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2024-07-15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共11篇)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篇一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甲方:

乙方: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根据公司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公司所属各商品部(其他配套业种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负全责。

二、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并成立食品安全协调组织,落实专职人员,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创建工作。

(三)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部门(柜组)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定期向公司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六)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遏制较重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避免群体性食品伤害事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责任考核

对完成任务较好,工作突出的部门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对较重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控制不力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配合市政府有关创建工作准备不力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时起有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二00年月日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篇二

关键词: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安全责任

2004年2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笔者从事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这几年耳闻目睹了在建设工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对监理企业的处罚(如某电厂网架垮塌事故)和对执业监理工程师的判刑(如某项目脚手架整体坍塌事故)。对我个人是震动,对行业是巨大的压力,同时也是摆在监理企业管理者面前一道不可逾越的命题,涉及到工程建设中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社会责任还是合同约定,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目前我们监理企业面临的氛围如下。

1 对监理工作理解的误差

1)业主的解读,认为请了监理就分担了自己的责任;2)施工的解读,有监理单位在场就可以放松管理;3)设计单位的解读,监理在现场应该什么都懂(有处理设计不足的能力);4)管理部门的解读,建设工程出事故,监理单位没管好。

诸不知,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环环相扣,业主的压级、压价、压工期、低价中标、肢解工程、随意修改图纸、手续不全擅自开工;施工企业的随意“拉即配”、项目“缺粮断奶”、工人没技术、安全不培训、作业没有指导书;设计的不精心、左搬右套、粗制滥造;勘测作业的“欺上瞒下”;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缺失。这些都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人身安全埋下巨大的隐患,是监理企业单方无法控制的。

参建各方不要忽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设计勘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该正确认真的履行《建筑法》和《条例》所赋予的责任。

2 应营造工程建设市场安全责任的健康环境

监理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工作内容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各自的认识来理解和掌握,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条例》第十四条虽然做了规定,但不是把覆盖全部施工的安全责任都放在监理身上,由监理来承担。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要实现的工程目标其中之一是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工程的实体而言也可认为是保证了工程安全,不是所有的施工安全都会影响工程安全,因此所谓安全工作监理要做的也仅仅是施工安全的一部分。施工单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也就是说施工安全生产范围的工作都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现在部分施工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内控机制严重缺失,造成一些项目投标和管理分离,现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有章不循,自由施工,冒险蛮干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在工程建设的主要主体单位缺少以人为本和谐安全理念的前提下,建设工程中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业主一味地追求低价中标,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施工条件盲目逼工期、抢进度,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也要监理买单有失公允。不要认为委托监理是买保险,所有监理单位都不敢保证所监理项目绝对不发生安全事故,也和交通警察不敢保证他所管辖的道路范围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一样。因为综合因素太多无法控制,只能发现违章就纠正。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是直接生产者,监理工程师也不是操作员,更不是承包商承包工程的保证人,诚然应该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查不严和要求旁站较重要的施工作业面不到位等行为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是要监理对所有的安全事故负责,更不应该为其他方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

正确的履行法律赋予的参建各方的安全职责,需要政府权力部门从法律层面加以完善,规范监理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职责的外部市场环境,进一步确立建设监理在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中的市场地位和作用,才能真正收到实行监理制的预期效果,也才能稳定目前的监理队伍。

3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安全工作

《条例》既然做了规定,把安全工作纳入了监理工作的范围,将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笔者认为监理工程师在目前的具体工作中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3.1认真审查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是整个施工过程的指导文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因此要认真审查: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方案是否符合强标;2)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专家审查论证;3)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运作;4)审查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设施费用;5)冬雨季的安全措施方案。

3.2依法监理

《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那么监理在现场就要按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巡视检查。1)项目安全制度的建立和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是否到位;2)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面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人员是否到位;3)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4)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和安全设施设置;5)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3及时报告

《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范围:1)对所用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能否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有权停止使用;2)验收不合格有权停止下道工序施工;3)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形成危及作业人员安全隐患的下达整改指令;4)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暂停施工,报告建设单位;5)对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也不停止施工的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专管部门。目前要认真做好这三方面的工作,在主观上要尽可能地将履行监理的安全职责所涉及到的内容和各类原始工作凭证记录在案,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时,便于分清责任,力求自我保护。在平时工作中就要养成依法、依规进行监理的理念,要增强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抵御安全风险,要有相应的对策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使监理人员在险恶的生存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护自己,企业才能得以生存。

参考文献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篇三

2009年,全国开展以“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年”活动,我省突出开展的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

责任明确,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省政府作出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无旁贷,必须认真落实。一是在思想上加强安全生产意识,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二是从工作的分工、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环节入手抓好“一岗双责”;三是在对企业的监管上要落实责任,要按照《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和《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的部署和要求,对企业全面开展严格的监督、检查,同时帮助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在依法生产经营,执行行业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开展安全培训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四是追究事故,一查到底,“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

