财产保险题库(共8篇)
1.财产保险题库 篇一
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
作者:李钊
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源高速)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600000元,保险期限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
2007年11月26日,被保险车辆在连霍高速三门峡段施工时,被天津市津城物流货运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津城集团)所有的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追尾撞击,造成被保险车辆严重损坏。该事故经三门峡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车辆无责任,后经三门峡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此次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135.6万元,路产损失50余万元。
2008年4月28日,通源高速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安邦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特种车)项下赔偿其车辆损失1356770元。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1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08年11月1日做出了仲裁裁决,依法裁决安邦公司向通源高速支付保险赔偿金1356174元及承担仲裁费26434元。
裁决生效后,通源高速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7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郑法执一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书,从安邦公司银行帐号扣划相关款项148万元。
在对通源高速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安邦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事故侵权方津城集团以及其承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等依法赔偿相关事故损失135万元,经过开庭审理,2010年5月6日,陕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
1、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给付安邦公司津城集团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理赔款78万元;
2、津城集团、石月安赔偿安邦公司经济损失576174元;
3、案件受理费18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20元,由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承担10000元,被告石月安、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350元,安邦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2420元。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追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追偿思路
1、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件追偿第一步,首先要做的事就是立案。理论上讲,三者方的住所地是在天津市,其承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在天津本地,安邦公司应到天津提起追偿诉讼,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因素,在天津法院立案起诉显然对安邦公司不利,于是安邦公司在事故发生地三门峡市陕县法院提起了诉讼。陕县法院对此案司法管辖权的确立,为追偿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基石,也为后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调查三者方财产情况及投保保险公司,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工作甫一展开,安邦公司即根据从被保险人处获取的三者方的资料和信息,赶赴天津,对三者方的经营情况、股东构成、关联公司以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同时根据调查的结果,迅速向陕县法院递交了财产保险申请书,并协同陕县法院的法官二度赶赴天津,对三者方的银行帐号进行了冻结,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查封,更重要的是,冻结了三者方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245000元。
上述工作的展开,不仅使安邦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时也确保安邦公司在胜诉后能够顺利实现诉讼利益。
3、寻找有关司法判例,为法院判决提供理论支持和案例参考。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涉及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数额问题,一共有两份评估、鉴定报告,安邦公司持有的是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书》(估损数额1356770元),平安保险公司持有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估损数额474811.5元),究竟该以哪份鉴定报告做为认定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依据?(注:安邦公司以1356770元的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
2、侵权车辆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主车投保三责险500000元,挂车投保三责险500000元,全车三责险保险金额共计1000000元。
平安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在第20条约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责任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那么,平安是应该以500000元作为赔偿限额还是1000000元作为赔偿限额?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如果不了解保险,不熟悉保险法律实务,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有失偏颇。此案安邦公司依法享有求偿权无疑,但上述两个争议焦点都会影响安邦公司可能获偿数额,基于上述忧虑,我们认为,仅仅靠开庭时的观点陈述和论辩是不够的,法官或许更需要类似的判例作为参照物。于是在庭审前,我们搜集了多份司法判例,在庭上进行引用、陈述,并且在庭下作为非证据材料提供给审判人员,这使得审判人员在考虑此案时省心、省力,并且认为,做出对安邦公
司有利的判决“有理有据”。
2.财产保险题库 篇二
一、财产保险公司人员构成
财产保险公司人员按照职能划分为四大序列:
(一)销售序列:该序列的职能是销售;主要指客户经理等人员。
(二)技术序列:该序列的职能是核保、核赔;主要指各级核保、核赔人员。
(三)管理序列:该序列的职能是管理;主要指各部门的负责人等。
(四)业务序列:该序列的职能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主要指财务、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的人员。
对上述四大序列人员的薪酬管理,构成了财产保险公司薪酬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销售序列员工薪酬管理
销售序列员工薪酬管理的特征是与销售业绩挂钩。
