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精选8篇)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篇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拨到学校,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五)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六)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七)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调控省以下财力水平差异,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既要确保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资金全部下达给县级财政,又要统筹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县级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补助。同时,要强化市级财政履行对县级财政资金补助的责任,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具体发放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上一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要将批准的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每年核定的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水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县(市、区)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完)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篇二
闽政办[2008]78号
来源: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总工会 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和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显重要和紧迫。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正确处理好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协商予以覆盖。各地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 以培育协商主体为基础,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为主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通过各级工会大力培育集体协商主体,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会体制。在培育协商主体的方式上,努力推进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针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较小的特点,要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和行业(如制造业和服务业),集中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要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启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工会方面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企业与企业家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举办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制度和培养队伍,指导企业的具体协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较规范,内容较全面,协商质量较高,履行较好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带动全面工作。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
四、切实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切实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要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工会向工会组织报告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备案制度,明确审核备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于不履行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必备劳动标准缺漏、劳动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组织协调处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篇三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7]26号 【发布日期】1997-06-03 【生效日期】1997-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要求高、标准严、力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努力提高社会团体的整体质量,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强化社会团体管理,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确保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凡有5个以上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必须确定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同省民政厅联系,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从严把关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按本通知统一要求,从严把关,不得降低标准,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有关证书(包括登记证、会费许可证、会员证、理事证、法定代表人证等)。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根据民政部的要求,除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外,其它各类社会团体(含基金会)都属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社会团体的下设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也应进行清理整顿,鉴于这些机构不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应由所属社会团体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设立。因此,凡是尚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或以协会、学会,研究会命名的分支机构,应在这次清理整顿中统一改为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并办理报批手续。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会址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也不得设立区域性分会,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上述机构的社会团体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办理报批手续。凡依法撤销的上述机构,已刻制的印章要收回,已设立的银行帐户要注销。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杜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表现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省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带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三)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含分支机构);
3.全省性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20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地(州)市社会团体有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10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县(市、区)社会团体有2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50名个人会员(基金会除外);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会费收据,不擅自提高会费标准,不乱收会费,不涂改、转让收费收据;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含分支机构)审批手续;
8.按规定1994年以来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查同意);
10.法人社会团体应有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有5万元以上、地(州)市社会团体法人有3万元以上、县(市、区)社会团体法人有1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四)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限期进行整改:
1.一年以上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不按规定收取会费或乱使用会费收据,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4.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内部管理不善,问题突出,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6.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7.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
8.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五)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应予以合并。行业协会的设立应以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因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按部门、系统设置的专业性组织要严格控制,一般应成为省或地市一级社会团体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也可根据部门、系统所设社会团体业务相近的特点将若干个相关社会团体合并成,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团体,特别是对几个社会团体办事机构都设立在行政机关或经济管理部门的同一个处(科)室的,必须合并。学术性组织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其他专业性、联合性组织也应从严控制,减少交叉设立。地、州、市、县(区)要防止逐级仿效成立各级各类社团的现象,减少重复设置。
(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应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七)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于1998年1月底以前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团体自查自纠阶段。
1997年6月至7月由各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从6月开始,由社会团体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湖南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报告书》,认真填写,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自查自纠的材料、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为了确保财务审计和资金证明的真实准确,由省民政厅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1995年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审计和验资,并按国家民政部的统一要求填报《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产负债表》,《经费收支表》。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
