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论文

2024-06-30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共8篇)

1.农村医疗保险论文 篇一

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

实践报告

报告题目: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调查报告

学院:文理学院

专业班级:信息与计算科学081班

作者姓名:孔继凯(01)

实践时间:2010年8月15日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调查报告

目前我国把看病贵列为新的民生三大问题之一。多数农民由于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往往有病不看,小病拖大,大病等死,与此同时,他们由于缺乏保健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更容易受到疾病的困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陷入恶性循环。医疗保障的缺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在此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02年10月诞生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和政府为切实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农村合作医疗涉及的农民数量多,其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文化程度以及对医保制度的认识等各个方面大不相同;各个地区在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支持承受能力上也存在明显差异;通过这几年的试点和全面推进,许多医疗机构暴露出来的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经验不够、资源有限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为了更好的了解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我们利用此次假期,进行了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目的在于调查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于7月20日开始展开调查,范围就本村和邻村。主要对象是农民群众和乡镇干部。调查的方式以走访和谈话方式为主,加以调查问卷,并做了详细记录,经过汇总与整理分析,写出了此次社会实践报告。

经过分析,我们对新型农村医疗工作有所了解,具体调查如下;

一、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现状: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农民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在我们的采访中,很多人对国家的政策都不是很了解。

2、农民群众的参合意识不强

大多数农民过于重眼前、重实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许多青壮年农民偶尔感冒发烧不算病,慢性病、大病又很少发生,一年到头很少花钱看病,所以有钱不愿参加医疗合作;一些患慢性病、大病和年老体弱的农民想参加合作医疗,又出不起钱; 一部分富裕农民虽然有钱,但认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补助的那点钱解决不了大问题,没多大意思;个别偏远乡村农民整体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或无法按时筹集资金。另外,广大农民群众已参加或看到医疗合作带来的好处,但一部分地区一部分群众的思想认识还存在盲区,他们的心中仍然存在吃不透、摸不清的现象。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推进。

3、医疗机构设备简陋

近年来,农村中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小病忍,大病耐,快死才往医院

抬”,“一人得病几代受穷”。什么原因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乡镇医疗机构的设备落后和医护人员的极度缺乏。永济卫生院医务技术人员平均只有6.43人,3人以下的卫生院仍然占总数的20%,很难开展正常的医疗服务和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现有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只占一小部分,近一半的乡镇卫生院缺少 x光、B超、心电图等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人才流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待遇问题,如何提高基层医院医务人员的待遇,让他们安心在基层工作,是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支撑点。

4、医疗保险覆盖面小,发展缓慢。目前农民工以及少年儿童等群体基本没有参加,看病主要靠白己掏腰包。有医疗保障的,自费部分也比较高。在农村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口尚不足农民人口的1 / 4,而且保障水平不高,农民看病报销比例很低。

二、对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积极配合要让负责宣传的干部耐心细致地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作用讲清讲透,引导农民算好经济帐,让他们明白参合的好处。使农民群众们尽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让他们早日感受到医疗救助的意义从而感到大病有所依,大病有所靠。

2、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要让这支队伍能够爱岗敬业胜任本职工作;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的培训,要使从业人员一心为参合人员着想,要教育从业人员把心思用在通过提高业务技能、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的基础上的业务质量的提升;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能力的培训,每个从业人员本身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新农合”的宣传员。

3、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目前,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较低,要用考核办法来提高从业人员的待遇。让从业人员由被动变为主动要求进步,改变管理中的对立性。真正实现“政府得民心、新农合’得巩固、参合民农得实惠民、卫生事业得发展”的目标。让老百姓感到新型合作医疗是一项真正的惠民工程。

4提高医疗设备。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大多数没有达到规范标准,不能根本解决农民就近医疗的问题。政府应该把乡镇医疗机构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基地,加大资金的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增加必须的医疗设备,使每一个乡镇医院都能达国家的统一标准。

5、在新型合作医疗中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合作医疗,这样一来资金运作相对规范,对其监督和制约也相对健全。有利于克服传统合作医疗管理上的弊端,有效保障参保农民的权益。促使卫生机构降低低费用,提高质量,使广大参保农民获得实惠。

三、总结与心得体会

我们此次社会调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情况有个初步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个新事物,它对保障广大农民的健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大部分来自农村,所以体力良好和心智健全的农村劳动力就是我国竞争力。从这一点上讲,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健康水平,增进我国的人力资本资源的积累,对保持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在开展工作期间出现一些不成熟、完善的现象是正常的,这也是发展的意义所在。从本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这些年的情况看,由于政府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执行和管理工作各方人员敬职敬业,该制度得到了顺利运行。

