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流动人口制度

2024-10-10

学校流动人口制度(精选8篇)

1.学校流动人口制度 篇一

人口学校管理制度(乡级)

1、在上级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围绕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和任务,制定人口学校的或阶段工作计划;

3、建立严格的教学制度,在向广大育龄群众进行宣传服务的同时,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员的业务和培训工作;

4、督促、检查、指导社区人口学校开展工作;

5、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不断改进人口学校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教学资料档案,加强人口学校的建设工作;

6、加强学校设备及资料的管理工作,把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人口学校管理制度(村级)

一、具有符合“基础设施建设”配置要求的教学场所、基本的教学用具及具备资质条件的师资。

二、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底培训计划,使培训教育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三、档案资料和设备管理,各种档案资料(师资学员登记记册、教学活动及各种记录等),要定期归档,由专人保管,各种教学设备、有关物品及图书资料等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保管。

人口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乡、村级)

1、配备思想觉悟高,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2、授课老师要注意业务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适应于人口学校的教学工作;

3、授课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好授课讲义,明确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

4、严格要求执行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类教学活动;

5、建立教学活动登记制度,对每一次教学活动都应及时登记;

6、教员施教过程中,应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学员。

人口学校学员管理制度(乡、村级)

1、本校学员要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培训及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2、学员要遵守学校纪律,不影响和妨碍教师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尊重教师及工作人员;

3、在培训课堂上,学员要遵守课堂纪律,不在课堂上喧哗和讲话,不随意走动,认真听讲,做好记录;

4、严格考勤制度,遵守考试纪律,服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5、建立学员登记制度。

人口学校考勤制度(乡、村级)

为了加强人口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1.教师要提前到校,作好授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学员要按时到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校;

3.学员要遵守人口学校统一安排的上课及作息时间;

4.建立人口学校考勤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考勤记录,并计入学员学习档案。

学员守则(乡、村级)

一、积极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尊敬老师,服从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搞好团结,互相帮助,争做精神文明模范。

四、勤奋学习,勇于探索,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模范。

五、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参加统一考试。

2.学校流动人口制度 篇二

我国已进入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最新数据, 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流动人口已达2.45亿, 超过总人口的1/6。流动人口城市社会融合及市民化是流动人口自身的诉求, 同时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然而, 最新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 》指出:在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受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影响, 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2.34亿农民工及其家属, 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 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 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风险隐患。

社会融合是一个经典的社会学概念, 最初出现于对美国族裔移民及欧洲社会整合的研究。近年来, 国内不少学者借鉴国外社会融合理论并结合国内实践, 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普遍认为, 社会融合涵盖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其中, 经济融合是起点和基础;社会适应是融合的广度;文化交融和心理认同是融合的深化。

与欧洲国家城市化路径不同, 中国流动人口没能迅速转为城市市民,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最主要的中间障碍因素。我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建国之初, 出发点是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日益增多, 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差异的增大, 城乡二元隔离的局面愈加牢固。国内外学术界形象地将中国流动人口市民化过程中面临的户籍制度阻碍称为“户籍墙”, 将其原生的城乡对立的制度抑制称为“显性户籍墙”, 将其派生的各种制度的抑制作用称为“隐形户籍墙”。“双重户籍墙”使得中国流动人口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充分获得城市必要的权力资本、社会资本、财力资本和人力资本, “四大资本”的缺乏导致城市融合难以实现。

二、现行户籍制度下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基础派生的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等, 相互交织, 互为推进, 在城市内部构筑了一道结构性壁垒, 把流动人口排斥在城市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之外, 使其难以融入城市社会。

(一) 流动人口面临就业歧视

受户籍制度的影响, 我国存在二元分割的两大劳动力市场板块, 一是收入高、环境好、保障齐全、福利待遇优越的“主要劳动力市场”, 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正规单位;二是工资低、环境差、缺乏保障的“次要劳动力市场”, 主要是建筑工地、家政、私营企业、个体户、摊贩等非正规单位或正规单位的非正规岗位 (如清洁工、保安、门卫等) 。两个劳动力市场以各自不同的机制运作, 同样的人力资本在不同的劳动力市场获得迥然不同的劳动报酬, 且难以在两个市场间自由流动。

据2013年《法制日报》报道, 在国内大中小三类城市近百家事业单位招聘要求中, 有户籍要求或明确提出应聘者需“有本地户口”的达99%, 户籍歧视已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流动人口面临严峻的基于户籍制度的就业结构性排斥, 大多只能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 填充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岗位。某研究对南京市578名农民工的调查显示, 每周工作7天的占76.6%, 每天劳动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占72.8%, 其中11小时以上的占31.7%。另外, 多数流动人口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 享受不到城市居民普遍享有的社会保险保障。

(二)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缺乏均等的教育机会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知, 2013年流动人口6~15岁子女随同父母流动的比例上升为62.5%。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城镇子女一样, 当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然而, 由于教育制度与户籍制度的绑定关系, 其操作层面现状不容乐观。

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一是在入学手续上设置多重门槛, 变相拒收或少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如成都市规定农民工必须有“父母的原籍户口簿、本市暂住证和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各种材料齐全才可办理子女就学。二是划定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学校和班级。如武汉市指定313所学校专门接收农民工子女;宁波市一些区镇则发展民办民工子弟小学, 并规定公立小学将不再招收外来民工子女;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公办学校被单独编班的现象更是非常普遍。此外, 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还体现在中、高考升学制度。随迁子女不得不在考试前转学回老家, 要重新适应老家生活环境, 还要面临教材不一致的尴尬, 再加上重点学校对非本地户籍学生的分数排斥政策, 学业失败的几率大大上升。

(三) 流动人口难以享受城市社会保障

基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亦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目前我国已为城市户籍人口建立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以城市各经济单位职工为参保对象, 普遍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城镇家庭为救助对象, 普遍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老人、儿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 普遍建立了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制度;以军人及其家属为服务对象, 建立了优抚安置制度。相比较,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严重滞后。

