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与中国梦

2024-07-28

法治中国与中国梦(共8篇)

1.法治中国与中国梦 篇一

“中国梦”:内涵·路径·保障

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什么是中国梦,怎样理解中国梦

中国梦不仅仅是理想、是目标,也是现实,反映在每个中国人的生活中。实现中国梦,就是实现老百姓的梦。

中国梦的法治意蕴

中国梦不仅意味着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富足,更重要的是人民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是法治梦。具体的体现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明显增强,能够用法律手段公平、公正的化解老百姓生活中的矛盾,做到不偏不倚,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最终老百姓满意,自己问心无愧;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能够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的权益,形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思维,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对于整个中华民族而言就是社会公平、法治,人民平安、幸福。

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是最大的民心工程、暖心工程;当所有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就会形成巨大的法治力量,实现全体国人的梦想就不再遥远。

最后,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有追求自我幸福的常人梦想,但最重要的还是光荣而崇高的职业梦想,即立足审判、恪尽职守,忠于宪法和法律,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维护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法治中国”是中华民族复兴梦想的内在要求。

梦在前方,正扬帆起航。

2.法治中国与中国梦 篇二

1.1 三农问题简察

农村落后、农民贫困和农业乏力的现状令人揪心, 特别是因收入微薄、自然灾害和牲畜瘟疫不断使农民闲置土地而走出农村成为农民工, 村落中鸡犬相闻的繁华景象正成为历史的记忆。我们看到的是农村水利工程和其它基础设施因年久失修而不堪重负, 为短期经济效益而种植桉树和转基因农作物来替代原有植被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一遇的自然灾害频繁肆虐在中国农村各地。

1.2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权利冲突问题

一方面, 从所有权冲突层面来看, 用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集体化的生产方式后, 个人治理替代了集体治理, 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替代了计划化, 在国家对农村经济治理乏力的情况下, 农村的水利和其它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成了个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悲剧, 谁来维护农村的公共产品呢?为追求经济效益可以将其转让, 出卖给私人牟利, 正像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贱卖或赠送给管理层而让工人下岗。农村广泛存在的透支土壤再生能力的现实正不断上演土地这一公共物品的悲剧, 当大规模的生态灾难降临时, 其实是所有权冲突已经到了无法缓和的程度。

另一方面, 从剩余权冲突的层面来看, 农产品因其生产的非高技术性和普遍性而不具有与工业品进行市场竞争的能力, 农产品被贱卖成为常态, 这是世界的普遍规律, 农民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剩余,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农产品的补贴政策。民以食为天, 如果不是农业的巨大贡献, 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何在?因此如果让农产品直接参与商品的市场竞争, 这对农民是极其不公平的, 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确保农民增收而参与分配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剩余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农村的权利冲突问题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后导致的“公有物悲剧”;二是农产品与非农产品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对剩余的分享的“不公平悲剧”;三是国内无补贴的农产品与国外有补贴的传统农产品之间和国内传统农产品与国内外转基因农产品之间竞争而导致的“价格与技术竞争现期悲剧”;四是农民的短期权利与长远权利冲突而形成的“远期悲剧”, 这种“远期悲剧”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农民追求自身现期收益与通过建设和维护水利设施追求长远收益的冲突, 第二种形式是农民通过种植转基因农产品追求短期的产量与理性对待转基因保持农产品种态的稳定性和生态的安全性而追求农业安全这一长远利益的冲突, 这些冲突可以归纳为:农村所有权和剩余权的现期冲突和长远冲突问题。

如何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当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的前提下, 走合作化生产经营的道路并使农业从国民经济基础和命脉的高度来分享我国经济的发展成果。

2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与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法治化

2.1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化生产经营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前提

农村的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剩余作为资本积累为工业化和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也为现在的生产承包经营奠定了水利和其他农业公共设施基础, 因此集体化并非没有效率, 而是集体化更注重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农村的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能够实现分配的公平, 因为社会主义农村实行按劳分配, 同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给予集体保障, 如果在农村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那结果一定是按资分配, 那是资本之间的公平, 与农民没有关系。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今年的西南大旱几乎暂时性的将这种农民在出卖劳动力和自主经营之间的选择逼近了绝境, 因此我们在看到生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个体积极性上升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集体积极性的沉灭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那就是水利、生态和环境等“公地悲剧”将会使个体积极性无处积极。随着水利、生态和环境等“公地悲剧”的不断加剧, 自然灾害不会只是个案而是普遍性的存在, 这种农民的集体“下岗”是不是能让我们重新审视并探索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法治化机制呢?

2.2 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和腐败控制的制度化

首先, 应该坚持土地这一根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原则, 将生产资料和农民的个人生活资料区别开来, 并允许农民拥有除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其次, 采取鼓励和帮助农民走集体化生产经营的政策, 通过像华西村这样的集体化生产经营的典型示范作用使农民自愿走向集体化的道路, 并开展以村集体为单位的经济竞赛。其具体的实现形式可以采取原来已经存在的合作社形式。也可以考虑采取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货币和劳动力权折算成股权 (劳动力权可以由劳动者自主决定是折算成股权还是直接享受工资待遇) , 采取不断积累扩大和有效分成的方式进行分配, 股份制经营企业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可以在国家指导范围内由农民以民主方式决定。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可以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民主聘任职业经理人担任。再次, 国家应当为合作社或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无偿资金援助和优惠贷款, 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难问题。最后, 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层面的腐败问题和部分劳动者的怠工问题。劳动者的怠工问题可以通过质量和数量的标准化管理和集体主义教育来解决。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层的贡献存在相当大的度量成本, 其腐败问题则存在相当大的发现成本, 因此应当在客观方面建立对他们所作贡献的适当奖励制度并通过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和民主监督增大腐败的成本来强制性解决, 而该腐败问题的主观方面则需要通过强化思想教育的方式剔除其内心对腐败的诱致性, 如学习党的先进性理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等方针政策, 经常性开展向雷峰、孔繁松和王进喜等党的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 形成集体主义的价值观, 使其做讲道德、守法纪、爱学习和能干事的带头人。坚决反对和根除农村的“黄、赌、毒”等腐朽因素和铲除一切黑社会组织。

3 农业参与剩余分配格局的法治化及制度建设

3.1 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制度

农业为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贡献过大量资金和劳动力, 至今仍然以农民工的形式廉价地向工业和服务业提供人力资源, 且农业将永远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因此应加大对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 这也是对过去工业向农业提取资金的还债, 是对近30年改革开放重视GDP计量而轻视农业水利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还债, 是对农民工这种廉价劳动力的补偿, 是将农村建成稳固的产业发展战略依托的必要。

一方面, 国家应当在集体化合作下对农村的水利建设提供无偿资金帮助, 建设一个全国性的水利网络系统工程。在建设水利网络系统工程中, 应当在农村和城市之间保持水资源分配的公平, 将现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 如限制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和禁止桉树的种植, 保持生态平衡来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另一方面, 应当帮助农村继续改善交通、住宅、学校和文化中心等基础设施, 逐步将免费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水平。此外, 建立对农村水、土壤和空气及其污染情况的调研、监控和保护制度, 避免农村走“先污染, 再治理”的老路, 如果农村遭受了严重的污染, 那中国的环境和生态就将全面崩溃。

3.2 粮食安全和补贴制度

粮食安全事关中国的全局, 如果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的中国出现粮食危机, 一个可能的结果是, 我们的国家安全将失去根本依托, 他国可能将粮食作为武器来要挟中国, 从而使国家主权和独立遭受挑战和风险, 因此建立粮食安全制度和粮食补贴制度已非常紧迫。

