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让“带病提拔”无处遁形

2024-10-07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让“带病提拔”无处遁形(精选9篇)

1.《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让“带病提拔”无处遁形 篇一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防止“带病提拔”当从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带病提拔”,又称为“带病上岗”,指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边腐边升”、得到提拔和重用现象的约定俗成的说法,也是被群众所深恶痛绝的不正之风。《意见》的出台体现了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决心,十分及时,非常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选出一个好干部,会树起一面旗帜。错选一个“病”干部,会极大地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产生“带病提拔”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监管措施不到位,工作程序需完善等。《意见》则在《干部任用条例》的基础上,从落实工作责任、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了更为严密的规定,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以责任追究压阵,打牢日常了解、综合研判两个基础,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既“源头预防”又“全程把关”,形成了责任清晰、措施有力、相互衔接、完整闭合的防范机制。从而从制度层面为防止“带病提拔”立下了明规矩,定下了严规则,使少数带有侥幸心理、想钻制度空子的干部投鼠忌器,望而却步。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真正让《意见》生威,关键得靠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特别是相关部门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放在心里,扛在肩上,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降低、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持纪律不放松,既当好执行规矩的“示范者”,又当好维护规矩的“守门员”,严格按铁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来办事,让《意见》真正落地,进而真正把政治过硬、能力突出、贡献巨大的优秀人才吸纳到党的怀抱中来,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

2.《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让“带病提拔”无处遁形 篇二

落实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这是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笔者认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就要健全完善责任体系。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分别履行好直接责任、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要充分发挥好组织任前把关和群众监督的作用。组织的考察把关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群众的监督很常重要,谁是清正廉洁的干部、谁是为民办实事的干部,群众的心里是比较清楚的。

强化责任落实,提升追责问责的严肃性。把严肃追责问责作为处理“带病提拔”问题的有力抓手,突出主体责任这个关键点,每次调整使用干部前,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一旦出现“带病提拔”情况,上级部门可作为重要依据严肃追究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防止责任分散和推脱。

3.《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让“带病提拔”无处遁形 篇三

“带病提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从六个方面着力,严防干部“带病提拔”。《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织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必将从源头纯洁干部队伍,净化政治生态。

干部工作无小事。选对选好一个干部,就会有力推动工作、造福一方百姓、带好一方风气。而看走了眼,选错了干部,对有“硬伤”的干部“带病提拔”,则会贻误工作,污染政治环境,损害干部队伍形象。“带病提拔”影响极坏,危害巨大,干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态度坚决、意志坚定,对“带病提拔”行为“零容忍”,及时出台《意见》,向“带病提拔”全面宣战。这对那些动机不存、带有硬伤又挖空心思“往上爬”的干部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而对于忠诚干净、心无旁骛、一心干事的干部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意见》既表明了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态度,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概括来说,从三大方面指导和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睁大眼睛守好责,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站好自己岗,守好自己责。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谁负什么责任,谁起什么作用,实行什么制度,交待得一清二楚,没有一点歧义,接下来,就要找准自己的岗位,守好自己的职责了。

程序不能少,标准不打折。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并不只是高度重视那样简单,还有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要做。《意见》强调了四个环节的工作,即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将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延伸、拓展和细化了,四个环节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一目了然,全面规范。在具体操作上,体现了高标准、严要求,比如在了解干部上,既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点情况和群众口碑,又要了解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同时还要收集整理执纪监督方面的信息,了解识别干部更加深入、透彻、全面;在任前把关上,也细之又细、严之又严,既强调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又对考察对象公示提出改进要求,既提出审核实行“四凡四必”,又要求前移审核关口,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4.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篇四

【发布日期】2016-08-29 【生效日期】2016-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五、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六、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

5.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调研报告 篇五

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带病提拔”作为干部工作重点整治的内容。研究如何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主体的主观任意程度及其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来看,当前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大体可以分成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山头主义”型。一些单位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唯我独尊、有权任性,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往往会对当地政治生态造成极大破坏,造成上梁不正下梁歪。在提拔任用干部上,喜欢用自己喜欢的人、自己身边的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导向不清、不分青红皂白、不论是否带“病”,进而拉帮结派、笼络人心,组成利益集团、形成地方“山头”,并且围绕山头利益,党同伐异,目无党纪国法,上下沆瀣一气,致使带“病”干部提拔重用。

