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2024-06-23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精选8篇)

1.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篇一

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政策解读

一、报读职业学校的学生有哪些升学途径?

中职学生可以通过“3+技能证书”普通高考考试、“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和“中高职三二分段”等方式全日制进入大学学习深造;也可通过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网络教育等方式边工作边读书,完成业余制的学历提升。职业学校升学路主要途径有7种:

(一)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

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高等职业院校面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口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3号)精神,2011年继续扩大职业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试点工作,招生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对口自主招生考试科目为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共3门,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各科分值为综合文化知识200分,专业综合理论150分,专业技能150分,满分500分。2010年广州市共有近2600名应届中职毕业生升读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其中1341名中职学生通过“中高职对口自主招生”绿色通道实现升学梦想。

(二)中高职三二分段试点招生

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院校对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试点中职学校申请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4号)精神,继续遴选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高职院对接开展对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中高职衔接(简称“中高职三二分段”)试点工作。中职学段招生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高职学段招生对象为对应试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应专业符合报考条件的正式学籍学生。学制为中职学段三年,高职学段二年,中职转高职学段时要进行转段考核。

(三)“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升学

参加国家专为中职毕业生升学开设的“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通过考试者可入读高等职业院校接受高等教育。

(四)普通高考

中职毕业生与高中毕业生一样也可参加普通高考,一些普通高校的某些专业也招收中职学生。选择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要先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五)成人高考

中职毕业生可参加成人高考,学习方式可分为函授和业余两种。近年来,我省的成人高考政策趋于稳定,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都可以报考。近年来全市每年还有近2万名中职毕业生报读成人大专、广播电视大学等高校继续学习。

(六)自学考试

中职毕业生可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学专科或是本科文凭。目前自学考试实行一年四考,每年1、4、7、10月分别举行考试,宽进严出,以自学为主,参加统一考试,获得国家承认、全国通用的专科、本科学历。

(七)省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可免考或加分报读高职院校

根据《关于做好广东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09〕3号)规定: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和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进入省内高职院校相应专业就读;⑵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些小技能大赛三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同等条件者,可由学校优先录取。

二、什么是“中高职三二分段”?

“中高职三二分段”是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职院校选取对应专业,统筹安排中职学段(三年)和高职学段(二年)连贯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分段开展教学活动。学生经过三年中职学段学习,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并获得以下其中一项证书:⑴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⑵省(厅)局级行政部门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⑶获得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B级以上证书;⑷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优秀奖以上奖励;⑸获得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一二三等奖,经高职院校自主组织选拔考核招入高职院校对应专业学习,取得全日制专科毕业证,并获得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成为高素质高层次专业技能人才。2010年广州市共有8所中等职业学校与省内4所高职院校对口培养数控技术加工等8个专业近400名“中高职三二分段”学生,2011年省教育厅大幅扩大中高职对口自主招生和三二分段试点力度,高职院校面向中职学校自主招收3910名中职学生,三二分段招收4430名应届初中毕业生,省预安排广州市有15所中职学校与省内14所高职院校对口培养共19个专业、1350名“中高职三二分段”学生。

三、什么是“3+专业技能课程”考试?

“3+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是国家为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设的招生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是指包括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核和颁发电工证书、电子证书、会计证书、教育基础综合证书、音乐综合证书、体育技能证书等,以及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和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取得上述证书方能获得参加普通高等院校高职班招生考试的报考资格。学生通过考试后进入高职院校学习,取得全日制专科毕业证。

四、哪些情形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一)定为贫困家庭的广州市户籍学生

根据2011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从2011年秋季起,对定为贫困家庭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费全免。

(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财教〔2011〕9号),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

(三)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四)梅州市贫困生 根据《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梅州市贫困生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29号),广州市每年招收400名梅州市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农村家庭应届初中毕业生,免费入读我市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五、哪些情形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一)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农村户籍学生须提交户口簿,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

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何申请免学费?

(一)广州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持有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中考报名时由考生在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报名系统)进行扶贫资格申报,再由市民政局在该系统中对其资格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但在招生阶段漏报的广州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年入学注册时,持相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学校按隶属关系报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二)非广州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非广州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时到学校领取并填写免学费申请表,向学校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审、公示后报教育部门审核。

七、涉农专业学生如何申请免学费?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涉农专业学生取得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后直接免交学费。

八、就读广州市民办中职学校的免学费学生如何补助?

