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精选9篇)
1.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一
分析《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制度;合法权益
论文论文摘要:在改革脱困过程中,大批职工被裁减下来,下岗、失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但由于《劳动法》自身的不完善,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把脱困措施简单化,裁员手段行政化,致使部分职工的台法权益受到侵害。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手,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台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年前发布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制环境受到干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是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脱困的办法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引进外资债转股、减人增效等多种措施,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陈旧、机制不活所造成的严重困难。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却搞“单打一”,把脱困措施简单化、减人手段行政化、减人目的`政治化。一方面,以“把经济搞上去就是最大的政治”为依据,努力在全社会造成有利于减员分流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向企业下达减员分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减员分流的刚性约束。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下,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也急于找到一种“短、平、快”的办法来摆脱困境,以体现“讲政治”的要求,选择的结果自然是减人。因此,企业也开动宣传机器营造有利于减员分流的小气候,以使职工相信减人是大势所趋,只有减人国有企业才能脱困。在社会大环境和企业小气候的双重夹击下,职工与企业之间依法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向有利于企业一方倾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进一步凸现出来,原本比较脆弱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制环境也变得更加脆弱。
2.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可见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是经济性裁员的两个前提条件。前者比较好把握,但作为后者,到底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状况属于“严重困难”,《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无具体标准。此外,法定的裁员程序中是“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而不是经其同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不是经其批准,这就为企业进行所谓的经济性裁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加之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经济性裁员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过程中的主要裁员方式。一些企业为了搭乘“经济性裁员”这班车,甚至采取“割韭菜”、“一刀切”的办法大量裁减职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够规范
1、事实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法的调整。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说明,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法律上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只允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口头的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些企业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所招人员迟迟不订立劳动合同;有的个体、私营企业为了减少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支出.非法雇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少城镇大中型国有、集体企业招用“外委”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外委”单位却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享受不到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平等协商机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主要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可出现在劳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我国《劳动法》对“协商解除”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与劳动者和工会分别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这样以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包括企业、劳动者和工会代表,企业内部至少应建立起企业与职工、企业与工会,职工与工会三重协商制度,但实践中,由于“协商解除”的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本应“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往往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法律行为,并且由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的条件尚未出现,企业为了使其行为合法化,一方面认认真真地发表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上报裁员方案程序,找一块”挡箭牌”;另一方面,强迫职工自愿提出申请,造成“协商一致”的事实。这种由“协商解除”演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行为,实际上是企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逼着劳动者离开企业,主体双方的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 3、一些企业自定的内部规章不合法。从劳动合同的特点看,企业有权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外设定合同条款,但设定条款一是内容必须合法,二是设定程序必须基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并无违法和冲突内容,而实际上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标准。从劳动纪律条款看,有的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企业有意将《劳动法》第25条第2款中“严重”二字省去,以便为其单方解除合同提供依据。还有的企业为了使这种依据合法化,将自定的《职工奖惩制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成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违反《职工奖惩制度》某条某款规定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这些规定甚至有这样的内容{“职工连续迟到或早退两次,一个月内累计三次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从法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看,有的企业有意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女职工在“三期”内、职工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免提醒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看,达不到法定标准的现象更为普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
2.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二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很难实现
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三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实际上是讲,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可以自主协商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和劳动人员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时,通常都会采用格式化合同,这种形式对于劳动人员一方来说基本没有修改合同的权力。劳动人员一般都只有缔约或者不缔约的选择自由。产生该问题的具体主要有两个,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人员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的地位要高于后者的地位。第二,用人单位为了不断减少其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成本,通常都会简化相应的程序。
2、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就使得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会采取各种形式来规避法律的种种手段,从而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比如,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人员的工龄清零,想尽一切办法迫使劳动人员辞职后再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两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会认为该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长期固定不变的,所以往往都会规避这种劳动合同的签订。从而相关部门也同时强调该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解除,不过针对条文中所出现的“连续十年、连续两次”要怎样界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3、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
在对该法律法规的全面认识中,许多用人单位会存在错误理解的现象。他们更多的会认为超前颁布并实施《劳动合同法》,与当前的经济和企业发展状况并不相符,与此同时,该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既会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影响,同时也会给企业的管理增加一定难度。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企业会认为自己单方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了本企业的正当权益,还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阻碍。与其相对应的,对于该法律法规的了解,劳动人员对其的认识也具有一定偏差。针对全国范围中没有真正进行接续和转移社保,一些劳动人员并没有重视该法律中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所起到的作用,尤其是一些农民工,他们没有热衷于企业按照该法律的相应指标缴纳社会保险。除此之外,对于与此相关的劳动负责部门,没有真正做到深入调查和研究,他们自认为在实施该法律法规后,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会进一步增加,既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又会给企业的投资和招商引资带来一定压力。
二、《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的对策分析
1、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大对该法律的宣传力度,不断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多媒体宣传渠道,营造贯彻该法律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要定期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运用各种培训模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三,要充分结合《调解仲裁法》等和该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进该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
2、政府要发挥调控职能
我们都知道,该法律法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虽然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实施期间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就需要社会关系的组织者,也就是政府来发挥其重要的管理职能,从而合理的调节并控制其劳动合同关系。作为政府,要在政策上支持该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除此之外,还可以适当的引入一些小企业来豁免机制,以及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工会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3、规范劳动合同
在对劳动合同中的每一项内容加以规范时,都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后履行率低的这一问题,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点关注。与此同时,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要在企业中真正做到切实落实,建立科学化的企业规章政策,并不断引进具有先进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另外,《劳动合同法》在有效落实过程中,其劳动监督执行力度要全面加大,运用各种检查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依法监督检查活动,遇到违法侵权事件,要进行依法严肃处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其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大力强化工作的调解力,力争把各种各样的问题解决在萌芽中。
4、建立健全劳动处理争议体制
当前所实施的“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都没有办法运用“单轨制”这种方法进行有效解决,为此许多人会提出采用“或裁或审”这种双轨制方式。不过,虽然这种制度能极大地减少该争议的处理程序,提高这类纠纷的解决效率,并能有效减少当事人在处理争议期间所花费的成本,但是该处理争议体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施展的空间还比较狭小,假如果断对其进行改革则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积极贯彻并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治国水平的重要内容。自该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劳动关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过,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进程中,由于各种新的状况总是一味地涌现,该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所面临的任务也开始显得越发艰难。因此,在积极研究并促进该法律法规实施的基础上,也要与时代的发展步伐相一致,在面对各种新的问题时,能够运用和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解决方式不断发展这一《劳动合同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现象,从而有效提高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果和效率。
摘要:《劳动合同法》在我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在当今社会,普遍都会存在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律法规等各种现象。本文将重点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该法律的实施成效。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J].法制博览,2016(26).
