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24-07-09

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的精神,推动我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建设,促进全省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2.《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环保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示范企业管理与服务(部分)

1、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2、科技部门将网络化配置科技资源,对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如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认定,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推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考虑示范企业。

2.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化工设备,安全管理,设备管理

化工企业由于其本身的生产危险性要大于一般的企业, 所以化工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是化工企业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 而且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益的前提。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本身就是化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化工企业的化工设备安全情况不仅仅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安全, 还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危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

1 当前的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现状

1.1 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

通过对绝大多数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后发现, 不少的安全事故最后的根源都是因为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 主要是方法的不科学和不严谨。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 很多的化工设备也都在不断地应用新科技而推出新的设备, 新的科技运用加上生产节奏的不断加快都给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而且相应的任务量也会有所增加。在新的形势下, 传统的化工设备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新的生产需要, 在管理上的漏洞以及不完善的方面也都逐渐的显现出来, 这一切都使得问题和事故频频发生, 而且这些安全隐患在很大的程度上也都是由于传统的化工设备的落后而造成的, 这也就成为了现代化工设备的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2 专业化的化工管理不达标

以往的化工生产设备在现在看来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简陋的特点, 不仅不能很好地对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 而且其设备的生产效率和专业性方面也都是存在着巨大的提升空间的。人员专业性不足的问题也在不断地阻碍着化工设备的管理能力的提升。目前使用的化工设备中涵盖了各种新的技术, 而且设备操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要求也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了化工设备的管理人员除了要很好地掌握设备运行的各种数据之外, 也要更多的与管理方面联系起来。

2 创新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办法

2.1 对于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优化

要想最大的促进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水平, 最好的办法就是应用先进的化工设备的管理办法来取代传统的办法。我们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进行着手改造:第一, 建立企业的信息管理体系。第二, 建立信息的共享机制, 做到设备资产的动态监控管理, 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保养修护, 以期提高工作效率。第三, 积极进行规范化管理工作, 最大的节省运行成本, 保证管理水平与质量的提升。

2.2 提高设备管理的专业化水准

设备管理专业水平的提高是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能力的提升的必然要求。在这项工作之前我们首先要积极地对于风险进行有效地评估工作, 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目前来说主要就是压力容器还有管道的风险评估系统这两个部分, 而且通过技术的实现也采用了发声发射的办法来对于油罐的安全性进行必要的检测。还有重要的压力容器与管道安全监与爆炸预防装置及应急抢险预案技术, 都是化工企业应当通过不断学习和研发, 引进和掌握的相关化工设备管理技术。

2.3 全员的化工设备安全管理意识的提高

在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中, 专业知识还有公司的管理机制方面也都不能够完全的使得化工设备的安全能够做到百分之百的保证, 仍旧存在着管理上的死角, 而且这些死角的话对于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不够的, 我们需要认识到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所有人都可以参与到其中, 所以培养所有人的安全管理意识也就变得很有必要。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要认识到来自于一线的工人对于设备的情况有着最深的了解, 而且他们也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 但是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现场的工作人员由于其本身的素质也都参差不齐, 并不是所有的操作人员都会做到最好, 所以我们就要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 把各方面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身上, 以便可以全面的保证化工设备的安全运行使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要认识到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化工企业能够维持其本身高效生产的重要保障, 而且也是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高效管理的重要保证, 从这个角度来说优化化工设备的安全管理系统也是必须的, 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全面加强化工企业管理能力, 运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双明.设备管理是比工生产管理的墓础[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3.

[2]刘林.化工设备备安全俭修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

[3]吴永昌.化工设备常见腐蚀与防腐[J].经营管理者, 2012.

3.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一、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助推吉林振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出台《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全省流动人口总量持续增长,2015年已达到162万,为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在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卫生计生、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存在待遇不均等、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省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居住证制度立法问题,省公安厅积极主动开展试点工作,选取长春、四平、松原三地试点发放居住证,截至目前,已发放145万张,仅长春就发放居住证112万张,为全面铺开居住证制度积累经验。国务院《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长蒋超良,副省长、公安厅厅长胡家福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推动居住证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积极研究政策,对前期起草的《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报请省政府进行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

三、居住证的主要功能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办法》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出发,积极提升居住证的“含金量”,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九项便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涵盖了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等。九项便利包括了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等内容。

四、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居住时间计算以申请人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时间,或者提供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四)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

《办法》实施前试点地区制发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有效期满、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新的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对于实际居住已满半年但未进行居住登记的申领人,申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核查,核查确认后,办理居住登记,登记后受理居住证申请。

五、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居住证的申领方式、办理时限和发放地点

申领人可以通过到派出所现场申请,也可以在“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上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有急需的群众,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提前领取居住证。