流动人口虽然在城市工作和生活, 有的在城市已“暂住”十几年, 实为迁移人口, 但却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有研究调查统计, 全国农民工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方面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5.5%。据对我国沿海十省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调查显示, 只有13.89%的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63.73%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有些流动人口家庭已经失去农村的土地, 由于未能加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且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旦遭遇疾病或失业, 生活即陷入困境, 变成城市贫民。

(四) 流动人口住房困难

城市住房制度对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政策有很大不同。根据政策, 城市户籍居民享受着诸多流动人口无法获取的住房福利:福利分房;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 在购买住房时可以获得公积金补贴和贷款;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政府补贴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享受廉租房福利等。与流入地城镇居民相比, 流动人口居住面积小, 居住条件简陋, 缺乏基本的生活设施。某调查显示, 2000年居住在北京市半年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口家庭有49.5万户, 其中68.5%居住在平房;平均每户房间数为1.4间, 是市平均水平的一半;人均住房面积10.7平方米, 几乎也是全市平均水平的一半;流动人口家庭户中住房内无厨房的占59.4%, 82.3%无洗澡设施, 66.8%无厕所。

三、现行户籍制度下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对策

基于户籍制度的劳动力市场结构性排斥, 使得流动人口只能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 直接导致财力资本缺失。来自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和教育制度等的结构性排斥, 导致其社会资本、权利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缺失。可见, 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与户籍制度有着盘根错节的密切联系, 各种排斥性因素互相交织, 彼此关联, 将流动人口困在一个难以突破的、“被城市边缘化”的死循环内。显然, 我国当前户籍制度的症结并不在于从形式上将居民区分为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 而在于其充当了社会福利分配的工具, 承担了额外的社会管理职能。因此, 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与户籍脱钩, 渐进式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 是实现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关键。

(一) 消除身份歧视, 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与户籍脱钩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消除身份歧视, 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与户籍脱钩。

首先, 应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 消除户籍歧视。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禁止各用人单位尤其是各权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对户籍的限制, 疏通人才自由流通的途径。并进一步规范各企业的用工制度, 监督企业依法为流动人口缴纳社会保险并落实同工同酬等。

其次, 应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央和各流入地城市政府应提高流动人口服务水平, 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平等的身份就近入学, 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后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升学考试办法。使教育真正成为流动人口提升人力资本的有效途径。

最后, 应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逐渐实现公共服务属地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并细化将流动人口涵盖在内的属地化的公共服务体系, 增强流动人口较多地区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应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允许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流动人口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整合城市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 全面提供政府补贴, 切实提升流动人口职业技能。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

(二) 满足流动人口亟待之需, 渐进式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由于附着了诸多的社会福利, 当前户籍制度改革较为缓慢。此时, 政府应积极调研、因地制宜、加强政策研究, 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在保证城市居民已有利益的基础上, 为不同城市融合需求的流动人口亚群体匹配不通的制度安排, 满足其亟待之需, 有针对性、渐进式地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当前流动人口可分为两个亚群体:第一类是“候鸟型”, 一个人或夫妇双方常年进城务工、季节性往返于各个城市与老家之间, 进城务工主要是为了挣钱, 改善家里的生活质量, 孩子和老人都生活在老家, 主要生活场是在老家, 其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较弱, 政府应根据他们的需求, 拓宽渠道为其提供适时、适当的流动就业帮助并加强其劳动权益保障。第二类是“沉淀型”, 多年在某一个固定的城市生活、工作, 通常举家迁流动, 有一定的就业渠道和固定的生活圈, 一般来说在城市有相对固定的收入, 其市民化化意愿和能力较强, 实施员工融入企业, 子女融入学校, 家庭融入社区是重点之需。

参考文献

[1]杨菊华.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 2015 (02) .

[2]Lee, Everrit.S.A Theory of Migratio n[J].Demography, 1966, 03.

[3]李涛, 任远.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J].南方人口, 2011 (03) .

[4]刘传江, 程建林.双重“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研究[J].经济学家, 2009 (10) .

[5]何芸.二元分割与行业收入不平等——基于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 2015 (01) .

[6]杨菊华, 王毅杰, 王刘飞等.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双重户籍墙”情景下何以何为?[J].人口与发展, 2014 (03) .

[7]万静.事业单位成招聘户籍歧视重灾区[N].法制日报, 2013-05-29.

[8]邓宗鹏, 王涛生.中国民工短缺的制度分析[J].经济学动态, 2005 (05) .

[9]李群, 吴晓欢, 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 2005 (03) .

[10]沈长仁, 王根生, 胡国强.浙江省农民工社会保险调查与建议[J].中国社会保障, 2004 (07) .

[11]钱雪飞.进城农民工收入的实证分析[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 (03) .

3.学校流动人口制度 篇三

关键词:流动人口;选举制度;选举权利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48-02

一、流动人口选举权利行使的困境

流动人口主要包括农闲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在异地求学的学生群体和短期旅游的游客群体等组成,而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农民工群体,他们的劳动铸就了社会繁荣的基石,我们在享受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时,应该注意到他们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的缺失问题。

(一)我国流动人口中选民群体的界定及形成原因。

1.我国流动人口中选民群体的界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不存在明确的关于流动人口的统一法律定义,被普遍认可的一种定义是:拥有固定的户籍而因为外出务工、学习、旅游或者探亲等原因离开原来的户籍居住地,改为或长期或短期的在异地居住的人员,可以称之为流动人口。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的流动方向比较固定,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在经济力量的牵引下,从贫困边远的农村流向经济富庶的城市。在这个庞大的群体里,年满十八周岁并且没有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主体,符合我国选民的身份要求,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流动人口选民群体。农闲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异地求学的学生、短期出差的公务人员、旅游者和异地就医的患者等都属于流动人口,但其中数量最多的、也是在政治上最无助的是农民工群体。

