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2024-10-22

大型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共8篇)

1.大型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篇一

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者:稽查局 薛惠】【发布时间:2009-11-24 9:40:54】

超市由于商品品种齐全、价格合理、便利优势,深受消费者喜爱,其发展速度迅猛。但现行的税收管理机制和征收模式能否与之配套?通过对我市辖区内大型连锁超市的税收检查,发现各超市普遍采用自选购臵的商业软件,以前台运用微机收款、后台使用服务器管理的基本模式进行账务处理,但其财务管理、各种专业发票管理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依法纳税的思想意识还有待提高。

一、大型连锁超市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种类繁多,避重就轻混淆税种缴纳

大型连锁超市自营收入主要来源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税负比增值税税负较轻,因此各类超市极容易将各类其他业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甚至将属于平销返利收入以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的名义交纳营业税。

(二)会计电算化的实行和核算资料的高度集中管理,给税收管理加大了难度。

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连锁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系统控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四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帐格式也不统一,给稽查带来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臵多个 “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这就为企业设臵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在实际中,个别超市可能会采取超市备份真实数据,而删除提供给税务机关的部分软件资料;四是超市物流配送、商品销售、POS机收银、财务核算互相采用不同的系统控制,数据不对接,造成检查过程中无法对超市经营全过程进行检查分析。

(三)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品种繁多,无法进行盘存。

超市商品繁多,销售行为频繁发生,无法确定一个时点数据,税务机关对其库存商品进行盘存基本无法实现。而且大多购进货物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机对商品条形码进行识别,核算收入和管理库存商品。按规定,电脑资料和账簿、凭证都应按规定年限进行保存。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删除部分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准确核查。

(四)超市内“店中店”难区分。

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税务机关无法区分哪些是租赁经营的,哪些是超市经营的。而且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的经营收入没有通过超市的商业管理软件记录,也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有效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

(五)“富余票”现象为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目前连锁超市使用的发票主要有三种:收银机开出的卷式发票、大额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个人购买商品时开具卷式发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卷式发票换开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商业超市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实际的销售额,不是开具发票的金额。申报数额往往大于开具发票的金额,因此产生了“富余票”的现象,而目前的“票、表稽核”只是针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否申报纳税进行核查,不能杜绝“富余票”。

“富余票”现象的出现为连锁超市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也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某些方便。

(六)生鲜商品损耗核算不规范。

目前连锁超市在结转生鲜商品销售成本时,一般都采用倒挤成本法,即生鲜商品销售成本=期初生鲜商品库存+本期生鲜商品购进—期末生鲜商品盘点数。这种成本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将生鲜商品非正常损耗消化在了生鲜商品销售成本里,没有对生鲜商品的非正常损耗进行单独核算,对这一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就没有做转出处理。而且人为调节生鲜商品的销售成本,影响盘点表的真实性。

二、加强大型连锁超市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其他业务收入的管理和分析。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收入的检查和分析。在具体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对大型连锁超市和供货商之间签定的收取各项费用收入合同内容进行分析,也可结合实地调查对此项费用收取后,大型连锁超市为供货商提供服务的性质进行甄别。准确判断大型连锁超市收取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存在必然联系,有效防范大型连锁超市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混淆税种缴税。

(二)重视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

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进一步规范并细化财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明确企业报送财务软件的资料必须包括财务软件的名称、功能、整个系统的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具体内容;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必须每年将各门店的财务帐册打印成纸式的帐簿并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企业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加强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软件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学习和认识,熟悉并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

(三)加强库存商品盘存的监管。

对大型连锁超市的库存商品,不能按照传统的方法进行实地盘存,实际上单单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对大型连锁超市进行盘库也是不现实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参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内部定期盘库等方法。一方面学习和掌握大型连锁超市的盘库方法和技巧;一方面对企业每次盘库的数据都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和分析。此外,税务机关还应要求大型连锁超市将自己所购商品对应的条码定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对电脑记录的帐簿和凭证必须完整的保存,至少一个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一次数据光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重视对“店中店”的定期检查。