按照申领人要求,可以选择到市(州)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现场领取证件,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收取证件。

全省居住证发放分两步实施,第一步,4月15日起,在长春、吉林、延边3个市(州)先期实施;第二步,7月底前在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全面实施。

七、居住证地址信息变更及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持租房合同、住宿证明等能够证明居住地址变更的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八、居住证收费标准

居住证首次领取、地址变更、签注不收取费用。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九、居住证与暂住证的区别

暂住证是从管理角度登记流动人口,以防范管理为主。居住证是群众自愿办理的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一字之差,体现的是从管理到服务的观念转变,为已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城镇安家落户和安居乐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十、骗领、冒用居住证如何处罚

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篇四

为加强计算机耗材领用管理,保障有效供给,切实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确保分局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一、计算机耗材的内容

计算机耗材是指除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外,日常工作应用中经常消耗的所必需品,具体包括打印机色带、色带架、喷墨打印机墨盒、打印纸(单层、双层等)、软盘以及计算机专用清洗剂等。

二、计算机耗材的管理

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局计算机耗材的购置、组织和分配等工作。

(一)、根据各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型号、数量,做好资金预算,保证必要的资金供给,管理制度《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二)、信息中心建立耗材账簿进行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耗材管理,登记耗材的购进与发放数量,并定期进行盘存。

(三)、根据各单位硬件设备的需求,确定计算机耗材的型号与数量,保证及时供给。

三、计算机耗材的领用

(一)、各科、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耗材的领用、分发和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类型、数量进行登记,确定对应型号与所需的数量,报信息中心备案。

(三)、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计算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月核定计算机耗材领用量,实行定期定量发放。

(四)、特殊型号的计算机耗材,如喷墨打印机墨盒等,应提前在信息中心备案,以便及时组织,保证供给。

(五)、喷墨打印机墨盒、针式打印机色带架的领用,必须验旧换新。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大量使用计算机耗材时,有关单位应在领用耗时书面说明原因,报信息中心核定后组织供应。

xx区国家税务局

xxxx年xx月xx日

5.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篇五

工作的实施办法

局内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XX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推进和谐税收建设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我局纳税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局基本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指导思想,提高认识水平。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其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服务工作的成效。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推进办税服务厅服务职能标准化、服务窗口标准化、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制度标准化、服务管理标准化、服务考评标准化建设,保持办税服务厅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税收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全局干部职工需从这一高度出发加以认识,并以此统一全体干部尤其是大厅人员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务会成员为小组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组织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由办税服务厅主任、税

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及税源管理科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负责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健全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一个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协调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完善制度体系,合理配置资源。一是执行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及领导干部定期巡查制。设置由办税服务厅、业务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值班长的值班长岗,主要负责维持办税服务厅工作秩序,督导纳税服务工作。设置由班子成员作为值班领导的领导干部定期巡查制,定期对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进行巡查。二是实现正常轮换岗工作制度。在综合考虑大厅人员年龄、业务水平结构的情况下,分期分批定期交流换岗,以更好地提高大厅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大厅人员能适应各种岗位需求。三是合理进行人员配置。根据大厅人员工作特点和特长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在办税高峰期,要从发票管理窗口或后台抽调人员,适当增加征收窗口和办税人员,以达到最佳利用人力资源的目的,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四、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坚持着装上岗,实行挂牌服务,做到税容整洁、举止端庄。二是为纳税人服务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讲文明,有礼貌;要在规定时间内优质高效完成任务。三是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本领和与不同纳税人沟通的能力,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四是建立回访制度。要高度重视纳税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和意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出说明,体现真诚接受社会监督的态

度;五是推行纳税提醒服务,办税大厅对纳税人容易出现的错误通过公示、电子显示屏提醒纳税人。同时,还要推行假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六是简化办税程序,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税收减免、涉税咨询等相关办税程序,简化流程,内部运作,削减纳税人重复填写的项目,减轻纳税人申报工作量,降低纳税申报成本,形成一整套科学的办税工作程序和流程;七是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和纳税实务知识简介。八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进厅办税,第一个接洽的办税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九是公布办税流程,陈设各种表格的填写式样,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办公用品,方便纳税人办税。十是推行 “一窗式”服务,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如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涉税文书等,尽量在一个工作窗口完成,减少中转环节。十一是拓展服务方式。在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刷卡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办税,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同时缓解办税大厅高峰时期的工作压力。

五、健全激励机制,形成长久动力。一是认真落实办税厅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并根据工作压力情况酌情提高岗位津贴,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二是认真兑现延时服务、节假日值班的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并尽量弥补休息时间,多方位地关心和解决干部工作、生活上的困难,体现组织温暖;三是引入绩效考核办法,办税服务厅专门设立

