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代表选举办法

2024-11-12

镇党代表选举办法(共9篇)

1.镇党代表选举办法 篇一

(差额预选办法)

中国共产党××镇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镇第×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镇出席中共遂溪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中国共产党××镇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的确定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县委提名的党代表候选人单列在选票上。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分别进行差额预选,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选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出席中共遂溪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不进行预选,实行直接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四、中国共产党××镇第×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名,差额×名;镇纪委委员应选名额为×名,差额 ×名;出席中共遂溪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应选名额为×名(含县委提名×名),差额×名。

五、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上一届镇党委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选名单和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选名单提交代表进行预选。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直接差额选举。

六、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选分代表团进行投票,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在同一时间进行。预选时,每个代表团设1个投票箱。投票结束,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由监票人将票箱送到大会计票室集中计票。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预选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预选候选人中重 新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为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候,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为序,按差额比例确定预选名额,再进行预选。如果第二次预选还不足额时,是否再预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七、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和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并进行,分三张不同颜色的选票,即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八、在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才能当选。

九、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正式选举中,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按缺额数,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又再次进行等额选举。

十、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得 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若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为序,根据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重新选举产生,直至选足额为止。重新选举时,候选人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

十一、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弃权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则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其姓名上面的符号栏内不要划任何符号。填写选票时,符号要清楚,符号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十二、预选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然后由主席团成员分别向各所在代表团报告被选举人预选得票情况。大会正式选举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三、大会正式选举时,设1个投票箱。投票顺序 是:首先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投票。

十三、选举设监票人×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必须是本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大会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四、选举过程,如遇到本选举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时,由大会主席团作出决定。

十五、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讨论,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2.镇党代表选举办法 篇二

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全国38个选举单位分别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2217名出席党的十七大的代表。

此次,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获得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同志对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会议专门进行研究,确定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政策规定,特别是充分借鉴近几次全国党代会尤其是十六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经验,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代表结构、改进代表产生程序、严格代表条件、提高代表质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对做好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经中央批准,中组部专门召开会议,对代表选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各选举单位认真贯彻中央要求,高度负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热情关注、积极参与,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稳步开展,顺利推进。

而各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总体上符合中央规定的十七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公认程度高,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此外,在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在坚持先进性的同时,十分注重广泛的代表性,当选代表的结构比较合理,各项构成比例均符合中央规定的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的比例提高。当选代表中,一线党员占28.4%,其中省区市和中央企业系统(在京)都超过了30%,比十六大时有所提高。这对于更好地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作用。

二、分布比较合理,各方面代表都有。当选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涵盖了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等各个领域,有工人、农民、军人、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干部,还有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代表。

三、女代表增加,比例提高。当选代表中,女代表445名,比十六大增加了63名,占20.1%,比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高0.4个百分点。

四、少数民族代表增加,比例提高。少数民族代表242名,比十六大增加了12名,占10.9%,比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高4.5个百分点。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42个少数民族有代表。

五、中青年代表增加。当选代表中,55岁以下的1561名,占70.4%,比十六大提高了7.2个百分点;45岁以下的416名,占18.8%,比十六大提高了0.8个百分点。

六、文化程度提高。大专以上学历的2068名,占93.3%,比十六大提高了1.6个百分点;高中(含中专)及以下的149名,占6.7%,比十六大降低了1.6个百分点。

3.镇党代表选举办法 篇三

2甘河子镇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

会选举办法

(2012年 11月14日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大会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届残联主席团由 9人组成,其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2名,党政领导干部及残疾人工作者7名;出席市残联代表大会代表4人,其中干部1名,残疾人3名,主席团委员和出席市残代会的代表的产生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进行等额选举,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和出席市残代会的代表候选人必需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第三条、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4/5方可进行。选举人有权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四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1人。由主席团提名,全体会议上代表举手表决通过产生。

第五条、本届主席团的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本届主席团聘任,经代表大会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主席团的主席、副主席,以及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和理事,均有新当选的主席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会后由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主席由主席团中各类残疾人

委员或亲友委员担任。各专门协会一般由3—5人组成,候选人由上一届残联提名、本协会代表推举,提交主席团实行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4.党代表选举办法 篇四

