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2024-08-31

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精选10篇)

1.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篇一

鉴定费用谁承担

鉴定费用谁承担

根据《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7月6日公复字〔〕13号)吉林省公安厅: (20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GA/T146-)。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不能直接认定轻微伤,最少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问题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初次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刑事案件也一样。刑事案件如果是自诉案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七十六条 公诉案件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 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并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个人认为,为了节约鉴定费用(毕竟这笔费用最终要诉讼当事人承担),原告向法院申请了缩小鉴定范围。所有鉴定部分全部存在质量问题,所以鉴定费用当由被告承担。

求助:市民马女士长期租房,由于租住的房子“岁数”较大,她想请房东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可双方因鉴定费用发生分歧。到底该谁“埋单”?

帮办: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处长寇振江介绍,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进行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龋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2.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篇二

刘玉川

刘玉川同志:

3.存款被冒领 责任谁承担 篇三

我于两个月前在银行存入活期储蓄4万元,并设立了密码。此后,我多次从银行取款,先后共支取12000元。前几天,当我又一次来到银行取钱时,银行告知存折上只剩下100元钱了。经过一番调查,原来是有人用假存折将钱取走了。我要求银行按我持有的存折上的数额支付存款,银行却予以拒绝,说存款被冒领是我泄露密码所致。请问: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承担?

读者 刘三平

刘三平同志:

你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出具活期存折,你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这一合同关系,你应当妥善保管好存折并记住密码,凭存折和密码可随时从银行支取存款,银行则有在工作时间内根据你的要求支付存款并保证你剩余存款安全的义务。现在,你的存折没有被盗,也没有遗失,而且设置的密码也没有忘记,因而,银行应立即支付存款,其拒绝支付的做法是不对的。

银行认为存款被冒领系你泄露密码所致,因而应由你自行承担损失的说法没有依据。因为,设置密码只是为存折的安全性加上一道保险,它并不是支取存折项下存款的必备手续,仅凭存折密码没有存折是无法从银行支取到存款的。此外,存折密码是否你自己泄露尚不能肯定,退一步讲,就算密码是因你不慎泄露的,但你并没有丢失存折,存款是被他人用假存折冒领的,银行对他人用假存折冒领存款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因而,存折被冒领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银行支付存款后,若案件告破,它可以向冒领者追索。

4.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篇四

一般来说,案件所涉及的全部事实的证明责任不能只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那样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失衡,因此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举证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谁就负有举证责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无法举证,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律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为了便于法官掌握案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分配举证责任。

5.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篇五

9月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起诉百度外卖(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外卖平台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9月24日《新京报》)外卖平台的诞生,的确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解决了很多人的三餐问题。特别是对于懒得动手做饭的上班族、宅男宅女们来说,外卖平台无疑是他们的福音。但科技发展的目的是要让生活更美好,而三大外卖平台在方便居民生活的同时,却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问题,让我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糟糕,一些上班族集中的地区正面临着外卖垃圾围城的困境。统计数据显示,三大外卖平台15天订单量所产生的塑料垃圾就能覆盖整个西湖,全国每天产生的外卖垃圾规模达到350吨之重,相当于一个中大型厨余垃圾处理厂的日处理量。而且,外卖包装垃圾最大的问题,是使用不可降解材质制成的包装盒,处理起来会污染生态环境。

客观来说,外卖垃圾围城,这个锅确实不该完全由外卖平台独自来背。造成这种局面,既与外卖包装标准缺失有关,也与消费者生活习惯有关,不少人就是不愿意多花钱,就是喜欢使用费用更便宜的不可降解材质制作的包装盒。所以,不少人不太能理解环保组织起诉三大平台,有人觉得这是炒作、小题大做,甚至直接质问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私下叫不叫外卖。但即便如此,并不能摆脱外卖平台在外卖垃圾围城问题上的责任,外卖平台在外卖垃圾污染上显然难辞其咎。因为外卖包装垃圾是从外卖平台流出去的,就需要对外卖造成的垃圾污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不管环保组织起诉三大外卖平台环境污染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也不论外卖平台最后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本身是要唤醒三大外卖平台以及快递公司,必须站在社会责任的角度,正视造成的垃圾污染问题,以行业自律的方式,降低和治理造成的环境污染,减少外卖包装垃圾、快递包装垃圾。