了专项考核基金,每月用于对窗口人员工作量的考核,采取征管系统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将考核项目细化量化,确定工作系数,科学合理测算工作量,按月将干部自行申报和征收系统中反映出的工作量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排名在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四是定期评选岗位业务能手和办税服务明星,并适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五是在办税厅长期开展“青年文明号”、“文明单位”和“最佳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创建活动,通过文明创建对内营造积极蓬勃的工作活力,对外树立良好的国税窗口形象。

六、开展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办税厅工作人员思想文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文化素养和纳税服务意识。二是大力推广和实施在岗学习培训,结合实际,以岗促学,通过传帮带,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三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强对税收、财会、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培训,培养和造就税收专业人才。四是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主任带头学,干部跟着学,处处营造“学业务、钻业务、比业务”的良好氛围。

6.省科协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协机关财务行为和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保障省科协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2]45号文件)和其它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省科协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科协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更好地为科协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甘肃省科协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各部门上决算和当年预算申请报告合理编报省科协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下达各部门预算经费,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负责省科协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有关学会等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机关各单位开展 的各项业务的财务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

(五)加强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省科协机关的全部财务活动在省科协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由计财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省科协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项目收支计划。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财务预算实行按项目切块管理,经费包干,节余结转,超支不补,并按省科协党组批准的工作计划进行编制。鼓励增收节支,向重点和一线工作倾斜。

第七条 预算编制时间。机关各部门在每年元月31日前,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编报本部门的全年科普经费使用计划,计财处按任务量综合平衡,在省财政厅下达科普经费指标后,提出本科普经费分配方案,报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单位。科协机关各部门以部、处室为单位提出部门经费预算。车辆管理费、接待费、老干部活动费、机关日常开支、办公用品采购的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机关党委、纪检、工会、妇委会的经费预算,由机关党委统一提出。

第九条 部门预算经费支出。部门预算确定后,各部门按本的工作任务,做出预算使用分配表,分管主席同意后,报计财处备案监督使用。下属单位必须在科普经费使用前,向计财处报送使用计划,计财处按计划进行审查。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凡需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办公室应在年初预算编制时提出计划,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申请经费。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经费,由计财处统一联系财政厅。申请经费的报告需经计财处处长、分管财务主席同意后方可签发并在计财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机关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它收入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计财处对机关各部门经费预算编报进行管理,负责省科协各部门预算控制与预算的总体协调与平衡。

第十四条 各项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经过各部门会议研究提出收支概算,经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席签批后报计财处;

(二)计财处汇编各单位和部门编报的收支概算,根据省财政厅对收支概算的意见提出平衡意见,分配各部门预算指标;

(三)计财处根据分配的预算指标,汇总、平衡后正式编制预算;

(四)计财处向主席办公会提交预算报告,经主席办公会 研究决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五)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正式批复各部门经 费预算。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协各部门支出,包括机关行政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住房补贴经费拨款,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省科协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金额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审核报账。

第十八条 经费审批权限:部门预算内支出及综合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主席签批;5000元—100000元由分管部门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副主席签批;100000元以上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部门争取的专项经费,由分管主席签批。

第十九条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按“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计财处长依据部门经费属性、支出金额签注意见、分管部门副主席签批、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的先后顺序报销。

第二十条 报账时间每周星期

二、星期四上午。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

(一)各部门从中国科协、社会方面争取来的专项经费(不包括财政年初确定下拨的专项经费),由部门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支出经分管副主席签批报计财处备案。

(二)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中国科协专项、社会集资专项经费,结算后有结余的,按报销程序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三)、凡向省财政厅申请的经费,被安排在省科协预算控制数内的,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接待就餐按《省科协接待管理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出记录。接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在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餐票报销,实行一餐一报,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席签字、计财处审核后,按审批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经费支出

(一)召开(参加)各种会议,严格执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 [2007]60号),各部门在会议前将会议预算报计财处审核,计财处对会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二)以省科协名义召开的会议由主席办公室会议决定,年初应列入预算或单独向财政申报;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分管副主席批准,占用本部门经费。

(三)会议经费的报销。外出参加会议,报销人应向计财处提供有分管主席签批的会议通知,只报销会议通知规定的统一安排的考察费用(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各部门组织的会议,组织单位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会议发票

等要件,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

(一)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和《甘肃省科协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处级以下人员出差由分管副主席批准,副主席出差由第一副主席签字批准。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报销时需提供经分管副主席签注事先已知同意的机票。司机到中川机场接送人误餐的,凭过境收费站发票的时间,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10元。

(三)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费不予补助。省内出差没有单位接待的,报销人在报销单上进行说明,由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后,按标准报销。

(四)省内市县出差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定额补助30元;不能返回需住宿的,按差旅费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省内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公杂费(含通讯费、交通费等)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六)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15元;省外(含 挂职)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挂职)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