4.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 篇四

一、学校食品安全总负责人:

尤利军 具体负责人:

康文伟

王燕翔 具体责任人:

当班工人

二、食堂卫生:按时打扫,拖地。

三、食堂保持干净:按时洗刷。

四、餐具经常消毒,不得盛装其它物品。

五、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六、采买人员严禁购买变质、劣质及三无食品,蔬菜要新鲜。做好索证工作。

七、食堂操作人员发现变质食品应拒绝加工,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八、仓库食品按要求存放,保管员为具体责任人,并要采取防雪、防变等安全措施,确保粮油食品的清洁卫生,霉变食品严禁出库,并及时当众销毁。

九、管护好水、米、油、饭、菜,严防不法分子投毒。

十、有其它危及食堂安全卫生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十一、当班工人做好食品取样工作。

十二、如因玩忽职守,没有规定执行,酿成后果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触及法律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总负责人签字:

学校分管负责人签字:

具体责任人签字:

5.201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五

一、目标责任对象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为目标责任主体。

二、目标责任内容

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为食品安全总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落实办事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支持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正常履行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对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县(区、管理区)与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均要达到100%。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的有关规定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体系,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

力、物力和经费。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和隐患排查,掌握本县(区、管理区)事故隐患情况,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大检查年内不少于2次。

(五)继续推进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行政村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指导,要求100%的乡镇、80%的行政村建立镇工作站、村联络站,各项制度上墙、建立健全档案。

(六)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并迅速组织事故处理,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属于本级权限处理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事故按时结案率达到100%。

三、考核与奖惩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就落实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履职到位,成效显著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工作措施不力,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市食安办保存一份。责任书签字人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自然签字人。

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

**市人民政府

(盖章)(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6.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六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不断强化村(居)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责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各村(居)委会主任为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村(居)信息员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事项直接负责。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督促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销售,及时发现并督促隐患整改。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重大事故要采取有效措施,边处置边上报,并协同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置事故,及时掌握并上报违法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建立健全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组织,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务。

3、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的食品药品经营情况,及时与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取得联系,对群众消费投诉事件,要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4、抓好肉品市场督查,引导、督促养猪户“进场屠宰”,制止私屠滥宰。

5、扎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督查工作,对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卫生安全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卫生部门及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小组报告。在上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对辖区内农村十桌以上宴席的备案、指导和管理工作。

6、积极完成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相关资料,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7、确保辖区内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8、建立健全群体性宴席报告备案制度。

三、责任考核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村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将对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情况实施考核,并视情给予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责任考核时间为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

甲方: ***人民政府 代表:

7.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篇七

一、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涉保部门、机构缺少互通机制,导致基金流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少必要的协调、沟通互通制度,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诸如:某企业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因个人原因,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转入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4个月;其本人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14个月,办理退休后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仍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有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2.各经办机构与户籍、卫生、民政等部门之间缺少互通,信息不畅,导致社保基金的流失。各经办机构虽然配备有完善的信息采集,指纹认证系统,每年进行资格认证,但是由于涉保相关机构与社会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失联,无法第一时间得知离退休职工死亡信息,给个别家属隐瞒不报,继续领取退休金,骗取社保基金造成可乘之机,因为死亡证明由医院或殡葬部门出具,户籍管理部门根据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证明,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只有接到死亡职工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证明,调查核实后才能核消其社会保险待遇。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保障所、村级协办员之间缺乏必要的经常性的信息沟通。随着“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进一步落实,面对城乡居民这一庞大群体,在人员参保信息采集、待遇领取等方面都需要工作人员业务下沉、重心下移,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热情的服务。然而,由于基层人员少,业务量大,协办员素质较低,对政策掌握的不够精准,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不能及时上报、停发待遇,导致基金流失。

4.养老、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享受领取待遇。上世纪80年代,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合同制度应用而生。国家为照顾老职工,出台了农村子女顶替上班的政策。子女接班,父母提前退休后户口回到农村。这一群体,在单位、农村都享受医疗保险,职工退休后已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但有个别职工还享受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两定”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存在多收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开药;利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定点药店购买保健品、营养品等非医药物品、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而且手段更具隐蔽性,方式更具专业性,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

二、对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观察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自为战,缺乏统筹安排,多头开展稽核,造成重复稽核,资源浪费,增加了参保单位的负担。

2.“五险合一”通过几年来的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因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还没有全面推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内设有征缴股,独立征缴、“各自为政”情况突出,相互协调配合存在一定疏漏,为企业选择性参保提供了可乘之机,欠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行为时有发生。

3.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角色模糊、权责不清,既当基金运行的“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难以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职责。

