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社会工作

2024-07-21

家庭暴力社会工作(共8篇)

1.家庭暴力社会工作 篇一

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概念界定

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中,目前学术界有多种观点。而女性主义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是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比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与不能平等的享有健康服务,没有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了财产或是继承权,讥讽、谩骂、诽谤女性的精神虐待,等等[1]。此外,国内学者还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将生女孩妇女的歧视,比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统称为“隐形暴力”。

上述宽泛定义的好处在于,将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置入更加广泛的社会脉络中来考察,有助于引起各方对诸多侵犯妇女权利的关注,以此提高公众性别意识的觉醒。但是,其负面作用在于,会带来概念界定的相当大的风险。比如,在“一个词的外延越大,内涵就小”的逻辑演绎上,因引申的含义过多,有时反而难以说明家庭暴力问题。如此,在本文中,我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婚姻当事人对配偶实施身体的伤害行为,其中主要是指男性凭借体力和社会资源殴打、折磨妻子,也包括恐吓杀害、强行剥夺自由等对妻子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暴力行为。

二、国内家庭暴力的现状描述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家庭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如2003年中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倾向。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尽管在此类家庭的暴力事件中也有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占家庭暴力事件的95%以上[3]。另据《中国妇女报》1996 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的数据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的数据大体一致;不过,也有44.9%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窥见“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性观念支配的”。不仅如此,据相关调查表明,许多家庭暴力仅仅依靠夫妻调试是难以解决的,如此,众多研究报告建议,家庭外部的社会力量应予以及时的干预和介入。

(三)国内社会各界反家庭暴力的成果

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于1994 年10月开通了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投诉热线”;1995年,武汉市诞生了全国首家“婚姻避难站——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于1995 年12 月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研究与援助工作的公益性民间法律援助机构。1996 年1月,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正式运营,它为长期遭受欺凌的女性提供了一个“避难所”;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于2003年推出了“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工程;辽宁省鞍山市则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协会。2005年3月,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正式挂牌,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和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暴热线16838198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及大连市妇联统一开通,并建立了中国妇女维权与法律帮助网。同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也设立了中国妇女维权和法律帮助专项基金。

从以上文献回顾中我发现,虽然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我国反家庭暴力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但是,家庭之外的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专业干预和介入模式还十分欠缺,由此使得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效果并不显著。比如,我国已建立了妇联或民间机构的庇护所等机构,但此类组织缺乏专业介入、抗压性、可操作性,其解决问题的实际性与根本性较弱,尤其缺乏在一个系统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下来协助受暴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以此向受虐妇女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服务。因而,本文通过我在中国进行的受暴妇女质性研究的案例分析,并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及国内社会工作者已进行的探索性研究,探讨了专业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及模式。二、个案研究的质性分析

就受虐妇女的意识觉醒及抗争时的社会支持环境看,我主要有以下发现:

第一,女性之所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抗争,其主要原因是,她们自身有着较强的两性平等的主体意识。比如,这些受虐妇女均认为,女性是独立的,并非男人附属品;而丈夫打妻子正是男性赖以控制女性配偶的一种手段。如此,在遭遇丈夫的暴力之后,她们均以“主动提出离婚”的方式,对男权社会的家庭暴力控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抗。

第二,当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进行种种抗争,比如提出离婚诉求时,外界的社会环境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外界的支持足够时,意识醒觉的受虐妇女,才会更有勇气和信心去摆脱暴力阴影。否则,“娜拉出走后,不是堕落就是回家!” 同时,当外界的支持足够强大时,也能促进社会观念的改变,以达致女性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比如,就我所研究的案例看,均非常明显的体现了这一观点。如个案三自己已想通了,但受到了亲友系统的阻碍,如此,导致了她对自己的选择与想法有所顾虑而下不了决心;相反,个案二则得到了外界的支持,由此,她也坚定了离婚的决心。而个案一在寻求社会支持时,医疗系统 如医院的医生、、司法系统 如法院的法官与公安的警察等、,则对她的选择与想法产生了质疑,致使她对自身的想法也产生了怀疑及困扰。至于个案四在寻求外界帮助时,其诉求因文化程度的影响而没能表达,加之110警察的处理方式更加深了案主“离婚后我下半辈子不知怎么办”的想法。这样,对于合法权益的不可把握性,则导致了案主一直陷于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中。

第三,案例中的一部分声音,如法官、医生或某些案主的父母等,均代表了一种男权制度和话语,此种话语复制或强化了传统的性别角色,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女性的话语权,压制了其抗争意识,同时也使女性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病态化中,致使妇女作为主体的权利及独立性逐渐地被消解。因此,在此种男权宰制的社会脉络下,特别是在女性自身意识醒觉已经提升及她们开始抗争之时,能够从女性的声音与经验本质中发现女性的独特需要,并在社会工作视野下建构介入与干预的模式,以此提供受虐妇女的外界社会支持,则显得十分必要。

三、社会工作在我国反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以社区介入方案为例

本文所探讨的反家庭暴力中社会工作的介入模式,指在社会工作的赋权与社会支持理论的理念下,基于我在田野调查中的质性资料分析,仅仅从社区介入方案的角度,来探究社会工作在我国反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不仅如此,这个模式也结合我了国国情,即充分利用社区内外的资源,来建立我国多部门的干预机制。比如,将公安、司法、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以帮助受虐妇女发掘社会支持的社会资源,解决其问题,协助其度过困难和危机;同时,也应推进受虐妇女能力建设的提升,并消除全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以构建两性平等与和谐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