凡召开会议的费用、购置办公用品、设备,修车、印刷资料、购书、学习资料、考察费、房租费、定点加油、固定停车费等一律从财政厅网上直接支付,以上款项不准支付个体户名下或私人账(卡)户上。由部门经办人向计财处书面提供准确的收款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如因提供的账号、户名、开户银行错误导致财政退款或造成款项资金损失的,由提供账户人负全责,并延期付款。报销以上物品垫付现金的,谁垫付谁负责,单位、财政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专家授课补助费由安排会议的部门付费。第二十七条 物品采购:

(一)用财政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甘肃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各部门每半年提出一次采购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按部门领导签字、办公室签字、计财处审核、分管副主席签批、主管财务副主席审批的程序办理。确需临时采购的物品由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部门领导同意、办公室签字、计财处审核、分管领导签批、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后,方可采购。

(二)办公室负责提出领导、综合物品及本部门的采购计划,各部门提出本部门的采购计划。

(三)计财处对办公室的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后,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计财处与办公室、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集中采购;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计财处监督办公室、部门进行采购。

(四)采购物品要两人以上共同办理;长期需用的物资,须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五)各部门购买的用品由部门设专人保管。

(六)采购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在单位保管员处办理入库手续,符合固定资产入账的物品会计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七)严格控制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等的购买。购买需有计划,领用需交旧领新。

(八)大额支出,如宣传资料印制、机器设备的购买、车辆保险费的购买等均应由计财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参与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为及时掌握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当年前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月末向科协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报送经费收支情况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协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它收入。其它收入包括房屋出售、出租收入等。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需经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和标准内使用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进行收取。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严禁处室或个人自行购买或印刷。

第三十一条 省科协各项收入由计财处统一管理,计财处应按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入账,分项如实填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对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应当及时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汇总上报财政厅,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负责对各种暂存款项、挂帐及时清理、结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包括科协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财处统一开设和管理省科协银行存款账户。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额度,并及时进行清理。各部门各项预付款项、缴交押金等,计财处视同借出款处理,由经办部门负责报账或收回款项。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由计财处统一建帐、核算、管理。

第四十条 各部门所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部门财力,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四十一条 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经各种渠道购入、调入,接受捐赠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单位财产登记入账。发生固定资产调拨,由机关各部门提出申请,计财处开具调拨单。正常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报废,需专项申请报告,经计财处核实上报财政厅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十二条 省科协机关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由计财处、办公室和使用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由计财处统一按财政规定管理。

第六章 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下属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报计财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厅申请经费,应书面报告计财处审核,经主管财务副主席批准后统一行文上报财政厅。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补助经费年初由科协下达。临时申请补助的经费,报计财处审核、提出意见,主席办公会会议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日常报销按照自定财务制度进行。支出金额100000元以上必须报主席办公会研究。

第七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规定,每年三月开始由党委办、纪检部门、计财处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对科协机关上一年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严厉督办,将形成的内部审计报告和计财处对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同向省科协党组汇报。

第五十条 省科协直属事业单位应与每年三月前成立财务内部审计小组,对单位上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并向计财处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报告须单位负责人与分管主席签批)。

第五十一条 计财处自接收下属事业单位自查报告1个星期内成立审计小组,对事业单位上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审计小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向省科协党组汇报。

第五十二条 计财处对省科协直属学会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事项管理

第五十三条 现金管理:出纳员应严格按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条例》执行,必须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履行报销手续还款,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下列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需经单位领导与计财处审核:

(一)发放的慰问金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大额现金提取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填写“提取大额现金审批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代理银行办理提现。

(七)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五十四条 银行管理:

(一)除计财处、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规定的账户外,其余各部门均不得在任何银行开户。

(二)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其它账户划转资金(单位计提工会经费、财政批准的垫付资金除外),如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禁止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禁止与个人账户发生业务往来。禁止出租、出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科协直属的协会需开户的,按民政厅有关要求办理,并按社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借款管理

(一)因公出差,应凭出差会议通知和分管领导的批示办理借款手续。

(二)部门领导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开支计划,从严控制个人借款。个人借款的,需填写“借款单”,办理审批手续;计财处将根据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控制借款金额。个人借款未还清的不办理新的借款。

(三)出差结束后10天内报销还款,超时报账须提供相关说明,否则不再给予借款。

(四)各部门未在编人员,一律不予借款。

第五十六条 分月用款计划的编报。编报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要求,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科技馆、信息中心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前以纸式和电子方式将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报送计财处;计财处分别于1月15日和6月15前汇总(纸式和电子方式)上报财政厅。

(二)凡没有按时上报分月计划的单位,视为没有用款额度,财政、银行拒绝支付款项,计财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制定,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7.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协会, 有关单位:

联合会各部门、分会, 各直属单位、专业协会:

为鼓励和引导建材行业科技创新,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决定设立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 并同时制定了《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月8日

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建材行业科技创新, 培养建材行业科技研发队伍, 争取国家对建材行业更大的科研经费支持, 中国建筑材料联会设立《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以下简称“科技项目”) 。为规范科技项目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以及《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等。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定期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建材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 创新性强, 预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 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对促进建材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优先支持解决我国建材工业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关键问题, 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 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 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的项目。

第七条 科研开发项目优先支持解决建材行业共性关键问题, 形成新型技术体系, 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 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 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是建材行业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 跨地区跨行业的合作方式和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 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的申报年度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 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 (示范) 内容、考核指标等, 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三条 省级建材行业协会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各分会、直属单位, 各专业协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资委”) 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 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优先从建筑材料行业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五条 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 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 必要时, 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 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 认真审阅申报材料, 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独立填写评审表格, 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 科技项目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公布之前, 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回避该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签订《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任务书》后, 按申报途径分别送有关推荐单位及相关部门和承担单位存档, 并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建材行业协会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各分会、直属单位, 各专业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 提交年度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印发的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相关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 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 应及时提出申请, 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 逐级上报批准后, 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 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 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 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 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 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 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 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 经所在省级建材行业协会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各分会、直属单位, 各专业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

第二十九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建材行业协会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验收和会议鉴定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 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一条 验收依据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年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表和《建材行业科技创新计划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建材行业科技创新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任务书》, 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进行会议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还应符合《建材行业科研开发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社会科技奖项评审推荐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通过验收:

(一)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弄虚作假的;

(三) 未经申请或批准, 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 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 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三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 颁发建筑材料行业科技项目验收证书或鉴定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 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优先列入建材行业国家备选项目, 优先推荐参加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或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以及国家奖评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 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 并经所在省级建材行业协会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受委托的机构审核后报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 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 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 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同时取消承担单位三年内参加中国建材联合会各种科技评奖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 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负责解释。

8.市国税局创建省文明单位工作总结 篇八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强化检查考核中提高创建工作组织水平>多年来,该局一直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局党组将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所有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具网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动员部署和督促检查。在此基础上,局党组、局长室始终把创建工作抓在手上,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各种难题,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创新机制,挖潜增收,在强化聚财服务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近两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出口退税政策大幅调整、利率汇率大幅提升,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局干部讲政治、顾大局、讲奉献,不断深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创新税源管理方式,大力推进税源管理“4+1”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有效地缓解了纳税过亿元企业支撑不足、免抵调库指标不升反降等压力,06、07两年分别征收入库国税总收入73.73亿元和92.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2.55%和25.6%,税收增量、增幅均创近五年之最,特别是国税年增量呈现由10个亿向20个亿跨越的趋势,为××财政实现“三年倍增”目标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规范执法,依法治税,在强化执法服务中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多年来,我局对内不断规范税收执法,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对外,紧盯偷、逃、骗、避税的新动向,主动开展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调查,近两年,全市共查补入库各项税款1.5亿元,整顿了税收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今年6月份,我局成功地补征了1019万美元太平洋重工外方股权转让的税款,成为国内第二大股权转让避税案件。市局及高邮、江都、邗江三个县(市、区)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先进单位。

四、落实政策,跟踪服务,在强化调控服务中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多年来,我局在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同时,从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科学发展,调节收入分配、改善社会民生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该退则退,近两年共办理出口退税42亿元,为全市外贸出口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压力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每年为全市100多户粮食、农资、饲料经销、资源综合利用等各类企业,认定免税销售额40亿元,有力促进了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被市政府评为“XX年度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

五、简化流程,减负增效,在强化办税服务中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全面推行《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实施方案》,将新开业纳税人涉及的13项业务的办理时间由原来的48天,缩短到10天;将已办企业涉及的5项业务办理时间由原来的54天,缩短到24天,整体服务效率显著提高。同时,市局将专用发票百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出口退税的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所有县(市、区)局,并推行汽车车购税就地征收试点,让纳税人在县城范围内就可以一次性办理到位,每月就让纳税人少跑近4万公里路程;主动与地税部门联系,建立税收协作制度,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评定a级诚信纳税企业等,减少纳税人提交信息量约40%,每年直接节约纳税人办税成本约3000万元。此外,广泛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每年仅市直机关和市直分局干部职工就向社会捐款80万元,其中,结对帮扶100名春蕾失学儿童、13名希望工程失学儿童;今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我局干部职工在第一时间里为灾区捐款52.3万元,党员缴纳特殊党费18.9万元;积极开展城乡结对共建活动,主动与安平社区、高邮市横泾乡沿荡村结成对子,进行“一帮二、二促一”共建和谐社会活动,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农村扶贫工作优秀单位”。