建立大型连锁超市出租柜台或经营场地向税务机关备案制度。税务机关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重点对大型连锁超市内的品牌专卖或特色商品专营柜台和场地进行实地评估。发现疑点要及时查阅该品牌或特色商品与大型连锁超市签定的有关合同。对属于未办税务登记在大型连锁超市“店中店”经营的,不仅要对“店

中店”进行补税和罚款,对故意隐瞒“店中店”经营的大型连锁超市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生鲜商品损耗的检查。

为便于核算连锁超市的生鲜商品损耗,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首先测算出被评估企业销售生鲜商品的平均毛利率,然后依照以下公式测算被评估企业的生鲜商品损耗值:生鲜商品损耗值=(期初生鲜商品库存+本期生鲜商品购进—本期生鲜商品销售收入*(1—生鲜商品平均毛利率)—期末生鲜商品盘点数。

2.大型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篇二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公路、铁路和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税收筹划的核心内容是节税, 即通过节税来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施工企业按税法中行业分类属建筑业, 即建筑安装工程业,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涉及税金主要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指应对其在我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建筑劳务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综合税率约为3.6%, 这里简称为营业税及附加。第二部分是企业所得税, 指应就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所得额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率为25%。第三部分是其他税类, 指施工企业涉及到的其他税类, 如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及附加的税收筹划

(一) 合理选择不同税目的税收筹划

对于独立核算的综合性工程公司来说, 如果企业既对外提供工程监理劳务, 又进行工程施工, 那么单独负责设计监理与总包工程然后分包工程, 在营业税上会有很大不同。根据规定, 工程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业务, 无论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参与施工, 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则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而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所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综合性工程公司实行总承包比单独进行工程上的监理在税负上要轻。根据税法的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人的,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 同是完成项目的监理, 在总承包的情况下, 自营收入的产值部分按3%缴纳营业税, 而单独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 其自营收入的产值部分却按5%缴纳营业税。

(二) 利用工程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工程结算的方式, 对营业税也会有影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但是, 现行的工程结算方式有:“包清工”和“包工包料”两种形式, 而两种形式的收费标准和结算金额并不相等。在“包清工”形式下, 建设方负责购买施工所需的材料, 建设方自己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已出库的材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中, 施工方结算书中并不包含材料费;而“包工包料”形式下, 施工单位既包工又包料, 或由施工方包含材料费用在内将工程造价一次性承包;或由建设方负责购买材料并以转账的形式转给施工方, 然后施工方在完成工程后编制工程结算书时将材料费一并包括在结算金额内。在“包清工”形式下, 尽管税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但是结算书中并不包含材料费。在“包工包料”形式下, 无论怎样结算, 都必须将材料费一并作为计算营业税的基数。在“包工包料”形式下, 施工单位除赚取人工费等施工费用外还可以赚取相应的材料费, 包括施工方节约的材料量差和一定情况下赚取的价差。所以, 一般情况下, 施工企业宁愿包工包料多缴一些营业税, 也不愿采取“包清工”的形式。

(三) 纳税时间的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 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得到延迟纳税的利益或者避免提前纳税的风险。延迟纳税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减少财务费用, 企业可以采用预收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

二、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 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必须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 其盈亏不能汇总到总公司统一缴纳, 因此施工企业应将一部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能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须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 应将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为不能独立核算 (即不能独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 即使产生了较大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可以汇总到总公司, 抵消总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亏损, 再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达到节税的目的。另外, 对于一些业务稳定, 又能在当地享受到低于母公司税率的施工企业, 可以考虑子公司的模式, 但与此同时, 在子公司管理上需要下功夫, 明确母子权责, 抓住关键控制点, 保证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施工企业所有的外地工程项目部都必须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否则将被代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注意的是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合同, 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 (合同由总公司盖章) , 否则无法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因此, 只有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才能将项目部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到所属分支机构或总公司, 再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施工企业, 适用于20%优惠税率。因此, 部分资质较低和劳务性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 在权衡得失的情况下, 合理选择税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发展多种经营的策略, 充分利用产业政策, 选择合适的产业投资, 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施工企业可加大该类设备的投入, 既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提高经济效益, 又可以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