销售序列员工的薪酬结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无论基本工资还是绩效奖金都以销售业绩为基础。
基本工资按照上年度个人保费业绩核定套入销售序列员工职级体系,职级确定后一年内保持不变;销售序列员工基本工资职级体系总公司统一制定,分公司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成所在地相应基本工资职级体系。
绩效奖金按照险种奖金计提比率计算,以实际收到的保费为标准,上不封顶;按照销售人员当月各险种的实收保费计算的业绩奖金就是该销售人员的月度绩效奖金。
确定销售人员薪酬时,有两个问题是难点:一是如何合理确定销售人员基本工资职级标准,也就是说确定基本工资职级标准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不确定;二是各险种奖金计提比例如何确定才能更合理。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确定上述问题时一般采取经验数据加主观判断。
三、技术序列员工薪酬管理
技术序列员工薪酬管理的特征是所有技术序列的员工都要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财产保险公司中这类人员特指核保、核赔人员。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有比较规范完善的资格考试制度,不同的资格等级对应不同的薪酬等级。
技术序列员工薪酬为年薪制;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月度考核绩效+年终绩效三部分;基本工资、月度考核绩效及年度考核绩效比例固定,通常是四比四比二;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按月100%发放,月度绩效按照月度考核指标考核发放,年终绩效按年度考核指标考核发放。
保险公司制定有完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奖金不仅与技术人员自己的工作质量相关,与所在部门的绩效完成情况相关,更与整个公司绩效完成情况相关。
目前,核保、核赔人员工作的量化管理已经提到日程,保险公司希望通过量化工作量计算该类人员的绩效奖金,这正是该序列人员绩效奖金确定的难点。
四、管理序列员工薪酬管理
管理序列员工指销售部门的管理者,即各部门负责保费收入指标的责任人。
管理序列员工薪酬管理的特征是与部门经营成果紧密相连。
管理序列员工薪酬结构是:基础年薪+效益年薪。
基础年薪是根据管理者对所负责部门的年度经营的基本回报,从根本上体系了管理者价值,不与经营成果相联系。因此,基础年薪在管理序列员工的总薪酬中比重较低,基础年薪一般根据上年度该部门的保费规模确定。
效益年薪即效益收入,效益收入取决于其所管理部门的经营成果,核算管理者的效益收入的指标一般包括质量和效益类指标及业务发展类指标两大类,每一大类指标中包含若干个小指标。年度终了,根据绩效考核指标计算出管理者的效益收入。管理者的效益收入充分体现了管理者对分公司经营成果的分享。
管理序列员工薪酬管理的难点是效益年薪考核指标的确定。
五、业务序列员工薪酬管理
业务序列员工薪酬管理的特证是薪酬体现岗位价值,以岗定薪、以能定资、以绩定奖,岗变薪变。
以岗定薪指薪酬等级与岗位等级一一对应,根据薪酬等级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结构,并根据岗位序列和岗位等级确定目标现金总薪酬。
以能定资指根据员工胜任岗位的能力水平,确定同一薪酬等级不同员工的薪酬档次。
以绩定奖指根据员工绩效表现和工作业绩,确定员工的绩效奖金。
岗边薪变指员工岗位变动后,根据新任岗位确定其薪酬等级,保证薪酬等级与岗位等级一一对应,并随之调整岗位目标薪酬水平。
业务序列员工的薪酬是年薪制,结构为:基本工资+月度考核绩效+年度考核绩效,各部分的比例固定。
由于业务序列员工的工作无法量化, 因此业务序列员工的绩效考核成为该序列薪酬管理的难点, 目前业务序列员工的绩效考核基本上采取了与分公司整体绩效挂钩的办法。
六、财产保险公司薪酬管理的评价
(一)财产保险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的优势
1. 基本工资结构全司统一规范,便于管理比较,并有利于员工在系统内的流动。
2. 薪酬管理以绩效为导向,员工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实行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体系,建立了一整套的绩效考核的指标,对所有员工均实行月度绩效和年终绩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直接应用于发放绩效奖金。这样,公司员工会更多地关注公司与部门的绩效,真正实行员工薪酬与公司业务发展共沉浮。
(二)财产保险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有待改善和提高
1. 职务梳理基础工作需强化。
加强基础工作,严格职务设置、职级评定等相关原则和办法,对分公司职务、职级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校核,确保其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在明确部门关键职责基础上,加强职务说明书的修订,完善工作,使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成为分公司员工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2. 薪酬管理集约化,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
3.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理解与适用 篇三
关键词:保险利益;归属主体;适用时间;标的转移
基本案情:A公司以FOB价格条款与约旦客户签订买卖板栗合同,某保险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约旦客户在收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冷藏温度过高,板栗出现损坏,为此,向A公司索赔并扣除应付货款30937.15美元。A公司请求判令某保险支付保险赔偿款22245.67美元及滞纳金。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货物均由收货人通关并运至仓库处理,A公司不能获得赔偿,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给付A公司保险赔偿金13503美元。
一、保险利益的构成
保险利益,其英文名称为insurable interest。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此作出的规定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如下三个方面:
1.保险利益应是合法的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应是合法的利益,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具有保险利益。但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不是就完全等同于合法的利益,这一点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有许多利益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明确规定,虽然未必是实体法上明确承认的利益,但从理论上来讲,成为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也未尝不可。
2.保险利益应是可确定的利益
所谓可确定的利益,即客观上已经存在的并可确定的利益,或者是虽客观上尚未取得,但可在未来某一时间确定的利益。上述案例中A公司对准备出口的板栗所拥有的所有权利益就为现有利益,因其客观上已经存在并可确定。
3.保险利益应是经济上的利益
所谓经济上的利益是指可以用金钱或货币估值或计算的利益。如不能外化为可量化的经济利益,则不能作为保险利益,应被排除在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利益范围之外。
二、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和适用时间
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即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即哪些主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是指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时间节点或时间段。
