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2024-10-12

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精选11篇)

1.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篇一

庆云县人民医院

2014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更好规范我院的诊疗活动,也能使全院职工更好的懂法、守法,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不断提升我院的医疗质量。现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一、培训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法律法制意识,提高法制管理能力和水平,构建“平安医院”,为医院的总体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有必要对适合我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详细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员工的操作,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二、组织领导

各部门应及时了解以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更新与调整,由医务科具全面组织负责培训与传达工作,制定培训的计划。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内容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进行整理及准备。除全员性质的培训外,科内学习与培训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开展,各科室负责人或科护士长对各个科室和部门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培训主要内容

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对我院人员主要进行如下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一)医生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主要学习内容;

(二)护士以《护士管理办法》为主要学习内容;

(三)药剂师以《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为主要学习内容。

四、学习培训形式

(一)全员集中培训,主要包括: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要求;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全员传达的相关规定;院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小范围的集中讲座,如医师人员、护理人员、药剂人员等,主要包括具有岗位针对性的一类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三)科室内部自行培训,为最有效深入的学习形式。由科主任负责进行,内容主要为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与日常工作的结合,利于医务人员更好的落实与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岗前培训,将法律法规加入岗前培训内容,真正使普法覆盖全院,消除新职业的法律盲点,持续保障医疗质量,杜绝医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五、培训要求

医院每年必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两次以上地全员性质培训学习,此外,对于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学习的相关规定必须由医务科组织全院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岗位培训(如医师、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的组织与实施,由医务科负责,各分管领导负检查与监督责任。对于院务会议要求传达的或与科室相关的新法规、新标准及要求,由各科主任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传达。对院级的培训、学习要记录在案。同时各科室负责人还应主动督促本科室人员在空余时间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医务科

2014年1月26日

2.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篇二

远程学习行为, 即在基于媒体技术和资源的远程环境中发生的学习行为, 与之相近的概念有“网络学习行为”等。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类:一是强调自主学习行为, 即在远程学习环境中主要是自我控制的、相对独立的学习行为[1];二是强调交互行为, 认为远程学习环境中发生着两种交互行为, 即学习者与学习资源的个性化交互行为、学习者与参与者的社会性交互行为[2]。

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理解。远程学习是技术支持下的学习, 离不开学习理论的指导和信息技术的发展, 它是学习理论和信息技术融合的产物:随着学习理论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建构主义、分布式认知、联通主义的发展, 越来越强调学习的社会本质, 同时, Web2.0技术注重以用户为中心的生产参与和交流协作;于是, 在学习理论与技术的双重推动下, 远程学习不仅关注个体意义的自主学习, 而且更加关注学习过程的互动和参与, 强调学习者与学习者、与助学者和教师等之间的交互。因此, 学习者的远程学习行为, 应当包括个性化交互行为和社会性交互行为, 前者主要是学习者与学习平台和学习资源的人机交互行为, 体现为学习者登录平台情况、对学习平台中各模块的参与倾向与参与程度等;后者是学习者借助交流工具进行的学习者与参与者之间的人际交互行为, 具体体现为基于论坛等交流讨论、学习求助等。二者的关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 共同支撑着远程学习的运行。

二、调查情况说明

(一) 教师远程学习平台

宁夏通过公开邀标和评审, 建立了由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央电教馆负责的三大远程学习平台。三大平台各有特色, 总体看来都具备下列基本模块:第一, 管理与信息公告模块, 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等管理信息、信息公告、学习方案 (学习目标、任务、考核与评价、进度安排) 等。第二, 课程资源模块, 专家讲授的课程视频, 同时附于案例评析、参考资料、思考活动;内容主要为聚焦课堂、教师成长、教育科研、学科教学等方面;每学科7门课程, 每期共计80学时。第三, 交互模块, 包括论坛、个人博客、互动对话等。