2.我国流动人口的形成原因。

其一,生存发展和就业的需要。人活着首先要满足自身生存,满足温饱后会要求更高层次的物质享受和精神层面的追求,由此产生了流动人口最主要的两大群体——农民工群体和在外求学的学生群体。

其二,国家整体的政策影响。国家政策拥有极为庞大的政治层面上的推动力量,它对经济建设产生强大的反向作用效果。为了振兴某一地区的经济,国家往往通过政策规划当地的基本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建设等,而这些建设工作必然要招募大量的劳动力,从而促进了劳动人口的流动。

其三,户籍制度的推动。我国的户籍制度十分特殊,与世界其他国家迥然不同,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独有的特色制度。这薄薄的一个小册子中,不仅详细记载了每个人的基本信息,同时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因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不合理区分,造成了我国社会的许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户籍可以说是用一张纸就决定了人们在就业分配、医疗保障等各种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巨大差距,原本应该是人人平等的法定公民身份也变得形同虚设。然而,为了摆脱贫困,农村人口必须背井离乡,放弃诸多权利进城务工,导致我国农村出现了极为严重的“人户分离”现象。

(二)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利行使的困境。

1.我国流动人口的参选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流动人口参选的途径有:其一,有条件的,应该尽量返回其户口所在的地区参加本地选举;其二,对于没有条件回乡参选的,如果能得到原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的认可,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将原有的选举权交由亲属、朋友等代为投票;其三,想要在目前居住的地区参加选举,必须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本地选民资格证明。

虽然我国近二十年来的公民参选比例总体处于上升状态,然而,这其中流动选民的参选比例一直偏低,增速缓慢,这从侧面可以反映出我国流动人口参加选举的阻碍还是很多的。

2.我国流动人口在原户口所在地行使选举权利的困境。

事实上,有极高比例的一部分流动人口本人从来没有参加过选举,同时他人代替其投票的过程也不尽合理。曾经有研究者对广东、浙江和苏州等地流动人口选举权利行使情况进行过深入调研,当被问到“你是否参加过选举?”时,结果显示 59.1%的被采访者从来没有这种经历,另外40.9%的被采访者虽然参加过,但基本都是以亲戚朋友代为投票的方式进行的,至于选票投给了谁就不得而知了,毫无知情权可言[1]。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为了能够保证表面上的高参选率和高投票率,形成一种高参与度的错觉,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积极主动地将本地的外出务工人口登记为选民,巧妙地安排和支配这些“空白”选票,填上他们内定好的姓名,选举权利就这样在流动人口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行使了。同时,各地在选举实践的过程中,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流动人口的委托投票进行违规操作,选举机构监守自盗、把控不严甚至操纵选举的现象。

由此可以看出,选举权是一种拥有极强私有性质的公民权利,简单的委托投票根本不能反映出流动人口的真实愿望,更多的则是造成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行使变得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效果。

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城市行使选举权利的困境。

有学者在广州和南京等流动人口聚集地进行的一个调研报告显示,更多的流动人口并不愿意返乡参选,而是希望能在现居住地参政议政[2]。然而,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这些看似简单的愿望依然是那么的遥不可及。

最先提出支持流动人口在本地参选并为之顶住压力进行艰苦探索的是浙江省的义乌市。义乌市修改了原有的选举政策,制定了更有利于外来人员参加本地选举的新政策:义乌市的流动人口,只要符合“在本地生活期满一年,并拥有户口所在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民资格证明”这样简单的条件,就能够拥有跟当地人同等、平等的选举权利。“2001年,义乌市首先开辟了大陈镇、廿三里镇和城西镇三个试点,动员了7699名流动人口参与当地镇政府的人大选举,其中选举出10位农民工人大代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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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的成绩是可喜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能够采取义乌市政府那样的举措的地方政府毕竟还是少数,更多的城市并不愿意为了外地人付出辛苦,地方选举政策的改革要受到我国选举制度和户籍制度的制约,各地的选情条件也不尽一致,限制颇多。有些农民工在异地连生存都成问题,没有人会为了参加一场对自己来说可有可无的选举而专门请假回家去跑关系、开证明,选举成本的高昂和各地选举委员会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消极态度,导致他们对于选举产生出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的失落感,最终只能无奈放弃。

二、流动人口选举权利实现路径的探究

尽管义乌市的流动人口选举模式结果并不是那么尽如人意,尽管我们探索的道路艰难曲折、阻碍重重、许多制度性的问题一时很难解决,但是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是必须落实的,这是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法治国的需要、同时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需要。

(一)改革原有的户籍制度。

原有户籍制度的不合理因素是造成选举不平等的根源。只有加快对原有户籍制度的改革,尽快破除城乡户口的区别对待,将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与户籍制度完全分离开来,使选民登记制度和各地人大代表名额的设置变成以本地的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才能真正地维护好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二)改进人民代表选举制度。

1.设立流动人口群体的专职代表,培养农民工代表的全局意识。

各级地方人大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人口专职代表,以法律的手段约束其行为,建立与流动人口群体的紧密联系。同时,通过宣传教育,逐步提升他们的全局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制度上禁止人大代表因为私人原因擅自离职,避免选举资源的无谓浪费。

2.制定全国通用的选民登记制度。

我国的《选举法》在选民登记方面的规定十分宽松,造成了各地普遍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灵活处理,但这样却给外来流动人口行使和维护选举权利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应该积极制定一套全国统一通用的选民登记制度,保证选举程序的合理化、合法化、规范化,同时也减少执行过程中的失误。