1.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在确定了保险合同的主体后,进一步要确定的便是保险利益归属于谁的问题。我国原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是指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时间节点或时间段。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财产保险合同作为补偿合同的一种,补偿原则决定了无利益即无损失,无损失即无补偿。ll’而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遭受损毁灭失的实际承担者才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三、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利益的影响
1.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利益影响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在途中可能会牵涉到数次的转让,且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本身就是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投保,所以即使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人和受让人依然有效。
2.本案的具体分析
关于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到保险标的转移,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这一时间节点,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等具体问题。
首先,A公司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保险标的即出口的板栗投保。即保险合同签订时,A公司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此时A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A公司与其贸易合同的相对方约旦公司约定了FOB价格條款,随着保险标的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到约旦公司。
综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是约旦公司而非A公司。所以,本案一审法院以A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
其次,纵观二审法院的判决,其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主体混为一谈。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购买了保险,A公司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约定的FOB货物交付条件,因此认为A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然而,在贸易合同双方没有协议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约旦公司的扣款行为并未变更约定的FOB货物交付条件,而是对双方合同的违约,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治原则,姑息违约行为,而且还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标的物在转移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标的物所有人承担,发生转移后,标的物由买受人占有和使用,风险应由买受人来承担。在板栗交付前,保险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原所有人A公司承担。转移后,由买受人约旦公司承担。
综上,二审法院以事后A公司承担该部分货物的实际损失为由,将A公司不得已承担货损的行为及约旦公司的违约行为视为对合同的变更,从而认定A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具有保险利益。法院作此认定是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和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主体混为一谈,是对分散风险,填补损失这一保险制度的否定,该认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4.财产保险投保须知 篇四
保险责任
基本险保险责任 火灾; 爆炸; 雷击;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综合险保险责任
可保财产的范围
财产保险中,可保财产是指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帐外财产等;也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品物资等。以上财产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可保财产范围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条款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按照财产种类来讲,可保财产有:
(1)各类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如厂房、仓库,水塔、围墙,以及水电、冷暖,卫生设备,房屋装饰、广告牌灯等。
(2)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在企业。专用基金”项下开支的除外)。(3)在用和在库的机器设备、机械装置。
(4)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投保运输工具保险的除外),如有一定使用范围的用来载人或载货的电瓶车,铲车,吊车,消防车,洒水车、升降机,其它特种车辆以及冲洗和修理汽车用的工作装置等。
(5)仪器、仪表、大型工具、模具,工装等,主要指单独安装,单独使用,具有单独用途且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6)管理用具及在用、在帐的低值易耗品。
(7)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及商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库存商品或物资,特种储备物资,旋销商品、包装物料。
(8)建筑企业的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周转材料等。(9)专用基金项下开支的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
(10)有帐目依据的帐外财产、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代销商品或物资。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确定的方式
一、固定资产
对于投保的固定资产,确定其保险金额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2、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
3、按照重置价值投保;
4、协商确定(一)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即在投保时将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在投保时,应选择距离保险起始日最近的一期账面原值,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变动带来的影响。
1、购入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是以买价或者租赁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费等计价;