(三) 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值得一提的是, 施工企业施工用的机械设备较多, 原值较大, 由于技术进步、施工环境恶劣等原因, 大型设备很容易过时或维修成本过高而降低实际使用年限, 因此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 符合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 (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方法加速折旧, 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施工企业其他税金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既可以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 也可以是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 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出具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表) 就可以无需在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 (俗称申报缴纳) ;二是核定征收。目前地方税务局一般只对在本地注册且账簿健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办理, 对外地企业和账簿不健全的本地企业按核定征收办理,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为施工产值的0.2%~2%不等, 这样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比申报缴纳的纳税额要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 多出部分最终只能由企业承担或变相由企业承担, 而这部分支出又不能在税前扣除, 还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 规范会计核算, 尽量达到查账征收的目的。

综上所述, 税收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 既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负, 提高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 又能规范企业税务管理, 规避税收风险, 为企业自身的发展未雨绸缪。当今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的特点决定其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应该把税收筹划放到不可或缺的地位。税收筹划的前瞻性和超前性要求企业必须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并随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法规, 理解立法精神, 结合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 不断更新税收筹划的方案和措施, 使税收筹划始终朝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张锦蓉.浅议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集体经济, 2010 (3) .

[2]刘芳.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问题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8) .

[3]赵艳怀.纳税筹划的内涵及其思路指引[J].决策探索, 2007 (6) .

[4]计金标.税收筹划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5]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3.大型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篇三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大型集团 风险分析

大型集团公司在进行初始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收益率。在企业的诸多竞争中,尤以成本的竞争最为核心,而所纳税额是企业的一大成本,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所以,投资者为降低税收成本,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就有必要对其纳税事宜进行筹划。本文通过对某集团公司下属不同企业纳税筹划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为纳税筹划思想的推广提供思路。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存在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纳税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其实,纳税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1.集团公司纳税筹划典型模式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是单个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个集团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通过集团公司纳税最小化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税率下:

设集团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组成,其税率分别为 和 ,且 < ;

集团公司利润总额 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润为 ,B公司利润 ;

A公司所得税为 ,B公司所得税为 ,集团公司所得税合计为 ;

集团公司净利润合计为 。

建立如下联立方程组:

< ; + = (正的常量); = (当 0); =0(当 <0);

= (当 0); =0(当 <0); = + ; = -

可得:当 = 或 =0时, = 为最小值, = (1- )为最大值。

如下图1所示:

图1 利润与所得税关系图

因此,在比例税率下,且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税率不相等,集团公司应将利润尽量安排给低税率公司,将高税率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所得税,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

(2)在累进税率下在成员公司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

由于成员公司均有多档税率,纳税筹划较为复杂。总而言之,应将利润先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最低税率,然后再将利润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较高税率,直到利润安排完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集团公司总税收,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

2.案例分析

这里主要讨论集团公司内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团公司下属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问题: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企业就不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公司接受B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其次,A公司将来应就B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79.84% 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 (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既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0 472.01 0.909=38.52(万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直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38.62+34+336.36),选择方案二,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80 3+10-500) 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 500)+5 33%=3.3(万元)。A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0.60万元。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一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公司应当选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索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以上仅提供筹划的思路和测算方法。

三、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1.纳税筹划风险主要类别

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一般来说,纳税筹划的风险表现为三类:政策运用风险、经营风险和税务执行风险。

2.纳税筹划的风险预防

(1)健全纳税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大型集团公司要事先对纳税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集团公司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的景气度,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集团公司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集团公司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2)关注税收法律变动、提高筹划人员水平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另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对项目统筹谋划的能力、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降低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大型集团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四、结束语

大型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在实际操作时,大型集团公司要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违法并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盖地.纳税筹划.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企业税收筹划 篇四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总的来说,企业税收筹划有如下特点。

(1)税收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

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着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决定如何缩减成本或增加收入,已达到提高经济收益的目的。

(2)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者在纳税之前就把需要纳税的相关情况加以考虑,从而为日常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须做好充分的预算,能够提前准确的得出税收情况的数据。

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专业知识内容不断丰富和深入,从事税收筹划的研究也不断走向高层次化。

这对税收筹划这一工作走向科学化和专业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在市场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有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