(二)“买官卖官”型。一些单位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受利益驱动,把干部提拔任用权异化为敛财谋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不是以德才兼备为标准,而是以钱财多少为标准,打着干部提拔任用的幌子,大搞权钱交易,而不管被提拔干部是否带“病”。

(三)“偏爱放任”型。一些单位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容易产生思想偏差,为了推动工作偏爱于任用能干事的人,却容忍和放任身上所带之“病”。在干部提拔任用上,认为选人用人只要把准大方向,可以不拘“小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认为能干事的干部或多或少都存在小毛病,特别是容易得罪人,被人举报也属正常,甚至认为是诬告,是“红眼病”,因而所用之人问题得不到查实。

(四)“平庸不为”型。一些单位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或者能力平庸、难以驾驭用人大局,或者屈从于别人的权威、不敢坚持原则、不愿作为。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工作消极怠慢,不主动谋篇布局。不熟悉干部工作,任由下面上报提拔任用人选,无法识辩是否带“病”,使带“病”干部乘虚而入。不坚持原则,不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甘做“老好人”,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听之任之。

(五)“不易发现”型。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党组织“一把手”能依法依规、尽心尽力选拔任用干部,但是由于带“病”干部或是“两面人”,其“病”不易为人所察觉,或是具有很强的潜伏性和曝光滞后性,现行的干部提拔任用制度和程序又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造成事实上的“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

二、干部“带病提拔”的原因分析

产生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虚设,执行不力。近几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如干部选拔任用、廉洁自律承诺、个人财产申报、重大事项定期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民主评议、任期审计制度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但是,由于一些监督制度 存在先天缺陷,不配套、不具体,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导致这些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到位。

(二)用人失察,考察失真。在把握用人标准上有偏差,认为用人只要看“才”就行,大胆起用“敢闯敢干”的干部,但识辨干部是否“带病”的能力不强,对干部的“德”重视不够,考察不深,辨别不清。干部考察方法简单、力量薄弱、时间有限,有走过场现象。对干部“德”的考察缺乏有效办法,考察重点往往只是干部工作情况,对其生活圈、社会圈的情况关注不多。

(三)监督缺位,流于形式。对“一把手”权力尤其是人事权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去监督的问题。一方面,领导干部特别“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运行透明度不高,群众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忽视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臵之不理,不注意保护举报人,甚至还出现被举报者对举报群众打击报复情况。

(四)追责困难,打击不力。由于“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客观存在“病症”认定难、责任主体区分难、责任行为确定难、责任追究落实难等问题,真正追究用人者失察失误责任的不多。同时,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举报“带病提拔”的违纪违法行为重视不够、打击不力,认为举报线索可查性不强,或被举报者身份特殊,阻碍较大等,使举报不了了之。

三、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做法

(一)严格选拔任用程序

1、搞好综合分析研判。注重综合协调和日常考核,运用听取汇报、谈心谈话、专项调查、实地查看、民主测评等手段,随时掌握领导干部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考核、日常考核和平时掌 握情况,采取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等形式,综合分析领导干部状况,重点研判领导干部的能力水平、履职成效、作风表现、廉洁自律等,为做好干部提拔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规范推荐提名方式。严格贯彻落实县委制定的《关于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规范初始提名方式,实行“五项提名”,即:党委(党组)集体推荐提名、组织部门建议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大会推荐提名和干部个人自荐等方式。在各提名主体没有提出建议人选时,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同时对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从严追责。

3、严格推荐提名程序。各党委(党组)根据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提出推荐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职数情况、实际配备情况,领导班子状况,拟提拔人员现实表现情况,拟交流干部情况。同时填写《单位推荐提名领导干部登记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委组织部。严禁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推荐干部。另外,按照《河北省领导干部亲属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党委(党组)需同时说明被推荐人选是否为领导干部亲属。