选举办法

(草 案)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中国共产党某某镇第十四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席某个市第十四届党代会的党代表均由某某镇第十四届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市委批准,某某镇第十四届委员会由11人组成,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确定委员候选人14人,其中差额3人;某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确定委员候选人6人,其中差额1人;某某镇出席某个市第十四届党代会的党代表6人,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确定候选人8人,其中差额2人。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二、中国共产党某某镇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席某个市第十四届党代会党代表的产生,均由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中国共产党某某镇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席某个市第十四届党代会的党代表均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三、中国共产党某某镇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

员会委员、出席某个市第十四届党代会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国共产党某某镇第十三届委员会根据基层民主推荐结果提出,提交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大会主席团汇总各代表团的意见,确定中国共产党某某镇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席某个市第十四届党代会的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再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四、中国共产党某某镇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席某个市第十四届党代会党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分三张选票,中国共产党某某镇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席某个市第十四届党代会的党代表各一张选票。三张选票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

五、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不同意的划“x”,如另选他人,请在另选人空格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O”。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

每张选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七、候选人得到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代表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当选。如果得到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半数以上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则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其候选人中进行再次投票。第二次投票仍不足应选名额或无法确定谁当选,是否进行第三次投票,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候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八、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晰,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对无法辨认的选票,不予计票。选票填好后,要按照总监票人的指挥,有秩序地亲自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到会、未到会的代表,均不可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九、代表如特殊原因填写选票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笔,代笔人必须完全按选举人的意见填写。

十、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由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通过,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已提名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市党代会党代表候选人的同志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一、大会宣布正式选举结果,报告所得票数,宣布当选名单时,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二、第十四届党员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进行。大会会场设一个投票箱,投票前由监票人当场验箱加封。选举开始后,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接着由主席团成员依次投票,最后由全体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开启票箱,当场清点选票数,然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在计票处统一计票。选举结果出来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5.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主持词 篇五

(200?年?月?日?午?时?分)

主持人:

各位代表、同志们:

现在举行本次代表大会的第?次全体会议。本次大会应到会代表?人,现到会代表()人,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请大会主席团全体成员,市领导上主席台就座。

本次会议的议程有三项:一是通过关于政府、人大、财政等几个工作报告的决议;二是选举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三是举行大会闭幕式。

一、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通过关于几个工作报告的 决议

关于几个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已经过各代表团认真审议,现在进行表决通过。

1、宣读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对这个决议草案代表们还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现在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同意这个决议草案的代表请举手。

…………

一致通过。

2、宣读关于人大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表决程序同上)

(表决程序同上)

3、宣读关于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草案。

(表决程序同上)

二、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 选举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

1、宣布大会选举的各项职务正式候选人名单。

本次会议,主席团依法向大会提名镇人大主席候选人1人、镇人大副主席候选人1人、镇长候选人1人、副镇长候选人?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镇人大主席候选人?人、镇人大副主席候选人?人、镇长候选人?人、副镇长候选人?人。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大会主席团确认:

XXX同志为镇人大主席正式候选人;

XXX、XXX同志为镇人大副主席正式候选人;

XXX同志为镇长正式候选人;

XXX、XXX、XXX同志为副镇长正式候选人;

2、通过大会选举的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名单 根据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代表团的提名推选,经大会主席团确认:本次大会的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建议名单如下(宣读监票员、计票员名单)……

各位代表对这个名单草案还有什么意见,请发表。如果没有意见,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报手……弃权的请举手……

一致通过。

3、请监票员、计票员开始履行职责,清点代表人数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4、分发选票。(对填写选票作说明)

各位代表,本次大会选举的选票有?张,红色的是

XXX职务选票,绿色的是XXX职务选票,黄色的是XXX职务选票,蓝色的 XX职务选票。请各位代表仔细检查核对自己所领取的选票是否有错漏。没有拿到选票的,有拿错选票的,拿漏或拿重其中一张以上选票的,请举手!(没有)

各位代表,选票拿到后,请认真阅读清楚选票说明,然后按照选票说明认真填写选票。特别要注意三点:一要看清楚应选职数(镇人大主席职务限选一人;镇长职务限选一人;镇人大副主席职务限选一 ;副镇长职务候选人?人,应选?人)。二要记住是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表决符号。投赞成票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O”;投反对票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X”;不画任何符号的当弃权。如果另选他人的,应在选票上的姓名栏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画“O”,不画“O”的,该另选人不计得票。三是填写选票应用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如果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不会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叫自已信任的人填写,但要自已投票。

各位代表有没有填写好选票?没有填写好选票的代表请举手!(没有)

5、检查票箱,开始投票。

(下面对投票箱作说明)选举会场设一个投票箱,请总监票员、监票员检查票箱!

