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2024-06-21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精选7篇)

1.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为目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填写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XX 林业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林业生产经营管理;

(二)组织林产品和林下经济产品生产;

(三)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林业生产资料;

(四)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林产品和林下经济产品;

(五)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六)引进林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七)对折价入股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形成的实物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在入社后对本社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内容(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同时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金融服务;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开展森林保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抚育、荒漠化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等公益性的生态保护活动。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涉林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相关活动,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履行本章程的农民、法人和其他公民,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农民成员不低于成员总数的80%,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遵从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程,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交易合同;

(四)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出资比例承担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九)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义务等。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均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以上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1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处置财产、投资、对外担保和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0.5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在召开成员大会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提出书面退社声明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经大会决议被终止的。

第十五条 以林地入股,或从事林木经营、森林采伐等经营范围的成员,退社时应按照约定的合同协议,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大会同意。其他经营类型成员在退社时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和债务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完毕;不能履行的由本社与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在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因个人过失、被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被媒体曝光等个人不良行为造成本社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应当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终止资格、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十三)决定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出需要表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相关被审核报告或方案必须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并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本社成员超过300人的,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平时履行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限与成员大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总数低于100人的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分别于会计年度末和年中各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所有出席成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应在二十天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有权在三十天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成员大会须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数方可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数方可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候选人必须为本社成员。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社的经营服务活动;

(三)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终止资格、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也可以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或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三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明确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林业专业合作社不聘任经理的此条可删除,本条内容可增加理事长的职责。

第三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月中旬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一般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不参与可分配盈余返还的分配。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林业机具、林木、林地、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或折资折股,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成员大会召开后三十天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四十条 经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也可以转让给社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法人和财务印章。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转为成员出资。具体年度提取比例由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本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年度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四十七条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监事的决定要求,应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其他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清算与处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多种媒体方式公开发布的方式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以接受林业部门提供的指导、服务。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组织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设立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家庭林场、股份林场、专业大户等其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可参照本章程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篇二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专业合作社、黄梅县鸿运养鳝专业合作社、仙桃市泉明渔业专业合作社、鄂州梁子湖东沟渔珠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等领导为获奖代表颁奖。

7 月3日上午, 北京京西宾馆会议室, 气氛热

烈, 不时响起阵阵掌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在这里进行。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主持会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学东等领导参加会议并为合作社示范社颁奖。

在听取湖北省仙桃市泉明渔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吴泉明和来自北京、江西、河南、湖南、四川等省6名刚刚被表彰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代表发言后, 回良玉发表重要讲话。

回良玉说, 目前,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万多家, 实有入社成员4300多万。他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牢记服务为本的理念, 积极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服务, 帮助成员实现增产增收;坚持规范办社的方针,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强化财务管理, 加强社务公开, 切实做到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不断做大做强合作社, 提高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强化诚实守信的意识, 建立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 为消费者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生态安全的产品。

3.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篇三

根据我省高职高专院校眼视光技术专业分布现状,对接行业、产业发展人才需求,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引企入校“零距离”共育人才,引企入校项目能把教室与工作场景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学生与学徒合一,为企业培养德技双优、无缝对接的高技能型人才;同时为学校师资队伍、教科研队伍培养精英,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双赢之路。

将人才培养全过程细化为六个主要环节,强调校企融合必须全覆盖,每个环节都必须有行业企业的参与,由此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六个校企共同”:

1.校企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学校规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由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组成的专业(群)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确定。”“各系应通过专业(群)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和论证培养方案,使培养方案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又能体现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 眼视光技术专业主动适应云南省的人才需求,在行业企业专家的共同参与下,成立了专业(群)教学指导委员会,其委员大多来自行业企业;多年来一直坚持由委员会商讨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完成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确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

(1)紧跟市场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新世纪呈现出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高科技化的趋势,在国际竞争中,技术型人才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升;职业和岗位不仅变化更加频繁,个人择业、创业的自由度日益增大,而且现代社会的职业岗位体系还是一个不断向高新技术趋近的动态系统。这些特点和趋势对技术高职高专院校的影响,集中反映在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上,高职高专院校应重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技术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意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高职高专院校应把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选择与地方基础工业、特色工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进行建设,建立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体系。这样既满足了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又符合学生的学习类型、学习水平和学习期望,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2)以企业对人才需求为导向设置课程

我校眼视光技术在课程设置上必须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岗位分析入手,调整课程体系。调整不是闭门造车,而是要请行业专家、企业工程师、技术员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仔细分析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分析劳动力市场变化的情况,分析新的经济增长点、人才的需求,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课程调整,使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按照企业和社会人才培养要求去制定。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设置课程,是我校眼视光技术专业大力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服务企业和社会,促进学生良性就业和学院自身发展的有效途径。学校应吸引行业企业人员参与,合理开发和确定专业,真正做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缓解学校办学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学校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走向企业、了解企业;由高校专家、企业工程师及企业家组成“高参”,为学校老专业更新、课程更新出谋划策,使课程设置顺应人才市场需求,贴近企业发展,确保课程设置的新、精、专。