4、改进推荐考察方法。在遵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方法,合理界定民主推荐和测评参会人员范围。确定考察对象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把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考核、一贯表现、工作作风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把关,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并对群众公认度不高,有跑官、拉票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 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等情况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完善干部考察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评价,把听取党委(党组)意见作为干部考察的首要环节,同时注意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有无问题。扩大考察范围,多侧面、深层次了解考察干部,对在现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到上一个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二)严肃干部监督纪律

1、严格选人资格审查。把任前档案审核作为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档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建设,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等重要档案材料涉嫌造假或存疑的,立即进行查核;对存在严重涂改,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限制提拔使用。

2、拓宽举报监督渠道。设立了“7212380”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同时开设信访、短信等多种举报方式,为干部群众向组织部门反映问题提供便捷渠道。在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上都要列出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进一步扩大举报平台的知名度和知晓率。进一步规范举报受理工作,丰富查核手段。针对举报查核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理。

3、认真开展举报查核。对收到的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清楚、问题突出,特别是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的举报反映,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查核。查核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审核档案、实地走访等方法,取得言证和书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对查核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向县委汇报,对有关干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4、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规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倒查机制,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审查力度,从严治理超职数配备、超编进人、违规进人、安排照顾干部亲属等问题,坚决防止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对策建议

做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注重关口前移,注重严格程序,注重严肃追责。

(一)注重关口前移,把功夫更多花在平时。一是建立健全学习培训机制。把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重点内容,引导领导干部常补“精神之钙”,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增强“防病”免疫力。同时,经常性地举办干部工作业务培训,特别是对条例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主体的识别干部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析研判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状况日常调研,注意经常性深入群众调查走访,近距离考察了解干部,同时加强对纪检、巡视、信访、审计、政法以及网络舆情等有关方面反应干部情况的信息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掌握干部重要信息变化情况,对干部情况要心中有数,为党委(党组)选好 用好干部提供可靠依据。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要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的综合分析研判汇报,区别干部不同情况预研优先使用、限制使用、调整使用等意见。三是建立健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干部督导机制,建立组织部门牵头、纪委、公检法、人社、审计、信访共同参与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扩大干部监督队伍的覆盖面,从“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以外,重点了解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任期和离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起干部政绩政风“体检”制,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动态情况。

(二)注重严格程序,把选任工作做细做实。一是改进干部动议提名工作。干部动议提名要坚持个别酝酿与集体酝酿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避免因选人视野不宽、掌握情况不全、造成用人误判。涉及“一把手”和关键岗位干部调整,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和分管领导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一定范围进行差额酝酿。要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实名制民主推荐干部,发挥党组织成员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和集体把关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各级“一把手”的用人权,防止出现干部不当提名。二是改进干部考核考察工作。在组织实施干部考察时,除认真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规定的考察程序外,运用多种考察方式,坚持定期考察与平时考察、谈话考察与实地考察、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相结合,确保广大群众能够畅所欲言,多角度、多层面、多渠道地了解干部。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建立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不定期会商干部情况制度,在形成初步意向性人选方案前,由组织部长 听取纪委书记意见,对意向性人选的廉政情况进行沟通把关。开展干部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两核查”,查看档案和个人事项是否真实,如若造假或不如实报告,就不能提拔任用。探索实行街访、家访,掌握干部婚姻子女、家庭关系、生活情趣、社会交往等真实情况。考察干部的朋友圈、同学圈、同事圈和工作服务对象,对于品行不端、作风不正、经济有问题的干部,应该时时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更不能委以重任。要把对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况的考察摆在首要位臵,提高考察干部德的准确性。三是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事。发挥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层层把关、环环把关作用,做到规定程序不减少、不倒转、不空转。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尤其对个人署名推荐、讨论决定时每一个班子成员的意见等重要情况,都要真实记录在案。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实行核查制度,任前考察时进行复查,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决定,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工作可视情况适当提前,问题一时查不清的,不得列为提名人选和考察对象。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6.带病提拔干部倒查情况报告 篇六