[2]赵昕.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功能[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03).
3.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三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推理方法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大中小型企业的也在不断的增多,进而也相应的增加了劳动法律纠纷。针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纠纷问题主要运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解决。因此,针对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需要进行细致的研究,以促进相关的劳动法律纠纷良好的解决。
1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解释及推理问题
1.1法律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由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法律概念本身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其面临着一些解释和推理的问题。然而法律解释在劳动纠纷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人员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才能够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推理的问题,需要法律解释人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用有力的语言去证明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这是在现阶段解决法律概念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最好的方法。
1.2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庞杂性
由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非常复杂,在实际的推理和法律解释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着缺陷,进而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像一些劳动纠纷案件,纠纷双方法律解释人员从自方的利益出发,从不同的角度都能够给予合理的解释,这就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就是价值定位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良好审理。
1.3法律实施中存在着意义歧义和推理方法差异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还表现在意义上的歧义和推理方法上的差异。针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很多存在着意义上的歧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解释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虽然劳动合同法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意义歧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是,这类问题仍然存在。另外,推理方法方面也存在着差异。不同的法律解释人对同一个法律条款的解释是不同,这主要是由于推理方法上存在着差异,这也就导致了法律在适用方面存在着很多歧义和无法解释的情况。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具有主动权
目前,针对于各个用人单位的书面劳动合同,都是有用人单位提出的,并且应聘者只能选择接受,这也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具有主动权,并且具有绝对的强势,很多企业通过拟定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进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当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也可以利用劳动合同为自己辩解,即使在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难以改善劳动者的被动地位。导致这样法律适用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一些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进行了大力的宣传,但是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仍然相对比较薄弱,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用人单位过于强势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着的问题就是劳动力过剩,相应的就导致了企业在挑劳动者,而不是劳动者在挑企业,进而针对于劳动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条款,劳动者只能选择被动接受,相应的可以使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劳动者进行挤压和侵权。
3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适用性问题
3.1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有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针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问题,很多的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不应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而很多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应该给其交纳全部的保险费。上述的2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这说明,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交纳多少保险费用,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像一些高危险的行业,一般用人单位需要全额为劳动者交纳保险费,而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一般用人单位交纳大部分,由劳动者交纳小部分。如果在实际的工作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这样才能够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权益的良好维护。
3.2劳动者传统观念影响到交纳社会保险
另外,由于很多劳动者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养儿防老,不需要再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这种传统的观念影响到了社会投保率。这种做法严重的影响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果我国社会投保率过低,在日后甚至会出现很多的社会问题,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在我国的相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方面,明确规定,劳动者应由劳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交纳社会保险,最大程度的确保劳动者的利益。
4结束语
本文针对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在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性质所导致的,另外很大一部分问题是由于法律解释人员的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存在着问题。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都需要将劳动合同法律进一步进行完善,并且法律解释人员需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能够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方面做的更加合理,进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嘉,范围.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论——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解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06).
4.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四
