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修服务合同(共4篇)
1.设备保修服务合同 篇一
目录
保修服务合同
光盘制作合同
树苗栽培承包合同
修缮修理合同
设备修理合同
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
保修服务合同
甲乙双方就设备保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修设备附表:
代码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机身号码数量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设备使用地址:
二、保修范围及服务方式:
1.免费进行操作指导,技术咨询;2.修复其有修复价值的毁损设备,或排除设备故障;3.机器出现故障的应急维修:
4.定期对保修期内的机器进行上门保养,每年不少于 次,保证设备运作正常。
三、服务期限: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修合同期满甲方需乙方继续保修时,应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
四、质量保证:乙方对所售的配件、耗材保证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更换。
五、以下情况不属乙方保修范围:
因电压不稳而造成的机件损坏:
因不按正常规则使用而造成的机件损坏;机器的消耗品如墨粉、墨盒、色带,感光鼓,载体,暗盒等;甲方擅自改装保修产品或更换非乙方提供的零件及耗材;甲方擅自委托非乙方授权人员对机器进行保修。
六、收费标准: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向乙方支付保修费用 元;
2、甲方需乙方到市区以外地区上门检修,甲方应支付乙方工时费、旅差费元。
七、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耗材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未付清乙方款项的,须每日向乙方交纳逾期部分2?的滞纳金。
八、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十、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光盘制作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北京三千尺科技发展中心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有关音像制品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制作光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
一、节目源:
节目源类型复制品类型节目名称提供日期备注
二、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
费用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母带转录费个:
母盘费片:
压片费片:
菲林制作费:
盘盒:
彩封设计费:
彩封:
包装(塑封)费:
其它费用:
金额总计(元):
大 写:
三、质量标准:
复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及双方所约定的标准。
四、交货时间: 年月 日
五、交货地点:
六、交货方式: □ 受托方送货到北京市内指定地点□ 委托方自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后委托方预付货款的30%即元;
2、余款在交货时全部结清。
八、双方责任:(一)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须提供以下文件:
a、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复制委托书的原件(复印件无效);b、版权协议及版权委托书;c、外国产品的版权认证文件;d、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
2、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受托方付保证质量的、可用于复制的节目源类型及必备相关资料,如:节目源,菲林及打样,包装材料等等。
3、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付款。(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光盘按约定的时间与数量交付委托方(数量误差在万分之二内为合理误差)。
2、如因受托方责任导致少交或错交货物,由受托方负责调换。如由此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
3、受托方不得私自加录、销售光盘,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带、模版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九、复制产品的版权: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复制的产品的版权由委托方负责,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如委托方未取得版权使用许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如果受托方擅自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按盗版相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1、如委托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节目源类型及必备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节目源类型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受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方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的5?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向双方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委托方代理人(签字): 受托方代理人(签字):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定日期: 年月日篇二:保修服务合同样板1 保修服务合同
甲方: 医院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南昌康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洛阳东路
电话:0791--8523597 传真: 0791--8523597 长沙办电话:0731-82284821 传真:0731-82284821 乙方作为飞利浦dr服务合约的授权销售商,就甲方正在使用的 壹 套;品牌: 飞利浦单板dr系统 ;型号规格:digitaldiagnost 的维修服务内容,经双方协商达成金牌保修服务合同如下:
1、本维修合同内容:
2、本维修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期限为
日止。
3、付款条件: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南昌康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省府大院支行 账号: 194709376629
4、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及条款,由南昌康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随后称乙方)将在甲方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下,对合同所保设备提供合同所规定的维修服务。