一方面,建立外卖包装循环使用机制。另一方面,外卖平台在外卖包装盒的使用上,应当自觉使用更加环保的可降解材质制成的包装盒,拒绝使用不可降解材质制成的包装盒。

除此以外,最根本的是,政府必须负起自身责任,从顶层设计层面出发,制定和规范外卖包装的标准和政策,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外卖包装垃圾,彻底斩断外卖平台提供和使用有污染的包装垃圾。

6.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篇六

【笔迹时间鉴定】关于书写时间的问题综述(笔迹鉴定)

一、书写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一样。对每一种色料的时间鉴定,各个地方均有所长,甚至所依据的理论都不一样,更不用说检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理解为有些单位、有的人对某一种书写色料做得较能得到同行认同。

对于涉及最多的圆珠笔,目前国内主要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书写材料处(010-63264488转书写材料处)使用薄层扫描法,具体是要求委托单位必须同时提供检材文件的落款时间附近和怀疑真实书写时间附近的同种类、相同保管条件的圆珠笔笔迹样本。比如:某文件落款2000年5月,而怀疑其真实书写时间是在2002年3月。就要求提供2000年4、5、6月,同时提供2002年2、3、4月同种类圆珠笔书写的字迹,最好是写在相似的纸上,有着相似的保管条件。他们采用的方法是剪取少量笔画,溶解后进行薄层层析,一般能分出五个以上斑点。用薄层扫描仪比较检材与两个时间段样本的斑点分布和大小,如果检材与2000年5月的样本笔画斑点相近,就认为检材是2002年5月书写;如果和2002年3月相近,就认为是2002年3月书写。刑警学院文检教研室(024-86982331)采用的方法是弱-强溶剂提取法。具体操作是采用打孔针(直径小于1mm)在笔画中提取定量圆珠笔油,用弱、强溶剂依次定量提取后进行薄层扫描,计算弱、强溶剂提取油墨量的比值。比值越小,书写时间越长,实验室误差为7.8%。当然也对样本有苛刻的要求(同公安部的要求)。司法部鉴定中心(021-62042957)和西南政法大学(023-65382655)采用的好像也是薄层扫描,但具体方法未见披露。江苏省检察院(025-3798177)在媒体上有报道,但具体方法也未见披露。安徽省公安厅方邡(0551-2801095)于2000年公布了多次测定法,此方法已在安徽省公安厅立项。具体是根据圆珠笔油的干燥过程,在较新鲜时颜料分散度较大,容易被溶解;时间长久后颜料逐渐聚集,连接料中的树脂固化,便不容易被溶解的原理,对检材圆珠笔画进行分时段多次溶解测定,比较溶解度的下降数据。如果几次测试数据呈下降性变化,则检材一定是近期书写;如果没有测出变化,则不能确定书写时间(而不认为书写形成时间较长),因为不能排除保管在暴露环境下或人为老化。该方法是国内唯一不需要比对样本的检验方法,对怀疑是

一、两个月内书写的检验成功率及准确度都是相当高的。针对该方法局限性太大、实用性不强的缺陷,我们现在研究新的多次测定法,已在安徽省公安厅立项,预计2003年底之前能完成鉴定。