2008年秋季,高中新课程改革在河南省范围内全面铺开,至此已经整整经历了一个三年教学周期循环,作为一名工作在教学一线的历史教师,在三年的新课程实验与探索中,我深深地感受到教师是新课改的最终实施者,课改实验的成败系于教师。因此,作为一名历史教师只有不断的更新教学观念,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适应新的形势、新的需要、新的发展。此次新课程改革中历史课程与教材的变化之大是前所未有的,无论从学科体系还是内容设计等方面都进行了全新的编排,它能否在实践中顺利实施,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令人关注。及时总结新课程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成为历史新课改的当务之急,现就笔者在新课改实施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略陈管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历史必修教材内容太深、容量太大与现有的课时少之间的矛盾
新教材用模块专题的方式来编写教材,本意是使教学内容精练,突出重点主题,但导致跨度大、跳跃大、难度高、内容多等特点,知识点之间缺乏联系,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被弱化,教师忙于系统的串线,课堂完不成教学任务。增加了教师把握和驾驭教材的难度,展开讲,时间不够;不展开,学生不知所以然。
新课程非常强调初中阶段的历史基础知识,而在实际上初中历史教学大都开展的较为薄弱,学生的历史素养普遍较低。因而,初中的基础知识与高中专题教学之间很难衔接,学生的历史基础知识储备严重不足,历史素养普遍缺乏等,高中教师在上课时,就需要不断补充知识,使高中教学进度偏紧,课时严重不足现象严重,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而在教学方式上,以学生为主学习,把课堂交给学生,学生调动不起来,学生学习费劲。学生也是“被动”地参与到“主动学习”中,其知识储备、能力水平、经验积累等都不足以在新课程的教学中发挥出“主体”的作用,从而造成教学中新的误区。
二、“用教材教”与“教教材”的问题 一标多本下的教材,任何一种教材都不能够成为教学设计和开展教学的唯一依据,教材仅仅是一本材料或一种资源,甚至是一种帮助学生学习的工具。但是,在新课改下,部分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照本宣科,视教材如圣经,不敢越雷池一步。实际上,教师在备课时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根据课标要求,结合学生的情况来处理教材。教师要创造性的用教材,要融入自己的科学精神和智慧,对教材知识进行教学重组和整合,选取更好的内容对教材深加工,设计出活生生的、丰富多彩的课题。充分有效地将教材的知识激活,形成有教师教学个性的教材知识。既要有能力把问题简明扼要地阐述清楚,同时也要有能力引导学生去探索,去自主学习。
三、部分教师的历史课程意识淡薄和专业功底不深 在传统的历史教学的影响下,历史教师的课程意识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教学理念陈旧与迷失。在新课程理念下,仍用老方法讲课,穿新鞋走老路,进行详细的知识点讲解,有的教师在使用新教材时还大量的为学生补充知识点。这些都说明历史教师对新课程不理解,对新教材不会用,没有课程资源意识和课程生成意识。
在新课程改革实践中,暴露出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教师专业功底不足。在表述和解释历史史实方面都存在不准确,甚至有些表述是错误的,不能向学生传达准确的历史信息。
究其原因是部分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没有重视理论的学习,没有把更新观念和意识作为首要任务,尤其对历史课程认识不足,没有深入理解历史课程理论,对历史课程意识问题和历史课程结构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缺乏历史课程意识,缺乏对课程标准和教材的深层次理解,没有真正掌握历史课程结构和逻辑。
四、对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对教材的解读和处理把握不准 首先对高中历史课程结构、体系把握不准。由《历史教学大纲》到《历史课程标准》,是此次课程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但《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非常笼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广大一线的教师突然从传统的历史课程结构一下子转为新的课程结构的教学,非常不适应,仍然留恋旧的历史课程结构,对新课程结构,在教学中不好把握。
其次对新课程标准、新教材把握不准。新课程标准在内容标准的编写上,非常宽泛、模糊,使教师难于把握。新教材内容多,材料的选择多,使教师在教材处理上出现问题,同时对教材内部衔接问题,关于教材的整合、处理上问题,关于新课程中部分内容的教学把握程度掌握不准,有些内容讲到什么程度适当,教师把握不好。
对策
一、进一步更新观念,树立新课程的理念
首先关于教材使用的观念必须更新。完不成教学任务,还是观念问题。在教材的使用和处理上必须大胆,敢于取舍,正确取舍,正确整合。其次,在对待学生上,解放手脚,放手发动学生,把学习的主动权教给学生,相信学生是学习的主人,相信学生的学习能力。再次,高考越来越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以能力立意更加明确,考查能力越来越多。
对策
二、深入研究课程标准,明确课程目标要求,加强教师自身专业素养 历史教师必须在教学中真正确立以课程标准为教学依据的思想。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反映的是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历史学习的基本要求,是高中历史教学活动的依据。新课标呈现的许多思想、观念同我们以往的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教育思想和观念是难以适应新课程的需要的。长期以来,有一种轻大纲、重教材的倾向,导致教师大纲意识淡漠,甚至备课都不看大纲。新的课程标准比原来的大纲更系统、更全面,教学中的许多问题在新的课程标准中都有具体的阐述,因而对教学的指导作用更强了。教师只有通过对课程标准的学习,才能了解本课程的性质、基本理念、设计思路、课程目标,以及本课程的内容标准、教学建议等。只有了解了这些内容,教师才能更好地把握教材,指导教学。
教师的素质状况决定教学的效果。针对新的挑战、新的要求,广大教师必须加强自身学习。既要学习理论知识,也要加强业务学习,拓展自己的专业知识。目前大多数教师只掌握了所教学科的基础知识,没能很好地掌握学科知识的内在联系、学科研究方法和思维特点等,这显然是不能适应新课程教学需要的。所以,新课程下的教师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自觉地主动地适应课程改革发展的需要。
对策
三、科学地解读教材,加强高中历史新教材内容的整合
新的高中历史课程改革的突出特征之一,就是教材内容的变化,如跨度大、跳跃大、难度高,内容多、课时少等。关于教学内容多的问题,解决的方法主要有:注重多媒体辅助教学;注重内容、材料以及重点取舍问题,每一个历史事件,不是从头讲到尾,而是注意内容的轻重,材料的取舍;注重问题的设计,看哪些是本课重点,围绕重点设计问题,把其它的历史问题纳入其中;可以通过预习,解决内容多的问题。
科学解读和处理教材,加强高中历史新教材内容的整合,教师要逐步改变教材是教学唯一依据的观念,而将其仅仅看作为教学的重要工具;告别“教教材”的旧认识,树立“用教材教”的新思想。“用教材教”的观念是将教材看作为教学的文本材料,视教材为工具。只有当教材所用的材料和表达的观念能为学生所接受,并能够实现教学目标时,教材才有使用的价值。但是,教师对课程资源的整合、开发和利用,必须以课程标准为指导,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教材具体内容出发,使在有效时间内完成课堂教学内容。
对策
四、注重集体备课,加强教学研究
注重集体备课活动,借助集体智慧来克服教学困难。加强集体教研、集体备课是解决新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可以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也充分体现合作精神。从实际出发,及时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师教研机制,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不断提高的一条重要途径。校本教研的过程既是经验总结、规律探索、理论提升的过程,也是教师专业学习、发展、提高的过程。校本教研在重视教师个人学习和反思的同时,特别强调教师集体的作用,强调教师之间的专业切磋、协调与合作,互相学习,彼此支持,共同分享经验。学校要尽量为学科教师进行校本教研提供平台,为教师参加教研和培训提供条件支持。
5.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五
周云
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农民收入、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自“农村党员远程教育”落实到各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远程教育的利用,极大的提高了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开阔了山区广大农民的视野,拓宽了山里人发家致富的门路,可谓造福万家。
一、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都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远程教育仍是新生事物,处于起步时期,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思考和解决。
1、村级管理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对接受设备较陌生
落实到村上的党员远程教育设备多在各村的支部活动室内,管理人员基本上为各村支书和村长,普遍存在谁有空谁接收现象。而由于村两委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只为少数,普遍为初中文化程度,且在这一部分人中,以前接触电脑和卫星接收设备较少,致使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设备不可用或毁坏时有发生。