3.2.1 粮食安全制度。

粮食安全主要是指粮食生物性特征和产量的相对稳定性, 且粮食产量随着人口增长而实现同步增长的状态, 其制度保障主要包括粮食新物种 (包括转基因粮食物种) 的管理制度、国家传统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和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等方面。国家应加强对粮食新物种 (包括转基因粮食物种) 的管理并使其制度化, 应将对新物种 (转基因物种) 的研究与其运用推广严格区别开来, 对于粮食新物种的引进、运用和推广要非常谨慎, 应当将这些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在世界就该物种的安全性达成共识并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之前, 一切引运用和推广粮食新物种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违法或犯罪行为。我们必须看到, 如果一个粮食新物种的运用推广导致普遍性的生理不适应甚至是变异和生态破坏, 那将是不可逆转的巨大灾难。应加强对粮食和蔬菜等各种农产品质量的检查和检测制度的立法和执法, 保障餐桌安全。我国已建立粮食储备制度, 应当严格执行, 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并应建立国家传统粮食种子储备制度, 主要是建立小麦、水稻、玉米和蔬菜的传统种子储备制度, 以应对各种可能面临的生态失衡问题。

3.2.2 粮食补贴制度。

我国已基本建立粮食补贴制度, 应坚定执行该制度并考虑适当提高补贴的标准, 采用粮食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补贴办法, 对于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农民减产损失可主要由国家承担, 进一步加强对于市场的粮食贱价进行国家保护价调节, 使粮食生产处在补贴和保护价的双重保护下, 稳步实现粮食的增产增收。因土壤肥力下降导致的生态失衡应引起足够重视, 在粮食产量稳定的基础上, 可考虑建立有计划的休耕制度, 由国家对休耕地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 使土壤恢复其肥力和效益。

3.3 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扶持制度

3.3.1 扶持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的认识逻辑。

我国为引进外资而对外资实行了一系列超国民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品牌化而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笔者认为可以对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进行大力扶持。

首先, 从必要性看, 农业生产承包经营缺乏效率, 难以开展大规模的农业生产, 农民被束缚在自家地上, 因此要实现农业的产业升级必须走集体化生产经营的道路, 从而使农业实现规模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业链整合和品牌化的战略整合, 提升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使农业实现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其次, 从可行性来看, 我国已完全具备大规模农业生产和加工的工业水平, 且已形成全国性的市场体系, 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通畅, 这为农业产业升级提供了生产和实现条件。再次, 从统筹农村和城市发展的相互关系来看, 现在城市和农村的交通和通讯网络为农民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的从业选择提供了条件, 这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并淘汰血汗工厂和黑心工厂等落后生产方式, 形成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在农村和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相互衔接, 缩小因资本过于集中于城市而导致的城乡差距, 当农村和城市差距不断缩小, 农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内需不断扩大, 就可以改变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发展模式, 减少落后产能, 降低生态、环境和资源压力, 从而切实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3.3.2 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扶持制度的建设。

(1) 应由国家对生态保护区和农业区作出合理规划, 江河上流农村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林和水草种植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 进行小范围的农业种植, 中下流农村则以发展农业种植为主, 同时加强生态保护。江河上流农村因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林和水草种植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而导致的剩余生产减少可以由国家补贴, 也可以采取国家补贴与地区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2) 应在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 提高生产效率。大中型农机的购置可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补为主, 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组织支付为补充, 小型农机的购置则可由集体统一购置为主, 个体购置为补充, 从而建立大中小型农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化体系。 (3) 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 核心技术的研发由国家承担或由国家买断专利免费给农村使用, 建立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从而实现农业生产与加工的分工。 (4) 扶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销售, 在农村完善小城镇农贸市场网络, 在城市完善农贸市场网络, 并使这两个市场网络实现对接而形成统一的农贸市场网络, 并进一步实现农贸市场网络与大型综合超市的对接。减免国内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交易税收。 (5) 加大对农村吸纳人才的政策倾斜, 建立鼓励各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去农村就业的制度。 (6) 国家加强对外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反倾销, 反补贴。

4 结论

中国农村的问题实质上是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农村权利冲突不能通过土地私有化而任由资本在农村扩张来实现。基于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既富有效率, 又体现公平, 因此应当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实行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并使农业能够公平的参与国民经济的剩余分配, 通过这种生产和分配格局的法治化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的权利冲突问题, 实现农村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陈乃新, 经济法的重要范畴:剩余权和经济安全权, 法商研究, 1998, (2) .

3.法治中国与中国梦 篇三

李林: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法治梦作为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法治文明伟大复兴的崇高理想与现实追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和法治保障。

《决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推进各项改革的根本法治保障。建设法治中国,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效护法等各个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在保障人权、规范权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我国法治建设中也还存在立法不当、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无序、法治疲软等问题,人民群众认为我国法治实践中存在“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记者:自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我们党的基本治国方略后,我们注意到党的文件中关于法治的新话语、新概念不断衍生,诸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最近《决定》又明确提出了“法治中国”这个范畴。那么,如何理解和把握“法治中国”的内涵?

李林:《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建设法治中国做出的具体部署。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绝不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有着十分丰富内涵的战略目标。从“法治中国”的内涵来看,它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对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们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认识、新概括和新表述,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法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概括地说,“法治中国”的丰富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坚持“一个方针”、“两个基本点”。“一个方针”,就是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个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两个基本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治中国”的特征来看,综合我国法学界的一些认识成果,它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法治中国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主张、国家主权意志、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立法程序形成的普遍行为规范,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宪法和法律如果没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治国安邦就失去根本依据,公民行为就失去基本规范,公平正义就失去统一标准,政治就不可能清明,经济就不可能发展,社会就不可能和谐,文化就不可能繁荣,人民就不可能幸福。在法治中国,应当让宪法和法律更有地位、更有权威、更有实效、更有尊严,成为全社会的崇高价值和根本依循,让一切人治和专制的余毒荡然无存;让科学立法创造出更多国家、社会和人民需要的优质良法,为法律善治提供良好前提;让严格执法成为政府的常态行为方式,让一切不执法、乱执法以及钓鱼执法、粗暴执法、寻租性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使人民群众在每一次被执法过程中都体会到法治政府的关怀;让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权益,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全民守法真正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风尚,让任何以身试法者受到严厉惩处。

其二,法治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平等权利和自由的中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体。法治国家区别于人治、专制国家的主要标志,就是全体公民是否当家作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在法治中国,应当让依法治国真正成为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的重器,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严格落实,让人权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其三,法治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建设法治中国面临双重使命:一方面,要使法律和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宪法和法律得到切实实施,法治能够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另一方面,法律和制度还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使法治贯穿改革发展稳定全过程,覆盖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各领域。在法治中国,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让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让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让社会运行更加稳定和和谐,让文化发展更加规范和全面,让法治中国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国相伴而行。

记者:当前,我们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面临着哪些突出难题?

李林:在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的今天,继续清除人治余毒,从权大于法的人治真正走向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法治,从理念、制度和实践上全面破解权大于法,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破解的突出难题。解决这个难题,依然任重而道远。

记者:那么,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来破解这个难题呢?

