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精选4篇)
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篇一
从兼顾效率与公平看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税收由来已久,税制更是随着朝代的更迭以及社会的进步而改变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从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最先以理论的形式提出了平等原则这个概念,由于被所处的时代所局限,斯密并未能够提出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到了19世纪,以瓦格纳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国民经济原则,这要求政府征税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避免危及税源。20世纪,马斯格雷夫完善了斯密与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理论,提出了效率与公平这两个概念。至此,在经过了两百年的探索以后,终于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一项税收原则。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现代的税收原则,并且后来的经济学研究者被不断地完善与补充。
税收原则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税收原则同样也受到经济政策的制约。基于这两个原因,本文对于1984年的税制改革以前就不做赘述了。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无疑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的意图很明显,就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其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体系。”至此,我国的税收制度终于都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二字。税制的重大改革主要是,在不增加企业和个人总体税负的前提下,实施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统一了内外资所得税,改革了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应税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之所以推行增值税,是因为其在各个销售环节都要纳税,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其税率表示的是整体税负而不是环节税负,能够保证纳税人不论出于哪一个流转环节,也不论其流转额多大,都需要纳税,体现了税收的效率性原则。并且,增值税仅就其增加的价值纳税,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利于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同时也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
1994年我国实行的仍然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由于当时中央财政处于比较紧张的地
位,为了保证财政的收入,一则需要通过加大税基也是情理之来增加税收收入,二则由当时我国正处于投资和消费双膨胀这样一种经济背景所决定。消费型的增值税有利于国家实行紧缩型的财政政策,也就有利于资源的有利配置,不会引起效率的损失。但是随着经济逐步地恢复到正常发展的轨道上,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开始初露端倪,其违背了效率原则,因为它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增值税的改革与完善更是迫在眉睫。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至此,增值税的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原则。
增值税虽然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兼顾效率与公平,但是这仅仅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其结果却大相径庭,由于增值税的转嫁性,生产者很容易就把增值税转移到购买者身上,最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缺乏弹性,生产者轻而易举就可以把税负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而穷人对于必需品的消费高于富人,富人可以很轻易就转到替代的东西,最后整个增值税的税负就会压在低收入人群中。所以增值税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累退性。
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税负问题可以将视角放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亮点,其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将所得税按来源划分为若干类别,诸如工资薪金、营业利润所得、股息所得等等,对于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来计征所得税。分类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需要付出的劳动和辛苦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譬如对于工资薪金就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税率,可以调节收入的二次分配,并且对于工资薪金有一定的免征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所得,另外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人头税,对于家庭的一些需要供养的人掌握不足,只能在免征额上为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的减免,以此来减轻税负。纵观1994年到2012这十几年当中,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然而改革的重点主要是放在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样化,采取分类税所得把收入分割开了,不便于累进,所以分类税制难以有效地制定累进税率以充分发挥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税的改革着眼点不能一直停留免征额上,应该另辟蹊径,寻找一个新的突破点,并且可以切切实实地从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其中的一个视角是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体现公平,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损效率,一方面是对于高薪收入者来说,可能会损害其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压力,征收和管理会有
相当大的难度,成本也会增高,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征管效率。当然目前就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穷人与富人的矛盾日益尖锐,采取分类综合税制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使得贫穷的人进一步达到中产阶级水平,使得当前的局势得到缓冲。
我国税制改革发展到今日,已经日趋完善与成熟。当然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而且税收是为人民与经济的发展服务的,应当不断地修正与改革,才能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然则朝令夕改是不可取的,这不仅有损效率,也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与威严。所以在对税制的调研以及模型的建立当中,一定要等到充分成熟时再推出来并且要注意在施行环节中的问题,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2.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篇二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1980年9月10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80版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也正式进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代。80版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雏型。因为它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免税项目、所得额计算以及税收管理等多个方面的依据和责任范围做出了界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80年版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简称93版个人所得税法)。93版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际上宣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正式宣告完成。而这部法律自身也是我国“94税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书写了辉煌的篇章。93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在80版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共11项。而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面,93版的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制定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制定了5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进一步完善其它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这与80版个人所得税法有明显的进步,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两大功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