1、公安与司法体系中的社工介入:司法社工检查执法中的性别盲点,改变观念,提供资源来保护受害者

据我的研究发现,在司法人员中,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知率普遍较高,但是,对如何贯彻这一原则的认识却参差不齐,至于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性质及现状等问题,不仅看法不一,而且认识也十分模糊。比如,本研究中个案三的法官和个案四中的110巡警,就代表了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模糊及错误的认识。如此,在司法工作中,性别盲点、价值观的泛化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比如,将男性的权力和价值泛化到女性身上,而没有考虑女性特殊的权力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司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惩罚不力,致使受虐妇女不能得到有力的支持,进而造成对了对这些妇女的“二次伤害”。因此,在检查执法中的性别盲点上,我建议:应在司法系统中加入社工的介入,开展对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与反家庭暴力的培训,改变传统观念,增强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并将专业社会工作的知识与方法纳入到执法工作之中。

比如,在司法系统的各部门中应安排社会工作者,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以在司法部门执行家庭暴力案件中起到协助作用。同时,社会工作者还可以为“向司法部门求助的受虐妇女”提供资源,如庇护所、救助站、法律咨询及援助等,尤其要杜绝受虐妇女因害怕遭到报复或更为严重的虐待而放弃了求助的发生,以此帮助受虐妇女真正摆脱暴力,或是令受虐妇女有足够的勇气去自主自觉地寻求法律帮助。

又如,在110出警制度上,应针对家庭暴力者的特殊情况来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以杜绝“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而不予以处理的情况发生。其中,警察的职责决定了他们可能最早出现在暴力现场,或是最早处理家庭暴力的政府机构的代表。如此,政府应制定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规章制度。比如从接警、出警、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到处置家庭暴力,警察应保护受害者不再次受到伤害,必要时应抓捕施暴者,并按照明确的程序和处理原则来做现场调查记录等。

2、医疗系统的社工介入:医院社工提供的医疗服务及指导应与司法机构相配合,并在第一环节保护受害者

在面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医生极有可能是第一见证人。如此,医院假如能够设置医疗社工,就能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并协助医生诊断可能的家庭暴力个案,进而帮助联系或寻找相关的社区资源。比如,为受害者请求警方协助,为受虐妇女提供庇护所,或者转介给其他社会支持团体等。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医院已建立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急诊室”,其功能是建立流程或标准化的程序来评估家庭暴力。而在一般的大医院也配备医疗社工,以协助医生诊断可能的家庭暴力个案,并给“病人”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的社区资源。

在中国,医疗社工已开始起步。比如,在医院中,医生会经常接待身上疑似有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病人,但从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医疗分项目的调查看,医务人员虽然经常接到了此类个案,但不会主动干预。于是,三年前,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项目的支持下,北京市丰台区铁路医院在全国率先引入了“美国旧金山医疗干预家暴”模式。目前,此项目第一阶段已完成,同时,40多名医务人员接受了专业社工的培训。

一般来说,医疗干预家庭暴力的目标是,运用各种干预策略让受虐妇女明白她们有权摆脱受害者的处境。具体地说,这些干预策略包括:一方面,对于没有要求干预的受虐妇女,医生要接纳她对问题的看法,让对方感到被尊重;同时,要帮助受害者分析权力关系,促使其意识到不平等是问题的根源,而非女性的错误,以达致其意识醒觉的提升;最后,要让受害妇女意识到,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社会的公害,如此,她们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资源来使自己增能。另一方面,对于要求干预的受虐妇女,医生应认真书写病历,并依据受虐妇女的具体情况考虑下一步的干预措施,比如转介给专业社工人员接案。此外,有学者将医务社会工作者对受暴妇女的赋权干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对话阶段,即主动与受虐妇女建立合作关系;二是发现阶段,即协助受虐妇女发现已有的但未知的资源;三是发展阶段,即协助受虐妇女建立适合其需要的能力和资源系统。

3、社区社工介入:社区社工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以形成社区多机构的合作,来干预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伤害

既然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私事”,而是社会的公害,如此,反家庭暴力就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正是从这个角度看,以社区为依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建立多部门的干预机制,比如将社区中的公安、司法、医院、妇联、中介组织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形成合力来反对家庭暴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不仅如此,在国内,已经有一些实验点在尝试开展此类的介入,如右安门城市社区和延庆农村家庭暴力的干预项目。因此,我们进一步提出了社区社会工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如下介入对策。

1、在社区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工作网络。反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妇女组织 如妇联、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如此,通过社工介入,学习国外及港台经验,组建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为网络枢纽,并使反家庭暴力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进而成为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一部分,则可以将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通过网络逐级传达到基层社区,以此有步骤地对广大公众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推进两性平等及和谐发展的社区教育。

2、社工进驻社区,并在社区建立及时制止、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比如,社工可以建立家庭暴力调解委员会或咨询援助机构,以给受暴者提供心理和法律支持,从而使受害人免于受到再次伤害,保护其合法权益。另据一项调查资料显示,13.4%的女性在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后,就会向法律和社会求救,但绝大多数女性则要经历21次以上的暴力侵害,才会求助于外界的支持。如此,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的赋权,则十分重要了。比如,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案主分析权力关系,促使其意识到“两性权利的不平等是导致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达致案主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帮助其相信改变的能力在于自己,以协助她们产生自我概念、重要感及能力感,并鼓励她们为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敢于向外界 如亲友、基层调解组织、妇女组织及庇护所等、求助。

3、开展社区内不同人群的培训,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包括:可以利用布告栏、板报的形式,登载一些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印发宣传小册子,分发到社区的每一户家庭;定期召开一些家庭座谈会,以此了解社区内的家庭暴力情况及开展宣传教育;聘请一些有闲暇时间并愿意发挥余热的社区活动积极分子,加入到家庭暴力防范的活动中来;由社会工作者组建社区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以联合各种民间组织与专门人才,以在社区中针对不同人群包括社区领导到干部、一般群众、受暴者、施暴者,来开展参与式的不同内容的培训,以宣传法律知识,改变传统观念,提升对家庭暴力的根源与危害性的认识,由此在社区形成一个防治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4、建立社区庇护所,向受虐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由于设立反家庭暴力的避难所,能帮助受害者暂时脱离暴力环境,获得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如此,借鉴外国的经验,在社区层面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的社区庇护所,则十分必要。我认为,这些机构可以由政府出资,并向受虐妇女提供食宿、法律及心理咨询等服务;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庇护所也应向有暴力倾向的男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出面对施暴者进行劝告、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的支持等。