2、基层重视程度不够,宣传不到位
一些村子对远程教育的作用认识不到位,远程教育设备在村民活动室里成为摆设,乡镇有培训和检查才打开用一下,很多村民甚至不知远程教育是为何物,更不用说“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了。一些村两委也表示工作过于繁忙没有对远程教育进行宣传。
3、内容缺乏针对性,流于形式
我国农村地域广袤,各地区的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模式和农业水平不尽相同,就算是在同一个乡,每个村的经济作物都不尽相同,而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基本上都是县市统筹,缺乏针对性。一些地方甚至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全心全意为民众着想。
4、缺乏相应考核评比制度,应付了事
部分乡镇没有对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建立一整套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各村的具体落实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甚至在知道各村没有具体落实的情况下不闻不问,各村也是应付了事。
5、客观条件的制约
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自实施以来,截止目前,基本上每村都有一套设备,但就总体而言,广大农村地处山地,地形较为复杂,居住较为分散,这就为党员群众观看远程教育节目增加了难度。
二、对策和建议
1、集中培训与“一帮一”辅导相结合,着力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每村的“远程教育小组”配备文化素质较高,学习能力较强的“全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管理员”,并加强对管理员的培训。在对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可为每村落实一名大学生,对管理员进行“一帮一”辅导,并协助领导小组负责人管理远程教育及相关资料,负责对系统的维护,安排广大党员群众通过远程教育进行学习,指导负责人如何正确实用设备,争取在一年的时间内,负责人可以单独使用和维护。
2、以点带面,解决宣传瓶颈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指导各村加强宣传,要求各村通过召开村组会议,张贴标语,在场镇设立咨询点,发放传单等传统形式,大面积“铺天盖地”式的宣传,大力介绍远程教育,营造学习远程教育的气氛,以求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各村要充分发挥组长和党员的带头作用,对各村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和致富能手进行培训以点带面,将远程教育的好通过人,一传十,十传百,提高广大党员和群众对远程教育的认识。
3、应地制宜,增强教育针对性
各乡镇要根据各村实际,精选适合本地实情的关于种植和养殖的节目,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确保教育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确保远程教育能给农民兄弟带来实效,确保远程教育能实现“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目标。
4、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比制度,对各村的远程教育落实情况纳入对各村工作的考核评比中来,对落实好的村支部进行一定的奖励,防止各村流于形式,确保各村把党员远程教育这一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之义。
5、实施流动“远教”,解决客观条件制约
各乡镇指导辖下各村设立远程教育视频资料库,把整理好的视频资料分门别类,刻录成VCD、DVD光盘,免费供村民借用。同时制定完备的“远程教育视频资料库管理办法”,规定借用手续,归还时限,损坏赔偿等具体内容,保障视频资料的正常流转和充分有效利用。对有电脑的村民,应随时开放远程教育设备,允许其可随时用优盘到村民活动室考取资料信息。
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是一项全新而意义重大的事业,在实践中仍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才能让远程教育事业风正帆满,真正“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
6.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六
——四川南充市小龙镇村民政治参与的现状调查与思考
林艺、任中平
内容摘要:通过对四川省南充市小龙镇部分村民的政治参与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笔者认为,要全面提高村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必须寻求和疏通“低成本”的参与途径,实现参与成本的理性“转移”或“置换”;“两手抓”,杜绝参与假象的存在;拓展农民参政的“权力”,关注农民政治生存状态;全面提升农民的参政能力。
关键词:政治参与 村民 对策
农民作为占我国总人口80﹪的庞大的社会群体,其参政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直接影响并决定着中国政治发展以及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因此,研究当前中国农民的参政意识以及政治参与的行为方式与途径,对促进农村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笔者于近期带领学生到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小龙镇的几个乡村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涉及村民参政动力、途径、效果和能力四个方面,发放调查问卷15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共计140份。
一、现状与分析
1、参与动力:高期望下的“利益权衡” 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都期望能够成为村务管理的一分子,期望能够在村民大会上说上一句话,期望能够有能力影响村里的决策,期望能当上人大代表„„,农民的期望虽然很直接也很单纯,但他们对政治参与的期望值也很高。当被问及“您认为村民在村务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如何”时,64.3%认为“起很大的作用”,30%的农民认为“有一定的作用”,仅有5.7%认为“没有作用”。大部分农民对于自身作为政治参与的一分子,所起的作用的评价是很高的,认为村民在村务管理中起很大的作用。而农民对于自身在政治参与中所起作用的评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参政期望值的高低。当被问及“您愿意参加村民会议或人大代表的选举吗?”71.4%选择愿意,21.4%认为无所谓,仅有7.2%的人选择不愿意。农民在参政意识上是比较倾向于积极参与其中的,并且期望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高期望”的氛围下,农民在谈及参与时总是不断地在直接或间接地作“利益的权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利益已经成为农民政治参与的主动力之一。大部分农民都认为现有的民主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群众老百姓的利益,并且大部分农民对现有的主要的民主形式对保障群众利益的成效还是持较为乐观的态度。比如,当问及“你觉得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反映民意和保障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时,68.5%的农民认为保障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大部分农民认为政治参与过程中总是要考虑对自己是不是有利,还会考虑对社会是不是有利。比如,当问及“当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时候,您觉得:(可选择多项回答)”的时候,70%认为是“在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对社会有益”,34.2%认为“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大部分农民都是从“有利于社会”和“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而选择积极投入到政治生活中去的,而且大部分都非常重视社会利益,认为参与政治是自己的权利,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一份应尽的责任。仅有7.1%的人认为“跟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甚至有农民认为去投票选人民代表还不如回家做做家务干干农活,还有7.1%的人认为“投一票应付应付,至于选谁无关紧要”,因为他们觉得投票并不能改变什么。从他们的选择看,不论选的是哪一项,都反映出他们的利益权衡的过程,只不过,权衡后觉得孰轻孰重的态度不同罢了,可能有的农民在参与中表现出积极,有的表现得冷漠,有的觉得无所谓。
2、参与途径:传统与激进并存
调查发现,村民在政治参与的具体途径选择时,既表现出传统的一面,有不乏激进的一面。当被问及“如果你对某位干部的行政行为不满,你会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时,64.2%的人选择“向乡政府反映”,部分人认为只有向乡政府反映情况,才是最直接的方式,部分农民认为“只有政府才能解决”。20%的人选择“上访”,并有部分农民提出“上访才能解决问题”,在部分农民看来,“上访”让乡领导“有压力”,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15.7%选择“到法院去告他”,10%选择“寻求村委会的帮助”,大约12.8%的人同时选择了前4者中的任意2-4项,此次调查只有7.1%的人选择“干脆放弃”,仅1个人选择“其他途径”,并注明是“向纪检部门检举”。