(三)改革原有的选举程序。

1.改革选区划分制度。

流动人口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同时又具有特殊性,因此,不应该严格按照户籍所在地为主的原则来划分其所属选区:如果是在现居住地拥有固定工作的人,应该依照就近原则将之划分至所在单位的选区,与本地居民一同参选;如果没有工作,也应该依据就近原则将之划分至所属街道办事处的选区,平等地参加选举。总之,方法可以灵活多变,根本目的则是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能够正常行使,为他们的平等参选拓宽道路。

2.改革现行选民登记制度。

其一,可以采用选举机构的“自动登记”与流动人口的“主动登记”相结合的登记制度,最终的目的是平稳顺畅地过渡到全体公民“自愿登记”的轨道上来。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让流动人口认识到选举是权利,而不是法律强加给任何人的义务,以此来提高他们的参选积极性;

其二,可以采用“网络登记”和“手工登记”相结合的登记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办公和现代科技的优势,这样不但能够减少选举资源的无谓浪费,而且能够推动选举过程的智能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提高选举效率。

(四)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对选举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相当欠缺,使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在受到他人侵犯时,总是遇到投诉无门的情况。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选举诉讼问题,不但有利于对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救济,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宪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优秀经验,在各级人民法院下设立“宪法法庭”,专职负责审理公民的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所有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各类诉讼。

(五)对流动人口参选给予经济支持。

为了鼓励流动人口暂时放下劳动工具,参与到选举等公民的政治生活中来,政府应该参照雅典公民大会的津贴制度,为流动人口参选设置专项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拨款,替流动人口承担一部分参加选举所需的成本,例如午餐津贴、误工补贴等,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流动人口积极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使之能够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来。

(六)增强流动人口参选意识。

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村,所受的教育不够充分,导致他们知识极度缺乏、民主意识和素质普遍偏低,进而对自己不自信,政治冷漠,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偏低。为此,我们要下大力气去培养流动人口的基础知识、社会技能和政治智慧,提高他们的参政意识意识。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组织夜校函授、定期开办普法知识讲座等方式,不断增强流动人口的社会责任感、参政参选的积极性和公民权利意识。

现如今,2亿的流动人口在我国人口总量中中占据着不小的比重,他们是我国经济腾飞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特殊群体,实现和维护他们的选举权利是我们在推动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如果能够妥善而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将是我国社会民主和法治建设向前迈出的一大步。

为此,我们必须重新衡量我国原有的选举制度,正确处理流动人口选举权虚置和监督救济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改革原有的户籍制度、选区划分制度和选民登记制度,制定全国通用的选民登记制度,完善代表名额的比例分配制度,为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实现提供适当的经济支持,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目前正在稳步发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依然任重道远。我们要对各地政府的新实践及时地进行系统地研究并不断总结经验和错误,将有益的实践和经验推广需要它的各个地区,让全国范围内全体公民的平等参选早日实现。

注释:

[1]参见傅丕毅.流动人口:政治边缘人[J].浙江人大,2005年,第5期,第16-17页.

[2]邓名奋.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思考[J].南风窗,2006年,第12期,第14页.

[3]邹树彬.关于义乌外来工当选镇人大代表改革探索的调查报告[J].人大研究,2002年,第9期,第15页.

参考文献:

[1]傅丕毅.流动人口:政治边缘人[J].浙江人大,2005(5).

[2]邓明奋.流动的人口:难以流动的选举权利[J].时政报,2006.

[3]邹树彬.关于义乌外来工当选镇人大代表改革探索的调查报告[J].人大研究,2002(9).

作者简介:王俪洁,女,1991年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政治学理论专业。

4.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篇四

一、外来暂住人口是指外来施工人员、学校聘请的临时工、教职工雇请的保姆、外来租住人员及常住教职工亲属等其它所留宿、暂住的外来人员。

二、所有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口必须带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总务处进行登记造册,登记时,要将外来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编号、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址、暂住原因等进行如实填写。通过审查后,签发《临时出入证》。

三、租用学校内出租房屋必须向学校总务处报告申请,并协助总务处做好相关工作。如未报告而出租造成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的教职工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雇佣无《四证》的外来人员。《四证》即身份证、做工证、出入证、暂住证。

5.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 篇五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正常使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加强,加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的传递,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及时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向其户口所在地计生管理部门发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通报及了解情况,确认其计划生育状况,流入地信息通报、反馈率要达到90﹪。

2、加强对流出人员的管理,收到流入地发出的查询信息或寄来的信息通报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流入地,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

3、平台操作人员务必每个工作日必须登录平台进行查询、提交、反馈各类信息,确保平台信息交流质量。

4、严禁拖延不反馈、隐瞒实情或谎报“查无此人”、滥发虚假信息等失职、渎职行为。

5、每个乡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提交、反馈情况统计后上报区流动办,杜绝反馈不实或不及时等现象。

6、区人口计生局每月10日对各乡街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交流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每月信息反馈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长安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6.流动人口两地合作制度 篇六

一是建立两地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 议,研究和通报涉及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分别对户籍地的流出重点追踪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环情监测对象和现居住地的出生婴儿对象、手术对象、妇检对象、登记验证对象、重点追踪个案核实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紧急情况通报对象等的通报时间、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确保两地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最新婚育状况。

三是建立流出地阶段性派驻流入地联络员制度。由遵义市人口计生局派1-2名联络员于3-8月驻贵阳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提供源头婚育信息、协调流入贵阳市的遵义市人员涉及人口计生的相关事宜及个案核对等工作,加强两地协作的紧密性和个案处理的及时性。

四是建立定期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为方便流入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于每年的3、5、7月12至18日为集中办证时间,为户籍地流入到居住地的人口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五是建立联合打击制贩假证制度。在流动人员中严格查对生育、节育、妇检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证件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联合进行打击,确保两地流动人口所持证件的真实有效。