“带病提拔”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通报中的高频词。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治这一顽症,大力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关系民心所向,更关系事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泸水县委组织部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了“带病提拔”自查自纠工作,坚决遏制干部“带病提拔”、“带病在岗”现象,确保干部选拔任用风清气正。

按照“提拔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且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倒查对象确定范围,重点围绕“三个是否符合”开展自查,即倒查对象提拔任用时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倒查对象的各个选拔任用环节是否存在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问题;倒查对象在提拔前有无举报反映、是否进行了认真查核并形成书面报告等问题进行自查。经清查,我县尚未发现“带病提拔”干部情况。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推行县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和定期约谈等制度,通过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方式,与县直领导班子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交谈,与一般干部职工交谈,了解班子团结配合、总体作用发挥情况以及成员工作能力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不足等。

二是开展定期分析研判工作。按照《泸水县领导班子和干部巡察办法(试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办法》,加强对县直各单位(部门)、乡镇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干部个人履职情况的分析研判工作,强化对干部的平时考察。今年以来,完成对全县9个乡镇18个县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的分析研判工作。

三是认真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工作。实行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双向追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7.浅谈“带病提拔”现象 篇七

浅论“带病提拔”现象

年 级: 08 级 学 号: 20080820 姓 名: 咼 盟 飞 专 业: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指导老师: 袁智

2010 年 11 月

摘要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合理公正的公务员任命、选拔、提拔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证组织内部各个职位获得合适人选,从而使事得其人,职得其人,人事相宜的主要途径,这些直接影响政府工作效率。本文采用理论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存在的“带病提拔”的原因,惯用方法,途径等的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 公务员;带病提拔;问责

目录

1引言 4 2主要内容 4 2.1“带病提拔”现实情况 4 2.2“带病提拔”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4 2.2.1“权钱交易” 4 2.2.2制度规范不健全 5 2.2.3制度落实不到位 5 2.2.4干部伪装和把握偏差 5 3对策 5 3.1构建合理的公务员晋升提拔制度 5 3.2改变人们传统的社会观 6 3.3倒查机制 6 3.3.1“倒查机制”基本概念 6 3.3.2“倒查机制”产生的效果 6 4研究结论 7 1.引言

近年来,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愈坏愈用”等官场丑恶现象,在少数地方已经屡见不鲜了,甚至成为“约定俗成”的词汇和尽人皆知的“潜规则”。毫无疑问,“带病者”早晚会露出“狐狸的尾巴”,但提名者却始终“毫发无损”,依然“提名”不止,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针对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我将采取理论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带病提拔”现象的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

2.主要内容

“带病提拔”现在已经在社会上普遍出现,为什么这种现象会这么有市场,在政府的严令下还是屡禁不止。笔者从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运用的方法和造成的后果等发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同时对政府的一些措施进行简单的评述例如“倒查机制”。

2.1“带病提拔”现实情况

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边腐边升”、得到提拔和重用现象的约定俗成的说法。这两年很多“落马”贪官都是“带病在岗”,如陈良宇、王怀忠、曾锦春、秦裕等,至于“带病提拔”的就更多了如最牛县委书记之称的王志国,瓮安事件发生时的原县委书记勤,“黑砖窑事件”中的副县长王振俊等等。

2.2“带病提拔”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2.2.1“权钱交易”

由沃尔泽复合平等理论观点来看,“在每一个具体的分配领域内,在该社会物品的占有上,一定是一部分人占有的多,另一部分人占有的少,但社会分配领域仍然能够维持其应有的相对自主性,没有一类或几类社会物品几乎能在重要的社会分配领域里畅通无阻,换句话讲,人们并不能因为仅仅占有了金钱和权力就能享受社会几乎所有的重要好处”。对于以上理论来讲,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环境或想法,对于现实而讲,金钱和权力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向其他社会领域入侵。这种现象在公务员晋升和提拔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金钱成为了晋升和提拔的重要途径,而对于一心做好工作,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则得不到应有的晋升机会。对国家和政府建设和发展以及对公民的各方面保障起到了阻碍作用,不利于各方面的发展。2.2.2制度规范不健全