他们一般都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生产经营者少纳税、多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会使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完成这一操作,使企业经营者实现收益最大化。

(3)税收筹划已经越来越受重视。

一般来说,税收在企业成本支出中占的比例非常大,在大型企业中更是占了成本的相当大一部分。

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如何缩减支出越来越重视。

相应的税收筹划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视。

2 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国家通过征税来实现其各项行政职能。

企业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推动企业发展。

企业的发展又推动了国家的发展。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上文已经提到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支出,从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提高企业收益水平。

二是可以使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增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掌控程度。

由于税收筹划多是事前的一种筹划,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各种数据的计算,因此,企业可以提前了解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减少生产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决策的正确性。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了一定的打算,大大降低了决策风险,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

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学习使用税收法律政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保护企业不犯错误具有作用。

(2)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筹划减少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资到其他领域,节约了社会资源消耗,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税收筹划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部分。

税收筹划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首先就保证了法律规定的纳税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保证了国家的税收稳定,从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是有利于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前文提到过,市场上有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员。

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与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随着代理业务的越来越频繁,推动了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李文斌,2004)。

四是推动我国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税收筹划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税务机关产生联系。

税收筹划工作水平的提高,对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促进作用。

(3)有利于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当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税收筹划时,税收的法律政策就得到了执行。

法律政策一方面规范着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也引导着税收筹划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税收筹划对于法律政策具有反作用。

税收筹划水平越高,越能推动法律政策的完善。

5.税收筹划在企业中应用 篇五

[摘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有所帮助。经济在发展阶段,企业之间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国有企业所要遇到的挑战有很多,较大程度的影响着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而改革经济制度,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有所加强;因此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必须围绕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来开展。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情况来看,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国有企业生产的需求。文章主要从革新观念、引进技术、人才强化内部监督,提升资金使用率等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内部监督

1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思想观念有偏颇

从目前国有企业形势来看,企业领导层关注的视角在于企业经营生产质量和收益以及效率等方面。财务管理工作与它们三个作比较,企业领导层疏忽的地方较多。对于财务管理,企业领导层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缺陷。财务管理的工作不只是服务生产,做报表这么简单。它与企业员工们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关系。很多企业领导对财务管理存在错误观念。国有企业的经营盈亏由国家负责,因此企业领导层没有很强的财务管理意识。在大多时候,财务专员不参与企业的战略商讨会议,财务专员发言机会较少,企业容易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由于企业领导层对财务管理的投入力度不够,财务管理部门的员工待遇问题受到严重影响,薪资不高,福利没有其他部门好等现象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留住人才起到阻碍作用。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引进了西方的管理理念,但还有部分国有企业没有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理念。企业领导层忽略财务管理理念的形成,容易使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形同虚设。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很难确定自己的工作职能,对工作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减弱员工的创造能力,员工责任感不强,工作效率较低。企业领导层在思想上,没有较强财务管理意识,忽略财务管理的作用,从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对财务专员有较大影响。

12内部监督有待完善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能够得以健全,基于国有企业改革。从实际诸多方面看,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完善程度不够,很多地方都有漏洞。企业内部看重人情,对相关规章制度或法律不太看重。内部管理工作没有实效性,控制力度在不断减小。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显现不出它有实质的价值性。大多数国有企业缺少正确的管理认识,使得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全的监督控制机制,管理层对企业的整治问题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治理方案。各部门间的职位与工作范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职能与承担的相应责任模糊不清。企业部门间的监督制衡没有被完全体现,企业内部权力失衡的局面容易形成。部分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监督制度,有些企业内部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但监督机制往往是纸上谈兵,根本不适用于本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企业内部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力度有所欠缺。我国少数国有企业没有较强的危机意识,在财务方面缺少防范措施,在执行上欠缺有效性和合理性。企业内部在财务方面没有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企业控制力度不够,都极有可能把企业置于危险之中,阻碍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3资金管理漏洞多