就读广州市民办中职学校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免学费补助标准(2010年起为2500元/人、年)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免学费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职业类学校的毕业生有什么就业优势吗?

近年来,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着力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有效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而且就业质量也不断提高。高中生、大学生“回炉”读职校、高分段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读中职学校的人数连年成倍增长的现象,充分说明了越来越多人认识到技能型人才的价值和中职学生的就业优势。概括起来,职业类学校对毕业生就业优势因素有:

(一)推荐就业机制完善。我市中职学校都建立了健全的推荐就业机构,负责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联系就业单位、推荐就业等专业服务。

(二)就业“资源库”人气旺盛。我市中职学校大多有几十年的历史,积聚了深厚的校园文化底蕴,并融合企业文化,形成了先进的办学理念与优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了具有先进设施设备的实习实训基地。长期以来,为各行各业培养了大批实用型人才,许多已成为企业技术骨干、行政高级管理人员和行业领导。他们了解母校的人才培养优势,并对母校怀有深厚感情,热心支持学校事业,主动回校聘用自己的师弟师妹,已成为毕业生就业“资源库的重要资源”。

(三)校企合作培养人才适应性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推广校企合作,各中职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共同研究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育教学内容改革,并与企业合作建设实验实训基地,逐步实现学校专业培养目标、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职业岗位要求“零距离”,通过高仿真的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确保职业教育与生产实际“无缝对接”。不少职校还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制定了“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使学生入校如入职,专业对口就业率不断提高。

(四)全面实施“双证书”制度。即学生毕业领取中职毕业证书,必须先考取与所学专业对口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建立技能证书考核点,为学生考取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指导和服务。为学生持“双证书”毕业打下良好基础。学生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就可直接上岗,深受企业欢迎。

(五)“以生为本,彰显职业个性”的教育活动激发学生潜能。各中职学校积极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注重根据新时期中职学生的身心特点,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的校园文化、文体活动及与学习专业相关的各类竞赛,努力为学生搭建发挥各种才能的舞台。并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贯穿学习、活动的全过程,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择业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六)职业技能竞赛造就职业技能高手。广州市教育局坚持每年举办全市中职技能竞赛已达12届,现已与各级技能竞赛接轨,成功构建了组织参加学校、市、省、全国四级技能竞赛体系。在组织市级竞赛中,要求全市中职学校技能竞赛参赛率达100%,全体学生在校期间均要参加一项以上技能竞赛。为各专业学生培养专业素质、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展现才华搭建了广阔的舞台。历年的获奖选手都成为各知名企业争抢的“香饽饽”,且入职后薪酬高、发展前景良好。

2.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篇二

(一)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的提出背景

2002年8月,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2〕16号) , 提出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 努力保持其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然而, 在当时的现实背景下, 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地位是严重不平衡的, 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也是存在偏差和缺乏信心的。于是, 在这种情形下, 以华中师范大学的周洪宇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提出了有关“中职教育免费”的构想和“分类承担、分步实施”的计划方案, 试图通过这种降低上学成本的政策, 来促使更多的学生尤其是家庭贫困的学生选择接受中职教育。由此, 在充分酝酿、论证后,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就开始以国家政策的方式正式公布、施行。

(二)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的发展综述

1. 我国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酝酿和出台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酝酿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10月,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 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而到了2009年3月,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随后, 在2009年12月, 经国务院同意, 财政部、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工作的意见》 (财教〔2009〕442号) , 决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 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至此, 中职教育免学费工作正式出台了配套文件政策依据和具体实施标准。

2.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范围扩增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实施体系和覆盖范围, 财政部等四部委于2010年9月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财教〔2010〕345号) , 明确规定要把享受免费中职教育的范围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扩大至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2年10月, 四部委再次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把享受此项政策的范围扩大, 将所有的农村学生 (含城镇) 纳入保障的范围。

3. 地方陆续出台各自的中职教育免费政策

在各省及省辖市落实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时, 也都相应制定出台了配套的文件依据, 如河南省于2010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财教〔2010〕13号)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豫财教〔2010〕350号) 。随后又于2012年12月出台了《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豫财教〔2012〕360号) , 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 (含县镇) 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实施还未达到预期程度的吸引力

