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共7篇)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 篇一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错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批准后执行。
1.7 电器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 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 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A)。
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B)。
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D)。
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 E)。
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 F)
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2.3.3 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
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1)测量接地电阻; 2)修剪树枝;
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3.7.3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2.3.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2.3.11.3 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3.11.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5 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2.4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明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传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4 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2.4.5 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2.7.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1 当面报告;
2.7.2.2 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2.7.3 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2.7.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2.7.5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3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
3.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3.2 停电 3.2.1 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 断开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3.2.1.2 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3 断开危机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4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3.2.2 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看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3.3 验电
3.3.1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3.3.2 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3.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点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4 对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进行验电。
线路验电应逐项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或其组合时,应在两侧验电。
3.4 装设接地线
3.4.1 线路验明却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两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挂接地线。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一处接地线。
3.4.2 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3.4.3 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3.4.4 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²,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线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3.4.5 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得触碰接地线或未经接地的导线。3.4.6 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3.4.7 对于无接地引下线的杆塔,可采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²(如Ø16圆钢)。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3.4.8 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的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3.4.9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的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3.5 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 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3.5.2 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3.5.3 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²,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 在杆塔或横但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但上。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3.6.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6.2 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3-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点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求,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J的要求
3.6.3 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拦(围栏)。
3.6.4 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4 线路运行和维护 4.1 线路巡视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线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1.4 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4.1.5 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栏。进出配电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4.2 倒闸操作
4.2.1 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G)。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的操作指令(口头、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填写或打印倒闸操作票。操作指令应清楚明确,受指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法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4.2.2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4.2.3 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图或接线图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由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4.2.4 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要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4.2.5 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跌落式熔断器(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4.2.6 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熔丝(保险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友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4.2.7 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4.2.8 如发生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4.3 测量工作
4.3.1 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4.3.2 测量人员应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
4.3.3 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复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4.3.4 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以防相间短路。
4.3.5 带电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弛度、交叉跨越距离),可用测量仪或使用绝缘测量工具测量。严禁使用皮尺、普通绳索、线尺等非绝缘工具进行测量。4.4 树木砍伐
4.4.1 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5-2的安全距离。4.4.2 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上树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并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4.4.3 砍剪树木应有专人监护。待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治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4.4.4 树枝接触或接近高压带电导线时,应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离。此前严禁人体接触树木。
4.4.5 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
4.4.6 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定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5 临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 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略
5.1.2 在10KV及以下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m。
5.2 临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2.1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临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5.2.2-5.2.4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略