2.家庭暴力社会工作 篇二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特征决定了家庭暴力问题防治的专业性

我国学术界近些年来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发现, 家庭暴力的特点如下: (1) 隐蔽性; (2) 长期性; (3) 多样性; (4) 复杂性; (5) 延伸性; (6) 循环性。现有的社会管理或行政手段无法有效、及时地介入到家庭暴力事件中, 事后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仅是简单依据硬性规定进行处理, 顾及不到家庭暴力事件解决中应具有的灵活性和制度弹性。当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事件的介入范围, 介入力度在不断增强, 重视程度增加, 由相关政府部门 (民政、公安、司法、妇联、卫生部门等) 联合组成的防治家暴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已经得到了施行。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各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 并不能很好地对家庭暴力问题形成防治长效机制。

案例:李某, 女, 1965年出生, 1987年结婚, 结婚后与丈夫生育一女。李某在与丈夫结婚后频繁发生争执, 丈夫在情绪激动的时候拳打李某。到2000年时, 李某发现丈夫有外遇, 想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未果。根据李某反映, 对于家庭暴力, 她本人每次都选择隐忍, 不敢声张, 李某丈夫经常威胁李某若起诉离婚就打她, 甚至有一次李某和她女儿都遭到了丈夫的殴打。2011年5月李某向市妇联求助, 妇联工作人员为李某提供建议如下:对于家庭暴力应该做好自我保护措施, 紧急情况下拨打110, 或者向所在地居委会反映问题。妇联部门对李某的情况做了登记, 但没有继续深入介入到李某家庭暴力事件中。妇联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表示, 当前妇联在家暴问题上没有专业的人员持续跟踪介入, 只能给出大众化的简单建议, 不能根据案主的特殊情况提供特殊的解决措施。另一个原因则是妇联机构当前工作人员不足, 加之国家对于家暴的政策和法规都不健全, 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 家庭暴力维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系统性的工程, 仅仅依靠政府某个职能部门, 其力量的专业性非常有限, 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 让遭受家暴的案主求助渠道多元化, 建立长效的防控机制和监督体制。社会工作作为职业化的助人服务专业, 从国外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中可以得知社会工作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可以提供专业性的帮助。

二、社会工作者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现实作用

社会工作以科学的方式为存在暴力行为的家庭提供帮助。社会工作的三大工作方法 (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 在介入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中, 其专业的介入理念和介入技术为遭遇家庭暴力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科学及时的处置方案, 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有利于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及家庭暴力事件的危机处理。

从广义上来说,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和相关的社会力量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 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化、制度化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服务人员, 更加关注从微观切入家庭暴力事件, 根据案主的特点和现实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人性化的专业帮助。

(一) 提供个案辅导

从西方国家成熟的社会工作模式来看, 社会工作人员是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主要力量, 能够在家暴后及时对遭受家暴的案主进行个案辅导。遭受过家暴的妇女, 在身体和心灵都受到了双重创伤后, 若不能及时加以专业救助, 会在案主内心遗留心理疾病, 因此社会工作人员需要通过个案来帮助案主遭受家暴后重新建立对生活的信心, 对案主进行增权训练, 帮助他们从家暴的阴影中尽快走出来。同时, 社会工作者会对家暴双方进行心理调适与帮助, 使双方能够促进沟通, 缓解双方的不良情绪和压力。

(二) 提供小组服务

社会工作者通过组建家暴问题小组将遇到共同问题的求助者汇集到一起, 通过小组工作的形式, 让遭受家暴的组员进行互动互助, 建立同感, 表达他们真实的想法。通过小组经验分享和交流, 大家一起找寻解决家庭暴力更好的方法。同时, 小组工作在规范组员的行为方面有很好的示范和制约作用, 有助于预防部分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产生。

(三) 整合资源, 建设支持网络

我国当前的体制机制导致社会正式网络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介入程度、介入效果极为有限, 非正式网络虽然在解决家暴问题中介入较为广泛, 但非正式的网络并不能形成对施虐者有力的制约, 也不易及时发现问题和治疗。社会工作者通过社区工作的介入, 能够充分的调动社区范围内的人力物力相关资源, 挖掘社区内资源, 可建立家庭暴力监督小组和预防举报制度等, 一旦发现家庭暴力要及时介入。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影响家庭幸福乃至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 当前社会各界都在研究并找寻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治疗手段。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应用学科, 在社会工作视角的引导下为家庭暴力的防治提供新的方法论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社会工作视角,家庭暴力,防治

参考文献

[1]刘梦.中国婚姻暴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42.

3.家庭暴力的社会学解析 篇三

关键词:家庭暴力;理论分析;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31-02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征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的行为。我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主要为男性实施暴力。中国第三次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也显示,认同“男人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的男女比例分别为61.6%和54.8%。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期内曾遭受过男性言语攻击、身体伤害等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1]。它的主要特征有: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女性的外伤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精神上的折磨却较为隐蔽且不易被发现和关注;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有:拳打脚踢、器械攻击、言语攻击、情感折磨等。

当前,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有:家庭暴力侵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如果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本人又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在保持沉默、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不理智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家庭暴力给子女造成不利影响,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是他们学习和模仿的对象,夫妻双方的吵架、谩骂和暴力行为都会对子女的社会化过程产生消极作用,子女更容易产生恐惧、自卑、焦虑和厌世的情绪,有的子女甚至会选择离家出走、荒废学业、走上犯罪的歧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暴力会使家庭逐渐走向破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家庭暴力的理论分析