在大多数农民看来,“遇到问题找政府”还是首选,其次让农民觉得最有效的是“上访”,再次是“去法院告”,最后才是“寻求村委会的帮助”,极少部分选择放弃。可见,大部分农民遇到问题仍会首先选择较为传统的方式,即遇事找政府。虽然大部分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腐败现象很不满,但仍把政府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依靠”,这实际上也是中国农民几千年“清官情结”的延续,他们总是不断地期望有一个能为其做主的“父母官”来庇护他。直到现在,碰到问题时,第一个想到的仍是组织、领导和政府,这已经成为中国农民甚至中国人的一个传统。其次,占36.7%选择较为激进的途径,即“上访”或“去法院告”,尤其是选择“上访”的农民中86.8%都是单独只选择“上访”,而未做其他任何选项的选择(此题为多项选择),从此可以看出,这部分单独选择“上访”的人思想比较激进,对乡政府能否处理好这些问题存在很大的质疑。
再次,在传统与激进并存的情况下,唯一感到遗憾的是农民对于“寻求村委会帮助”的冷漠,只有10%的人会选择向村委会寻求帮助,这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村委会作用的减弱。对农民来说,村委会作用的减弱就意味着农民参政渠道、沟通渠道的不畅。从整体上来说,这显然是不利于农民政治参与以及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大环境的。
最后,让人感到非常遗憾的是无一人提及向“新闻媒体”(被马克思誉为“第四种权力”)这一有效的途径反映情况。事实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靠老百姓的积极参与。
3、参与效果:参与假象不容乐观
我国农村政治参与存在着不容乐观的“假象”,比如我国农民的投票率以及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到场率都是非常高的。这次调查南充市小龙镇的3、4、5、6、9村的村民中,84.2%的村民参加过近三年的村委会投票选举,82.8%的村民参加过近两年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而且在参加次数上选择“每次都参加”或“大部分都参加了”的村民占了参加人数的79.3%。
但事实上,这种村民参政的“兴盛”并非真实。
首先,高投票率和高到场率并非就意味着高参与率,政治参与不仅包括投票,还包括很多其他的形式,比如信访、监督、参与管理等等。而这些村民在利用投票以外的其它途径参与政治方面却明显薄弱,显得有些盲目、无助,甚至是无奈。此次调查中,没有一个农民意识到或者会选择“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自己的政治参与。
其次,委托投票被广泛滥用。此次调查中,当问及“在投票选举中,你会让别人代你投票吗”,68.5%的村民选择“看情况,可能会”, 31.5%的村民选择“肯定不会”,可以看出,村民大部分都能接受委托投票的形式。而且,有的村民会一人代写一大把选票。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参选率失真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动员之下的象征性参与。也就是说,有些公民虽然参与了,但由于是被动员或迫于领导及单位的压力等外界因素而不能不参与。这种参与并非出于当事人自己的需要,而是在利益权衡之下所做出的一种迫不得已的决定。比如,此次调查中,当被问及“您参加村委会投票选举主要是因为什么”,47.1%的村民选择“村里要求我参加”,30%的村民选择“大家都去,所以我也去”,仅14.3%的村民选择“我自己想参加”,8.6%的村民选择“其他”。所以,我国农村的高投票率主要还是被动员的缘故,农民参与较少出于自主意愿。
最后,政治不透明让农民参与的效果大打折扣。比如,当问及“您是否知道正式候选人是怎么确定的”,37.1%的村民选择“领导确定”,35.7%的村民选择“不知道”。当被问及“你投票前是否见过候选人”,52.9%的村民选择“没有见过候选人”34.2%的村民选择“听说过,没有见过”,仅12.9%的村民选择“见过候选人”。显然,政治不透明让农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显得相当盲目,也很无助。
4、参与能力:参差不齐
此次调查中发现村民的参与能力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看: ⑴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大部分村民对政治参与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熟悉程度相当低。调查问卷中被问及“你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吗?”60%的村民不知道,40%的村民知道。当进一步问及“你知道其主要内容吗”,仅有6个人知道。当问及“你知道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选举程序的吗”,71.4%的村民选择“不知道”,27.1%的村民选择“知道一点”,1.5%的村民选择“大部分都知道或全都知道”。这就提出一个政治参与急待解决且相当重要的问题,即加快农村的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让农民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参与的程序是怎样的,如何维护自己的参与权利,如果农民连这些基本的法律法规都不知道,那么他们参与政治生活就无法可依,甚至会很盲目,不知道怎么做才是合法的。⑵文化程度。此次调查的村民中,11.5﹪未上过学,21.4﹪是小学文凭,57.2﹪是初中文凭,8.5﹪是高中或中专文凭,1.4﹪是大专文凭及以上。可以看出这些村民的文化水平有高有低,但总体是偏低的,而且主要集中在初中水平。而村民的文化程度对其参与积极性的影响是很大的。根据美国的调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大多比较积极参与选举,投票率较高,比起平均水平(50﹪左右)来,常常要高出20—30﹪。„„这个规律在中国同样有效。[1]对于拥有初中文凭的村民来说,至少他们可以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政策,知道哪些属于制度内参与,知道怎样在制度内的参与形式中合理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等等。而对于未上过学的村民,他们可能连选票都看不懂,不知“竞选”为何物„,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限制了他们参政的积极性。⑶参政经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经验也是一种能力。参政的经验越丰富,参政的能力就越强。调查中当被问及“近两年你是否参加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82.9﹪的村民选择“参加过”,其中,22.4﹪的村民“每次都参加”,56.9﹪的村民“大部分都参加了”,20.7﹪村民“仅参加了少数几次”。可以看出,村民的参与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的。⑷民主意识。民主意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民参政能力的高低,甚至影响着公民参政能力的高低。此次调查中发现,民主意识在村民政治参与中的具体反映是参差不齐的。比如,当问及“如果您是干部候选人,您将采取什么办法让选民或代表了解您,投您的票?” 20%的村民选择“组织上介绍”,32.9%的村民选择“找亲戚、朋友帮忙”,24.3%的村民选择“希望有竞选,我自己表现”,8.6%的村民选择“组织班子活动”,1.4%的村民选择“用经济手段拉票”,12.8%的村民选择“其他”。可以看出,村民在政治参与中对于方式的选择随意性很大,有制度内的方式,也有制度外的方式,有传统的,也有非传统的方式,总之,村民都倾向于选自认为最有效的方式。但民主意识越高,就越倾向于选择制度内的方式,同时也是实际最有效的方式。比如有24.3%的村民选择“希望有竞选,我自己表现”,这实际上就是让“选民或代表了解您,投您的票”的最有效的制度内的办法。
二、对策与思考
通过这次调查,笔者认为,要全面提高村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必须在以下几方面下工夫:
1、寻求和疏通“低成本”的参与途径,实现参与成本的理性“转移”或“置换”。
“参与成本”主要包括参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风险成本”等。“高成本的参与”无非就是“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风险成本”等投入过多,而对于我国农民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来说,“高成本的参与”无非就是叫他们“不要参与”。而这正是农民出现参与冷漠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参与成本过高,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是削弱和降低了农民的参与能力和参与频率,而参与的能力和频率是民主参与的重要衡量标准。农民的经济能力和精神承受能力本来就有限,参与成本过高,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把农民推出民主参与的圈子之外。