5.2.2 临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5-2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绞车和牵引工具应接地。
5.2.3 在交叉挡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表5-2安全距离以内的措施。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绝缘子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安全错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工区批准执行。措施应能保证:
1)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5-2规定的安全距离;
2)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2.4 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
1)每基杆都应有双重名称;
2)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3)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点线路杆塔。
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3.1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
5.3.2 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5.3.4 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不得开始工作。
5.3.5 为了防止在同杆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3.5.1 在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检修工作。5.3.2 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该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5.3.4 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不得开始工作。
5.3.5 为了防止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5.3.5.1 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志等)和双重名称; 5.3.5.2 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线路的识别标记;
5.3.5.3 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
5.3.5.4 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5.3.5.5 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该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
5.3.6 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不的进入带电侧横担,或在该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5.3.7 绑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上使用。严禁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
5.3.8 在停电线路一侧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极绳圈传递,物件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表5-2的规定。
5.3.9 放线或撤线、紧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 架空地线由于摆(跳)动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得进行放、撤导线和地线的工作。
5.3.10 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放落和架设过程中的导线亦应接地,以防止产生感应电。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5.4.1 在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及变电站构架上作业,应采取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导电鞋等防静电感应措施(220KV线路杆塔上作业时宜穿导电鞋)。5.4.2 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俄耦合地线时,应通过金属滑车可靠接地。5.4.3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5.4.4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 篇二
山西省电力公司作为国家电网公司一体化缴费平台的试点单位, 承担了一体化缴费平台的建设任务。3月下旬, 山西省电力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厂商进行了首次会议, 正式启动山西省电力公司的建设工作。
本次会议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一体化缴费平台建设工作任务内容、所要实现的功能和工作进度安排;二是对山西现用的缴费方式和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交流, 安排需求比对任务, 将国家电网公司标准设计和山西现有平台功能进行比对, 从而确定山西建设的项目和方式;三是确定系统倒接思路, 在下阶段工作中要制定详细的方案, 从而实现现有多元化缴费平台与一体化缴费平台的顺利倒接, 确保收费工作有序衔接。
一体化缴费平台建成后, 将会实现整合缴费渠道的目标, 有利于缴费渠道的持续拓展, 提高电力公司缴费服务水平。
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 篇三
2.3.1 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双方都要录音并做好记录。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2.3.2 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2.3.3 倒闸操作的分类。
2.3.3.1 监护操作:由两人进行同一项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2.3.3.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2.3.3.3 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1)经设备运行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单位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2)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由设备运行单位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2.3.4 操作票。
2.3.4.1 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见附录A)。2.3.4.2 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手工或电子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2.3.4.3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装置)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合上(安装)或断开(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空气开关、熔断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装置)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
3)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4)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
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装置)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6)高压直流输电系统启停、功率变化及状态转换、控制方式改变、主控站转换,控制、保护系统投退,换流变压器冷却器切换及分接头手动调节。
7)阀冷却、阀厅消防和空调系统的投退、方式变化等操作。8)直流输电控制系统对断路器进行的锁定操作。2.3.5 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2.3.5.1 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5.2 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2.3.5.3 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时,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2.3.5.4 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2.3.5.5 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未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阀厅大门和网门。
2)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时,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1把钥匙开1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2.3.6 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2.3.6.1 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一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一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禁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2.3.6.2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核对系统方式、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时也应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操作过程中应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2.3.6.3 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准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3.6.4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解锁工具(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禁止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锁操作,应经运行管理部门防误操作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并签字后,由运行人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禁止解锁。如需解锁,应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履行上述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2.3.6.5 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判断时,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己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己操作到位。以上检查项目应填写在操作票中作为检查项。
2.3.6.6 换流站直流系统应采用程序操作,程序操作不成功,在查明原因并经调度值班员许可后可进行遥控步进操作。2.3.6.7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高压熔断器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2.3.6.8 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3.6.9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应将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应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应停用。
2.3.6.10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2.3.6.11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2.3.6.12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上级部门。
2.3.6.13 同一直流系统两端换流站间发生系统通信故障时,两站间的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的指令配合执行。
2.3.6.14 双极直流输电系统单极停运检修时,禁止操作双极公共区域设备,禁止合上停运极中性线大地/金属回线隔离开关(刀闸)。