六、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在推进能力作风建设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大力加强思想教育,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广泛开展以“坚持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学习讨论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全面加强业务培训,在清华大学举办2期行政管理高级研修班;在厦门大学举办2期更新知识培训班;在总局党校、省税校举办2期稽查业务培训班和9期纳税评估培训班,干部集中培训面达100%,目前,全系统所有干部都取得了执法资格,90%以上取得了专业等级,200多名干部获得了省、市级“征管、稽查能手”荣誉称号,近100名干部取得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资格;此外,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市局专门制订下发了《关于重申加强全系统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坚持每月对各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并严格通报考核,连续7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机关目标管理作风建设先进单位”。

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

做“服务科学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先锋

9.省创建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篇九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工程处反馈。附件: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抄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省档案馆现行文件 利用中心。

福建省建设厅 2007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省优质工程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优质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经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评审,由省建设厅确认并公布的优质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制定。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省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省优质工程。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省优质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省优质工程。

第五条 创建省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标准规范。省优质工程评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的评价。具体评价标准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创建省优质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应突出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省优质工程应当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各方确认的样板材料。第六条 创建省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第七条 省优质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

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措施费中列项计算。

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应按“创建优质工程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详见附件1)进行测算,并结合不同类型工程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建筑工程:住宅4-6%、办公楼3.5-5.5%、厂房3-5%;

(二)安装工程:住宅3.5-5.5%、办公楼3-5%、厂房2.5-4.5%;

(三)市政工程:道路3-5%、桥梁4-6%、排水3-5%、其它市政工程2-6%。投标报价中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得低于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金额。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违反本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创建省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省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 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创建省优质工程。对于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等项目,现行消耗量定额缺项的,按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办法计算造价。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补充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的定额项目。

第九条 创建省优质工程的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公开招标项目未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时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条 对获得省优质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择优选择队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已创建省优质工程的企业和相关个人。

第十一条 创建省优质工程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信息公示、考评、表彰等制度。创建省优质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施工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告知性备案(详见附件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受理备案工作。

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创建省优质工程信息公示、省优质工程评定及档案建立等工作。

对已向省建设厅报备的创建省优质工程项目,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每年组织两次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建设厅确认并公布,上半年公布一次,下半年公布一次。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省优质工程创建实施过程的监管,有序推进省优质工程创建工作。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创建省优质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工程质量协会要加大省优质工程创建过程的技术指导,提高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成效。

第十三条 在省优质工程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省优质工程评选专家在评优活动中不按评价标准进行评选、收取参评对象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确保省优质工程的项目未创优的或者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创建省优质工程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因施工企业责任不能创建省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个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和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和其他类型的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 工程类型 工程部位 所对应的定额

优质工程增加投入的费用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房屋建筑

地基与桩基基础工程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人工消耗量增加20%

企业管理费 增加20%

结构工程

砌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

人工消耗量增加15% 胶合板、钢模板消耗量增加25%

屋面工程 屋面及防水工程 人工费消耗量增加20%

装饰装修 工程

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工程 人工消耗量增加23%

安装工程

电气、给排水、燃气、智能化、消防、通风与空调工程以及室外安装工程 人工消耗量增加20%

机械消耗量增加10%

市政基础设施 道路工程

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及其他 人工消耗量增加20%

机械消耗量增加16%

桥梁工程

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及支架工程

人工消耗量增加20%

胶合板、钢模板消耗量增加20% 机械消耗量增加10%

排水工程

井、渠、管道工程,基础、砌筑、混凝土工程,顶管工程(土方除外),构筑物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钢筋工程 人工消耗量增加12%

机械消耗量增加6%

其它市政工程

人工消耗量增加20%

机械消耗量增加16%

附件2 备案号:

福建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申报单位:

(盖章)申报时间: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制 二○○七年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六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构、监督机构各一份。

2、申报单位应提供创建省优质工程计划书四份。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质式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 编 号

创优工程增加费用总额

支 付 方 式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 单位

参建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 意 见

((公章)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意 见((年 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0.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篇十

为了加强税收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使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xx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xx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xx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制度》和《xx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机房管理制度》,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岗位职责:

(一)、系统维护员岗位职责:

1、系统维护员在税政管理科的指导下工作,负责处理本所网络设备的管理、维护,熟悉掌握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系统维护员按照分局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要求,每月对本所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发现危害网络安全的计算机病毒、不良信息等方面的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向信息中心报告。

11.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篇十一

办法》的通知

豫财行[2010]60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旅游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刺激经济增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旅游发展战略,省级设立了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此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河南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旅游局反馈。