(3)邀请企业参与制订培养方案

眼视光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特别注意加强专业基础、突出综合应用、强化实践训练,重视学生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学习与掌握。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一方面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实验设备投入,改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另一方面,要与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稳定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中生成技术能力。学校眼视光技术专业在社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合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密切联系人才市场需求,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主动与相关企业合作,形成多种合作方式,建立由企业行家(或现场专家)、校内专家、专业骨干教师参加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企业中的行业专家参与制定专业培养方案。

2.校企共同开发课程内容。根据工作岗位(群)任职要求或职业技能标准,以开发工学结合课程为主线,学校专业教师团队与行业企业专家共同重构模块化、项目式、任务型的课程内容体系。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引入企业生产实际中的新技术、新方法,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出版工学结合实训教材。现已开发的专业课程有《验光技术》、《眼镜定配技术》、《角膜接触镜验配技术》三门课程,并且配备了多媒体课件及案例教学等资源。

3.校企共同集聚教学资源。首先眼视光技术专业与企业共同打造“双师”教师队伍。建立一支“双结构”师资队伍是高职高专院校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一是聘请一些企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目的在于弥补学校技术实习、实训课教师的不足,保证教师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而且还可以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二是接受企业的聘请,学校教师到企业兼任验光、定配、眼科检查、斜弱视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与此同时,组织中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积累实践经验。教师还要深入到企业进行调研,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相互交流学习,不断丰富专业知识面,加深对企业实际工作的理解,同时也接触了许多平时无法看到的设备,不仅更新了观念,提高了业务水平,更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对相关课程体系、重点难点有了更全面的把握,为推进课改、提高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除此之外,学校还应重视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努力建设一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校外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业的联系,建立成为稳定的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使学校的专业教学与生产、管理服务有机结合。

4.校企共同实施教学活动。学院充分利用校企共同打造的“双师”教学团队实施课堂教学、实验实训、生产实习以及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实现了三个“打破”(打破理论课与实践课的界限;打破教室与实训室的界限;打破理论教师与实训教师的界限)。

5.校企共同建设质保体系。根据质量管理體系的要求,由校企专家组成督导组,参与学院日常、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同时,每年组织广泛的毕业生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的适应和发展情况,掌握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素质的评价,为学校的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称谓: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XXX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XXX境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XXX县XX乡镇XX村。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志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批复。

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三)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工作报告。(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五)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第六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市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社员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经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5.河北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 篇五

发布时间:2011-3-15点击:151 来源:省社办公室

××县(市、区)××乡(镇)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供销合作社(××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本乡(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团体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接纳农民、城乡居民、工商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社员)志愿加入。

第二条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开放的合作社办社原则。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有组织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化现代;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成为党委、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四条本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个人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六条本社志愿加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权利,履行社员社义务。

第七条本社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专用标志、标识。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本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自下而上组织农民入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承接××县(市、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乡(镇)分会的职能;

(三)建设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再生资源、食盐、烟花爆竹等连锁销售终端和农副产品购销网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引领社员拓展经营业务,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四)对社员开展对外经贸、技术、信息、资金互助、信用担保等服务。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兴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服务社,搭建社会化服务平台,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

(五)监督、管理和运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指导社员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向政府反映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诉求,争取扶持政策;

(八)提供社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社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农民、城乡居民、工商业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

第十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个月向本社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进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社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按规定交纳股金;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守法、诚信经营;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农民身份的社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70%。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本社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议程和内容,理事会须于会前一个月通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人、理事×人组成,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章程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新社员接纳和老社员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任(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主任(执行监事)1人、副主任×人、监事×人组成,任期×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执行监事)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 务

第二十五条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使用:

(一)公积金,按××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盈余分配方案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员认交本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社员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第二十八条各团体社员、个人社员入股本社的资本,按比例持有本社股权,由本社统一运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本社资产。第二十九条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六章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社法定地址为××县(市、区)××乡(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乡(镇)供销合作社。本章程自××乡(镇)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6.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篇六

第十五条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钟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钟山县供销联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应当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成员社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须在会前提交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钟山县供销联社重要工作,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钟山县供销联社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的监督机构,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办事机构、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社外监事。社外监事成员单位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七)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区域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经钟山县供销联社授权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业包括钟山县供销联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钟山县供销联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拨入钟山县供销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钟山县供销联社自有资金,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审计机构对钟山县供销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7.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篇七

一是组建帮扶。该县农机局抓住有利时机,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 积极引导, 大力推进农机合作社的组建。每家合作社成立之初, 县农机局都要派出专人指导他们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办全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税务等证照, 建立好工作制度、财务管理等制度, 并全部张贴上墙, 同时坚持做到跟踪指导。与此同时, 从2008年开始, 该县农机局就把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纳入每年乡镇农业综合站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任务分解到乡镇, 建立了奖惩措施, 落实了责任。

二是政策帮扶。每年的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重点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 优先享受, 优先办理。农忙农用柴油紧缺时, 县农机局出面与石油公司协调, 优先供应合作社。

三是资金帮扶。县农机局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 几年来给青铜、龙兴等合作社安排了数万元资金和物资予以扶持。2009年专项补助龙兴合作社2000元购买秧盘。2010年为合作社争取到上级业务部门下拨的八万多元资金 (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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