2.3.6.15 直流系统升降功率前应确认功率设定值不小于当前系统允许的最小功率,且不能超过当前系统允许的最大功率限制。
2.3.6.16 手动切除交流滤波器(并联电容器)前,应检查系统有足够的备用数量,保证满足当前输送功率无功需求。2.3.6.17 交流滤波器(并联电容器)退出运行后再次投入运行前,应满足电容器放电时间要求。2.3.7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2.3.8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己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1.1 工作票制度。3.1.2 工作许可制度。3.1.3 工作监护制度。
3.1.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以下6种: 3.2.1.1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3.2.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3.2.1.3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3.2.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3.2.1.5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F)。3.2.1.6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G)。3.2.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2.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3.2.2.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2.3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2.2.4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2.2.5直流保护装置、通道和控制系统的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2.6 换流阀冷却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2.7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3.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3.2.3.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3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2.3.5 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3.2.3.6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2.3.7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上工作,无需将直流单、双极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2.3.8 直流保护控制系统的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3.2.3.9 换流阀水冷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3.2.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丬规定的工作。3.2.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3.2.6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3.2.6.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3.2.6.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2.6.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2.6.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入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单位备案。3.2.6.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3.2.6.7 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
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
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才可终结。
3.2.6.8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3.2.7 工作票的使用。
3.2.7.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1)所谓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2)直流双极停用,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均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3)直流单极运行,停用极的换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双极公共区域为运行设备。3.2.7.2 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7.3 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 1)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2)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3)全站停电。
3.2.7.4 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7.5 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3.2.7.6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3.2.7.7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3.2.7.8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2.7.9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10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3.2.7.11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 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2.8.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3.2.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2.9.1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3.2.9.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3.2.9.3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3.2.9.4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3.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3.2.1O.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3.2.1O.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3.2.10.3 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3.2.1O.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2.10.5 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3.3.2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3.4 工作监护制度。3.4.1 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同,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阀厅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4.3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3.5.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l)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己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3.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拆除的接地线、未拉开的接地刀闸(装置)等设备运行方式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
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 篇四
电站部分)》相关说明
安全二处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所基建、技改施工现在执行的安全规程是1997年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随着十余年来电力体制改革、技术经济进步,上述“电建安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公司当前施工安全的要求。
总部安监部委托华东电网公司(华东分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编写了《国家电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现在正式印发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说明:
1、本企业标准是以原行业标准“DL5009.3-97”为基础,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完善、补充,形成的公司标准。应该说二者变化不是很大,基本没有矛盾,实际执行中应优先执行公司标准。
2、根据工作安排(晚于我们决定编制企业标准至少一年),国家电网公司作为承担单位,受中电联委托,正在组织起草新的电力行业标准(电建安规的线路和变电所两个标准),预计2013年颁行。新的行业标准,变化可能要比现在这个企标大得多。新行标出来后,再决定我们现在的企标是
否修改、废止(直接执行新行标)。
3、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电话联系安监部安全二处,我们负责转告编写组,给予解答。2012年,我们计划安排相关的宣贯培训工作。
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 篇五
国家电网生[2004]291号
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安全生产实施过程管理的手段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常态机制,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及事故(障碍)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及时掌握电力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状况,通过电力安全预警管理,通报可能发生事故(障碍)的危险程度和阶段性、苗头性、关键性、倾向性问题,督促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事故措施,加强对生产过程动态管理和闭环控制,达到国家电网公司控制重特大事故,网、省公司控制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基层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保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三条 安全预警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并设定预警线。各单位应建立以行政正职亲自领导,分管生产领导具体负责,以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调度运行部门为主体的预警机制,形成以生产企业、车间、班组为基础的电力安全预警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施工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单位。第五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等发现的阶段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所属单位提出安全告警;生产技术部门、调度运行部门可以根据技术监督、设备评估、电网运行等发现的阶段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问题对所属单位提出安全告警。
第六条 安全预警管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告警和二级告警。同一单位一年内三次二级告警升为一级告警。二级告警期1个月,一级告警期3个月。
