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条例

2024-10-01

公司规章制度条例(共9篇)

1.公司规章制度条例 篇一

1、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培训的全体员工。

2、员工培训出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3、员工参加培训,必须在员工培训签到表上亲笔签名以示出勤,严禁其他员工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员工和被代签员工均按旷工处理。

4、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因公请假,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呈请相关主管核准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查,否则以旷工对待。培训部门不接受口头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申明,并补办请假手续。

5、上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因公并持有证明者除外)。按酒店考勤管理制度论处。

6、培训期间,员工要服从授课老师安排调度,不允许顶撞、辱骂上级。

7、上课时应保持课堂安静,把手机调成静间或关闭;严禁在上课时吃零食,讲小话;课间休息时,严禁在课堂内外嬉戏、打闹及大声喧哗。

8、上课时不允许看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书籍,对每堂课的内容都要作笔记并认真领会、复习。

9、员工应随时注意自己的形象,讲究个人卫生,并检查自己的着装与仪容仪表,不允许穿奇装异服,留长指甲,男生不允许留长发、胡须;女生不允许化浓装,披头散发。

10、培训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许会私客,更不得带入培训场所。

11、爱惜公共财物,如有偷窃行为,打架斗殴等影响酒店形象者予以开除。

12、培训期满,经过理论与实践考核,结合培训期间个人综合表现,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成绩不及格、表现差者不予录用。

13、新员工入职考核有两次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人力资源部门不能录用。

14、全体学员均应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相关制度处罚,受书面警告(含)以上者计入个人档案,同时取消优秀员工评选资格。

2.公司规章制度条例 篇二

1 目前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明确统一的缺陷汽车检验标准

确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 是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前提, 没有具体明确的评判缺陷标准,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就难以顺利执行。缺陷汽车认定是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如果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 则无法对汽车是否有缺陷做出判断。这将对有问题的汽车是否存在缺陷, 是否应该召回, 导致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互相扯皮, 互相推卸责任, 给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带来麻烦。消费者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后, 可以根据相关标准对汽车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但现实中, 这条维权路径一般比较困难, 然而对汽车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如何进行认定, 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认定, 我国《条例》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制定的汽车产业标准主要的约束对象是汽车生产者, 而且也不是专门针对缺陷汽车召回而制定的统一标准。因此, 制定一套明确统一的缺陷汽车召回检验标准迫在眉睫。

1.2 缺少严格公正的缺陷汽车检测机构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第三方检测和认定是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重要环节。缺陷汽车检测机构不仅应具有专业技术水平, 而且还应明确法律定性, 属于准仲裁机构, 必须保持中立性和权威性。只有建立专门的民间中立机构才能对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全面分析, 并承担改善交通安全的责任, 及时制定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的相关措施, 减少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当普通车主在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上与厂商发生争议时, 很难找到权威的评估鉴定部门。我国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主要是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机械工业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以及一些地方的汽车产品检测中心。而这些机构或多或少与汽车生产厂家、行政主管部门有某些联系, 因而在对汽车进行检测时缺乏独立性。目前我国缺乏中立、公正的检测机构, 缺乏这方面的权威专家和高精尖人才, 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相对比较落后。从而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缺陷汽车召回实施也就没有公正检测机构的支撑。

1.3 消费者在启动缺陷汽车调查程序中缺位

《条例》中规定, 可以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的三方面, 即生产者、主管部门和专家, 可唯独少了最有发言权的汽车消费者。消费者作为缺陷汽车的所有权人, 对汽车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各部门的重视。应该加强消费者对召回的监督。现行《条例》仅赋予消费者投诉权, 没有赋予消费者向政府机构的召回申请权、对召回有关情况的知情权等。这样就无法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目的。限制消费者对信息的知情权, 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如果这一过程不透明、缺少必要的监督, 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将难以与调查部门之间有对话的机会, 而涉入其中的整车制造商则可能会影响调查的过程的客观与公正。

1.4 消费者损失赔偿数额确定难度大

消费者应是缺陷汽车召回的受益主体, 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都应以这一原则为出发点。但现行条例的实施却不是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 罚款标准固然很高, 却看不出和消费者损失的必然联系。在丰田缺陷汽车听证会上, 中国的消费者被排除在听证会之外, 更没有参与缺陷汽车赔偿额的讨论。丰田公司之所以敢于漠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是因为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赔偿额的标准和规定不具体。在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过程中, 对缺陷汽车的处罚和制裁都应以受害消费者损失和赔偿金额为出发点来制定肇事厂商的经济处罚标准。既然广大消费者才是汽车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 所以在实施缺陷汽车召回过程中应让普通的缺陷汽车消费者成为该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使他们的受损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10]。

