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督察方案

2024-09-28

安全生产执法督察方案(精选10篇)

1.安全生产执法督察方案 篇一

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专项

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按照xx工作要求,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为督促解决本领域内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居住环境,努力提升市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现制定了《2017年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工作方案

xx 2017年9月7日

— 1 — 附件

2017年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工作方案

为落实xx《2017年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现制定我局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的总体要求,围绕市安委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市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市区两级xx统筹协调下,积极履行综合监管职能,推动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联合督导组在发现问题、告知问题、整改问题、反馈问题中的督察督办作用,督促解决本领域内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努力提升市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督察任务

结合xx部门工作实际,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事项有:

(一)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包括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等。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包括店外经营、乱堆物料、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未按规定扫雪铲冰、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包括(利用燃气罐、燃煤从事)无照经营(售卖食品)等。

(四)市政管理方面。包括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盲道);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等。

(五)停车管理方面。包括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

(六)环境保护方面。包括(未及时清运枯木、枝叶)露天焚烧等。

在日常工作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上问题开展督导检查。

三、工作职责

(一)xx,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场督查、取证、跟踪督办、整改反馈、复查、考核以及《监管通知单》的派发;

(二)xx,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方案,相关材料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三)xx科,负责为督查工作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持工作;

(四)xx科,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违法建设进行督查;

(五)xx科,负责提供督查工作的装备支持;

(六)xx科,负责保障督查工作的影像资料记录、留存,以及督查信息的撰写;

(七)xx,负责提供督查工作的车辆支持。

四、工作流程

采取明查、暗查、交叉、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严格执行“现场检查—取证核录—跟踪督办—整改反馈—复查验收—考核评价”的六步工作流程。

(一)现场检查。市区两级联合督导组将安全生产检查列入

— 3 — 重要督察专项,每周制定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聚焦、领导关注的安全生产问题应随时赴现场督察督办,必要时应组织召开现场协调工作会。

(二)取证核录。市区两级联合督导组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均要进行现场取证,留存影像资料,及时编发《联合督导督察通报》;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将问题及时核录,建立台账(包括时间、区域、形态、规模、责任单位、整改情况等要素);每周、每月、每季对问题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三)跟踪督办。市区两级联合督导组对检查发现、热线举报、媒体聚焦、领导批示的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派发《监管通知单》进行跟踪督办。一般性问题,按照职能划分向城管系统或其他责任部门派发《监管通知单》限期整改;对较为严重的综合性问题,向属地政府派发《监管通知单》限期整改。

(四)整改反馈。属地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接收《监管通知单》后,主管领导应及时做出批示,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和疏堵结合措施,防止问题反弹。属地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按照联合督导组和《监管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或电子版《整改反馈单》形式向联合督导组反馈。

(五)复查验收。对于派发的《监管通知单》,市区两级联合督导组均要对反馈的整改情况进行逐一复查验收。复查验收时应认真负责,留存影像资料,并将认定结果录入台账,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六)考核评价。市区两级联合督导组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将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监管通知单》的整改、反馈情况,列入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评价。

五、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双纳入”考核。

一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专项考核。将安全生产问题纳入“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定期制定考核计划。

二是对派发的《监管通知单》纳入考核。对检查发现的所有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均向属地政府派发《监管通知单》进行督办,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要正确领会市委市政府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的重要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对营造安全有序城市环境和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意义。要紧绷安全的弦,将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日常之中,贯穿到始终。迅速明确工作责任、做好任务分解,广泛开展动员部署,确保思想统一、行动一致。

(二)落实责任,从严督导。要依托市区两级城管执法协调办,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利用借大事解难题的挂账督办模式,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导向,坚持早排查、早挂账、早整改,深入细致、不留隐患。要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把风险控制在前、把隐患消除在前、把事故防范在前。

(三)通报反馈,加强宣传。要在高标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

— 5 — 督察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通报》的宣传作用,用及时有效的工作措施、丰富的现场照片及详实的工作数据做好工作经验总结,突出反映联合督导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和亮点。

xx局

20xx年x月x日

2.关于渣土执法管理督察通报 篇二

为认真落实市局8月20日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紧急会议精神,自8月22日,市局建筑垃圾执法管理督察队加大了每日对建筑出土工地值守人员履责、队员执法巡查及领导带班检查情况现场督察力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效果