第二章 安全告警的分级、分区管理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告警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一个季度内一般及以上事故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人身死亡事故同比增加2起、或发生1起特大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共达3起,国家电网公司应发出二级安全告警;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一个季度内一般及以上事故同比增长20%及以上、或人身死亡事故同比增加3起及以上、或发生2起特大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共达4起及以上,国家电网公司应发出一级安全告警。第八条 区域电网公司安全告警
区域电网公司一个季度内同比增加5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共达3起,国家电网公司应对该区域电网公司发出二级安全告警;
区域电网公司一个季度内同比增加10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共达3起及以上,或发生1起特大事故,国家电网公司应对该区域电网公司发出一级安全告警。第九条 省级电力公司安全告警
省级电力公司一个季度内同比增加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和人身重伤事故,或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发生1起人身死亡事故,区域电网公司应对该省级电力公司发出二级安全告警;
省级电力公司一个季度内同比增加6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和人身重伤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区域电网公司应对该省级电力公司发出一级安全告警。
第十条 生产性企业或单位安全告警
生产性企业或单位一个月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轻伤事故,或发生1起人身重伤事故,省级电力公司应对该企业或单位发出二级安全告警; 生产性企业或单位一个月内发生6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和轻伤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或发生1起人身死亡事故,省级电力公司应对该企业或单位发出一级安全告警。
第十一条 生产性企业或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单位内车间、班组安全告警机制。
第十二条 各直属超高压管理处参照生产性企业或单位安全告警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研究决定其它需要发布的电力安全二级或一级告警。第三章 安全告警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企业安全告警要在其相应管辖范围内发布,应及时将告警内容传达到被告警单位全体职工,同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发供电企业及以上各级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告警一般由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经生产技术部门、调度运行部门会签后送领导签发;针对技术监督、设备评估、电网运行等发现的阶段性、苗头性问题,由生产技术部门、调度运行部门提出安全告警,经安全监督部门会签后送领导签发。二级安全告警由相应主管领导签发;一级安全告警由主管领导核定,行政正职签发。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安全信息统计上报和安全生产分析以及技术监督、设备评估和电网运行状况是电力安全告警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告警采取发布电力安全告警通知书的方式。在发布安全告警通知书时,应结合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安全生产分析和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设备评估、调度运行分析等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第十八条 针对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要结合安全告警,按照《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向相应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第四章 执行与考核
第十九条 接到告警的单位要根据告警的事项迅速研究,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并在接到告警通知后半个月内向发布告警通知的单位书面汇报采取措施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预警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正常生产工作检查考核范围,未严格执行制度的要进行考核,对于在整改期内,未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因此造成事故、扩大事故或延误事故处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 则
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 篇六
2012年以来, 公司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保持了安全生产平稳局面。当前, 秋检预试已展开, 部分单位“五大”体系运行后首次面对大规模检修任务考验, 电网建设、检修预试、技术改造、调试投运等任务繁重, 安全生产面临风险和压力。公司强调, 下阶段各单位要深入领会和推进“安全年”活动;落实人身安全专项检查问题整改;持续抓好“两票”管理和规范执行;健全完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践;抓好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与落实。
会上, 公司分析了新修订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部署了“两票”调考工作。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分部通报了人身安全专项检查情况。华东分部作了关于开展“两票”专项督察调研情况报告。安徽省电力公司作了关于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调研工作情况报告。会议安排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形象片作了编制说明, 河北、浙江、重庆、辽宁、陕西等省级公司作了专题交流发言。
与会代表结合实际, 就下阶段重点工作进行了交流研讨。大家纷纷表示, 通过此次会议, 进一步认清了形势和压力, 统一了思想认识, 增强了责任感和信心, 下阶段将严格贯彻本次会议精神, 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全面完成今年安全生产任务。
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 篇七
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重点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网交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以下简称《重点措施》),经广泛征询意见修改,现予印发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重点措施》的要求,全面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所属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参建各方的管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取证工作,严禁无证使用;并加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隐患排查治理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稳定局面。
《重点措施》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试行)
一、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重点措施。
1.2 本文件提出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中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 本文件所称的起重机械主要指电力建设中常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其中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水塔平桥、混凝土布料机、施工升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塔带机、输变电用牵张设备等;常用中小型起重设备包括:钢索液压提升装置、简易升降机、烟囱和水塔提升滑模装置、吊篮、抱杆、机动绞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及其他起重机械。其中对牵张设备和中小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可根据情况执行本文件中的适用执行。
二、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
2.1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纳入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活动。
2.2 各区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有关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和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要管理职责为:
(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项要求。(2)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3)定期组织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评价及考核。(4)定期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技术培训。
2.3 公司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部应在有关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明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求;负责组织建立包括业主、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对项目现场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
2.4 公司投资项目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网络图),制定机械安全目标以及相应的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2)掌握工程各阶段起重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审查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3)负责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和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确认。(4)负责起重机械重要作业方案和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查。(5)定期组织检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并进行考核、评价。(6)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机械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7)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收集、汇总、存档。
(8)负责组织现场起重机械危险源辨识和制定防范措施,组织编制起重机械重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9)定期对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2.5 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起重机械数量设置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安全专(兼)职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具体实施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目标的要求,建立项目监理的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程序和细则,制定各种起重机械台账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台账及有关记录、报表格式。
(2)负责审查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以及有关人员配置情况。
(3)负责制定起重机械准入标准,建立整机准入和待安装起重机零部件检查表,检查确认准入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4)负责审查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资质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资格。(5)负责审查重要机械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6)对起重机械安拆的关键工序、大件吊装、双机抬吊、负荷试验、特殊作业等重要作业实施旁站监理,并作好记录。