2 推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若干对策

2.1 确立系统明确的缺陷汽车认定标准

缺陷汽车是召回制度的前提, 实施缺陷汽车召回标准的确立关系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 也关系到汽车制造商与经营者利益的维护。在国外汽车工业较为发达的国家, 都制定有一套严格的汽车产品质量标准、缺陷汽车召回标准、安全标准及环保标准, 这些标准的实施对汽车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召回等环节有非常明显的约束力和监督作用。汽车是否存在缺陷, 主要是考察汽车是否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缺陷, 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认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可以设定两个标准, 即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标准以及风险—效用平衡标准来认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所以, 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认定标准、提高缺陷汽车产品质量认定体系、强化缺陷汽车产品质量认定标准的实施, 对推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起着基础性作用[11]。

2.2 建立客观公正的缺陷汽车检验机构

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的机构, 必须公正、权威和独立。消费者认为产品应当召回而经营者认为没有缺陷不应当召回时, 必须由检测机构予以认定是否需要召回。这些机构不能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 更不能和汽车厂商有利益纠葛。今后应着力提升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同时, 应从我国国情出发, 并借鉴发达国家设置缺陷产品监管机构的合理做法。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这项工作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完成, 对鉴定机构的职责、鉴定人、鉴定范围、标准、违规处罚等进行明示, 提高鉴定过程的公信力, 确定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为纷争提供有效判断依据。而且, 鉴定检测机构必须独立于政府和汽车企业, 消费者享有对鉴定、检测机构的以监督权。

2.3 严格执行缺陷汽车召回信息公开制度

反缺陷汽车召回义务的法律责任应是综合性责任, 即要有民事责任的设置, 也要有行政责任设置, 还要有行政责任的设置。首先, 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明知汽车存在缺陷, 却故意隐瞒不予告知消费者, 或者严重不负责任, 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根据其隐瞒的时间和缺陷的严重程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情况以及生产商、进口商和销售商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赔偿的数额一般为缺陷汽车造成损失数额的1至5倍。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 还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次, 政府部门应当转变观念, 在执法中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这对汽车厂商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及时准确追究, 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汽车产品召回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必须搞好配合。再次,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 拒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对于那些恶意隐瞒产品存在缺陷或者隐瞒缺陷的严重程度来逃避召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4 积极倡导实施缺陷汽车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 涉及了关于消费纠纷解决的规定,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西方国家中, 消费者公益诉讼作为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被广泛采用。但是, 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机制。《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 当消费者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 消费者协会没有起诉的权利, 只能支持起诉。首先, 我国可以借鉴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 当经营者有重大违反该法规的行为时, 由消费者保护官或消费者保护团体向法院诉请停止与禁止。其次, 我国可以效仿英、美等国的法律实践, 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人是经济人, 行事多以利益最大化为其出发点, 对于那些为了维护社会公益起诉并胜诉的原告进行奖励, 可以提高汽车消费者的诉讼积极性, 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广泛监督,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群体权益, 而且也利于惩罚不法汽车经营者, 维护公平竞争, 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再次, 针对获胜后的索赔, 建议我国建立一个专门的汽车召回消费者公益诉讼基金会, 所得赔付一部分可以拨给备起诉的机构做费用, 一部分可以应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这样可以避免闲散经费的搁浅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以便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将汽车召回公益诉讼常态化。

摘要:当前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过程中, 存在缺乏明确统一的缺陷汽车召回检验标准, 缺少公正的汽车缺陷检测机构, 汽车消费者在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中缺位, 汽车排放和环保问题未能纳入召回范围, 确定缺陷汽车消费者损失难度大等主要问题。推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必须确立明确统一的汽车缺陷认定标准, 组建公正权威的汽车缺陷检验认定机构, 切实追究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法律责任, 大力推行公益诉讼制度在汽车消费维权中的适用。

关键词: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对策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学家, 2008 (2) .

[2]李荣花, 周凤敏.如何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J].汽车工业研究, 2010 (3) .

[3]殷玉萍.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以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为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4]蔡书榕.我国汽车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及不足之处[J].法制与经济 (下旬刊) , 2010.

[5]陈小复.再谈美国汽车产品召回[J].产品与质量, 2002 (2) .

[6]张旭波.浅析中国版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J].世界汽车, 2003.