之后的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2007年12月,全国人大相继对93版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微调。1999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93版个人所得税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删去93版个人所得税中的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二是增加一条,作为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1999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修订的内容是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之前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本次免征额的提高主要是基于当期我国居民收入较1980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且同期居民生活成本尤其是物价水平也相应提高这个事实。2007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调整:将2005年颁布的个人所得说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实际上是授权国务院处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相关事宜。而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最近一次修订则是2007年12月。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就是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2005年的1600元提升至2000元。免征额的提高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提高了这部分居民的相对收入,同时也实现了国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现实,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以及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增加是否真正有利于缓解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恶化的现状或者说降低我国的基尼系数还有待进一步讨论。这也是我们所讨论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效率和公平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A、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普遍征税,是指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由全体公民共同承担,无特殊原因,任何阶级、阶层,任何经济成分,任何个人或法人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享有税收特权;
二、综合评价纳税人实质税负能力,其主要涉及税制设计,即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应当反映现实社会中纳税人的实质收入水平,即扣除所有的财产价值本身、自身及其家人维持生存必要消费支出之后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所确定的实际价值;
三、同等税负能力同等税负,是反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上的特权或不平等,个人所得税税负确定仅应以个人税负能力准,不应以纳税人的社会地位、种族等发生转移;
四、不同税负能力不同税负,是指收入高的阶层纳税能力强,应多负担税收;收入较少的纳税能力较弱,应少负担税收;无纳税能力的,则可以不纳税;
五、税收优惠应当具有严格的“公共利益”依据,并经法律明确规定。B、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是指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税收效率原则表现为税种的选择,税制结构的确定,税率抉择和税收征收的便利等等。假定政府要取得同样大小的税收,可以开征所得税(直接税),也可以开征商品税(间接税)。但是所得税对消费者的效用影响相对较小。因为商品税不但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而且还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而所得税仅仅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因而它的影响较小。
个人所得税应坚持公平和效率,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能直接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相对其它税种来说,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容易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占有的数量。个人所得税是收入分配流程中的最后环节,是政府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节的最后时机。个人所得税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在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分配机制主要凭借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但是,在现实市场中每个人的要素禀赋各不相同。另外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社会经济中,机遇所得所占的比重还是相当大的。政府分配机制是通过政府政策实现个人收入再分配,其手段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税收,而其中个人所得税又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政府分配通过无偿地从要素所得和机遇所得中取走一部分,再给予要素素质或机遇差的人,从而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这是对市场分配的修正和调节。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1、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一般来说,高税率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获得越多的人税负越重,其实质是对勤劳和投资的一种税收惩罚,会影响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增长;高税率还会诱惑一些人通过走私、偷税、逃税、合法避税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不仅会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还会挫伤诚实纳税人劳动、投资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相反,较低的税率可使劳动者和投资者获得较多的税后报酬,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热情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低税率还会减少纳税人纳税的心痛感,使其不觉得牺牲过大,征税的社会阻力因此较小,税务机关也可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2、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由于个人所得税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水平,以达到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累进税率,并且税率级次较多,以实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近年来,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很多国家倾向于减少税率级次。首先,税率级次的减少可以简化税制;其次,减少税率级次伴随级距的扩大,使相当多的纳税人由于个人所得税级距的扩大,使其应税所得从第二级距、甚至第三级距跌落至第一级距,从而仅适用第一级距适用的税率,其实际上面临的是比例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比累进税率小,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阻力,这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是可取的。因此,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中,纷纷减少税率级次。
3.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哲学思考 篇三
关键词:效率 公平分配正义
作者简介:李庆伟,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中国当代社会的正义问题,实质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只有理顺这一关系才能使社会财富的分配走向更加合理化,才能创造一个真正和谐的制度环境,从而实现和谐社会构建。
一、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公平与效率是衡量一个社会基本运行制度优劣的重要尺度。效率一般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它体现的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活动中所具有的能力、达到的水平,即用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有效产出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无效率的。公平总是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试图通过计划经济解决资本主义经济所造成的巨大社会浪费,特别是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因此把社会公平问题放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甚至超过了效率。[1]我们知道,虽然满足人们自身发展的物质需要,是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最基本途径,但是以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提高的效率势必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不适当地追求公平,只能导致共同贫穷,其理论依据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另外一种认为应该将公平放在首要位置。这种观点认为效率是一个经济问题,市场会自我调整从而实现效率最大化,而公平则是一个社会问题,市场往往并不能自发地实现公平原则,公平必须由政府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3]