国家出台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初衷是减轻农民负担, 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但是近年来, 由于农民经济收入不断改善及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导向, 农民及其子弟选择教育种类时不再单单考虑经济因素, 他们更多的是想选择一种帮助自己改变身份的教育路径, 这恐怕是免费中职教育难以保证和做到的。而且在现实中, 中职学校的学生群体里, 家庭经济条件居中的很多, 特别困难的相对较少, 笔者从工作所在的郑州交通技师学院中选取了60名学生代表参与调查问卷, 其中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仅为9人, 占15%比例 (如图1) 。

(二) 社会公众对中职教育的偏见依然存在

据统计, 在2014年,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628.85万人, 占高中阶段招生数的44.12%。江苏、广西、广东等10省市的这一比例超过45%。单从数据来看, 中等职业教育已占高中教育的半壁江山, 然而, 在现实中, 社会公众对中职教育的偏见依然存在, 认为那是普高落榜者才选择接受的教育, 而且许多地方把职业院校放在中招、高招最后批次录取, 甚至连分数线都不设定, 更加降低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形象和地位, 如果这些问题长期存在, 即便免学费, 也难以改变大家对中职教育社会偏见。

(三)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学生的消极怠倦思想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初衷是帮助学生解除家庭经济困难的考虑因素, 接受有效的知识技能学习。但这一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却衍生了一些不良的现象:如一些中职学生片面认为教育免费是国家理所应当为他们提供的条件, 甚至形成了不劳而获的人生价值观, 认为自己完全应该获得这种国家及社会给予的帮助。如笔者对本院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发现, 认为“中职免费政策是政府应该做的”学生占到了22.2%的比例 (如图2) 。

三、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改进建议

(一) 树立正确的中职免费教育观念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 更新职业教育观念, 创造重视职业教育的社会环境, 帮助社会公众树立起正确的中职免费教育观念, 如:通过设立宣传栏和学校集中宣讲的方式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职在校生都能了解中职教育免费政策, 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 让学生和家长对政策有详细的了解, 才能让更多想求学而没有经济能力的贫困家庭得到帮助, 达到政策设计的初衷。

(二) 增强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就目前所施行的中职教育免费政策来看, 其资金渠道主要是中央、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担, 在这种模式下, 政府一方承担了主要资金投入, 而用工企业作为中职教育的受益者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投入。而在一些发达国家, 企业对职业教育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现象非常普遍, 因此, 我们的地方政府也可考虑通过出台税收减免政策或其他合规形式来引导企业参与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资助体系, 同时动员社会团体或个人从事中职资助工作, 并给予有效的激励措施。

(三) 推进中职学校的科学定位和基础建设

要想提升中职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仅仅依靠推行免费政策是不够的, 还需要中职学校从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和扩宽就业创业渠道方面下功夫, 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适时调整教育内容和就业方向。作为学校, 要找到自己的合理定位和专业优势, 通过强化师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来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 同时把学生的就业贯穿在整个职业教育教学活动中, 根据社会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改进课程内容, 以适应学生的职业发展要求。

(四) 强化对中职教育免费政策实施的监督保障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要想得到彻底的落实, 不仅需要财政投入, 也需要建立严格的经费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创造有利于中职教育免费施行的政策并给予关注, 最终积极地把中职教育免费纳入社会公共教育财政保障区域中来。与此同时, 政府部门还应要求各个机构采取具体的措施严格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不公平行为。

摘要: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肩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的重任。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日益重视, 中职教育免费政策从无到有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 成了多方关注的社会政策问题。

关键词:中职,免费政策,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季俊杰.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的理论解读[J].教育与职业, 2009 (11) .

[2]王星霞.我国中职教育免费政策的合理性危机与调整[J].教育发展研究, 2013 (1) .

3.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篇三

答: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导向、激励、调控等功能,督促市、县政府依法落实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责任,保障我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对象是什么?督导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指出,我区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及发展水平4个方面。

政策制度包括:职业教育规划、联席会议制度、就业准入与职业资格、教产合作与校企合作、学生资助与免学费、质量保障与评价考核、教育管理与教师队伍管理等。

经费投入包括:中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经费总量的比例、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中职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与普通高中之比、中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师资队伍建设师均投入经费年增长率、免学费的中职学生数符合政策规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中职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办学条件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率、生均实训基地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价值、教学用计算机拥有量、专任教师生师比、自治区市级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的比例、“双师型”教师比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教师学历达标率、兼职教师比例、教师培训规模。

发展水平包括:高中阶段招生职普比、职业培训规模、中职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中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满意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特色。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由哪些部门组织实施?