[7]张凌凤.关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法律问题思考[J].理论研究, 2012 (3) .

[8]B·K普钦斯基.美国民事诉讼法[M].江伟, 刘家辉,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3.

[9]Lang 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M].2nd ed.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10]李永钧.三大亮点三大缺憾——解读“缺陷汽车召回监督管理条例”[J].东方时评, 2010 (29) .

3.公司规章制度条例 篇三

一、理念创新:民主行政和公众参与理念

城市是人群、资源、文化和财富的聚集之地,也是问题、矛盾、风险和危机的聚集之处。正如有学者指出,行政往往必须积极介入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交通等各种关系人民生活的领域,成为一只处处可见的手,如此方能满足人民与社会的关系。[1]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对传统行政法及政府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政府要想成为一只“处处可见”的手并不容易。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是通过调整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组织以及政府内部层级间关系,将多元化主体引入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服务中,使其与政府共同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责任来实现的。这就提出了对行政法制度变革的要求,而行政法制度的变革,首先是行政法理念的变革。[2]

城市治理较之于城市管理,强调公众对城市公共事务的参与,实现政府的管理行为与公众参与行为的统一,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城市治理。因此,公众参与理念具有更强的现代性、民主性、包容性、互动性。一方面,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味着政府要改变传统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支配、控制及主导的管理理念,树立广泛参与、通力合作的治理理念。《治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放在首位,凸显了城市治理和公众参与的理念,体现了通过公众参与促进城市发展并最终形成多元主体治理体系的努力。《治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优先、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和专业标准,维护公共利益。该条例将公众参与、共同治理作为城市治理的基本原则放置于总则当中规定,也充分说明了南京市在依法治市、城市治理方面理念的创新。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味着从制度设计上要求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到城市管理行政过程中来,强调政府应为公众参与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但同时必须意识到,公众参与并不意味着否定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治理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治理”,包括个人参与、企事业单位协同治理、各类组织参与治理、社区参与、新闻媒体参与等,同时在相关章节中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和效力。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可见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并在制定法上予以保障。

二、制度创新之一: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

城市治理理念认为,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种非政府组织、各种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这些主体在一定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3] 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既是政府执政的一种理念,又是公民的一类权利。

《治理条例》中规定的城市治理委员会制度是该条例体现城市治理理念的一大创新。《治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公务委员,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公众委员共同组成,其中公众委员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城市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第三款规定公众委员应当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产生。具体产生办法以及城市治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日前,南京市已经公布第一届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的招募办法,并结合报名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等因素,通过分类摇号产生了45名公众委员。2013年5月24日,南京市第一届城市治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暨公众委员聘任仪式在南京市政府大礼堂举行。作为城市治理委员会主任的季建业市长指出,原先市民虽然也有很多途径参与城市管理,但一直是单向模式,即以政府管理为主,市民是被管理者,无法发挥“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政府也发现有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尊重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南京要从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推进。下一步,公众参与的机制将放大到各区、各镇和各街道、社区,它们也要陆续成立各级城市治理委员会。[4]

公众委员是公众参与治理决策的方式之一,没有入选公众委员的人也并不意味着失去了参与城市治理决策的机会。公众作为参与主体不必进行身份转换即可参与适合其特点的城市治理活动。这里所指参与,并不仅仅指公众在某个行政领域、行政程序中的有限参与、被动参与,而是指公众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过程中的全面参与、主动参与,这也是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积极互动的过程。其他公众可以通过《治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方式和途径参与城市治理,本次没有入选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的公民还有机会参选各区、各镇和各街道、社区的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

三、制度创新之二:多中心治理模式

多中心治理模式建立在个人具有独立决策能力、能够计算成本收益的理性人的基本假设基础上,此种假设区别于传统经济学上完全的理性人或经济人,而主要定位于社会人和复杂人,即能够自主决策、受环境影响易犯错误和改正错误的个人及人格化的组织[5]在此假设基础上,城市治理强调多重规模的个人和组织并存,并通过协作、竞争和冲突化解来实现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政府并不是管理社会事务的唯一公共权力中心,除政府外,还有企事业单位、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甚至个人等,他们共同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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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条例》第二章“公众参与治理”当中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服务、市政养护、环卫作业等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服务,发挥示范作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用事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治理相关工作。在多元治理模式中,城市政府是城市治理的核心主体,是城市公共管理不可替代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营利性企业和民间组织是配合政府为城市治理提供、生产公共服务和物品的组织,他们的介入可以克服政府包揽管理事务的传统弊端;事业单位凭借其专业性特点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等方面的需求,同时发挥其专业性的辐射作用。《治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各种方式和途径。社会公众是城市治理主体中的基础细胞,他们的参与治理推进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从而分担了城市政府的任务,是现代化城市自主治理的基础。《治理条例》依托于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志愿者组织、中介组织、新闻媒体及公民等建构起多元多维治理网络,以及这些主体之间广泛的、战略性的合作与参与。