4.社保基金监管贯穿征缴、管理、支付、运营全过程。从基金收入看,由于缴费基数不实及各险种缴费基数不一致,致使有的用工单位瞒报或少报应缴费人数,造成应缴而未缴;或者统一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5.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由于政策的不一致,各项社保基金存在各专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也不相同,给社保基金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对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思考

1.加大宣传力度、畅通表达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播、电视、网络、微信)采取多种方式(出动宣传车、举报宣传讲座、印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平台)渗透式宣传社保政策,强化社保基金监督的路径和方式,让社保政策深入人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激发广大参保人员依法参保,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积极性、主动性。政府社保管理部门必须要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受理,并进行认真梳理、核实、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有关人员、科室。

2.完善申报程序,建立查处机制。在强化依法治国理政的大背景下,社保机构要高高举起《社会保险法》的利剑,对不依法参保的行为坚决说不。尤其是在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中,强化参保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如实填报各种申报报表,并提供申报材料,法人代表要签字承诺申报基数的真实性。加大对企业参保、缴费的稽核和执法力度,核实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缴费。

3.加强内控管理,发挥稽核作用。按照“五险统征”的要求,推进整合经办机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稽核、监督人员从兼职中分离出来,充实基金监督、稽核工作。明确经办机构与基金监督执法机构分工协作的问题,加强稽核执法力量,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稽核工作的开展;通过对内监督,对外稽核等手段对疑似问题进行核实,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馈,及时堵塞系统中的漏洞,完善经办体系。建立费用监控预警数据分析平台,梳理经办岗位风险点,建立健全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基金财务管理、社保基金拨付、慢性病审核、药品费用审核等关键环节和重点的监督防范约束机制。

4.认真把好退休审批关口。在社保待遇核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尤其是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认真审核,计发待遇。既保证参保群众应享尽享,又保证不慷社保基金之慨,延缓社保基金支出的步伐,对社会保障基金产生积累效应。

5.创新应用软件,实现全程监管。良好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保障。针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在数据筛查的基础上,辅以医疗服务影像监控系统,并且根据疑点数据记录,监看社保卡刷卡现场情况,将“两定”机构所有医保刷卡数据纳入网络监控数据范围,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提升医保智能筛查审核系统和电子病历审核系统,对冒名住院、违规收费、大处方、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大监控稽核力度,实施全程监管,管好参保人员的保命钱。

6.加强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打造“安全社保”。“五险统征”工作已进入实质阶段,稽核的工作方式也相应“五险合一”,确立有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险种协调一致,制定联合稽核工作计划,开展联合稽核,信息互通共享。以信息比对作为社保基金监管的切入点,利用社会保障数据资源和其他职能部门信息等,跨地区、跨险种、跨部门数据对比,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的疑点数据对比和处理,核准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础信息和辅助信息,结合待遇发放工作,查明领取养老待遇及死亡人员信息,实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全覆盖。

8.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一、相关内涵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行业主题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食品企业规模、经营种类有很大的不同,面临的风险大小也大相径庭。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费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同时也易造成逆选择。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食品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种类、经营地区等因素确定差别费率。同时,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确保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又保证自身获得合理盈利。这样才能维持业务的长远发展。

(五)建立试点,稳步推进

为了更好地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以选取部分食品业较发达的省份、地区作为试点率先推行。根据试点的反应,效果,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使得更好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直至覆盖全国。

参考文献:

9.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篇九

鲁安监发[2009]79号

各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山东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争取第一试点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其他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

(二)承保范围: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负责。为确保试点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根据前期试点工作、各市经济规模和相关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确定烟台、威海、临沂、荷泽、莱芜、日照、东营、滨州、德州等9个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为主承保,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枣庄、聊城等7个市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为主承保。青岛市参照省里的做法,可结合实际采取两公司共保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试点时间:2009年7月开始。

三、保险方式

(一)实行统一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具体每人按照上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促进参保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3、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4、参保单位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三)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承保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将参保情况报各级安监部门,省级公司应当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四)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1、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各承保公司要依据该方案,制定具体服务工作的方案,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五)各级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省级防灾防损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每月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5%提取、每季结算一次,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和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奖励等费用支出。具体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承保公司具体制定。

四、推动政策

(一)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按规定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中省属企业已存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尚未存储的经批准,可减少或不再存储;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县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安监执法监察机构要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也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把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份):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其中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负责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结束后,应将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依据。

(二)制定方案阶段(8月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及方法步骤,并于2009年8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各市试点方案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后,要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实施试点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四)业务培训阶段(9月中下旬):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试点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并由各承保公司负责承办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险合同有关内容,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保险办理阶段(10月至12月):各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做好承保工作。

(六)总结阶段(12月底):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的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善组织工作机制。为了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安监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山东保监局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省金融办负责做好全省试点的总体协调和指导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负责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山东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进行监管,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承保公司要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迅速地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10.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导机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