现今,我国农民通过信访的方式参与政治还是通过相当传统且成本高的方式(即“远走他乡,腰带盘缠,带着状纸找青天”)去实现参与的目的。所以经常会出现农民表达政治诉求却导致农田荒废,甚至倾家当产的局面,这种高成本的参与反而与参与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信访为什么不能通过电话等低成本的方式来实现,譬如“市长电话”。事实上,农民参与的“低成本”离不开行政管理的“高成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成本的理性“转移”或者“置换”过程。即把农民参与的成本转移到管理上来。“市长电话”这条途径,如果充分发挥其效用,可能会激增行政管理的成本,但却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轻农民表达政治诉求、参与政治的成本。这种成本的理性“转移”或“置换”在民主社会是应该极力提倡的。这种参与方式虽然是低成本,但却极易“流于形式”。自1983年各地城市陆续设立市长电话后,2005年6月,工人日报记者曾作了一次暗访,大部分城市的市长电话都形同虚设,虽然能够打通,但真正能够落实及起作用的却寥寥无几。[2]所以农民参与成本的“转移”或“置换”应着力于行政管理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农民参与的“低成本”还可以通过行政透明化来实现。政治透明,在民主国家是非常必要的。萨托利认为,民主本身就要求透明度,“权力的房子应是一间玻璃房子。这一立场的理性依据——与其道德依据不同——是,透明度高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控制,从而减少外部风险。„这意味着即使增加透明度导致决策成本上升,也是上升得有理。”[3]即行政透明可能导致决策成本上升,但却从另一个侧面降低了公民的参与成本。
2、“两手抓”,杜绝参与假象的存在。针对我国村民参与所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假象”,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实施“两手抓”,才能从根本上有效的遏制参与假象的存在。
一方面,从制度入手遏制参与假象。从制度入手遏制参与假象主要是从制度安排上扩展其对村民参与的“包容性”。对参与的村民来说,这种“包容性”首先就意味着资格、机会以及在公共空间中参与的可能。正如达尔所说,民主国家的主体应该具有“完全的包容性”,应当包括一切服从法律的人们。[4]目前,我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二,但每96万农民才选出一个人民代表,我们不得不承认,光从制度安排上,农民就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我国政治参与中最大的弱势群体。所以,从制度上加大农民的代表份额势在必行。对参与的村民来说,这种“包容性”还意味着对村民参与“自主意识”的包容;即在制度安排上要实现由过去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动员参与”向“自主参与”的转型,积极地提倡并鼓励村民通过合法的方式主动的参与政治,而不仅仅是从形式上参与。这样才能在较大程度上提升村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避免“动员参与”下带来的盲目乐观。
另一方面,从责任意识入手遏制参与假象。首先要提升政府的责任意识。目前,可以通过动员宣传以及文化教育等手段对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思想上的感染和熏陶,让他们认识到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应该有这个责任去履行好这个权力。其次,就是要大力提升农民的责任意识。现在农村大量存在的“委托投票”的现象正是农民责任意识不强的体现。大部分村民都能接受这样一种所谓的“便捷”参与方式,认为“委托投票”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事实上,这些村民并没有意识到“委托投票”是对其自身民主参与权利的一种亵渎。所以,大力提升农民的责任意识是遏制参与假象的根本。我们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农民的责任意识。美国学者戎雪兰就曾提出应加强公民的责任意识教育,让他们意识到个人责任(个人的责任,包括尊重人类的生命、尊重别人的权利、诚实、宽容、有同情心、证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参与民主程序、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尊重别人的财产。)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5]我们还可以从法律规定上来提升农民的责任意识,避免参与假象,譬如,从法律上规定,如果发现“委托投票”的现象,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社会责任等等。
3、拓展农民参政的“权力”,关注农民政治生存状态。
大部分农民对于政治参与都觉得很被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觉得自己“无权”。农民参与政治的过程中,不仅要有“权利”,更重要的还应该有“权力”。而且这个权力是一条完整的链条,正如“选举、监督、罢免、保留”权缺一不可。拓展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当务之急是健全农民参与的权力。要拓展我国农民的参与,最根本的是赋予和强化农民的权力。“直选”是值得推广的(1998 年四川省遂内宁市步云乡的农民“直选”开展得如火如荼,在这次直选乡长的过程中,可以公开报名、公开竞选、公开投票,使步云乡的农民第一次体验到直选的喜悦),但很少有人深思这样一个问题:即农民有了选举乡长的权力,但农民有决定乡长“去”和“留”的权力吗?如果没有,这种被捧说得出神入化的选举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权力的局限。毕竟,选乡长不是选族长,不是选出之后就一劳永逸;而且谁也无法保证当选的人会一直廉洁奉公、廉明执政,所以农民必须拥有“罢免”被选人的权力;被选出的干部毕竟是受上级行政和党委的管辖,如果被农民选出的干部被上级行政和党委以某种理由随意删除,或者农民选一个,上面就删一个,那么农民的选举也就没有意义了(2002年10月由村民自己选出的宜兴市鲸塘镇南庄村村主任陆义宝,因与村支书存在意见分歧而被鲸塘镇党委以年龄和能力为借口“杯酒释兵权”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6]所以,对于农民来说,不仅要有“选举的权力”、“罢免的权力”,还得拥有“保留的权力”。
4、全面提升农民的参政能力。我国农民的参政能力参差不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农民的参政能力。第一,强化“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这次调查,感到吃惊的是农民对于与政治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是非常低的,大部分都只限于知道有这部法,而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却知之甚少。因此,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在农村是势在必行的,并且迫在眉睫。目前,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进行普法活动。譬如,通过电视或广播宣传、组织村民阅读学习法律条文及报刊杂志并进行相关讨论,充分发挥舆论传媒的中介作用以及政府组织的引导作用。第二,提升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更可能把参与政治看作是公民的责任,而具有这种责任感的公民事实上会更加踊跃的参与。”[7]受教育的程度与参政经历有着明显的对比关系。在我国,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参与经历就越丰富,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其参与经历就形成明显的差距。受教育程度不同的公民中有参与经历者所占百分比:初级为8.4%,中级为9.7%,高级为17.32%。[8]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其政治参与的经历显然要少得多。而我国的农民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其参政的经历也明显比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少。第三,强化农民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方面必须强化农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指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既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也是现代公民政治参与质量逐步提高的一个重要指标。与主体意识相对立的则是附庸意识,主要表现为“奴性”和“依附”。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就是要农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社会国家的各项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提升农民的责任意识。一个公民的责任意识直接关系到政治参与的有效性。责任意识应该包括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一种负责任的心态。表现为公民对其行为后果的一种谨慎考虑和权衡,以负责任的心态去实施其参与行为。从这一层涵义来说,责任意识避免了盲目的、非理性的参与。第二层涵义则是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即公民把自己看成是历史的主宰、国家的主人,所以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防止政治权力的异化腐败则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从这一层涵义来看,责任意识则避免了农民政治参与的冷漠局面。目前,我们可以通过民主教育和民主宣传等形式让农民了解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有效的参与方式,什么才是政治参与的责任等等,同时通过提供切实的民主参政途径和形式,让农民了解和体会责任的真正含义和内容。
------------------注释:
[1]张明澍.中国“政治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77.[2]马昌博.一部电话的威力【N】.南方周末,2006-4-6.