四、制度创新之三:行政辅助人制度

《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辅助人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公开考试、择优招聘的方式录用行政执法协管员。协管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事务性工作,其协助执行公务的法律效果和责任由所属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承担。恰与前文所述相同,国家角色任务的变迁促使包括城市管理理念及模式在内的行政法制模式转变为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同时,国家任务的扩张势必导致行政管制资源的庞大需求,行政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都无法满足现代社会行政管制的需要,各国均掀起了规制缓和改革,借助于公私合作或公众参与方式实现国家任务的新模式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行政辅助人制度顺应了公共治理、公众参与的发展潮流。

行政辅助人的特征可归纳为:第一,行政辅助人受行政主体的请求而为之活动,其效果归属于请求之行政主体;第二,行政辅助行为不具独立性,活动受到行政机关的指令约束,并且受其监督。我国虽然理论上尚未形成明确的行政辅助人概念,但行政辅助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协管员的界定及特征描述,属于行政辅助人的范畴。

行政辅助人制度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有效方式,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备行政编制,其中大部分也没有经过像正式执法人员那样的专业训练,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既容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其自身权益也容易遭受侵害。在确立了行政辅助人制度之后,如何保障其有效实施,充分发挥作用,如何保障行政辅助人的权利又规制其行使权力界限是关键环节。《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强管理,规范协管员的工作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证件管理制度。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协管员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职责、义务的规范,使其在法定框架内履行职务。鉴于有行政辅助人利用身份、职务之便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该款规定了健全协管员证件管理制度的内容。《治理条例》作为南京城市治理“小宪法”,对行政辅助人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范有待出台。《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中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义、录用和管理原则、职责、纪律和权利、招录、培训、考核与保障、责任与处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日后南京市出台行政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五、结语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群众路线意味着让群众(转化成法律术语即为公众)参与到党和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来。可见,从法治理念到政党政策、法律规范都将民主参与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来,政府权力及资源的有限性与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必然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协作。激励城市利益相关者参与城市治理已成为一种根本选择。当然,城市治理公众参与同任何理论及制度都存在固有缺陷一样,也存在着不足及运行偏差,如何有效实现城市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是立法实施后更应关注的问题。随着政府行为模式从政府单方管制到官民共同治理的转变,城市治理理念及制度的发展使公众参与不仅成为逻辑上的应然,更是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李震山.行政法导论[M].台湾:三民书局,2011.

[2]方世荣、邓佑文.“参与式行政”视域下行政法理念的反思与重塑[J].理论探讨,2012(2).

[3]孙荣,等.城市治理—中国的理解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6.

[4]杨子晚报网http://www.yangtse.com/system/2013/05/25/017394102.shtml,2013-07-08访问.

[5]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2000:205.

(责任编辑:赵静)

4.教师请假规章制度条例 篇四

事假:

请假1天扣40元,请假2天扣80元,3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并按工资比例日扣款。

病假:

住院(凭住院证明和处方)每天扣20元,一周(5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不住院(有病假单)每天扣30元,4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并工资比例按日扣款。无病假证明按事假扣款。

外出

时间:1小时扣5元,满3小时作半天事假扣除。1小时以内学期累计。

迟到:

5分钟以前每次扣3元,5——15分每次扣5元,15——30每次扣10元,半小时后取消全月出勤奖。

二、保育员:

每天扣20元,每小时2元,迟到一次扣1元,一月内累计迟到3次作一天扣除。

三、代课:

2天内请假自己调课好,并自付给代课教师每天20元作补贴(请假扣除另算),3天及以上由园部安排,代课费相同。

四、婚产假:

正常年龄订婚2天,婚假3天,晚婚7天,顺产2个月,剖腹产3个月,晚育4个月(结婚1年后生产),戴环怀孕15天+2天上环假。(全月的扣除整月岗位奖,跨月的视上班时间定。)

五、全勤:

全学期无请假、外出。

教师的请假规章制度条例5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特制定南淮十三中教师请假制度。

1、教师因公、私、病请假首先至少提前一天以上到教务处书面请假,批准后方可离校,特殊情况应补写请假条。

2、请假三天之内由教务主任审批,一周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校长室研究决定。

3、调课的教师,教务处协助调好课,不能上课的教师扣除课时津贴,加课教师给予加课补助。

4、未经批准离校的教师,按旷工论处,按每节课20元从各种补贴中扣除。

5、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的教师,需要补足上课时间并扣除该节课的补助。

6、期中、期末考试监考教师必须完成年级组布置的监考场次,否则以旷工论处。

5.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篇五

第二条 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第三条 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第四条 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第二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支部书记审批报销。

第六条 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议事会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驻村干部审核、包片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6.公司规章制度条例 篇六

公司学习新《条例》和《准则》心得

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的伟大工程,是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整理范文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整理范文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城投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党员,好干部。学习新《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英山县工业经济联合会监察室副主任 王开文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 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 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整理范文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 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 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 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 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 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 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 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 内容是我们在1995 年以前整理范文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 发 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 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 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 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这次修订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 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 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 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整理范文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 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 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 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 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试行条例”更加严格。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 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 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合起来

7.服装零售店规章制度及处罚条例 篇七

店铺实行成长基金制:

成长基金定义:

1、各岗位人员违反相应店铺规章制度所罚款项。

2、作为奖励各岗位人员资金。

此成长基金由财务部严格管理。

成长目的:为提升终端店铺销售业绩,激励终端导购人员的销售积极性和工作激情,树立竞争意识、团队意识;同时给表现突出、业绩突出的导购人员提供晋级依据;更为全店人员提供更高、更广的平台作为基石。

成长附件如下:

A类成长(缴纳成长基金50元)

1、上班时要按店铺规定着装、化妆、梳头上岗;不佩带夸张、怪异的各种首饰;指甲不可留过长,使用颜色统一;

2、上班时间佩戴手机,小灵通或上班无故接听电话,发短信;

3、接听店面电话时态度生硬,粗俗,不礼貌;长时间占用电话聊天,做与工作无关的;(特殊情况除外);

4、上班时间干私活,吃零食,聚堆聊天,高声喧哗;

5、工作时间看报纸,杂志,吹口哨,唱歌,哼小调;

6、工作时间无故串岗,串店,私自会客;

7、货架明显处放有茶杯等私人物品,超时用膳的;(用膳时间为30分钟)

B类成长(缴纳成长基金100元)

1、因工作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的经济损失;

2、未经批准擅自调班、离岗(超过30分钟);

3、接班人员未到岗,就已离岗;

4、未能尽岗位职责及按指定服务去接待顾客;

5、不配合或未能招待上级的工作安排;

6、未经同意,擅自在店铺享受员工折扣购物;

7、营业结束后,如仍有顾客选购商品,不予接待的;

8、发现遗失货物不上报者;

9、工作时间睡觉;

10、在店铺利用电脑玩游戏或无故上网者;

11、不按要求搞卫生及平时不自觉维护清洁者;

12、上班时间仪表不整齐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鞋、佩带工卡;在卖场内确保正确站姿, 上班时保持精神饱满, 不准依靠道具、坐板凳、沙发或做出有损店铺形象的举止;

13、将家人、亲戚、朋友带到店内妨碍销售的;

14、管理人员放弃原则,对下属行为不按规定处理,工作失职;

15、上下班应由本人在日值表上签到,并有负责人核实,不得代签;

C类成长(缴纳成长基金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以及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1、店铺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执;(情结严重者辞退)表现:a、与顾客争吵,辱骂顾客。b、与顾客打架、斗殴; 在工作时间同事之间因抢客源、私事等吵架的;

2、遇到顾客投诉,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逐级上报,造成事态扩大,影响恶劣;

3、私自外传公司商业数据,文件及资料;

4、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或挪用公司财物;

5、偷窃店内、顾客,同事的财物;

6、违反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7、员工的上一级领导不准随便刁难部属,不准随便呵斥部属。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疏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

8、员工下班前应把门窗关好,切断电源、检查本人负责区域是否有顾客遗留物,以防万一;

9、做好防火、防暴、防抢、防意外事故发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如有意外情况发生,员工的职责是:

A、保护商品;B、疏导顾客安全撤离;C、做好自救逃生;

时尚童装工厂店

8.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篇八

1、材料工程系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文宣部,生活部,学习部,纪检部,宿管部。

2、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3、主席、副主席组成常务主席团,领导学生会工作,并分管学生会各部、处的工作。