六是建立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作制度。流入地对流入人口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入人口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应术对象就地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七是建立对两地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集中清理制度。由两地市级人口计生局分管流动人口的副局长带队,每年集中清理三次,具体清理时间、内容和区域由两地共同商定,也可根据户籍地市级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情况或区域进行重点清理。

八是建立督查制度。两地每半年对所属区(市、县)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进行单项奖励和表彰,并互相通报表彰奖励结果。

磁县建立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协作制度

2008-09-0

3最近,磁县制订建立了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五项协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按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加强联系,各司其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二、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出地乡镇计生站收到信息后,应在5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

三、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即:生育、节育或非法生育处罚等相关情况,每年不少于4次,并由本人向户籍地寄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两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工作,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育服务卡》、《生育证》的发放等工作。

五、户籍地接到通报单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罚”、“一事再罚”(征收数额不足的除外)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我乡特制定了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制定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尖草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目标考核办法》、《尖草坪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责任追究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时在任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

乡党委委书记、政府乡长、人大主席、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管领导,副科级以上工作部门干部,村党委书记、村主任;计生办负责人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受责任追究的参照执行。

四、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家庭成员或单位职工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介绍或者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非法或不按规定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假

计划生育证明的;

4、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

5、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6、在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导致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8、未认真落实或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

9、在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处理、处罚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三)单位或职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索取、收受贿赂的;

3、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的;

6、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7、其他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

8、对检举、控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保护不当,致使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9、在提供服务、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违法违纪行为人涉嫌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理、处分,不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相关材料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为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的;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实施单位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

2、撤销并收回奖励,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

3、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7.城区内教师流动:需要制度创新 篇七

作为促进区域内校际师资均衡发展重要手段和方式的教师流动制度, 近年来已在我国的很多地区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尽管摸索出了一定的经验, 但也发现了推进过程中的复杂性。有专家建议, 促使教师真正流动起来, 需要实施一个包括制度创新、政策配套、管理创新等的系统工程。

一、当前教师流动的特点与难点

1. 流动出现的三个状况:

自发、意向上位、失衡。一段时期以来, 我国教师流动性不大, 呈现的总体状况是:从流动的主导看, 是教师主导而不是行政主导, 多数教师流动是自发的、趋利的, 政府的号召或宏观调控政策往往失效;从流动的方向看, 流动多是人往高处走的单向上位流动, 优秀骨干教师源源不断向发达地区、向城市、向重点学校集中;从流动的效果看, 不但没有更好达到教育均衡, 反而出现更加严重的教育失衡。

2. 教师流动难, 难在未制度化、规范化。

由于历史、经济和区域的原因, 全国各地的中小学校发展都还不够均衡, 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 往往也是师资力量配备相对较强的学校。校际间师资配置上的差异, 不仅造成了教师专业发展上的“马太效应”, 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薄弱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也成为引起社会“择校”“择师”热的一个诱因。缩小办学条件差距, 可以通过调整学校布局和增加对薄弱学校的投入而实现。与之相比, 缩小教师水平差距则更为不易。因为教师不仅是资源配置的客体, 而且更是可以进行主动选择的主体。

以试行教师流动制度较早的辽宁省沈阳市为例, 2006年当地调查显示, 被动交流教师数量占交流教师总数的35.01%, 参与交流一靠思想工作, 二靠行政干预。相对自愿参加的, 占交流教师总数的37.47%, 他们支持改革, 同时交流时也有所考虑:或由于原来学校离家远, 想离家近一些;或因为有晋升职称的政策导向等。积极主动参加教师流动的仅为27.52%, 这些教师大都不存在晋升职称等问题, 交流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职业倦怠, 换一个环境接受新挑战。

在薄弱学校办学条件逐步得到明显改善的今天, 作为影响义务教育学校质量的第一要素, 师资差距已经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问题。而如果没有明确的强制性制度规定或引导性政策导向, 相对薄弱学校, 在与相对优质学校对优秀教师的竞争中必将处于不利地位。缩小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差距应该成为政府政策干预中的优先选项, 这也是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由于制度化、规范化尚未到位, 各地在推进教师流动的过程中, 都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 认识和观念问题, 即如何让思想发动到位入心;公平公正的问题, 怎样使优质学校中真正优秀的教师主动参与交流;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 交流政策如何能真正激励主动流动;长效机制问题, 怎样使教师交流工作进入常态化。

3. 行政主导下, 被流动出去的都是学校的“老弱病残”。

按要求, 学校要完成一定的交流比例。那么学校往往会趁此机会, 将“老弱病残”的教师交流出去。对此, 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应对措施, 下达“行政禁令”, 用人学校有权对有交流意向的教师进行考核, 并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但是, 贯彻的效果尚不是很好, 有交流意向的教师往往要看学校“眼色”行事, 用人学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考核挑选。

另外, 优秀教师的“水土不服”也在考虑之列。有的教师在这个学校是骨干, 交流到新学校, 可能由于校情不一样, 可能由于学生对象特点不一样, 可能这个学科不缺人, 他来了没有用武之地, 或闲置着或被安排去上别的科目。

4. 在制度保证、规范的要求下, 有四大难题亟待有所创新:编制、岗位竞聘、待遇、职数。

一是教师编制问题。

从全国人才使用的角度看, 多年不变或变动很小的教师编制管理办法, 如同一个“紧箍咒”, 使能干的教师进不来, 不能干的教师出不去, 限制了教师在本区域内的正向流动。本地无法正常流动, 人才自然可能就流到了别的区域。长期以来存在的历史问题是, 农村教师千方百计涌入城区学校, 使得城市学校教师严重超编, 农村学校教师又严重缺编, 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建立科学的、动态的学校编制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是学校内部教师岗位竞聘问题。