5、合同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附件一:金牌服务合同条款及规定。
甲方: 乙方:南昌康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金牌服务合同条款及规定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将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乙方的责任
2.1 乙方为保证甲方的所保设备处于优良运行状态,应保证: 2.1.1乙方将对本合同所附目录中所有产品提供维修服务。
2.1.2提供设备的安全检查,运行状态检查,并提供当年的系统状态报告。2.2 乙方针对下列情况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与保养: 2.2.1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公众假日除外。2.2.2初次电话响应时间: ≤1小时
2.2.3现场响应时间:本地(上海、北京、广州)到现场时间: ≤1工作日; 外地到现场时间:≤2工作日
2.2.4如甲方在乙方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即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公众假日除外)电话通知乙方设备需要维修,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提供维修服务,直到所保设备恢复正常。
2.2.5乙方有权利决定需要更换备件的范围,从设备上更换下来的备件归乙方所有。2.2.6除非特别声明,以下备件的更换不在本保修服务合同中,或有其相应的厂方或时限的保修: 如打印机、录像机、洗片机、病人床垫、头部支架、片盒,及易老化的物品如橡皮件,所有耗材等不属于本合同项下设备(dr)上的部件。2.2.7保养: 在合同期内,乙方提供设备的每年提供保养1次。2.2.8乙方不对本合同有效期外的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2.3乙方对系统开机保证率及服务标准作如下保证: 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即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公众假日除外),乙方对系统开机率承诺保证达到95%,一年按250 个工作日天计算,若未达此要求, 乙方将给予补偿如下: 注在超出保证时间的情况下,乙方进行双倍补偿, 即超过一天保修延长2个工作日天。2.4所保设备享有更新或增加系统功能的优惠,即非平台升级时的优惠折扣。3.甲方责任 3.1现场环境: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系统场地准备手册中有关的场地要求准备和保持仪器、系统的现场环境。如果由于现场环境与乙方要求的不符合而造成仪器出现故障,则甲方应当承担额外的维修费用。
3.2提供方便: 甲方应为乙方进行全面维修服务提供保养的方便。例如,向乙方提供有关故障的信息,在仪器现场适当的距离内,提供足够的工作空间和必要的设施。
3.3在此合同有效期内,所有发生的设备故障,均须甲方拨打飞利浦医疗系统售后服务电话报修并由甲方向乙方发送设备故障确认函以提供服务响应支持。如有备件发生,则须经由飞利浦工程师确认后发货。
3.4飞利浦免费售后服务电话为: 800 810 0038;400 810 0038(手机); 4.一般条款
4.1乙方在如下条件下保留向甲方按当时标准价格收取费用的权利: 4.1.1按甲方的要求更换设备。
4.1.2由于乙方授权之代表外的任何其它人员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由于附加其它不是由乙方所提供的备件及装置而引起的设备故障,这时要求乙方提供维修服务。
4.1.3设备损坏是由于甲方的人为操作过失或疏忽所致,而要求乙方提供维修服务。4.1.4设备损坏是由于甲方的操作者未遵守设备操作指南而要求乙方提供维修服务。4.1.5设备失效是由于供电、空调等外部因素引起。
4.2本合同中乙方的承诺不能被解释为乙方保证所保设备不出现任何故障。乙方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再次提供服务或者更换损坏零件。
4.3 甲方应保证除乙方授权之代表外,任何其它人员均不能接触乙方的设备及提供技术服务.4.4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或售予给任何第三方。5.合同终止
5.1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5.1.1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5.1.2 一方违约,不执行、不遵守合同中的条款,且在另一方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通知应采取挂号信邮寄对方,并且在寄出后有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 5.2.1 甲方的控股或管理单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5.2.2 甲方不再继续其经营活动,或不再进行正常的代理经营活动。
5.3乙方如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6.不可抗力
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坏(如自然灾害、爆炸、房屋倒塌、**、坠机及蓄意破坏、缺乏燃料或水电、劳资纠纷、罢工等),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乙方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及时通知甲方。7.违约责任
7.1因为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直接损失,但是该损失赔偿数额以合同价款为限。
7.2 在本维修合同期间,甲方由于非乙方的原因而不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当付清至终止合同日期前应付的款项并支付合同价款的25%的赔偿。
7.3 在维修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更换使用第三方零备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甲方:姓名 职务 日期
乙方:南昌康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姓名 职务 日期篇三:产品售后服务协议(正式文本)产品售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 []年[]月[ ]日在共同签署:
(1)以下称“供应方”),地
址:。
(2)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方”),(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二路103号,邮政编码:518116,以下称“采购方”)。鉴于:
(1)供应方为采购方生产的客车提供零部件,并且双方就零配件供应达成了《供货
合同》和《供方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2)本协议各方就供应方根据《供货合同》和《供方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提供给采
购方的零部件的售后服务达成共识。
现本协议各方就供应方提供给采购方的零部件的售后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 本协议所称“产品”是指就采购方生产客车所需,供应方向采购方供应和配套的总成件及其组成部分的零部件。
1.2 本协议所称“采购方”是指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1.3 本协议所称“供应方”是指提供给采购方客车零部件,具有独立法人代表的企业
或实体。
1.4 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采购方客户追偿的、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或裁定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应赔付的各项损失。