答:《办法》指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全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对各市人民政府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督导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办法》,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程序可分为5个步骤:

1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撰写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市级人民政府按上级要求组织本市所辖县(市、区)进行自查自评,汇总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撰写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3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评估计划及市级政府自查自评情况,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评估意见。被督导评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督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书面督导评估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4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发布广西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报告,并按要求上报国家教育督导部门。

5自查报告及《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有关数据以教育事业报表、经费报表中的数据为准。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方式方法是怎样的?

答:《办法》提出了三项评估方法。一是审核材料与实地评估。督导评估工作采取材料审核评估与实地督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是收集审核信息。由督导评估组听取汇报、审计经费、查阅资料、调查问卷、实地考察学校办学条件,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座谈会等。三是分析评价信息。督导评估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参照调查问卷结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如何认定?督导评估结果如何运用?

答:《办法》指出,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由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发布。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办法》,督导评估结果主要运用于三个方面:

1被督导评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督导报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在督导报告发布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市政府进行督导的结果纳入当年绩效考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评价政府教育工作的依据。对督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法规,截留、挤占、挪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套取学生资助金,中等职业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检查结果。

4.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篇四

【正文】

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原则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程;

(四)统筹资助资金,全面实行中职资助属地管理。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技师班及高级技工班、短期培训班学生和未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享受资助。

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住宿费的资助政策,其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财政不予补助。

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同类型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高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的学费。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涉农专业是指2000年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住宿费。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因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超过2年。

三、补助办法和资金筹集

(一)补助范围。

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我市按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的30%核定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人数,分区域确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补助比例,适当向贫困区县(自治县)倾斜。同时,在免学费政策之外,我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住宿费资助。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逐步扩大免学费范围,力争2012年实现中职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由市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比例,仅作为市对区县(自治县)计算补助资金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属地原则,统筹安排好补助资金,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补助范围不得低于市级确定的范围。

(二)补助标准。

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补助标准为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2000元、达标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1800元;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各区县(自治县)应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具体方案,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的学费、住宿费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力求应补尽补。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大补助力度。

(三)资金筹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含有关部门统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本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中职学生的资助。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的5%用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学生申请。新生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本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核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醒目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

(三)区县(自治县)审批。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财政、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移民、审计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当地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将资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资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将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职资助专户,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拨付一次,原则上开学前一个月内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根据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情况,及时统筹和调度资金,确保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学校要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将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二)资金日常管理。

由市教委牵头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市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对区县(自治县)资助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资助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资助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三)监督检查。

中职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完善资助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学校要定期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报告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助学金等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违纪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格。

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5.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篇五

工作的通知

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自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贯彻落实以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得到了普遍的资助,促进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2009年秋季以来,中央、省就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了多次专项检查,通过督促整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近期,教育部对我省部分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规范中职资助工作,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中职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2年春季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市、县(市、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清查内容

1、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学生资格审定情况,重点检查非全日制学生以及高龄段(一年级19周岁以上,二年级20周岁以上)、低龄段(一年级14周岁以下)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资助情况;

2、中职国家助学金规范化发放情况;

3、学籍异动处理及流失学生申领国家助学金情况;

4、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5、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学生已交纳学费的退费情况;

7、受助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此次清查采取全面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普查(6月18日至6月30日)。各地、各校严格根据清查范围和内容开展全面查普和自查自纠。各中职学校按照要求,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所属中职学校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并进行全面普查。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7月1日前将本市自查自纠书面报告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6月18至6月30日)。与全面普查同步进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成检查组对省属中职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及部分市、县(市、区)中职学校进行抽查,各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在两年内有上级批转的信访、投诉、举报的;超龄和低龄学生现象突出的;在普查中发现问题突出和上级认为有必要检查的为必查学校)。在抽查中反映的问题如有必要可向前追溯。对抽查结果在本地区内予以通报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7月1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应督促学校按照自查自纠和教育主管部门清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市级汇总后于7月16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检查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清查工作。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开展全面清查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全省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认真制定本地清查工作方案,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县(市、区)所辖学校中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

2、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各中职学校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客观反映学校落实资助政策的真实状况,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广泛了解学校自查情况,不走过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3、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通过清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要通过整改,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明确中职资助对象,杜绝“超范围”资助现象;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在学籍注册、资助对象申报和审核等方面要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落实、资助卡及时办理和助学金及时发放;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的有关失职行为要严肃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6.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篇六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依据,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内容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7.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篇七