对于资金管理问题,很多国有企业没有投入较大的力度,资金管理的相关机制没有在部分企业中被构建,有资金管理机制的多数企业,操作缺少规范性和不协调管理、分配等情况出现得较为频繁。企业资金流通的方向的记录和企业的安排不同步,频频发生这样的情况。形式监督容易体现在企业问题处理等方面上,没有实效性的控制,考核方法欠缺合理特征。企业随处可见资金使用随意,过多使用资金以及乱用等情况。扩大了企业财务漏洞,支出和收入不成比例,发展企业经营严重受影响。子公司资金管理自主性过于强硬,增加了本公司了解的难度,母公司掌握子公司财务的实际情况存在模糊性,监督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案没有办法体现出统一性,资金配置失衡容易在企业内部形成。

2解决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21革新观念,引进技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状态良好,国有企业的发展前景能否有好方向,需要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步骤前进。企业从上级到下级,都要加大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也就是说,企业领导层要高度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让财务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企业领导层在借鉴西方管理理念的基础上,结合自己本企业发展的实时动态,形成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财务管理理念。在思想方面,传统的、旧有的管理观念要摒弃,财务管理的认识要有所革新。企业领导层应该依据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制定出新的财务管理方案。企业领导层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务管理理念,要体现出它的创新性。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加入信息技术,运用应用软件,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

22招纳人才,壮大团队

国有企业可以寻找各种不同的方式,张贴布告或发布广告,招收财务管理专业人员壮大企业财务管理的团队。企业是否能够发展顺利,人才的招纳十分关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否能够开展,并体现有效性,企业财务管理需要考虑是否有足够强大的团队作为工作的支撑。对培训财务部门的员工需要得到企业重视,统一培训可以是定期的,单个培训可以是不定期的。相关财务人员工作素养和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效率的提升都和培训工作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以财务专业人员的`招收为前提。除此之外,企业应该调整财务工作人员薪资待遇,并对相关问题制定出合理的战略方案,避免企业人才流失现象的加重。企业对员工的思想教育不可轻视,与监督财务人员的工作可以同时进行,造假行为能杜绝就不要让它发生。

23强化内部监督

国有企业应该站在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在原有的内部监督机制上,加以改进、强化,构建起适应实际形势的全新的内部监督体制。全方位,无死角地监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要规范、合理的落实好执行工作。企业可以将财务部门的智能细则化,构建起人与责任相对应的职责网,具体问题的具体责任,应当由具体的人员来承担。企业各部门间可以相互制约和监督,可以定期向管理层反映监督情况,管理层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解决方案。员工推责任和抢功劳等弊病,企业能避免就避免,不能避免就寻找办法解决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若能够被完整地构建起,相关财务人员就有了一个场所,可以进行公平竞争,这有助于员工劳作积极性的提升,让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提升自我价值。

24提升资金使用率

企业应该记录好企业资金使用的地方或项目,并对记录分析整理,放入档案室,了解资金究竟使用在什么地方。企业在完成某个项目之前,要有规划地控制好资金预算,针对实际情况,列出与之相符合的预算细则,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企业要统一、协调企业资金的管理和分配,从而确保企业资金能够合理被使用。物资管理,如分配、采购、使用、验收等环节,企业也需要格外注意,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各环节的支出记录,减少物资的浪费。资金的管理,若是企业可以完善,合理使用企业资金,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落实有帮助,还可以体现它的有效性。

3结论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情况来看,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国有企业生产的需求。财务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监督有待完善、资金管理漏洞多等问题普遍存在。本文主要从革新观念,引进技术、招纳人才,壮大团队、强化内部监督、提升资金使用率等方面提出的一些对策,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都是根据文章中提到的一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漏洞而提出的,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朱小平,孙甲奎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做法[J].财务与会计,2014(2).

6.外贸出口企业合理避税税收筹划 篇六

根据多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践,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思路作如下介绍:

一、调整出口货物的经营品种

(一)提高退税率较高的货物的经营比重

作为外贸出口企业,收购征税率相同但退税率不同的货物出口,退税率高的货物比退税率低的货物盈利大。所以,应提高退税率较高的货物出口比重。这个道理很浅显,但作为一个有固定客户、有固定业务,熟知某一行业的外贸出口企业,随意改变货物的经营品种并非是一件易事。因此,这种方法受到了一定限制。