1997年8月至9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报告书》要报登记管理机关2份,其中1份统一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基金会经挂靠单位初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后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
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有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定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达到整改要求时再换发登记证书;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凡保留、整改、撤销和合并的社会团体均要在公开出版的报纸上公告,经费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力合作,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为切实保障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庞道沐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春发、省民政厅厅长李定坤任副组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体委、省安全厅、省人民银行、省科协、省文联、省社科联等单位为成员,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内。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州)市、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98年1月底前书面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综合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篇四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九日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03年4月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公办学校中采取民办机制招收的学生数除外,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基本编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镇、农村学校分别按照教职工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增加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及乡镇中心学校等(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作为乡镇中心学校的分支机构,其教职工编制与乡镇中心学校一并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学校内。
职业中学参照普通中学的编制标准执行。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一)中小学校职能机构
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下同)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职能机构4个;1200人以下的,职能机构3个。
小学规模在900人以上的,职能机构2个;900人以下的,不核定职能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领导或专职人员。
中小学职能机构的名称不作统一规定,在机构限额内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二)中小学校领导职数
普通中小学校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备校领导1-2名;编制在11名至50名的配备2-3名;编制在51名至200名的配备3-4名;编制在201名以上的,配备4-5名。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职数1名。
普通中小学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内设机构数各配1名。
四、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下发后,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辖中小学校的现有在校生人数,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编制标准(附加编制应根据当地单人校的多寡、缺编人数多寡等实际从紧、就低核定),测算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及市(地)直属学校人员编制总额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全省中小学编制总额,报省编委研究核准。
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中小学的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提出各学校人员编制分配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下达。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学校人员编制。
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五、工作要求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核定编制的重要性,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确保核编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核准中小学现有在校生人数及教职工各类人员情况,认真做好核编的各项基础工作。中小学校负责同志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全省中小学定编工作,要与农村进行的撤村并校工作相结合,重点解决好农村办学分散、规模过小、教师流动不合理的问题;要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认专任教师;要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逐步建立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要采取科学的手段,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各市(地)、县(市、区)要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对这次核编后需补充人员的,可在市(地)所辖范围内跨县(市、区)从分流人员中择优聘用,不得从社会上录用。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编制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原则上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根据在校生人数的变化情况可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额内逐年进行调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中小学定岗后的教职工要逐人登记造册,定岗人员和分流人员工资要分类发放,人员要分别管理。
调整和完善乡(镇)教育管理工作。今后,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乡(镇)范围内中小学的教学业务管理、经费管理、教师调动、教师培训、考核和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具体负责。乡(镇)中心学校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关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政策,由省人事、教育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六、时间安排
中小学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要在2003年8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上旬至4月中旬):宣传发动,安排部署。
召开全省中小学核编及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及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下旬):编制方案报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所辖中小学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后,报省编委核准。
第三阶段(6月上旬至8月下旬):组织实施。
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将编制总额分解到各中小学校,各学校按所分配的教职工人员编制和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岗位,做好定编定岗、人员分流等有关工作。
第四阶段(9月上旬至10月下旬):检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写出总结报告。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各市(地)、县(市、区)核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篇五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56号 【发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2001-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民政厅、省办公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
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2号精神,现就规范全省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烟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三、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5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的3日内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老印章的收缴和新印章的制发工作,有关清理检查和印章换发情况报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今后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式样(略)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篇六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68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生效日期】2006-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
政府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厅认真总结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并结合2006年工作重点,针对目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
2005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依法规范操作,努力提高效率,完善配套制度,优化运行机制,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当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110.02亿元,节约率为11%;省级政府采购规模达10.7亿元,节约率为10.57%。
(一)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扎实推进规范。
一是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先后出台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制度化,初步构建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此外,针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明确了这些紧急、特殊项目采购由部门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规范了管理。
二是合理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巩固公开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告媒体,相继增加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专区、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过程采购信息,使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为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广泛的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四是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评审专家网上申请、确认、系统随机抽取和动态管理,扩充评审专家的队伍,提高专家抽取管理的科学性,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