(7)对起重机械作业过程进行巡检,定期组织对现场起重机械和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状况进行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单,对整改反馈情况进行复查。
(8)负责或参与组织现场起重机械的危险源辨识、防范措施和现场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编制及预案的演练评价。
(9)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和监控资料的汇总、整理和管理。
2.6 公司投资项目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安全管理,按照第 2.8.2 条有关要求执行。2.7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起重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修、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经理是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明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起重机械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2.8 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由施工企业本部、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三个层次构成,各个层次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2.8.1 施工企业本部
施工企业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对企业施工生产中的起重机械和一般机械进行归口管理;是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管理部门,重点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实力,尤其是拥有起重机械 数量和承揽工程的规模,在施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设安全、技术、资料信息、资产管理等岗位,以适应管理职能的要求。施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建立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机械岗位责任制和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目标或安全指标;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下达的安全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组织评价、考核和奖罚。
(3)会同企业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技术装备规划,并负责编制和参与审定机械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企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认证工作。
(4)负责或参与编制重要机械和起重机械的选型、购置、大修、改造、报废、租赁等方面的安全及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组织起重机械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和报废注销手续。
(5)负责为施工项目部配置、租赁起重机械,并组织运输、试验、验收,确认满足施工要求。
(6)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企业所用施工机械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审定起重机械安拆、大修改造作业方案,参与编制或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机械配置和大型吊装方案。
(7)负责组织企业层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修、运输、试验等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编制,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和指导。
(8)负责组织编制企业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审查和指导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9)按有关规定负责单纯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10)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评价和考核,并指导、追踪、督查缺陷整改情况。
(11)配合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取证;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12)负责机械设备购置费用、折旧费、大修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起重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13)负责建立企业施工机械总台账和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14)负责制订企业起重机械原始记录、检查表、统计报表、机械和相关人员台账、机械合同等标准资料格式,并对相关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存档。
(15)参与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审查,重点审查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的数量与安全状况、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条款。
(1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竞赛评比表彰,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17)负责组织对新型或进口起重机械的相关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及方法的引进消化和推广工作。2.8.2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置项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起重机械安全目标。
施工项目部必须根据其承建工程规模和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械数量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责管理人员。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责管理人员设置的具体要求:(1)电源建设项目: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建设项目应主要根据起重机械数量和起重机安全管理需求,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凡工程项目吊装中使用起重机械 5 台及以上的或工程合同价达到 5 千万及以上的施工项目部都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
(2)输变电建设项目:分公司或施工处应设机械安全管理专责人员。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的人员或机械管理专责人员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委派,工作上受施工项目部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企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的人员或机械安全管理专责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施工项目部其他科室同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有以下权限:
(1)有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如生产调度会、施工安全分析会等)通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的权利;
(2)有机械费用结算会签的权利,无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专责人员签字的不能结算;
(3)有对现场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违规和其他影响安全施工的机械作业提出制止或停用的权利;
(4)根据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的奖罚制度,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个人,有提出奖励和处罚建议的权利。
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或项目部机械专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订适合本项目部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细则,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和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应制定不低于企业要求的机械安全目标,并分解细化成具体机械安全指标(如记录事故频率控制、一般机械故障率控制、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项次控制、人员和机械持证上岗率控制、缺陷整改天数和完成天数控制、有关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率控制等),加以考核。(2)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和机具的安全状况的准入检查。(3)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和核实;负责对起重机械安拆队伍资质审查。
(4)掌握现场起重机械的数量、分布和安全技术状况;掌握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数量和持证上岗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5)负责或参与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查、安装告知。
(6)负责组织施工项目部的起重机械的月度安全检查和重要吊装、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督。
(7)负责组织编制本项目部起重机械危害辨识、防范措施、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
(8)负责起重机械有关文件、记录和资料的管理和备查。2.8.3 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施工企业应设立起重机械专业生产经营(或租赁)单位(如机械租赁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等),简称起重机械专业单位。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应具有安装、拆卸和维修起重机的专业人员。
施工企业的各分公司、各工地、各分包队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简称一般机械使用单位。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起重机械的数量,适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在本文件中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保障单位,应接受企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施工项目部间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或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接受施工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结合现场的实际,制订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至作业班组和岗位。(3)建立起重机械台账,掌握所使用起重机械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保证全部起重机械完好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4)负责编制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检查检验规程、安拆作业指导书、作业方案和维修计划和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5)负责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参与起重机械作业的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定期向企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认证或换证计划,保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负责根据起重机械的作业类别(安装、拆卸、试验、操作、维修、检查、检验)、作业过程、环境条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制订安全措施。