2、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成本作为原始价值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和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4、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来确定的价值计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计价,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达与投出单位账面价值的,以评估确认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
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投保,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构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与投保时的价值差异较大,发生部分损失后修复费用往往大于固定资产原值,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
(二)按重置价值投保
重置价值是指企业如果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预计所需的全部支出。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购建的固定资产价格差异很大,用重置价值可以准确估算出目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规模。
根据会计核算准则,已经计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一般已能任意变动,除非资产产权主体或者经营、使用资产主体发生变动,如企业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以及破产清算或结业清理或者对于盘盈、接管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因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原价时,才可按重置价值计价。
重置价值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不能反映在会计帐面,因此在投保时,重估企业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不宜做到,而出险后再对受损固定资产重估重置价值难度也很大,技术上也难以处理而且容易造厂双方估价扯皮,故一般不采用。
如果要按照重置价值投保或者部分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要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列明清单。
(三)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
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加乘一定系数(如110%)后得到的数字作为保险金额。该方式能够使保险金额趋近合理,在投保时既可明确足额投保,有可避免出险后繁琐的估价和不必要的扯皮。
目前较为普遍的加乘系数是1.1(110%),在实际操作中,常采用附加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10%资产增加条款)(四)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双方对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存在疑义时,也可按照协商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一般不采用。
二、流动资产
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或采用分期结算,或采用一次结算。存货是流动资产中可保财产的最大项目,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投保企业财产险的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2、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公司提交条款中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财产险赔偿金额计算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帐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帐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帐、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帐面余额。
二、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时,应当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5.财产保险的论文 篇五
摘要:农业保险发展作为农业产业化链条的一个重要环节,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业保险是农业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可以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并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能力;农业保险还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护体系,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国际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府导向 保险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建国初即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急剧变革,1953年停办,一直到1982年才重新开始农业商业保险试验。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间,除两年农业保险实现微利外,18年呈现亏损。20年间,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远远大于国际上保险业务70%的临界点。同时,农业保险补偿水平很低,据测算,1998年-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于是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愿保、农民不愿参加的“双冷”局面。农业保险从1994年起,保费收入逐年下降,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
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发展还很缓慢。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缺乏完善的立法支持;政府主导和扶持力度不够;没有建立国家农业巨灾基金,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失;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制度中的地位有待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金融环境较差;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低;相关人才缺乏。从总体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二)保险人方面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
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2、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综观农业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农业中高风险的存在,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方式所无法完全替代的。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单靠任何一方的参与是很难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针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提出了农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并依赖政府在资金、立法、构建农村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作为,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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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产保险合同 篇六