(二) 调查设计与实施

研究采用现场访谈、问卷调查、观察法相结合的方法, 主要选取宁夏参加“国培计划”[3], 开展基于网络的合作学习活动、案例研习活动、基于资源的探究活动等[4]。

(二) 改革评价导向, 关注质量, 提高参与性

首先, 评价导向上要注重交互, 加大交互的考核权重。引导教师积极地参与学习互动活动。其次, 评价标准要注重质性指标, 关注过程评价, 注重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的内容质量, 如作业的评价既关注教师经验的反思, 也要关注对学习内容的学习情况;在互动参与方面, 评价的依据可以从参与的数量和参与的质量两方面进行, 数量方面如参与的人数、有效发帖的数量、精华帖的数量等, 质量方面如观点鲜明、有创新性, 论证有深度等。最后, 评价主体应多元化, 形成培训机构、辅导教师、学校校长、学习同伴共同评价多元评价体系。其中, 培训机构提供学情统计分析, 辅导教师提供参考性建议, 学校建立健全考评制度 (如校长定期巡视制度、学员定期汇报学情制度、同伴交流研修制度、定期展示研修成果制度、评优选先年终考核挂钩制度等) [5], 学员之间对作业等的相互评价。

(三) 加强组织和学习支持服务, 提升教师远程学习技能

第一, 进一步加强辅导团队的建设, 使来自不同地域、机构和不同风格的专家、一线优秀教师有效协作, 提供高质量的学习支持服务。第二, 加强对辅导教师的培训, 特别是远程学习支持服务的理论与方法的培训, 如论坛讨论、协作学习等同步、异步交流互动学习活动的设计和组织等, 实现学科专家向助学者的转变。第三, 辅导教师的时间要予以保障, 责任要明确, 工作量要合理, 特别是辅导的人数安排应科学合理, 保证辅导质量。第四, 要注重情感性支持与学术性支持相结合, 在学习的各个阶段中促进学员远程学习技能的提高。在开始阶段要注重引领学员熟悉学习环境, 认识自我, 规划学习, 学习时间管理的有效方法和工具等;在学习中期注重互动式学习等活动的开展, 促进学员利用网络学习、交流、咨询、协作、完成作业、自我评价等技能发展;在学习后期要注重帮助学员梳理、巩固、转化学习成果, 如引领学员实践课堂, 诊断学情, 学以致用。

(四) 加强学习保障, 确保学习顺利进行

首先, 应加强对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学校的硬件支持, 加强硬件网络学习环境的建设, 为参加远程学习的教师提供足够数量的联网的电脑, 确保教师“足不出户”就能学习。其次, 对参加远程学习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时间支持:一方面, 学校要适当减轻参训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保障学习质量;另一方面, 可将远程学习时间拉长一点, 或者学习网站能够长期开放、保留资源以供教师随时交流学习, 让学习能够持续下去。

摘要: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是“国培计划”的重要内容, 它是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教师网上学习的教师培训形式。为提高学习效果, 文章以宁夏地区参加远程学习的农村中小学教师为研究对象, 对其远程学习行为进行了调查与总结,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远程学习行为产生的原因, 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以期提高教师远程学习质量。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学习,国培计划,远程培训

参考文献

[1]彭文辉, 杨宗凯, 黄克斌.网络学习行为分析及其模型研究[J].中国电化教育, 2006, (10) :31-35.

[2]王丽娜.网络学习行为分析及评价[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 2009:10.

[3]张建伟.网络协作探究学习的设计[J].中国电化教育, 2003, (9) :88-92.

[4]武法提.表现性目标导向下以活动为中心的网络课程设计[J].中国电化教育, 2008, (6) :50-51.

3.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篇三

关键词 法律职业 法律素质 中职法律基础课

一、法律基础课是中职学校开设的很重要的一门公共基础课,这门课程的设置对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而中职学生相对于大学生而言会更早地进入社会开始工作,而他们的人生观和事业观等尚未达到十分稳定的状态,生活中更容易触犯法律的“雷区 ”,因此,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就成为了中职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家园”,然而,中职法律教师专业素质的不一样,所教学生得到的教学效果也不尽相同。为此,在本学期专门选取了十幾个新生班级做了一份调查进行比较,看是否能得到启示以此来促进我校中职生的法律素质。

1.关于法律知识学习效果调查发现,能够理解专业法律教师所讲法律知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后对法律的态度、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和应用法律的能力、收获比较大的班级成员大概分别占了全班同学的60%、50%、80%、90%以上。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班同学的25%、30%、80%,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二种教师所教班级出现了不一样的教学结果呢?