和其他行业相比, 教师这个岗位目前似乎还是一个“相对铁的饭碗”, 只要你端上这个饭碗, 即使水平一般也很不容易让你走人。再加上有编制那个“围墙”保护着, 新的大学生即使再多、再有才也难以进来。如果在学校推行教师岗位竞聘办法, 将那堵人为设置的“篱笆”拆掉, 让大批的优秀大学生加盟到教师队伍中来, 优胜劣汰, 经过常年的流动, 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就能得到根本提高。整体流动起来, 个体的流动就不必担忧了。

三是教师待遇问题。

就教师个人而言, 流动不外乎是为了增加收入, 或为了改变环境和氛围, 或为了子女的发展, 人往高处走, 水往低处流, 这点我们应予以更多的理解。优秀教师“流失”现象的背后, 我们该思考一些问题:教师个体是有需求的, 如, 住房、收入、职称、子女入学等, 这些需求算是一个老难题了, 可是在当地的一些官员眼中这些或许是习以为常的问题, 或许是眼下不可能解决的问题, 或许永远也不算是个问题。因为个体的需求没有满足的教师走了, 后续的, 其他教师的个体需求依然得不到解决, 那么, 这个地方优秀教师流失是避免不了的事。优秀教师一走, 该地的教育薄弱问题就更加凸显, 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四是职称的职数问题。

教师职称的职数多少主要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编制, 一般情况下学校编制多, 则相应的职称职数也多;二是级别, 省一级达标校的职数要高于二级达标校高于三级达标校。假如一个一级校要流出一个高级教师到三级校去, 而与此同时三级校要流出一个二级教师, 而这所学校已经没有高级教师的职数, 这就造成了卡壳, 要进来的这名高级教师只能低聘, 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这四大难题, 均可归入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能使交流政策被广大教师接受和拥护, 使交流政策真正落实, 使交流政策有长效保证。

二、盘活教师流动, 需要制度创新

1. 疏通“流动管道”———从“单位人”变“系统人”。

在教师定期服务流动和分派优秀教师资源工作中, 因为教师人事关系的约束和校际人才壁垒等原因, 教师流动不畅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 影响了区域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进一步深化。因此, 很多开展教师流动工作较早的地区呼吁, 要实现教师资源共享, 建立长效、科学、合理的配置机制, 首要任务是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和管理观念, 破除传统的人才单位所有制, 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的“人才身份”归谁管的问题。

有专家建议, 将教师的管理权限从学校收回到县 (区) , 由县 (区)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任, 统一管理人事、工资, 实行教师全员合同聘任制和“无校籍管理”, 使教师全部由“单位人”变为“系统人”, 从而优化组合, 按需设岗, 科学管理, 为教师的定期流动创造条件。

还有专家指出, 从“单位人”变成“系统人”的“最高目标”是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 可以参照美、英、法、德、日、韩等国的做法, 修改我国现行的《教师法》或对《公务员法》做出补充规定, 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之中。在明确其“公务员”身份后, 依法对其进行规范监督, 使其享有与公职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是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也是建立教师城乡流动和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前提因素。教师是普通受聘者还是公务员?如果是前者, 就应该以市场调节为主;如果是后者, 教师就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和工作调动。相比之下, 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确立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能最大限度地推动教师的合理流动与城乡、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

各省、市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各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宏观规划和支持引导, 统筹管理与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各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要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围, 并将其结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业绩的重要依据与指标, 尤其是城乡教师流动率应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为衡量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资源配置合理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2. 实现实质性交流———“人走关系动”。

目前各地的教师交流基本有三种形式:“柔性流动”“支教”和“轮换”。“柔性流动”是指教师仍在原来的学校, 但要为其他学校及其教师提供智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支教”是指教师在一定时间内到乡村学校任教, 但人事关系仍在原来的学校, 期满后仍回原学校;“轮换”是指教师在一所学校任满一定期限后, 必须交流到其他学校任教, 人事关系也随转。

辽宁省沈阳市从2006年开始推行的教师交流制度, 就是这种“人走关系动”的轮换, 也是教师交流中最为刚性、力度最大的做法。此改革得到教育界的广泛关注, 在教育内部和社会上也引起很大震动。有这样一组数据:2006年, 沈阳市五城区交流教师2055名, 其中1958人为“人走关系动”, 市、区以上骨干教师达到1146人, 占交流总数的55.77%。2007年, 沈阳市又交流教师2064人, 其中80%以上为“人走关系动”。如今每所学校起始年级配备了50%的交流教师, 全市中小学校教师交流覆盖面达到了100%。

这么大的交流比例, 而且骨干教师从相对优质的学校流动到薄弱学校, 还不是支教, 是正式调动, 这种交流使教师成长环境由相对静止状态转为流动状态, 对广大教师克服职业倦怠、丰富教学经验、焕发工作热情起到了助推作用, 同时也促进了区域内师资在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骨干结构上的调整, 校际之间的差距在缩小, 一些相对薄弱校和偏远学校的社会声望日益提高, 群众的满意度在上升, 社会上“择校”的传统思维产生了动摇。由于教师处于流动状态, 家长对名校、优质学校的期望值在下降, 认为既然学校的教师在交流中, 孩子能就近入学是件方便放心的好事,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择校热”。与此同时, 这种大范围的教师流动, 使校际间各具特色的校风、学风得以推广传播, 新老教师相互间在教学风格、方法上相互影响带动, 区域内和谐的校园文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整合。可以说, 这项改革的后发效应怎么估量也不过分。

沈阳市的做法示范意义重大, 可供全国其他地区根据自身实际适时借鉴。这里一方面是沈阳市坚定的均衡发展理念和决心;另一方面, 他们充分考虑以人为本, 考虑教师利益, 注意创造配套条件和良好政策激励环境, 工作认真仔细。如, 改造薄弱学校, 使得各校硬件和办学条件差别不大;民办公助学校改为公办, 保证各校教师工资收入差别不大;建立大学区制, 学区内各校相距较近, 教师交流到新校后距家不远;实行职称倾斜政策, 非交流教师晋升机率15%, 交流教师晋升机率60%等, 既克服长期一校工作的职业倦怠, 又防止流动前的责任松懈和流动后的不适应, 继承和创新学校特色, 在交流和培训中更快地实现全体教师的专业发展。这种政策如果能够更加制度化和法制化, 而不因人而异, 直接关乎长效机制。

