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24-09-17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共9篇)

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篇一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最终贷款期限以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期限为准。

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将每月应还款本息存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内。

借款人出现违约还款,受委托银行负责3个月以内的贷款催收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违约还款,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受委托担保机构发送协助催收函;出现连续6个月以上违约还款,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贷款,并由贷款地中心与缴存地中心联系沟通,将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用于还款。

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或配偶在缴存地中心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需加盖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二)借款人或配偶在缴存地中心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内缴至年月距离证明出具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三)借款人或配偶的缴存明细如出现补缴、断缴情况,按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四)借款人在本中心正常缴存,配偶在异地中心正常缴存,在西安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可根据配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合并计算,直接受理,无需开立托管帐户。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篇二

一、公积金中心直接承建公租房模式的积极意义

公积金中心直接承建公租房模式 (以下简称直接承建模式) , 是公积金中心投资组建专门的公租房开发建设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 主要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开发公司代表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建和运营公租房。公积金中心与开发公司之间既存在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又存在资金提供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借贷关系, 是股权与债权关系的统一体。

直接承建公租房模式将公积金中心的业务领域做到了跨跃性的扩展, 更新了住房公积金运用管理思路, 使公积金中心的角色由单一的购房和建房资金提供者向居民保障房提供者转变, 该管理模式优势体现在:一是社会贡献度大, 有利于公积金中心将先进的管理理念直接融入当地公租房建设项目中, 直接为社会提供优质、舒适的公租房, 扩大公积金中心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真正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二是直接参与管理, 有利于公积金中心直接控制公租房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造价成本以及公租房运营管理成本, 在为百姓提供放心满意的住房、降低公租房建造成本和运营管理成本、有效利用公积金贷款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方面提供了解决途径;三是产权归属公积金中心, 有利于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 公租房的产权由公积金中心控股的开发公司所有, 消除了对贷款资金风险的担忧, 即使出现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情形, 公积金中心也能有效掌控公租房资产, 贷款抵押资产有保障。

二、直接承建模式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 公租房开发建设公司的组建问题

直接承建模式操作难度相对较高, 公积金中心需要投资成立专门的公租房建设开发管理公司, 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筹集、公租房承建以及运营管理工作。在公司组建初期会遇到如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开发公司管理队伍组建等一系列问题。

(二) 公租房工程项目建设自有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公租房项目投资总额中只允许80%来源于公积金贷款, 其余20%开发建设资金需要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其他方式筹集, 而在实际操作实施中要获得公积金项目贷款资金, 需要开发单位前期先行投入一定规模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后才能达到公积金项目贷款放款要求, 这给不以营利为目的单纯从事公租房开发企业来说设置了一道障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积金中心直接承建公租房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三) 公租房“代开发模式”下工程管理问题

公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包括两种工程管理模式, 一是公租房自我开发管理模式 (简称自开发模式) , 即公租房开发公司自已配有健全的工程管理队伍, 以自身力量从事公租房项目工程管理;二是公租房代开发管理模式 (简称代开发模式) , 公租房开发公司不具备完整的工程管理队伍, 将工程管理工作外包给专业开发管理公司, 由外聘公司的工程管理团队进场管理和具体管理。考虑到人员成本和管理经验等因素后, 公积金中心承建的公租房项目采用了公租房“代开发模式”, 委托了专门的工程开发管理公司全程进场管理, 代表甲方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在外聘工程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基础上, 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控制进行把关和控制, 监控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而开发建设单位的关键性工作是如何做好对受托的工程开发管理公司做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实践证明对外聘的工程开发管理公司考核管理是否到位, 直接决定了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水平。

(四)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控制问题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控制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公积金中心投入的公租房开发资金安全、工程建设造价成本, 直接影响到建设模式的实施和落实。易出风险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有无被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合理使用, 如何节约和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是否做到合理控制支付进度;支付的款项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是否达到支付要求并有支付依据等。

(五) 公租房经营收不抵支问题

公租房开发公司在公租房营运期需要支付大笔开支, 承担的费用包括: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物业管理费、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维护费、公共设备设施运行费、能耗性费用支出、营运管理费用等, 运营期间产生的一系列支出仅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来弥补并不现实。公租房租金价格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 公积金中心无法按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定价, 往往导致公租房房租收入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利息和运营成本, 导致开发公司在公租房运营管理期间出现经营亏损。