(下面对投票顺序作说明)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投票后,监票员、计票员先投票,然后由主席团和代表按由左至右顺

序依次投票。

下面请监票员、计票员先投票。

下面请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各位代表投票。

……

6、总监票员向主席团报告发出票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对比,主持人宣布:

各位代表!根据大会总监票员报告,收回的各项职务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各项职务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可以开始计票。

7、总监票员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然后,由总监票员向大会公布计票结果。

(举行主席团第?次会议,确认选举结果)

8、宣布选举结果。

各位代表!刚才大会主席团对选举结果依法进行了确认。现在我宣读选举结果:

XXX同志依法当选为XX镇人大主席!(鼓掌祝贺)XXX同志依法当选为XX镇人大副主席!(鼓掌祝贺)XXX同志依法当选为XX镇人民政府镇长!(鼓掌祝贺)XXX、XXX、XXX同志依法当选为X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鼓掌祝贺)

9、颁发当选证书。

10、当选人代表讲话。

代表们、同志们:

本次代表大会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和大会主席团的主持

下,在上级人大和组织门的关心指导下,各位代表和列席人员认真商讨我镇的发展大计,对我镇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使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开成了加快我镇发展的讨论会和鼓劲会。经过全体代表、列席人员、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

现在我代表大会主席团宣布: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闭幕!

请全体起立,奏国歌……

6.镇党代表选举办法 篇六

1.妇女代表比例偏低,真正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和专业领域代表难保证

首先是妇女代表比例偏低。按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要达到22%,但从面上了解的情况看,妇女代表比例偏低是一个突出问题。从表一中可以看出,我们调研的四个市(县)中仅有B市的妇女代表比例相对较高,其余三市(县)妇女代表比例偏低,尤其是C市只有4.6%。女性代表资源本来就相对缺乏,加上代表竞争越来越激烈和传统思想的影响,当女性候选人和男性候选人一起竞争时,弱势的女性大多处于下风。各地普遍反映,尽管做足了工作,推荐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千方百计地保证女性候选人比例,但最后落选的往往是女性(如表一)。

其次是“老板代表”过多,真正基层工人、农民代表非常少。浙江省民营企业多,一些企业家在经济实力增强以后,对政治地位和政治利益的诉求也随之增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争当人大代表。从换届选举代表构成情况统计报表的数据看,工人农民代表比非国有企业负责人代表(老板代表)所占比例大(如表二)。

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工人、农民代表背后的真实身份是企业总经理、董事长等。由于工人、农民代表名额多,有些老板采取“迂回”、“曲线”的方式,在农村的以农民身份参选,在城镇的则以工人身份参选。这种老板“假借”工人农民身份当选人大代表挤占基层工人农民代表名额的现象,目前已经比较突出,经济发达地区尤其严重,真正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不到5%,而老板身份的代表占到50%以上。金华某市两级人大代表中,就有将近80%的代表是老板,真正的农民代表只有十三四个,而一线工人代表空缺,有人戏称人代会变成了企业家俱乐部或商会。

第三是专业领域代表少。从我们调研情况看,A市、B市、C市、D县市(县)级代表中教科文卫体专业人士和经济、法律专业人员代表总量非常少,占四市(县)代表比例分别为3.39%、6.2%、2.7%、8.6%。有的地方科技、体育、文学艺术以及律师、金融行业代表几乎是空白。