4、每学期开始,各部须对人员进行统计,并交由学习部部长进行统一备案。

二、例会条例

1、学生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例会,主要总结上一周工作,并对本周工作进行布置,由学习部部长对会议进行记录;

2、学生会各部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主要总结上两周工作,并对本周工作进行布置,安排人员进行监督并对会议进行记录;并及时将会议情况反映到系主席,由系主席汇总,交由主席团审阅;

3、各委员不得缺席每周的委员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主席请假。无故缺席一次的给予扣除职务分五分的处罚,无故缺席两次的,取消其优秀学生会干部的评选资格;无故缺席三次的;经主席团批准,有权利将其开除出学生会;

4、各部开例会时,学习部必须认真做好会议的考勤工作。对于无故缺席者,将给予扣除1-3分的处罚,如无故缺席三次者,作自动退出学生会处理。

三、工作条例

1、学生会在工作上实行分工不分家,所有学生会成员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2、工作中倡导团队合作精神,要保持工作的整体性和一致性,要服从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工作中不得无故离开,有事需向上级请假,否则扣月末考评分1-5分。

3、各部在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交由学习部审阅,否则不列入本月工作考核范围之内;

4、每学期结束前,各部部长必须对本学期的工作作一份总结,并统一交学习部汇总;

5、每学期开学前,各部必须交一份学期工作计划并交学习部审核通过

6、各部活动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预算,并交学习部审核,数额较大者经由主席团讨论,并交学生科审批后,方可进行;

7、各部活动结束后,由部长填写一份详细的记录表,及时上交学习部;要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学习部,由主席团确认后,方可报销;

8、对于在学生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在每学年的学生干部、干事评优中,将优先考虑;

9、对于在学生会工作中不负责任,经常迟到、早退、缺席,受部内处分的以及工作不积极的学生会干部、干事,取消其每学年的评优资格;

四、办公条例

1、进入学生会的工作人员不得穿拖鞋,剃光头,不得穿奇装异服,男生不得留长发;

2、在学生会办公室内不得吵闹、喧哗,嬉戏玩耍。

3、每周末学生会成员可在学生会办公室内进行下象棋等活动,但不得进行赌博。

4、注意学生会的安全保卫工作,无特殊情况晚上不允许一人独自办公;

5、值班室卫生由各部轮流打扫,未打扫的部门,扣部门考核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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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花木公司奖惩条例 篇九

苗圃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领导的指挥,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对员工要殷切引导,谆谆教诲。

第二条: 员工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素质;对外应树立良好

形象与信誉,保守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立场的,非经许

可,不应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务,应态度谦和,大方得体,不应有任何损害

本公司形象及名誉的行为。

第五条: 员工对内部公事,均应循级办理,不应越级呈报,紧急或特殊情况除

外。

第六条: 员工工作时间内,不应随意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有必要

会客时,应经主管以上人员批准同意,方可接见。

第七条: 未经值班人员准许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室,未经行政人事部批准不

得在员工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第八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凶器、易燃易爆用品进入工作区及宿舍。

第九条:员工不得吸毒、赌博,或做出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做开

除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未经许可,不允许私自变卖苗场的废旧物品,所有废旧物品由公

司统一处理,同时也不允许携带公物出公司及工作区域。

第十一条: 员工除假期外,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十二条: 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工种调整等工作安排,确有困难时可

向公司领导提出以待商议。

以上制度自2011年4月25日开始执行!

花木公司

员工奖惩条例

为了更好地规范花木公司的各项生产和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管理,现制订本奖惩条例,对于员工进行奖优罚劣,以达到适当激励和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及工作效能的目的。具体条例如下:

一、奖励条例

本部门鼓励员工更好更快地完成自身的工作,同时也提升自身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对于先进事迹、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贡献等,部门经过认定后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以供全体员工共同学习和提升。

1、表彰方式:

a)通报表扬:部门内行文专项通报表扬并在一定范围内的会议上表彰,或上报集团公司表彰;

b)奖励:一次性奖给实物奖品或一定数额的奖金。

c)提拔、加薪备案:向集团公司提出请示,予以优先提拔或加薪。

2、表彰条件:

a)努力钻研业务,使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益有明显提高者;

b)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突击工作,对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者;

c)在全年内部评比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受到特别赞扬者;

d)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部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有显著成效者;

e)拾金(物)不昧,价值重大,使部门增添声誉者;

f)制止重大事故发生,使集团、部门财产免受损失或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有特殊功劳者;

g)积极投入抗击自然灾害,安全消防等活动,并为保证园区或部门财产贡献突出者;

h)弘扬正气,为社会为人民做好事受有关单位表彰者。

3、表彰办法

a、b、c条款一般情况下给予通报表扬;d条款视其建议的有效性给予现金奖励50-100元;e条款给予通报表扬及现金奖励50-200元;f、g、h条款则给予通报表扬及现金奖励300元。有突出贡献或在连续两年内工作表现优异且获得多次表彰者,可予以提拔或加薪备案。