附件:河南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件

河南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导向作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旅游立省战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9]18号)设立的,用于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宣传推介和旅游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引导激励、择优扶强、专款专用”,通过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四条 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旅游产业聚集区、旅游景区、旅游富民工程、旅游新业态等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旅游奖励、旅游宣传推介活动、旅游人才培训等支出。

一、基础设施建设。是指景区游步道、桥涵、安保设施、河道整治、环境整治,以及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指景区(点)厕所、停车场、垃圾处理设施、旅游交通标志、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信息中心等建设工程。

三、旅游奖励。是指对旅游包机、专列、入境游贡献大的旅行社,获得国家级旅游相关奖励或称号的城市,省以上知名商标旅游产品的奖励等。

四、宣传推介活动。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要求及我省旅游发展需要所开展的境内外推介活动、境内外宣传活动及境内外联系与交流活动。

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购置交通、通信等设备,严禁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及其他与旅游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有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奖励、宣传推介活动支出等。

(一)直接补助。是指对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的财政直接投入。

(二)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三)奖励。是指对符合旅游奖励项目的单位和团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宣传推介活动支出。是指省旅游局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年初计划安排参组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六条 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重点扶持市场发展潜力大、地方特色明显、有一定知名度、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好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补助金额按社会资金投入旅游项目的额度“分档次、按比例”确定,以此鼓励旅游企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向旅游业加大投入。

旅游奖励项目和宣传推介活动支出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及相关奖励标准核定。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拨款程序。

由省辖市级(含省管县,下同)旅游部门会同省辖市财政部门按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及资金申报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文本,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汇总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向省辖市财政部门下达旅游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抄送省旅游局和省辖市旅游部门。

(一)项目申请报告。省辖市旅游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报送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市当年的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

2、对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

3、对单个项目情况及项目实施目标做出说明(包括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以便于开展绩效考评。

(二)项目申报资料。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或省辖市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项目资本金及其它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等相关证明材料。

7、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6款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7款为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必备条件。第八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款程序。申报自联(接待)入境旅游奖、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奖、组织旅游专列奖,其奖励项目及标准、申报条件和管理程序按照《河南省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行[2009]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旅游相关奖励或称号的城市和“省以上知名商标的旅游产品”,由获奖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至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汇总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奖励标准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向省辖市财政部门下达旅游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抄送省旅游局和省辖市旅游部门。

第九条 旅游宣传推介活动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款程序。

省旅游局主办、承办、组织、参加大型旅游宣传、推介及联系与交流活动经费,由省旅游局编制经费预算明细,同时提供活动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向省旅游局下达预算指标,办理预算拨款。

第十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时限。

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按照报账制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旅游部门加强对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部门对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旅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每年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旅游专项资金实施评价报告,作为安排下旅游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12.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篇十二

税收管理员岗是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岗位,加强税收管理员个人绩效考核是实现税务绩效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丰城市地税局在 “三个服务”工作理念指导下,紧紧围绕“比重提高,位置前移,形象更新”工作目标,与时俱进,大胆探索,结合规范化管理标准,按照省局绩效管理要求,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确定荣塘分局为开展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管理考核试点单位。在办法中明确了管理员岗位的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和责任追究考核内容,力争做到把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每个细小环节、每个细微过程都纳入到考核中去。目的是让每位干部职工在开展工作时,可以事先预期自己的工作实绩和工作前景,将自己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与总的工作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此来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有效地克服在基层单位内部工作量不均衡、人力资源浪费和工作责任不清的矛盾。

一、以“加分制”为主的税收管理员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设计思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省局征管业务软件中征管业务内容、《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宜春市局下发的《税收管理员手册》和有关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及市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相关内容,制定了我局税收管理员 “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我局通过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细化成61条,用于对税收管理员岗位工作进行具体描述;从征管软件系统中找出40个适用于本单位税收管员岗的作业指导书,组织管理员学习、掌握、熟练运用;将本单位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分成税源管管、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和其它税务管理8项85小项,对每个小项都明确了岗位工作量化考核、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考核内容,提出了明确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在每项工作中又分了工作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得分情况,未完成工作追究、扣分情况。每个管理员起始基分从零开始,实行加分制,按月考核,年终兑现。

管理员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得分=岗位工作量化考核得分+工作质量考核得分-责任追究考核分。

工作量化考核,就是指按照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完成情况来确定岗位工作的量化得分。设定工作量化考核,以每小时完成岗位工作计0.5分作为衡量工作量的计分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每项(次)岗位工作正常完成应消耗的时间,以此计算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化考核分。岗位工作做得越多,工作量就越大,工作量化考核积分就越高,反之就低。岗位工作量化考核得分是岗位人员获得个人积分,获取考核兑现奖的主要考核依据。

工作质量考核,就是指对每项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及分局和上级局对完成岗位工作的认