李林:第一,应当更加重视法治文化建设,着力从理论观念和思想认识上解决问题。权大于法的主体是有权者,无权则不可能发生“大于法”的问题。建设法治中国,市场经济是基础,民主政治是保障,法治文化是引领,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为此,要清除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和做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法治文化建设,努力铲除滋生权大于法的人治土壤。

从根本上来说,权大于法是封建人治的典型表现,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在民主法治社会,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一切公权力必须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必须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依法监督,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权威,接受法律的统治,服从制度的规范;封建人治则崇尚特权、专制和不平等,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权大于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对权大于法等人治观念和做法的彻底否定,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对在和平时期搞阶级斗争、政治运动、革命暴力等治国理政方式的根本放弃,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在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政治手段、经济手段、道德手段等治国理政方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和依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第二,当更加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着力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们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在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运用手中掌握的决策权、决定权、人事权、行政权、财政权等权力以权压法、以权谋私、权大于法,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某些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尚未将公权力有效关进法律编制的制度笼子里,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制度保障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的良法善治格局。

从制度上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要积极稳妥地全面深化法制改革,不断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面深化法制改革,就是要根据“两个一百年”的国家战略目标和总体任务,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广度、深度以及力度上推进对法制的全面改革,使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创新和发展,从而更好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大力促进发展的需要,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于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实现公平正义、安全稳定幸福的需要,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全面深化法制改革,从制度上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一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从立法体制、立法机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权行使等方面,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着力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保护主义、借立法扩权卸责、以立法推诿打架,以立法谋部门之私、少数利益群体之私,立法拈易怕难、避重就轻,立法不作为、乱作为、虚作为,民主立法走过场、科学立法徒具其名等立法不当的问题。二要坚持依法行政,把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等,统统纳入法治行政的轨道,置于法律和制度的有效管控之下。我们应当先改革行政体制,按照《决定》的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优化政府组织机构,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或稍后建设法治政府,用法律和制度确认和巩固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而不宜相反。三要坚持公正司法,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领域权大于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的各种权力、关系、金钱、人情等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和干预,表现为个别地方党委审批案件、党委政法委决定案件、地方主要领导批示案件、人大代表过问个案、亲戚朋友同学情说案件等多种形式;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内部体制机制不完善,相关制度不健全,滥用侦察权、逮捕权、审讯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法律监督权等司法权力,表现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有罪推定、出入人罪、滥用自由裁量权、吃了原告吃被告、以案谋私、案件积压、久拖不决、执行难以及司法专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多种形式。

第三,应当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目标的根本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党和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政体、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党权与政权法权的关系,是破解权大于法、实现中国法治梦的关键。

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大都有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在这些领域不容易发生相互越权、权大于法等问题,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违宪。但在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党权与政权法权关系等方面,我们往往只有“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等原则性要求,缺少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规则,因此在这些领域,容易发生党委书记和党委成员滥用权力、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等违反法治原则的现象。

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在思想认识层面上,要从革命党的观念尽快彻底转变为执政党的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加重视和加强执政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建设;要从“人治”的观念尽快彻底转变为“法治”的观念,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上,切实做到依宪执政、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要从主要靠运动方式、斗争手段、政策措施、行政干预、领导个人意志等治国理政的观念,尽快彻底转变为主要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党治国治军的观念,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要从在国家政体之外或政体之上执政的观念,尽快彻底转变为通过国家政体依法执政的观念,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要自觉树立宪法观念和法治意识,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宪守法,努力做到“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法律不仅是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依据和规范,也是“从政为官”的安全绳和保护伞。只要每个领导干部头脑中有法治这根弦,行为上有法律这个度,坚持依法行使权力,权大于法的难题就容易得到破解。

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改进党对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还要加强顶层设计。党中央应适时召开全会,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等问题做出专门决定。应当切实加强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建设,研究制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实施方案,领导和指导全党和地方党组织的依法执政工作。根据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法委在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各种干扰方面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保障作用。

记者: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改革,我们党强调“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那么,这具体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李林: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正确的法治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不能搞西方宪政民主制度。

方向决定法治发展的对错,道路决定法治建设的成败。法治中国建设如果走错了道路,犯了方向性错误,就可能前功尽弃。戈尔巴乔夫领导前苏联建设苏维埃法制国家的失败,就是最好例证。法治中国建设如果走偏或者走弯了道路,就可能事倍功半或者错失大好机遇。如果否定法治,实行人治甚至专制,法治中国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因此,坚持正确的法治发展方向和道路,是建设法治中国、破解权大于法难题的基本前提。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从定性、特色和定位三个角度来看,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姓社”而不“姓资”,这就决定了我们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民主法治模式,决不能建设以西方宪政民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而不是其他社会主义模式的法治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以中国梦为指引,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自己的民主法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建设法治中国必然长期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其中解决权大于法的难题,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建设法治中国,绝不能搞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尽管西方宪政民主在理论上有多种学说,在制度上有各种形式,在实践中有不同模式,但其制度设计和运行机理都涉及限制权力、保障人权、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多党制、代议制、竞选制和宪法法律至上等内容,其本质都是作为国家中占人口少数的资本家阶级,在宪法和法律的外衣下,以国家普遍意志和公权力代表的名义,对广大中产阶级和工农大众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西方宪政民主制度无论是强调宪政还是凸显民主,都难以解决三个内在的基本矛盾:一是占人口比例少数的资产阶级对占人口比例绝大多数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统治的矛盾,这就违背了“民主是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本质;二是以宪法和法律形式上的自由民主平等,掩盖事实上由资本统治带来的金钱民主、资本自由和经济政治文化上不平等现实的矛盾,这就背离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法治原则;三是以分权制衡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等相互扯皮、彼此纠缠,或者议而不决、争而不定,由此形成了钳制有余与效率低下的矛盾,这就背离了民主与效率相统一的政治原则。

从实践来看,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在应对近年来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和解决国内矛盾的过程中,一再失灵。例如,美国的共和民主两党,国会的参众两院,争吵不息、彼此掣肘、相互否决,极大地削弱了美国政府化解金融危机、解决国内矛盾的能力。甚至可以认为,正是由于美国宪政民主体制对“华尔街”和金融垄断财团的放任纵容,才酿成了这场世界金融危机。

西方宪政民主制度模式被推行到中东、拉美、非洲、亚洲等地区和国家,不仅水土不服、南橘北枳,而且往往引发内乱、政变、战争、屠杀、经济衰退、社会骚乱、民不聊生等“民主灾难”。日前发生在埃及的暴力冲突和局势动荡,就是最新的明证。

我国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西方宪政民主制度模式是西方政治文化、政治传统、历史国情和政治体制的产物,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基本问题,不能解决中国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中华民族复兴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同时要继承和吸收中华法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学习和借鉴包括西方法治文明在内的一切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宪政民主模式,决不能搞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那一套西方宪政民主制度。

4.中国梦法治梦律师梦演讲稿 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伙伴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梦 法治梦 律师梦——我们都是追梦人”。“梦”是一个令人期待的词语,是引领我们人生的帆,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梦!让自己成为一名更加优秀的律师,给家人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给社会的稳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或者“世界那么大”、期待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等等,这千千万万的梦想,都汇聚成了我们共同的中国梦。中国梦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富民强”,人民更加幸福,生活更加有尊严!

“中国梦”,很美!这样美好的梦想靠什么实现呢?靠法治!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只有兑现法治,坚守权利,人人才能心如日月、流光溢彩,人人才能过上我们憧憬的幸福生活!

这就是中国梦!这就是法治梦!

作为一名律师(实习律师),我们要从“小我”做起,争做法治的铺石路,共筑我们的中国梦、法治梦!有一句名言深刻地道出了律师、法治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那就是“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要深知自己就是法治进程的直接参与者,是推动法治进程的主力军!