(一)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把家庭看作是完成社会所需功能的组织,着重强调家庭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所发挥的积极功能[2]。帕森斯认为:由于社会的变迁,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的分解以及核心家庭的产生,家庭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功能日渐衰弱,以前家庭生产的功能由工厂接管,家庭的教育功能也随着学校、监狱、警察的出现减弱等。同时,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出现以及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打破了家庭的和谐,家庭传统的教育功能被学校取代;家庭的保护和惩罚功能被警察、监狱取代;家庭的赡养功能也被疗养院、敬老院所取代,现代化进程加快,使家庭的社会功能正在悄无声息地减弱。家庭所承担的功能越来越少,家庭成员的集体归属感也在逐渐地减弱。功能主义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观念与妇女操持家务和养儿育女的地位之间存在着矛盾,即女性的家务劳动者的身份与现代男女平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冲突,而这无疑是现代家庭解体的重要原因。传统家庭功能正在逐渐丧失,这使得家庭也在逐渐地演变成一个异常脆弱的组织。家庭暴力及其消极后果便是家庭功能衰落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家庭的脆弱使得家庭的凝聚力不断地减弱,这种凝聚力的减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家庭有了暴力倾向。

(二)冲突理论

冲突论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社会中冲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冲突的根源起源于权利、财富等,冲突论者认为家庭组织总是与其他社会组织争斗和冲突[3]193-207。例如,经济组织要实现利润的不断增加,必然要求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工作。这就使得家庭中夫妻两个都处于工作的重压之下,同时又要满足家庭教育和娱乐功能的要求。家庭的功能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夫妻角色上的冲突也在家庭内部不断显现。最终,家庭成为了产生家庭冲突和家庭暴力的温床。冲突论认为家庭暴力往往是男性面临的社会冲突和家庭冲突的宣泄方式,家庭内部受害女性则成为了男性宣泄的出口,在关系越亲密,感情投入得越多的家庭内部,冲突情绪一旦爆发出来,就可能是非常激烈的家庭暴力行为。当前,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节奏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冲突也不断增多,家庭外部的冲突复杂多样,男性在工作、社交中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冲突,工作压力增大、市场竞争激烈、社交复杂等等。家庭内部的冲突主要是内部因素引发的,家庭经济困难、突发变故、代际差异、家庭矛盾等等。这些内外冲突共同作用于男性,使很多男性不堪重负,在这样的压力下就容易产生挫折、焦虑和压抑等心理问题。这种负面情绪如果得不到正常的疏导,就要寻找一个发泄的机会,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便成了其“攻击对象”。

(三)交换理论

交换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总会理性地权衡其行为付出的代价和得到的收益。霍布斯在其“攻击——赞同命题”中写道:“当一个人的行动实际所获得的期望报酬比他所预期的大,或者说没有遭受到他所预料到的惩罚时,他采取这种赞同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这种赞同行为的结果对他而言就变得越有价值。当一个人的行为得到了他预料之外的惩罚或者没有得到他预期的报酬,他采取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一行为的结果对他而言才更有价值。”[3]219-230该命题认为当施暴者的行为未遭受到他预料中的惩罚时,他就有可能采取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赞同行为。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正是由于男性在对受害女性实施了家庭暴力后几乎不受社会干预制约和道德谴责,实施暴力的男性所受到的惩罚也是微乎其微,既没有法律的制裁,也没有公众的谴责,即男性对受害女性实施暴力行为后几乎不用付出什么代价,如此,这种较小的惩罚结果无形中就助长了家庭暴力高频率的发生,也必然会使家庭暴力的发生愈演愈烈。

(四)符号暴力理论

布迪厄认为,隐藏的符号暴力具有合法性且不易被识别,因此最符合社会系统的经济学,也是施加于人的最经济的支配方式[3]247-255。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男权文化和暴力文化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文化根源。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早就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日常生活里,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思想还留有很大的残余。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父权和夫权观念还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这些因素有很大联系。同时,这一落后观念使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一忍再忍和产生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1949年,波伏娃出版的《第二性》中就写道:“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塑造成的。”[4]女人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命运,是男性强迫地标签在她们头上,用来限制她们的自由,女人永远生活在男人为她们编制的牢笼之中。在家庭层面中,男女的家庭地位不平等。在经济上,女性依附男性,男性因为经济地位的优越,在家庭中掌握着主动权、支配权,夫妻之间一旦产生不同意见或矛盾,男性掌握着主动权,女性则处于被动地位,当矛盾冲突到一定程度,男性的支配便表现为对女性实施暴力。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单位,对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个人的改变,更需要社会方面的努力。

(一)构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2001年4月我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才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地写入到了草案总则和法律责任中[5]。所以,没有做到对有家暴的男性实施应有的惩罚,导致他们在实施家暴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他们的预期。同时,受害女性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

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经济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由于我国女性长期被赋予“相夫教子”的角色,基本上没有工作的机会,经济上无法独立,在精神和生活上依赖着男性,即男性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女性处于被支配地位。所以,要预防家庭暴力就必须从社会层面上实现社会性别平等,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实现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和道德谴责,使得家庭暴力的男性在实施过程中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组建社会支持网络

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女性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因此,为预防家庭暴力应该组建一个预防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充分利用亲朋好友、社区、邻居、民间组织和相关政府机构,建立精神支持、家暴援助、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支持系统,为夫妻双方提供解决冲突的有效方式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在社区中为广大家庭开展家庭暴力的社区教育,宣传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促进家庭的和睦和社区的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作为影响家庭和社会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正在愈演愈烈,要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必须正确认识,理性思考,尽快建立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公众树立性别平等的正确舆论导向,建立强大的社会支持网络,充分保障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健康和睦,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6).

[2]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13—237.

