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4-06-23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8篇)

1.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2.65亿元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宁波市从省对宁波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确定,其他地区不再从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为:杭州市区、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温州市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苍南县;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区、平湖市;嵊州市;金华市区、兰溪市、义乌市;衢州市区、江山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

第五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不含宁波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15%上缴省,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流域及其支流、农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海塘和水闸的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水利科技示范与推广;

(十)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中涉及省公共建设投资的,要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农〔199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农〔1999〕146号、浙地税三〔1999〕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上缴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155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2.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与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云梦县卫生局及合管办相关负责人, 并收集2003-2007年云梦县新农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1.2 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筹资主体、各主体的筹资标准及筹资比例、基金分配标准及基金的使用率。

2 结 果

2.1 筹资标准

为使更多农村居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度, 2008年在全国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在这一政策方针下, 湖北省各级财政也积极调整支出结构, 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力度, 努力调整支出结构, 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率, 保证患者最大程度受益。

表1显示, 2003年起动合作医疗以来, 人均筹资总额由35元增加到2007年的50元 (全国平均已超过60元) , 中央和省级财政均增加了筹资金额, 两年内提高了10元, 但云梦县在2007年将个人的15元筹资标准降到10元, 出现筹资降低的现象。

2.2 筹资主体及筹资比例

中央、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各级财政和农民个人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主体。2003~2007年筹资总量、中央、省地方政府的投资都是逐年上升, 2003~2007年云梦县合作医疗通过各种渠道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5676.36万元。其中, 中央筹资比例最大, 占35%, 个人财政筹资比例次之, 占32%, 省财政筹资占21%, 市 (县) 财政筹资占12%。

筹资总量逐年上升一方面是由于参合人员增多, 其次是各级筹资主体筹资标准提高。

2.3 基金的分配情况

基金分配主要包括住院、门诊、体检、风险等4个部分, 其中风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大病补偿已超过封顶线以上但仍然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救助, 以及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等意外情况的应急, 即包含了合作医疗风险储备金和合作医疗大病补助金两个部分。云梦县2005年以前大病救助基金源于风险基金, 2006年大病救助基金由住院基金中列支。各部分分配标准如表2所示。

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 住院基金的分配比例逐年增加, 由最初的57%提高到2007年的80%, 而门诊补偿降低, 2007年为12%, 体检和风险基金都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

2.4 基金使用率

2003~2006年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累计分配总额为931.02万元, 累计支出总额为885.48万元, 家庭帐户使用率为95.11%, 略有结余。2003-2004年家庭门诊账户沉淀较多, 2005年使用情况较好, 仅结余5.39%, 2006年家庭门诊帐户出现超支情况, 超支额达127.57万元, 超支率为63.15%。统筹基金 (包括住院基金、体检基金、风险基金) 理论分配总额累计为3804.52万元, 此部分支出累计为3029.98万元, 统筹基金使用率为79.64%。其中, 2003~2004年住院基金使用超支, 2004年体检基金超支4.73%, 主要原因是支付了2003年的体检费用。

*2005年设立体检基金

3 讨论与建议

3.1 主要存在的问题

3.1.1 筹资方案不合理

据估算, 一般认为农民人均缴费额应为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 2006年云梦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已达3955元 (湖北省统计局) 。按照这一估计, 云梦县2007年人均缴费标准应该接近40元, 但云梦县2007年个人缴费由人均15元降低到10元, 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规模和抵抗大病经济风险的作用, 相对而言提高了基金征缴的人均成本。因此, 随着参合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并结合医药费用的增长的情况, 应适当增加农民的缴费标准[3]。

3.1.2 基金使用情况缺乏科学测算

研究表明, 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率在85%~90%之间是一个较安全的范围。按照这一标准, 云梦县2003~2007年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偏低且不稳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对基金使用缺乏科学预测, 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 控制基金的使用率, 应该引起重视。

