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4-10-14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共10篇)

1.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篇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的工作标准,使客户投诉能够及时、准确地得到解决,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二条在辖区工商局(所)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以下简称维权站),由专职人员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消费投诉电话。

第三条客户投诉遵循“谁接待、谁受理、谁跟进、谁处理、谁回复”,受理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维权站工作人员投诉。

第五条消费者和经营商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维权站工作人员调解下自愿协商和解。协商无法和解的投诉,要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消费纠纷调解时,维权站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的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认真登记投诉举报内容,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协调不成的,应告知并协调双方当事人向当地消协、辖区工商所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条维权站工作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其他工作人员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文明经营理念。

第九条定期组织消费维权站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条维权站工作人员要做好消费投诉和调解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定期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汇报。

2.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篇二

金融机构地位的日趋强势, 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 对这一群体提供的法律保护力度却相当孱弱。针对这种状况, 必须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 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从目前金融消费业务发展情况看, 金融消费者的以下三项权利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知情权

目前, 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还存在不足, 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客户重要事项方面尤为突出, 消费者因知情权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消费者金融知识普遍缺乏的情况下, 金融机构更需要准确无误地向消费者介绍并提醒个人金融消费方面的权利、义务和风险。一般的金融消费者还只是停留在弄清基金利率之类基本概念的水平上。金融机构如果不采用适当的方式, 通过适当的渠道, 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而只是一门心思地促销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 从一定意义上说, 这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二、隐私权

在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方面,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条都有相关规定, 包括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该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等。《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因此,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比如, 金融机构在设计金融理财产品时, 应当重点考虑如何从技术上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 避免消费者的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资产量、收入水平等信息被恶意泄露和利用。

三、受教育权

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有获得商品及服务消费方面知识的权利。目前, 与金融理财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相比, 金融理财知识普及的速度远远落后。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理财知识几乎为零。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协会共同努力, 采用多种方式, 向消费者广泛宣传有关个人金融消费方面的知识以及法律、法规, 使消费者不断提高金融理财能力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那么, 到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 进行立法, 根本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在我国,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已经被广泛地使用, 但是不难发现, 我国在金融消费者问题上, 仅仅是将其作为一个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但是, 目前金融消费者并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金融消费者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其内涵及范围均不明确。换言之, 虽然银监会、保监会认可金融消费者一说, 但实际上金融消费者并不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个中原因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什么是“消费者”并没有明确界定, 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其调整范围仅限于“生活消费”, 并未将“金融消费”规定于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生效时连住房、汽车等都未被纳入“生活消费”的范围, 而且那时除存款等业务之外金融业基本空白, 因此, 更不可能将金融消费纳入“生活消费”。

法律上的困境, 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虽然日常接受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诉 (据了解, 其除证券投资的投诉几乎没有之外, 其他方面的金融纠纷均有涉及) , 但是由于“金融消费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范围, 相关维权工作法律依据不明确, 对消费者保护的“退一赔一”等原则难以适用于金融领域。因此, 目前所谓“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不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路径。

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根本上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即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主体地位, 赋予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就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笔者认为可有两种方式, 一是就金融消费者在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单独立法;二是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传统消费者范畴,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以特别规定。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虽然与传统的商品消费者有一定差别, 但是共性大于个性, 可以采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增加相关规定的立法模式, 节约立法成本, 把所有金融行业的金融消费者进行专章规定。

2009年9月8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管理指引》) , 对推动金融服务水平提高, 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是《管理指引》中, 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全行员工的培训, 主动维护银行良好声誉, 这必将推动银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使消费者享受更好服务;二是《管理指引》中, 提出商业银行要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 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 这将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更好地倾听金融服务消费者呼声、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诉求, 从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管理指引》中, 明确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贴近民生和公众所关注的相关信息, 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能够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和掌握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市场信息和所关心的金融问题, 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便利, 有利于拉近商业银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 促使商业银行更加以人为本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管理指引》的发布, 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防范声誉风险, 防止各类声誉事件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冲击和负面影响, 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运营, 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存款人、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权益。

(二) 加强监管,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金融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 保持金融稳定, 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 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然要求, 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内在体现。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充实监管力量, 转变监管理念, 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1. 牢固树立发展、稳定、创新的思想。

坚持以监管促发展, 通过监管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进而支持经济的稳步发展;坚持以监管保稳定, 通过监管确保金融业稳定、公众稳定、社会稳定和国家稳定, 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坚持以监管促创新, 在监管工作中积极支持金融业开拓创新, 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金融企业机制的建立。

2. 通过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提高监管水平。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监管行为扭曲、监管主体独立性差、监管中的行政干预明显等问题。应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 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 加快金融立法, 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 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3. 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 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 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 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 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4. 监管措施多元化、现代化。

金融工具一般是通过对利率和货币供给量的调节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可以通过直接信用控制措施和间接信用控制等措施, 有效实现金融监管的宏观目标, 创造有利于金融稳定的外部环境。

5. 建立金融安全预警系统。

科学评估金融系统内部和外部存在的风险, 为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及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加强维权, 切实维护自身金融消费权益

据了解, 90%以上的金融消费者在遇到侵权问题时, 通常都自认倒霉, 只有少数会借助媒体曝光或向消协投诉。作为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则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要了解与金融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商业银行法》、《证卷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等, 熟知在金融消费中享有的各种权利

一般来讲, 金融消费者享有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真情知悉权、金融消费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结社权、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监督权等各种权利。金融消费者只有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在金融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 才能知晓自身金融消费权如何行使, 何时受到侵犯。

(二) 金融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 要通过投诉、诉讼的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依法合理解决争议是实现消费者权利的重要途径, 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则是实现消费者权利的根本保障。金融消费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护自身权益是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应有之义和自然合理延伸,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