三、安全责任划分

章恒谦(校长、书记)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负责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预案和预防措施,确保学校在发生突发事件能采取有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并按信息传递制度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

宓莹(副校长)负责学校值班安排;校内治安保卫;信息报送;重点人物的监控;校园安全监督和检查。

莫若臻(总务主任)负责校舍设备;电器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和检查及食堂卫生监督。负责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畅通;门卫值班巡逻检查;防台、防汛;校车安全管理。

陈敏(德育教导)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学生传染病预防工作。

张萍(工会负责人)负责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各组室安全员的培训;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四、安全工作目标

学校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所有活动都有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学校各个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各种计划、总结中突出体现。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员、经费、装备三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保在工作责任范围内不发生任何事故。

五、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奖惩

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要与评优、奖金以及年终考核相挂钩。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安全工作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能完成以及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学校发生应由学校承担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的师生非正常伤害事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学校的第一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1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初探 篇十一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监管;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有央视每年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集中曝光的社会影响恶劣、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所谓“内幕”人员良心发现的披露,食品类型无所不包,从苏丹红、地沟油、塑化剂,到“毒奶粉”、“蛆虫门”和“烂果汁”不一而足,有网友戏称“要吃遍化学元素周期表”,玩笑不代表事实,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断加大曝光和打击的力度,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究其根本,就是对生产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法律法律责任制定和实施方面还存在亟待完善的环节和部分。

1.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1现行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主要承担者,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做了详细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从广义上包括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刑法》中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中行政责任的衔接不到位,存在真空地带,《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责任的赔偿额度较低,由于大多数食品的造价低廉,其货值十倍并未对生产者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极大地降低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高利润的巨大诱惑使得部分生产经营者铤而走险,生产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同时,生产经营者违法责任的举证困难。食品行业的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繁琐,公众参与性低,甚至存在无法准确获知产品质量的状况,有些食品问题具有滞后和隐性的特点,这些都给食品生产经营者规避责任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取证困难在客观上减了轻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对比欧盟、美国的相关法律政策,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不能起到“罚一儆百”的效果。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当下的非常时期,要将“重典治乱”的思想融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制定上。在刑事立法上,减少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网眼”过粗带来的立法漏洞,在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刑名制定和量刑上加大力度,加强法律的震慑作用。在行政立法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罚金或限制市场行为主体资格。在民事赔偿上,消除行业壁垒,公开鉴定标准和程序,减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除长期以来我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重行政、轻刑民的情况。另外,可以借鉴实行美国的“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缺陷食品的召回责任,从而加大违法成本,促进其提高产品质量。

2.国家行政机构的法律责任

2.1国家行政机构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统一协调组织职责不明晰。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国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相关部委抽调,但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相比,这个议事机构更像是一个零散的框架,在真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不能很好地协调解决食品问题。二是行政部门间“政出多门”与“三不管”现象并存。我国目前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使本应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被分割为多个环节,出现职能交叉、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近些年,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也进行了几次较大的变革,生产流通领域由质监部门统一分管改为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设立单独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等问题。但是,2011年发生在沈阳的“毒豆芽”事件,公安、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都对豆芽从土地到菜篮过程中相应的环节有监管规定,但是在追责和补救工作中又各扫门前雪,最后由公安部门牵头整顿市场,这个事例暴露了监管过程中各部门“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最终无人负责的现象。三是行政问责力度不够。比如,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具有风险检验、评估义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等,但是由于规定模糊,没有具体的罚则,也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行政问责形同虚设。

2.2完善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体系

首先,应当健全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具体规定中进行有效衔接,扫平真空地带,将《刑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配套衔接,切实拉起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护网络。其次,建立由分散到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分段监管模式属于人为划分,实践证明有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常常出现相互扯皮或监管空白问题。第三,加大问责力度,监管部门实行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引起监管不力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问责,加大追究监管部门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3.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承担着规范成员活动和引导成员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具有民间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地位,使得行业协会在规范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上力度不够。另外,部分食品行业协会成员自律性不强、职业操守较低,无法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职能。

行业协会在法律地位上不具有强制执法权力,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当着重体现在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审查、推进行业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公布质量标准和维权渠道等行业信息、曝光业内违法行为、宣传行业典范等内容,同时对违反以上行业协会义务的行为进行具体的处罚规定。使行业协会成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建设的有效辅助力量。

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食品安全更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持国家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9月15日,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拉开帷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成为重要研讨内容;9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跟踪评价。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正由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被动局面逐步转向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主动出击,在全社会的共同之下,人们将不再对食品心存疑虑,中国美食能够以安全、烹饪和文化的绝对优势享誉国门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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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3]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10.

[4]解志勇,李培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法治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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