单纯从统计表上看,代表结构比例基本符合要求,但隐含着结构不合理的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的代表比例结构划分不科学,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而导致的。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已使社会的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再是简单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将人大代表划分为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解放军等几大类的方式已不能反映现阶段社会各阶层的构成变化状态。一是难以界定代表准确身份。由于划分过于宽泛,代表身份越来越模糊,只要是大专以上学历的都可以划分为知识分子;只要是农村户口的都可以划分为农民;只要是在工厂上班的都可以划分为工人。这样造成具有多重身份的情况较多,比如农民企业家,可以划归农民,也可以划归工人,受过高等教育的还可以划归知识分子。二是一些新兴阶层、行业没有或很少有代言人。如外来务工人员,日趋发达的第三产业中从事金融、计算机服务等人员在代表身份划分中无法体现。三是统计随意性较大,给老板当选代表有空可钻。具有交叉身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机动地划分为其中的某一种身份。如前所述,企业家可以“多样身份”参选,挤占其他代表名额。这种划分方法的选举结果,事实上已经影响了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代表大会吸收民意、广纳民言、集中民智的优越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2.当选代表条件难操作,一些代表的素质不甚理想

代表素质难以保证和提高是人大代表选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代表的具体资格条件,使一些明显不具备代表素质的人钻法律漏洞当选。这次调研中发现,被判处缓刑的、因赌博嫖娼犯罪的、因经济原因服过刑的等等,有若干名被选为人大代表。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即使选举文件中规定了“不宜”[1]、“不适合”当代表的情况,选民依然提名推荐,或者干脆以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选举此类人员。另一方面,部分代表素质存在欠缺也与硬套代表比例结构密切相关。一些地方为完成代表比例结构,工作简单、粗糙,不强调代表素质,导致一部分选出来的代表素质不能满足代表履职的需要。

3.优化结构和提高素质的应对之策

——逐步完善代表结构划分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有关课题研究中,设想将人大代表划分为9个类别,即农业从业人员、矿业和制造业从业人员、商业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解放军和武警、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2]。如何科学地设定代表结构及比例,更好地体现现阶段社会阶层、利益格局多样化的特点,是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科学划分选区。由于代表候选人分布不均匀,可能会出现条件、素质强的候选人集中在一个选区的情况,这样既浪费有限的代表资源,又容易导致素质强的一部分候选人落选。比如将教育界的人员划分为一个大选区,既能保证相应的比例结构,又能择优而选。又比如上文提到C市,妇女代表仅有12名,而该市某个街道就产生了6名妇女代表,其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介绍主要是划分好选区起了关键作用,在妇女就业相对多的地区或行业单独划分选区或将两名具有候选资格的女性划分在一个“两选一”的选区,就是比较有效的做法。为此,要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可采用混合划分法、单独划分等多种形式,把选区划分与实现代表结构合理和提高素质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明确代表资格要件。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做资格条件的区分,具有选举权的同时也有被选举权。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实现公民被选举权的普遍性[3]。但是选举的目的在于选优。法律虽规定即使犯罪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可参选,这只是合法性的要求,标准较低。代表先进性,是一个标准较高的要求。因此,要求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高于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是必要的。基层人大同志普遍反映,尽管有的选举文件规定了代表素质条件,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法律依据,还是难以得到选民的支持。

选举法可以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代表的基本资格要件,同时赋予选举委员会审核代表资格要件的职责,便于基层人大在组织选举中加以把握,也使选民明确推荐代表候选人和选举代表的标准。比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应当如何理解?如何才能认定为具有代表履职能力?总之,鉴于代表的先进性考虑,思想品德、守法情况、联系选民程度、基本能力和参与决策的水平都应纳入基本要件,可以采取定性和列举的形式加以规定。

——充分掌握代表资源。在选举前,相关选举工作机构就应深入农村、厂矿企业、社区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代表资格要件,摸排代表候选人资源情况,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公认政治素质好、能热心为民办事、社会活动能力强的人员信息,特别要注意掌握一线工人、农民、妇女以及有关专业领域人员代表资源,在此基础上拟定组织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总体方案,增强代表候选人提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高正式代表候选人素质。差额选举,就本质来说,是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因此,可采用足额提名法,提高差额数,按照选举法规定初步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一倍的最高幅度提名,使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有比较大的选择余地。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要对初步候选人的素质进行考核、审查,避免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素质存在欠缺带来被动的情况。