(7)负责编制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查;配合一般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起重机械结构件、零部件在安装前及拆卸后的检查,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验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缺陷上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及起重机械所在施工项目部。(9)负责建立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动态档案,填写起重机械安装、变换工况、试验、运行、保养、维修、安全技术交底、故障处理、检查及缺陷整改记录、拆卸、停用、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并根据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10)负责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质量检验,参与起重机械轨道或基础的验收。配备常规的检测仪器,建立检测仪器台账,检测仪器需经检定合格。(11)按维修保养规程,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三、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措施 3.1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
(2)租用与分包工程自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3)起重机械维修制度;
(4)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查与执行制度;(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7)起重机械检验仪器、工器具管理制度;(8)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9)对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3.2 施工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规程、标准和定额:(1)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2)起重机械保养和修理规程;(3)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规程;(5)起重机械安全、质量检验标准;(6)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7)输变电工器具安全检查标准;
(8)起重机械企业自检用“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9)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评价标准。(10)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种安全措施。3.3 施工企业至少应制订以下主要工作计划:(1)起重机械及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2)起重机械大修、改造计划;(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检测计划;(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取证计划;(5)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评价计划;(6)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3.4 施工企业至少应有以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齐全和准确:
(1)起重机械台账;(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
(3)企业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和缺陷整改验收记录;(4)上级部门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缺陷整改追踪记录;
(5)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和机械管理评比记录;
(6)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奖惩记录;(8)有关机械安全会议、专业会议等记录;(9)其他有关记录、通报、文件等;(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原始资料部分
①购置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 ②新型(新产品)和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 ③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等设计文件; ④使用登记证明。动态资料部分
①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书;
②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后企业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③负荷试验记录、特殊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 ④大修鉴定和修竣验收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
⑤基础或轨道验收记录、特殊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等); ⑥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 ⑦故障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
3.5 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文件明确的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或办法),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整改、人员培训、安全奖罚、作业指导书与措施编审、档案资料管理、测量仪器使用管理等。
3.6 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措施中企业起重机械资料管理要求留存的记录资料外,至少还应具有以下管理资料:变换工况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操作和维护人员变更记录;测量仪器台账、测量仪器使用规程等。
3.7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应围绕起重机械进场准入、安拆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作业指导书编审与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与缺陷整改、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等重点管理内容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7.1 起重机械(机具)进场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进场告知和手续(调入、租赁、分包队自带等);(2)准入条件(整机、待安装的零部件检查标准);(3)准入验收工作程序。
3.7.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准入条件(七种人员资格证件及相应安拆资质);(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3.7.3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包括外租、分包单位的安拆队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编写要求(编写标准);(2)送审工作程序;(3)实施要求。3.7.4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包括外租、分包队的安拆队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检查方式(如巡检、旁站监督、月检查、专项检查、安全评价等);(2)检查(组)人员组成;(3)检查时间;(4)检查范围、内容;(5)检查标准和检查记录;(6)检查小结和结果处理;(7)整改验收(期限或措施)。
3.7.5 机械考核奖罚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奖罚标准;(2)执行工作程序。
3.7.6 停机维修和停机封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告知原因、预计期限;(2)鉴定确认;(3)采取措施。
3.7.7 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退场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退场告知要求;(2)退场手续办理。
3.7.8 机械资料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项目部存档内容(目录);(2)收缴和整理期限;(3)借阅办法。
3.8 施工项目部应收集或留存的起重机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起重机械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等。如国家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技术法规(所用起重机械、钢丝绳等技术规程标准等)、上级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及本企业有关机械安全施工文件和安全评价标准等)。
(2)本项目部机械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3)进场起重机械(机具)名细(或台账),整机(或机具)检查验收表、待安装机械零部件检查表、整改验收单,安装告知书、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等。
(4)进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和资格证件复印件;安拆队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5)已批准的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并附有负荷试验报告和交底签字记录;地基、轨道、附着验收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和企业自检报告书等;机械其他方案和措施(如机械改造、变换工况、双机台吊、超负荷作业等);重要维修改造方案;特殊检验报告(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机械防风、防雷电、防撞措施等,应附有交底签字记录。
(6)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月检查、安全评价等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单、验收单、月检小结、通报和对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管理考核记录,以及上级检查报告和整改完成记录等。(7)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机械事故应专项急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和评价报告、改进意见;现场停机维修、封存手续等。
(9)施工项目部应留存租赁机械名细、租赁合同协议。
3.9 公司系统水电、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制度;(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 制度;
(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4)起重机械安拆监督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制度;(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制度;(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制度。
3.10 公司系统业主项目部的起重机械安全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起重机械相关国家行政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
(3)业主、项目监理有关人员的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4)对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记录、通报;(5)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演练、评价记录;
(6)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文件(专业会议、上级检查、评价情况、整改上报等)。3.11 项目监理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程序或细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监理程序;(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监理程序;(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监理程序;(4)起重机械安拆和负荷试验监理程序;(5)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使用监理程序;(6)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程序;(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细则;(8)现场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演练细则;(9)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