一、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后一段时期里, 在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实行了国家、社会、家庭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 支撑了世纪之交普及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两次超前发展。与此同时, 超常快速增长的教育收费逐渐成为社会人群沉重的经济负担, 尽管同时期也出台了一些学生资助政策, 但统一的贫困学生资助制度长期缺失, 一度造成大量学龄儿童少年因贫困而失学。转机出现在新世纪初, 2003年召开的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 之后, 通过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政府财政保障的范围, 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 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在教育公平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确立后, 国家对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的意识更为明确和坚定, 并及时将学生资助体系制度建设的重点转移到非义务教育阶段。针对中职学生的新助学金政策的广度和力度都明显扩大, 资助面由在校生总数的6%提升到90%, 资助金额由每生每年1000元提升到1500元。资助方式更加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 即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由国家助学金资助, 三年级学生要通过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顶岗实习获得一定的报酬, 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中职资助政策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促进教育公平, 还在于扩大职业教育生源, 扩大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 从而与新时期国家教育发展战略重点转向契合。进入新世纪以来, 在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后,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渐成为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教育结构调整总的方向是: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其中要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之所以强调这一点, 一是因为在各级各类教育中, 中等职业教育与九年义务教育相衔接, 与劳动力市场需求联系紧密, 承担着大规模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职责, 是教育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结合点, 也是整个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突破口。二是由于历史、观念及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中等职业教育在我们国家经历了一个很曲折的发展过程, 与普通高中教育相比, 其发展更为滞后, 非常有必要将高中阶段教育的增量更多地用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即使在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 也需要面向我国产业发展需求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点放在中等职业教育上。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不仅需要政府更多的投入, 改善办学条件, 改革教学模式, 提高教育质量, 还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大多数学生来源于农村和城市经济困难家庭, 再加上社会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职业教育根深蒂固的偏见, 如不进行政策干预, 就会有相当多的初中毕业生因经济原因或认识原因放弃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机会。通过一定的资助政策吸引和鼓励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学生选择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优先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对于促进教育公平、优化教育结构、扩大就业、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具有直接的效果。

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展顺利。2011年, 共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1348.8万人次, 资助金额223.16亿元。其中,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906万人, 资助金额135.9亿元。中职学校免学费学生395万人, 免学费金额79亿元。各级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设立的各类资助项目资助学生47.8万人次, 资助金额8.26亿元。新的资助政策突出了公共财政的责任, 特别是中央财政带头落实经费投入责任, 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减轻了中职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解决了许多学生的生活费等问题。二是通过加大资助力度, 社会轻视职业教育的观念有所改变, 越来越多的初中毕业生选择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三是中职学校的招生困难局面得到缓解, 促进了中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四是东西部合作办学、东部地区利用本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西部地区招生的新格局逐步呈现。五是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积极性提高, 促进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模式改革。

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极短的时期内大规模全面推行中职资助政策,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1. 各地区财政负担苦乐不均影响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一是过去学杂费收入占中职总经费比例较高的地区, 在免收学费之后, 要靠财政投入弥补中职资金缺口, 维持学校正常运转, 构成对所在地区财政的巨大压力。二是根据要求,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 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免费生比例较高的地区, 往往也是中职规模越大、地方财政状况较差的地区, 加上中职扩招的因素, 免学费后中职学校的经费缺口也相对越大。近年来, 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校舍面积、生均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量、百人拥有计算机数量、师生比等指标都呈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 让人担忧。

2. 管理运行中的不合理、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国家助学金预算下拨不及时, 资金发放不及时、不足额的现象较为突出。二是由于缺乏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和宏观监测, 主管部门对学生学籍变动、助学金使用结余情况缺乏总体了解, 加上学生流失、联合办学和跨区域办学等因素造成助学金异地流失、学生信息反馈推迟等, 导致助学金流失和浪费等问题。三是个别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另外设立收费项目, 增加了学生负担, 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资助政策的积极效果。四是个别地方通过制造双重学籍、虚报学生人数等方式套取国家助学金, 有的存在截留国家助学金充抵学费的现象, 有的学校在收到财政资金后不及时发放给学生, 个别学校甚至存在克扣学生奖、助学金的问题。这些现象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 有关部门也加强了监督措施, 相关效果尚须观察。与之相反的现象是一些地方为规范管理, 在资助管理方面设置多个审批环节, 尽管减少了违规行为, 但却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也给受益对象带来了诸多不便。