这些“小我”的实践,具体来说就是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进步!我们办理一切案件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不要为谋取私利对当事人做虚假承诺,要明明白白告知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要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遵守律师的执业操守;不要指使当事人进行请客送礼行贿的行为,要与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持健康的互动关系;不要从事违法和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要对自身的执业行为进行严格要求。不要固步自封,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还有许许多多的“不要”和“要”,法律工作者就是在这一次次的“不要”与“要”之间,将法律变现为守护,将公平正义回归社会,将法治与社会的发展并肩前行!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治理想与法治现状还存在着差距,律师的执业道路充满了荆棘,但我们一直在努力!坚守良知,坚守法律,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我们的使命。为此使命,我们就要常怀梦想,因为万物速朽,但梦想永在,梦想就是当你失败了一百次,那第一百零一次充实你内心的不死之希望!

今天,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接近梦想,因为今天的我们已处于能够兑现梦想的时代。我们梦想权利一一落地,公义自在流淌;我们梦想国家强大,为人民福 1 祉提供保障;我们梦想和谐稳定,人人都幸福安康!

这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所有追梦人的中国梦!法治梦!

5.法治中国与中国梦 篇五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凌征虎律师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我们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倡导者和践行者,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职业群体。没有律师,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就难以维系,以正当程序为保障的法律天平就难以校准;没有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镜花水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就是南辕北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空中楼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有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湛、执业为民、敢于担当的律师队伍。不可否认,中国律师是一支值得信赖的有着较高素质的队伍,近年来,律师不仅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在立法、参政议政等方面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优势。著名律师张思之老前辈曾经说过,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律师不仅是法律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谕者和实践者,建设法治中国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律师的有效参与。

但是,每天在灯红酒绿的利益场里摸爬滚打,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清心寡欲,在金钱利诱以及权势甚至美色面前,个别律师会缴械投降。律师业每年都会存在一些对律师采取如:公开谴责、训诫、通报批评、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的纪律处分。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律师缺少法治信仰,没有对法治的信仰就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研究美国的民主和法治与中国的差别。我认为,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美国从小孩子起就开始培养民主和法治意识,他们从小就知道讲规则,讲法治,任何人出了问题都要受到惩罚。美国一位总统的女儿曾因为弹钢琴扰民而被投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意识是从小培养出来的。中国法治信仰的建设我们法律人共同的努力。

首先坚守法治信仰,需要我们对法律怀有一颗尊崇之心。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很难想象一个不遵守法律的律师如何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之师如果随意践踏法律,可想而知他的业务素质会如何。在法制并不完善的今天,有些律师不是凭借自己的专业水平做事,而是和委托人一起勾兑法律,几乎每年都有律师触犯刑法而被驱逐出律师队伍的情况。因此,对法律没有尊崇之心,连自己都不守法纪的人,恐怕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好律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也正是法律权威的来源所在。只有坚守法治信仰,公众才会尊重法律、依靠法律、执行法律;只有坚守法治信仰,才能不被眼前的诱惑所蒙蔽;只有坚守法治信仰,我们才能走的更长更远,道路才会更宽更广。

其次,律师要自觉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同样,发达的律师业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民众对法治的崇尚,中国律师的命运在整体上取决于中国法治化进程。“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对律师来说,每一次的法律服务,都是一次法治宣传的过程,都是一次践行法治的过程。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真正实现执业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三效统一;切实做到既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以执业办案的具体实践向社会公众传递法治理念和法治信心。

最后,我们每一名律师都应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我们不能无视官场腐败对民众心态的伤害: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百姓由激愤而无奈而麻木;我们不能无视上访乱象对法治思维的误导:“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直接刺激访民的抗争文化和投机心理;我们不能无视行政暴力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强征土地强拆民宅在城市化浪潮中一再上演,导致群体性事件接踵而来;我们不能无视官员雷语对法治信仰的亵渎:“我就是法!”直接挑战社会的底线和百姓的常识。

6.法治中国与中国梦 篇六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把每个人的梦汇聚起来就组成了我们国家的梦,中华民族的梦,因此每个人的梦与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实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我们才能幸福和谐的生活。

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时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一句话,对于法律,我们必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这“规矩”就是“法律”。“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但是,我们应当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扞卫它!

只要我们心藏法治,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7.法治中国与中国梦 篇七

一、晚近三十年以来的文化变迁

自鸦片战争以来, 中国的传统文化受到了坚船利炮的打击, 大量中国传统文化原来没有的现代新观念进入到中国语词和文化中, 经过新文化运动以后的消化、整合和重构, 经过政治运动的竞争性选择, 与传统文化一起构成了当代文化观念的底座。改革开放以后, 世俗的理性主义战胜了极左的革命浪漫主义, 这些或远或近、或中或西的文化观念再一次建构了中国当代文化, 其变迁具体表现在:

(一) 悲情文化的衰落

近代中国的文化启蒙运动, 是在西方武力交逼、民族救亡图存的危难形势面前迫不得已的选择, 一系列术语、概念、逻辑、范畴和观点的提出, 都是在“富强为体, 宪政为用”的宪政文化范式下完成的。这决定了中国在学习西方文化时, 不可避免的悲情主义心态。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年, 中国财富获得了几何级数的增长, 综合国力和一般民众的生活水准都有了较大的提升, 国人的文化自信心也得到了极大的恢复。近年来的“国学热”等一系列传统文化复归的现象, 充分体现了走出物质贫困的国人重新发掘传统文化的热情。引发强烈民族主义情绪的“1840”情结不再居于主导地位, 激进的反传统思潮也同样失去话语主导能力, 意味着“悲情文化”的文化共同体逐渐衰落。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公民社会的进一步构建, 多元文化的逐渐共容, 重新整合一个新的文化共同体, 从而使政治合法性得以续接是迫在眉睫的命题。

(二) 多元文化的长成

在传统儒家为主的一元文化体系中, 对任何差异性文化的强调都会导致文化上的诘问, 为维护威权体制而存在的一元文化, 严重禁锢了人的思想, 限制了人的自由发展, 从而使古代中国的创造力被严重遏制。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国家之间与民间的文化交流均日益繁盛, 客观上对一元文化体制构成了冲击。同时, 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与文化交流的繁盛, 促成了文化选择上的多样性, 表现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诉求日益强烈, 亚文化、次文化群体的大量出现, 新兴网络文化取得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等一系列现象, 提示着当下中国多元文化的共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三) 物质文化的勃兴

晚近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 造就了中国的经济奇迹, 也造就了民众财富的迅速积累。与此同时, 传统中国守信用、轻利重义等基本文化精神在世俗的物质生活面前蘧然隐退,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文化蔚然成风。在经济的高速增长面前, 民众的物质性文化取向固然亦为时代所不可避免, 然而重物质、重休闲享乐的生活面貌, 与精神生活的萧索成截然对比, 亦是令人忧思的问题。

毫无疑问, 晚近三十年以来的改革, 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大的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变革。从高度集权体制中走出来的中国, 文化血统中揉杂了古典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时期、革命时期的种种遗迹, 又同时遭遇现代性与全球化的文化转型, 构成了当下中国文化的复杂机理。与此相适应, 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经历了漫长的百年历程, 迄今成为一个揉杂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体现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因素、法律适用中高度强制与法不责众现象并存的复杂样态, 再一次证明“法律是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的体现”的历史法学派观点堪称经典。