二、质量保证期限
2.1 产品总成件的质量保证期限(见附表一)2.2 产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见附表二)
2.3 供应方对其产品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高于采购方规定的,按供应方承诺的质量保
证期限执行;反之按采购方的质量保证期限执行。
2.4 在产品质保期间遇国家、行业、公司标准或法规变更且要求提高的,按照新标准
或法规执行。
三、产品的标识和商标
3.1 供应方应在其供应和配套的产品上印上永久性的标识、标记或商标,且产品上的标识、标记及其内容和位置应符合供应方的要求。
3.2 如果产品的标识、标记、商标等不是永久性的,或者不易或根本无法查验、鉴
别,采购方及其服务代理商在提供售后服务和索赔时一律按采购方的标准配置情况进行判断、甄别和处理,供应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有关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和赔偿。
四、售后服务保证金
供应方同意采购方从每一批供货款中留出10%作为供应方产品的售后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以担保供应方及时、保质和保量地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在供应方的所有售后服务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扣除服务费用及索赔款后,采购方应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供应方。
五、售后服务类型
本协议各方对产品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达成共识:优质、高效。
供应方根据自身条件及采购方对售后服务的要求,选择下述第[ ]类来提供
售后服务: a类:委托服务
供应方考虑到因其现有的售后服务体系不能满足前述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网络不能覆盖采购方用户的需求,全权委托采购方提供其产品的售后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全部由供应方承担和支付。供应方对采购方的售后服务工作的改进、提高有建议权和监督权。b类:自行服务
供应方自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5.1 选择b类售后服务的供应方应满足下述条件:
(1)供应方设有专职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具有足够的专职驻全国各地的售
后服务人员;
(2)售后服务人员具备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技术、知识和能力,(3)供应方能有效控制、监控、改善和提升其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4)供应方的服务网络能够满足采购方95%以上用户的需求;
(5)供应方售后服务基本上能够满足双方达成共识的售后服务基本要求。5.2 采购方有权自行决定和判断供应方是否满足选择b类售后服务的条件。5.3 采购方对采用 售后服务的供应方的售后服务质量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采购方的先行处理权
6.1 为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用户和满足采购方用户的需求,在任何时候采购方与供应方
产品的售后服务事宜享有先行服务和先行处理的权利,而无论供应方是选择 a类或b类售后服务。
6.2如供应方不能满足或达不到采购方用户对售后服务的要求、或各方对问题产
品的处理有争时,采购方有权先行对客户进行服务和对问题产品进行处理,但 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供应方承担。
6.3 对于故障的责任归属于何方存有争议的产品,供应方不能拖延、搁置不管或拒
绝处理,而应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先行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双方再协商解决有关责任和费用问题。但是,如果供应方搁置不管或者拖延处理,则采购方可全权进行处理,并由供应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以及其他的不良影响,而无论责任 应该归属于何方。
6.4如果采购方需要供应方协助提供售后服务(如现场服务、质量纠纷的会谈、诉讼等),供应方应按采购方要求的期限和内容给予积极有效的协助和处理。供应方根据采购方要求或通知外出服务或处理投诉或其他等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处理结果传真至采购方售后服务部存档。
七、售后服务的时间要求
7.1 供应方在接到采购方或采购方用户要求服务的信息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质量
问题,具体应做到:(1)省内8小时到达;(2)外省24小时到达;
7.2 对于需要进行巡回服务的重点地区,供应方应在采购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服务; 并且及时派员或提供配件。(3)跨两个省以上48小时到达。
7.3 供应方在接到采购方公司本部或服务站需求配件的急件信息后,必须在4个小
时之内发货。
八、售后服务的考核指标
8.1一年中用户投诉率应为5‰以下,包括:(1)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以上级别的部门的投诉;(2)省市级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曝光。8.2 车辆故障修复率:
修复时间自收到书面报告起算,至故障彻底排除时。
(1)大故障(致命、严重故障)在48小时内修复率应大于96%;(2)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率应大于96%。(不包括交通肇事造成的车辆 8.3 配件到位率: 故障)。
配件时间从收到书面报告起算,至配件到现场计时。(1)进口件48小时内到位率应大于95%;
(2)国产件36小时内到位率应大于98%(不包括交通肇事造成的车辆故障)。
8.4 供应方未能达到采购方上述要求,须承担相当于本次服务产生的所有费用的1~2 倍的罚金,由采购方在供应方的往来货款中扣除后全额补偿给用户。具体的金额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采购方书面通知给供应方。
九、售后服务费用
9.1供应方产品的售后服务费用应当由供应方承担。售后服务费用由下述几部分构成:(1)材料费用;(2)工时费用;
(3)合理的辅助费用;(4)调件费用和抢修费用;
(5)新旧配件的管理和运输费用;(6)应由供应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其中前四项按产品保修单上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第五项原则上按采购方配件市场指导价的5%结算。
9.2选择a类售后服务的有关费用按采购方的质量保修管理规定定期与供应方结
算。如果依据本协议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采购方代供应方提供了售后服务的,则 9.3采购方根据产品保修单进行审核、统计后可以直接从保证金或采购方所欠供应 方的货款中扣除,但应及时向供应方出具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和采购方规定确定售后服务的费用。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方确认后,供应方可以向采购方要求返还款项或在后续的售后服务费用中扣除。
(1)故障产品非为供应方所生产或提供的产品。(2)产品故障非因供应方所致。
2.设备保修服务合同 篇二
定义
1.1 “买方”指向卖方支付服务费用为其或其指定用户购买服务的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实体。
1.2 “卖方”指列于本合同的向买方或其指定用户提供服务的公司。
1.3 “本合同”指卖方据以向买方或其指定用户提供双方约定服务的合同,包括合同首页、本条款和条件以