4、表彰程序:

凡符合上述表彰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岗位直属上司提名,并附书面简述事迹,送办公室汇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上报分管副总批准,由集团公司或部门颁布实行。

二、惩罚条例

惩罚作为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个人态度和对工作的正确性和行为指引作用,更是对其他遵纪守法的员工的公平对待,奖优必定也要罚劣。一般违例

1.1工作纪律类

1.1.1凡上班、会议、活动或其他召集中,累计在1个月内迟到、早退在3次

以下(不含3次),每次在5分钟以内者扣罚20元、在5-10分钟以内者扣罚30元、在10-30分钟以内者扣罚50元。

1.1.2上班期间不佩带工牌或有效证件(临时出入证等)的,扣罚10元/次。

1.1.3上班期间无故擅离职守者,2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内扣罚30元、1小时内作旷工半天、1小时以上作旷工一天处理。

1.1.4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煲电话、开小差等)的,包括不接听工作电话或关机的,扣罚20元/次。

1.1.5休假、请假未经直属上司同意和部门审批的,作旷工一天处理。

1.1.6入职或离职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的,不记发工资。

1.1.7上班期间聚众聊天、污言秽语以及在公众区域着装不整、破坏环境卫生者,扣罚20元/次。

1.1.8上班期间拒绝接受部门授权人员进行工作抽检或配合不力者,扣罚20元/次。

1.1.9上班期间擅自携同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者,扣罚20元/次。

1.1.10未经批准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或部门财产,将工具乱堆乱放,以及不节约水电等资源造成浪费者,扣罚20元/次。

1.1.11上班期间行为不检点、游手好闲或工作效率低下者,扣罚20元/次。

1.1.12私自采摘园区内果树的,扣罚20元/次。

1.2工作绩效类

1.2.1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所下达工作任务的,扣罚20元/次。

1.2.2不服从上司工作指派而推辞、拒绝者,扣罚20元/次。

1.2.3上班期间工作拖拉,积极性差,屡教不改者,扣罚20元/次。

1.2.4不接受工作指导,一意孤行,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扣罚20元/次。

1.2.5自身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不服从调度、不协助同事工作的,扣罚20元/次。

1.2.6工作方法不当,不听指引,延误时机者,扣罚20元/次。

1.2.7工作态度差,上班期间情绪化,造成不良影响者,扣罚20元/次。

1.2.8离岗、串岗等脱离岗位,不务正业者,扣罚20元/次。

1.3专业要求类

1.3.1责任范围内,苗木生长出现小面积(50平方米以内)黄叶、未及时清理的,扣罚20元/次。

1.3.2责任范围内苗木成活后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死苗,乔木类直径在5-10cm的扣罚100元/次,灌木类死苗每株扣罚50元/次;地被类每平方扣罚30元/次。

1.3.3修剪、造型植物和地被植物以原平面高度作为参考值,超过30cm未修剪的扣罚20元/次,另草坪超过6-8cm未修剪的扣罚10元/次。

1.3.4管护区域内未及时清理垃圾杂物或杂乱无章者扣罚10元/次。

1.3.5病虫害出现后不及时上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小面积(50平方米内)损失的,扣罚50元/次。

1.3.6未及时喷灌淋水,造成植物小面积(50平方米内)缺水而焉萎者,扣罚10元/次。

1.3.7因人为操作不当或故意,造成植物或人员轻微损伤的,扣罚30元/次。

1.3.8责任范围内,垃圾不及时清理或杂乱无章的,扣罚10元/次。

1.3.9责任范围内,未有部门经理批准,杂草丛生未清除的,扣罚20元/次。严重违例

2.1工作纪律类

2.1.1凡上班、会议、活动或其他召集中,累计在1个月内迟到、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的,作旷工1天并扣罚200元/次。

2.1.2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或通过禁行区域,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100元/次。

2.1.3不务正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扣罚300-500元。

2.1.4上班期间睡觉、吃东西或非工作需要醉酒上班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200元/次。