(二)保障外来人口的选举权尤其是被选举权的问题

1.外来人口选举平等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流动性日渐增大,目前,浙江省流动人口已超过1400万,外来人口约有1200万。法律虽然对流动人口如何参选作了规定,但在实际中外来人口选举权利尤其是被选举权的行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者应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但实践中,由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的具体条件不同,一些外来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存在分离倾向,被选举权难以实现。一是法律虽然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参选,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居住一年以上等参选条件的并不多,如浙江省某市外来人口有20万,但参选的只有1万人。不符合参选条件的流动人口,费时花钱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不够现实,很多都以委托投票的形式参加户籍地的选举,委托的亦只是“投票权”,因为流动人口在户籍地以外工作和生活,不可能被户籍所在地选为当地的人大代表。这种制度设计使得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被选举权“架空”,无法实现。二是流动人口在取得户籍地的证明后,可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但现居住地的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当地的户籍人口来确定的,不可能为外来人口当选增加代表名额,现居住地一般也不愿意拿出当地的名额来让外来人口当选,这种情况下,外来人员就鲜能当选,“当选权”也难以实现。如表三所示,几个地方外来人口有一定的参选数量,但仅有B市一位外来企业主当选市人大代表。因此,“外来选民”无论是通过委托投票的方式参加户籍地的选举,还是取得户籍地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他们所实现的往往只是“选举权”,而“被选举权”很多情况下落空的。

从表三中可以看出,外来人口在浙江省有的地方已占到当地人口总数的35%到50%,面对如此庞大的人群,其代言人少之又少。这种被选举权的缺失直接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是利益诉求不能充分表达,外来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外来人口缺乏政治话语权,处于政治边缘化地带,参与制度规则制定的机会就大大减少,政治上的“公民身份”就会弱化,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4]。特别是影响到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无法充分享受公共资源。二是政治参与渠道不畅通,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和谐。没有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就连自己的劳动所得受到损害时也感到诉求无门,他们就会对当地归属感不强,很难融合到主流社会,个别甚至会诉诸非法、非正常化的过激手段,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对抗心理,这样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和谐社会在于共建共享,外来人口在为当地社会建设作贡献的同时,理应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2.外来人口选举权利的救济

——适时修改法律,使代表名额分配体现选举权平等性。从短时期来看,基于户籍制度未作根本改革,要求代表名额按照居住人口来确定的条件还不具备。要完善相关法律,当地户籍人口的代表名额仍沿用原来的规定,而外来人口集中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若干代表名额,且名额实行专用。至于具体增加多少名额,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各地外来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作出原则规定。长远来看,应当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使公民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与户籍脱离,尊重流动人口意愿,凡是符合条件的,由其决定在哪里参选,并为流动人口的参选提供必要保障。

——完善外来人口当选代表的技术手段。外来人员在当地社会基础薄弱。建议在外来人口相对集中地单独划分选区,其他分散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就近原则到单独划分的选区参选;同时也尊重外来人员意愿,可以选择和当地人一起划分混合选区参选。为了保证选举的成功率,相关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深入外来人口集中的单位和居住区,及早调查了解可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人员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外来人口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工作,保证外来人员代表选好选足。

——增强外来人口代表履职稳定性。针对外来人口流动性大,影响代表工作的连续性等问题,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当选代表的管理工作。如外来人员代表候选人要先作出履职承诺,保证当选后一届内不随意流动;当地政府对当选代表在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照,使他们能安心在当地工作,减少流动性;完善代表辞职和补选制度,外来代表离开当地应当提出辞职,当地人大应当建立一种程序合法而又相对简单的外来人口人大代表的补选程序。

——树立外来人口平等享有选举权利的观念。保障外来人口的选举权利,不仅有利于外来务工者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是一条当地政府和部门听取外来务工人员意见与建议的良好途径[5]。应当更新观念,增强包容意识,消除各种各样的社会偏见,为外来人口政治参与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建立选民登记信息网络。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政府上网工程已经延伸到乡镇基层,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居民身份证管理为基础的选民登记信息网络,使选民登记机构仅凭身份证号码就可查询公民的基本情况,不仅可以使选民信息资源共享,免去提供书面选民资格证明的繁琐程序,降低选举成本和提高运行效率,还增加了选民资格的公开透明度。同时,规定法院刑事审判中凡涉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同时报送选民登记管理机构,为选民资格的审核提供及时信息[6],解决异地选民资格审查的困难,以信息化手段和技术支持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实现。