摘要:金融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在金融消费中享有安全权、真情知悉权、自由选择权等诸项权利。然而由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不平等性, 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因此, 分析探讨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篇三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特点

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为了满足自身或者是家庭的需要,去接受金融服务或者购买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这类消费者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和购买基金等金融产品或者直接投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前者可以包括投保人、存款人等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得到保护和一些为了使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人;后者主要是有盈利的动机,他们与金融机构有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对等性,却仍和普通消费者有着质的共同点。

金融消费者主要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1.金融消费者的主流具有固定性。从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含义中可以看出,这种特殊性的消费是存在于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由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需要金融行业的大力支撑,金融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所以,国家在大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其提出一些限制和管辖。这其中一方面在于金融业必须在一定准则和法律规定下才能正常地运转,所以金融机构在制度方面具有固定性;另一方面是针对个人的管制,从事金融行业的自然人会受到一些法律法规的限制,而金融消费者也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也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保护,这也突出了它的固定性。

2.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所说,个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会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交易关系的实质是接受金融服务或者是购买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例如,使用银联储蓄卡服务、银行信用卡支付等银行提供给个人的产品和服务;或者是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为了给自己的资产或者为某个个体提供保障等之类的保险公司给消费隔个人或者家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另外还有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给个人或者家庭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由于消费者在刚开始接触这类产品或者服务时,并不是十分了解,这类的操作必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消费者从陌生到熟悉会有一个慢慢学习的过程,这也便是金融消费与一般消费比较起来的特殊性。

3.金融消费目的具有个体性。个体性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时,是为了满足自身或者家庭需要,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自我盈利为最终目的的消费行为,这是一般消费都具有的共性,而金融消费者这样的特性尤其突出,例如,个人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便是为了投资能够产生的回报;在购买基金也是为了日后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银行储蓄是为了获取利息或者为了给将来生活积蓄一些可调用的资金,信用卡购买和消费是为了满足购买的需求和方便等。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一般都会以盈利或者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要去进行金融消费或者接受金融行业的服务,这也充分说明了金融消费目的的个体性。

金融消费主体的固定性、行为的技术性和目的的个体性凸显了金融业的消费与其他一般消费之间区别还有联系,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也预示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该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性。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业日益壮大,合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趋势。笔者根据自身经验和对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的研究,主要从制度和立法两个方面来浅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制度方面

首先,由于市场中,生产者和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性,生产者总是掌握更多的信息,是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一种支配的低位,而消费者自然就成为了相对弱势的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也是为了保护这类弱势群体。针对金融消费者方面,它所具有主体固定性,以及金融消费所具有的技术性,而且金融机构相对于其它行业,其雄厚性和复杂性远远要高出很多,因此一般的金融消费者可能并不能够具体清晰的了解自身的合法权利,才会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总体来说,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了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和享受金融服务权。

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则有义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

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公平交易权是当金融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者形成法律关系时,双方必须遵循一些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全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任何交易双方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相关的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

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是指要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保险公司、金融单位、和证券机构等有义务采取有效的一切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求助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可以向相关部门反应,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享有金融服务权是指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任何金融交易中明文规定的金融机构必须提供的文明优质服务,比如: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的兑换服务等。

由于一些相关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制度还不够完善,采取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也相对比较薄弱。

比如,司法机构对于消费者权利侵害案的立法过程比较缓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案件并不能很快有效的解决;某些监管机构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问题设立单独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部门;并不向刑事法案一些有比较完整的管理系统,并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如何去收集金融侵权行为的信息等。

由此可见,首先制度上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独立保护;二是保护制度也缺乏一些协调性和适应性。

2.立法方面

首先,立法观念上,某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参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按部就班,并没有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不够人性化和规范化。。

其次,立法技术上,我国并没有具体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三、如何完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下,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一词没并没有比较权威的定义,有人认为必须依靠第三方力量—政府,才能够使金融行业更加和谐健康发展,才能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1.实体权利的保护

实体权利包括了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消费者所具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和享受金融服务权六大类。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服务即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当享有账户服务、基本保险服务、消费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务,术语消费者福利;另一类是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

在不同领域中,对于消费者权利保护是不一样的,比如金融消费中,监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以体现监管安全与公平的价值取向,而其他领域中可能就不会涉及到公平交易权或者的是涉及到另一些更多的权利。

2.程序保护

因为个人和金融机构的实力无法衡量和对比,当彼此发生纠纷时,必然消费者一方会处于劣势,所以往往会造成不公平。而程序保护便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比较廉价或者是免费的诉讼保护和非诉救济,为普通个人提供方便。

四、总结

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随着国民金融财富和固有资产的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行为也日益增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同时金融消费者也要明白自身拥有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有效的法律范围内要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论文主要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希望对广大的金融消费者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林丽敏: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3.

[2]徐 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究[J].东方法学,2005.

[3]李彦哲: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06.