对于蓝黑墨水,传统的硫酸盐扩散影像检测法源于前苏联专家提出,国内基本都能做。主要原理是根据蓝黑墨水中的硫酸根离子被写到纸张上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超越笔画的边界向外扩散,通过显色,能将硫酸根离子以黑色硫化铅的影像显现出来。书写时间越长,硫化铅影像越宽,直至轮廓消失。但具体操作不易,且对扩散影像与时间关系的判断难以掌握。文件保存的湿度对该方法影响很大。1996年,重庆市公安局夏莉琳(023-63750268)发表了热分析法检验蓝黑墨水字迹的书写时间,曾在领域内引起广泛关注,但该方法对比对样本的要求也很高,目前只进行相对于样本的比对检验。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目前正在积极研究,但目前尚无公开公布的研究成果。公安部使用薄层扫描的方法对有机类签字笔有所研究,类似于对圆珠笔的检验方法。安徽省公安厅方邡使用多次测定法,对复写纸、色带打印机及签字笔字迹均有过成功的检验案例。但目前尚在扩展研究之中。

对于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比较明显的有:印章的坏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我们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比较不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比对样本印章印文。比如落款1998年4月的文件上印文,怀疑是2001年7月盖上的,就需要收集1998年4月和2001年7月的该印章盖印的印文样本,数量越多鉴定的成功率、准确率越高。这不涉及很复杂的技术,各地文检机构基本都能做,只要鉴定人很仔细、下功夫,往往能发现伪造证据。至于很多人提到的用仪器来检验印文盖印时间(物理检验),据我所知,这是很片面的提法。他们其实指的是用多波段文检仪,例如VSC2000,根据印文的荧光来进行检材和样本的比对。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普通蘸印泥印章。这种印章所蘸印泥随意性很大,就是同一天蘸两种不同印泥盖章,也很正常,即使检出检材与样本荧光不一样,也不能说明不是同一天盖印。

二、原子印章或固定印泥的翻转印章。这类印章在一段时间内(下一次添加油墨前)所用印油是相同的。但在实践中发现纸张对印油的荧光影响相当大,甚至不同机器的检测结果都不一样。我在一个案件当中对同一组检材样本用不同型号的VSC检测荧光,就遇到一台机器荧光反映相同,另一台机器反映不相同的尴尬情况。只有在检材与样本荧光明显不同时(后加的油墨与以前的油墨成分不一样),才表示检材与某时间段样本不是同一时间。这种情况是很少能遇到的。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所遇到的问题及局限同物理方法。印章印文或手印印文的绝对形成时间(不要比对样本)检验,目前只有安徽省公安厅方邡提出的“油痕再扩散法”,该方法已通过公安部鉴定。它是根据多次测定印文的油痕来推算印文的绝对盖印时间。它的显著优点是由于是对同一文件的检测,纸张、印油等诸多影响因素已不存在,使检测成为理想化状态。如果油痕有变化,则一定是时间的因素推移所导致。由于油痕一般在三个月内趋于稳定,所以该方法只限于实际盖印时间是在三个月内的、有油痕扩散现象的印文检验,所以局限性是比较大的,实际检案中只有不到30%的印章印文具备此条件。

关于文件的人为老化。这里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提出。不用避讳,人人都会想到这个问题。特别是制假人首先会想到这个问题。甚至有熟人问我怎样把文件处理一下使其检验不出来。我还真仔细考虑了一下。但是觉得怎么处理都不妥,处理不好弄巧成拙,一旦鉴定人识破有人为做旧痕迹,肯定结论会往假的上靠。任何一种书写色料,尽管其组成成分有所不同,可老化程度和年限是大致对应的,虽然幅度较宽,但毕竟有个谱。一个一年前的文件,色料的褪色度、与纸张的结合牢度等却相当于一二十年前的文件,当然就有问题了。例如圆珠笔油中一般都有苯甲醇作为连接料,约占圆珠笔油墨总量的20%-30%,当圆珠笔油墨形成到纸张上后,苯甲醇缓慢挥发,用液相色谱或薄层扫描能检出剩余的苯甲醇与形成时间的大致关系。一般半年至一年后仍有少量苯甲醇,如果一个落款几个月前的文件检验发现苯甲醇全无,那则基本这个文件是经过人为老化(仅是举例)。刑警学院王世全院长使用弱-强溶剂法对圆珠笔的人为老化问题也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从弱溶剂与强溶剂的比值过小上能判断文件经过人为老化。对于其它色料,包括有人研究碳素的表面龟裂情况等,涉及行业秘密,不再一一叙述。