我国公务员制度现在刚刚进入发展期,还有许多方面不够健全或者说还有很多缺陷,职绩晋升制度、法制执行不力,晋升依据不合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晋升机会、空间有限。越往高处晋升的机会越少,使得晋升提拔制度几乎不能调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县级以下的低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从而造成许多公务元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晋升和提拔。同时,我国的公务员问责机制更是存在很大缺陷,制度的不健全,执行落实程度不够,使许多“带病提拔”的案例产生。

2.2.3制度落实不到位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并且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各方面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尤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令人担忧。其主要表现在:1)全国的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已全面实施了各项制度,有的则只是实施了公务员制度的某些方面或是一个单项制度;2)动态地满足时间发展中提出的新要求上有欠缺,如依法治国、执法行政、严格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等方面的力度不够;3)制度本身还有不完备的地方,同时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在与时俱进等方面还很薄弱。

2.2.4干部伪装和把握偏差

少数干部善于伪装、隐藏,善于做秀,在被查处前大都披着冠冕堂皇的外衣,用假象掩盖真相。在公开场合讲廉政勤政往往是头头是道,说一套做一套,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有的还故意把一些不便收、不值钱的礼品或数额小的红包拿出来上交组织,以标榜自己。

然而德才兼备历来是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把握。用人标准上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偏差: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用人只要看“才”就行了,有德无德无关紧要;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急于改变落后面貌,在用人上片面强调大胆起用能干“大事业”、“敢说、敢闯、敢干”的“创新型”干部,而对干部的“德”重视不够、考察不到位;有的明知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带病者”选拔到了领导岗位。

3.对策

3.1构建合理的公务员晋升提拔制度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治本之策是要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关键是狠抓落实,强化执行力。把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切实贯彻到干部考察考核的具体实践中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扩大选人识人的视野,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提拔起来。

改进群众参与的方式,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实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干部交流的力度,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各展其能的机制,使“带病”干部相形见绌,使“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3.2改变人们传统的社会观

即通过宣传、引导、教育等方式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晋升提拔只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如前文所述,在我国长期工作实际中将升职作为一种奖励,而降职作为一种惩罚,使人们形成了职务升降与奖惩等同的错误观念。这种社会观念大环境严重阻碍了职务晋升工作的正常化。倘若人们的认识本身是有偏差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则再怎么完善的制度也不一定能够被人们所普遍接受,也就不能够很好的实施。因此首先要使人们的意识形态发生转变,然后才能推动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3倒查机制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

3.3.1“倒查机制”基本概念

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3.3.2“倒查机制”产生的效果

对于一切制度和措施,不论其优劣,在一段时间或者在一个领域都会产生一定作用。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种阻力和因素使得许多好的政策不能达到好的效果和作用。此次的“倒查机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带病提拔”现象和其他一些恶劣 现象。

“倒查机制”从晋升提拔的源头做出了对各种措施来防止“带病提拔”现象,到目前为止,此机制已经有效地防止了许多不良现象,但是对于所有的政策下面的人员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在各种政策出来后,各级官员要注重落实,富有责任心,起好监督作用。《责任追究办法》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使“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4.研究结论

8.《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让“带病提拔”无处遁形 篇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从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的文件精神来看,“带病提拔”的对象指的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处分领导干部”,不是简简单单的小“病”,所以中央、中组部才会反反复复提出要整治这个“顽疾”。笔者认为,解决“带病提拔”问题可能还要把握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要把握“带病能人”和“没病庸人”之间的关系。

“带病能人”占到了“带病提拔”干部中的很大一部分,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或部门过于重才而轻德,关键原因是选人用人的标准上存在偏差。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不能再以“人才难得”、“不拘小节”等为理由,对那些“带病”的干部听之任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然而拒绝了“带病能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用“没病庸人”。“没病庸人”看似没毛病,其实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病”,起码是“亚健康”的状态。在其位不谋其事,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都是“小病”的表现,小病不医,终成顽疾。因此,选人用人时,“带病能人”不能上,“没病庸人”也不能上。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教育引导,让干部既要守住底线,讲规矩、知敬畏,也要干实事、敢担当、有作为。