4.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说课稿 篇四

一、课前准备

1、情况分析:

(1)、教材分析:本课时包括三个要点: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二是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三是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形式和途径。

(2)学情分析 :教学对象是高一学生,从思维方式看,经过初中三年的训练,他们已经逐渐由直觉思维向逻辑思维过渡;从知识基础看,他们在初二法律常识中对本课时的知识已有所了解。

2、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透过现实生活中的复查现象,认清问题的本质,提高学生参与经济生活的能力。

(3)觉悟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4)学法目标:指导学生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的方法。

3、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1)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2)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形式和途径 。

之所以确定其为重点,是因为学生对经济生活中的相关问题缺乏一定的社会阅历,并不真正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道怎么样维护。

5.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篇五

王彧

摘要:作为一个烟草稽查队员,如何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认为就是要有无私的奉献精神、过硬的业务素质、铁面无私的执法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市场烟草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烟草执法奉献素质

我是一名中国烟草的稽查队员,从事这个行业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内,我感受到了一个烟草稽查队员身上所担负的职责,领略到了烟草稽查的酸甜苦辣。我们的所作所为围绕着一个中心,那就是:“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要有无私的奉献精神

我永远也忘不了五年前的一个冬天的傍晚,那时,从西伯利亚来的寒流刚刚影响我市。北风呼呼地刮着,干瘦的枯枝发出凄惨的“呜呜”声。我们已经下班了,不到六点,天已经暗下来了。这时,队长打来了电话:“今晚犯罪分子利用恶劣的天气,将大批的假烟要运入本地区!我们作为烟草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要和公安部门一起联合行动,让犯罪分子插翅难飞!”接到任务后,我二话不说,顶着寒风,开着摩托车,路上早已不见了一个人影,陪伴我的只有那呼呼的北风。我花了二十分钟时间来到烟草局。下了车,手和脚都已经冻麻木了,我进入汽车车库,发动了汽车,汇合好几个同事后,我们就直奔这次行动的关口——海门港而去。到了那里,我们就开始了伏击行动:只知道这次犯罪分子的运输工具是卡车,共有三个人,运输大约有30箱的假烟。根据队长制定的行动计划,我们分成两个小组,一前一后,两组间隔300米,警车在后面那一组,以防犯罪分子狗急跳墙。

所有的人员分好工后,我们就开始各负自责。夜幕像一张大网,牢牢地盖住了这个大地。只有天上的几颗或明或暗的星星在陪伴着我们。偶然传来几声汽笛声和几道耀眼的灯光。我们几个人是在第一组的。见到汽车来了,我们就举牌示意对方停车,然后,登车检查。

上半夜还好,车来车往,我们也没有多少空闲,再加上身上裹着厚厚的衣服,披着大衣,还不觉得怎样。可到了后半夜,车辆渐渐地少了,北风越来越猛烈了,刮在脸上似乎刀割一样,在空荡荡的马路上,又没有什么挡风的地方。再加上肚子又有点儿饿了,眼皮开始打架了,手冷得都没有感觉了。这个时候,大家就一个劲儿地开始抽烟,驱除身上的寒冷、饥饿和孤独,有时,打火机怎么也点不到香烟,可大家都默默地、毫无怨言地坚守着自己的岗位。

即将到黎明的时候,才慢吞吞地开来了一辆车。登车检查,扒开厚厚的伪装后,在电筒光的照耀下,赫然是几箱香烟,人赃俱获,此次伏击获得了圆满的成功。

像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我想,只要我身披烟草稽查队员的队服,维持烟草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其次,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

作为一名稽查队员,要像孙悟空一样具有“火眼金睛”,就是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对于假烟要一看一个准!为此,我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种培训,听专卖科的领导介绍假烟的特征。与同事交流,吸取他们的经验,提升自己的业务素养。

通过自己的努力,我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鉴别手段:

一望,就是看烟盒的外表。只要是假的,它就肯定有破绽,而且破绽肯定不是一个,色泽、图案、包装等肯定和真的有细微的差别,这就需要我们从细节入手,进行自己的鉴别。

二闻,就是用自己的鼻子闻。每一种香烟,都是有独特的配方,使用不同的原料,特别是香精,我们的鼻子要像“电子狗”一样地灵敏。

三问,就是问香烟的来历,凡是假的东西,它肯定有着不法的渠道。因此,鉴别香烟,这也是必须要了解香烟的来历和流通渠道。

四品,就是对香烟进行品尝,凡是假的,它的口感肯定是和真的有区别的。通过这样的四个步骤,我想,假烟就一定能鉴别出来。有时消费者对香烟有一点儿怀疑,我们就通过这些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别,达到了很好的效果,让消费者满意而归。

在我做稽查队员的这几年中,鉴别的香烟有了千千万万,可以说从来没有出过差错,这和我们的平时的努力是分不开的,通过我们的火眼金睛,我们正确地辨别香烟的真假,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让假烟再也不能露头,确保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最后,要有无私的执法过程

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机构,我们总是尽心尽力地为消费者服务。在前几年的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也就是在我们烟草稽查大队刚刚成立的时候,市场的假烟一度是呈泛滥之灾的。因为假烟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个时候,我们对于销售假烟的窝点是发现一处,处理一处,不徇私情,铁面无私,坚决予以打击。

那一年,我在三厂稽查中队任职。根据群众的举报,我们对镇上的一家销售假烟的商店进行了查处,共发现假烟三十多条,涉及到多个品牌,涉案价值达三千多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我们对假烟进行了扣留,吊销了烟草销售许可证,并做好了相应的笔录,准备按照规定对这家商店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这家商店的负责人开展了一些公关活动,请与我们部门有关的机构来说情:“是初犯,脑子发热了,稍微拉拉耳朵就算了。”“都是朋友,低头不见抬头见,做事情,别搞得这么僵!”„„接着呢,请有关人士出面,以私人名义邀请我们去喝酒、吃饭、唱歌,要求与我们联络联络感情。但是我们都坚守一个烟草执法人员的底线,牢记领导的嘱咐:“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我们坚持自己的做法,坚持依法办事,最终,这家商店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篇六

法律问题研究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达,农村经济必将成为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的亮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土地经营形式在市场经济的催化下寻求着新的进化,伴随着各种产业的衰落与兴起,农村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必将起到前所未有的推进性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的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复杂的农村土地关系和农民合法权益侵害上。