及各有关附件。
1.4 送修是指买方自担费用将产品送至卖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1.5 有限扩展保修(即“有限保修”):指仅针对主要部件进行的扩展保修服务,具体包括:
·台式电脑产品有限保修的范围:主板、CPU、内存、硬盘、电源、显示卡、板卡、USB端口;
·服务器产品有限保修的范围:主板、CPU、内存、硬盘、电源、模组、CPU风扇、主机内板卡;
·存储产品有限保修的范围:主机柜(含背板)、冗余电源模块、冗余风扇模块、光纤模块、控制器(不含电池)、硬盘及硬盘模组。
1.6 全面扩展保修(即“全面保修”、“整机保修”):指针对整机进行的扩展保修服务,但下列产品中包含的如下部件除外:
·笔记本产品电脑:电池、预装软件、随机软件(含光软介质)、笔记本背包。如果鼠标在购买时为随机促销品,则不能享受本服务项下的扩展保修。
·台式电脑产品:随机资料、随机软件(含软件介质)。
·服务器、存储产品:显示器、随机资料、机柜及主机机箱内铁件、机箱锁、电源线及机箱内连接线、随机软件(含软件介质)。
1.7备件:是指原始出厂配置(以设备随附的装箱单为准)的、构成整机/主机的部件,但根据本协议其他
条款不在扩展保修范围内的部件或设备除外。
1.8标准保修:是指联想产品随机附带的免费保证服务(“标准保修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标准保修可
能被称为“保证”、“质量保证”、“质量担保”、“质保”、“三包”。在本协议中,当单独使用“保修”时,“保修”即“标准保修”。买方义务
2.1 买方承诺其将向用户说明服务所适用的全部条件,并应将联想在本合同项下就服务所作的说明原样转授
给买方的下游用户,并应确保用户知道如何获得这些服务。除非经联想事先书面同意,否则贵方不得对服务进行任何变更。买方应对其在联想就服务所做的说明之外,由其独自对下游用户所作出的保证或说明等承担责任,除非联想事先书面同意履行这些保证或说明。
2.2 除经联想书面授权,贵方不能代表联想承担或设立任何义务,或做关于联想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2.3 贵方应告知最终用户提供必要凭证、证明(如所有权凭证、保修信息等)作为享受服务的必要凭据。
2.4 如联想允许贵方使用联想信息系统,对方仅能在内部、用于与本协议有关之目的。凡与该等信息系统相
关的程序、数据及信息,均受其适用的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贵方不得将其转让、分许可或租用给任何第三方。
2.5 在适用情况下,贵方应向联想提供联想可能要求贵方或最终用户提供的文件(例如安装报告等)。
2.6 如本合同首页指定了最终用户,则贵方只能将产品提供给指定的最终用户。
2.7 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用户义务均适用于买方,买方应保证用户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用户义务。服务内容说明
3.1 扩展保修服务是指针对特定联想产品,在服务期限内,当其出现与标准保修服务所列的性能故障相同的故障时,联想根据自主决定的方式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对其予以维修,但不包括对该产品的整机或主机的更换或退货。
3.2 扩展保修服务是在联想产品随机附带的免费保证服务(“标准保修服务”)之外,由联想以收费方式按照
本协议约定向买方提供的增值服务/服务产品的统称,该等服务之性质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厂家标准保修义务,也非标准保修服务的补充或延长。服务范围
4.1 服务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购买和使用的设备。
4.2 仅在中国区域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卖方才会提供本服务。
4.3 如果没有另外约定,服务以服务产品简要描述、本协议以及卖方对服务的介绍和/或说明为准。服务范围
可能包括对设备的修理以及设备的安装、检验服务等。
4.4 服务仅限于用户自行或通过买方所采购的联想品牌原厂出厂配置(以设备随附的装箱单为准)的电脑及
相关产品(“设备”),不适用于任何单独附加的配件以及任何该品牌之外的第三方产品及配件。
4.5 本服务独立于设备随附的服务承诺(“基准服务”);本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将适用基准服务的相
关条款。某些设备的基准服务的内容需要根据其随附说明参阅网址:
[http:///support/policy/] 1
4.6 服务描述中所包含的“标准保修服务范围”、“标准保修服务期限”、“标准保修服务”等表述将以设备的基准服务所载内容为准,这些服务如是由非联想厂商承诺,则应由该产品的厂商承担义务,卖方不承担任何这些承诺的义务。
4.7 对于任何延长保修期的服务,均不适用于设备随机资料、光软介质、连接线等部件。
4.8 买方理解并同意,服务可单独选择,买方可以在购买设备时不受约束地选择是否购买服务。5 服务的例外
5.1 各类消耗性部件(例如电池)、软件产品介质、许可证及文本的更新不在服务之列。
5.2 服务内容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导致的对设备的必需修理及维护,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用户未按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设备造成故障的;
设备经过非卖方联想授权服务人员安装、修理或拆卸导致的故障;
设备使用了未经卖方联想认证的非标准扩展部件或非标准或未公开发行的软件导致的故障; 意外因素或人为行为(包括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搬运、磕碰、输入不合适的电压等)导致的故障;
但服务内容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他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雷电、洪水等)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服务费用
6.1 买方应按约定付款期限支付服务费用,对延期支付款项应按每天千分之一(0.1%)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
约金。在全部滞付款项付清前,卖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6.2 买方应在支付价款的当日将有效付款凭据提供给卖方。卖方将根据服务内容开具发票,但出具发票并不
当然表明卖方已经收到发票对应的价款。注册
7.1 服务以用户完成在联想注册为生效条件,买方及用户应使用《扩展服务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
详细登记用户和设备信息以完成注册。服务将自联想收到完整有效的信息采集表后生效。
7.2 当设备的存放地址变更时,买方及用户须及时通知联想及其指定服务机构更改注册信息。8 服务凭证
设备的保修证书、装箱单、发票、以及任何购买服务的合同、订单等文件共同构成服务凭证(“服务凭证”),应由用户妥善保管。如用户不能出示服务凭证,卖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买方/用户义务
9.1 及时通知卖方应了解或知悉的任何有关设备故障的详细情况及信息(“故障信息”),按照卖方工程师的指导(并协助卖方工程师)对故障进行诊断。
9.2 保证卖方可以及时有效地接触设备,并应卖方要求提供服务所需的充分的场所、检测环境、故障信息、通讯条件和设施,以使卖方可以为用户有效提供服务。
9.3 对于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软件系统的安装或服务,买方/用户须保证已经合法取得该等软件或系统的授
权许可并允许卖方使用;如因任何第三方针对该等软件或系统的合法性提出任何索赔、交涉、调查或诉讼,应由买方/用户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9.4 保留数据备份属于用户的责任。用户必须在卖方委派的工程师提供服务前,对设备所包含的软件以及用
户的程序、数据库和运行记录保留充分的备份,并在卖方提供服务后自行恢复数据、安装其应用软件。卖方不承担任何因用户数据丢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任何卖方工程师应用户要求代为备份/恢复的行为均不属于服务范围,卖方亦不就其承担任何责任。