二是要把握“小病小治”和“大病狠治”之间的关系。还有些情况,是明知干部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小病”,但由于不重视,或检查不彻底、跟踪不到位,使得“小病小治”,甚至“小病不治”。这样的危害是极大的,很容易导致 “小病”拖成了“大病”。组织部门要从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就开始关注,要打好预防针,不要亡羊补牢。“大病狠治”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小问题不注意,一出大问题就各种猛药一起上,不仅救不了“带病”的干部,也累坏了旁人。“一人得病,全家吃药”。培养干部,要做到“严管”与“善待”的有机统一,要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就“狠治”,不给干部“小病”乘疾的机会,保证干部成长健康有序。

三是要把握“专项整治”和“持续监督”之间的关系。

9.《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让“带病提拔”无处遁形 篇九

所谓干部“带病提拔”,就是指干部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一级职务前,本身就存在着各种如政治、经济、作风等问题,在没有得到纠正和处理的情况下,继续得到使用甚至提拔的一种现象。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在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但个别地方仍还存在“带病提拔”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如何严防和纠正干部“带病提拔”,是摆在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干部“带病提拔”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据中组部的一项统计,各地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县处级和地厅级领导干部中,在提拔前就存在严重问题的占了2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经调查,干部“带病提拔”有以下五种基本表现形式。

一是“深藏不露”型。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领导干部腐败潜伏期正逐渐变长。在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近年来的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当年作案当年被查处的只有不到两成。潜伏期变长给贪官带来很多“带病”被提拔的机会。李真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李真从1992年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秘书起,至2000年案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676万元、美元16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967万余元,且一边收受贿赂,一边不断高升,从正处级秘书一直升到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并被河北省委和税务总局确定为后备干部。干部贪污受贿持续时间越来越长,既反映了体制上对干部监督不到位、反腐机构获得案源线索的渠道狭窄等现状,也表明腐败干部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

二是“露而难定”型。有些干部,其问题已有所显现,但用人单位没有把问题搞清楚就匆匆提拔任用,结果提拔不久就被查处。张国光从辽宁省调任湖北省省长岗位上不久,就被纪检部门采取了组织措施,但其事发地主要是在沈阳。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沈阳市一位老干部说:“张国光在沈阳当市委书记期间,就与大款打得火热,这人人皆知。”有关部门也曾数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但都因为线索不具体、事实难以认定而告终。不能认定事实,就要给干部一个“说法”,就不能影响提拔使用,这似乎成了时下一些地方用干部的“潜规则”。正是在这样的用人“潜规则”下,张国光“带病”被提拔到了省长的高位上 三是“露而不究”型。少数在某方面具有一定能力的干部,虽然个人存在严重问题,干部群众也有反映,但有关部门和领导却以生活小节无大碍、人才难得为理由,在争议中不断被提拔重用。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曾被认为是一个有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有魄力的领导人才,虽然反映其问题的信件不断飞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知道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始终认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都是一些生活小节问题。因此,尽管雷渊利的名声一直不好,却依旧在声声民怨中步步高升。

四是“违规操作”型。虽然《干部任用条例》实施多年,但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选拔任用干部不搞民主推荐,或以个别谈话代替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也流于形式,甚至搞所谓的“考察服从调整”。有的领导同志在既没有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也未经过必要的民主推荐程序的情况下,就要求有关部门对某人实施重点考察。有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存在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个别的甚至用领导班子成员“圈阅”的方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由于没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或者使其流于形式,“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民主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关,得到提拔任用。五是“明知故犯”型。就是用人者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但因为与其有着各种不可告人的关系,还是明知故犯,依然予以“带病提拔”。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力私有化”,把手中的权力视为己有,把自己管辖的地区和部门当作自己独立的领地,无所顾忌地营造自己的“势力范围”,只要是圈子里的人,尽管有“病”也要提拔;另一种是“权力商品化”,把手中的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利用手中掌握的用人权大肆卖官鬻爵,明知“买官”者劣迹斑斑,但只要交了“拜门钱”、“捐官款”,就将“官帽”送给他们。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贪财好色,中央领导曾提醒过陈良宇,他不但不听,还把秦裕安排到宝山区当区长,后在法国嫖娼,被举报,受到党政纪处理。

