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法律问题分析-云海-022

2024-09-14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问题分析-云海-022(通用7篇)

1.公司债券发行法律问题分析-云海-022 篇一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不得发行条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司债券发行法律问题分析-云海-022 篇二

我国可转债市场起步较晚。自1992年深圳宝安集团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了我国第一只可转债以来, 我国的可转债市场逐步壮大。2003年, 我国可转债发行的融资额超过了股票增发的融资额, 标志着可转债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截至2005年底, 我国证券市场可交易的可转债数目共21只, 市值总额约为380亿元。未来几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可转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和投资工具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 对可转债的特性进行深入研究, 于可转债的发行人和投资者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尝试建立博弈模型, 对可转债发行和转股过程中的行为机理进行探讨, 并对模型结论进行了分析。

一、基本博弈模型

某企业为了投资一个新项目而需要发行可转债, 假设企业原有资金为S, 需要再募集的资金为m, 未来收益率为r1, 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r, 最终转股比例为q。

考虑可转债发行与转股的实际过程, 假设该博弈的局中人有两个:发行可转债企业的原有股东和可转债的投资者。企业的原有股东决定发行可转债的条款。可转债的条款主要包括发行总额、票面利率、转股价格和持续期限。可转债的发行总额和持续期限由企业资金需求决定, 假设企业原股东以可转债的票面利率r作为决策变量, 则原股东的收益支付y1如下所示:

另一方面, 可转债投资者在完成可转债的购买后到可转债到期前, 只能决定将多少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假设投资者以可转债的转股比例q作为决策变量, 其收益y2如下所示:

由于目前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较低, 而我国的证券相关法规规定, 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这导致我国可转债发行时的票面利率很低。但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情况看, 每次发行的可转债都是超额认购, 基本不会受到可转债票面利率偏低的影响。因此在模型中忽略了可转债利率对发行总额的影响。

求解以上博弈模型的Nash均衡, 相当于求解以下最值问题:

求式 (3) 、式 (4) 的一阶必要条件得:

由式 (5) 、 (6) 解得Nash均衡为:

即在均衡状态下, 上述模型的Nash均衡表明企业将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作为可转债的票面利率r1, 而可转债投资者则选择将可转债全部转股。

二、所得税对博弈均衡的影响

从成本角度看, 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重大差别在于, 债权融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债务利息。在上述模型中进一步考虑所得税, 假设所得税的税率为t。则企业原有股东和可转债投者的收益函数如式 (7) 、式 (8) 所示:

则由一阶必要条件求得均衡条件仍然为:

即如果企业和投资者的所得税率一致, 那么所得税的存在将不会影响模型均衡的结果。

三、股权溢价对博弈均衡的影响

在基础模型中进一步考虑老股东的股权溢价, 设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是企业的资产净值的L倍 (L>1) , 则企业原股东和可转债投资者的收益函数分别如式 (9) 、式 (10) 所示:

其均衡结果如下:

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 由于企业原股东和可转债投资者都知道在可转债全部转股时原股东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因此, 如果企业原股东将转股价格定得较高 (即L较大) , 则说明企业原股东对未来企业股票价格的走势非常有信心。这意味着可转债包含的看涨期权的价值也就越高, 那么可转债投资者要求的固定利率补偿会较低。均衡结果中显示, 均衡的转股价格L*越大, 则均衡的可转债票面利率r*就越低。就理论上而言, 投资者可以通过观察可转债发行时的转股价格对净资产的溢价率来判断企业原股东对企业盈利前景的预期。如果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溢价较高, 则表明企业股东预期企业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较大, 从而也表明投资者投资可转债盈利的可能性较大。

四、企业收益不确定性对博弈均衡的影响

在基本模型中进一步考虑收益的不确定性。假设企业的未来收益率为r1的概率为P, 收益率为r2的概率为1-P, 且r1>r1, 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则企业原股东和可转债投资者的支付函数分别如式 (11) 、式 (12) 所示:

求得均衡结果如下:

求得均衡结果如下:

考虑到收益的不确定性, 在模型假设条件下, 企业取得较高收益率的可能性越大则可转债的均衡利率也越高。右上表考察了目前仍在交易的并且发行时期大致相同的可转债品种。创业转债是由创业环保股份公司发行的, 其主营业务为污水处理, 其每年的利润稳定, 对未来利润的预期也稳定, 因此该转债的票面利率也是显著高于其他转债品种的, 与模型的结论相符。

转债利率比较

五、总结

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 对可转债发行和转股过程中的行为机理进行分析可知, 在基本模型的假设下, 模型均衡的结果是可转债发行人以项目预期收益率作为可转债的票面利率, 而可转债投资者则选择将可转债全部转股。考虑所得税后, 对模型的均衡结果没有影响。考虑到可转债发行的股权溢价后, 均衡结果显示, 如果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溢价较高, 则表明企业股东预期企业实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较大, 投资者投资可转债盈利的可能性也较高。考虑到收益的不确定性后, 在模型假设条件下, 企业取得较高收益率的可能性越大则可转债的均衡利率也越大。

通过模型的均衡结果, 可以对我国证券市场可转债转股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 同时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和投资者投资可转债的实际活动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 在可转债到期时几乎所有可转债的转股率都接近于100%。

如果接近可转债到期日仍有大比例的可转债未转股, 企业也将通过修订转股条件的方式促使投资者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这与基本模型均衡中, 投资者的转股比例为q=1的结论是一致的。

2. 根据模型结论可知, 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债时, 应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情况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制定合适的利率。

企业取得较高收益率的可能性越大, 则可转债的均衡利率也越大。反之, 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率较低则其转债的均衡收益率也较低。而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可转债发行利率的状况判断企业项目获得预期收益率的可能性, 从而选择合适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3. 上市公司确定的转股价格将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未来股价的信心。

转股价格较高的可转债, 表明其发行人对于企业未来盈利状况预期较乐观。

摘要: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 并在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分析了所得税、股权溢价和企业收益不确定性对博弈均衡的影响。

关键词:可转债,投资者,博弈

参考文献

[1].蒋殿春.高级微观经济学.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0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3].中国证券业协会.债券发行与承销.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篇三

(一)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我部在评级业务现场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一致性原则的执行情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公司债券监管部

4.公司债券发行法律问题分析-云海-022 篇四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3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第十条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踪评级报告。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律师签署。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1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至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二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或其相关人员伪造或变造签字、盖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第三十二条

5.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和上市A 篇五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提出申请。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登记证明;(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三,经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第四,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

第五,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3)债券的利率;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

(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发行公告上还应载明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地点。

第六,认购公司债券。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称为应募,应募的方式可以是先填写应募书,而后履行按期缴清价款的义务,也可以是当场以现金支付购买。当认购人缴足价款时,发行人负有在价款收讫时交付公司债券的义务。

上市债券

上市债券指经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的债券,也叫挂牌券。

债券上市的条件

与股票不同,企业债券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限,而且发行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因此,债券上市的条件与股票有所差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债券交易的流动性,证券交易所在接到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后,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企业债券的上市资格进行审查。

(1)债券的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因为,如果上市债券流通量少,就会影响交易的活跃性,而且价格也容易被人操纵。

(2)债券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就会使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发生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债券持有者的人数应该达到一定数量。如果持有者人数过少,分布范围很小,那么即使债券的发行量大,其交易量也不会太大,从而影响债券的市场表现。

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债券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基本相同的上市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为例,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3)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4)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5)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6)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7)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8)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9)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10)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1)其他条件。

上市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原则:与A股相同

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国债的价格

委托买卖

单位:以“张”为单位(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卖出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张,债券买入最小申报数量单位、债券回购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0张。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

申报撮合方式:正式实施国债净价交易后,将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行情报价: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交易方式:T+0,国债现货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即当天买进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当天卖出的债券当天可以买进。

竞价方式 :与A股相同

上市首日申报竞价规定:深交所上市国债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发行价)上下各150元(即15000个价格升降单位),进入连续竞价后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后成交价上下各15元(即1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申报