2.关于中职学生法律学习情况调查也发现,在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班级,上法律课提前预习的、集中精力学习时间超过30分钟的、学生正常上课的、集中精力听课的、上课做笔记的、上课回答问题的、能课后复习的分别占了60%、63%、50%、80%、69%、40%左右,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体同学的50%、55%、48%、80%、70%、37%,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调查结果在两类老师之间是非常接近的,不过个别调查中产生了差距,从调查中发现,影响学生在法律课能认真学习的主要因素是老师方面的因素,学生个人的精神状态,学习动机等因素为次要因素。因此,看来要提高中职生法律课的教学效果,还是从老师方面着手才行?

3.关于法律老师教学评价调查中也发现,在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班级中,喜欢上该课老师的课的、能听懂法律老师所讲课的内容的、认为法律老师所讲授的知识有用的、认同老师的教学方法的分别占了82%、70%、90%、75%以上,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体同学的48%、52%、65%、48%。都是中职学生的法律教师,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大的差距呢?

(二)从调查的班级中可以发现,在同一所学校法律专业教师和非法律专业老师所教的学生知识背景、学历、社会见识等大体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从刚进校门来看,每一个老师接受的班级都是处在相同的地位。然而经过大半过学期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律专业教师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之前却有了一定的差异,什么原因呢?从本人调查分析和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的来探讨,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

1.教师的教学背景不一样,专业法律教师从大学开始就受到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法律意识较强,在授课的过程中都会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将法律知识展现出来。而非专业法律教师可能是自己的喜好或学校的需要来对中职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在平时的教学中可能会受自身专业的影响,如政治专业的,可能在讲授法律知识时会将自己的政治专业知识带到法律课堂上来,而这可能并不适合于这门课程。

2.上课模式不一样:非法律专业教师采取的是传统的教学方式,即根据教材的目录进行传授课堂知识,而法律专业教师多数了采取了模块教学,通过模块化教学一方面增强了内容的灵活性另一方便是便于实现不同层次教学阶段的内容衔接,同时采用综合模块,能够促进知识之间、知识与技能之间的沟通,最终形成一定职业岗位所需人才的合理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结构。

3.教学方式方法也可能不一样:在法律专业讲授的课程中,法律专业教师往往的是案例教学方式,同时结合现时社会发生的时事来给学生进行传授知识,而这样的结果就是学生觉的法律知识有用多了,也比较容易接受新知识的掌握。

4.6.1.2.2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篇四

各部门:

为了加强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更好的保障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使全院员工更好的懂法、守法,实现卫生部门对医院医疗安全的要求,特制定本学习培训计划。

一、学习培训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法制意识,提高法制管理能力和水平,构建“平安医院”“和谐医院”,为医院的总体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有必要对适合我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详细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医务人员的操作,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二、组织领导

医院的培训由医务部具体组织负责,制定培训的计划。各科室在定期召开的科务例会上必须要有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内容,并做好相关的记录。由护士长对各个科室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学习培训只要内容

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对我院医务人员主要进行如下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等

四、学习培训形式

由于我院目前部门划分较小,企业规模人数还较少,因此,对于日常的学习以科室为单位在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上进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到各科室的负责人,同时在制定我院培训计划时,必须详尽的考虑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具体由医务科负责,体现在医院的培训计划上。

五、学习培训要求

以科室为单位的学习小组每次学习法律法规、标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院级的培训活动中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培训不得少于一个学时。护士长负责对本科室成员进行抽查和监督,对院级的学习、培训要记录在案。同时各位员工还应该在空余时间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附:各部门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5.教师学习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篇五

[案例分析]该案中,该校长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林某进修培训权的侵犯。教师的进修培训权是教师享有的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7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从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的工作特点出发而规定的一项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使教师享有这项权利。