(三)界定、防范和应对贿选的问题

1.传统意义上的贿选拉票行为呈现新的演变特点

——争当代表越来越激烈,引发贿选的潜在因素增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大作用的发挥,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不少选民特别是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个私企业老板当选人大代表的期望很高。但是,由于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思想的负面影响,人大代表选举竞争不同程度地受到经济利益驱动,一些贿选行为时有发生,变相拉票等行为也一定程度存在。虽然公开查处的贿选案件不多,但是引发贿选的因素在增多,潜在的贿选问题大量存在,并且有逐渐发展的趋势。

——贿选表现手段越来越隐蔽、形式趋于多样化。由于选举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财物贿赂选民是违法行为,因此,直接采取金钱和实物贿赂选民并不多见,而是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多样化了。一是事前承诺事后兑现的较多。为躲避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设置的防线,也为了规避法律条款,“私下承诺”、“事前承诺”,等到选上后再来兑现钱物,“秋后结账”的做法已呈现出一种趋势。据基层人大同志介绍,有的人即使不当选也兑现,为的是下次选举包括村委会选举能够继续得到支持。二是候选人“收买”候选人。为防止两败俱伤,有的地方出现候选人之间私下协商,由其中一人出资“收买”另一名代表候选人,要其退出选举。三是以“误工补贴”的形式要求员工积极参加选举。企业老板想当代表,就鼓励企业员工参选,并且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误工补贴”费。误工补贴一般都数目可观,员工拿了所谓的误工补贴,当然就投老板的票。一些企业老板之间关系比较好,甲企业老板想当选,就鼓动乙企业老板帮忙,由乙企业老板付给员工误工补贴,再由甲企业老板暗地“买单”,来达到当选的目的。四是为争取更多的选票,在外来员工参选上做文章。一些企业老板为了让外来员工能在本地投票,增加自己的得票率,给员工放假,让其回乡办理户籍证明资料,并支付车旅费、误工费等,以此达到获得高票的目的。这种情形不仅侵害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同时也造成了选举的不公正,应引起高度重视。

——贿选认定难、举证难、查处难。对于解决贿选问题,归纳基层人大同志的意见,主要存在“三难”。其一,认定难,我国法律没有设定贿选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贿选是破坏选举的主要手段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选举罪。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金钱实物形式是贿选,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对贿选的既遂与未遂也理解不一,有承诺说、谋取利益和贿赂取得说等几种[7]。即只要行贿者表示了承诺就可以定;只有行贿者获取了利益,当上了人大代表才可认定;只要受贿人已经收取了贿赂,即可认定。究竟以哪一种方式作为认定标准,没有定论。基层人大在认定是否是贿选时也感到无所适从。其二,举证难,既然收了钱、拿了东西,一般不会承认;证据链不完整,向选民拉票贿选,更多的是通过中间人进行的,往往“只闻其声,不见其形”;还有就是竞争落选的一方举报,这种情况不在少数,但大多查无实据。其三,查处难,由于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对贿选判定和掌握较难。

2.遏制和预防贿选的思路与对策

——创设公平竞争的平台。公平、透明的竞争有助于人们选举权的充分行使,保证候选人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既增强选举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候选人的贿选动机,又有利于选民对今后当选代表的监督。相反,宣传自我的平台如果缺失,候选人往往会寻求非法的途径[8]。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前,有的地方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如认为同一个选区内的选民对代表候选人都认识,图省事、嫌麻烦,不愿搞见面活动。这种看法存在片面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仅仅是停留在知人、知名和知情的层面上,选民对候选人的政治态度、价值取向、参政意识、个人气质、与选民联系的程序以及当选后的设想都应当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对于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仅要成为公平正当竞争的机制,还要进一步丰富其形式和内容,候选人可以发表演讲,回答选民提问,承诺当选后如何履职等,从而让选民手里的选票更具选择性和针对性。此外,应当建立候选人承诺制。既然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也要对候选人提出“诚信”要求。有些地方反映,实行候选人承诺制是防范贿选行为的有效措施[9]。可以强化候选人的自我约束,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端正选风并从源头上遏制贿选。针对目前贿选取证难、查处难的特点,加强预防贿选机制是关键之举。关键在于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早制订预案,密切关注选举动向,畅通选举信息,营造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干扰破坏选举活动的高压态势。如在进行试点时,一旦发现苗头,有关部门就应迅速介入,立即调查处理,把贿选动向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其产生良好的警示作用。要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可能发生的非法竞选活动,对一些脱离选举组织自行张贴传单、印制宣传品或到处游说等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制止,防止其演变成贿选行为,确保选举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引导选民珍惜民主权利。部分选民对眼前直接经济利益的取得更甚于对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的关注,一定程度上对贿选现象起到了助长的作用。所以,要通过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其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