3. 资助政策的机制不够灵活, 激励作用在减弱。

根据规定, 国家助学金不与学生社会经济背景和学习努力程度联系, 具有普惠性 (90%左右的受益面) , 主要是为了引导更多的学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但不容否认的是, 国家助学金普惠后, 区分度和激励功能会减弱, 学生努力不努力都一样, 既不利于学生成长, 也不利于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平均分配的资助方式还难以真正有效惠及困难人群,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 普遍还不能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一些学生将主要用于生活费开支的国家助学金用于其他方面。至于中职免费政策, 则具有义务教育阶段财政模式的特点, 虽然有利于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但也容易形成部分学生对学校的依赖, 从而失去学习的压力和动力, 也有可能形成中等职业学校对政府的依赖, 导致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改革的内在动力下降。根据有关调查, 助学金政策已不是学生选择读中职的主要原因, 学生选择读中职的主要原因是兴趣爱好、家庭经济条件差和成绩不好等。随着高校大幅度扩招, 初中毕业生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预期进一步提高, 加上普高分数线划定过低,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启动, 资助政策激励初中毕业生进入中职学习的效果让人担忧。

4. 中职招生的困难局面依然没有根本性改变, 招生形势依然严峻。

应当看到, 这些年中职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 既有资助政策的引导因素, 也有主管部门强力推动的功劳, 相比较而言, 中职学校面向市场内生发展的机制尚未形成, 中职招生困难虽然有所缓解, 但并未根本改变, 而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中职招生困难的原因十分复杂。一是社会公众从所见所闻中得出的直观感受是只有学业失败者、社会地位低下者以及经济能力不足者才会选择读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被根深蒂固地贴上“次等教育”、“二流教育”的标签。二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逐步显现, 初中毕业生规模趋于稳定, 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人数下降的趋势。三是制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中职教育还处在依靠低成本、规模扩张谋求发展的阶段, 办学特色不鲜明, 教育培养模式滞后, 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与就业需求联系不紧密。四是个别学校的虚假宣传和承诺、违规办学等行为进一步降低了中职的吸引力。五是一些地方缺乏产业支撑, 特别是第二、三产业发展滞后, 本地区提供的就业岗位难以满足中职毕业生就业需求, 导致部分地方一方面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明显偏低于全国水平, 另一方面又存在中职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六是人力资源市场发育不健全, 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完善, 普通劳动者包括技能型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在现实中不高。

5. 中职学生资助体系比较单一, 经办管理体系十分薄弱。

按照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 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学校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社会捐集资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直较低, 并有下降趋势。2002年, 社会捐集资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仅有2.3亿元, 到2005年仅为1.9亿元, 所占比例也由0.6%下降到了0.4%;到2008年, 这一比例又下降到了0.3%。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用于中职教育的经费更是非常有限。一些企业怕给日常工作安排增加困难, 对于推动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积极性不高, 家长也担心学生年龄小, 害怕实习工作强度大、安全无保障等问题。总的来看, 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尚未形成。另一方面, 新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资金投入大、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管理难度大、工作情况复杂, 现行经办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管理机制上还远远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应该说, 作为一项惠及上千万中职学生的资助政策, 在制度运行初期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是非常正常的, 关键是要科学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 才能全面、准确评估政策效果并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比如政策执行初期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违纪行为, 主要与中职学校的发展历程不同、办学水平参差不齐、学校自身管理水平不够高、个别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重视不够、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等紧密相关, 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相信会逐渐得到克服。再比如中职吸引力不足、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 则具有深刻的体制性根源和社会文化因素, 只有通过体制改革、综合治理等办法逐步缓解, 不能指望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法。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模式、方式、重点的认识分歧, 则牵涉多重价值选择和政策选择, 需要理论界加强研究、社会各界加强对话逐步达成共识。