1994年开学不久,湖北恩施市新塘中学以整顿校园秩序、加强校园管理为由,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学校保安队。由退伍军人赵明吴担任保安员。该校针对中考成绩较差,以及外来干扰和校内纪律混乱的情况,实行 “全封闭式管理”。学生中出现的大小违纪行为都交给赵明吴处理。赵明吴对违纪的学生采取的主要对策有:办差生学习班;进行 “惩罚性”军训;学生相互对打;夜间紧急集会等。该校体罚学生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罚站、罚打手、脚踢、禁闭、晒太阳等。体罚的工具有竹片、木板、轧米机皮带、皮水管等。

[案例分析]该案中,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提高学生成绩,整顿校园秩序,但学校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其管理行为不应超出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范围。该案中学校的行为已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不仅如此,赵明吴的行为也已触犯了《刑法》。恩施市政府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将此事通报全市,引以为戒;将当事人赵明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和新塘中学有关领导分别给予记过等行政处分。这种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1998年3月26日下午,某县二中高三(五)班第一节课是体育课,因体育老师未去上课,班长刘某和体育委员便组织部分同学到操场自由活动。在踢足球时,刘某突然昏倒在地,口吐白沫。抢救无效当日死亡。3月27日,该县公安局进行尸检并认为“系因先天性心脏病剧烈活动诱发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事后,刘某父母认为该学校应负有责任,要求给予赔偿,原因是该学校在1998年全县学生体检时就发现刘某有心脏病,既未通知学生家长,又未按体检报告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而且上体育课时老师未在现场,是失职行为。并认为学生体检时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况且刘某是住校生,学校应负有监护人的职责。

该学校认为刘某是先天性心脏病猝死,与校方无关,而且刘某在无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带部分学生到操场踢球,导致其心脏病突发死亡,本人应负完全责任。因此校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返还在处理刘某后事时支付的5000元现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死亡时年满18岁,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故该学校没有监护责任,驳回原告关于补偿费等赔偿请求。

[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存在的分歧有如下几点:第一,学校在体检时发现刘某有心脏病,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及时通知家长,但这不是导致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第二,刘某在没有得到教师认可的情况下组织同学踢球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体育教师没去上课,有没有通知学生不得而知。如果通知过了,刘某私自组织学生踢球,并且在其已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学校无过错;如果没有通知,学校及教师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的管理不当只是事故发生的条件。

1994年10月,在上海某小学的一间男厕所里,5年级男生张某和薛某同在厕所内小便。此时,张某小便完后,见薛某还在小便,便与薛某开玩笑,他乘薛某不备,从其背后猛烈一撞。薛某被撞后,脚没有站稳,人跌到了厕所间的小便池里,随后哭着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老师马上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送薛某到医院检查,没有发现受伤痕迹。过了几天,薛某的父母发现孩子晚上睡觉总是小便失控,便带他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后得出结论:“薛某小便失控与近日受惊吓有关。”这时,薛某的父母才想起前几天孩子被同学张某推过,便向法医申请鉴定,得出了与医生诊断结论一致的鉴定意见。据此,薛某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代理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3000元。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及法医鉴定后认为,薛某在事发前未出现小便失控现象,张某在薛某小便时突然猛推,致使薛某受到惊吓,引起小便失控,依法判处张某家长赔偿薛某2900元。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开玩笑的人在主观上一般都存在故意或过失等过错。所以,“玩笑”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侵害。在本起事故中,张某出于开玩笑的动机,对正在小便的薛某猛推致使其跌入便池,受到惊吓并引发小便失控。张某的“玩笑”行为是造成薛某伤害的直接原因,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由其家长做出相应的赔偿。