(二)优化程序,创新机制,切实提高效率。
一是优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计划编报和资金结算手续,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受理,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减少了资金流转等操作环节,进一步提高了效率。与此同时,对协议供货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网上二次竞价和更低价确认办法,促进协议定点采购效率更高、性价比更优。
二是不断创新机制,强化单位责任,发挥集中和分散两种优势。进一步简化了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手续,提高了效率;省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资金改由医院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满足了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分期付款的需求,减轻了医院资金占用压力;对1万元以下的部分通用类项目,包括空调、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试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方便了单位急需零星小额采购需要。
(三)强化监督,健全体制,完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2005年,省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登记备案的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全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和规范。
二是健全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从省直机关退休干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人士中聘请十多位同志,担任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部分监督员还参与较大项目的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初步建立起监督员协助监督的机制。出台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建立起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
(四)扩大宣传,加大培训,努力寻求共识。
一是通过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以及信息、专报、特稿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单位及时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理解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二是通过组织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参与的座谈会、培训班,积极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三是召开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是整理编撰《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将省级政府采购各环节操作流程及主要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收录其中,分送省直各单位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方便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学习与具体操作,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五)市县政府采购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南平、三明、泉州、福州、漳州、宁德等设区市推行公务用车统一加油、维修、保险,扩大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南平市建立工程采购协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主动介入工程采购;泉州市将财政性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和竣工预、结算审核工作转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是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南平等部分设区市提前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使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前就知道下一的采购范围和项目;绝大部分设区市都开发了评审专家管理软件,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各设区市都实现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程网上公示,有效促进政府采购运行的公开、公正与规范,增强采购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利于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三是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漳州市等部分市县试行采购单位跨市县委托代理采购,为推进县级政府采购改革探索新模式;南平市构建电子监控系统、网上竞价交易管理系统等六大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控,增加了透明度,对建立网络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莆田市等设区市规定代理机构招投标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实行现场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规范了采购行为。
在看到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依法采购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部门依法采购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存在随意采购、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以及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条款等违规操作的现象。二是规范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识不强,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完整;政府采购还存在操作不够简便,工作环节较多,效率不够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有待改进等问题。三是政府采购规模与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违规处罚较弱,行之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报的通知》(闽政办〔2006〕14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过进一步加强宣传沟通,创新机制制度,实施科学监管,完善配套措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效率问题,不断推进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扩大定点协议范围,改进定点协议采购方式。将产品通用性较强、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逐步实行协议供货,进一步提高这类产品的采购效率。改进定点协议采购实施方式,完善定点协议产品竞争机制,促进采购性价比更优。
(二)搭建区域采购平台,推进县级政府采购开展。进一步探索建立区域联动模式,以设区市为中心,搭建协议供货统一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设区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整合力度,提高单次采购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适当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现行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设置和起点金额做适当调整,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四)探索制订招标文件的规范格式文本。使之成为招标文件制作的指引,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减少流标和投诉。
(五)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模式。探索实现省、市、县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试点,探索网上竞价等电子化采购模式,以进一步减少环节,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为采购人提供网上采购的便捷途径,促使竞争更充分,采购价格更合理。
(六)适时制定贯彻意见,促进政策功能落实。在国家有关支持自主创新、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贯彻意见。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研究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促进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机会,扩大就业机会和就业渠道。
(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是结合行政监察、效能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处罚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各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建立采购工作规程,切实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法定责任承担起来。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帮助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增强采购责任意识,落实承办机构和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特别是各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是大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闽委办〔2006〕27号)的部署,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闽财购〔2006〕1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建立积极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篇七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8-24 【生效日期】2006-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
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现制定我省2006年秋季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寄宿生。
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贫困家庭学生;“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寄宿生。
从2006年秋季起,“一补”资助面要达到“一补”应资助对象的100%。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二)资助标准1.免费教科书标准。我省免费教科书(含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元、初中80元、特教45元。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统一征订、统一定价、统一采购、分散支付”的原则进行,由学校负责向受助学生发放。
2.免杂费标准。学校对受助学生免收杂费。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元,初中、特教生60元。
3.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一补”资助对象在校住宿期间,每生每天补助1元。
学校和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受助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费用,违者按乱收费处理。严格按“一费制”标准免除杂费,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资金负担
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必设科目免费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免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从2006年秋季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按照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参照本方案制定。