9.5 如果用户的设备所在地点有任何潜在危险或危害卖方工程师健康的问题,买方及用户必须预先通知卖
方,并提供或建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9.6 在认为需要时,卖方会在服务的有效期限内为用户的设备作适当的维护,用户需提供必要的配合。10 替换
10.1 在其适用的服务范围内,卖方将使用同类或可替代的部件/设备替换任何故障部件/设备。替换完毕后的部件/设备归设备的原所有人所有,被替换下来的部件/设备归卖方所有。
10.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卖方将使用在外观和功能上与新品相同但可能已经使用过或经过重新调配后的部件
/设备替换任何故障部件/设备。
10.3 在联想替换设备或零部件之前,用户同意移除所有不属于联想服务项下的零件,用户确保该等被替换的零部件上没有设定任何权利上的限制或义务。用户需保证所有被替换的零件均是原件(包括联想认证维修机构替换上的零件)且未作更改。责任限制
11.1 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卖方不对服务提供任何其它明示或暗示的承诺和保证,包括对其适销性和对某
一特定用途的适用性的暗示保证。
11.2 用户设备的如下损失由卖方承担:1)在约定的卖方占有期间发生的损害(即用户将设备送到卖方或其
认证维修机构维修期间),但用户过期未取设备而导致的损失除外;2)在卖方付费的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损害。
11.3 尽管有其他规定,如果因为卖方的过错给买方造成损失,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但是无论买方请求赔
偿是基于何种原因(如根本性违约、过失、不当陈述或其他合同或侵权之因),卖方仅对买方的实际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以买方因本服务而实际支付的服务费数额为限。该限制同样适用于卖方销售商和服务商,为卖方和卖方销售商、服务商共同承担之责任的上限。
11.4 尽管有其他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和其销售商、服务商不对下列情况承担责任:一:第三方提出赔
偿请求;二:用户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毁损;三:特殊的、偶然的或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和施救费用),即使卖方已经知悉此种损失可能发生。期限和终止
本合同应自合同生效日起生效,除非依下列情况终止,在服务期限内始终有效:(1)一方违反其于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并未能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事项后三十日内改正,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2)买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服务费用,经发出书面通知后,卖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卖方即履行完针对附件一所列产品的任何维修或更换等服务义务。一般规定
13.1 服务将由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服务机构提供。未经卖方事先书面许可,买方及用户不得转让本合同。13.2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三(3)年内,双方应对合同项下的服务产品价格、清单、配置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13.3 联想及其关联机构将在其经营业务的任何地方存储、处理和使用买方的交易及联系信息。上述信息将为
双方的合作关系而处理和使用。联想也可能为业务目的将买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提供给联想的承包商、业务伙伴及指定方,或者根据法律的要求披露买方的信息。如买方向联想提供属于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买方应保证履行了法律要求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已经通知了该第三方或已经获得了该第三方的同意)。13.4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除外)管辖并按其解释。有关的争议均应首
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13.5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首页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如页首未填
3.合同保修条款通用 篇三
9.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本合同附件6)。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
9.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每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
1、附件5的要求进行。
9.3每套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否则将按本合同10.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9.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该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完毕后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本合同9.6款和10.7款办理。
9.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后,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替换、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所有消耗品的费用;
所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及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0章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在每套合同设备稳定运行72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不管每套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本合同10.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内,如因非卖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未能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9.10按本合同9.4款及9.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该套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以及安装、调试和短期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应对纠正潜在缺陷承担责任,买方对潜在缺陷请求保修的时间应延长到正常质量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5款及10.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
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
P ——
a
h
M
c