(一)传达落实会议精神行动较快。8月20日召开全市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紧急会议后,各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局领导指示要求,当夜召开会议传达市局会议精神和部署落实工作,迅速调整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力量,并按市局要求及时成立夜间督察工作组,每晚有领导干部带班加强重要路段和易发生渣土污染路面执法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基本做到及时解决,通过对建筑出土工地现场督察督办、路面巡查执法,违规运输渣土的车辆得到有效扼制,主干道路面污染情况明显减少。

(二)值守人员在位和保洁工具到位较好。从检查情况看,自市局会议以来,市区两级值守人员在岗到位情况明显好于过去。保洁工具配备现场会以后,各单位按照市局领导指示要求,及时更换和配备了保洁工具,各建筑出土工地保洁工具按现场会要求基本配备到位,从现场检查情况看,每 1

个工地重新配备了2个带钩的铁梯子,既保障了保洁人员人身安全,又方便了保洁人员拍实渣土;每个工地增配了两把铁耙子,既方便了保洁人员清理车身泥土污染,又保证后墙板内的渣土按要求平整到位。

(三)建立落实了区局督察机制。在强化市局渣土督察队严格履责同时,各区局抽调人员组建了渣土专项督察队,确保每晚有市区两级督察人员专司现场督察督办职责,加强出土工地值守人员的管理。

(四)配合接受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市局紧急会议后,各单位及时组织了建设及运输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精神,明确管理标准,重申管理措施,强调从严管理新举措,特别是通过对违规车辆暂扣,对问题突出工地停工整改等强力措施,以及上门为企业服务等,强化了配合意识,主动接受监管。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不服从管理的企业单位。

二、主要问题

(一)监管不到位,保洁人员做事不力。从督察队现场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出土工地保洁人员不按要求冲洗渣土运输车辆,导致渣土运输车辆车身和后墙板带泥驶出工地,尤其是下半夜更突出;保洁时不按要求整理和拍实后墙板内渣土,致使渣土运输车辆超高驶出工地;不能及时清扫出入工地路面渣土,致使局部地段路面污染,导致渣土运输车辆车轮带泥驶出工地。

(二)检查督办不到位,值守人员不履责问题普遍。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工地值守人员对工地出土现场的管理不大胆、管理不到位,有的值守人员工作时间聊天、玩手机等不

尽心履责,对运输车辆超高超载、车身不洁、车轮带泥、顶灯不亮、门禁不用、冲洗设施不使用等问题视而不见,将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违规渣土车辆放出工地,导致污染路面现象时有发生。

(三)运输企业普遍问题。一是车辆超高问题普遍;二是车身清洗不到位问题普遍;三是没按要求拍实后墙板渣土问题普遍;四是不按规定线路运输,尤其是违规走高架桥问题突出;五是出土工地多个运输公司参与运输,责任方监管不到位;六是累纠累犯累次违规教育不改问题突出。

(四)各单位具体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完善巡查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带班巡查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局领导带班巡查机制,每晚必须有1名局领导带班巡查,带班领导每日对辖区出土工地至少巡查一遍,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臵。二是进一步完善出土工地承包责任制。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要求,对每个出土工地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任”,领导和部门要责任明确,保证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到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因渣土运输车辆超高、漏洒、车身不洁、污染等问题仍有发生,各单位要及时调整夜间渣土执法巡查力量,加强出土工地和路面巡查控管力度,对出土工地出现的问题及路面污染等重点问题,要迅速调度有关人员现场及时处臵,对问题严重的工地要依规实施停工停运整改。

(三)加大督办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大检查督办力度,检查中发现建筑出土工地出现3台渣土运输车辆不合格驶出工地,责令出土工地停工整改,对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动追责程序;发现出土工地门禁损坏,不能使用的,责令出土工地停工,并及时修复;发现出土工地监控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不管何原因和理由,坚决责令出土工地停工,修复才能开工。

(四)落实“倒查”机制。巡查发现违规渣土运输车辆存在问题时,立即组织巡查执法人员跟踪调查,找到问题所在的出土工地,责令改正,并追查出土工地相关人员责任。

3.安全生产执法督察方案 篇三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局市局下发的《赤峰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通报》(赤国税发【2011】28号)文件精神,从文件下发之日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至,对我局2010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税收执法督查自查整改工作真正有效落实到位,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各基层税务机关也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督察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是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为顺利开展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实施情况方案。方案对执法督察自查整改阶段的整个进程进行了安排部署,分为部署动员、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分析整改四个阶段,并对执法督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执法督察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明确重点,精心准备。首先是将每项自查整改内容的法律依据进行收集整理,组织自查整改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规定。第二是根据平时掌握的执法情况,对总局确定的每项检查内容