价格限制:上市首日后,每次买卖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各5元(即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证券代码 :深市:国债现货的证券编码为:“1019+年号(1位数)+当年国债发行上市期数(1位数)”,证券简称为“国债+相应证券编码的后三位数”;但自2001年十五期国债开始,深市国债现货证券编码为10****,中间2位数字为该期国债的发行年份,后2位数字为其顺序编号。

注意事项

(1)记账式国债的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无记名国债在卖出交易前,投资者必须将无记名国债拿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托管手续,然后在其所指定的证券商处进行交易。买入无记名国债后,投资者需要时,可通过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提取实物券手续。

(2)国债现货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3)国债现货交易实行“T+1”资金清算,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几种方式

原有企业改制,不论是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一般都是将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变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多元投资主体。这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存量资产的处置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新增资本的投入来实现,以上统称为企业重组。目前,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增量吸补。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企业,作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这种重组方式适合原资产清晰,投资主体单一,企业发展较好,资金短缺的企业。

2、净资产切割。企业评估完成后拟将净资产作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故可以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这时,企业虽存量资产未动,但资产持有人发生变化,因而企业资产由单一变化为多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在购买国有小企业资产时,可以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经评估,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原资产持有者(主办单位)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新股东在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相应地承继企业的负债。新股东购买企业后,须再行出资投入到新购买的企业,其出资之和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4、撤资租赁。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原主办单位(投资人)将全部有形资产收回,并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而将商誉、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有偿提供给新股东使用,新股东需对企业投资入股,投资之和作为注册资本,完成企业的改制登记注册。

5、股权投资。股东将其在另一企业的股权作价投入改制企业。这种方式属于新增资本投入的权益投资,多见于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

6、债权转股权。企业改制时,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本身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但银行金融机构,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不能债转股。

这几种重组方式既可单独运用,又可采取多种重组方式,企业根

项目融资律师业务内容

我们为中国许多大型能源和基础设施的涉外项目融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涉外项目融资方面积累了广泛和丰富的经验,代表国际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承包方、供应商参与了许多重大项目的融资活动,包括BOT、TOT模式的项目融资。项目包括发电厂、高速公路、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采矿、桥梁、港口、机场、电信、化工等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

我们在项目融资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与客户讨论设计项目融资的融资框架,并提供法律意见;

2、就项目融资的任何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公司的资产取得、项目的开工建设、项目的产品销售、项目融资的各种担保,以及外汇、税收、海关等随时提供中国法律咨询;

3、就项目中的任何问题在中国的有关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4、起草、修改或审查有关项目融资的合同文件,包括项目合资合同、建设总承包合同、项目销售合同、信贷合同、各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5、审查项目融资中所有的在中国公司的公司成立文件和有关抵押品的产权文件,起草或审查中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批准和授权文件;

6、代表客户与有关当事人或政府机构进行有关项目融资的谈判;

7、协助客户申请和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对项目融资有关文件的批准和登记手续;

6.公司债券发行法律问题分析-云海-022 篇六

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国营企业(简称“华福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属福建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了加速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公司举办债券投资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公司债券定名为“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

二、本公司发行债券,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形式。

三、本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五百元、五千元、五万元三种,投资人可随时认购,金额不限。

四、本公司债券的利率,八年期为年息六厘,十年期为年息七厘,十二年期为年息八厘。每年付息一次,于次年1月份结算支付。债券期满后发还其本金。利息不缴纳所得税。

五、本公司发行债券,实行保本定息,认购者不负盈亏责任。

六、本公司债券,委托福州中国银行为总代理;在香港委托香港中国银行和接受本公司委托的其它银行,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业务。

七、凡以外币认购债券者,其汇率以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八、本公司债券利息和本金全部以人民币付还。

7.公司债券发行法律问题分析-云海-022 篇七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

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二、要求按照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的标准计算净资产利润率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

2、来自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用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公司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的,第2、3项所指的指标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

三、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就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发行规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转股价格修正等事项必须进行逐项表决,且需作出具体安排,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

四、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应当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作出约定。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每年可以行使一次回售权。

五、募集说明书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必须确定修正底限;修正幅度超过底限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另行表决通过。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证人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证人的净资产额应当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核验并出具验证报告;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不得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1、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字样。

2、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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