总之,人为老化文件是很危险的,本来也许侥幸鉴定人可能不下结论,可一旦被发现有人为老化痕迹,恐怕就凶多吉少了。

7.小学生在校受伤责任谁承担 篇七

我11岁的儿子与同班同学小亮同岁。五个月前,两人在看完老师组织观看的动画片后,便乘课余时间,持小树枝模仿“比武过招”,班主任不仅未加制止,反而与部分学生一起观看。我儿子与小亮见有老师和同学“助兴”,彼此“越战越勇”。不料,我儿子被小亮刺中右眼。虽多方治疗,但仍已失明,并构成八级伤残。面对我们索赔,学校以伤害直接来自小亮为由拒绝。而小亮父母表示“比武过招”存在风险,我儿子明知而接受属于自甘冒险,也就只能自食其果。难道学校与小亮父母就真的无需承担责任吗?

家长:吴玉萍

吴玉萍家长:

本案中的损失,应当由学校、小亮的父母及你分擔责任。

一方面,学校难辞其咎。《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儿子与小亮同为11岁,自然当属其列。《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你儿子与小亮模仿动画片“比武过招”时,班主任明知具有潜在危险,存在造成各自伤害的可能,不仅未加制止,反而与学生一起观看,无疑是对他们行为的认可,更是对他们“比武”的刺激,即其并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鉴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还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决定了虽是班主任未尽职责,但后果同样应当由学校承担。

另一方面,小亮父母应当赔偿。尽管你儿子的伤害与学校有关,但毋容置疑该伤害的确直接来自小亮。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也指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小亮的父母应当为小亮导致的伤害“买单”。

第三,你也应自负一定损失。“比武”毕竟是双方面的,即你儿子应当预知存在危险而为之,同样存在过错。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鉴于你对儿子具有的监护人身份,决定了因你儿子的过错所应减轻的学校、小亮父母的责任,自然应当由你担负。

8.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篇八

【案情】

农民刘某将自己的一座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农民袁某施工。村民赵某则跟随袁某干些小工活,主要负责传递材料。2012年11月15日,赵某在所建房屋二楼的施工架子上工作时,由于施工架子倾倒,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地面受伤,导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治疗中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且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赵某认为自己跟随被告袁某干活,且袁某在施工期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协商未果,遂将袁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元。

【争议】

袁某作为包工头承建刘某的民房,二人之间的建房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房主刘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房主刘某、包工头袁某、赵某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说法】

一、包工头与房主之间的建房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关系和建设工程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揽活动一般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而农村个体建筑一般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执业风险相对较小,且民间建筑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多为个体或个体组织。《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本法规定。本案,房主刘某将房屋完全包给包工头,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头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所以双方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二、房主刘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既然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定作人,明知道袁某无建房资质,仍将房屋承包给他建造,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

三、包工头袁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赵某跟随袁某干小工,由袁某支付他工资,原告赵某与包工头袁某之间就形成了劳务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是在建房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摔至地面导致受伤的,袁某在组织施工时未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赵某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受害人赵某自己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并且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做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对自己受伤担负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赵某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其自身应当承担30%的责任,包工头袁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房主刘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9.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篇九

上门推销,诱发房主“过激死”

何卫东是南京某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通信公司)的一名产品推销员。2012年初,他被公司派回老家镇江工作。

1月12日,何卫东来到镇江市新区大港镇某小区推销产品。下午3点多,他来到某幢楼的三楼,听到屋内有笑声,便敲了敲门。屋内,房主胡彦明、韦海燕与朋友苗佳伟、吴玉婉夫妇正在下棋聊天,听到门外有人敲门,胡彦明高声问道:“谁啊,有什么事吗?”何卫东回答:“我是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上门维修电话线路,麻烦你开一下门!”