——完善选举法律监督制度。“选举监督为完整的选举制度所必需”[10]。我国在建国初期也设置选举法庭,来专门审理选举违法案件。目前,我国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可以界定为贿选。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应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对拉票、贿选的形式、情节、数量要有具体界定,便于基层人大和司法机关操作执行。

注释:

[1]浙江省永康市《永康市市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四个“不宜”提名和确定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一是近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二是近五年内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是因违法违纪正在受政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理未结案的;四是受身体条件限制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他部分市(县)也有类似的“四个不宜”、“五个不合适”的规定。

[2]尹中卿、施祖军:《如何完善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http://service.china.cn,2004年3月25日。

[3]王学军:《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1期。

[4]王小丹:《保护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年第11期。

[5]《七名外来务工者当选义乌市大陈镇人大代表》,载《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4日第2版。

[6]周海燕:《谈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7期。

[7]李伯钧:《关于贿选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9期。

[8]王晓敏:《从“贿选”事件频发看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理论探讨》2002年第5期。

[9]浙江省某市一街道16名市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前在《选举承诺书》上签名,并张贴公布,向全体选民公开承诺不采取任何违反选举纪律和违反选举法的行为。据当地人大同志反映,该街道换届选举工作开展顺利,风清气正。

[10]王雅琴著:《选举及其相关权利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7.职工代表选举办法 篇七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产生出符合职工群众愿望的高素质的职工代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全过程,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公司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具有审议建议权:

(一)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二)公司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具有审议通过权: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人员具有民主选举权: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人员具有民主评议权: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具有审查监督权: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新当选的职工代表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由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以下30名代表组成:

(一)公司党总支推举党员代表3名;

(二)公司工会推举工会代表3名;

(四)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24名(已经推举为党员代表或工会代表的,不再占有民主选举的被选举权名额)。

第十二条 代表条件:

1.代表必须是公司在职职工。

2.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3.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办实事,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民主选举代表的程序和办法:

全公司以部门和部门组合为单位划分为七个选区,各选区按分配到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1.各选区应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区职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人数不得低于本选区人数的70%。

2.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无记名投票选举时,应指定监票人、唱票人、记票人,当场记票、宣票。

3.当选代表的得票数应高于选区人数的50%,在超过选区人数半数以上的得票人中,按得票数由多到少的原则确定代表。

4.选票超过半数的得票人不足代表名额时,可再补选一至二次,若补选二次仍不能确定则不再补选。

5.各选区代表选举完毕,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提交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代表名单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分配:

一选区**部(职工**人),代表名额:*名,负责人:***。

……

8.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篇八

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分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代写。

四、投票起止时间:2011年12月16日8:30-11:00。

五、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六、投票站点设立秘密写票处。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八、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人,进行差额选举。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九、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选 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出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十一、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为2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经过两次选举仍未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十二、设多个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投票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

十三、各选区根据召开选举大会或分设投票站个数配置票箱(含流动票箱)的数量,设总监票员2名,监票员2名,计票员1名,分别负责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选举和选区的统一计票工作。总监票员、监票员和计票员由各选民小组推荐,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审定,并向选民公布。每一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及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

十四、选举结果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

9.镇党代表选举办法 篇九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候选人提名;候选人申请

中图分类号:D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9-01

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作为整个选举过程的初始环节,提名的程序是否民主、过程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能否产生符合民意的代表。我国目前的基层人大选举制度关于候选人制度上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基层人大选举候选人制度的缺陷