如果我们把眼光转到国外, 可以发现, 国外很多国家也都将“教师轮岗”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如, 日本在公立小学之间实行教师定期调换制度, 平均每个教师约7年更换一次任职的学校。这种调换一般是在同一个县或者市内进行, 教师工资待遇不因调换学校而改变。韩国也规定, 中小学校长5年一交流, 教师6年一交流。借鉴先进做法, 推行“轮岗制”, 将能够抑制“择校热”, 推进教育公平。

3. 追求“骨肉相连”———应避免削峰填谷。

有这样一种说法, 如果将学校硬件的标准化建设、政府投入等比喻为促进教育均衡的“肉”, 那么, 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则如“骨”, 实现教育均衡, 需要“骨肉相连”。

目前, 城乡之间学校的硬件条件差距很大, 城市内的一些学校建有自己的天文馆、科技馆, 甚至有造价1.1亿“天价小学”。而一些农村的学校还停留在“教师———黑板———粉笔”的原始阶段, 苦于缺少必要的教学条件和实验设备, 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薄弱学校同一些大城市的重点校比起来, 财力、物力都差距很大, 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教师流动到乡村学校的主动性。如果城乡学校的硬件设施能够缩小差异, 也会有助于教师流动制度的推行。

在教师流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 还要避免走入认识误区, 即把“一杯好茶变成两杯白开水”, 而是应该将“一杯好茶变为两杯好茶”, 不能将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与非优质教育资源在师资配备上实行简单的“削峰填谷”, 而应该共同发展, 达到高位的均衡, 具体到教师交流制度而言, 就是要实现在交流中提高, 在提高中交流。

虽说是“铁打的营盘, 流水的兵”, 但教师这个“兵”不是普通的兵, 学校这个“营盘”也不是一般的营盘, 特别是一些优质的学校, 都有着自己的文化传统, 教师则浸润在这种文化之中, 优秀骨干教师的流动可以起到优秀文化的传播作用, 但也可能“峰削掉了, 谷没填好”, 两败俱伤。教师的职业不是净水生产线上的灌水工, 教与学是“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 名师和高徒是相辅相成的, 不同的教师的职业适应度是不同的, 这里存在一个在教师流动中如何科学合理配置的问题。

4. 加快实现区域内教育的均衡发展———取消“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划分。

政府在中小学教育领域要全面贯彻“善”的伦理原则。在办学规划时, 应致力于合格校、标准校建设而不是重点校、示范校的创建;在办学投资时, 应按照实际的办学成本平均按照人头分配, 而不能厚此薄彼显示等级差异;在奖惩措施上, 各校按照实际的情况有所差异, 力争所有的管理制度都能够帮助中小学整体推进。同时应真正实现同一区域内同一级别 (同一职称) 教师的同工同酬, 只有尽快使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教师实际收入保持均衡状态, 缩短城乡教师的实际收入差别, 努力做到“不管在哪一所学校工作的教师其收入水平、福利待遇等大体相当”。这样, 才能让教育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的教师也能安心乐教。

5. 借鉴国外做法———建立个别化教师工资系统。

建立个别化教师工资系统就是要打破单一的工资序列, 根据市场需求, 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学科教师的基本工资。为了解决贫困落后地区的师资问题, 或是吸引优秀教师到贫困落后地区任教, 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增加基本工资 (永久性的、增加的金额也大) ;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奖励的办法, 如澳大利亚;有的国家 (如智利) 同时采用两种办法;有的国家规定师资严重短缺地区的教师工资比其他地区教师的工资高, 如瑞典。但不管哪种方法, 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大幅度提高贫困落后地区教师的物质待遇和提供其他各种优惠条件。

8.人口红利时代之后社保制度思考 篇八

据预计,目前,中国有近1亿人口进入婚育期,处在生育旺盛期(20岁~29岁)的育龄妇女每年增加200万。并且,由于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部分人还可以生育两胎。中国每年将新出生人口1300多万,占全球人口出生总量的近10%,中国已迎来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与此同时,婴儿潮带来婴童产业的高速增长:新世纪以来,中国婴童产业的增长率高达30%;2009年,婴童业消费市场规模为7500亿元,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婴童产品消费大国;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婴童经济仍将以每五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预计规模可达三万亿元。婴童经济的全面爆发,为中国消费市场再添动力,可以说,中国经济已经赢在起跑线(出生点)上,那谁将输在终点线?

由历史看来,事实上,中国前30年的高速发展主要是靠13亿人口的推动,人口红利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之高,几乎无出其右者。一方面,中国的人口政策、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共同推动了人口的转变过程,人口结构呈现出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多、增速快和比重大的特点,形成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人口结构,从而存在潜在的人口红利。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前30年里,中国的“人口红利”贡献了约27%的人均GDP。另一方面,人口存量和人口结构特点带动了婴童业、婚庆业、房产业、装饰装修等产业的发展。而“买房才结婚”的习俗又催生了房市的超级繁荣。

目前的问题是,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人口红利、要素投入、制度变革、经济全球化等所能提供推动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力都在减弱。