3.2 建议

3.2.1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节基金制度

在国有企业的积累中, 农民通过多年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过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 国有企业现有的积累中亦有农民的贡献, 其利润或分红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时不应把农民排除在外, 要平等对待城乡居民, 否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借鉴国有企业收益中的一部分充实到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的做法。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量, 成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节基金。这一调节基金由财政职能部门管理, 专门用于对贫困地区或者对新农合补助确实存在困难的县、市, 以确保贫困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1]。

3.2.2 建立稳定的长效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建立稳定的长效筹资机制。在试点县的现场调查中发现, 老百姓对合作医疗是抱欢迎态度的, 认为政策是很好的, 但就担心政府不能坚持下去。此外由于有的地方宣传不到位, 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报销等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 出现有的地方参合率下降, 这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除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和水平外, 如何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 消除他们的疑虑是当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提高农民参合率, 减少政府筹资成本, 建立长效筹资机制, 促进合作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4]。

3.2.3 建立农民筹资动态增长机制

为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每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动员农民和征缴参合费用, 管理成本较高。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探索便于农民缴费的各种形式。同时, 需要考虑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合理增长的和有立法保障的筹资机制, 如按地方经济增长率、物价消费指数和农民人均收入, 不断地提高政府和农民个人的筹资水平[5]。根据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以及农村医药费用增长等情况, 建立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为基数的动态筹资增长机制。在需求测算的基础上, 合理划分各方的筹资增长责任, 基本保持现有的筹资结构, 坚持财政补助为主的筹资模式, 各级财政补助的比重应占人均筹资额的70%左右。在条件成熟时, 应适当提高农民的缴费水平。如可以提出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在某段时期内应达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百分之几的目标[6]。

3.2.4 加强管理, 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由于社会保障事务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社会公共事务, 属于政府职能的范畴, 因此, 其管理主体只能是政府。建立一整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依托的组织机构, 以及科学、高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来讲, 新农合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基金管理三个方面[7]。在强调提高统筹基金使用率的同时, 必须强调基金的使用效益, 防止高基金使用率下出现低补偿比的情况。为此, 应切实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 确保筹资增长真正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筹资监管解决的是由谁去具体监管、如何监管基金的问题。一是要进行监管机构重构, 强化监管职能。管、办一定要分离, 可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 并由上述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 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二是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监管内容、范围、方式、责任等;三是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该由内部审计监督、外部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构成, 特别应该畅通参保人监督渠道, 保证参合农民的监督权[8]。

参考文献

[1]孟翠莲.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 2008;2:53~55.

[2]霍帅, 欧阳天治.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现状思考[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23 (6) :49~52.

[3]冯志平, 石月清, 杨永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构成与测算的认识[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 2007;24 (4) :47~69.

[4]赖爱华, 陈烈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运作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2:109~111.

[5]王小合, 严光府, 曾国经, 等.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状况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8;22 (1) :27~31.

[6]陈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式可持续发展的探析[J].卫生软科学, 2008;22 (1) :8~9.

[7]李冰强.试论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责任[J].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30 (5) :91~98.

3.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县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区的市不参与省直管县(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三)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需征管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十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3801-10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2136401-2136499。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财政 水利 基金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4.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1997年5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立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该基金专项用于全省水利建设,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江河、湖泊的治理,水利工程的维护及建设。跨地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由省和有关地州市共同负担;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省、地、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有关部门集中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收费、附加)的省集中部分。

第四条地、县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地、县留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加强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市留用部分中划出15%以上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昆明市、景洪市、楚雄市、玉溪市、瑞丽市、曲靖市、个旧市,以及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市留用部分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目(资金、收费、附加)的地县留用部分。

(四)各种水利建设捐赠款。

第五条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具体制定。

第六条省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江河、湖泊治理和维护;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水利设施维护;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设施建设。

第七条地县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县内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县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县重点水利设施维护;其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设施建设。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省、地、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凡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

5.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第六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根据征收标准填写一般缴款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七条 专项基金清算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完工抹灰前,携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写《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见附件1),向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申请现场验收。