细化为若干检查重点,增强督查针对性。第三是对每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式、检查途径进行明确,提高执法督查效率。

四是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在各股(室)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又抽调政策法规股相关人员,对各股(室)进行了重点督察。检查组依检查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分工作业,抽查了相关登记台帐、文件、税收征管档案,同时登录征收管理系统、税收执法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和信息查询、审核, 认真查找突破点,延伸挖掘相关问题,切实做到自查阶段查深查实,都很好的完成执法督查任务。

4.安全生产执法督察方案 篇四

规范税收执法督察自查工作

一是强调责任意识。针对少数人员对税收执法督察自查阶段工作存在认识误区,行动上暴露出来的盲点,以及自查工作浮浅、迟缓的现象,采取了抓“两头”促中间,即:抓中层干部、抓骨干,促一般人员的方法,实行责任包干,强调谁经手谁负责,谁的问题处理谁。县局相继转发了《赤峰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方案》和《关于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疑点信息库方案》及《2010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问题进行核对整改办法》等系列文件。使大家进一步明确规范执法,人人有责,责任大小自查自找,蒙混过关处罚必严。

二是强调执法细节。规范执法督察自查阶段各项工作,注重从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准确具体、相关签批人员是否存在漏签代签、加盖的公章是否齐全、前后日期是否对应、合法有效、各类执法资料是否与CTAIS系统相一致等细节问题入手,切实做到“细节决定成败”,不因一时疏忽“贻害一方”。

三是强调部门联动。开展单位、部门间互助互查,坚持做到“三不”:不推辞,不应付,不留后遗症。做到自查自纠工作跟着环节走,所牵涉到部门有承接人、办结人、负责人签字,做到全方位、整体推进。

四是强调回访反馈。做到执法规范,就是要求执法人员不随意执

法,不违规行政;充分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直属税务分局对应享受的减、免、退、小型微利优惠企业等,要求相关岗位人员做到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并对企业的意见及时归集整理、整改提高。

5.安全生产执法督察方案 篇五

晋环发[2012]108号

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22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6号)有关要求,促进污染减排,全面推进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确保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落到实处,现将开展2012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增强环境行政执法执行力、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根本保障,是环保部门抓落实、出成效、树权威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作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环境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后督察

工作方案,适时对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和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做到件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2012年,各市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一)搞好后督察培训

按照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培训的通知》(晋环察[2012]34号),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人员的培训。

(二)省级重点后督察工作1、2009年、2010年省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专项后督察。

2、2011年洗煤、煤矿开采及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落实分类处置意见专项后督察。

3、2011年污染减排专项督查部分项目落实整改情况后督察。

4、2011年部分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和重点信访环境违法案件落实整改情况的专项后督察。

(三)市级重点后督察工作1、2011年环保部、省环保厅及省环境监察总队转办和本级重点环境投诉信访案件查处落实情况。

2、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重金属排放企业查处整改落实

情况。

3、2011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省级挂牌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2011年本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及重点信访环境违法案件落实整改情况后督察。

5、2009年、2010年本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市要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全面推进,认真做好全省开展的四项后督察工作,全面排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按要求上报检查情况。

(二)认真梳理,制定方案。各市要对本级开展后督察内容逐一进行梳理,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程序、方法等相关制度,逐步完善对环境违法案件落实整改情况后督察长效机制。

(三)依法执法,强化整改。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要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和行政措施执行到位。

各市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于2012年12月底前书面(含电子版)报省环保厅。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赵红星陈宗元联系电话:0351-5268729(兼传真)

电子邮箱:hbzhx123@126.com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做好后督察工作通知

6.安全生产执法督察方案 篇六

发布时间:2012-05-21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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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督察人员管理

第四条 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 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

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 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中国海事局成立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督察长由中国海事局分管督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部门、业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督察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首长担任。

第十一条 中国海事局督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重大督察事项。

中国海事局督察部门承担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部署全国统一的督察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应当配备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督察计划,报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将执法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确保督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督察人员培训制度,为执法督察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培训经费,并确保督察队伍的稳定,保证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第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组织执法督察时,应当调派持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人员参加,并综合考虑督察活动的规模、督察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制度等因素。第十六条 需要调派督察人员的,应当在督察方案确定后三日内,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调派,按时参加督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回复。

第十七条 上级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级督察部门对特定执法事项进行督察。下级督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督察任务,并上报督察结果。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督察情况,不得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四章 执法督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执法督察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分管督察工作领导担任。