应该承认,一方面对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理解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应了时代发展的不同需要。但另一方面,由于对公平与效率基本概念的笼统描述,甚至可能遮蔽了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本身所暴露出问题的复杂性。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来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判断:强调效率优先会忽视一些显失公平的社会问题,着眼于公平却可以保证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可持续性增长。
二、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解读
分配领域中的公平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起点公平主要强调在市场竞争中,人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过程公平是指每一个人在机会的获得上是平等的,即在机会的获得上不应该具有限制条件;结果公平主要是说努力程度和效益回报成正比。
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其 “兼顾公平”正确理解应该是:在保证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兼顾起点和结果的公平,而并非连机会公平也“兼顾”了。在经济生活中为了“少投入、多产出”,对民众收入结果的公平自然考虑较少(起点公平也是如此)。而这只是权益之计,并不代表分配的正义性,更不代表我们放弃机会公平,恰恰相反,机会公平是最应该被我们重视的。对于“公平优先”的观点的提出,也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改革开放成绩巨大,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明显提高;而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平衡的因素,突出表现在城乡差别大,农民收入水平低,山区贫困人口多,以及城市失业率偏高,贫富差距大。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要同时兼顾,没有主次之分,但要在付出二者成本最小的状况下寻求最大的公平与效率的综合收益。这也有一定道理,但终究还是将二者对立起来:认为效率要提高,公平必然要损害;公平要有保证,效率就要下降。
三、实现公平与效率理性发展的途径
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应该更注重公平,也就是要重视实现公平的分配正义,因为我们在二者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欠账”太多,只有将二者关系调整到同一平台,才有可能健康理性的发展。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现实,笔者认为要实现分配正义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机会均等原则。在体育竞赛中,大家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遵守同样的比赛规则,总有人最先到达终点,并不能保证所有人同时到达。虽然出现了比赛结果的不公平,但大家都认可这样的结果,这是因为人们认同这样的比赛规则,做到了起码的过程公平。但如果没有过程公平,竞争结果的认同便无从谈起,结果公平更没有丝毫保证。
4.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篇四
2013申论热点:价改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导语:如果要评论2013年的热门关键词,改革无疑是热门候选词之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公开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深化价格改革。多位专家接受采访表示,价改要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并明确主次、有序推进。价格的起伏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所欲在价改的道路上,一定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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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宣布成品油降价。这已是今年以来第十二次调整。综观各方对调价的反应,无论媒体还是市场,都是一次比一次淡定。
成品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今年我国价格改革工作的重头戏。成品油价格改革关系国计民生,专家分析认为,此次改革进一步避免了经营者无风险套利行为,大大遏制市场投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向市场化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今年价格形势比较宽松的条件下,我国水、电、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次第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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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并且提出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指导目标。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开征了水资源费。此次改革的重点是通过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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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改革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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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实行核电标杆电价,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同月,规范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此举为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了有利条件。9月,国家发改委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并出台了调整和完善光伏发电价格及补贴政策的文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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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0日起,国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增量气门站价格一步到位,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这次调整有助于理顺天然气价格,对保障市场供应、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将发挥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建立了新机制,为将来天然气价格走向市场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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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煤炭供需形势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今年取消了重点合同,取消了电煤价格双轨制,国家发改委不再下达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至此,电煤价格已经完全放开由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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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油、气,关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既要理顺长期扭曲的价格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也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特别是要兼顾困难群体的利益,这是近年来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坚持的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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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考虑到天然气是许多城市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涨跌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水平,作为今年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点项目,国家在7月出台的天然气价改方案中决定,只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调整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理顺价格的同时,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对化肥、出租车等下游行业和产品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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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区分基本和非基本的价格阶梯制度,这一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举措,被广泛运用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改革中。试点工作也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水、电、煤、油、气,关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公平与效率是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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