土地关系与农民合法权益之浅析

一、农村土地关系的内容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开启了家庭联产承包农村土地使用经营关系的新一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围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涉及农村土地占有、使用、经营、流转的农村土地关系内容日益丰富,也日益复杂化。目前,农村土地关系在占有、使用、经营、流转的基本内容上,所衍生的权益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这些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占地征收补偿,以及人身关系变更等等引起矛盾关系上。而这些矛盾关系如果不能够得到科学公正的解决,又必然涉及、影响,甚至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关系现状

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是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解决好农村土地关系问题却又是关键所在,目前农村土地关系影响农村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问题上。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为了追求更高、更好的生存发展空间,外出务工、求学造成了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失,进而造成了各种人身关系的变更,而不规范的管理和操作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屡见不鲜,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和不合理丧失上。这种不规范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转移和丧失,不仅从根本上破坏了农村的法治秩序,也对农民主体造成了根本性的权益侵害。

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日新月异的新农村意味着农村的形象不断地改变着,随之人们对自己的住房要求不断提高,“老房新盖”成为了普遍现象,同样“又高、又大、又宽、又亮”是每个农户的宅房追求,但是原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根本无法满足这一需求,所以随着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扩展在 1

一些住房密集的农村,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的纠纷日益普遍(例:根据中国律师协会2010年农民民事纠纷案卷统计,因宅基地使用造成的民事纠纷占当年民事纠纷的21、3%,并且处于上身趋势。),而管理不科学、行政工作不到位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情绪,是农村行政、法治的公信力不断下降,使农民权益保护雪上加霜。

3、林地、荒地使用及退耕补偿纠纷

国家垄断土地开发的一级市场,造成城市用地的不断向农村扩张,在农村随着退耕还林、退耕还牧、退耕还湖工程的推进,受区域、经济的制约(不同的地理区域影响土地的经济价值,进而影响退耕补偿的标准,而受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影响其补偿标准内更是此起彼伏)和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腐败等原因),农民与农民、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国家、集体与国家之间的退耕补偿矛盾与纠纷愈演愈烈。而作为被补偿一方对政府行政的不信任使这一矛盾成为困扰农村法制工作的一大障碍。

4、征地补偿纠纷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主要体现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征用方对获得被征用土地所有权而采取的金钱补偿。当被征地的一方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臵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金钱数额表示不满。这种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一方利益受到来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或是更激烈的极端手段,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农村法治也必然受到更剧烈的冲击和考验。

5、妇女、儿童身份关系变更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丧失问题

妇女和儿童一直是中国社会链上的薄弱环节,在农村依然如此,因婚嫁、丧偶等身份关系的变更导致农村妇女儿童对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造成的侵害,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经济值

2的升高越来越严重(例:以延安市宝塔区为例, 全区共有12 个乡镇, 611 个行政村, 仅对

柳林、万花、枣园、何庄坪、桥沟、李渠、姚店等7 个乡镇共106 个村组进行调查发现,不少农村妇女因婚嫁、丧偶等原因被部分或完全剥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其他权利如土地收益权等)。这种现象固然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但也意味着农村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法律保护的不够。

6、同时因为土地环境污染问题、原始产值低下引发的农村劳动力流失问题以及自然气候异常问题也对也对农村土地关系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1

三、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源

西方经济学者概括中国经济,用“高空行走”和“地底徐行”来形容中国的城镇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既有对中经济高速发展的肯定与震惊,也有对中 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

3这一矛盾的影射。从国家统计局1月份公布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一点(例:国家统计

局一月份统计数据显示,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速在2010年超过了GDP增速。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仍在以9、7%的速度增长,达到了13190元,而2009年的数字为12022元。)这种现象的产生虽然无法摆脱生产力素质、水平,生产环

境、资源和政策的制约,但从整个经济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社会层面而言,这种现象产生的最大根源在于建诸于农村土地关系之上的法制的残缺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不作为。从宏观而言,中国的农村法制规划的只是过去、残缺的现在,而没有未来。法治社会的外在表现是将国家、社会、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农村的法制体系目前依然紧紧局限于基本的土地关系、人身关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化升级、新的生产要素的产生、新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新的经营模式的形成(例:随着资源危机的加深,资源的攫取范围不断扩大,农村的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开发不断升级,作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农民而言,他们长远的生存利益如何进行保护、规划?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新的集体股份经营模式(即以组或村为单位凭借其所持的集体资源和开发主体进行股份制经营)如何摆脱简单的合同协议所引发的权益纠纷,而进行有效的法制化管理?),这些都需要法制从新的层面和角度结合农村经济特有的北京呼要素进行新的立法和规范。

四、农村土地关系------农民合法权益之所系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对传统农业的形象概括,时至今日虽然农村经济内容不断拓展,但还是无法对这种局面造成太大的改变。农村土地关系,无论是农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都是农民生存所系的根本。如何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获得生存的物质基础、如何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如何在集体土地授让中实现主人翁权益、如何在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配中实现弱势群体的公平与保护等等问题的解决是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只有确立法治下的农民对土地公平、公正、绝对的承包、流转、使用和收益,才能实现农村土地关系的和谐稳定,才能长久的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下的探究与保护

一、寻找农村法制的弱点

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至今,中国的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相应的法制建设不断的普及与完善,社会主体从最初的“服法者”开始向“利法者”(即作为社会主体单位的公民从社会法制初期所追求的服从法律、不触犯法律向掌握法律、利用法律维护和获取权益的法治社会上升过程),但是当我们将目光投向拥有超过8亿人口的农村,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过程。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人治作为一种执法方法的理念,在信息、思想传播闭塞的农村,民主法治依然无法得到普及与发挥。政府行政机关认识不到位、缺乏法制观念、立法严重滞后、执法制度不健全、执法队伍混乱、管理不科学等等种种法治的漏洞与缺陷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立法不到位,法制建设残缺