二、文化变迁中隐藏的冲突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晚清开始变革中华传统法制、全面引进西方法典算起, 至今已经整整一个世纪。一百余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大抵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 清廷全面改革法制, 由沈家本等修律大臣“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 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以“不戾乎中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底线, 全面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第二阶段是孙中山创制“五权宪法”, 建立起民国的现代宪政体制, 此后, 民国政府又移植和制订了一套“六法体系”齐备的西式法律体系。第三阶段, 从建国初期开始, 全面移植苏联的法律制度, 制定和颁布了宪法及其相关的法典。第四阶段发轫于1978年改革开放, 一套规模庞大、门类齐全、结构严谨的法律制度又得以重新建构起来, 直至2010年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在这一历时性的建设过程中, 法治文化中既包含了近代启蒙知识分子“富强为体, 宪政为用”的价值转换, 也体现为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工具理性, 更经历了意识形态立法的宏大叙事, 然而百年法治建设的辗转浮沉, 却一再彰显了文化本身的自主性。尽管经由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体制的强势推动, 意识形态或主义宣教在文化面前所遭遇的无力感却依然显明。诚如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 (F.C.V.Savigny) 所言, 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事物, 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 渊源于该民族的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法律由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所决定, 而绝不是立法者可以随意制定的东西。

因此, 对于法治建设的反思必然伴随着对当下文化变迁的重新认识, 尤其是其中所隐藏的冲突构成我们检讨当下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 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冲突———法治建设移植与传承的困惑

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法治思想来说毫无疑问是一个贫矿, 因此才有了百年来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然而, 西方的法治思想深植于西方的历史传统之中, 经过了几个世纪的缓慢变迁方始有今日之成就。即使被评价为以理性建构产生的《美国宪法》, 其历史渊源亦必须追溯到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和殖民地深厚的自治传统, 其产生过程与其说是设计, 不如说是妥协——理性建构与既存社会文化的妥协。因此, 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所带来的只是一系列新的语词、范式与逻辑, 其是否能与本国文化相融合才是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 中国当下的法治发展所依循的仍然是政府主导, 自上而下的推进体制, 普法运动、普法宣传与教育看似轰轰烈烈, 却在三个层面隐含着悖论:一政府是真理的拥有者与法治的怀疑主义传统之间的矛盾;二自上而下推进体制与法治自下而上成长体制之间的矛盾;三是改革所要求不断试错、不断挑战既有规则的冲动与法治要求的规范性、普遍性与稳定性的矛盾。这种体制本身构成了当下中国法律运行的客观环境, 建构了一种潜在的当代“本土文化”, 并且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当代中国的“地方性知识”。如何挖掘传统文化的法治资源, 挖掘哪些传统文化资源, 如何对待外来文化, 都必须经过此种“地方性知识”的筛选。可见的后果是法律移植形式多于实质, 实际发挥的作用不容乐观。故此, 传统文化所能提供的法治资源本已有限, 外来文化所能提供的正向资源又被体制所消减。双重夹击之下, 法治建设便只能留于口号, 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 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对主导法治文化的影响

现代国家之所以不同于古典国家, 其主要的标志在于对国民主权的确认。国民在国家生活中成为主权者, 能够参与国家生活, 判断国家事务, 并以此来行使国民权利以及履行国民义务。然则在人的主体性被发掘, 自由意志被释放的前提下, 每个独立的个体对生活、事务的理解必然不同, 因此, 在国家主导的主流文化之外, 必然出现诸多亚文化、次文化圈, 从而形成一种多元文化的格局。应该说, 多元文化的形成, 是历史的必然。对之只存在国家是否宽容, 是否允许其共存的问题, 不存在中国当下有否形成多元文化的问题。多元文化的出现, 必然对传统主流文化构成挑战, 但这也是捍卫和扩大民权运动的成果, 同时是对已经出现的经济和资本全球化所带来的后果的一种文化上的严肃思考。它改变了对本国历史和传统的认识, 在历史领域内建立了新的知识结构和内容, 强调文化平等, 反对区分文化的优劣, 反对以欧美文化为标准尺度来对各种文化进行优劣排序, 是对普遍主义以及西方中心主义、欧洲中心主义等霸权主义理论提出的严峻挑战。

尽管法治表现为一种规则文化, 但是法治的发展始终与自由、民主体制联系在一起, 始终与人的自我解放与自我发展联系在一起。正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所宣称的:“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因此, 基于人的多样性, 法治的文化基础实质在于宽容的文化品格。只有秉持宽容精神, 允许国民决定自己的精神生活, 承认其自由选择的权利, 保护少数人与弱势群体的权利, 尊重和维护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表达自由;只有在真理不是被奉为真理, 而是可以被检省、可以被探讨和被竞争性选择的社会, 未来的文化发展才有空间。然而在中国, 传统社会不宽容的文化历史和体制上不宽容的至上法权安排依然存在, 对亚文化、次文化圈的成长缺乏必要的支持, 这无疑将会扼杀多元文化的发展空间, 窒息民族的创造力和生命力, 最终埋葬法治的生成土壤。

(三) 公民文化与国家文化的冲突———法治是谁的信仰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重视人的社会属性, 压制个人的个性成长。近百年的内外交困、国难当头, 更加强化了中国人的国家观, 以至于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很长的历史阶段内被奉为圣经。晚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 计划经济的松绑连带着国家在众多领域内放松管制, 对于中国的公民文化和公民社会的培养提供了有利条件。然而, 这一切, 依然是国家掌控之内的国家“放权”, 只是传统的政治动员方式逐渐退场, 让位于技术官僚式、经营管理式的公共生活治理方式。置此情形下,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始终以国家主导的方式进行, 立法的正当性未被充分追问, 违宪审查机制依然没有确立, 国家法简单地被认为应当是被信仰的。此种意义上的法治, “放逐了对于公共生活的批评性反思, 消隐了对于‘共善’和‘良善生活’的自由主义政治追问, 斩断了有关政策、法律和国家的德性之维的自然法考察, 甚至于着意模糊民族理想和基于公民理想的政治热情, 满足于让整个社会安于生产和消费。”在公民理性日益发达的今天, 因此产生了公民文化和国家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最典型的例证乃在于日益发达的网络媒体和网络语汇, 以虚拟空间的自由言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对国家文化的强势主导地位提出了挑战。可见, 国民并没有简单满足于经济、军事与科技的可观增长, 并不是没有声音地生活在执政者所宣称的自由民主的国度中, 法治的信仰依然需要求得理性公民的内心认同。

三、法治文化的形塑:文化之于法治, 法治之于文化

法律之于文化, 是否只能是依变项, 或者可以作为自变项, 向来是法律文化学上的一个重要争论。一方面, 正如哈特所言:“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 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法本身。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 是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 文化构成了法治发展的土壤。另一方面, 法治的推行, 自身也构成一个新型的文化内容。“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 在本质上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当然, 从中国近百年法治发展历程来看, 文化与法治的互动却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法治建设必须关注文化的接受度, 并且不断加以调适, 方能改变西方法治文化对中国本土文化的不适应性, 型构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另一方面必须以已经被实证检验为有效的法治文化精神, 来影响和改变中国传统文化中与法治建设不相适应的部分, 重构中国的民族文化精神。因此, 中国当代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共同任务不啻于是整合一个新的法治文化共同体。

(一) 法治文化共同体的基点:国家与个人的共同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直接来自于追求国富民强的现实冲动, 在中国经济已跻身于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的今天, 由经济的飞升所带来的政治合法性资源尽管仍然相当重要, 但是正如前面所谈道的, 悲情文化已不再是鼓舞民族士气、凝聚民族力量的法宝, 反倒是个人的解放与发展成为现代中国公民的重要诉求。“仓廪实而知礼节”, 作为自然个体的国人已经逐渐脱离了“自然的洞穴”, 而转化为作为公民个体的人。对此, 以“人的自由解放”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给予了充分的肯认。因此, 当代中国文化共同体的整合基点恰在于对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同等尊重的基础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 其发展历程恰恰表明:不是国家对个体发展所采取的压制技术的高度发达促成了法治繁荣, 而是国家在保障个体发展的技术安排中促成了法治的繁荣, 而最终形成了国家与个人的双赢局面。因此, 在经济规模日益宏大、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 法治所提供的是一整套稳定和可预期的规则体系, 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可以形成文化变迁中恒定的力量, 因而对于当代文化共同体的形成有着支柱性的作用。