1994年4月6日下午2时许,上海市第初中学生肖某与同年级的300余名(6个班级)同学一起在上体育锻炼课。肖与另外两名同学在打排球时,一脚将球踢出了有3米多高的校园围墙。为外出捡球,肖提议由两位同学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他爬围墙。爬墙时,肖某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两同学见状忙将肖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头部做了冷敷处理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母进行联系。至下午3时许,肖母同事赶至学校,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肖为颅内出血。在医生的全力抢救下,肖保住了生命并奇迹般地恢复了智力,但因颅内出血引发脑痴,留下了双腿及左上肢的终身瘫痪,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1996年4月24日,肖某母亲向徐汇区法院状告某中学,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9万元。1996年6月开庭时,肖母追加两位学生为被告,并将赔偿金额提高到94万元。肖母在诉状中指出,学校在事发过程中没有一个老师在场,并在肖受伤后 没有立即送其到医院治疗,延误了医治时间。学校则认为,擅自攀爬围墙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按规定配备了体育教师,体育课上,不可能所有学生都在教师视线之内,其责任在于学生自己。

徐汇区法院经过1年零5个月的审理,认为肖某违反学校纪律爬墙摔伤,责任主要在自己;学校在肖摔伤后,未立即送往医院,应赔偿肖某经济损失4万元,两位学生各一次性赔

偿5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定,双双同时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因一审原告又提供了新的医疗费、交通费单据,及考虑到原审认定肖某今后的护理费标准为500元/月偏低,应确认肖某今后护理费标准为700元/ 月,以及民政局已将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205元/月,故二审法院认定肖某已花去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轮椅费为人民币18万余元,营养费、善后护理费和善后生活费为5万余元人民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肖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现肖某在校因爬墙受到伤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某中学应为自己的消极救治(客观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过错责任不当,拟予以改判。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是该中学在肖某爬墙致残中有无过错;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据《中国青年报》1995年11月28日报道,11月6日晚,呼和浩特市天气奇冷。该市某小学500多名小学生上完晚自习,由于天冷,宿舍又第一次生起火炉,孩子们急于去宿舍烤火,一出教室便一窝蜂地朝宿舍跑。在经过进入宿舍区的门洞时,前面的孩子被挤倒,后面的孩子仍往前涌,结果造成7名小学生被踩死,18名被踩伤的惨剧。据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

①该小学设有8名生活教师和一名生活教师负责人,而当天晚上除一名为学生宿舍安火炉的生活教师外,其余人员均未到岗,结果当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一名生活教师。

②按国家规定,该小学应从10月15日起进入冬季取暖期,实际生火却推迟到寒流到来的11月6日。500多名学生因急于烤火而发生拥挤。

③进入宿舍区的门洞本来就不大(宽为2.9米),而门洞内又开设了一个商店,事故发生时有十几名学生站在商店窗前买东西,使门洞变得更为狭窄。

[案例分析]这一偶然事件终于酿成了必然的惨祸。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人士透露,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该小学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学校班主任教师和生活教师的责任范围一直不明确,学生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到宿舍区这段距离长期以来没有人负责,生活教师不到岗也是常事。检察机关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生活教师负责人等3人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将这3人逮捕。

6.学习法律计划 篇六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的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法制工作目标和任务,创建文明、和谐校园,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按照中心校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法制规划和具体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进程,全面提高师生法律素质,紧密结合普法规划,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崇尚法律的观念,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广开教育渠道,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坚持课堂主渠道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校与规范办学相结合,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1、学校领导。根据学校特点,以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治安管理条例》、《校长行为规范》及依法治校的有关文件为主要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校、依法决策、依法规范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2、教师。以学习《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聘请专家讲座、学法考试等形式,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及依法执教水平。

3、学生。以学习《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学生行为规范学校》等教育内容为重点。学校将

广泛开展以课堂教育、法制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节目、模拟法庭、板报、校报、主题班会、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和德育基地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树立守法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聘请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过实际案例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组织保障

1、高度重视“法律进学校”活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活动有步骤地实施。逐级建立责任制,作到组织领导到位、法制副校长到位,四落实到位,保障工作到位,依法治校达标措施到位。

7.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篇七

【问题一】虐童事件中侵害了儿童的哪些法律权利?