(一)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的缺乏。

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的缺乏主要体现在候选人素质、职业及居住等三个方面。第一,素质要件。除了现行《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外,没有其他法律规定了候选人的资格问题,特别是候选人的能力、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这导致基层人大代表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部分当选的人大代表缺乏履行职能所必备的能力和素质要求。第二,职业要件。在基层人大代表中,有很大一部分基层人大代表是由同级行政、司法机关人员兼任,特别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兼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上下两级人大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虚化,基层人大监督的权威必然降低。第三,居住要件。有好大一部分基层人大代表不了解选民意志,也不主动联系选民,责任意识淡薄,这是因为这些代表并非同地域选举产生,缺乏居住资格要件。

(二)候选人推荐申请制度的缺乏。

,我国在候选人申请制度上实行的是提名推荐制,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候选人申请制度。在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实践中,由于工作繁重,收入微薄以及代表的兼职身份让一些候选人参选意愿不强烈,他们可能是为了服从组织的意思,也可能照顾选民情面而被当选为人大。这样选出的基层人大代表很难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这正是缺乏基层代表候选人申请制度导致的后果,使得部分当选的人大代表既缺乏履职的强烈意愿,也不具备履职所必须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基层人大代表承担着上传下达、沟通反馈民意的纽带功能,应要求其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这也是人大代表为更好的履职所必备的素质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代表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特别是对候选人素质、职业和居住要件上的规定应更加明确、具体,确保选举产生的基层人大代表都能充分发挥代表职能,切实为选民服务。同时建立规范化的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

二、基层人大选举候选人制度的完善

候选人提名和申请程序是基层人大直接选举制度的关键环节,它们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候选人的产生和整个选举的民主程度。笔者建议有必要明确代表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引入候选人申请制度来进行完善。

(一)明确代表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

第一,素质要件。从文化素质来说,基层人大代表应具备基本的读写能力、法律知识和文件阅读能力,这样才能更好的审阅各项报告,履行代表职权;从政治素质上来说,基层人大代表应该讲政治、讲原则、讲立场,遵守党纪国法,在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既要积极发挥基层人大对地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又要自觉服从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并努力承担起上传下达、沟通反馈民意的纽带功能;从道德素质上来说,基层人大代表不仅应具有为选民服务的强烈意识,还要有不怕挫折、百折不晓的崇高品质以及为选民谋福利的精神勇气,真正体现选民的意志,成为称职的人民代表。

第二,职业要件。基层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其一项基本权力。可在选举法上规定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本职工作与人大职能有冲突的行政、司法官员不得遴选为候选人。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与领导体制,如不能全面禁止这种兼任现象,则需要具体规定行政、司法官员担任各级基层人大代表的上限比例。

第三,居住要件。虽然《选举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居住期限限制,但是,由于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实行的是地域代表制,因而对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居住期限进行一定的限制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在当今许多国家,居住期限都是本国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一种必备的资格要件,只有具备一定的居住期限,才能保证代表知晓本地区的社情民意,才能真正做到切实为选民服务。

(二)建立规范化的候选人申请制度。

在基层人大直选中建立规范化的代表候选人申请制度对于增强代表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代表职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我国基层人大候选人申请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首先是候选人提出申请。在候选人申请环节,不仅应确保申请人都是主动、自愿的,而且还要确保申请人本身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为选民服务。可采取签署对选民承诺书等形式规范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后的行为,强化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作用。其次,选举委员会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核。在候选人资格审核上,选举委员会应该重点加强对申请人素质、职业和居住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申请人具备人大代表所必备的各项履职能力和履职条件。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不违背选举平等的精神,事实上,平等是在承认差别前提下的机会平等,由于人们行为能力差别的存在,特别是人大代表自身属性的需要,适当提高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不仅不违背选举的平等性原则,从选举实践上来说,也更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有利于实现选举的真正意义。最后,对符合条件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公示。在选举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最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张榜公示。

候选人申请制度通过明确候选人提名资格和建立候选人申请制度,不仅能够发挥提名推荐的择优功能,还能增强选民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代表责任观念、增强代表服务意识,有利于基层人大选举候选人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张谦元著:《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李晓波撰:“基层人大直选中候选人提名确定程序研究”,成都:四川农业大学2013年。

[3]方世宏撰:“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年。

[4]王开宇撰:“论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选举权利的保护”,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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