(二) 塑造宽容的文化品格

文化的发展史表明, 个体基于对整体的需要将自己“奉献”给一个政治体, 并不意味着他应当被“同质化”, 恰恰相反, 个体只有在蕴含多样性和差别性的整体中才能获得其完善性。现代的法治文化与其说是规制文化, 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在古代自然法 (万民法) 向近代自然法转型的过程中, 自由成为人被发现与被解放的思想原点, 与文化相关联的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思想与良心自由等等都通过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固定下来, 成为个体可以选择的自由;民主体制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毋宁说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机制, 不如说是肯认了一种少数与多数共存的局面, 以及证成了公民对不同意见的选择权。因此, 文化的宽容品格经由法治得到了确认。反过来, 宽容的文化又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思想贮备、选择机会与发展空间, 从而使良法之治成为可能。

(三) 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体系作为自主的系统

现代法治主义的理念, 便是要借由一定程度自主性的宪法去维护稳定的国家秩序。宪法所控制的规范体系不尽然只反映社会变动的力量, 在一定程度上它也能基于其自身的正当性与原动力去引导社会的变动。因此, 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体系必须作为一个自主的系统, 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等国家系统, 方能达到控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否则, 宪法所制定的国家发展蓝图, 其自主性的欠缺, 就未必能对实际的国家生活发生引导的作用, 也使得人民最大可能自我实现之自由民主法治的宪法基本原则保障, 无法实际地从人民本身的思想养成及由其共同生活中所形塑的文化获得落实。

摘要:移自西方的现代法制不适宜于中国的本土环境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发现, 在原因的探寻上学界或诉诸传统文化的固执, 或归因于移植者的理想主义, 不一而足。以对晚近三十年文化所隐含的、渐近的变化为切入点, 指出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体制在回应当下文化中所隐含的冲突方面所表现出的困境, 指出应塑造宽容的文化品格, 构建法治文化共同体以弥补原有政治合法性资源的消耗, 重构民族文化精神。

关键词:法治,建设,文化,共同体,宽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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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C.V.Savigny, Of the Vocation of o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London, 1831, p.30.

8.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 篇八

1.革命的双重意义及其与法治的张力

革命一方面意味着摧毁既成的法则,意味着对过去的否定和对秩序的破坏。因此革命总是与不可驯服的暴力联系在一起。革命代表着一种秩序之外的源初力量,代表着一种外在的毁灭和死亡,代表了一种不可预期的恣意,由此革命也往往与人治传统联系在一起。而另一方面,革命意味着创始和开端,甚至在虚无中创生,革命意味着对未来的创造和新秩序的诞生,以至于革命被比喻为“接生婆”,革命的暴力带来的灾难被比喻为新生的阵痛。

但是,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革命与法治之间都存在着持久的张力。法治不仅要驯服暴力,而且要否定虚无。如果说革命代表了生死转换的一刻,法治则代表了既排除开始创生,也排除死亡结束之间这个时段上的相对成熟的生命状态。因此,法治所说的“法”并不是人为创造并人为废止的实定法,而是包含永恒不变的普遍自然法在内的各种原则、理念、信念、传统和习惯等一系列维持秩序的规则体系。法治就代表着一个自我生成的完整秩序,革命在法治之外,恰恰是法治要否定的毁灭性力量。

2.法治:古代与现代

然而,“法治”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内在的张力,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套永恒正义规则的统治,这个永恒正义的原则在西方古典传统中就是自然法,在中国古典传统中就是天道。可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法治必须通过一套形式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展现出来,法必须在实定法意义上展现出来,由此产生了凯尔森在“基本规范”上面临的难题,基本规范究竟是自然法规范还是实定法规范。正因为如此,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就被置于特殊的地位上。法治就是以宪法作为最高权威的统治。

然而,无论主张宪法作为“高级法”或现代自然法的表达,或者主张制宪者乃是“半神的人”,美国宪法理论家们对美国宪法中自然法要素的辩护,恰恰展现了现代法治理论的根本困难:法治的最高权威实际上来源于一个超越于法治甚至在法治之外的更高秩序或权威。

但是,这个“绝对宪法”是什么东西呢?这种“绝对宪法”已经不再是古典意义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恰恰是来自于一场特别的革命。这个革命就是现代意义上的革命,就是一种创生新生命的活动,就是诞生主权者的革命。革命、主权者与宪法构成了三位一体的现代结构,法治的目标是消灭革命,但矛盾的是法治本身起源于革命。

3.革命与法治的辩证法

现代法治的这种难题就体现在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法治的建构过程中。霍布斯关于利维坦的思考试图从根本上终结暴力,暴力的运用在其视野中就是“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或“战争状态”,法治意味着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把人从自然状态的暴力中拯救出来,从而使人类进入到公民社会或文明社会的法治状态中。这其实是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普遍构想。不幸的是,法治中包含了堕落的因子。凡人造的东西必然包含了腐朽,而霍布斯的理想却在于创造出人造的但不朽的利维坦。这种堕落因子在社会理论中被阐述为一套理性化、程式化导致的“铁牢笼”统治,而在政治理论中则是普遍面临的“恶法”作为最高权威导致的现代专制或暴政,二者都可以看作是“法制”秩序,都属于“依法而治”的“刀制”。因此,彻底根除暴力的利维坦想象却同时具备了“铁牢笼”和专制的堕落因子,自由主义的奠基人霍布斯也因此常常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敌人。

当法治包含了堕落因子促使法治走向堕落时,如何把人从“铁牢笼”或“恶法”统治中拯救出来,恢复其自由呢?暴力就成为唯一的选项,因为暴力的使用恰恰是人的自由本身,由此构成了一项天赋人权。人不是天使,只能“以野心对抗野心”,通过暴力而重返自然状态恰恰是人类对抗暴政的有效途径。暴力与其说是法治克服的对象,不如说是对法治堕落的拯救。只不过,这个时候暴力的运用变成了一项正当性的概念描述:这就是洛克所肯定的反抗权,卢梭对这种集体的反抗予以高度赞美,而人民集体聚会的欢呼则被一些人看作是人民主权的真实体现。反抗权和革命就是对暴力的正当化利用。

启蒙思想家本来试图用法治来根除暴力,然而却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美化了暴力,这种对暴力的赞美就体现在革命这个概念中,就体现在对独立革命、法国大革命的肯定中。由此构成了革命与法治辩证法:革命既终结旧的法律秩序,又缔造新的法律秩序,革命乃是法治秩序的守护神,时刻准备拯救法治秩序。法治既终结暴力,但又以权利的名义将暴力正当化,将暴力上升为反抗权,从而奠定了革命的正当性。对于法治秩序而言,“告别革命”与其说是意味着拯救,不如说是法治堕落的开始。

4.法治:一种特殊的人治

法治难题的根本就在于我们所说的“法”已彻底变成了一套世俗法,而不具有任何神圣性。法治仅仅意味着人具有为自己立法的特权,这恰恰是人的自由所在。从世俗法的意义上,法治从根本上肯定的其实依然是人治,是人自己统治自己,人为自己立法。个体人权概念由此上升为人民主权概念。人的自由和人的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成为人民主权的基础,而人民主权构成了法治的政治根基,这才真正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的法理基础。