就目前农村法制建设的现实内容而言,农村法制体系建设是残缺不全的,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首先,立法内容不充实,立法工作所涉及的内容没有完全法定农村主体的生活内容。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来看,包括《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都未对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的财产权益保护做实质性的条文规定(例:《婚姻家庭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些法律规定在受传统思想影响严重的广大农村,在没有明显的法的“值”与“量”的界定的情况下,无论从其判定标准还是执行标准上

都受到了极大地破坏,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一方,其合法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从立法的理念上来说,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忽视农村这一体位面,就以2011年8月12日颁布的《婚姻家庭法》解释三来看(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立法所规定的实体内容主要还是反映城市的法律需求,因为其所规定的内容无法适应以男人为本位的农村社会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男人作为农村经济活动的绝对核心,在各种财产获取、占有、使用、支配中处于最高地位,而以主持家务、抚养孩子、照顾老人为生活本位的妇女则处于绝对的劣势)。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看为是立法者对农村法律主体的立法歧视。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农村法治残缺的出现是一种必然。

三、法律执行力不够,法律的效力得不到保障

法律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的实施所得到的社会公信力和威信力,而不是一纸空文,就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效力来看,其法律执行力是不足的(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台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新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上这些法律规定皆明确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决保障农村妇女平等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离婚、丧偶,均不应丧失该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及其它相关经济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这种法律执行力不足,缺乏司法公正的现实也是造成农村土地关系混乱,农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重要根源之一。

四、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农村缺少法治资本

在现行的法制体制下,农村是整个社会质疑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首先是法治思想不到位,农民思想文化素质低下,对法律缺乏理解,在使用上更是微乎其微,在各种矛盾纠纷发生后,最先想到的、最常用的就是邻里之间的调节。其次,国家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到位,其工作方法过于被动,即不上访不关注、不关注不援助,无法将法律的实效和作用传播给农民。最后,司法工作实践滞后,存在拖延、行政偏护、腐败等因素,丧失了农民的信服力。除此之外,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和农民主体的经济落后性使农村缺乏法制生活必要的经济元素,也是制约农村法制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律维权过程中,维权的高成本,使一部分农民因经济支出不足放弃了用法律维权的途径。同时,因为缺乏必要的金钱刺激,法律工作人员缺乏对法律援助的工作热情)。

五、从弱点溯源权益纠纷

从农村法制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法治之所以无法同城市法制发展的轨迹相通,其主要原因是受到历史传统观念、区域风俗、文教水平、经济发展内容的客观条件制约,以及法制规范的落后、管理的不科学、法政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农村法制建设的滞后,这种滞后带来的是行政、法治公信力的下降,进而引发“民政”矛盾,而这种矛盾在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又避无可避的倾轧于土地关系所关联的权益上。当这种主客

观因素在农村经济加速发展,各路英雄齐聚农村的背景下,而作为土地关系受益主体的农民在缺乏法制保护的情况下,那么矛盾与纠纷必然成为舞台上的主要内容。摆脱传统理念对农村法制的束缚,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求,结合城市化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对农村土地关系调整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问题的研究和新现象出现的探索,不断的充实和强化农村法制的内容与体系,以此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制度化、科学化、体系化发展。为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制保证。

六、依法卫农,照亮八亿心灵

就法治社会发展的本身而言,农村法治大时代的到来任重而道远,但是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来定位,农村法治水平的提升势在必行。加强农村立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法政工作人员素质,以实际行动逐步的恢复农民对国家行政法治的信心,严格依法保护农民阶级的农村经济主体地位,用法律的公正严明创造农村经济发展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对农村土地关系的法律界定,明确其承包、使用、流转、收益的主体来稳定农村土地关系,解决各种各样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实现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稳定土地关系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建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加快农村法制发展,从根本上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村土地关系现状作出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做好立法

打破以往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不够重视的格局,创新思维,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通过教育、文化、宣传等手段,及时的掌控农村经济发展的变化与需求,加强农村立法工作,不断的丰富农村法制内容,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充实的法律基础,建立以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维护农民合法却意为核心的立法、执法理念。通过法制化,不断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流转的管理,减少因土地关系问题引发的权益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界定、规范管理、提升执行力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相互概念、内容混淆,界定不清,未依法行政和维权树立了诸多障碍,所以必须消除政策调控对峙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法制明确的界定解决法律与地方性政策的冲突,树立法律对土地关系调整和管理的权威,恢复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保障农民充分实现法治内容中的各项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科学、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权益纠纷。同时应大力加强行政和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建设,尽量减少因为人为原因导致的矛盾与冲突。

三、加强司法保护,建立调解制度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种世界级的现象,那就是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内容冲突,关于农村土地关系所涉及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之间也存在着这种现象,通过司法实践,科学、公正地调整部门法之间的内容冲突,调整好农村土地关系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我们可以通过灵活的司法运行机制对农村的司法实践工作进行完善。首先,加大对农村法制信息的采集投入,使农村法制建设实现信息化,通过信息的采集分析,不断的调整工作内容和政策方法,通过司法实践的积累和科学整理建立农村司法实践工作特有的体系,实现学科化、系统化。

四、打破格局,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针对农村的法制发展实际情况,应高打破原有的法律援助范围,在法律实践中给予农村

更宽泛的法律援助内容,将农村土地关系相关的更多内容纳入到法律援助的空间内,使农民主体弥补因经济、知识水平、思想理念等弱势造成的法律权益维护上的残缺,使农民意识到法律公平公正,客观高效。同时加大农村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投入,弥补因为农村经济落后所造成的缺乏的必要的法治成本,激发整个法制层面对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视和投入,减少农民自身因为法治造成的经济负担,提升农民自身法治参与的主动性,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营造农村法治的文化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在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律师协会《农村经济纠纷与农民权益探讨》