(二)提高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的经营比重

一般来说,作为外贸出口企业,提高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出口比重,其收益比非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要大得多。收购属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出口,不光能得到增值税退税,而且能获得消费税退税,从而大幅度降低了出口成本。当然如前所述,并非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都可随意提高这一比重。这种方法也受到一定限制。

二、改变经营方式

(一)改变货物经营收购方式

一般地,外贸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比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出口的盈利高。这是因为,在当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征税率为6%(农产品、煤炭除?,退税率也为6%,不会因征退税率不同而产生的增值税差额大于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成本中,两相比较,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盈利高。

(二)改变贸易方式

出口企业发生了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可采取三种贸易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增值税及关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可申请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料也不办理出口退税。毫无疑问,从税收筹划上讲,第一种方式应舍弃。至于第二种、第三种方式,个体选择何种方式最为合适,还必须进一步作以下分析:

作为外贸出口企业,在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来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反之当料理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仍存在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贸易方式下相比,当耗用的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业务成本会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业务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超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7.大型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篇七

一、提高会计人员对增值税的认知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 企业应该及时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 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学习营改增政策的相关文件, 深入了解增值税的具体内容, 使每一位财务人员都熟悉增值税计算方法, 并能够准确区分进项税额中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与此同时还要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另其熟悉掌握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抵扣等工作流程。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必将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理念, 组织结构等产生巨大影响。企业为减少税务负担, 降低税收风险, 就必须要索取合法正规的发票, 这就间接的规范了供应商市场的运作。

二、销项税筹划

销项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 进货方收取的话务增值税。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的时间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索取销售项凭据的当天或者是开具发票的当天。目前我国大多数施工企业收到工程款多数为每月月初业主工程进度的预付款, 通过每个季度的验工然后向业主进行发票的结算工作, 然而在工程验收之前要预留出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尾工款。根据增值税纳税的时间规定来看, 在受到业主的预付款时就应该确认销项税额。企业每个季度进行开发票结算工程款, 因此企业还需要按照开发票的金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企业工程项目在没有竣工之前不但有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尾工款不能使用, 还要企业预先缴纳这笔工程款的销项税, 假如说一个企业的当季工程结算资金为5000万元, 那么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和尾工款为5000×10%=500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为5000÷ (1+11%) ×11%=495.5万元, 质保和尾工款的销项税为495.5×500÷5000=49.55万元, 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为549.55万元, 这对企业的资金链条产生巨大压力。部分为维持企业正常运作就必须通过信贷等融资方式来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 然而信贷所产生的利息必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阻碍企业发展。因此,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争取到足够的进项税额来抵扣或与业主商量暂缓开发票的时间, 以缓解企业资金链条紧张的情况。

三、进项税筹划

施工企业成本重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费用这四大方面, 施工业其成本的发生涉及各个行业, 这就为进项税专用发票的索取带来一定的困难, 那么企业该如何合法取得进项税专用支票是企业降低发展成本的所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是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 人工费税收筹划

自营改增试点方案开始实施到如今已有14年的历史, 根据目前营改增试点方案在建筑行业的实施, 建筑行业的人工费用并没有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企业职工无法获得到进项税的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的人工费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面对这一庞大的人工费税务负担, 企业应该积极探索寻找解决方法。根据目前我国劳务分包模式以及营改增政策所涉及的行业进行具体分析, 企业应该选择已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劳务公司进项企业的劳务外包, 这样企业在代表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资时就可以向劳务公司索取劳务费用专用发票。尽管这些劳务公司多为小规模纳税人, 只能开3%抵扣率的进项税发票, 但也能解决一小部分进项税抵扣问题。