[3]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250.[4]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85.[5]戎雪兰.民主的公民教育与中国的政治改革——美国公民教育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中国研究,1998(3).[6]易颖.村主任的丢官之惑【N】.南方周末,2002-12-31.[7]莱斯特·W·米尔布拉斯.政治参与【M】.芝加哥:兰德麦克拉利公司,1966,61--63.[8]张明澍.中国“政治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32.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
7.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七
1.师、生对新课程不适应
教师方面:老教师不愿意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尽管所有任课老师都参加了各级培训,但部分老教师由于已经习惯于多年的传统教法,认为自己的经验丰富,不愿意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他们认为课堂上如果把时间留给学生探究讨论,既浪费时间又不放心,总觉得不如自己讲踏实。在这种陈旧的教学思想的束缚下,出现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久而久之又回到以教师为中心的老路上去了。
而年轻教师在学生时代就一直处于应试教育的学习环境中,已经习惯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刚参加工作本来驾驭日常教学的能力还未形成,转变起来也就更困难了。
学生方面:由于学生基础参差不齐,在探究过程中,真正能动起来的只是少数,大多数学生对探究也只是疲于应付流于形式。一部分学生仍然习惯被动的听教师讲,不愿意主动吸取知识;一部分学生由于基础太差想动都动不起来,结果课堂上不是呆坐就是做一些与教学无关的事情,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
2.高、初中教材“台阶”大
从物理教材的内容来看,初中物理教材涉及的问题简单,所叙述的物理现象直观、文字叙述通俗易懂且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而高中物理教材涉及的问题不仅复杂而且抽象,比如从直观的物体到抽象的质点、从单一的二力平衡到复杂的多力平衡、从匀速直线运动到变速直线运动又到曲线运动、从标量到矢量等等,学生刚从初中升入高中很难适应。还有些内容与学生的认知能力跨度太大,这些都会给学生在学习上形成台阶。
从物理学的知识体系来看,高中物理最难理解的是力学,该部分不仅内容多而且要求高,把这部分知识放在高一,就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一定的困难,致使好大一部分学生感到物理抽象难学很难跃过这一台阶。
3.学科课时不充足
新课程的目标很高,而课时又太少。按照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每周2节的物理课,每个模块仅上课就需36课时,复习考试还需4课时,这样共40个课时就需要20周,去掉节假日,练习和讲评就没时间了。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探究课时间更是严重不足。探究教学因不同水平的学生完成课程所需的时间不同,每节探究课基本上要花两节课才能完成,而课时严重紧缺,所以教师很难放开手脚让学生去探究,探究过程也很难深入细致,这是多数高中物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共同感受。
4.学科间进度的衔接不理想
数学知识储备不足,进度跟不上物理教学的需求。数学作为一门工具课在其他学科中有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物理教学中应用极其广泛,可以说学不好数学,物理将寸步难行。但高中数学新教材中好多知识点的进度滞后于物理,影响物理学科的教学。如在速度———时间图象中涉及的加速度,就是图像中倾斜直线的斜率,但是学生在数学课中尚未学习斜率的知识,所以在课堂教学中物理教师提到有关知识时学生很盲然。
5.教材内容与课后练习不匹配
教材讲授的知识相对比较简单,可是课后的练习题却很难,需要用到的物理知识和物理方法比较多,运用数学知识解决物理问题的要求也很高,综合性很强,这样学生在课后做习题就感到吃力。还有一些在教材里未提到的知识点在课后的练习中居然出现了,比如平均速率这一概念教材中没有明确的给出其定义,学生根据速率是速度的大小就会自然而然理解成平均速率就是平均速度的大小,实际上平均速率是路程与时间的比值,跟平均速度的大小是位移与时间的比值相差甚远,这造成了学生学习上的困难。
6.物理实验器材缺乏
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做不好物理实验也就学不好物理。新课程实施以来,新增了许多实验,对实验仪器的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探究实验和学生实验所需要的器材对传统实验室提出更大的挑战,而学校实验室由于本校具体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即使是原有的一些实验设备也是陈旧老化,很难满足实验教学的需求,更不用说新教材中新增的一些先进仪器了。
二、应对的策略与办法
1.让师生尽快适应新课程的学习
重视教师培训,让他们彻底改变教学观念,真正认识新课程对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尽快适应新课程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转变教学方式,倡导民主平等教学,学生在平等、民主的课堂环境中学习,才愿意投入更大的热情去进一步感受学习,主动探究的积极性才会增强,适应起来才会更快。只要教师放得开,相信学生,给予他们一个展示自己的平台,在课堂上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使学生真正体会学习过程中的乐趣,学生才会主动探究,真正有所得。
2.降低“台阶”,搞好衔接教学
高中物理教师要了解初、高中物理教材中的衔接内容,比较初、高中物理知识在衔接点上的跨度大小,了解学生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并对学生的学情作出正确的判断。因为过多的重复将会使学生对课堂教学不感兴趣,真正到了新课教学时学生已失去了新鲜感;反之,不顾学生的实际水平一下子提的太高,学生也接受不了,甚至产生畏难情绪。此外,高中教师还要对学生在初中所学的前科学概念作出即时的修正,比如速度这一概念,在初中是路程与时间的比值,而到了高中教师就得对这一概念作出修正,应该是位移与时间的比值,并对学生讲清楚初中那样定义的原因,这样从知识层面上才能顺利的过渡。
3.缓解课时不足的问题
首先,教师要认真钻研课程标准,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对各个知识点的要求,统筹合理的分配教学时间。充分考虑巩固知识和学会应用知识、方法所需的时间,以及阶段学习效果的检测和反馈所需的时间,协调处理好新知识的学习与练习所需的时间比例,以缓解课时不足的问题。
其次,教师要做好教材的整合,认真研究教材教法。可以借助多媒体课件来增大每节课的容量,还可以采取讲座的形式两节课合一个课时,这样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节约了课时,有些内容甚至可以作为科普读物让学生在课外阅读。
4.做好数学和物理学科的整合
首先,在教材的设计和课程的安排上,应做适当的修改,使数学和物理尽量同步进行。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确保在学生理解了数学概念的基础上再在物理中使用。其次,物理教师应了解学习物理中用到的数学知识,在物理教学中适当补充一些必备的数学知识,为学生学习扫除障碍。也可以让学生提前预习,使物理中用到的数学知识提前得到解决。这样才能做好不同学科在学习过程中的顺利衔接,降低学习难度,使学生对学习物理感兴趣。
5.编写与教材配套的练习题
建议组织力量编写一些配套的练习题,或者编写更好的教参和练习册以满足教与学的要求,也可以多订购几本教辅读物。教师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适当补充一些习题中所用到的相关内容,介绍一些解题的常用方法,或者对一些繁、难、偏、怪习题进行大胆取舍,重点放在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的理解和掌握上,不要被教材所束缚。
6.加强实验器材的开发和利用
8.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八
关键词:体育课程改革、课程标准、体育、健康、误区、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3.96
体育课程教学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开展,在贯彻实施新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许多体育教师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误解,在教学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形式主义的倾向。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课程标准的理念是每一位体育教师分内之事。
一、体育课改实践中存在的误区
新课程改革方兴未艾,然而对于农村中学体育课的实际情况,体育教师在寻求实现新课程发展目标的手段和方法的过程中,由于未能正确解读《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在教学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形式主义的倾向。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教学内容过分围绕学生体育兴趣来安排
从表面上看,依据学生的体育兴趣来选择教学内容,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但是一味的迎合学生的兴趣来选择教学内容却损害了大多数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热情。
新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不像以往的教学大纲,对教学内容作了硬性规定,因此体育教师对于教学内容的选择有很大的自主权。有些教师把教材中学生不感兴趣的项目或内容打入冷宫,置之不理。譬如田径项目,由于大多数学生对于枯燥乏味、耐力要求高、负荷量大的田径项目不感兴趣,所以有的体育教师主张在体育教学中放弃田径教学,然而平时的表现表明:学生体质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大幅度的下降。殊不知,田径教学是整个体育教学的基础,它有着其他运动无法替代的优势:它有利于发展学生的力量、耐力、速度、灵敏等身体素质,有利于学生身体机能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的意志品质,满足现代学生自我价值的实现的需要。
学生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主体,他们已有的体育知识和经验是有限的。因此,如果在体育课程教学中一切都围绕着学生“兴趣”转,学生爱怎么学就怎么学,这实际上是放弃教育职能的表现。
2.忽视基本技能学习和体能训练
新课标明确要求:运动技术学习是学生保持体育课程学习兴趣的基本前提之一;运动技术学习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能发展的主要内容和手段;学习运动技术的过程既是体育课程的目标之一,也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学生对体育学科文化、对体育方面的基本技术和技能等方面的了解毕竟很少,对体育方面的兴趣也具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体育课上的有效教学是通过教师的教,使学生获得体能和技能的进步、生活能力的增强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体育教学的有效性是教学的核心,使每位教师最主要的职责。
3.把“以人为本”变成“以学生为中心”,过分强调学生的主体性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重视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课程标准》强调:“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但是,不能把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简单地理解为就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就是上帝”等。