二、操作办法
(一)资助人数的确定下达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两免”资助学生人数。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
(二)资助对象的确定原则
各市、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的基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确定一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对象按照学生父母户籍均为农业户口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和所有县(市、区)“一补”资助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将以下几种类型优先作为资助对象:持有农村低保证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三)资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等。
第二,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及申请理由。
第三,学校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第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资助对象,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四)发放程序
所有教科书由学校按“课前到书”要求统一发放。受助学生确定后,学校直接免收受助学生的教科书费和杂费,在其教科书扉页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向受助学生开具免收杂费证明,不得先收后退。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将补助资金一次发放到学生个人,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管理
“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各市要将中央、省、市财政负担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按规定从专户直接拨付。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数,按照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确定的结算价格,据实结算,直接拨付免费教科书供应商的县级机构。免杂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开学前先将资金直接预拨有关学校,以保证学校运转,再根据实际落实免杂费学生数和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省下达资助人数与实际应补助人数所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县级财政部门清算,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结余资金转下一学期用于“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学生以前的欠费。县级财政部门将免杂费资金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学校,不得层层转拨。学校要将财政补助的免杂费资金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要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变相截留。
三、实施步骤
各市、县要在8月30日前,将有关政策迅速传达、贯彻到各乡、村及农村学校,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将应资助名额预分到各相关学校,并预拨免杂费资金。
各有关学校要在9月8日前,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监督和申诉程序等),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
9月18日前,学校成立有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有关问题。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将受助学生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20日前将各学校受助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9月26日前,学校按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将“两免一补”资金落实到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发放花名册》并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辖市要将本地区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工作总结及《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情况上报表》连同电子文档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两免一补”办公室。
四、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两免一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好事办好。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措施,完善制度,规范操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随时解答和解决群众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两免一补”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转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两免一补”资金及时足额筹措、拨付到位。及时结算免教科书资金和预拨免杂费资金,并监督学校免杂费资金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使用,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和免收杂费,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截留挪用;落实严禁对学生预收教科书费、杂费政策和对受助学生再收费;建立健全“两免一补”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管理不到位和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坚持“三个必须”,即政策宣传必须广泛深入,做到家喻户晓;评审小组必须建立健全,做到组成人员齐全、评审民主公正;资助名单必须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组织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信访处理到位。达到“一个确保”,即确保把“两免一补”工作办成“阳光工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落实到学生当中。
(二)加强“两免一补”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编发信息简报,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到上下信息畅通,推动整体工作平稳进展;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要派出督导组明查暗访,督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进行。“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凡涉及到政策性问题和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各新闻媒体要与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及时沟通,共同促进我省“两免一补”工作顺利进行。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两免一补”政策顺利实施。
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6―2007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2006〕99号),配齐学生免费教科书,不得擅自增减规定目录内的免费教科书。
(四)省对各地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开展情况继续实行专项考评,将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信息沟通、群众评价等纳入考评内容。对“两免一补”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篇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
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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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产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
交通运输业指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运输部门。为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需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快高质量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交通运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
2009年5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定位之一:“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从服务、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铁路、高速公路、海空港为主骨架主枢纽的海峡西岸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使之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拓展两岸交流合作的综合通道。”
根据战略定位,福建省抓住机遇,加强“突破两点”和重点发展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港口为依托,加强港城互动、港区互动,延伸海西港口腹地,推进“三纵六横九环”海峡铁路网和“三纵八横”高速公路建设、“二纵二横”国道、“八纵九横”省道改造,到2020年,海西高速公路和铁路将分别达到6000公里以上,形成以福州、厦门的港口、机场为枢纽,以铁路为骨架,以公路为网络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综合交
通运输系统。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福州、厦门等中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根据规划,海西城际轨道的东南段连接漳州、厦门、泉州、惠安到泉港,形成“一小时城市交通圈”;东北段连接闽侯、福州、长乐、福清、莆田。福州市轨道交通线网由7条线路组成,全长约184.2公里,2009年至2016年间,建设1号线和2号线,建设线路总长度55.7公里。2009年9月地铁1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论证,年底前先行开工建设,2014年将试通车。
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未来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形成,交通运输业呈运输网络集成化、运输设备大型化、运输速度快捷化、运输组织智能化、运输管理信息化等特点,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将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人才整体素质不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仅5%左右;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高等教育比较薄弱,交通运输工程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仅2个,相关的本科专业(含独立学院)布点仅30个,其中交通运输3个、交通工程4个、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等2个、车辆工程6个、物流管理13个,飞行器动力工程1个,每年招生2000余人。高等交通运输类人才培养层次较低,专业设置不够合理,专业布点过分集中,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高,不能满足交通运输业对高素质人才需求,更不能适应交通运输业未来发展的要求。
因此,加快交通运输业专业人才培养,提升人才培养层次,调整专业结构和方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交通运输业的持续发展。
二、加快交通运输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有关学校要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扩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以服务为宗旨,完善交通运输业人才培养体系