(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验收核实。

(三)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验收核实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予以返退专项基金的部分,应向建设单位开具《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见附件2)。不予核退的部分,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见附件3)。

(四)由于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补缴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五)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验收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应返退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于收到返退申请10日内,依据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和 开具的《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下的;

(二)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未列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

(三)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逾期不向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九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5%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凭缴款回单联作为预缴纳专项基金的证明,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待收到返退的专项基金时冲减专项基金挂账款项,对按规定未核退的部分,凭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开具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作转账处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缴入市州国库的专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用后,每月由市州财政按10%上缴省级国库;缴入县市区国库的专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用后,每月由县市区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缴入省级国库的专项基金作为全省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统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下核算。

第十五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不得设立专项基金“收入过渡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财务资金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与专项基金征收返退的有关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按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报送《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报表》(见附件4)。县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上报市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市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汇总上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扩大专项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越权批准减免专项基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的;

(五)专项基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仍在预算外循环的;

(六)不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专项基金的。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综〔2003〕4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

1、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xls

2、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退缴专用凭证.xls

3、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报表.xls

6.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六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和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国有土地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县、乡、镇)规划区内均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交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返退;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清算后已确认不应返退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返退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墙材节能机构办理返退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第十二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进行返退专项基金,依据充分,严格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返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八条 拨付给使用单位的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上解。应按当年该专项基金决算收入为基数,县(区)财政应上解所属市(州)财政5%;市(州)财政应上解省财政10%,并在年终办理财政决算中扣缴。统筹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推广补贴等。

第二十条 财政、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如违反本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七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村[2011]11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10-10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19日颁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省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村镇规划实施,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村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科学建房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按规划引导村民合理建房

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各市、县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全省要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中应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地块号、用地面积、用途等内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地块用途栏应注明“农村村民住宅”。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各乡(镇)村建站和国土资源所应按《办法》要求联合受理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办理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住宅申请应使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附件)。在审批过程中,乡(镇)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村民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后,两部门一起到现场勘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绘制住宅用地规划红线图;住宅用地和建设许可经依法批准后,两部门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到位。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办法》对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县、乡政府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乡(镇)设立办文窗口,受理用地和建设申请、土地登记等报件,以减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8.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八

云财综[2009]75号

各州、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建设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专项基金按城市管理的属地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代征。省、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先预缴后清退的办法。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征收机构预缴专项基金。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预缴0.06元。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抹灰、粉刷前,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在主体工程竣工3个月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购进具有《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专项基金缴讫凭证,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清算。

第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清退或者补收。

(一)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填充墙及其围墙、临时建筑、±0.00以下、室外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砌体结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省、州、设区的市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不低于50%、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不低于40%、其他区域不低于30%,达到以上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实际使用比例,将专项基金一次性清退给建设单位。具体清退数额,按其预缴的全部专项基金乘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进行计算。

(二)经清算,少缴的予以一次性补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清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最低比例的。

(二)内外墙体已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

(三)主体工程竣工3个月或者主体工程开工5年内不申请清退,又未经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同意并报省墙体材料革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第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环节,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按规定可以减、免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设计资料,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征收机关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7个工作日内到商业银行缴款。省以下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上报相关情况。“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专项基金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征收机构同级国库。科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19。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核算级次共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安排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四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管理程序为:

(一)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技术改造支出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2.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5.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二)其它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按同级财政的规定,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案,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全省上一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专项基金征收机关或者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对应缴未缴专项基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瞒报、少报建筑面积以及虚报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第二十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规定征收、清算专项基金,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专项基金收入不及时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财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及上缴情况季报表 附件1: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粘土、页岩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并限于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宁市、呈贡县、个旧市、开远市,及其上述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度假区以外的地区),烧结粘土、页岩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并限于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宁市、呈贡县、个旧市、开远市,及其上述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度假区以外的地区)。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制造,且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其中:页岩烧结空心砌块仅限于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宁市、呈贡县、个旧市、开远市,及其上述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度假区以外的地区。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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