3.12 项目监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所用起重机械登记台账和其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进入现场起重机械(整机)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3)进入现场待安装起重机械散件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4)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和其资格证复印件;(5)进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队伍的相应资质复印件;(6)起重机械状况月检查记录、总结、通报或纪要;(7)机械缺陷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和整改验收单;(8)起重机械作业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审批留存件;(9)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批留存件;(10)有关起重机械重要作业的旁站监理记录;(11)起重机械基础、轨道和附着审批、验收等资料;
(12)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或阶段)报告、记录、通报;(13)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记录及改进建议。
四、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管理措施
4.1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从事安装与拆卸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作业。4.2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的专业单位应指定施工负责人、技术、安监、检验及其他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界限和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接受与起重机械相关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4.3 作业中的指挥、司机、司索、机械安装工、电气安装工、焊工应配套齐全,必须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证件类别规定作业范围,明确过程责任。
4.4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中所用的机械设备、计量仪器、工具材料必须经检查、检测,并处于合格状态。
4.5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安装与拆卸应分别编写。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员必须是起重机械专业工程师,并经安拆单位许可确认。4.6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应经按施工企业有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审批。作业过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员变更,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4.7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
4.8 应由施工负责人主持,由技术人员对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要交清作业内容、作业流程、技术及质量控制要点、安全控制要点及责任分工。交底要针对不同的作业类别进行,并重点对危险点源及控制措施的交底。
4.9 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作业指导书中的工序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进行;组织分工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4.10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对关键工序进行指导把关;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4.11 安装过程中要做好安装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12 起重机械安装后,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书。4.13 起重机械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4.14 安拆作业完成后,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进行后评价。从作业方案的科学性、交底的清楚性、组织分工及责任的明确性、执行的全面性与合规性、危险点源辨识的准确性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人员技能和素质的满足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总结。
4.15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应按以下纲目要求编写:(安装和拆卸相同部分内容要求,本纲目没有重复写出,凡不同的内容均写出安装和拆卸不同的要求)4.15.1 起重机械概况(1)起重机械规格、型号、制造厂出厂日期、使用年限;
(2)本次使用的工况(如主、副臂长度、塔身高度、起吊高度、幅度及起重量等),作业用途、工作区域和输电线路、构筑物、其它机械等周围环境的影响;
(3)安装位置;地基和基础验收情况;
(4)当地气候特征及满足该机械安装、使用的气候条件。4.15.2 编制依据
(1)本机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图纸;
(2)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等);(3)相关法规(国家和行业的法规、条例、规定等)。4.15.3 进度计划
(1)安装时间安排:开工准备时间(包括材料和工器具的准备;人员安排和简单培训、零部件维修和更换等),开工交底时间,关键工序节点时间,过程自检时间,机动时间,整机安装完成时间,负荷试验和整机自检时间,正规检 验时间和交付使用时间等。
(2)拆卸时间安排:开工准备时间(包括材料和工器具准备、人员安排和简单培训),开工交底时间,关键工序节点时间,机动时间,零部件检查汇总记录时间,交接或交运时间等。4.15.4 工程准备(编写中可以列表)
(1)人员准备: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检验人员;指挥、司机、司索、机械安装工、电气安装工、焊工、架子工、力工等。人员的姓名、管理人员职务、工人资格证作业类别、人数,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在编制和送审时无法确定人员姓名名单的,可暂不写姓名,但作业前 必须向审查部门提交实际参与作业人员名单,作为作业指导书的补充页)(2)机具准备:所用机械设备(如起重机、卷扬机、手动葫芦、千斤顶、滑车、电焊机、货车等);工器具(如榔头、大锤、力矩扳手、套筒扳手、活动扳手、专用扳手、手钳、钢丝钳、手枪钻、手提砂轮、改锥、钢锯、钢丝刷、电焊枪及火焊把等);索具(如绳卡、索环、扁担梁、千斤 绳、吊带、麻绳和尼龙绳等);临时附加设置(如支架、围 护栏等)。
上述机具应标明规格、型号、数量、工况、状态或检验合格等。
(3)材料准备:道木、铅丝、棉纱、砂纸、焊条、氧气、乙炔、脚手管、脚手板等。标明规格、数量、状态。
(4)测量仪器准备(根据所安拆起重机械的实际需要):经纬仪、水平仪、万能表、电阻表、试电笔、卷尺、钢板尺、角尺、游标卡尺、百分表、温度计、转速表、塞尺、细钢丝、铅锤等)。应标明规格、精度、数量、状态、校验日期。
(5)培训准备:全体参与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为作业指导书编制依据中相关的重点内容和作业指导书中的内容;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授课人等。
(6)零部件重量表(实际起吊重量)。
(7)高强度螺栓扭矩表(标明螺栓规格、尺寸、安拆部位、扭矩)。4.15.5 工序工艺过程
(1)安装工序工艺:按该机型起重机械说明书中安装要求的作业顺序编写,一般工序工艺简化叙述;关键工序工艺或不说明就很容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工艺必须详细编写,使其真正起到指导作业的作用(如扳起式塔机的扳起过程;自升式塔机的液压顶升加节和平衡过程;龙门起重机的吊装支腿和吊装横梁的过程;特殊条件下的安装过程等)。
安装工序工艺的编写中必须有质量技术标准,并能在安装过程中量化检验;注明安全要点,在过程中加以控制。
(2)拆卸工序工艺:按该机型起重机械说明书中拆卸要求的作业顺序编写(为安装的逆工序),一般工序工艺简化叙述;关键工序工艺或不说明就很容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工艺必须详细编写,使其真正起到指导作业的作用(如扳起式塔机的放倒过程;自升式塔机的液压顶升减节和平衡过程;龙门起重机的拆除横梁和拆除支腿的过程;特殊条件下的拆除过程等)。注明安全要点,在过程中加以控制。4.15.6 安全措施
首先根据安全规程和说明书要求编写一般性安全要求;然后根据实际作业过程,辨识每一作业工序工艺及作业场所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分析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环境因素,并提出对应的控制措施。要求列出危险因素(或危险点)和危险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表。(建议使用LEC 法,应注意拆卸比安装危险性更大)。4.15.7 附图与计算
在工艺中出现双机抬吊、超负荷起吊、增设临时支架、利用辅助卷扬机、架设揽风绳和地锚、大长件或异形件的吊点位置、特殊吊装等,文字往往很难叙述清楚,需要图式和必须校核计算等,不能省略,更不能只凭经验和估计。4.15.8 负荷试验(安装)与零部件检查(拆卸)安装后的负荷试验:负荷试验可另行成文作为安装作业指导书的附件。负荷试验应提出试验要求、注意事项和设计相应表格。内容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最大起重量 试验(如最大幅度下的额定起重量和在最大额定起重量下的最大幅度);超载试验(静载 125%,动载 110%)等。并在各项试验中检查各机构运转情况和主要结构、零部件、操纵等有无异常,并做出记录。现场在实际试验过程中,由于起重机的规格太大而无法找到相应吊重,也可根据将来现场实际 最大吊重来做试验;试验数据要真实,不得不做试验,更不能用计算数字来代替试验数据。负荷试验应执行交底签字。
拆卸后的零部件检查:拆卸作业完成后应检查各机构、结构和零部件的磨损、损坏及缺陷情况,做出记录,作为拆卸作业指导书的附件,便于下次安装前的维修或更换。4.15.9 交底签字页
在安装和拆卸作业前,作业指导书必须进行交底,要求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全员签字,不得只有少数人签字或代签;为避免签字混乱,难于核查,应管理人员、各工种分别设签字栏。由于交底签字是在作业指导书审查批准以后,所以交底签字页,全员签字后可作为作业指导书的附件。4.16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审查以下要点: 4.16.1 编制依据一定要充分
(1)三方面主要依据要求,不能缺少某一方面;(2)主要依据中的主要内容要与本机型相符。4.16.2 人员相适应(1)人员配备中,负责人和三种管理人员(技术、安监、检验)不能有缺失;
(2)工种应齐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概念不混淆,不能全是司机或多数是司索等、工种和作业总人数适应作业需要;
(3)主要作业内容和安全责任比较明确,不能无分工、无责任。4.16.3 必须有测量仪器
(1)安装、拆卸应有测量仪器,尤其安装不能堆“积木”,无测量仪器就无过程检验;
(2)测量仪器要基本满足该机型质量检验需要。4.16.4 工序工艺要正确。
工序不能颠倒,尤其分组施工必须先后交代清楚。4.16.5 标准数据要清晰
安装工艺中不能没有质量标准和公差等量化数据(如高强度螺栓无扭矩、对角线无公差、垂直度无数据等)。4.16.6 有必要图示和计算
不得出现地锚无计算、大件吊装无吊点、辅助吊机位置、方向、幅度不清楚、临时设施、支架等强度和刚度凭估计等等。4.16.7 危险点和安全措施要清楚
(1)不能只有一般安全要求,如上高空要带安全带、进现场要带安全帽等简单要求;
(2)危险点(源)辨识要清楚;(3)安全措施要明确。4.16.8 负荷试验有要求
不能无负荷试验要求或不切实际的试验要求。4.17 作业方案执行中和执行后的督查要点:
(1)作业前交底签字时,施工项目部的机械管理人员和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并核实实际作业人员与审批作业指导书中申报人员数量、作业种类和持证情况是否相符;作业方案与辅助起重机、临时设施是否与审批过的作业指导书相符。凡在实际作业中作业人员和作业方案发生变更和变化的,都应重新申报或补充作业指导书,并经过二次审批后方可作业。
(2)作业前交底时,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后的作业指导书,是否执行全员参加交底和全员签字。
(3)安装中有无过程检验和记录。
(4)安装、拆卸过程中有无临时增加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无证(或证件不符、或证件无效)上岗。
(5)关键工序工艺和危险作业安全措施是否可行。
(6)负荷试验是否真实、有效,负荷试验报告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
五、外租和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5.1 施工企业与出租或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状况要求及安拆、起重作业的安全责任等。