——适应综合性“大交通”系统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我省交通运输类本科教育,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培养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形成职业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完整的交通运输类人才培养体系。
——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提升办学层次。各有关高校要根据海西经济区交通运输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申报研究生教育,力争在土木工程学科基础上建设“桥梁与隧道工程”二级学科,在机械工程学科基础上建设“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硕士授权点达到3~5个,每年培养研究生30~50人,特别要重视交通运输业应用性强、能解决具体问题为特色的工程硕士教育。——加快本科专业建设。优化本科专业布点,调整和改造本科专业方向,特别要加大面向生产一线、有一定的基本理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本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动适应交通运输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提高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根据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知识更新和装备条件改造升级,为交通
运输业现有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
——支持有关高校与劳动、人事、建设及交通运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认证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根据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进一步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扩大交通运输业本科专业布局,增加交通运输专业布点;交通工程专业增设道路工程方向,土木工程专业增设桥梁与隧道工程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增设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方向;在车辆工程专业增设汽车应用工程、铁路车辆工程、工程机械等专业方向,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开设面向交通装备电气方向,在信息工程专业开设面向交通信息工程与控制方向;适当控制物流管理专业布点,维持目前招生规模,开设物流工程本科专业。积极创造条件,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运输专业开设航空服务专业、铁路运输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方向,独立设置汽车应用工程、港务工程等急需专业。
——扩大专业办学规模。到2012年,全省每年培养交通运输业相关专业人才0.8万人,其中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0.4万人:交通运输专业3个、毕业生300人,交通工程专业4个、毕业生300人,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各2个、毕业生均为420人,车辆工程专业6个、毕业生740人,物流管理专业13个、毕业生1400人。到2015年,全省每年培养交通运输业相关专业人才1.2万人,其中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0.6万人:交通运输专业5个、毕业生1960人,交通工程专业4个、毕业生300人,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各2个、毕业生均为420人,车辆工程专业10个、毕业生1200人,汽车应用工程3个、毕业生300人,物流管理专业13个、毕业生1400人,初步构建起涵盖交通运输业各专业、各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2009年首批拟由福州大学开办桥梁与隧道工程、车辆工程2个硕士点,福建工程学院开办交通运输(铁路运输方向)、交通工程(铁路技术方向)2个本科专业,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开办电气化铁道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2个高职专业,福建铁路机电学校开办电气化铁道供电、铁道信号、铁道工程、铁道运输管理、铁路客运乘务5个中职专业和2个成人大专专业。
(三)推行产学结合,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大力推行产学结合。鼓励高等学校实施“3+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并支持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共同确定人才培养标准,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鼓励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参与教学组织,负责实习实训教学,优先选择毕业生;鼓励企业在高等学校建立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共同组建科研团队,组织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形成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和合作双赢机制。
——鼓励高等学校采取“学分制”、“双学位”、“双专业”等多种形式,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的同时,培养既掌握交通运输专业一种专门技术、又有经济管理等素质的复合型交通运输高级技术人才。
——支持高等学校采取“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将交通运输类职业技能考核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灵活设置课程,改革教学方法,采取案例教学、基于“项目”的教学和“做中学”等方式,加强实
践环节和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培养,提高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加快交通运输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一)建立政府指导下的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机制
建立以政府指导、行业(企业)支撑、院校为主的交通运输人才培养机制,联合成立交通运输人才培养教学指导委员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协调和咨询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的整体规划、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组织对各高等学校交通运输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与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支持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的措施,指导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发展;教育厅负责协调行业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制定交通运输人才培养规划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政策、措施,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通运输人才需求调研,并将人才需求列入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支持高等学校交通运输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有关高校办学自主权,在专业结构调整上给予政策支持,允许其在核定的专业总数和专业大类内自主调整增设交通运输相关专业方向;交通运输企业负责提出人才规格和质量要求,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实践基地,提供实习实践场所;高校按照教育规律、根据行业(企业)要求,把产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加强教学基础条件建设,调整专业设置和专业方向,制定培养计划,组织人才培养;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确保专业课来自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比例达到60%以上,确保学生进入企业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顶岗实习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加强工程硕士教育,不断建立健全工程硕士培养制度,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办学层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是提高交通运输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引进高层次的交通运输类专业师资;组织选送中青年教师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到国外进修或者在国内名牌大学做访问学者;鼓励并支持教师参与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同时,建立“柔性流动”机制,构建开放性高层次交通行业人才交流途径,引进高层次人才短期来我省工作,指导交通类专业建设。行业(企业)要积极推荐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授(副教授),并给予其一定的时间,参与人才培养和教学建设;要创造条件接受青年教师到企业实习锻炼,增加教师的工程实践经验,提高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各高校要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学科带头人创造性开展工作,注重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联系,选派教师到企业去锻炼,聘请企业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授(副教授)参与人才培养工作。
(三)加强教学条件建设
教学条件是人才培养的基础。结合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的实际,教育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人才培养,改善交通运输类人才培养的基础条件;在“质量工程”项目评选中给予重点扶持,设立2~3个人才培
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建设2~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一批实习基地、5~8个省级特色专业、25~30门省级精品课程等建设项目。
各高校要加大投入,改善交通运输类专业实验条件、图书资料和信息化资源等基础条件,建设一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促进交通运输人才培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四)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次建设
根据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总体规划、各运输部门发展特色以及高等教育现有资源条件,在全省建立3~4个交通运输人才培养基地,面向相关领域培养培训人才、开展技术服务等,为交通运输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支持福州大学依托土木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加强交通土建工程学科建设,为福建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培养高级建设人才;依托水利工程学科加强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学科建设;依托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加强物流管理专业建设,为福建省物流运输业培养高级管理人才;支持集美大学发挥航海类学科专业优势,重点建设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等专业,为福建省航运业培养高级专业人才;支持福建工程学院与铁路部门和公路运输企业之间的联系,重点建设交通运输管理、交通工程等学科专业,为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提供人才。支持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发挥航空相关专业优势,重点建设航空服务等专业,为航空运输培养基础应用型人才。
(五)抓好落实工作
各有关学校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全省交通运输业和各运输部门发展需要以及办学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分培养培训计划,抓好交通运输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加快培养培训交通运输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电话:0591-87802525 0591-87802804 传真:0591-8780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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