组长应当召开督察预备会议,明确督察的内容、重点、分工和要求,做好督察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督察组长的工作分工,督察活动结束后,由督察组长根据督察人员的实际表现填写《督察人员考核表》(附件二),报督察活动组织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海事制服并出示督察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询问执法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

(三)以音频、视频、照相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执法;

(二)着装不符合规定;

(三)不遵守执法风纪。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除应当要求其纠正外,还应通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越权执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履行或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海事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察主要采取定期督察、不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结束后,应当及时通报督察情况。第二十七条 定期督察的频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半、的时间节点开展。

定期督察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并应以表格的形式明确督察的具体项目,具体海事执法行为的督察比例应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并在督察方案中明确督察比例或数量。第二十八条 实施定期督察或专项督察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督察方案应明确被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比例或数量、督察人员、督察组长和时间安排,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附件三);

(二)报批公布。督察方案应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公

布;

(三)开展督察。督察人员按照方案实施执法督察,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附件四),由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情况反馈。督察组长负责组织汇总督察情况,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反馈表》(附件五),交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编写通报。督察部门应当根据督察情况编写《督察通报》,准确描述督察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督察建议,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六)整理归档。督察活动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将督察中的相关材料交督察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不定期督察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或暗访等方式。

以暗访形式开展督察时,应当制定督察方案,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暗访时,督察人员应当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对重点督察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被督察对象对督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督察部门反馈。

督察部门对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被督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或者个人的责任:

(一)妨碍或拒绝执法督察;

(二)拒绝执行督察处理意见;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执法人员;

(五)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和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督察部门,由督察部门实施验证。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以及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开展的定期督察应当覆盖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全部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三十四条 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追究责任的,督察部门应当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任追究建议表》(附件六),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的,督察部门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及所在执法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考评。

第三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督察档案管理,督察活动中的相关记录材料、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督察通报以及验证材料均应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督察情况进行总结,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每年将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考核汇总表》,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四十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察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式样,由中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职 务

(职称)参加工作时间 所在

单位 推荐

类别 执法证号 本 人 简 历 所在 单位 推荐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上级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证

文化程度所学专业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二: 督察人员考核表

姓 名 督察 证号

工作单位

类 别 甲级□ 乙级□ 督察时间及任务: 单项 评价

(一)是否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是□ 否□

(二)是否有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 否□

(三)是否有涂改、转让、出借督察证件的行为; 是□ 否□

(四)是否服从督察组长分工,认真完成督察任务; 是□ 否□

(五)是否有利用督察身份及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以权谋私的行为; 是□ 否□

组长 评语 结论

优秀□ 合格 □ 不合格□ 备注

注:有“□”处适用的打“a”。附件三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

编号:X海督察【 】第 号 督察时间

被督察单位(部 门)督察人员 督察组长 督察主要内容 和督察方式 部门负责人 意 见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四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

编号:X海督察【 】第 号

被督察部门: 方式: 期:

年 月

序号 工作类别 数量 督察事项具体描述 结论及处理建议

督察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被督察对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情况反馈表

督察对象 督察时间 督察人员 督察组长

督 察 情 况 及 意 见 反 馈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督察情况综述: 督察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督察对象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六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任追究建议表

编号:X海督察【 】第 号

被督察单位/人员

不合规行为的具体描述 有关证据

(可附页)违反的有关规定 责任处理依据 督察建议

附件七: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考核汇总表

年 月 日

号 姓名 督察证号 类别 所在单位 督察频次 考核结果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 姓名:___ 性别:___

执法证号:___ 所在单位:___ 发证机关:___ 有效期:___

类别:

背面:

督 察 证

督察证号:

7.安全生产执法督察方案 篇七

【发布文号】文物办函[2005]219号 【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2005-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

(文物办函[2005]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北京鲁迅博物馆:

近年来,各地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强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得到贯彻和落实。但是,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现象时有发生,使文物保护单位甚至世界文化遗产遭到严重损毁或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履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针对上述问题,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现将2005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察范围: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

二、督察重点内容: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否有改变管理体制情况;是否存在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现象;是否存在租赁、承包、转让给个人、社会或企业单位经营的情况;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有”建设情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达标等情况。

(二)重点博物馆:安全保卫机构建立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设置藏品档案及备案情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达标等情况。

三、督察方法及时间:我局已拟出各省接受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单位名单(名单附后),请各单位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填写由我局印发的《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同时写出自查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底前一并报告我局。我局将于6月至9月间,对有关单位组织督察组分别对部分单位进行逐项检查。