5.2 施工企业对于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及其作业人员,应按本文件有关要求,对于进场、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查等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出租单位或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应纳入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范围。5.3 外租或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时,必须由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机械,严禁租用或进场。5.4 审查内容:
(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登记手续、安全检验合格证;
(2)安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许可证书(原件);(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效资格证原件;(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租用或带入施工现场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6 出租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起重机安拆作业时,必须编制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经施工企业机械管理、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5.7 起重机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对培训交底过程进行监督,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验证。
5.8 遵守施工项目部有关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施工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汇报工作。5.9 施工项目部应将外租、分包单位的起重机械纳入到本项目部的机械安全检查中,并及时向出租和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10 对于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的起重机械,由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施工项目部应采取清退出场。对于其安装、拆卸、维修和管理能力不足而达不到本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委托本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按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安全管理。5.11 业主项目部和项目监理应将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纳入到其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六、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6.1 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 12年,但尚未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6.2 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6.3 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6.3.1 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6.3.2 开展对老旧起重机的专项整治根据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测结果进行安全技术经济论
证,对具有修复利用价值的制订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对于局部钢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不足的,可采取补强整改;(2)对于多数机构和结构还有使用价值的,可采取大修或改造。6.4 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 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与评价措施 7.1 公司系统各个层次都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或评价)制度。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械安全检查的形式、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责任、检查的时间和方式、检查标准内容(各种检查表格)、检查记录要求、缺陷整改要求、检查结果与处理。
7.2 从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层面出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形式可分为五种检查形式(不包括准入检查及上级单位检查)。
7.2.1 巡检:指各级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平时在施工现场的巡视,随机性的发现机械操作和使用违章,以及机械缺陷,随时开出处罚、停止和要求整改等指令,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难度,决定是否做出记录和处理。7.2.2 旁站监督:指各级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在重要大件吊装(如汽包、大板梁吊装等)、起重机械安拆关键工序工艺过程(如塔机顶升加减标准节和找平衡、板起式起重机的整体扳起或放倒、龙门起重机支腿和横梁的安拆过程等)、双机塔吊、超负荷作业、大型起重机负荷试验等,进行现场 监护和检查指导,应该作出记录。
7.2.3 专项检查:指各级机械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重点关注问题或共性问题的单项检查。如各种钢丝绳的检查(如起吊绳、变幅绳、千斤绳等磨损和断丝、变形情况);所有吊车轨道、基础的下沉、变形等情况;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记录留存情况等进行的检查。7.2.4 月检查:指业主(或项目监理)、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单位名义组织每月进行定期机械安全检查。如果说前几项检查还有一定的随机性或灵活性,而定期检查应该时具有一定的常效性、正规性。对于施工现场应坚持每月一次,为了增强检查力度和重视,各级分管领导应 组织检查和检查后的总结。
7.2.5 安全评价:是指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项目部和业主(或监理),按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所管辖范围的机械安全管理全面打分评价。一般半年或者一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价内容应既有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分数,也应有机械安全管理内容的检查分数;一般和开展评比活动相结合。
7.3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资料是工作的业绩(或痕迹)的证据,也是分析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和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依据;资料的完整、准确、规范很重要,体现了管理者的素质和该单位的管理水平。
检查资料主要包括各级检查表(或评价表)、缺陷整改通知单、检查总结或检查(评价)报告、纪要或通报整改验收单;有些检查留有重要缺陷和违章的详细记录及照片,以及处罚单、停止令等。
现场定期检查小结应包括如下内容:检查具体时间、检查人员名单组成、检查范围和机械类型、数量、检查出的一般缺陷数量(条)和严重缺陷数量(条)、问题分析(如共性问题、造成的原因等)、要求建议、处理结果(或奖罚、或通报批评、或会议批评等)。定期检查应每月资料整理成 册。
7.4 施工现场的定期(月)检查应坚持月初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月中进行,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汇报业主项目部或项目监理;业主项目部或项目监理月末进行。检查层次不得颠倒或相互代替,检查应保证时间和数量,才能保证检查或评价的效果;检查结果应作为逐级考核的依据。
7.5 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在各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逐台进行检查,每季进行 1 次综合检查与评价。
7.6 施工项目部应坚持对进入现场的起重机械及其使用单位每月组织检查 1 次。
7.7 施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季度组织 1 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检查或评价,企业分管领导参加应至少 1 次。7.8 业主项目部、项目监理对项目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检查。7.8.1 业主项目部或项目监理对项目现场每月组织 1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由起重机械专责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机械管理人员进行。
7.8.2 业主项目部每季度对项目监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进行 1 次检查。
7.9 网省公司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现场、各施工企业本部每年组织不少于 2 次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或评价。
7.10 国网公司主管部门对所属的施工企业和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水电、输变电工程项目现场起重机械每年组织专家组进行 1 次专项抽查或评价,也可组织各地区开展互查。
7.11 参与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八、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措施
8.1 施工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法定取证培训,做到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2 施工企业各层次应积极开展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8.3 施工企业应对各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方面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8.4 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内容:(1)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2)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3)电力建设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构造原理和性能特点及电气、液压控制原理;
(4)各种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原理及检验标准;(5)电力建设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安拆实例;(6)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7)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8.5 各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每年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除取证培训外,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期的培训班。每次培训后应做好总结和记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8.6 业主项目部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举办不定期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事故案例等短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业主项目部、项目监理、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人员。
8.7 网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不定期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规范、事故案例、法律法规等短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施工企业分管领导、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监理项目部的负责人、施工项目部负责人、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等,培训后进行考核、发证(培训或结业证,促进其重视和积极性)和总结、通报。附件:(略)
一、机械法律法规推荐目录;
二、安全技术标准推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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