二、产生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原因

一个干部的提拔任用,按正常程序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提请党委讨论审批等一系列程序。这么多的“体检”环节为什么竟然查不出腐败分子的“病症”,反而让他们不断得到提拔重用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目前普遍存在“不用干部不考察”,“用干部时才考察”的问题。在干部考察阶段,由于考察的范围窄、方法简单,多数是找人谈话,加之主要是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子多,考察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少,整个考察过程走马观花,“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对干部缺乏全面了解,而很难及时发现干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的即使在考察中听到一些反映,也因缺乏具体线索,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对干部“德”的考察缺乏有效办法,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另外,一些考察人员素质不过硬,识人水平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深查透,对一些重要情况没有调查核实,也使一些“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考察关。

二是把握用人标准有偏差。德才兼备历来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把握用人标准上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偏差。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用人只要看“才”就行了,有德无德的无关紧要。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急于改变落后现状,在用人上片面强调大胆起用能干“大事业”、“敢闯”、“敢干”的“开拓型”干部,而对干部的“德”重视和考察不够。有的明知一些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在某方面能力较强但政治素质很差、思想作风不良的人选拔到了领导岗位上。

三是党委(党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流于形式。虽然讨论干部提拔问题时也召开党委(党组)会,但往往只是形式上的一种民主,最终还是由“一把手”说了算。再说提拔某某与不提拔某某都与已无关,因此,存在“乱投”的现象。从领导层面看,一般来说他只考虑被推荐对象对自己有利,听话好用就行,存在“义投”的情感因素;从班子成员的层面看,存在平衡矛盾,利益均占的问题,为化解矛盾达到利益均占之目的。在这个大前提下,个别班子成员之间在用人上有可能出现“互谅互让”的现象。再加上目前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形式上的东西多,实质上的东西少;上级领导对一把手迁就多,下级对一把手顺从多,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横向监督不力”现象。如果一把手自我要求不严格,就很难保证不出事。一些地区和部门提拔干部看似履行程序,貌似集体研究,而实质上提拔谁、安排在哪个位臵上,都是一把手跟组织部长说,然后由组织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在书记会上通过后再履行组织程序,结果是“程序上合法中规中矩、本质上体现个人意志”。

现在,一些地方既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带病”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也不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对在用人上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批评教育,不进行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已经构成违纪的,也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等问题。这些年来,发生了那么多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但真正追究用人者失察失误责任的不多。我们往往只看到了这些“带病”者受到处理,却极少看到对那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治党不严、监督不力,查处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对策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际上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而这种干部“带病”的问题,一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隐蔽性、复杂性,通常的考察很难发现其“病症”,另一方面由于人本身具有可塑性,可变性,干部以前没“病”,也可能随着职务、地位的变化,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而“生病”。要在加强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从强化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入手,坚持标本兼治,重点要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的倾向上下功夫。政治素质是领导素质的核心,知识素质是领导才能的基础。选任干部,配备班子,既要考虑年龄、文化、能力的因素,又要有政治条件上的硬性规定,绝不能让政治上有劣迹或“带病”的人钻进领导干部队伍。即使对年纪轻、本事大、文化层次高的“难得人才”也不能在政治标准上降格以求。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不但坚决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果断地调整下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干部,使用上要慎之又慎。第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在深入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上下功夫。要准确识别干部,就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考察干部,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又注重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既考察干部在本单位工作的表现,又了解他们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对在任用考察过程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线索具体的,要集中考察力量,拓展考察渠道,查清干部存在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坚持民主决策,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上下功夫。要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要实行干部任用备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制度,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第四,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机制,在加大对反映的问题的查核力度上下功夫。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和覆盖面。要加强和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回音。对群众反映的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内容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当暂缓任用;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在任用的同时要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第五,严肃干部纪律,在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下功夫。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论是上级组织还是下级单位,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人员,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避免出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在干部选任中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四不放过”:不查清“带病提拔”的原因不放过,不确定“带病提拔”的性质不放过,不处理“带病提拔”的责任人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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