(六) 公积金贷款本金收回问题

公积金项目贷款本金能否顺利收回将依赖于以下几点:一是公租房的出售对象问题, 由政府回购还是直接出售给公租房承租人, 出售对象不同将会对销售管理方式产生较大影响;二是公租房出售定价问题, 如果公租房出售定价不合理将直接导致公租房的开发成本和运营亏损无法获得完全补偿;三是公租房租赁期限问题, 公租房租赁期不能过长, 考虑到经营公租房属非营利项目, 在投资项目无法实现自体循环、无法保证收支平衡的情况下, 租赁期越长经营亏损越严重, 一方面长期占用住房公积金资金, 影响资金的循环利用和再投资, 另一方面不断产生的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和运营管理支出, 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租房经营管理项目来说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 公积金中心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

针对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问题, 在公积金中心自身经费账中的事业结余充足的情况下, 注册资金可来源于事业结余, 如果公积金中心事业结余不足时, 各地公积金中心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 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后解决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问题;针对开发公司管理队伍组建问题, 工作人员来源可以从公积金中心内部择优选派, 也可以开发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还可以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管理工作外包给专业化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 由外聘的管理公司派驻人员进场管理。

(二) 多渠道筹集公租房工程项目建设自有资金

公租房工程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加以解决:方法一是先借后贷,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 在公租房开发建设初期, 投资项目的20%建设资金先由地方财政部门暂拨付给开发建设单位, 待公租房出售时再由财政部门收回借用资金或当地政府收购公租房抵顶财政借款;方法二是以商 (品房) 扶公 (租房) , 将项目开发由单纯以公租房项目开发向公租房和商品房混合开发转变, 适当引进战略合作伙伴, 同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 用开发商品房的合作资金和收入来支持公租房建设。

(三) 加强开发公司自身工程管理力量

在代开发模式下, 公租房开发公司将工程管理工作外包给外聘的专业开发管理公司, 并不是说不需要配备工程管理人员, 公租房开发单位自身仍要配备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员, 为节约人力成本, 在人员数量上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工程部门负责人、土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仍有必要配齐人员, 利用精兵强将做好对现场施工单位、受托代开发工程管理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工程造价公司人员的有效监督和考核工作, 做到真正实现对工程项目的有效控制, 保证公租房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控制和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四) 完善工程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开发建设单位应做到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按照以支定贷原则, 有效控制建设资金支出和使用进度, 降低投资资金成本;规范建设资金支付流程, 严格执行用款审批程序, 建立工程款支付和运营管理费用逐级审批管理制度, 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

(五) 申请财政补贴解决公租房运营期资金缺口

公租房合理的租金定价应该是公租房租金收入扣除物业管理费和公租房运营管理成本后应能够支付公积金贷款利息, 考虑到公租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房租定价应控制在保障对象经济条件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房租收入低于租房成本的差额部分可考虑以下方法解决:一是申请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补贴;二是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 申请动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形成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来弥补公租房营运期亏损。

(六) 建立合理公租房退出机制, 保证公积金贷款本金收回

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篇三

有分析指出,此次住建部提出筹建中国住房保障银行,不失为一条非常可行的市场化之路。既然成为一家政策性商业银行,那么就可以吸储,可以吸纳存款,为住房保障金放贷。

住建部正在修改住房保障条例

2月19日,国新办举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住房保障等方面情况新闻发布会。对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最新进展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去年5月份住建部已经把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去年9月底在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国务院法制办已将该条例的草案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社会机构的意见,现在住建部正在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把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

2月28日,国务院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指出,“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并任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为召集人。

4.西安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流程 篇四

一、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二、在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当先由转出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三、转入单位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转入单位接收证明(需注明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四、转入单位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5.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篇五

淮安新闻网1月31日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凡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作相应调整。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81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二届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 自1月1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均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各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各为8%-12%。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6.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篇六

简介

一、个人贷款方式:

目前有三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方式:

1、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5年。

2、工资存折质押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5年。

3、公积金异地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

二、还款方式和利率: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08年12月23日起,1-5年期(含5年)贷款年利率为3.33%,5年以上期贷款年利率为3.87%。(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新利率执行)。

三、贷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发放对象为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2、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3、贷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存储余额最少应有3000元。不足5000元的,具有申请1-5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格;5000元以上的,具有申请5-10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格。

4、申请人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公积金帐户已封存,在贷款期间和还清贷款后一年时间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申请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需具有1人以上的担保人,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存储余额合计必须达到贷款额度的50%以上。

6、申请工资存折质押公积金贷款,最少应有1人担保人。目前贷款人、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工资存折必须是同一开户银行。

7、符合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

1、贷款人贷款申请书。

2、《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贷款人近三年内有效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建房立项批文(附单位集资分房名单)原件及复印件、自建住房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人近三年内购房发票或集资建房分期款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人夫妇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6、贷款人夫妇双方稳定经济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单位合份介绍信(单位法人在介绍信上签字)。

7、贷款人和担保人公积金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8、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其它证明材料。

(二)工资存折质押公积金贷款:

1、贷款人贷款申请书。

2、《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贷款人近三年内有效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建房立项批文(附单位集资分房名单)原件及复印件、自建住房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人近三年内购房发票或集资建房分期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人夫妇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6、贷款人夫妇双方稳定经济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单位合份介绍信(单位法人在介绍信上签字)。

7、贷款人和担保人公积金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8、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担保人单位合份介绍信(按格式书写并承诺签字)。

9、贷款人和担保人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积金异地住房置业担保贷款:

目前由置业担保公司确定相关所需证明材料。

五、贷款程序:

(主要是针对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和工资存折质押公积金贷款两种贷款方式。)

1、至州政府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至窗口受理。初步符合条件者,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袋。(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项目类别:服务,即办件;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3、贷款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准备所需证明材料。(注:(1)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复印;(2)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拨打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语音查询系统:8223608,按语音提示操作查询;(3)如需咨询,请拨打州政府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咨询电话:8215401)。

4、至窗口受理。对贷款人提供的材料表格初审,合格后转信贷管理科审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签字后窗口答复。(收费标准:免费;项目类别:审批,承诺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7.浅析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篇七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 但是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 我们应该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负增值的职责, 这样才能为职工以及整个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所以,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目标取决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 怎样使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到最大。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住房公积金总体使用效率不高

目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发展顺利、成绩显著, 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完善, 使得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限制条件太多, 导致很多想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法使用, 由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各地区各自管理, 并不是全国统一管理, 这就使得一部分外出务工人员由于不是当地人而无法取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再者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 使很多职工放弃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念头, 这样就使得很多的公积金堆积在银行里。住房公积金的闲置也会带来负面额效应, 比如一些官员挪用或者贪污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屡屡发生, 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最优化配置。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都制约着我国住房公积金长期、稳步、健康的发展, 影响着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二)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很多管理者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是不用关心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只关注公积金的归集就行, 这样就导致很多的公积金要么滞留在银行里, 要么存放在住房公积金中心, 没能从总体上合理规划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也没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由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资金管理比较分散, 这样就导致了一部分管理者或者工作人员, 利用如此巨大的一笔资金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 比如非法挪用公积金或者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证券市场。这一方面是由于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不到位, 法律意识淡薄, 财务工作职能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内控和审计制度上尚未健全。

(三)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日益加大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由房改资金中心直接办理的, 而是由住房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事宜。但是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 当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的自营贷款业务相矛盾时, 即使有合同的约定, 受托商业银行也会受利益的驱使, 将风险小、利润高的贷款项目留给自己而把风险大、利润较低的项目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留给住房公积金中心, 这就使住房公积金中心失去了还贷能力强并且信誉好的开发商和客户, 无形中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而且,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繁荣的发展, 公积金的贷款规模也是越来越大, 但是这项政策性的贷款就决定了贷款的对象主要是收入不高的城镇职工和居民, 这些贷款人中, 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工作收入不稳定, 偿还债务的能力有限, 有些单位甚至还面临着破产的局面, 这都严重的影响着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和保值性。