一、所需保障范围和条件可作为附属保单、批单分别加入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是采用附属保单的形式,即保障范围和条件是单独的,需要那一项就采用那一项,然后和其他的附属保单及一些专门的条件事项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单。例如按照保险责任来分国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相对应的是美国采用基本附属保单(BasicForm)、责任范围广泛的附属保单(BroadForm)和特殊附属保单(SpecialForm)。早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二、加快一揽子保单开发
现代保险业务出现综合化趋势,一揽子保险单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风险。一揽子保险单首先可以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险带来的巨大的重复成本,比如调查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周围的环境风险等等,再次可以给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长期的友好的关系,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么大的客户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通过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够让企业信赖自己的保险产品,让其愿意并且专一购买自己的产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能够有较低的保费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时能够平摊风险,使得整体的赔付率变化幅度不会很大,这也方便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制定比较合理的保费但是与专业化的保单相比选择哪一种就要看消费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单,而只关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会更偏向与选择专一功能的保险,另外一揽子保险的保费总额很大,有时候超过企业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专一的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私人、商业汽车保险单、房主保险单、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单的优点可供我国财产保险开发车险、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借鉴。其中私人汽车保险单业除了车损险和责任险,还包括医疗费用给付条款、未保险驾驶人条款,后两者是目前我国车险保单中空白的。美国的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险基本的保险责任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四大部分,除了劳工险、汽车保险、保证保险等特殊险种,其余的保险范围可以选择,即加上适当附属保单和批单。ISO设计的美国的房主保险单(HO1-8),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动产、额外生活费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损失;第二部分提供个人责任保险和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扩大保障范围和增加通用条款
以美国的火灾保险单附属保单为例。被保险人不愿意购买那些保额超过他们的建筑物市价的保险,而保险人担心道德和心理危险因素也不想承保这样保额的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商业财产险中有以下两种批单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价值批单(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不包括存货)。这些批单规定损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为基础。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损的财产一样的财产来置换受损财产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业或组织的动产的价值特别是待售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能对波动的价值提供满意的保险,投保人或者超额投保支付了过多的保费或者就是不足额投保。申报价值附属保单和旺季保险限额批单提供了解决价值波动问题的方案。在申报价值附属保单(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定期申报投保的营业性动产的价值。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价值准确和及时,即使损失发生时的价值大于上次申报给保险人的价值,保险人也会全额赔偿损失(受保额和免赔额限制)。旺季批单通常是在签发保单时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险期中间加上去),保费是在保额增加的时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单适用于那些存货价值浮动有规律的小型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有一些国际通用条款,如代位求偿权条款、重复保险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险条款之外还应增补如下几项通行条款:
被保险人的定义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等属于法定代表。因此,这些条款很有必要。
空房条款。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未被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应予以除外不保。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概率增加,部分损失容易成为全损。目前只有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已把它列入责任免除。但这一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多种,如由受押人购买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或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在我国,针对个人购置商品住房,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抵押商品房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险种。在抵押商品房保险中,受押人通过保单上的批注优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赔款权利。事实上,只要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或批单,就毋须单独开办这类抵押商品房保险。如今,企业通过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来购置房地产也是屡见不鲜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在条款或合同中设置与前述的标准抵押条款类似的条款或批单。