[3]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4][法]西蒙·波伏娃,著.第二性[M].李强,译.北京.西苑出版社,2004:5.

[5]朱力,等.社会问题概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4.防治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 篇四

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人类文明的大敌。建立平等人权、防治家庭暴力、构建和睦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已成为全世界的共同目标。多年来,妇联也为此作了许多工作。如加大对《新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与公安部门联合成立“110”反家庭暴

力报警电话;与司法部门联合成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站;建立妇女法律咨询日,邀请女性资深律师提供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开展平安家庭和文明家庭创建等等。就我县目前状况而言,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预防家庭暴力,更好构建和谐社会,值得我们去思考与探讨。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致使婚姻裂变、造成子女心灵扭曲、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直接影响家庭和睦,是导致我县离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个主要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据统计,全世界三分之一妇女面临暴力的危险。全国妇联最近一次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还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过配偶的精神伤害和性虐待,60的人在对配偶施暴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施暴。全县妇联系统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来信来访从2001年的118件增加到2005年的183件,同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比例也从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现象在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民族群体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学历向高学历上升的趋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发生的家庭暴力由隐性向显性转变。我县家庭暴力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手段的残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样性,三是时间的连续性,四是行为的隐蔽性,五是后果的严重性。如我县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数次,甚至被打断胸肋骨四根,还有两根严重移位,男方拒付医药费。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属殴打致伤后,被强行灌入粪便,导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症,最终住进了精神病医院,花费治疗费用7万余元,虽经基层派出所调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甚至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复而判决不准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医药费和今后生活抚养费,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无法执行判决。

二、目前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虽然已有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条款,但大多数都停留于原则性的规定,未对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一些恶劣的暴力结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仍被看作家庭内部事务,社会干预十分困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机制不够完善,存在邻居不问、单位不管、反映后难以根本解决等问题,同时还有预防难、鉴定难、调解难、起诉难、责任追究难的“五难”问题。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既无执法权,又无经费、无场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张嘴、两条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调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谁来管”和“如何管”的问题。

三、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1、全县各级领导和干部都应树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的共识。建议政法、宣传、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乡镇都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同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实行综合治理。

2、建议在县人大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具体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浙江省政法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2003年1月7日)中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中执法部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电话时,仍然以家务事论处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妇联了事。县人大应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严惩施暴者,维护家庭社会稳定。

3、建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并及时制止和处置暴力行为;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由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审查;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注意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受害方;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五”普法启动方面,要加大对防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并完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各级妇联要密切配合督促有

关部门及时、公正的调处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及时的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建议县纪委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处置。对发生家庭暴力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劝阻教育后,无悔改的,酌情给予一定的处分,以杜绝日益显现的干部家庭暴力问题。

5、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建议县政府实施“首问责任制

”,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5.家庭暴力社会工作 篇五

一、研究背景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婚姻家庭中的不安定因素如家庭暴力像毒瘤一样危害着家庭及其成员。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及其严重的危害性,使它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与人权问题。

国际社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关注家庭暴力问题。联合国在国际反家庭暴力运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定期召开世界妇女大会,颁布了一系列反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纲领性文件,为全方位、多维度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西方国家在反家庭暴力的政策、立法及社会服务介入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然而,在中国,至今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系统而科学的研究,更遑论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的探究。

二、妇女家庭暴力概念界定

在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定义中,目前学术界有多种观点。而女性主义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是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比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与不能平等的享有健康服务,没有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了财产或是继承权,讥讽、谩骂、诽谤女性的精神虐待等等。

三、国内妇女家庭暴力的现状描述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家庭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如2003年中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倾向。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尽管在此类家庭的暴力事件中也有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占家庭暴力事件的95%以上。另据《中国妇女报》1996 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的数据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的数据大体一致;不仅如此,据相关调查表明,许多家庭暴力仅仅依靠夫妻调试是难以解决的,如此,众多研究报告建议,家庭外部的社会力量应予以及时的干预和介入。

四、理论基础

(一)社会支持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区心理学者运用社会支持这个术语来指称与身体健康有关的社会关系,并通常将社会支持当作网络资源,同时认为,此种资源可以帮助个人应对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或危机,以增进个人的健康和幸福。不过,近几年来,国外研究又将重点转向了社会支持的网络分析[10]。比如,一些学者倾向于把社会支持看成整个支持网络范围内的资源流动,而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众多研究表明,其一,网络规模越大,就越可能提供社会支持;其二,关系强度与社会支持高度相关,这样,两个人之间存在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提供社会支持;其三,不同的网络关系提供了不同类型的社会支持;其四,具有相似地位的网络成员,更愿意交换服务。

同时,社会支持的主体是由个人、社会群体和政府构成的社会网络。一般来说,社会支持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支持,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指来自于个人的非正式社会网络,如家人、朋友、亲戚、邻居、宗教、社团朋友等;而正式的社会支持指来自社会系统的支持,如司法、警察、医疗、社区服务等。而社会支持的目的是使受助者自立,并能满足其精神生活需要。具体地说,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说,社会支持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主要包括:一是社会支持的增加,即可以促进人们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的显著提高;二是支持如果可以适时地介入到压力的环境中,则 可以减少压力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说可以预防与减少危机的发生,并解决某些问题。

此外,从社会工作来看家庭中婚姻关系的社会支持资源,则包括个人资源、家庭资源、社区资源。而社区资源指来自家庭外部的个人、团体、机构组织的资源。至于在本文中,因笔者旨在探究社区资源,即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以帮助受虐妇女发掘各种社会支持,解决其受虐问题,或协助其度过困难和危机,如此,笔者将从社区资源与社区介入方案[12]的角度,来探讨专业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