可程度作为考核依据的一种考核方法。

责任追究考核,就是指根据未完成工作情况或工作过错造成的后果及产生的影响作为处罚依据的一种考核办法。

对管理员岗位工作之外的内部日常管理工作,单独制定综合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按月进行,年终兑现,综合工作考核实行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进行。

二、试行的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绩效考核与其它个人绩效考核的区别。

1、计分方式不同。目前的个人绩效考核办法一般以“扣分制”为主,个人绩效考核设定了基分,岗位工作没有做好或没有按要求做好,在基分的基础上实行简单的扣减分处理;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绩效考核办法没有设定基分,对每完成一项次岗位工作按照量化数量和完成质量加分,完成岗位工作越多积分越高,对没有完成或没有按规定完成的岗位工作实行责任追究扣分。

2、对岗位工作考核的注重对象不同。由于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采取扣分形式,它主要注重岗位工作最后取得的实效,而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绩效管理考核不但注重工作实效,更注重工作环节、工作过程,是对岗位工作发起、实施、结果、成效全过程的监控和考核。

3、产生的导向作用不同。目前的个人绩效考核采取对该作为而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作为的行为进行考评扣分处理,解决的是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的问题,是一种被动管理考核模式。而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绩效管理考核对岗位所有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进行考核,多做多得分多兑奖,不做没有分没有奖,鼓励和引导干部积极主动地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以最高的岗位效能、最好的工作质量,增加自己的积分,获得高额工作回报。

三、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绩效考核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1、强化工作资料积累意识。由于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绩效考核主要是对干部完成的每项、每次工作量进行加计分,所以要求每个岗位工作人员要注意平时工作资料的积累,每项、次工作在考核时都要有据可查,才能计分。为此,试点分局制作了“税收管理员本周工作计划”、“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表格,每日填写当日工作数质、质量完成情况。与征管软件内数据、户籍相关资料一起,成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2、考核口径要统一,考核内容要相对固定。考核办法中要对时间口径、计(扣)分口径、工作量化标准和具体考核操作要求等要事先明确、统一,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另外,考核内容要尽量固定下来,让岗位工作人员对自己进行的每项工作都有成效预见性,如果条件

成熟,还可以预先确定每分的兑现金额,让干部在开展岗位工作的同时就能预先知道自己将要获得的工作报酬。

3、干部认识要到位。绩效管理考核对考核对象来讲是新生事物,在刚实施之时难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考核时也会有不尽公平的情况,这就要求在实施之前要充分听取干部的意见、建议,统一干部的思想,提高认识,在问题面前每位干部都能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在高风亮节中共同把个人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完善、提高。

四、“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的优点与缺陷。

通过一年多的税收管理员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实行“加分制”考核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1、干部的工作理念得到了全面的更新。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本身就是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操作标准、实施制度奖惩的过程。干部职工在这一过程中学习和掌握的,就是不断体现法治责任、落实意识,锻炼和培养团队合作、持续改进理念的过程。

2、干部的工作作风得到较大的转变。税收管理员不再是被动地等待,而是主动通过预警系统和“一户式”数据寻找和发现日常管理上的盲点、弱点,通过重点巡访、日常检查、评估询问等方式深化对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了解、掌握。主动管理、精细管理日渐成为基层干部的常态工作。

3、干部的基本素质得到进一步增强。随着绩效考核对干部管深、管细、管透的要求,基层干部钻研业务、提高技能的热情也空前高涨。分局也有意识地开展多岗位培训和交流,提出“每个干部都应当成为本岗位的专家”。绩效考核结果的充分沟通也使基层干部进一步明确工作中的优点、差距,有效确定改进目标和措施,从而为干部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更为科学的机制和平台。

4、形成了精细管理、团队合作的良好工作氛围。以工作绩效为导向的激励引导机制,使干部由以往的“等事做”转变为“抢事做”,由以往的“完成任务型”转变为“关注质量型”,由以往的“单兵作战”转变为“团队合作”。大家认为,通过绩效考核体现的科学化、精细化理念,就落实在一项项具体的管理事项之中,必须把小事做实、实事做细、细事做透,才能确保整个单位管理质量的提高。

不可否定,我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加分制”绩效考核办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性,主要表现在:

1、在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分值上还不太科学。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列出的主要是看得见的工作,对一些难于量化的工作没有列入工作考核内容。而且,在计分上也不尽合理,在少数考核项目上可能存在工作量相对较大的,分值相对较低,工作量相对较小的分值反而较高这种现象。上述问题,通过修正和完善考核办法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2、考核过程中工作量比较大。管理员工作量化考核依据主要来源于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税收管理员手册、征管资料、征管业务系统等,每月考核都要从这几个方面取得数据,考核时工作量很大,而且时有遗漏数据,考核不准。在省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后,会有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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