(二) 材料费税收筹划

材料费在施工企业成本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 因此企业在材料费方面必须做更好的筹划, 一面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首先施工企业的主要材料是钢筋、水泥等, 由于生产钢筋水泥的企业都是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他们所提供的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7%, 因此施工企业应该通过低价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供应商,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其次, 施工企业材料费中还包括运输成本, 交通运输业所开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为11%, 施工企业可以再签订供销合同时要求其必须全额开具材料专用发票, 这样一来材料运输成本的进项税额抵扣率也达到17%, 大大降低了企业税务负担。最后, 企业应该竟可能早的向供应商索取发票, 以尽可能多的抵扣当前的销项税额,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降低企业资金的运营成本。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多数存在发票入账不及时等问题, 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拖欠供应商的材料费, 之前的入账发票还未清洁, 因此也没有脸面继续向供应商索取货款发票。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实施后, 许多企业都转变了管理理念, 改变了企业管理方式。施工企业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 及时催促发票的入账, 增加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额度。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采取自建搅拌站的模式来生产混凝土, 因此其只能取水泥和外加剂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遍及全国各地, 这其中有一部分工程位于偏远山村, 在这些地方砂石基本就是就地取材, 并且很多地方存在水泥等材料被个体经营垄断, 所需材料的的专用发票无法获取。另外企业生产混凝土的设备陈旧, 也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施工企业应该采取采购商品混凝土的方式来获取进项税可抵扣发票, 减少企业税务负担。

(三) 器材费税收筹划

2009年我国正式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 新条例中明确说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从纳税人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这项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有大幅度的下降, 随之企业固定资产的额折旧额也下降, 这就很大程度的提高企业利润水平, 推动了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 为企业增添新的活力。目前部分国家已实现现代化, 企业机械设备逐渐取代人工进行的现代化机械操作, 企业应该借此机会加大技术引进的力度, 不断提高企业设备的水平和自动化水平, 使企业立足于复杂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在机械取代人工, 降低人力成本的同时, 外租设备也能够获取到一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设备都是从个体户那里租赁来的, 这些个体户大多不开发票, 即便是有也只是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 无法进项进项税抵扣, 因此企业在租赁设备时应该选择有资质的设备租赁公司, 并及时向租赁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减少企业税务负担。

(四) 其它费用税收筹划

其他费用的税收所占比例不大, 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这些税费的总和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其它费用的税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企业项目工程的征地的拆迁工作无法得到合法的专用发票, 并且这部分的成本企业原本不应该由企业支付的, 项目征地的拆迁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或业主支付。因此企业应该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 将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单独处理, 将原本不应该由企业支付的款项分担给业主, 减少企业税务负担。二是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无法索取到专用发票, 目前来讲企业这部分的成本比例还很低。三是发票开具不规范, 发票的单位名称不统一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就导致施工企业下属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抵扣工作, 因此企业应该实施统一的招标, 待确认供应商后, 再由供应商和企业和下属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合同, 保障发票开具的规范性, 防止获取不到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发生。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施工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企业也为更好的而发展就需抓住机遇, 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重视度, 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对政策的分析能力, 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我国税收结构,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减小企业税务负担, 我国于2011年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政策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营改增政策背景下, 看起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解决施工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减少施工企业的税务负担。然而由于施工建筑业这一特殊行业性质, 在其没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条件下, 企业税务负担不会降低反而会增加。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杨毅.浅谈施工企业“营改增”的税收筹划[J].海峡科学, 2015, No.9903:53-54.

[2]刘钧.浅谈“营改增”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企业导报, 2013No.24311:85-86.

8.大型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一、引言

毫无疑问,从我国现行的税收结构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商品劳务税的主力军,随着营改增的推行,企业税负有了明显的下降,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从本质上来看,营改增实现了税收由营业税的价内税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其抵扣项目更加丰富,抵扣链条得到了延伸,降低了施工企业的税率,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产业整合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其最大的税收负担来自于增值税,下文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额和进项税额额等方面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三、销项税额纳税筹划

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增值税确认,我们首先应关注收入时点的确认。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以实际取得收入款项或收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实际取得收入款项或收款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取收入款项或是收款凭据的当天。从上述建筑业收入确认时点中,一方面企业应合理选择收入确认的时点,另一面,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承接的工程涉及质保金与履约保函的话,在开票的时候,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有部分工程款施工企业完工时不能立即拿到工程款,有些工程项目的质保金期限高达1到2年,这无形中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我们用数据作为例证,某个施工企业的当季工程结算金额是2500万元,相应的工程保证金就是2500×10%=250万元,企业收入的销项税额=2500÷(1+11%)×11%=247.7万元,其中质保金部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就达到了247.7×10%=24.8万元,这就使得企业额外的流出资金达到了24.8万元,毫无疑问,这会对企业的资金链形成挑战。