(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赋权理念

赋权是一个尝试去增加个人、人与人之间或政治权利的过程,以促使个人、家庭及社区能以行动去改善他们的处境,这也是一个能够促使个人有足够力量去参与、控制及影响自己生命的过程。而社会工作的赋权,是指从案主本身出发,改变案主的无能及无权感,提升案主意识,挖掘案主自身的潜力,从而倡导案主改变及形使权力的“使能”过程。如此,女性主义的赋权过程,就是要帮助女性获得权利感以及给其生活带来控制力的过程[13]。具体而言,本文中使用的女性主义社会工作赋权理念,可以分为四点:其一,接纳案主对问题的看法,肯定案主行为的意图及新的认知、情绪、意愿及行为的发生,让案主感到被尊重;第二,评估案主现有的优势,以此协助案主恢复其自信心,降低其自责感;第三,帮助案主整合与动员资源,并提供案主获取资源的机会;第四,帮助案主分析权力关系,促使案主意识到“两性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其问题的产生”,从而达致案主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第五,社会工作者要帮助案主相信改变的能力在于自己,由此协助案主产生自我概念、重要感及能力感。

五、社会工作介入方法

(一)社区介入

家庭暴力的社区介人模式主要是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利用社区内外的资源,以形成社区内多机构的合作,来干预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伤害。比如,将社区中的警察、司法、妇联、中介组织及其他部门与社会工作者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小组工作介入

小组工作是在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下,通过小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互动互助,使参加小组的个人获得行为的改变、社会功能的恢复和发展的工作方法。对家暴受害者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支持小组来解决。该小组成员可以由几名长期从事反家庭暴力活动并受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工作者和受到家庭暴力的人员组成。小组的目标是通过有相同或类似经历的人彼此交流,舒缓情绪和心理压力,提供情感上的相互支持,通过集体行动,共同争取权益,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个案工作介入

个案工作就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案主,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来帮助个人或家庭,其目的是在于协助案主充分认识自己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增强其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对社会的良好适应,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成长。个案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在角色功能实施上有障碍的家庭成员,工作的重点在于帮助家庭成员角色的调适。

六、小结

6.家庭暴力社会工作 篇六

“家庭暴力犯罪预警系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海湾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我们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有关人员,对海湾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开展“家庭暴力犯罪预警系统”工作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上海街派出所和中山街派出所进行实地查

看,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派出所负责人对有关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现将视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家庭暴力预警系统”运行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得力。海湾区人民府为了有效遏制和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促进海湾区的文明进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于2003年4月在海湾区各派出所相继启动预警系统。并在各派出所成立领导小组,由派出所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组成员由各社区民警承担,并且明确分工,“谁主管,谁负责”。

(二)工作措施得力,使“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工作初见成效。首先,胜利街派出所将此项工作作为长效工作,狠抓落实。在值班室内设立“家庭暴力”接待登记本,对每一起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详细登记。其次,为了使民警准确地认识“家庭暴力”的有关知识,胜利街派出所组织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使民警真正认识到“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最后,胜利街派出所为了使“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工作进入社区,深入家庭,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社区民警将“家庭暴力预警系统”作为社区民警的基础工作台账,并相应制定了工作笔记本,将“家庭暴力”投诉电话印制在社区民警的警民联系卡上发放给社区居民。

(三)“家庭暴力预警系统”成效显著,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胜利街派出所于2003年5月12日收到一封由红盾小区居民王杰及其家人写来的表扬社区民警刘强的感谢信。感谢刘强同志工作认真负责,关心人民群众的痛苦,避免了一场纠纷,换来了王杰一家人的安全。

另外“家庭暴力预警系统”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群众有了诉苦的地方。上海街派出所曾接待了一位50多岁的老妇人。老人反映其丈夫经常殴打她,并且长期在外面找女人,致使其在精神和肉体上饱受折磨。为了处理好此事,胜利街派出所所长亲自对这位老人进行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这位老人满意的走了。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派出所由于工作量大,警力不足,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不够,使有些群众对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还不清楚。部分群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于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家庭暴力”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使得很多家庭暴力未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只是由妇联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未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不能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

(三)对一些恶性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待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一)要结合海湾区的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在社区进行有关“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及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使群众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应建立一个“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工作网,及时掌握一些深受“家庭暴力”其害的家庭及人员的情况。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探索解决方式,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应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经常与有家庭暴力现象发生过的家庭进行思想沟通,使“家庭暴力”尽可能的消灭在萌芽阶段。

7.家庭暴力社会工作 篇七

20世纪90年代以来, 男性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议题开始不断地被国际社会关注和讨论, 并成为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政策制定的重要议题。在中国,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集中关注大概始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全球妇女大会。2001年, 随着婚姻法的修正。近年来, 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妇女团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 同时介人解决家庭暴力的案子。

近年来, 我国社会学者对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家庭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另外, 我国学者对女性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案例做了大量的实地调查研究。本文将会就以上两个个方面的问题做出回顾和总结。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

西方国家较中国先于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有代表性的如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是男性伴侣, 而这里的“家庭”则不仅指有婚姻关系的生活共同体, 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1993年12月, 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世界人权大会, 通过《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部,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 以殴打、捆绑、禁闭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该《宣言》更加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 并且扩大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范围, 施暴者与受暴者的关系可以是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

1995年第四届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 大会充分肯定了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要求消除妇女贫困, 推进教育、保健事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 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 为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决策创造必要条件, 等等。可以说, 这次会议的召开, 是我国政府和学界开始重视家庭暴力问题的标志性事件。西方的术语“家庭暴力”开始逐渐替代了中国传统的“吵架”和“打架”, 家庭暴力问题在中国逐渐从“私域”转向“公域”。中国的研究者开始关注与研究除了人身虐待以外的精神暴力问题, 中国的老百姓逐渐认识到, 家庭暴力的形式不但有身体暴力, 还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等。

在我国“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真正在大众普及, 与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有关, 这次修订首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法律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见, 我国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基本借鉴了国外已有的成果, 其外延涵盖面小, 施暴者的性别同样不受局限。