三、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目标的方法及途径

(一)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 除了利率上占有一点优势以外, 其他方面就没有什么优势了, 所以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 并且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我国的公积金贷款这项金融业务是委托商业银行来办理的, 但是这有时又与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相冲突, 以至于受委托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 使得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复杂, 耗时耗力。我们应该将管理中心与受委托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行重分工, 个人贷款业务的主要工作如申请、审查、审批、档案管理、合同票据、划转等工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做, 而按规定划转贷款及收存个人贷款等工作由受委托商业银行来做, 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自主化管理。一方面我们利用住房公积金缓解职工住房的压力,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让住房公积金在流转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如果我们只是把这笔巨额资金保存在银行里, 除了得到一些利息之外别无其他,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较高的通货膨胀率, 放在银行里的公积金实际是在不断地贬值。而且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堆在银行里, 也会使得一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动用这笔巨资, 为了防止公积金的缩水和保障公积金的安全, 我们应该将这笔钱投放到既安全又能增值的地方。一方面我们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 取得稳定的较高收入, 既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又能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可以定期将沉淀的住房公积金转为定期存款, 取得较高的存款利息。

(二) 建立内控制度,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程序

为了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的使用, 管理中心应该建立内控制度, 包括对管理中心和各管理部门的缴存、提取业务的内部控制对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对管理中心资金调动的内部控制等。

1. 应该严格管理前台和后台的业务实施, 监督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流程, 防止违规缴存和提取。

在提取公积金时要看提取对象应用公积金的用途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提取手续是否合法, 对于虚假的、过时的、无法律效力的手续不予办理, 而且还应当仔细审查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只有所有条件都符合时才可支取公积金。另一方面, 还要防止内部的人员串通一起违规支取、非法挪用住房公积金, 确保公积金的安全。

2. 健全贷款申请人的信用风险级别及检测体系, 在公积金贷款发放的过程中, 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担保手续以及借款内容。

同时要完善贷款决策和审批机制, 要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情贷款, 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3. 对较大数额的资金调动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授权, 防止资金的违规流动和违规操作引起较大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该加强银行的账户管理和预留印鉴的管理, 严禁某一人掌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三)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审计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它的目的是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首先, 内部审计可以对住房公积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予以监督和制约。国家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法规不可能顾及到方方面面, 这样一来, 一些管理者手中就会有一些法规中没有顾及到的特权漏洞, 而内部审计就可以有效的约束这些会对住房公积金产生危害的行为。其次, 内审还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的一些错误和舞弊行为, 及时的指出并予以纠正, 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 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 但是现在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内审机构大多设置在财务部门, 没有了独立性, 内部审计的效果也不会有多好。而且内审机构的经费也应该有自己专门的来源, 不能受制于被审计部门。

(四) 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

首先应确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地位, 采取自营的模式, 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消除住房公积金的委托方和受托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 而且还能做到职责分明。委托方作为主体可以自主的选择受托方, 实行优胜劣汰制, 对于办事敷衍、效率低下的受托商业银行, 委托方不与其合作。对于受托银行的操作失误导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托方承担。其次, 要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要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实时评估, 将贷款人在贷款时的审核和贷款后的监察结合在一起, 实现全过程的监督。再次, 要采取相关配套的还贷措施。我们应该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 比如利用银行网点、还款一卡通、以及自动还款等方式, 让还款人还款更加方便。而且在受委托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之后, 可以每个月提醒客户当月应还款数额及时间, 让还款人心里有数。最后, 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减轻中低收入职工公积金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 应该为这类的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这样既减轻了中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 又减轻了还贷风险。而且保险公司也可以开展住房保险新业务来降低借款人的负担, 提高他们的还款能力。

四、结束语

总之,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当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使用效率不高、内控机制不健全以及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日益加大等都给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之下, 要切实抓好这5项内控制度的落实, 充分发挥内控制度的控制、监督作用, 才能预防和化解住房公积金风险, 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更好地促进“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大局任务的实现。

摘要: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实施以来, 为我国城乡保障, 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随着其进一步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如何管理, 才能使其长期、稳步、健康地发展, 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论述了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在使用效率、内控机制和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解决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目标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给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晓岩.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年22期