在虐童事件中, 实施虐待行为者可能会侵犯儿童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多方面的合法权利。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 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 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颜某拧耳朵、用胶带封嘴巴等行为就侵害了儿童的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如果虐待行为致儿童死亡, 则构成侵害生命权。

【问题二】虐童教师颜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实施虐待行为性质的不同, 实施虐待行为者依法应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中, 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仅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而不包括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 所以无法按照虐待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虐待儿童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直至死亡的后果, 则应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定罪处罚。另外, 如果虐待过程中具有侮辱行为且情节严重, 受害儿童的监护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以侮辱罪对加害人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 颜某的行为难以定性为犯罪, 但颜某实施了殴打儿童、公然侮辱儿童等的行为,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较重, 因而被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另外,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知, 教师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因此, 颜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待虐童案件, 除了追究实施虐待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或给予其治安处罚外, 受害儿童的监护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知, 如果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实施虐待行为者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三】怎样运用法律手段预防虐童事件发生?

8.美国裁撤与解雇教师的法律依据 篇八

一、教育内部或者学校方面的依据

在美国,如果教育发展导致了专职教师或管理人员的过剩,则必须裁员,即解雇教师或管理人员。在裁员时,美国教师裁员法主要关注财政稳定和教育效率,所以在必须裁员时,裁员法规优先适用。例如,任期法禁止解雇任期教师,但当裁员依据充分时,这并不奏效;必须续用实习教师的法规也不能阻止裁员条件下对实习教师的裁撤。当然在诉讼裁决时,还是会有一些问题是有争议的,例如经常有教师指控学校董事会的裁员决定缺乏权威性、学校董事会没有按规定的裁员程序办事、学校董事会滥用裁员权利占用或者空出特殊的位置等。一般学校董事会在进行裁员时,都必须严格按裁员法和集体劳动协议办事,否则,其裁员将有可能受到严重质疑,甚至被推翻。

裁员的原因有财政下降、招生减少、学校体制改革和资源重组。财政下降尽管是最重要的原因,但它自身一般不足以成为裁员的依据,因为法院倾向于保护教师的劳动权利,裁员必须要以事实上的财政不景气为基础,而且裁员还应该是政府执行职责或维护教育质量所必须的,如果裁掉教师的职责没有被很好地执行的话,裁员将是无效的。

裁员决定由学校董事会作出,如果想要反对的话,反对者必须证明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但只要裁员合法,且事实上的证据非常充分的话,裁员是具备绝对权威的。如果裁员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或空出的职位并没有真正被取消,而是被冠以一个新名称由另一位教师占据的话,那么解雇就是非法的,解雇将被推翻。但如果被裁教师的责任被重新分配到其他职位的话,那么裁员就是合法的。

由于教育或者学校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解雇,任期和非任期教师在裁员中被解雇都没有行政听诉的权利,除非法律和书面合同作出过这样的规定。因为裁员不是个人的事情,并不影响个人声誉,法院一般认为合法的裁员不受教师保护法约束。

裁员时,免于被裁员适用高级优先原则,实习教师有可能要离职为任期教师留出位置。当然学校董事会不会以保留不合格教师为代价而去解雇合格教师,法律也反对这样做。

学校法律一般对裁减教师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具体程序和依据,但裁员受到的限制很小,裁员在任何时间所有雇员身上都有可能发生,只要教育发展需要就可以。但如果是出于教师方面原因而要解雇教师,大多数州都有强制的法律依据,各州的依据都不甚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必须给被解雇的教师以程序性听诉。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解雇,只要不是法律有特殊规定,往往都要遭到反对,因为这会使职工失去工资和雇佣利益,且损害教师声誉。

二、教师方面的依据

由于教师个人原因而导致教师被解雇,其法律依据很复杂、很详细。原因在于教师责任非常细微,要想证明教师失职或者职业失败很困难,需要证明他们的许多具体行为不称职、不规范。包括他的习惯、语言、名声、性格、做法以及管理孩子和教育孩子的能力等,几乎无所不包。

如果以不称职等为依据解雇教师,法律要求为被解雇教师提供一种程序性保护,例如学校董事会必须给被解雇教师一个听诉机会,不这样做就不能解雇。最后,即便程序上合法了,解雇还有可能因为被怀疑是滥用职权。