三、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建议

目前,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仍然处在起步阶段, 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走向并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1. 正确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模式。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将高中阶段纳入义务教育, 许多发达国家仍只将小学和初中纳入义务教育, 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非义务教育的政策导向, 还需坚持适度成本分担的运行机制。从世界银行模式看, 职业教育发展可能有三种方式:一是作为基本技能训练的职业学校教育, 政府财政需要尽可能提供基本资助和补贴;二是有一定市场回报率的职业教育, 政府应通过贴息贷款或奖学金等予以资助;三是有很高市场回报率的职业教育, 政府应对学习成绩较为优异者提供全额资助。2010年底, 中国人均GDP接近4000美元, 迈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的时候, 社会人群对职业教育需求更加分化, 中高收入者阶层对高质量、有选择性的中职教育需求会逐渐多样化, 因此笼统地谈中职免费是不恰当的, 相反在资助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恰恰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非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树立成本意识, 才能促进中职教育可持续发展。至于现行中职免学费的范围是否扩大, 扩大到什么程度合适, 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比如为适应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推动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需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探索实行一定年限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教育, 其他地区中职免费范围则需稳定在现有水平为宜。

2. 进一步探索并完善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适应的学生资助政策。

从理论上讲, 可持续发展的职业教育应是面向不同群体谋职谋生需求的教育。从长期看, 职业教育应淡化学习者身份, 从而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在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和正在起草的终身学习法均鲜明地体现了上述思想。可以预见, 将来除继续关注职业教育外, 还将重点关注职业培训, 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除继续鼓励应届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还要不断吸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青年农民、农民工、在职职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未来的职业教育体系还应该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 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的开放、系统的体系。这意味着学生资助政策必须超越现行的实施范围, 全面覆盖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参与者。不过相比于中职在校学生, 针对职业培训和其他中职学习者的学生资助政策在制度设计上更为复杂, 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在这方面还需要进行探索。

3.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经费保障机制。

中职学生资助面在不断扩大、提高水平后, 已经超越了单纯增加投入的工作阶段, 下一步需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 搞好制度设计, 建立保障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的投入机制, 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上都设置在县以上, 各省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区域内具体的经费分担办法, 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要切实解决资助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 动员社会各界提供资助, 尽快建立综合资助体系。随着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教育社会捐助的方向正在发生变化, 要抓紧出台鼓励社会捐助资源投入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 积极引导社会捐助优先向职业教育投入, 重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三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四是建立行业、企业支持, 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保障体系。产教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尽管是从改进教育教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角度来提的, 但也涉及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投入的问题。我国职业教育最终要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 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从国际情况看, 行业、企业对于资助中职教育是有积极性的, 尽管参与方式不尽相同, 但都是可持续的, 机制也比较灵活。目前我国行业、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性还面临着体制性障碍的抑制, 要加快改革步伐, 尽快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格局。

4. 在坚持基本政策统一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推进城乡、区域合作。

我国地区差距明显, 没有也不可能采取整齐划一的资助政策, 必须在坚持基本政策统一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实行分类指导。一是实行有区别的资助规模和资助方式。困难地区需采取力度更大、机制更加灵活的资助政策, 经济发达地区和劳动力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地区则需发展更加面向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 资助规模可以稍小。二是要按照经济发展程度和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资助标准, 体现差异性, 将资助资金更广、更深地惠及最贫困的学生。三是推进城乡、区域合作, 优化中职教育资源配置。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很不平衡, 城市和东中部地区的职业教育资源比较丰富, 但生源较少, 农村及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比较缺乏, 但生源较多。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西部地区等还有一批初中毕业生不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部分地区职普比明显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而许多城市本地毕业生不能满足所有普高和中职的接纳量。通过建立中职城乡、区域合作机制, 让农村和西部地区学生到东、中部地区和城市职业学校接受优质的职业教育, 既可以解决东、中部地区和城市招生资源下降的问题, 又解决了西部和农村缺乏优势教育资源的问题。让人振奋的是, 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 从2010年起内地12个东、中部地区较发达省 (市) 的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开始举办内地西藏中职班。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其中最具特色的是2009年开始实施的四川省“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 该计划资助藏区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 免费到内地中等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教育三年, 旨在充分利用、有效整合四川省内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让藏区青少年在内地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要及时总结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继续探索建立更大范围的中职城乡、区域合作机制。