m —— —— —— —— —— 总费用(元)人工费(元/小时·人)人时(小时·人)材料费(元)台班数(台·班)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12不论每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9.13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9.1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权、专有技术和生产许可权的转让和侵权问题,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第10章保证与索赔
10.1每套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一般是指该套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第9章和第10章有关条款执行。
10.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每套合同设备应在其性能验收试验考核合格后,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
80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小时,卖方为每套合同设备承担的质量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该套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本合同10.11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0.4合同规定的每套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10天内出具该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本合同8.2.4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10.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卖方应承担推迟安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0.7由于卖方责任,在第9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按设备性能及技术参数确定
(见附件8)
不满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基本违约金数额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否则卖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金。
卖方交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几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套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10.8如每套合同设备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
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3.2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4%;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3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0.10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本合同5.6.4款规定为准。
10.11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此外卖方须向买方赔偿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各项直接损失。
10.12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5.3.5、10.7、10.9、10.10、10.11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0.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0.14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0%;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注:卖方的供货时间应以买方所提供的进度计算。
买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卖方的存款利息),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0.15履约保证金
10.15.1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在买方支付预付款前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10.15.2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是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10.15.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0.15.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
10.16知识产权及免责
4.质量保修合同范本 篇四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乙方承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保修期约定如下:保修期为【 】年,以【 】工程竣工并工程所在楼宇取得《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计。
3、质量缺陷。
有关的质量缺陷,按照专门的缺陷通知期的约定及国家的相应规定执行,不适用本保修合同。
4、质量保修。
4.1若有关质量问题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就运出设备签署交接单后,乙方可将有质量问题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理。
4.2双方对是否有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委托国家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因鉴定发生的所有先期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查明责任和结果后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A、不属于质量保修问题的(不包括质量缺陷),甲方负担。
B、属于质量问题的,乙方负担。
C、属于质量问题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负担并向责任方索赔,乙方提供配合。
4.3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两个日历日内完成修补工作,甲方可自行确定一个甲方认为合理的日期,通知乙方在该日之前完成修补工作。如果乙方到该日期尚未完成修补工作,则甲方可(自行)单独或者共同采取如下措施:
A、由自己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此项工作,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费用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B、要求乙方对双方原先签署的合同总价格做出减少。
4.4现场的清理。