在少数州,在解雇行为发生之前,法律规定学校要给予教师以补救缺陷的警告和改正缺陷的机会。但这里一个重要问题是缺陷是否是可以补救的,如果可以的话,在解雇之前,教师就应该有这样的机会并努力尝试。

尽管各州解雇教师的依据很复杂,而且不一样,但各州基本上都包括下列依据。

1.不合格

不合格概念宽泛到足以包括大多数解雇原因,它可能包括履行职责的不力和一些个人的性格缺陷。在有些州,体力和智力缺陷,缺少传授知识的能力,选择教学方法失败、体罚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完成上级或者教工联合会的给定任务、缺少合作、维持纪律失败、校内外的个人不忠行为、持续的玩忽职守等均认为是不合格。有时另外一些更琐碎的原因如果足够严重的话,也是往往足以造成解雇教师。

2.没能力

身体、心理和情感上的疾病和缺陷通常是解雇的依据,除非这些能被雇主容忍且不防碍教师的正常工作。如果要求解雇教师的话,缺陷程度和持续时间都必须足以支持解雇,否则,联邦有关保护残疾公民的法律将介入干预。

3.不服从

不服从经常以故意和屡教不改为基础,如果不服从的细节问题足够严重的话,也足以支持解雇。不服从的例子包括不忠于职守、鼓动学生不遵守、不服从学校权力机构、违反惩罚制度和不服从领导人员的批评。但不服从不包括无辜的错误行为。

4.非专业做法

非专业做法是指行为不合乎为人师表的标准,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的任何行为。如使用攻击性语言、滥用惩罚、威胁和侮辱学生、鼓励学生进行不正当的性接触、在工作时间离职或者有盗窃行为等。

法院对非专业行为的判断可宽可严。在纽约州,法院认为非专业行为不能成为解雇教师的依据。但在有些州,教师的谈吐和着装被认为非专业也有可能被解雇。

5.不道德

高级法院明确宣布,学校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道德建设,学校有权以不道德行为解雇教师。不道德行为主要包括不诚实、不正当性行为、违法行为和煽动教师不服从等。但这些行为本身必须对学校和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对此要求证据,如果教师能证明其行为没有对学校以及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则能免于被解雇。

6.语言污秽

语言污秽是否足以支持解雇,各州法律的看法不尽一致。有的州认为侵犯性语言应作为解雇的原因之一,有的州则认为不是,不同的校园对污秽语言的容忍程度是不一样的。

三、评论

美国裁撤和解雇教师的法律依据渗透出了美国教育的如下特点。

第一,美国学校董事会的人事权很大,有权解雇教师,美国教育管理上的分权是实质性的、彻底的。美国法律规定要依法裁撤或解雇教师,法律对公平问题和维护教师合法权利问题十分关照。第二,美国裁撤或解雇教师首先考虑的是需要和必要的问题。如果裁员确实出于教育发展的需要,那是没有商量的。当由于教师的原因而需要解雇教师时,美国法律关注的是解雇的必要性,如果不是必须解雇,法律就不支持解雇;即便是必须解雇时,法律也要维护教师相应的合法权益。第三,解雇教师的法律依据是相对详尽、规范的,尽可能使教师的裁撤和解雇有法可依。美国法律规定要慎重对待教师解雇问题,要求确认裁撤或解雇教师属于不得不而为之的情况。法律首先维护教育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也维护教师的利益。第四,美国法律规定解雇教师时应该尊重教师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教师身体和智力上的缺陷,只要能够被雇主容忍且不影响正常工作就不能解雇教师。第五,美国法律对公平和权利的关照非常到位,同时在执行法律的时候,给人以说话的机会,并且要求合法与合理结合起来。例如在学校解雇教师时,法律要求学校董事给教师以听诉机会,一些州要求在解雇前必须给教师补救的机会和时间,教师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只要合理,法院就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1] City of Madison Joint School Dist.No.8 v. Wis.Employment Relations Comm’n,429 U.S.167(1976).

[2] Weissenstein v.Burlingt on School Comm’rs,543 A.2d 691(Vt.1998).

[3] Triggs V.Berkely County Board of Educ.,425 S.E.2d 111(W.Va l992).