【2】李和平《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国家统计局经济数据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中户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7.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篇七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要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必须明确消费者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一规定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目前, 金融领域的消费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消费, 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金融理财等。二是特别性金融消费, 包括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特别类金融产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三是金融衍生产品消费。

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对以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消费理论界没有争议, 但对特别性金融消费和金融衍生产品消费是否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 理论和实务界认识不一, 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可否将高风险的投资性消费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

综合专家学者的各种定义,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包括投资风险产品的自然人。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机制没有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而相应的建立起来, 在生活中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但在实践中, 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比较少, 而财产安全权则常常会受到侵犯。如ATM机取出假币、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存款账户、股票账户等资金的安全, 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等。

(二)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实践中,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到的侵犯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风险提示不够;收费依据不充分、不透明;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

(三) 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在银行业中较为普遍, 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信息收集方面。实践中存在着收集信息范围过大, 要求客户提供与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信息等情况。二是客户存款信息保护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客户存款信息保密规定的过于笼统, 无法规范对客户存款信息保密的具体行为。有些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 违法为他人提供另一方的存款信息。三是金融机构业务外包存在泄密现象。有的金融机构在实施业务外包过程中忽略对客户信息的保护, 导致泄密现象时有发生。

(四) 侵害消费者征信权益

金融机构侵害借款人征信权益的问题较严重, 主要表现为:一是盗用身份信息放贷, 损害他人信用记录;二是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是滥用信用报告瑕疵而拒贷;四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五) 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实践中, 金融机构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 许多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及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 大多数时候无法或者不能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条款。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完善;二是现行金融业基本业务规则制定的取向上偏重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三是行业自律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用不够;四是金融消费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等等原因。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首先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 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 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其次要在条件成熟时, 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 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定《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 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 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 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 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 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又能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 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二)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建议仿效欧美国家的做法, 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机构, 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三) 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行业组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关于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法律, 强化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四) 建立科学的纠纷处理机制

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消费者保护领域, 强调纠纷解决的效率性, 因此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受到广泛重视。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化, 降低诉讼成本,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

(五) 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篇八

(一)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晓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产品用途、性能、收益、风险、计息方式等信息。并且在金融消费者要求其对出售金融产品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时,不得故意不配合。

(二)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偏好,自主地选择金融经营者作为交易对象,并且选择交易是否做出的权利。

(三)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机构必须遵照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强行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或在相关合同中设定规避义务或者违反公平的合同条款等方式,应使金融消费者享有能够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四)隐私权。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姓名、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信息泄露给他人。

(五)求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因他方的责任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和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法律向金融经营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赔偿可通过上级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实现。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还未能得到全方面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知情权受到侵犯。由于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了解仅停留在基本政策层面,不能深入全面的考量其潜在的风险。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竞争压力逐年增加,为达到更多盈利的目的,金融机构会向客户推荐一些高收益的产品。但是高收益需要以高风险为前提。故而金融机构会采取避重就轻、甚至可以隐瞒其风险的方式,片面地提供金融信息。这种行为使金融消费者无法对金融产品完全了解,往往会贪图高收益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最终有可能使财产权益蒙受损失。

(二)自由选择权受到局限。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金融消费者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业务并不能完全细致地了解,且金融机构对产品信息有选择地披露,使得有些追求业绩的工作人员有机可乘,诱导消费者,使其很难做出正确选择。第二,有的金融消费者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进行金融交易时,被要求投保、浮动贷款利率等等,这些增加的条款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三)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由于金融消费双方实力的不对等,金融消费者在财力、物力、专业知识及团体性方面都处于劣势。因此很多时候,对于金融机构罗列的五花八门的费用及限制性附加条款,消费者只能服从。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严重侵害,难以实现。

(四)求偿权无法保证。数据表明,我国现在金融消费者向有关部门的致电或来信中,咨询业务、投诉占了很大比例,这集中体现了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性能等信息并不了解的情况。之所以会有这种情况发生,是有限的专业知识、不对称的信息造成的,故而我们不难推断出现阶段金融消费者所做出的交易并不是十分理性的,因为他们甚至都不清楚自己应有的权利。而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时,他们又因为头脑中“走司法程序耗时耗力,太过复杂拖不起”的想法,拒绝寻求法律援助,从而使自身权益更加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现如今,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银行从中获得了更多的行业优势,但是也面临更多的争议。这是因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银行往往加诸于消费者一些他们本不想接受的附加条件,例如跨行汇款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各种卡的年费等等。

在这样的金融消费领域下,我们需要相关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至今并未出台这样的专项制度,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虽然总体上对各个领域的消费基本起到了涵盖作用,但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其保护对象。它保护的并不是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下的消费者权益。从这点可以看出,金融消费的问题并不能完全通过《消法》得到解决。

(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应从四点入手,首先本着从公众利益出发的角度,金融监管应中分体现其信息的公示度,应对政策调整等带来的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作出及时公示,便于他们了解情况从而对金融交易作出调整,保障其知情权。其次,监管机构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高透明度。再次,金融交易中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内容、标准是什么?这些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桂东,使有法可依。最后,需要全国范围内的联动系统,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真实性作出保障,同时也要方面相关机构进行查找。