[2]王兆霞, 徐晓明.浅析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时代经贸, 2011年30期

[3]王玉香.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的几点看法.财务与会计, 2010年10期

[4]李小莹.健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制度.现代经济信息, 2011年3期

8.浅谈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篇八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 流程管理 建议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房价的不断攀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我国城市居民购买房产的主要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推广,有效拉动了内需,促进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改善了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但同时,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体制制度层面的也有操作层面的,本文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指出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所存在的不足,从流程管理的角度出发,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三个方面给出合理化改革意见,为改善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为其他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点以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性住房贷款,这两类贷款的性质及特点各不相同。自营性住房贷款是以银行的信贷资金为来源的住房贷款,这一类贷款的执行者和风险承担者都是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确定,贷款的申请条件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确定;委托性住房贷款则是以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这一类贷款的执行者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风险承担者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利率是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申请条件由各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通过分析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具备的特点,我们可以总结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应该具备的原则。

首先,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安全可靠性原则。这是任何贷款业务都必须具备的首要原则,公积金贷款业务作为贷款业务的一种,必须具备这一基本原则。安全性指的是借款对象必须具备应有的还本付息的能力;可靠性指的借款对象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只有保证了安全和可靠,才能保证贷款的偿还。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专门法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期限、额度、适用范围、划款方式等都必须遵守这部法律。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还必须符合我国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立的政策要求。

第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遵守服务居民的原则。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条件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所在,只有保证了服务人民的原则才能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立的目的,也才能体现我国国家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在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还需要遵循服务居民的原则。

三、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及房价的不断上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为拉动内需、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流程进行分析。

1、贷前风险评估问题

贷前风险评估问题指的是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需要充分合理地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的信誉。一方面,个人信贷消费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有很成熟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风险预警体系,但我国的个人信贷消费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公积金贷款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相互孤立,不能实现实时的信息共享,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残缺不全,只能依靠职工所在单位所出具的征信证明。而工作单处于员工福利的考虑,往往会夸大员工的信用等级,造成银行对贷款人信用评价的不实,给公积金贷款带来巨大风险;另一方面,住房贷款消费属于长期信用消费,需要以借款人长期稳定的收入作为保障,但借款人很难对贷款人未来几十年的收入变动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这都会给银行的贷前信用风险评估带来巨大的困难。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不断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违规业务,一些人员虚开信誉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金融机构高估了贷款者的还款能力和收入水平,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2、贷中的规范性问题

贷中的规范性问题主要指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内部或者外部操作不当造成的不规范的问题。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信息录入错误,纸质档案管理混乱。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本身就有错误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业务办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能力低下,不能够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合理的录入电子信息,保管好纸质档案信息,给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带来诸多不便,造成了管理的混乱。

第二,贷款管理中部门不协调。公积金贷款涉及到很多部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想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必须协调好各方面的业务关系,理顺业务流程,进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培训。

第三,一人多贷问题。出现这种问题主要是申请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违法违规操作,隐瞒个人收入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从银行骗取公积金贷款,给银行的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混乱。

3、贷后的还款问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总体发展速度放慢,特别是经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之后,公积金的还款问题更是成为了公基金管理的重中之重。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是大额一次性发放的,而还款则是小额按月进行的,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需要以借款人长期稳定的职业收入作为保障,一旦借款人出现了工作或者人身的意外,丧失还款能力,会给借贷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变化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外界影响因素,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巨大的挑战。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是保证城市居民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但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在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贷前风险评估,做好公民信用记录

贷前风险评估是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前提,只有在贷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审核借贷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以及借贷申请,才能证明公积金借贷人具有还款能力。同时,要想在长期范围内促进公积金消费的有效进行,还需要增加全民的信用意识,培养公民的信用消费习惯,促使消费者有正确的理财观念和还款意识,构建起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做好全民的信用记录,让每一位公民都自觉树立信用消费、按时还款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使我国公积金贷款管理走上良性的轨道,使公积金贷款真正起到拉动内需、改善老百姓生活条件的作用,让老百姓真正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福利,为老百姓安居乐业,为维持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2、加强业务员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起综合办公信息化平台