家里的电话根本没坏,是不是有人上门行骗?出于安全考虑,胡彦明吩咐老伴韦海燕:“肯定不是什么好事,不要理会他。”等了一会儿,不见有人开门,何卫东又敲了敲门,可门还是没有打开。何卫东心中莫名升起一把火,把门擂得“咚咚”响,语气强硬道:“再不开门就剪掉你家电话线。”

无奈之下,胡彦明只好开门。当胡彦明得知何卫东其实是上门推销产品的,顿觉反感,便以查验胸牌为名拿走何卫东的工号牌。随后,两人发生激烈的言语争执。见索回工牌无望,何卫东遂拨打了“110”报警求助,说胡彦明抢劫。

胡彦明为人忠厚老实,从未惹过事,现在被人诬陷,他感到无比愤怒,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刚想跟何卫东理论,突然手捂心脏痛苦倒地。家人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怎奈胡彦明有心脏病史,2010年曾安装过心脏支架,加上此次事发突然,医院在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后,还是遗撼地宣告胡彦明死亡。

随后,赶到现场的警察将何卫东及滞留在现场的证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结果公安机关认为此案既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不构成行政治安案件,便以民间纠纷案件进行多次调解,但都没有成功。

胡彦明的妻子韦海燕,子女胡晓萌、胡乾坤找到何卫东所在的某通信镇江公司,以何卫东在工作中与死者胡彦明发生争执,造成胡彦明死亡的后果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的要求,某通信公司镇江公司不予认可,但为平息事态,先行给付了4.8万元。

闹上法庭 责归何人成焦点

2012年2月14日,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将何卫东、南京某通信公司、某通信镇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对于这起因言语争执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十分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主审,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胡彦明死亡应归责于何人的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诉称:事发当日,胡彦明要求何卫东出示工作牌。在胡彦明查看工作牌时,被告何卫东强行要求返还,还要打110报警说胡彦明抢劫。随后两人互相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胡彦明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何卫东为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而该公司与某通信镇江公司为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3万元。

何卫东辩称:当时,他并未与死者胡彦明有肢体接触,也未进门。胡彦明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他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即使他有责任,由于他是为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当时正从事雇佣活动,其责任也应由雇主承担。

南京某通信公司辯称:胡彦明的死亡为其自身疾病所致,与何卫东上门推销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通信公司镇江公司辩称:何卫东上门推销与胡彦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该公司与南京某通信公司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三人所受损害与该公司无关,即使该公司与南京某通信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该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后,为了平息事端,他们还先行垫付给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4.8万元,该公司保留该款项的追偿权。

给力判决,公平责任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而言,激烈言辞会导致他人愤怒和激动,但通常不会导致死亡。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后,苗佳伟和吴玉婉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一致表明被告何卫东在推销过程中与胡彦明并无任何肢体接触,也未见过激言语,反而是胡彦明拒不返还被告何卫东的工号牌。何卫东在要求胡彦明返还工号牌不成后,拨打110求助。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几份证言均反映,当时胡彦明将此举理解为恫吓,因而情绪愈加激动,继而跌倒在地。何卫东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无明显过错,胡彦明将该行为理解为恫吓应为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及人生阅历差异之故,其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身体因素。