(三)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权有效行使,高效处理有关纠纷,应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金融机构内部。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解决的机制的好处在于其对金融交易的具体情况更方便了解,能更快掌握交易的时间、地点、双方情况,也更有利于更快解决纠纷。同时,这种处理方式的好处在于,第一,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金钱,优化了资源配置;第二,在不印象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前提下,起到了维护其信誉地位的作用。这种方法无疑对金融交易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2.专门的保护机构。我国应该设立一个公共管理部门,强化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尽可能维护市场信心、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以及减少金融犯罪将变得尤为重要。这样的部门需要有足够的信息以支撑其对风险进行评价、管理。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香港金管局的经验。香港金管局的职责是保障银行业的稳定运行,制止在金融消费中的违法行为,从而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减少犯罪率。通过他们对银行业的监管,不仅提高了银行的服务质量、减少了投诉,而且还有助于金融纠纷的调解。

这样的机构应兼具以下几点:

(1)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明确该机构的有关交易规则等问题,从而加大监管力度,减少消费者可能受到的侵害。(2)独立核算。避免其他部门或个人对该部门有关工作地任意干涉,使其保持独立性,从而有效发挥作用。(3)通过与消费者组织和金融组织密切地联系与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使各机构发挥的作用最大化。

3.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配套机构,祈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商品的增加,使我们面临更多的金融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若完全依赖于司法途径,则会面临人力物力的增加、时间的递性等等,这些都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它应具有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地解决金融纠纷或争端;

2.需要工作人员具有金融知识和专业技能,以便在解决金融纠纷或争议时尽可能地避免错误裁决地出现;

9.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篇九

尊敬的各位老师你们好!今天我说课的题目是《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小结串讲。下面我将从教材分析、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学法指导、教学过程等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教材分析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选自人教版高一思想政治经济常识第七课第二节的内容,本课内容所涉及的有关消费的知识,与我们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同时又是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向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课思想教育的落脚点之一。本课时包括三个要点: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二是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三是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形式和途径。

二、教学目标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对教材的理解,结合该课的特点以及所教班级的实际情况,我制定了以下的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透过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现象,认清问题的本质,提高学生参与经济生活的能力。(3)觉悟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1)消费者权利的内容;(2)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形式和途径。之所以确定其为重点,是因为学生对经济生活中的相关问题缺乏一定的社会阅历,并不真正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道怎么样维护。

2、教学难点——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性。之所以确定其为教学难点,是因为学生对这一内容缺乏必要的理性认识。

四、教学方法

由于理论知识的学习相对枯燥,为提高大家的学习热情,依据本课的教学目标及学生特点,我主要采用“案例+讨论”——“探究+自主”——“课内+课外”教学方法。通过学生自读课本使其大致了解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再通过多媒体课件突出重难点,然后让学生进行总结归纳,使知识应用于实践,通过实践掌握重难点。

五、学法指导

我们常说:“现代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掌握学习方法的人”,因而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学法的指导。学习的重要作用在于使学生愿学、乐学、主动学、会学,在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和全面发展。在学习本节知识时,理清思路,加强记忆是关键。因此,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指导:

1、通过多媒体教学,培养学生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

2、通过提问法,培养学生勤于思考的能力

3、通过教师的引导,培养学生能够按着正确思路思考的能力

4、通过现场模拟,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六、教学过程

结合本节课的实践性强的特点,我采用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从内容和讲授方式上带动学生的积极性。根据以上分析,本节课所设计的教学程序分为以下环节:

1、创设情境,设疑激趣

2、理清知识,全面熟悉

3、总结反馈,升华知识

(一)教学引入

运用多媒体先给学生播放一组阜阳奶粉事件图文课件,将学生带入情境,激发他们学习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兴趣,并由此引出“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课题。

(二)全方位学习理论知识,实现教学目标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板书):这是本节课的难点。通过多媒体课件为学生展示两段关于“两个不同态度的木匠生产桌子而导致不同结果”的案例材料并向学生提出问题:

1、以上两则材料说明了什么?

2、你认为该不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什么?目的是通过学生对上述材料和问题的分析探究,得出结论:之所以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由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决定的。

多媒体课件材料:

材料1:一个木匠砍伐了大量木材,生产了许多六条腿的桌子,一边生产一边说:“我生产什么你就买什么”,买者认为桌子的腿太多,木匠对反映意见的消费者置之不理。结果导致桌子卖不出去。木匠很后悔,嚎啕大哭说“我不该不听顾客的意见呀!”

材料2:另一个木匠按顾客的要求,生产了各种类型的桌子,忙得不亦乐呼,生意兴隆。

2、消费者权利(板书):这是本节内容的重点。让学生列举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例?在这些事例中,消费者哪些权利受到了损害?目的是通过学生自己举例,自由讨论和探究得出结论——“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其他权利。

3、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形式和途径(板书)。这是本节内容的重点。我采用现场模拟维权活动的方法——学生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电话。目的是通过学生在课堂中拨打12315维权电话,咨询了解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形式和途径。让学生了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消费者协会和舆论监督等。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让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他人合法权益。

(三)课堂小结

谈一谈:本节课你学到了什么?

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由学生自己归纳、小结本节课所学的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四)作业布置:

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本节课的知识,我布置了课内与课外作业,并且告诉学生这是可以增加平时分数的,以激发他们自学积极性。

我布置的作业是:

1、课内作业:看课件中的漫画(农民买到假化肥,导致庄家绝产)以“我帮农民伯伯出主意!”为题展开讨论。

2、课外作业:组织学生阅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列举一个实际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这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思维能力。又可以增强政治课的兴趣。

(五)教学反思

本节课从实际案例出发,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轻松活跃的课堂气氛中达到教学目标。

七、结束语

各位老师,本节课我根据高一年级学生的心理特征及其认知规律,采用案例+讨论”——“探究+自主”——“课内+课外”的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放手让学生自主探索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对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内容的理解,力求使学生在积极、愉快的课堂气氛中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我的说课完毕,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10.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篇十