四、督察信息发布:我局将如实向全国通报被督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各地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我局将随时对其整改、处理情况进行督察并向全国通报。

五、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是我局的一项长期工作,希望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理解、协助和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单位名单(略)

2、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3、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国家文物局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8.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 篇八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为主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率达100%;

处罚执行到位率达100%;

对检查企业的复查率达100%;

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含事故)举报的查处率达100%;

案件归档率达100%;

法律使用正确率达100%。

三、原则和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坚持严格执法,该罚则罚,依法处罚,处罚必严,执法与服务相结合,集中执法、专项执法与常规性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监察。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采取的措施要适当、必要。

(二)突出执法重点。围绕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易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监察执法。

(三)坚持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执法人员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下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准确、真实。

四、工作重点

围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目标,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一)继续开展集中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针对国家两会、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期,分别开展对区属企业的集中执法活动。两会、奥运会期间的集中执法时间各安排1个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期间安排2个月。每次集中执法组成三个执法队,由区区安监局和区消防大队、质监局分别组成。

(二)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按照国家隐患治理年的要求,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6号令)为主线,开展专项监察执法。一是对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执法;二是对建筑行业开展专项执法;三是强化对易发生事故单位和行业的专项执法;四是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轻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开展专项执法。五是对歌厅、网吧、商(市)场等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同时,配合省、市政府开展好“职业卫生监督燕赵行”专项执法行动。

(三)加强日常监督监察执法力度。对危化企业检查执法覆盖面达到100%;冶金、建材企业监察执法覆盖面达到80%;轻工、纺织监察执法覆盖面达到80%;烟花爆竹仓储单位监察执法覆盖面达到100%。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区属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

(四)强化责任,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跟踪执法,对于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要督促予以落实,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五)强化措施,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案件。对接到的各类举报案件(含事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查处。一经查实,严肃处罚,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实施步骤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执法检查准备阶段。2010年3月底前,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街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监管监察力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力推进监察执法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执法检查开展阶段。2010年3月~11月,按照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部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区安委办将组织督导组对各街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9.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篇九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检查时间为2011年3月、5月、10月、12月。

二、检查重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打击取缔情况;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监控、整改及台帐、档案管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及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措施落实情况;

七、成品油加油站外部安全距离和内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油工是否持证上岗,并在有效期内;

八、涉及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的情况,以及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九、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情况,以及防盗、防丢失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企业要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自查,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阶段检查总结。

(二)县区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市局组织执法督查。督查将聘请有关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在认真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各县区局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要将专家技术性检查指导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安全监管效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紧紧抓住本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共性问题的隐患,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要制定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规定期限,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治理。

10.支队消防监督执法督察队工作办法 篇十

督察队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支队消防监督执法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结合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监督全市消防执法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督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三条 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及辖区社会单位自觉接受督察。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支队军政首长负责,并接受防火处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督察队具体设置为:

(一)防火处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检查,防火处参谋徐鹏程任队长,每次督察活动前,由支队抽调大队人员实施。成员由各大队抽调人员担任兼职队员,保持相对固定。

第六条 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各个阶段中心工作,大力开展执法督察活动。

(二)对辖区大队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贯彻落实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制定支队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四)办理支队军政首长及防火处交办的有关督察事项。

第七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消防业务知识;

(二)坚守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办事公道;

第三章 督察范围、方式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督察队对辖区下列情形进行督察:

(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抽查、消防产品监督、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督察。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九条 现场督察可以采取明查、暗访、重点督察、专项督察、随即督察等具体督察方式。

第十条 督察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定期督察制度。支督察队每周督察不少于一次

(二)形势分析制度。防火处每季度对督察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支队首长提出工作建议。

(三)督察请示制度。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较大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拟定处理意见,并向支队军政首长、防火处处长请示,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情况通报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察队要及时如实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辖区大队下达《督察通知书》,辖区大队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反馈督察队。

(五)建立台账制度。督察队应建立督察情况、处理情况、信息反馈等业务台账。

第四章 督察工作的权限和处理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由下列违法行为的,可根据情况暂扣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已经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二)验收合格,但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的。

第十二条 移交辖区大队处理的问题未得到整改的,由支队对辖区大队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由政治处根据有关考评规定和干部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督察队的工作受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 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执行明查任务时,应携带检查证件,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后应主动出示检查证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辖区大队对督察队提出的督察意见和移交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

第六章 督察保障及装备管理

第十六条 督察队配备专用车、照相机、手提电脑及消防监督检查器材等装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督察队,在工作业务方面接受防火处指导。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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