体育课程标准明确指出:“体育教学应在师生平等对话的过程中进行。”“学生是体育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这些表述强调体育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体育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是一种辩证的统一。
4.盲目合作,流于形式
体育新课标强调合作学习,不少体育教师以为合作就必须分组,有时还错误处理成一个小组“研究”一个问题。如果问题是相互独立的,尚可成立,如果问题之间是彼此联系的,这种做法则极不可取。事实上,体育教材中绝大多数问题是具有内在联系的,这样的轰轰烈烈、热热闹闹,违背了学生学习体育的规律。殊不知,有时候体育课堂上暂时的沉默,恰恰是思维的紧张与活跃,迸发出来的往往是富有个性的见解与独具创见的观点。
二、课改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尽管我们目前在新课程改革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在课程改革试验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新课标和新课改的一些现代教育理念,逐渐的被大多数的体育教师所接受,而且,许多体育教师已经开始在教学实践中进行积极的探索。
2.全国各地的体育教师都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贯彻落实新体育课改的精神,体育教研、培训活动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多层次多形式的教研培训得到广泛的发展,形成了重研讨、重实践、重互动的教研风气,对体育教师的专业成长起到了和大的促进作用。
三、建议
为了防止新课程改革流于形式,全面贯彻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我们必须理清观念、明确方向。
1.贯彻落实素质教育的观念和“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以素質教育的观念和“健康第一”的思想为指导,推进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改革,使之在学校教育中真正发挥出健身育人的功能,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我们推进体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前提。
2.加强体育教师教育
加强体育教师教育是推动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广大体育教师是课程改革的主力军、是课程实施的关键,体育课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综合素质。因此要加强体育师资建设,加大体育教师培训。培训内容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识性的理论培训,给体育教师“充电”,以促使他们转变观念;另一方面是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培训。培训的目的主要是把新课程、新教法与课改前的教法优势进行整合与互补。
3.要使学生掌握一定的体育基础知识和技能
新课程标准并没有否定体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相反它明确要求“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体育与健康的基本知识和运动技能,学会学习体育的基本方法,形成终身锻炼的意识和习惯。因此,体育课必需要让学生掌握一定的体育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学生的体育能力,使学生逐步养成坚持体育锻炼的习惯,为终生体育奠定基础。
4.加强对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的领导
这是新课程实施的关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对学校的体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要抓好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对教学质量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体育教学改革的正确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体育教学》编辑部:《理清观念 明确方向》,《体育教学》,2005.1
[2] 曲宗湖:《对新体育课标试验两年来喜和忧的思考》,《体育教学》,2004.1
9.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九
是当前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重点,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绝大多数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招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单位(企业法人)法律意识淡薄,招工时的随意性、机动性赋予其很大空间,为规避法律责任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以便随时辞退劳动者。另外,如果用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所以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劳动者对
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劳动者主观随意性很强,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即便劳动者知道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或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害怕老板“炒”自己的“鱿鱼”,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受害的往往是劳动者。
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远未建立健全。据重点调查推算,约有60%左右的国有中小型企业为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相关管理制度,致使管理失去基础并无章可循,这种情况在非国有企业中比例更高一些。而有些企业虽有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某些管理制度,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致使管理工作很工得力。
4、劳动合同管理实际问题繁多。一是仍有部分企业不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据调查,约有60%左右的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少数饮食服务企业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这些企业不与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村剩余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内容、形式不完备,有缺陷。据调查,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内容大都千篇一律,不具体;非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则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随意,有的合同部分条款违法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等问题;三是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行为没有规范。出现了以下诸多问题:签订手续不合格;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后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未变更,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未办理有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办续订手续就使用劳动者等。四是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相当部分企业不履行约定的各种义务,甚至有意无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也有少数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困难,或带来经济损失等。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煤体对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动政策进行宣传,定期地举办厂长(经理)及劳资人员培训班,让每一个用人单位,特别是私企(个体)业主和劳动者知道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作用,通过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使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执法
刚性,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企业招用职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应令其限期补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以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责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督促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3、健全管理制度。企业要求担起劳动合同管理应负职责,建立健全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思想认识人员到位。要认识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既是企业的职责,又是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要由“要我管”变为“我要管”。同时,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劳动合同,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二是结合实际,依据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签定登记建档、履行监督检查、协商一致变更、解除和终止预通知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程度,征求职代会意见,张榜公布执行。三是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根据劳动关系变化情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况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是清理隐性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应变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四是与企业内部其他规章制度相配套,把履行劳动合同与职工技能、责任、业绩、考核、使用、待遇等紧密联系起来,使职工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充分发挥新型用人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4、规范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防止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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