估价条款。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中的估价条款仍规定保险财产价值估价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损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货的存货。玻璃、装修。重要文件和记录等。
鉴定(公估)条款。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或赔款金额发生争议时,就要使用鉴定(公估)条款。鉴定类似于仲裁程序,规定鉴定条款的目的是减少诉讼。
四、建立类似ISO、AAIS的行业服务协会促进保单标准化
7.中国财产保险产品现状及创新研究 篇七
1.财产保险的供给
根据《2012中国保险年鉴》, 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种类齐全, 但各险种占比差别大, 结构失衡, 过分倚重车险业务。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与责任保险的业务中占据最大的份额, 高达76%;其他各类险别的百分比仅为个位数, 甚至是小数。此外, 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 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家财险、船舶险、工程险等虽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但开办情况不佳。各公司在低水平上重复建设, 通过压价等手段过度竞争, 不仅降低了保费收入, 更大大减弱了赔付能力, 不利于保险公司, 以及整个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财产保险的需求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需求挖掘不深。首先, 作为财产保险中主要的一项业务源, 企业财产险发展不充分。伴随经济的发展, 企业分散风险的动机越发强烈, 且平均获利水平提升, 从而使企业购买保险的能力提高。但数据显示, 2003年至2011年企财险保费收入从125亿元升至330亿元, 但其在财险业务中占比从14.37%降至7%。因而, 我国企财险市场存在投保不足的问题。其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收入的增长, 个人财富以多种形式不断积累;我国人口众多, 家庭结构日趋核心化。上述因素无不在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但是, 家财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极低, 这说明家财险投保不足, 这一市场有待挖潜。此外, 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迥异的情况造成地区性的保险需求差异大。引起地区间财产保险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开放程度、城市化水平、储蓄水平以及产业结构上的差距, 这就要求财险公司因地制宜来开发保险产品。
综上所述, 中国财产保险产品供给与需求存在不相匹配的情况。财产保险产品创新势在必行, 这将会对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双方大有裨益。
二、财产保险产品创新方向
1.围绕科技产业创新保险产品
伴随着高科技产业的崛起, 以高新科学技术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需求在增多。由于保险公司对于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的认识, 特别是量化的分析有限, 因而科技保险尚未深入企业发展的所有环节。保险公司需要进行更多的市场调研, 准确把握高科技企业的风险点, 从而为其研发合适的保险产品。值得欣慰的是, 自2007年起, 科技部和保监会选定北京、天津、苏州高新园区等为我国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到2010年, 仅江苏省地区就实现科技保险保费收入1.6亿元, 保险机构为800多家次企业提供了70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
2.围绕文化产业创新保险产品
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 文化财产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 围绕文化产业进行财产保险产品创新大有可为。2010年保监会与文化部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些试点保险公司在文化领域开始了积极的尝试。例如, 太保财险2010年为上海美术馆所举办的陈逸飞画展60多幅作品提供了总额高达6亿多元的保险。
3.围绕大型活动设计专门保险方案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中国举办各类国际级重大活动的机会在增多。大型活动对于风险管控的要求复杂, 这正是保险公司发挥其保驾护航作用的大好时机。因此, 保险公司可以围绕大型活动研发专门的保险方案, 以保护在活动期间人、财、物的安全。在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上, 我国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各家保险公司提供了40余款商业保险产品, 为世博会之前的工程建设, 世博园中的建筑与财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财产保险产品创新的建议
1.进行充分市场调研
在进行产品创新时, 市场调研的准确性、深度、广度更是至关重要。这就需要保险公司调动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调研。比如, 联合公司已有客户, 了解他们对公司产品的意见, 探寻客户其他需求。一些公司已开始尝试由客户提出产品构想, 保险公司通过精算技术厘定费率, 从而达到给客户“量身定做”保险的愿望;此外, 利用各类渠道, 如银行、保险中介等, 他们掌握着丰富的客户信息, 能全面地了解客户的动态及风险状况, 从而提高产品的渠道适用性和针对性。
2.建立独立的产品创新研发体系
伴随市场需求差异化、多样化现象的出现, 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保险创新部门, 为财产保险产品创新提供独立的组织保障。例如中国平安设立“首席创新执行官”一职, 为保险产品创新创造技术与资源等条件。创新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员工创新的积极性。
3.改革产品创新的管理模式
中国国内的保险产品的研发都是由总公司负责, 各分支公的职能较弱, 话语权较少, 必须按照总公司的文件指示定价、销售。如前所述, 中国各地区由于多种因素作用, 保险需求差异明显。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要求, 有必要加大分公司的自主权。由总公司提供资金、技术、智力支持, 各分公司在充分调研当地市场之后, 设计适合各地区保险需求的产品。正所谓“因地制宜”, 允许同类产品在经济水平不同的地区在费率上有所差异。例如, 人保苏州分公司已开始以区域性产品作为创新的突破口, 建立了开发、推广、检测三位一体的分支机构产品创新模式。
4.在产品以外的环节创新
对于保险产品的创新不应只停留在产品本身。保险产品是无形的, 当消费者购买了保险, 他只能看到一份合同, 无法第一时间感知产品质量。因此, 围绕这一过程的前、中、后期的服务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是对保险产品评价好坏的重要环节。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及相应服务的满意度一直不高。未来的保险市场中, 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的回归是必然的趋势。这要求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有创新意识。比如, 在前期宣传时, 利用醒目独特的产品标志吸引消费者, 使无形的产品在消费者头脑中有形化, 博得客户的信任与青睐;在理赔事故发生时, 简化理赔手续办理的程序, 让客户感受到“理赔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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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中国保险年鉴[M].北京:中国保险年鉴出版社, 2012.