宪法之所以称为最高的法律就在于它是人民的主权意志的表达。法治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展现方式或治理方式,是主权者采取一种隐蔽的、迂回的、节省的治理方式。同样,革命也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展现方式,甚至治理方式,因为革命不仅是一种摧毁行为,而且也是一种奠基、创设和更新的行为,是一种展现为否定的自我肯定行为,即一种熊彼特所谓的“创造性毁灭”过程。

革命和法治不过是人的两种自由展现方式,甚至是两种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自我治理方式,这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应对不同的历史处境中的不同问题,往往处于循环状态之中。我们甚至可以说,恰恰是革命与法治、人民主权与宪法的矛盾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二者的张力恰恰需要在历史发展脉络中加以舒缓。

法治吸纳革命:美国模式的解读

1.美国法治模式

美国往往被看作是法治的理想模式,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普遍流行的对“美国宪法稳定性”的赞赏之上,由此美国宪法或法治被看作是对美国革命的“反革命”而备受青睐。然而,“反革命”不过是表象,不是所有的“反革命”都创设美国式的法治模式。在一种更为深远的观点看来,在美国,也许只有在美国,才把国家真正奠基在其宪法上,美国宪法就构成了美国的“绝对宪法”。

如果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先有国家然后才制定国家宪法,或者说拥有一个“绝对宪法”,在此前提下才制定国家宪法,那么美国恰恰是通过1787年宪法创造的,宪法由此构成了美国的国家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这种法治的理想就展现在联邦党人信奉的建立“山巅之城”的宗教使命中。

2.马歇尔的政治宣言:法治原则的确立

正是从法治的理想出发,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不仅通过宪法来分割权力并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平衡,更重要的是试图彻底根绝党争,因为党争被看作是引发冲突、暴力和战争的根源,美国宪法也被看作是用法治来根除革命的理想典范。然而,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之后,美国政治立刻陷入到党争的政治局面中。1800年选举中杰斐逊获胜不仅使政党轮流似乎成为现实,更重要的是杰斐逊坚持人民主权的至上,主张“地球的用益权属于生者”,由此人民有“不断革命”的自由,具体而言,每过19年就可以废除宪法,制定新的宪法。由此,杰斐逊提出修改美国宪法,包括废除法官的终身制等等。1800年对于美国宪政体制而言构成了“二次革命”,它实际上重新诉诸《独立宣言》的革命立场,以“独立宣言”的自由人权的革命原则来否定1787年宪法,进而主张建立符合革命原则的新宪法。

1800年“二次革命”直接引发了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今天的教课书中,这个案件被看作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由此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问题上的最高权威,由此构成了今天美国宪法中的“司法主权”现象。然而,就马歇尔的判决书而言,违宪审查不过是一系列政治原则的副产品,这份判决书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作为一份政治宣言,确立了法治的原则:美国是“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而这个法治的核心要素就在于宪法至上,任何政府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从而形成有限政府的原则。

马歇尔大法官在这份政治宣言中明确宣布美国法治的三项原则:宪法高于国会制定的法律、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无效和由法院来审查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无效。为此他全面阐述了美国革命的政治原则,宪法至上的政治基础就在于公民拥有自然权利并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法治,宪法的基础就是人民主权,而且人民的主权意志是通过成文宪法这种特殊的形式展现出来的。换句话说,宪法之所以至高无上就在于宪法乃是凝固了的革命,是用成文法的形式展现革命的结晶。如果联系到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的观点,宪法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是由人民制定的,而国会不过是由人民代表构成,人民主权高于人民代表的权力,宪法自然高于国会的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3.宪法革命:法治吸纳革命

马伯里案在美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确立了司法审查,更重要的是作为一项政治宣言,确立了法治的生活方式。可以说,马歇尔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就在于他用法治这种形式吸纳了革命的原则和政治理想。然而,法治要能够吸纳革命原则,宪法必须保持自己的开放性,从而为革命保留空间。由此就形成了“宪法革命”(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这样一个看似自相矛盾的概念。

如果我们纵观美国宪政的历史,美国至少发生了四次宪法革命。事实上,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第一次宪法革命,费城制宪会议是对之前《邦联条款》的一次革命,以至于以非法的方式制定美国宪法成为美国宪法史上需要处理的难题。南北内战之后,美国宪法经历了第二次革命,就是内战后宪法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为主的“重建修正案”(The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这些修改案把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的共和政体改为民主政体,并用平等原则充实了自由原则,以至这些修改案被看作是构成了美国的“第二部宪法”,而这部宪法的序言实际上是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讲”阐述的革命原则,而这个革命原则直接诉诸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的第三次革命就是众所周知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7年宪政改革,这次革命不仅在美国宪法中确立了新政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更重要的是让最高法院退出了对经济问题的司法审查权。美国宪法的第四次革命就是沃伦法院推动的民权保护运动,尤其是对平等保护的解释大大超出了重建修正案所规定的范围,尤其是把美国宪法中制约联邦政府的《权利法案》的内容吸纳到第十四修正案中用来制约州政府,从而逐渐导致美国“联邦主义的死亡”。

4.法治作为生活方式:神学基础

综观上述美国宪法革命,我们看到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都以自己的方式在不同时期主导并推动了美国宪法的革命。这几次宪法革命都超出了宪法条文中具体的明文规定,以非法的方式否定既存的宪法条款,但维持了宪法秩序的整体稳定。正是面对革命与法治的两难,耶鲁法学院的阿克曼(Bruce Ackerman)教授试图借助“宪政时刻”这个概念,用二元民主理论为这几次宪法革命进行正当性辩护,而这个正当性就在于宪法序言中规定的“我们美国人民”这个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阿克曼的同事库恩教授(Paul W. Kuhn)看来,美国政治传统的基石不是人民主权的自由主义学说,而是中世纪以来的基督教传统。人民主权与美国宪法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恰如上帝与《圣经》是一个事物的两面。美国人通过宪法才真正结成一个民族,恰如基督徒通过《圣经》形成一个宗教群体。成文宪法在美国获得了崇拜和信守,很大程度上源于这种神学传统。正是在基督教旧约的传统上,主权者人民与宪法文本才获得宗教般的神圣性。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于其掌握着解释法律的权力而获得了捍卫道统的司法审查权,他们在美国法治秩序中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教士们在中世纪神权政治秩序中扮演的解释“圣经”的角色。

由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就完全不同于普通法法官的解释,而是类似于中世纪的“圣经”解释。如果说普通法法官的解释是从普遍理性原则出发,如同哈耶克所说的那样“发现法律”,发现事物秩序中合理性规则;那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则是不断诉诸主权者的政治意图,无论原旨解释还是文本解释,表面上进行你死我活的争夺,可实际上不过是两种理解主权者意图的不同方法而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名副其实的“政治法院”(波斯纳语)。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政治”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解决意识形态分歧或利益分歧的政治,否则法院就变成了“第二国会”。而按照库恩的观点,最高法院所捍卫的政治乃是确立美国人身份认同和生存意义并由此区分敌人与朋友的政治,其基础乃是政治神学。

由此可见,法治并不是一件可以随时披在身上的轻飘飘的斗篷,选择法治就意味着选择一种生活方式,选择了一种信仰,选择一种文化价值,选择了一个文化认同。我们国内的法治论者实际上把法治看得太轻松,把美国看得太肤浅,把法狭隘地理解为成文法规则,以为修改一下法律条文,搞搞三权分立、宪法司法化就万事大吉了。美国这种以法治吸纳革命的生活模式实际上有着深刻的宗教背景,尽管美国到处推广其价值观,但在美国人的内心深处,这种模式并不能在美国之外被复制,这恰恰构成了“美国例外论”主张的一部分。