在做好贷前的风险评估和公民信用记录之后,还需要注意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规范操作问题,防止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的培养,颁布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从流程上保证每一项业务的标准化,从审批程序上防止部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公积金贷款人勾结,出现“寻租”行为。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起还需要建立起综合办公信息化平台。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到方方面面,公积金贷款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只有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和办理程序的信息化,才能让公积金贷款管理更加透明化,办理效率更加高效化。同时,综合的信息平台还能将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所有信息集中在一起,可以有效防止“一人多贷”问题的出现,能更好地加强内部控制。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监管,防止某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完善全社会公积金缴纳体系

随着当前整体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裁减员工来度过经济困难时期,一些企业选择了减少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比例,甚至一些企业不再为新入职员工缴纳基本的“五险一金”,这就导致了一些公民在职业生涯发生改变的时候对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直接给贷款银行带来巨大的危机,这也是蔓延全球的“次债危机”发生的根源。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国家必须完善全社会的公积金缴纳体系,防止员工失业后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必须给辞退员工缴纳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直至员工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再由新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还需要强化居民职业生涯发展意识,引导和教育居民在岗位上尽职尽责,保证工作岗位的稳定性,确保居民收入变化的稳定性,减少居民频繁更换工作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以及自身收入变化的动荡。

4、加强保障房建设

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房价过高,一般老百姓无力付全款买房,只能依靠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老百姓的收入变化和偿付能力的变化都会给房地产商带来风险,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房地产商成功的将风险转嫁给银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风险,还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调控房价的增长速度,加快保障房建设的速度,让老白姓能够买得起房,尽量减少居民买房贷款的规模和年限,减轻老百姓的买房负担,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各种问题。

五、结语

本文作者结合多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和研究经历,从流程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在贷前、贷中、贷后每一个流程上出现的问题,并针对相应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从流程管理的角度给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惠民政策,需要贷款人和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其初衷。因此,要想真正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水平,不仅仅需要每一个管理流程上不能出问题,还需要全体公民有信用消费的理念,相关部门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王凤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

[2] 王明兰:浅议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模式[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1(6).

9.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篇九

关于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在郑州市区范围内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为规范组合贷款业务开展,现将《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借款人、贷方、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抵押提供反担保。第六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公司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方式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备案;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同意购房人使用组合贷款购买其所建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楼盘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分别到管理中心及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贷前备案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5岁。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并转交受托银行确认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二)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持申请材料与受托银行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四)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批准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贷款担保、房屋抵押等手续,同时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约定贷款发放日期后,担保公司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与担保证书,三方交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按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对日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按照担保公司通知领取《抵押合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等规范性文本。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含共有权人)收入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或个人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认定。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材料项目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通过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担保公司于放款日前出具贷款担 保证书(正本)。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或比例偿还。第二十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郑州市区范围内试行,县(市)区和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暂不开展该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组合贷款管理事项已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5日起试行。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决定2014年6月15日起开始试行。这也就是说下周一开始,符合条件的市民就可以申请“组合贷”了。

概念

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混搭

什么是“组合贷”?它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条件

所购房须为新建商品住房且开发商已备案

申请者要注意,组合贷的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并不包括二手商品住宅。然而目前组合贷并不适用于所有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者应先了解所购楼盘是否为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准入项目,且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申请人如需要查询所购住房能否办理组合贷,可直接咨询房产开发商或受托银行网点,也可到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查询,还可拨打郑州住房公积金12329客服电话帮助查询。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如果本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大额债务,则不能申请办理组合贷。

额度

最高可贷70万元,最长贷30年

组合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期限方面,组合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提醒

申请门槛7月份提高

上个月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现行的“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该调整将于2014年7月1日实施,对于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潜在申请者来说,想要赶上老政策的末班车就要加快步伐了。

组合贷要求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收入之和的50%。

地点 目前仅百花路大厅可办理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管理处处长陈建功告诉河南商报记者,由于是试行期,组合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只能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工作时间:09:00-12:00 13:00-17:00。

银行业务需到受托银行对应网点办理:

1.建设银行组合贷受理点:百花路46号附8号(住房公积金大厦二楼建行个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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