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联合会会章程

2024-09-30

工商业联合会会章程(共2篇)

1.工商业联合会会章程 篇一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目录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摄影家协会(简称稷山摄协)。

第二条 性质:***县摄影家协会由县热爱摄影事业的人士,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性、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县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县的摄影工作者、爱好者开展理论研究、创作、交流和展览、展示活动,为普及、提高和繁荣我县摄影艺术事业,宣传大美***、建设魅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稷山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受***市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县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一)组织动员本县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学习科学理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自强不息,开拓开放,积极从事摄影创作,繁荣摄影文化。

(二)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摄影评论和摄影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摄影刊物,总结交流摄影创作经验。

(三)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摄影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摄影培训,提高摄影家的素质,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促进摄影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认真办好***县摄影艺术展览和各种形式的以大美***、魅力***为题材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宣传大美***、魅力***成绩优异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五)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努力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根据入会条件,积极慎重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摄影艺术创作队伍。

(七)在***县委宣传部和县文联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八)积极反映团体会员、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法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九)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十)加强同市摄协和各兄弟市县摄协的联系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要求入会;

(三)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是***公民和在***县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

(四)凡加入***县摄影家协会的会员,经办理登记手续和交纳会费后,为本会会员。

(五)本会会员要求加入运城市摄影家协会者,经本会推荐,按照市摄影家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2名会员介绍;

三、交本人摄影作品4幅;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摄影方面的优秀作品、研究成果及各种活动情况;

六、协助本会举办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原因,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得冒用、乱用、滥用本会荣誉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严重违法乱纪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文联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主席团由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摄影骨干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一年一次的总结大会和五年一次的会员大会;

四、向总结大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副主席人选;

十一、推举为开拓和推动我区摄影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奉献精神,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协会管理;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协会有重大贡献者;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选任时年龄不得超过65岁,但必须在稷山县内工作和生活,如调离外地工作或去外地生活的,其任职将自动免除;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毎年能完成任职公益、公共考核分值。(若低于考核分值70%的,其任职将自动免除。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职务会费(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按最高任职交,不重复交纳职务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增补或罢免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副主席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工作;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工作;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协助所在分会会长完成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分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职务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参照国家社团相关规定,协会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稷山县摄影家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县文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文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经2011年8月8日第一次常务事理扩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摄影家协会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工商业联合会会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是全国工商联领导下非营利性的新能源产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新能源产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协助会员建立品牌、开拓市场、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新能源产业及与新能源产业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或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二)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三)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决定设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报全国工商联批准;设秘书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3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报批准。常务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一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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