我国社会学学者对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与上述法律中的界定基本一致。黄列认为, 家庭暴力广义而言是指发生于因婚姻、亲密关系、血缘或法律而产生联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其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儿童暴力、婚姻暴力、老人暴力及手足暴力等。其中,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研究方向。尽管黄列并未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 还是是女性针对男性的暴力, 但由于心理上和身体的相对弱势, 女性通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闫丽娜、韩微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家庭暴力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施加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 则指男子对妻子施加的暴力行为。显然, 这是借鉴了西方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可以看到, 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国内外学界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 只是表述各有不同, 家庭暴力被普遍认为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 发生在事实上的家庭成员之间, 一方以肢体行动、工具、言语伤害等为手段, 对另一方构成身心伤害的行为, 均可视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中男性对女性施暴的根源

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 学界趋于一致, 然而对于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 特别是家庭中男性对女性施暴的根源, 各学派有各自不同的看法。社会学者从社会机制和文化根源、社会认知和社会冲突理论、女性主义和家庭系统理论这几个视角进行了研究。

(一) 社会机制和文化根源

有学者研究了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机制和文化根源。佟新将家庭暴力归于对妇女的暴力中的一种。他通过探讨家庭中妻子容忍暴力并且维持婚姻背后的社会机制和文化因素, 而这些制度文化因素又是如何深入到女性的日常生活中, 并成为她们处理性别关系准则的, 通过这些分析来揭示中国性别不平等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佟新对1995至1998年34名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的访谈分析, 经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调查研究, 他得出了以下几个结论:

一是男性通过控制和统治女性身体而实现的父权统治。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父权为基础的男尊女卑和的性别关系, 这种传统思想在今天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今的国人, 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当男性的尊严和地位受到质疑和伤害时, 他很容易通过暴力在肉体上统治或惩罚自己的妻子, 即中国人俗语所称的“打老婆”, 在社会普遍认可父权制度的环境下, 受害女性被迫而无奈地容忍容忍了其夫的暴力行为, 于是男性的施暴行为被谅解。

二是妻子被施暴后往往会反思在自己身上发生的暴力事件, 这些反思主要包括:1) 寻找丈夫施暴的合理化理由;2) 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错化处理;3) 一个有错的妻子就应该处在被打的位置。

佟新的研究从社会文化的视角, 揭示了我国家庭暴力行为延续和一再发生的原因:中国男尊女卑的性别关系格局, 以及女性对自身宿命式的认知。他的这项研究是以访谈分析为基础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 访谈的对象全部为北京市市民, 如果考虑到各地区的差异问题, 则该研究的研究结论在中国的普适性有待商榷。

(二) 社会认知和社会冲突理论

李少杰运用社会学的社会认知和社会冲突理论来解释家庭暴力为何会发生。首先, 他认为社会, 包括家庭中的女性本身都认同男强女弱这种关系模式, 因此男性会在这样的男权思想的支配下对女性施暴, 而女性又把男性这种施暴行为合法化, 这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

另外, 李少杰还用社会冲突理论解释了家庭暴力是如何产生的。他认为冲突普遍存在于社会中, 同样, 也普遍存在于家庭中, 家庭成员间目标, 价值观, 兴趣爱好的不同都会形成家庭冲突。冲突产生后, 由于上述原因, 家庭成员的权力不平等, 权力高的一方会对权力低的一方进行控制与压迫, 而这种控制与压迫的形式往往就表现为暴力行为。

李少杰的理论继承了佟新的观点, 同时明确地用社会学理论来支撑其论点。可见, 这项研究结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

(三) 女性主义

女性主义学者对家庭暴力问题有着天然的使命感。杨麟在她的文章中总结了女性主义对家庭暴力的研究观点。首先要清楚的是, 女性主义中影响最深远的有三个流派, 即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激进主义女权主义、是生态女权主义。

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将资本主义的生产与再生产理论与父权制联系在一起, 认为妇女受迫害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经济问题。女性成为家暴受害者的直接原因是其经济地位的弱化, 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根源于在父权制度之上建立的性别劳动分工, 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劳动分工所导致的男权思想普遍存在于社会中, 也渗透到了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

激进的女性主义认为女性受压迫的根源是她们被赋予育子女这个天职, 但是在经济上却不得不依赖男性, 最终导致了女性对男性迫害行为的一再妥协。

生态女权主义认为, 自然遵循的是女性原则, 即能动的创造性、多样性、整体性、可持续性和生命神圣性。在人类社会家长制的经济发展模式中, 男性的物欲同时压迫着女性和自然界, 并且这种压迫在互相作用中得到进一步的不断加强。男性把自然界由“女神”贬为“资源”, 由“母亲”贬为“物质”, 最终导致了生态危机—————家庭暴力。生态危机的实质是女性原则的毁灭, 女性被边缘化、被贬低、被取代, 以至最终被否定。

总的来说, 女性主义的观点认为, 父权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才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男性和女性地位的巨大差别, 使得男性惯用武力来控制女性, 而这正是家庭暴力的根源。

(四) 家庭系统理论

上述理论的归因模式均为线性归因模式, 而家庭系统理论则采用互动因果关系模式对事物进行归因, 避免了归因过程中的片面性。借用家庭系统理论, 对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个案研究, 认识并挖掘隐藏在暴力背后的家庭矛盾的循环格局, 可以更全面深人地理解家庭暴力产生的背景和根源。

郁之虹通过个案分析研究, 运用家庭系统理论, 用互动因果关系的归因模式理解家庭冲突的根源。通过研究发现, 家庭暴力的发生, 与每一位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思维方式有着莫大的关系, 同时有着不同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家庭成员, 他们之间互动的结果, 循环地塑造出其特有的家庭格局。由此推论, 从家庭系统论的视角出发, 每个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互动方式, 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互动效果才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