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我们应该注意一下几点,实现企业节税目标:(1)为解决建筑工程涉及工期较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纳税周期不匹配问题,笔者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开具收款凭证,并以此确认增税依据,预交增值税,工程完工时统一结算。(2)针对分包工程、老项目等,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应密切关注。以某一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价值1000万元的工程价目,其中300万元分包给了有资质的乙公司来完成,假设该项目为老项目,甲乙采用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依据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因此甲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300)/(1+3%)*3%=20.38.对于承接的老项目,企业应及时去国税部门备案,否则将不予采用。(4)对于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又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建筑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按11%、17%征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单位,日常财务核算中,应单独核算服务、销售额,防止混合计算,从高增税。

四、进项税额筹划

1.人工费税收筹划

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一般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左右,但人工费用由于无法取得进行发票,不能进行抵扣,成为进项筹划的一个关键问题。施工企业应该积极面对这一难题,结合我国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方式:一是进行劳务外包,将一些人力资源服务从外部购入,这样一来,在支付人力成本的时候可以向劳务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一来,就可以增加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尽管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劳务公司增值税率是6%,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公司,也可以去税务局代开3%抵扣率的发票,取得发票后建筑企业也可以进行抵扣。另外,建筑企业应逐步转变其经营管理模式,实现企业机械化作业,缩减人工使用量,尽可能降低劳务成本。

2.材料费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材料费用的占比是施工企业整个成本结构中的大头,所以说,要想降低税负,做好这一部分成本税收筹划工作大有裨益。但在当前工作实际中,企业购买的砖、瓦、灰、沙等基础性材料多是由农民经营,季节性比较强,货主多是要求现金结算,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也不能进行抵扣,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应尽可能与正规单位进行合作,按照“综合采购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原则选择供应商,逐步淘汰不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例如材料费中的钢材、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如果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购入成本的17%抵扣销项税额,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也可以要求他们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对于建筑业发生的水费,可以按6%税率进行抵扣。

(2)施工企业材料费中不可忽视的另一个部分就是运输成本,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按照11%来抵扣进项税额,在购买材料的时候,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上注明材料以及运输全额开具材料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抵扣比例就可以上升到17%,可以额外的增加企业的抵扣金额。

(3)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采取自建搅拌站的模式来生产混凝土,因此其只能取水泥和外加剂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施工企业一部分的工程可能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其砂石材料往往就在当地取得,其经营主体往往是个体,垄断经营的性质使得施工企业很难取得专用发票。针对这类问题,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自建搅拌站和沙石料无发票情况,企业可以成立分公司,主要用于提供原材料等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混凝土,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1)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混凝土,免征增值税;(2)销售自产的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其中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 机械费税收筹划

从目前的实际来看,不少中小施工企业会采取租赁而不是购买的方式,由于租赁业也营改增了,可以取得进项的抵扣,不过需要从一般纳税人的租赁公司租入才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的抵扣。营改增以后,对于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可以申请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用以解决设备外部租赁难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此部分之支出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区域分布情况,在主要片区成立区域性的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由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购置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相关设备,为区域内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并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五、其它费用税收筹划

从整个成本构成来看,尽管其他费用占比不高,但是从金额来看,也是企业一笔不小的支出,其他费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借款费用问题。几乎所有建筑业都涉及借款问题,借款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但可以抵消所得税,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资金成本,选择多种筹资方式,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的同时,平衡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税赋关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六、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一些管理措施

1.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适应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思路转换。因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财务人员应积极催要进项发票;另外,随着营改增的推行,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学习,提高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为施工企业的税务问题做好人才储备。

2.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专职办税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定期同税务部门人员进行沟通,便于学习、掌握最新税收管理知识,提升企业业务水平。

七、结束语

毫无疑问,营改增工作已经全面铺开,对于施工企业的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这一事实,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积极面对,加大重视程度,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措施,换句话来说,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就必须具有前瞻性,能够从大局上整体统筹,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涛.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J].中外企业家,2015(10).

[2]李学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5(03).

[3]詹奎芳,高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潍坊学院学报,2014(05)

[1]詹敏.“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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