2.1.5私自处理拾获财物,欺瞒不报的,扣罚100元/次。

2.1.6上班期间发生争吵、谩骂、斗气等影响工作的,扣罚200元/次。

2.1.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私藏、偷盗公司、部门或个人财产或生产工具等,蓄意损坏或带走的,照价赔偿并扣罚300元。

2.1.8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故意不接听工作电话或关机的,在1个月内发现超过2次的,扣罚100元。

2.1.9上班期间侮辱、造谣、诬告、斗殴、恐吓、威胁、危害上司、同事或下属的,扣罚300元/次。

2.1.10上班期间擅离职守,在1个月内发现超过2次的,扣罚200元。

2.1.11上班期间聚众聊天、造谣是非、拉帮结派或从事任何不利于集团、部门或个人等以及未经批准的活动,扣罚200元/次。

2.1.1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行贿他人或挪用、侵吞集团、部门或个人财产等,扣罚500元。

2.1.13有不道德行为或耍流氓等猥亵行为的,扣罚300元。

2.1.14触犯国家政策和法令法规、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构成事实等的,作辞退除名处理。

2.2工作绩效类

2.2.1无特殊情况下,抵触、拖延或故意不按时按质完成所下达工作任务的,扣罚100元/次,在1个月内出现超过2次或以上的,扣罚300元。

2.2.2在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超过2次不服从上司工作指派而推辞、拒绝甚至造成严重损失或延误的,扣罚300元。

2.2.3上班期间工作拖拉、积极性差、精神萎靡、无心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扣罚200元/次。

2.2.4不接受工作指导,一意孤行,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扣罚300元/次。

2.2.5对工作或、入职登记、书面材料、生产管理数据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谎报误导等的,扣罚300元/次。

2.2.6工作方法不当或失职,不听指引,延误时机者,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扣罚300元/次。

2.2.7工作态度差,上班期间情绪化,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屡教不改的,扣罚300元/次。

2.2.8离岗、串岗等脱离岗位,不务正业者,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延误,在1个月内出现2次及以上的,扣罚300元。

2.2.9工作失误或不力,造成同事、上下属或其他部门较大投诉的,扣罚200元/次。

2.2.10工作经多次指导无改善,工作效能无法达到部门要求的,扣罚200元/次。

2.3专业要求类

2.3.1责任范围内,苗木生长出现较大面积(50-200平方米内)甚至大面积的黄叶、未及时清理的,扣罚200元/次。

2.3.2责任范围内苗木成活后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死苗,乔木类直径在10-20cm的扣罚200元/次,直径在20-30cm的扣罚500元/次,直径在30cm以上的扣罚500-1000元/次。

2.3.3修剪、造型植物和地被植物以原平面高度作为参考值,超过50cm未修剪的扣罚100元/次,另草坪超过10cm未修剪的扣罚100元/次。

2.3.4管护区域在1个月内超过2次发现未及时清理垃圾杂物或杂乱无章的,扣罚100-300元。

2.3.5病虫害出现后不及时上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较大面积(50-200平方米内)甚至范围更广的损失,扣罚200-500元/次。

2.3.6未及时喷灌淋水,造成植物较大面积(50-200平方米内)甚至范围更广的缺水而焉萎者,扣罚50元/次。

2.3.7因人为操作不当或故意,造成植物或人员较大损伤的,扣罚300元,并负责赔偿人员损伤的全部费用。

2.3.8责任范围内,垃圾在1个月内超过2次不及时清理或杂乱无章的,扣罚100元。

2.3.9责任范围内,未经部门经理批准,造成环境破坏、影响园区美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扣罚50-300元/次。惩罚形式

3.1口头警告

适用于初次和轻度“一般违例”者。

3.2通报批评

适用于两次违反惩罚条件者,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或上报集团公司批评。

3.3扣罚薪金

适用于两次或以上违反惩罚条件者,在每月的员工工资里扣罚相应的金额。

3.3辞退除名

适用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严重触犯规章制度或两次及以上触犯“严重违例”,或经考察不能胜任工作者。惩罚标准

4.1 “一般违例”的惩罚标准

a)初次违反给予口头警告及扣罚薪金;

b)两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及扣罚薪金;

c)可视具体事件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一经违例给予辞退除名并上报集团公司处理。

4.2 “严重违例”的惩罚标准

a)初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扣罚薪金;

b)两次违反给予扣罚薪金、或辞退除名;

c)可视具体事件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一经违例给予辞退除名并上报集团公司

处理。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在旅游产业园花木公司实施,适用于本部门的科员及以上人员、承包班组负责人、其他用工等。凡本条例未涉及的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鸿艺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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