首先,从人口红利来看,中国十年人口红利黄金期已到临界点:一方面,中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目前已低于0.9%,随着出生率的下降,中国劳动力人口数量可能在2013年从增长变为稳定,然后下降。而且,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将出现结构性的上涨。这意味着,我国的人口红利将走向枯竭。从事实看来,中国经济活动人口比在2005年就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峰,自2006年开始,沿海地区逐渐出现的“民工荒”为中国人口红利逐渐接近拐点提供了实证。另一方面,本轮金融危机的本质是G2危机,即中国过度生产、美国过度消费的危机:“在全球经济化”的旗帜下,中国搞外向型经济,过度生产而内需不足,经济主动权交给国外,而国内民生保障等问题不少;在美元霸权的支配下,美国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货币特权”攫取铸币税收入,以此掠夺他国的资源。只有对其进行结构性纠偏才能让各国真正走出危机,这也意味着过去中国依靠人为压低要素价格、坐享人口红利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其次,中国正面临着养老危机。中国目前人口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是,老年人口比例将逐步加大。2005年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的7.7%。按照老龄化评判标准,我国已成为人口老龄化国家。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5000美元至1万美元,目前平均达到2万美元,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才1000多美元,是典型的“未富先老”。

第三,中国也面临着可用资源短缺等方面的危机。对应于13亿人口的是,各种资源资产变得相对稀缺。一个突出的表现是房地产。目前房地产行业通吃“阳间”和“阴间”。在阳间,房价高不可攀,中央政策不断,但仍不可遏制。房产已从必需品演变成奢侈品。阴间:甚比阳间,墓地价格不菲且限制种种,由此演变出塔葬、树葬、花葬等多种形式,未来墓地将从实体形式走向虚拟形式。

第四,中国还面临着社会分配制度和机会均等的危机。一方面,在收入差距问题上,衡量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1997年已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0.40的警戒线水平,在2007年甚至达到了0.48。如此高的基尼系数,意味着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有可能“伤害市场价格机制和价格信号,从而导致市场不能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功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目前中国社会上的机会越来越少,低收入阶层通过自身努力跃升为中产阶层、中产阶层跃身为富裕阶层的机会越发渺茫;“蚁族”、“蜗居”、农民工地位、二代农民工及“官二代”,隐形世袭现象形成悬殊反差。

我国人口负担越来越重,原有的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而增加社会福利,二次分配的压力则会越来越大。中国已经处在典型的由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转型跃升的阶段。从历史经验来看,这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转型成功,中国经济将进入高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转变过快,出现“福利赶超问题”,就会陷入拉美国家目前所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而中国原有的增长机制就会被路径锁定,导致经济停滞和转型失败。

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也是一个敏感的时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取向决定着各国的经济、政治的走向。

在欧洲,以德国为首的国家在政治危机中逐步建立了现代高福利制度,福利政策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照顾。然而,这却是造成欧洲人懒惰的原因之一。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导致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高启,公共债务负担加重,国际竞争力下降;其对政治的影响,最典型的莫过于目前仍在上演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和瑞典社会模式成功地“向右转”。经典的“欧洲高福利模式”正在颠覆欧洲各国的政治经济格局,使其在本轮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双重危机中显得不堪一击。为摆脱危机,欧洲正在试图校正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增加个人责任,发挥市场作用,减轻政府负担,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这一轮改革后,“三方共负”型社会保障将有可能取代欧洲“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然而,社会福利体系一旦嵌入到相应的社会结构中,就具有了一定的刚性,欧洲要改革现有的高福利模式很难。

在亚洲,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各国的福利制度普遍规模较小,且呈家庭化倾向较重和条块分割的特点。增长优先的发展模式使一些国家患上了“福利病”,导致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出现了“失去的10年(日本)”。福利资源分配不均和阶层化倾向严重,社会保障制度问题还促使部分地区进入政治转型期,台湾地区在由原来的威权政治转向民主政治过程中所走的“反福利”国家的道路即是实证。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普遍增进国民福利,从高增长低福利到国民经济与国民福利同步发展成为亚洲国家的选择,并逐渐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东亚儒家”福利模式。

当然,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不完美的,都需要在左右选择中进行权衡,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调整。在欧洲,高福利制度给社会发展带来相当的弊端,使得减少社会福利制度和消减社会福利支出,让国家尽可能的退出社会公共项目的领域,让市场接管国家的一些基本职能,提高经济的竞争力和增长水平成为其当务之急。“向右转”便顺应了这种发展趋势。在亚洲,高增长低保护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尊重国情与尊重福利制度的发展规律,通过公平、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来促进亚洲人民的全面、自由发展,已势不可挡。“向左转”是其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长期的“负债式发展”、“负福利”特征相当明显。而从现有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基础来看,尚存在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地域性差别较大,政府、企业个人的权利与责任边界不清晰,社会保障标准不一,历史遗留问题的逃避形成制度性缺陷,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大、收支不平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社会救济不尽如人意等诸多问题。而且,还存在一定的碎片化制度的倾向(目前我国主要存在5~6个碎片: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制度、城镇企业制度、农民工及务农农民制度)。就社会保障程度而言,中国最强势群体(公务员)的保障程度最高,最弱势群体(农民)保障程度最低。中国在目前的发展阶段,需要较好的社会福利制度为其经济起飞做准备和后盾。中国的“向左转”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危机催生中国经济战略拐点,中国需着力构建自己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未来的可能趋势是:

第一,中国政府或将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在再分配领域,政府通过提高税收和转移支付水平,对收入进行二次分配,调节收入在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国有财富的分配上,加大对西部、中部、东北、农村等地区的投入力度。

第二,对低端人群进行兜底。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制,通过构建社会安全网,保护弱势群体。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提高社会救济、老年残疾、住房福利及优抚等多方面的保障。

第三,防止制度碎片化。碎片化制度极易形成“职业隔离”,使得“局外人”难以进入,从而造成龙生龙,凤生凤,贫者贫,富者富的内部循环,社会流动性较差,是不可取的。而通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发展农村社保,缩小贫富差距等来建立统一、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大势所趋。

目前,或许是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好时机,既有历史经验,也有前车之鉴。中国要不输在终点,需要结合自身现有的基础情况,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福利制度,如以繳费型的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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