三、总结

综上所述, 如果以女性为受害者为视角, 研究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学者的一致共识是:中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女性占绝对多数;对女性施暴的手段既包括身体上的, 也包括精神上的。然而, 对于家庭暴力中, 女性成为受害主体的原因, 主要的观点有:一是中国的社会机制和传统文化从深层次影响着男女两性的思想, 引导着他们的行为, 即使男性的暴力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也会由于女性的自责和妥协而使得家庭暴力一再发生且难以遏止;二是从社会认知和社会冲突的理论来解释家庭暴力, 认为女性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原因, 一方面是家庭中的男性和女性都认同男强女弱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模式, 因此男性会在这种男权思想的支配下对女性施暴, 而女性又把男性这种施暴行为合法化, 这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另一方面, 冲突具有普遍存在性, 家庭中更是不可避免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 由于上述的不平等关系, 冲突爆发的形式便演变为男性对女性施暴;三是女性主义的观点, 跳脱出了某个国家或社会制度的范围, 认为父权广泛存在于世界范围内, 父权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才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而这种压迫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家庭暴力是其中的一种暴力形式。四是用家庭系统理论解释家庭暴力的成因, 采用互动因果关系模式对事物进行归因, 避免了归因过程中的片面性。根据家庭系统理论, 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家庭矛盾激化的结果, 而家庭矛盾的产生则与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思维方式有关, 因此, 家庭暴力行为与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思维方式形成了一个互相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

以上观点解释了家庭暴力为何广泛存在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但是, 以上研究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同样的社会、文化背景下, 在对男女两性关系同样的认知水平上, 甚至相似的收入情况下, 有些家庭会发生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而有些家庭则不会发生。在当前的社会学研究中, 并没有学者能给出很好的解答, 这也为今后学者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留有了相当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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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少杰.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家庭暴力.探索争鸣, 2009.

8.治理社会不可迷信暴力 篇八

1月12日,贵州安顺市关岭县坡贡派镇,赶场买东西的两村民郭永华和郭永志被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开枪打死。

关于事件真相,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官方说法是,两名男子在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并公然抢夺民警佩枪,被子弹击中死亡。但后来,安顺警方负责人也表示,张磊及协勤当时虽受到当事人攻击和抓扯,但有无必要开枪值得商榷。同时,官方的调查目前对于下列关键问题,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两位村民是否手持凶器?是否对警察进行致命性攻击?为什么两位死者均身中两枪?为什么两名死者均头部中枪?为什么同时致两人死亡?

新闻报道陈述的民间版本则是:在完全没必要开枪情况下,副所长在众目睽暌之下将两人射杀。甚至还有一个骇人的说法,郭永志身中的两枪,一枪在腿部,倒地后张磊又近距离补射一抢致命。而1月17日,安顺市警方向新华社记者透露了初步尸检结果:两村民头部均中枪,其中致郭永志死亡的一枪是从头部左颞顶部射入的。

事件真相如何,有关方面还在进行调查。但值得注意的是,事发当天,关岭自治县负责人立刻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次日即达成每人35万的赔偿标准,下午镇政府即以救济款的名义支付了这笔赔偿。人们不免怀疑,如果警察行为不当,当地政府何以如此迅速地支付巨额赔偿?

根据媒体目前透露出来的信息,似乎可以确定:警察张磊存在过度使用武力的可能性。两位村民即便存在行为不当,也罪不至死。如果张磊手中没有枪支,他们就不可能非正常死亡。根据目击者的描述,警察张磊曾对郭永华喊“跪倒,否则我毙了你”,郭永华说,“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但张磊依然开枪。由此似乎可以看出持有枪支的警察滥用枪支的隐秘心理。

这一事件似乎提醒有关部门,应当审慎地考虑,是否應当继续允许基层公安干警持有枪支。

据报道,张磊手中之所以有枪,是因为,公安机关展开“冬季严打”行动,2009年12月底将枪支配发到坡贡派出所。当然,公安部对枪械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并遵循“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的原则。但是,基层公安部门能否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却是让人怀疑的。

核心问题还是,经常与普通民众打交道、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派出所警察,真的需要持枪吗?枪支是一种致命的杀伤性武器,面对职业性犯罪活动,在必要时当然可以动用枪支。但枪支的使用需经过严格训练,才能予以较好的控制,做到既制止犯罪,又不至于随意地击毙犯罪嫌疑人。毕竟,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是立刻致受害人、警察等人于死亡危险中,他就不应当被当场击毙。

反过来,基层派出所通常是与普通民众打交道的,即便临时面对犯罪活动,通常也是一般民众的非预谋的、非暴力的犯罪;即便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通常也不可能使用枪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警察持枪执勤是没有必要的。同时,在基层社会,警察的权力通常不会得到有效约束,警察持枪只会助长某些警察的特权意识,他们必然倾向于滥用枪支或者以枪支威胁他人。

很多人看到美国警察普遍持枪执勤的景观,就以为中国警察也可以这样做。但两国的国情完全不同:美国民众有权持有枪支,所以警察可以假定,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持有枪支,警察也必须持枪自卫。在中国,法律严格禁止民众持有枪支,则警察必须假定,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持有枪支。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警察也就没有必要持枪执勤。即便偶尔出现持枪犯罪者,那也只是例外,普通警察可以通过求助于专业防暴警察应对之。这样做可能偶然会让某些警察处于危险状况,但这是治理社会应当付出的一点成本。

在当下社会情势下,控制警察使用暴力尤其至关重要。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社会、尤其是底层社会,社会关系相当紧张,个体犯罪活动在某些地方相当猖獗,且不时发生某些群体性冲突。面对这种局面,某些政府官员总是迷信暴力,信奉治乱世当用重典的教条,据此采取以暴易暴的策略。比如,政府官员面对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察开枪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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