5. 完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违规问题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充分的暴露,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除了继续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外, 在完善管理机制方面还有很多细节工作要做。一是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 严格规范中职学籍申报和审核工作。加强教育、劳动部门的信息协调, 严格区分“普通高中”学生与“职业高中”、“技工”学生与“中专”学生的学籍身份, 动态监测中职学校学生在校情况、增减变动情况。二是要及时公示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 要根据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增加公示频度, 落实学生申诉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权利。三是完善中职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与身份证认证中心的信息协调, 加强省地两级的监控功能。四是探索建立助学金集中发放机制。可以借鉴一些省份的成功经验, 利用银行卡技术和信息技术探索实行助学金集中发放机制, 将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学生银行卡上, 减少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 减少学校骗取、套取助学金的风险点。五是建立中职学校校长问责机制。地方实践表明, 在落实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中, 中职学校始终是申请、评审、审批、发放等多个环节的枢纽, 也是各种风险的交会点, 是发生各种违规行为的重要主体。在这方面, 应强化中职学校的自我约束机制, 切实落实中职学校资助工作校长负责制, 将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与中职学校评估、校长业绩结合起来。

6. 探索建立更加多样化、更灵活的资助机制。

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地方在于, 职业教育是面向社会需求、服务于劳动力就业的一类教育, 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劳动力市场的关联不是靠学校单方面的主动适应就能自动形成的, 必须通过一定的成本—收益机制才能实现。这里不得不指出的是, 现行资助政策在降低中职学习成本的同时, 有可能割裂学生花钱接受中职教育与从劳动力市场获得报酬的成本—收益联系, 还会降低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市场变化、社会需求不断进行自我调节、自主发展的动力, 有必要进行改进。一是可以考虑在不降低受益覆盖面的前提下, 调整资助的结构, 将国家助学金划分为基本助学金和奖励助学金两块, 增加资助的区分度, 引入学习激励因素, 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国家资助变为主动创造财富以解决生活和学习困难。二是引进职业教育券, 让学生自己选择接受哪个学校的职业教育, 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值得总结推广。三是调整资金结构, 提高奖学金比例。建立奖学金申请制度, 兼顾学业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学生实行奖励, 将资助政策与育人结合起来。四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有政府补贴的贷款, 对满足社会需求的毕业生提供本金代偿。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经过几个年头的运行, 已经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不断完善和财政教育投入不断增加, 我们相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前景是美好的, 它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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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力.新形势下中国职业教育的宏观政策[J].教育发展研究, 2005 (9) .

8.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篇八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好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各项要求的落实,我部会同财政部编写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解答》。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解答

1.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承担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任务,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2002、2005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实现了又快又好的发展,整个事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2005、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连续两年每年扩招10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规模达到748万人,在校生规模达到1810万人,均创历史最高记录,促进我国教育整体结构趋向协调。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就总体而言,中等职业教育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统计,目前绝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来自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有不少学生因为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入学或完成学业。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将制约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到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

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政策,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建设,并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亿元,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了80万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约占在校生的5%。加上地方资助资金,2006年共资助了20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但是,这一资助规模同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仍不能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这是一项重大变革和历史任务”,并郑重宣布,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陈至立国务委员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指出,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大门必须向每一位具备资质的青年敞开,决不能让他们因经济困难而被拒在校门之外。今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今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2个配套文件。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好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体现了“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一是在经费投入上,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二是在财政投入的分担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三是在政策导向上,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接受教育机会的同时,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四是在资助方式上,形成以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生半工半读、学校减免学费以及企业行业设立奖学金等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五是在责任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制度设计着眼于系统性和长期性;二是财政投入大幅度提高;三是经费分担更加合理;四是资助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五是政策导向明显。

3.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务院《意见》规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体。

(2)奖学金制度。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3)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安排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

(4)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5)助学贷款制度。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

(6)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上述各项助学措施互为补充,有机地构成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助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后,受资助的学生将达1600万,约占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90%。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和因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5.民办学校学生是否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均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各地民办学校如何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求一样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二,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学生提供户籍证明,城市学生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四,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第五,学校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发给学生?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符合资助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8.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能否申请助学贷款?

答: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有些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生学习费用合同。

9.如何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用在实处?

答:一是明确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是加强管理。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教育部将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

三是强化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10.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实施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上学是否就不用交费了?

答:按照国家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学生还是要按照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为了不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国务院《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实施后,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于补贴学费。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对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不起学费的学生,要通过学校减免学费、行业企业设立奖学金与助学金等方式帮助解决。

实行新的资助政策以后,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11.中等职业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将如何实施?

答: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思想、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变革,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十分重大。

为大力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实习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定实习计划,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既能接受职业技能训练,也能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教育。要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质。要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本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做到实习计划落实,思想工作跟上,指导教师到位。

《办法》还要求,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体力劳动强度过大和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能否顺利开展,企业的态度很重要。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办法》还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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