苗佳伟和吴玉婉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还一致提及,胡彦明对何卫东讲过“你们怎么老来我这儿”(吴玉婉证言)、“烦死了,你们左一次、右一次上门”(苗佳伟证言)这类反映多次上门推销的言语,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虽无其他证据佐证这一事实,但法庭相信胡彦明对何卫东所讲话语的真实性。上门推销诚如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所抗辩的,常理上不会导致人员伤亡,但多次的上门推销,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被推销人安宁的生活。本案虽无证据能够证明多次上门推销均是南京某通信公司所为,但胡彦明无疑是因被告何卫东上门推销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产品,导致胡彦明当时情绪烦燥、激动,引发自身疾病而猝死。尽管无证据表明被告何卫东上门推销时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正义,南京某通信公司作为被告何卫东的雇主以及该商业行为的受益者,应对胡彦明的意外猝死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5万元。

根据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与某通信镇江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南京某通信公司为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代理服务商,二者之间属商事代理关系,某通信镇江公司抗辩认为双方属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基于该商事代理关系,某通信镇江公司应承受南京某通信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因此,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要求被告某通信镇江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8月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补偿原告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一起因“过激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随着法院的判决尘埃落定,损害的归责问题也有了答案。然而,本案中,何卫东既然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为何法院还判决其所在单位补偿5万元?这是因为,在争执中,双方行为虽说均不构成侵权行为,但胡彦明老人“过激死”的结果与双方争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后果如果全部让胡彦明一人承担,有失公平。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之外,规定了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何卫东与胡彦明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对胡彦明死亡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的发生告诫人们,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均应克制,好好协商。就是要理论一番,也应好语相向,心平气和。这样方可减少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于人于己均有益处。(文中人名系化名)

10.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篇十

据徐先生夫妇说,去年10月21日20时许,女儿徐某突发腹痛并伴有恶心呕吐症状,被送至被告A医院就诊。值班医生诊断为中度贫血、急性肠胃炎等,并以治疗急性肠胃炎和解痉阵痛方式留院进行药物治疗。此间,女儿多次发生休克。22时许,徐某腹部、腰部疼痛加剧,值班医生只给她注射了止痛药,但病情根本没有好转。

“次日零时,女儿丧失意识,血压为零,值班护士只是遵医嘱继续输液。家属多次请求,值班医生才来到诊室,但只打了针止痛药。”徐先生夫妇说,女儿后神志不清,他们只好叫120救护车。急救人员在运输的途中初步诊断是失血性休克,怀疑宫外孕。后女儿被转至B医院抢救,于10月22日3时许宣告死亡。经所转医院确诊,徐某是宫外孕导致左输卵管峡部破裂,而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断和治疗耽误了治疗时机,导致女儿死亡,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对原告表示非常歉意!我们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水平有局限性,所以这个后果不是我们医生故意的。鉴定单位认定我们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我们愿意依法赔偿。”院方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一些不合理的部分,比如有些费用重复主张;死者父亲有收入,索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等。

观点交锋

到底谁该担责?

医疗鉴定:被告医院存大部分过失,理论赔偿75%

审理中,法官宣读了医疗鉴定结果。鉴定结论称,考虑到被告的医疗条件和水平的局限性,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在患者的死亡中存在大部分过失,建议理论赔偿系数为75%,赔偿参考范围是60%到90%。被告医院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又称,当时因医生认为患者未婚,而未对其做妇科B超检查,因此导致了该后果。

死者家属:患者就诊何错之有,为何自担25%损失

“剩余的25%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患者有什么过错呢?”对于该鉴定结论,原告夫妇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宫外孕是常见病,医生的水平应该能够达到检查这种病的状况。女儿的死亡并非由于该医院是一级医院,其医疗条件和水平有局限性,而是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问题导致的。他们认为,患者来到被告医院就诊,因医生不负责任,最终要由死亡的患者来承担25%的损失,从法律、道德以及情理上都说不通。

法院判决:原告其他证据不足,确认医院担责80%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存在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充分而未能及时明确病情以及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的不当和过失,导致延误诊断和治疗。该不当与过失在患者死亡的结果中起到大部分作用。二原告虽然认为应承担全部损失,但未举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确认被告的责任比例酌定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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