革命吸纳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

1.人治作为民治

中国往往被看作是人治传统的典范。在欧洲绝对主义国家时代,中国君主的开明专制以及文人集团的道德教化曾经是西方思想家羡慕和景仰的典范。然而,随着西方现代文明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其普适性,中国的人治传统作为西方文明的“他者”被建构为专制主义的典范。中国的政治传统确实是人治传统,但关键在于理解这里所谓的“人”是什么,恰如理解西方“法治”传统中的“法”是什么一样。

古典人治传统中的“人”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君”,其另一个概念就是“天子”或“帝王”,另一部分主要是儒家文人集团。无论是“天子”还是“帝王”,其基本含义就在于上天的代理人或化身,听从上天的声音。而上天的声音又主要来自平民百姓。由此“人治”就是听从民意而治,“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而儒家文人集团往往就是民意的解读者,对君主的权力构成了巨大的制约,形成了钱穆所谓君权—相权相互制约的政制结构,由此在上天(民)、天子、文官集团和民(天)之间的相互循环制约体系,这样一个人治传统实际上建立了一个“民情天意基础上的君主国”或“人民帝国”。人治的根本就在于为民而治,实际上就是林肯强调的“民治”。

2.革命的常规化:革命吸纳法治

这套政制模式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礼法传统”,中国的人治传统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君权神授的绝对主义君主国的人治传统,这里所说的“治”不是单纯的统治,或者韦伯所谓的“权利支配”,而是一个道德教化与模范行为的引导,因此我们的人治传统被称之为“德治”、“礼治”,这恰恰是不同于西方人治传统的地方。在这样的传统中,革命被赋予了天然的正当性。一个不听从天意或民意的君主就不再是一个合法的君主,而是变成了独夫民贼,这就是“汤武革命”的含义所在。造反、起义和革命统统被吸纳进这样的礼法传统的结构框架之中,构成了礼法秩序的内在组成部分,甚至是保证礼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以至于一部中国古代史很容易被看作是一部不断造反的历史。

因此,无论是汉儒对天道和天人合一的强调,还是宋儒对“新民”的强调,都把革命和祛除贪欲私弊看作是礼法秩序的基础。可以说,中国的人治传统恰恰把革命作为秩序的基础,把矛盾、运动、变化视为秩序的基础,而礼法的稳定性反而是暂时的,礼法秩序的重要意义在于确保革命的目标:符合天道和天理。对君主的教育、保持儒家精英阶层的道德修养就成为礼法秩序关注的重点,品德的教育和保持本身就是日常化的革命力量,礼法秩序也是对革命的保证,而礼法秩序失效后则需要诉诸“汤武革命”的拯救。这实际上是一种以革命来吸纳法治的模式,礼法秩序不过是日常革命的保证,是革命的常规化。

3.革命法治:现代法治秩序形成和发展

中国传统中没有西方意义上的革命。西方的革命观念实际上是基督教的产物,从基督教的救赎历史转向世界历史的过程中,革命才被赋予了终结历史的现代意义。而“汤武革命”中所说的革命不过是造反、改朝换代,不是指向未来的某个目标,而是一种返回和恢复。

然而,由于中国在世界历史的全球政治结构中的被支配地位,“革命”概念在这里具有特别的意义。中国革命面临的任务不是一场简单的历史传统上的改朝换代,而是一场漫长的、全面的革命。革命一方面要摧毁旧秩序,甚至要不断摧毁上次革命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全面建设新秩序。革命包含着这种摧毁与建设的双重任务,使得革命在中国的含义更接近于“扬弃”这个概念。革命与法治由此构成了过去一百年来持续的紧张。单纯从法治的角度来批判革命、否定革命,显然没有看到中国革命的性质,这是一场古老文明获得自身尊严和地位的漫长革命,法治的重要性只能随着革命目标的实现而逐渐获得加强。更重要的是,法治往往要以革命的方式来体现,即用革命的方式来捍卫和巩固革命的成果。

一旦确立了革命的目标,革命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摧毁,更是不断向过去的返回和恢复,而这恰恰又回归到“汤武革命”的中国传统中。中国革命尽管在话语策略上不断趋向于面对未来,可在实践中反而不断趋向于对过去的恢复。比如辛亥革命后的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乃至北伐战争实际上是对民国政府和《临时约法》这些辛亥革命成果的恢复。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也是对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恢复,而解放战争也是对1945年和平建国方案的恢复。正如毛泽东在新政协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这次会议是“恢复了政治协商会议”。而同样,1978年以来共产党的制度是对中共八大传统的恢复,1982年宪法也是对1954年宪法的恢复。而1978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被看作是对清末法制改革的恢复。

返回或恢复实际上是一种积累、建设、维护和肯定,其中对既存秩序规则的返回或恢复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每次恢复都是在新的基础上肯定了革命的成果,这恰恰是法治在中国的重要意义,法治不仅记载并肯定了革命的成果,而且对革命构成了制约,使革命放慢自己的节奏,逐渐从西方意义上的推动实现普遍历史的行动,逐步转向古典传统中的革命理念,即革命既作为一种日常化的手段来锻造现代精英集团的政治意识,而且也作为一种急迫的手段来拯救法治秩序的堕落。事实上,“文化革命”就是试图对计划体制和官僚化可能导致的堕落的一次救治。然而,由于缺乏法治的制约,革命的拯救行动本身陷入了混乱的危机。正是基于这次革命救治行动的教训,1978年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过是恢复到了1949年以来的传统,即革命法制或革命法治的传统。

革命法治传统就是一方面在法治秩序的逐渐发展中为革命保留足够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又对革命本身的恣意构成了相应的约束,从而使得革命与法治形成内部的互动,使得革命围绕法治进行上下波动,就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样。法治秩序内在的弹性结构构成了我们经常所说的政法传统,而这种传统也恰恰是古典礼法传统的发展。革命的政治要求可能超出形式主义法治的刚性要求,但不会完全背离法律规则,依然被有效地控制在实质主义法治的弹性范围内。

4.中国道路的政治宣言书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讲话就是一个关于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政治宣言书。该宣言一方面宣告用法治来巩固革命的成果,从而“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而另一方面宣告用法治来遏制革命的冲动,从而宣布从清末法制改革以来以革命为导向的法律移植运动趋于终结,法律真正在本土社会关系中扎根,法治要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因为如此,对立法经验的总结完全不提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而且强调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如果把这一政治宣告放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背景下看,实际上是改革开放的革命思维发生根本性转向的政治宣言书。它实际上宣告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照搬西方的改革思路趋于终结,不仅单纯的法律移植运动趋于终结,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领域中反复出现的全盘西化式的改革思维也趋于终结。改革思维开始转向了建设思维,这个改革低调落幕的宣言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设”思想一脉相承。这场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形成的改革思维的扬弃,恰恰要回到1949年以来的全面建设传统上来。

如果把这一政治宣言书放在漫长的中国革命的背景下,实际上是近代百年来革命思维的根本性转向,即从近代西方意义上通往历史终结的革命观转向中国古典革命观。中国革命的目标不是要实现西方人的生活方式,革命理念要从西方的道路上回到中国的道路上,既要变成执政党精英群体保持其先进性的日常政治革命和伦理革命,也要变成鼓励人民当家作主的常规革命,更要给防止革命变质的“汤武革命”保留相应的空间,中国法治发展必须放在这个革命背景下才能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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