在如今互联网高度普及的时代,拥有全世界最多网民的中国,网络购物不仅成为了一种时尚,更成为了数以千万计的消费者必需的一种生活方式——大到家具家电,小到护肤品零食,都可以通过网购完成。2013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天猫淘宝在24小时之内创造了350亿元的销售业绩,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网民网购能力惊人。网购有着很多的优势,如商品种类多、购物成本低、购物时间无限制、购物地点无限制、享受送货上门服务等,因而获得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笔者就是为淘宝做贡献的网购族中的一员。

但是,在为网购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创造出的惊人的业绩和活跃消费市场感到惊叹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网购存在许多问题,如货不对板、退换货受阻、个人资料遭泄露、公平交易无保障、损害求偿难实现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它的整个销售过程存在第三方虚拟交易平台以及其货款支付和配送环节又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和快递物流公司的加入,使得其整个运作过程复杂多样,很大程度上还因为我国缺乏对网购的立法规范,使得网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乱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购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网络购物这一新兴的持续发展。

概括而言,网购存在危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网上支付安全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消费者支付安全的保障,但其还有待发展完善,相对应的法规建设也正在展开。网络安全是网购安全进行的前提,离开网络安全的支撑,网购很难安全进行。

第二,小额消费者维权“得不偿失”:尽管小额消费者占据了网购大军的主力,但是在遭遇伪劣商品和不良商家时,小额消费者却往往显得更加无奈。消费者想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高额的维权成本往往令消费者望而止步,不成比例的维权成本和实际财产损失间的反差,让消费者即使通过投诉或诉讼的方式成功维权也往往得不偿失。

第三,网上消费诉讼的管辖问题尚未明确:,网购中代办托运的送货方式在现实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普通网购消费者对是否由卖家包邮一事并未产生足

够的权利意识,而仅仅将其合算入商品价格之中。而一旦买卖

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买家才会发觉原本几元的运费竟会产生如此巨额的费用。

第四,卖方因欺诈而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突出: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触摸到实际货物,只能单凭浏览互联网上卖家提供的图片以及文字描述或者别的买家对商品的评论加以认知。这就产生了一个极大的诟病:实际货物与网络信息不对称。在我们的调查中,就有70%的人遭受过此类侵权。

笔者在一次网购中曾遭遇过因为购买物品与网上描述差距过大而要求退货,卖家一直含糊其辞,不做正面答复,最终因为退货要承担的来回运费几乎与所购物品等价而最终不了了之,愤然之下举起了最后的武器——给了该卖家差评,但是这种做法对该卖家的经营产生的实际影响却微乎其微。

反观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虽然存在既有法律法规文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不是专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其他与网络交易相关的立法有:《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规范了网络交易行为,但是由于缺乏统一性的规范和有力的执行措施而使得这些规范在具体实施上大打折扣。网购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知情权受侵害、安全权无保障、公平交易权难实现、损害求偿权难实现的状况层出不穷。

为了有效地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确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其稳定秩序,我国必须加速相关网络购物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大陆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文件效力都低于行政法律、法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几部法律适用困难,与电子商务有较大的冲突。由此可见,实行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刻不容缓。而加强对网购的立法,规范网购行为,制止网购侵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措施。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修改有关于网络购物案件的诉讼制度: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在有关此类诉讼的管辖原则上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

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这样修改有利于被侵权方参加诉讼,保护了其诉权实现,大幅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被侵权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网购产生侵权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时,举证困难,导致诉权无法实现。对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即由网商承担举证责任,以鼓励消费者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维权和证据的意识,实际举证能力很有限,很不利于维权,对此,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实属必须。

第二,为网购类案件设立健全的证据保留制度:加强推进电子商务信息登记认证保留制度。本条设想分为两大部分:第一,网商个人信息登记认证制度。这个制度的内容是将经营商的个人、企业的信息登记于相关部门,经确认合法才授予经销网店资格,而商铺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这样做能在受侵权人经受侵害时便于追寻侵害方,避免了侵权方脱离责任等尴尬境地;第二,网络消费信息记录保留制度。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将交易记录作为证据加以保留,同时也方便消费者、网商、司法机构查阅查证。这避免了无证可取、证据无效力等情况发生。建立商品信息认证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在网购环境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消费者无法直接与商品接触,往往无法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对此,可以由专门质检机构对于网商准备上架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广告的内容进行核实、排除不实宣传,同时不定期抽查网商库仓以保证消费者所接受的广告真实。

第三,完善网络购物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网购监管力度。不少网商充分利用网络监管难度大,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建立主动查处制度、甚至是成立相应监管机构,还电子商务干净的购物环境。确立先赔机制。即便是确认了侵权行为,消费者一般也难以获得赔付等补偿。所以为了保证赔偿权得以实现,可建立先行赔付机构,如专门用以赔付的账户。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或法人,都应根据其销售额按周期向账户交付款项,由银行实行管理监督,账户内款项专门用于先行赔付,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赔付,赔付后如银行有损失可向网商追索。以银行作为第三方可有效消除买卖双方之间不平等。

第四,出台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为了避免条块分割立法导致各个单行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我国应出台一部综合统一的《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对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如有需要,再分别就细节制定规章。这种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虽然难度较大,需要相当的前瞻性和立法技巧,但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第五:修改既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多年,着重对市场经济消极面的补救和对受害消费者的救济。但该法只适用于传统消费者,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仅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显然不够。网络购物涉及到多个主体,除了传统的卖方、买方,还有网络购物平台、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物流公司等。这其中,关于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最具争议的问题,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当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卖方和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可以这么说,明确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权利义务对于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利益至关重大。因此,我国可以仿效美国修改《统一商法典》的做法,修改既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中增加有关保障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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