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三个日历日内,乙方应从现场运走任何剩余的乙方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1
垃圾或临时工程。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述物品还未被运走,即视为乙方对上述物品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等处置费用,此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划。
5、质保金。
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5%,甲方直接从双方结算总额中扣付。保修期结束时,经甲方复验无质量问题后,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剩余的质保金(如果有)。
保修期内,出现乙方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从质保金中划扣等额部分以补偿甲方的损失。
质保金数目为一常数,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扣划,乙方应于扣划发生后30日内将缺额的部分补足。届时如有延误,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而未补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6、乙方义务。
6.1备齐修理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乙方自购主要材料等。
6.2保修期开始前一个月内乙方须提交保修期内的保修计划,其中须包括维修人员的组织架构、人力配置、维修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6.3乙方须保证提供足够的保修工作人员,乙方的保修人员应该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登记的内容应该能够从法律上保证持有者能够有法定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独力完成约定的保修工作,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甲方。
6.4为保证维修工作正常安全地进行,乙方承诺在保修期内乙方的驻场维修人员做到统一着装,举止文明,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管理各项小区管理制度并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6.5乙方应预先提出合理的书面维修方案,报甲方备案。
6.6乙方须保证文明施工,尊重除甲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提出的合理施工要求。
6.7乙方在保修施工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特别防止因施工或者与施工有关的各种材料、物品出现伤人或者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包括甲方、乙方及涉及任何第三方的所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等)由乙方独立全部承担。
6.8因乙方质量问题返修而引起的其它的返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直接从质保金中扣划,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7、违约责任。
7.1如果出现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据不到场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替乙方施工,有关的费用按照市场价格标准计量并由甲方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支
付。除此之外,乙方还应因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质保金总金额的5%。
如果乙方出现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不到场履行保修责任并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替乙方施工的情况发生累计三次以上,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质保金总金额的20%。
7.2如果乙方出现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不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派工人数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工作敷衍了事,保修工作拖沓或多次施工后仍旧不能完成保修工作,不能按照施工方案按期完工以及发生重复返工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除质保金总金额的2.5%。
8、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到场勘察通知后应按照通知内容按时派员到场参加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及解决方案决定等事宜,届时不到(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不到。同时,如果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应事先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并提出乙方可以到场的合理时间。),视为乙方放弃责任抗辩权利而愿意接受甲方对问题作出的责任界定结论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些后果。乙方到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甲方就此问题而出具的书面文件,届时不签字,视为乙方认同甲方的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的认定,责任的分担和维修措施和方案等),但乙方有权利在该文件上注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有权利就此问题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意见
9、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届时不愿意协商,任何一方有权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0、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11、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面呈、邮递)按照合同书中所留的双方通讯地址进行送达。
任何面呈之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信件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在投邮后四十八小时视为送达。
本合同签定后双方通讯地址如有变化,变化方应在变化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化而引起的责任由变化方承担。
甲方:乙方:
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 甲方邮政编码:乙方邮政编码:
【设备保修服务合同】推荐阅读:
医疗设备保修合同范本09-16
维保修工程合同09-16
厨柜保修协议06-20
保修维修承诺06-30
工程质量保修承诺10-31
工程回访与保修管理08-14
苹果ipad的保修策略08-30
岗位职责保修鉴定员08-28
电力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07-1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