8.财产保险公司营销策略研究 篇八
一、產品策略
保险行业所属金融服务行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各种服务形式和服务过程,因此,其产品不仅包括核心产品即风险保障,有形产品即保险合同,还包括延伸产品,对财险企业来说即为附加服务和附加利益。
1.产品开发策略
(1)针对行业制定产品组合策略,如对于某建筑企业,可以将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保险、财险一切险等进行组合推广,从费率上可以综合制定;
(2)针对区域制定产品组合策略,如对农村地区,可以将拖拉机险、人身意外险、摩托车险等进行组合,制定推广策略。
(3)针对消费者职业制定产品组合策略,如对于雇主,可以将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进行组合推广。对于司机,则可以将人身意外险、机动车辆保险等组合推广。
2.延伸产品策略
(1)推行差异化理赔服务。对不同类型的事故制定不同的理赔流程,数额小、案情简单的事故赔款当日到位。
(2)简化理赔流程。针对手续繁琐、流程复杂的问题,将需要客户添写的表单、资料等合并为一个整体,避免重复内容,节省了时间。
(3)推行VIP客户服务制度,实行重点客户承保理赔一条龙服务。
二、价格策略
保险产品的定价涉及很多因素。从目前我国财险市场的竞争情况来看,价格竞争仍是市场竞争的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公司在价格费率浮动方面要注意:
一是要合理确定费率。鉴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定价因素远比一般产品要复杂得多,既要考虑成本,又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力;既要考虑出险的概率,又要考虑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
二是要理性降低费率。降价是竞争的手段,但不是核心手段,作为保险企业,如果盲目对产品降价,会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因此,作为经营者,降价必须理性。
三是要合理使用差别价格策略。财险公司分支机构较多,虽然每个分支机构有地域之别,但业务的拓展的区域没有硬性规定,因此,企业应慎重对待相邻区域的差别费率政策。
三、渠道策略
加强对渠道的开发和利用,建立新型销售渠道的形式有:
1.扩展直销业务
2012年,全国原保费收入1.549万亿元,其中专业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仅为1007.70亿元,虽然担当了第一渠道的角色,但是仅仅占总保费规模的6.5%左右。由此可见,保险公司通过客户经理、营销员及自身业务部门实施的直销渠道,业务规模明显持续增强,依然成为各家险企稳定可靠的传统业务渠道。
2.加强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在保险企业产品销售中优势明显,银行和客户之间先期已经建立了较好的信用关系,可以缩短保险企业的产品与客户间的距离。一方面保险企业可以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产品的销售渠道,有效扩大市场覆盖面;另一方面还可以与银行进行深层次合作,将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关系转变为两者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共赢。
3.推进互联网销售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终端数量的迅速增多,及世界金融业向无现金、无支票的电子化迈进,财险产品销售互联网化发展是必然的。我国省经济发展在国内较为速度较快、水平较高,网络普及率较高,保险公司应抓住时机,全力推进保险网络销售规划和开发。
四、促销策略
1.广告宣传策略
不同的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的阶段,其具体的广告目标可能不同。财险公司在实施宣传营销策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有效广告媒介的选择,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传播,进行宣传,从而实现一定的效果。
(2)广告宣传策略的选择。一是要使用明确信息的策略。要用简单的文字和图形,传达公司的相关信息及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服务类型、质量水平等;二是要强调公司带来的利益的宣传策略;只承诺能给消费者提供公司具体的服务项目,不能因为要说服潜在的消费者,提出让消费者产生过度期望而公司又无法兑现的承诺。
2.营业推广策略
(1)营业推广目标的确定。营业推广的目标来源于企业市场营销目标和总的促销目标。营业推广因目标市场类型的不同而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种是针对个体购买者;另一种是针对代理人、经纪人,可以提高代办费、手续费等形式促销。
(2)营业推广方案的确定,包括确定营业推广的对象、营业推广的途径、营业推广时机确定等,正确选择组织营销推广方案是十分重要的。
3.服务营销策略
服务营销策略可采取有形营销策略、让渡价值营销策略和文化价值观营销策略。
(1)加强服务的个性化。随着保户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增长,保险市场被无限地分化和细化,规模销售方式已逐渐不适应消费者需求。保险企业应按照2/8法则,主要针对大客户设计个性化服务,如建立大客户服务“绿色通道”,开发大客户服务系统,建立大客户特别赔付审批制度及客户分析制度等,以服务让这些大客户成为本公司的稳定的保费来源。
(2)开发、应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CRM是以提高客户获得、客户保留、客户忠诚和客户创立为目的,建立将客户信息转化为积极的关系管理的反复循环的过程。但目前,真正完善的财险公司客户管理系统仍未得到有效开发。CRM系统的开发仅依靠软件公司是远远不够的,这一过程需要保险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市场销售人员充分参与。
参考文献:
[1]张洪涛,时国庆.保险营销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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