[4] Patricia F.First,Educational Policy for School Administration,Allyn & Bacon,1992.

[5] 黄葳,孟卫青.英、美、法、德、日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比较.比较教育研究,2002(6).

[6] 劳凯声,郑新荣.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

9.政策法规学习计划 篇九

为全面贯彻市局《关于开展“干部任用法规学习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食药监党[2012]8号)文件精神,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政策法规,使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干部选拔任用各项政策规定,增强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干部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针对性,有效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为推进食品药品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学习宣传内容

重点学习宣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和中央“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

三、学习宣传方式

本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知识测试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载体,提高活动实效。

1、在局网站设立学习宣传活动专栏,宣传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征求干部群众的建议和意见。

2、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宣传。结合周五学习,集中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政策法规。

3、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测试。

四、学习宣传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做到学习人员、内容、时间、措施四到位。党组主要领导既要担负起领导职责,又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学习,自觉接受教育,以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确保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要统筹兼顾。集中学习讨论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工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及时补课。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三要巩固成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能少、环节不走样、民主有保障、监督能到位,维护我局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10.政策法规学习计划 篇十

各股、室、所、队、中心利用每月第三个星期五的下午,自行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做好学习记录,学习内容安排如下:

1-2月:学习《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组织第一次法制培训:目的是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总结。对国家总局新的执法文书进行讲解。

3月:学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强制法》。

4月:学习《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5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7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8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月:学习《食品安全法》。

10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组织20案件交叉检查,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年法制第二次培训。

11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2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民办学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篇十一

关键词:民办学校 教师 法律关系 权利与义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改革开放后民办教育经过了三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国民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教育资源,培养了数以千万计的人才,成为国家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

《民办教育促進法》的第四章主要描述了民办教育教师的法律低位,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本文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基础,结合《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民办学校教师从应聘上岗、聘任期内及解聘离职三个环节来分析民办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校在应聘和招聘环节中的法律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对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指双方的身份符合招聘和应聘行为的合法性。合法主要是指主体合法,民办学校应该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且依照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登记,教师应该具备《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中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2.真实性:要求民办学校应对其在各种招聘场所发布的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对应聘者所做出承诺的真实性和实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教师对自己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应该真实有效。

3.契约性:民办学校与教师双方一旦确定聘用关系,应该鉴定聘任合同,此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定及聘用劳动合同的专门规定相违背。

4.公平公正性:在招聘工作中,民办学校应当保证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及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教师应该按照招聘学校的规章制度、程序进行应聘,公平竞争。

二、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就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依据我国对于民办教育的政策,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

(1)平等权: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2)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3)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与学术活动。(4)指导评定权: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报酬保障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6)管理监督权: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7)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8)工作条件权:获得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条件。(9)合法权益保障权: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仲裁,或者进行司法诉讼。(10)拒绝权,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有权拒绝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2.民办学校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2)遵守聘约的义务:认真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3)保证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4)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5)思想品德教育义务。(6)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尊重、爱护学生和保护学生。(7)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8)尊重家长的义务。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9)廉洁从教的义务。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求私利。

三、民办学校与教师在解聘离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的处理

在民办学校,教师离职有两种情况:一是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聘用合同。二是聘用合同期未满,教师或学校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后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都意味着双方合作关系破裂,从而会产生侵权行为,我们分成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1.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规定完全适用于民办学校与教师。然而很多时候,教师的离职会使得学校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人选,对学校的教学工作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学校单方解雇教师也会为教师在短时间内再就业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除非重大责任事故和特殊情况,双方均不得在学期中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2.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提出解聘合同的理由一般是不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在聘用合同的约定也应成为解除聘用合同的合法理由,成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3.因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否得到赔偿或补偿

《合同法》、《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作了详尽规定。然而教师违约同样也会对学校产生一定的损害。我觉得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教师一方违约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因离职而造成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矛盾是否有合理的解决渠道

一般来讲教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是一种解决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矛盾的渠道之一。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也成了更多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陈鹏.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教育经济[J].数字图书馆,2010(3)

[2]金劲彪.民办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探析[M].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1)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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