总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方便了农民求医,减轻了农民就医的经济负担,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大幅度提高,给农民带来了切实的利益,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完善这项制度。今后,各部门应进一步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思路,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运行,为保障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此次社会调查对我的影响颇大,让我也更清楚了新型农村合作这一重大国家政策的意义所在。

2.农村医疗保险论文 篇二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病致贫,医疗保险

消除因病致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主要目标之一[1],如何准确界定及测量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对于客观评价、科学研制与合理修正新农合方案等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目的与意义

自2003年新农合实施以来,各地均把“消除因病致贫”作为目标之一,但各地在评价这一目标效果时,各地经常会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效缓解‘因病致贫’”等字样进行模糊的评价[2,3,4,5],但对因病致贫有多严重、因病致贫缓解了多少、新农合究竟是否消除了因病致贫等问题往往无法明确回答,从而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也就无从知晓了。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因病致贫”的合理界定,以及定量的测量步骤与方法。

现有研究主要是借用世界银行测量贫困的方法原理[6],将原本非贫困但支付医疗费用后跌到贫困线以下的人群界定为因病致贫人群[7,8,9,10]。但上述界定方式没有从新农合关注大病风险、防止因大病产生贫困的角度出发来界定与测量因病致贫。

现实和理论的情况反映了需要一套科学的方法体系来明确:何为因病致贫,当支付了多少医疗费用可能发生因病致贫的现象,究竟有多大比例的老百姓发生因病致贫,解决因病致贫风险需筹多少钱,因此,本研究以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针对新农合关注“大病风险”的导向,在借鉴世界银行评价和测量社会贫困状况方法的基础上,研制因病致贫界定和测量的关键技术,并用实证数据加以论证,以期指导新农合工作者准确把握农村居民因病致贫的程度,进而为方案制定中的科学解决因病致贫问题提供依据。

2 思路与步骤

新农合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大病统筹”[11],即重点关注高就医经济风险的人群,这就意味着该制度所致力消除的“因病致贫”,并不能仅仅依据农村居民支付医疗费用后是否沦为贫困人群来识别,还需要判别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一定额度(支付能力)。假设某地的贫困线是1 000元,农村居民甲的收入是1 050元,若甲支付了100元的医疗费用,付费后甲的剩余收入为950元(低于贫困线),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甲即属于“因病致贫”,但由于其仅支付了100元的费用,本研究认为,甲贫困的本质原因是其本身的经济水平较差所致,这样的贫困应该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而不应属于新农合关注的重点。遵循该思路,本研究首先界定了新农合应关注的“因病致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来量化测量“因病致贫”以描述当地人群因病致贫风险发生的普遍程度和严重程度。

2.1 因病致贫的界定

本研究认为新农合关注的因病致贫应是指农村居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社会现象,这里的“一定额度”是指农村居民对医疗费用的最大支付能力。由于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需求收入弹性远低于其他消费[12],因此在考虑“最大支付能力”时,用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扣除最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即贫困线)后的剩余金额来表达,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居民看病花的钱如果超过了该金额就会致贫。最大支付能力用公式可表达为:最大支付能力(以个人计)=平均收入-贫困线。

其中,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指标获取有两种途径:一是可以从实际调查的数据中推导得出:实际调查中获得户年收入和户人口数指标基础上,可推算出人群的户年均收入和户均人口数,两者相除即可得当地人群的年平均收入;二是可以通过统计年鉴等官方资料来查询当地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由于考虑到农村地区的收入状况没有规范的统计体系,仅仅参考基线入户调查受访对象填的数据,无法确切判断个人的真实收入状况,而且新农合方案的目标对象也是针对当地人群的就医风险,所以建议采纳当地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贫困线的界定参照《确定人群分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案研制思路之二》一文,界定为1/2年人均纯收入。

考虑到家庭是生活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对大额医疗费用起着较强的共担作用,这一特性在我国农村地区更为明显,医疗费用支付导致的因病致贫一般不会体现在个人层面,而主要集中在家庭层面。同时,现行新农合是以户为单位参保,因此,从家庭的角度界定因病致贫,以户为单位计算风险临界线更能体现我国新农合的特色。所以,最大支付能力建议从家庭层面来考虑,借助户均人口数来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风险临界线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最大支付能力(以家庭计)=户均人口数×(年人均纯收入-1/2年人均纯收入)=1/2年户均纯收入

至此,因病致贫就可以被定量地界定为:当农村居民支付的医疗费用(Mi)超过1/2年户均(人均)纯收入,即为因病致贫。实践工作者就可以根据该界定方法明确甄别出“因病致贫”的家庭或者个人,从而为新农合明确重点补偿人群及研制合理的补偿方案等奠定了科学基础。

以华东某样本地区为例,2011年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4 885元/人,户均人口数约为3人,若从家庭共担层面来考虑最大支付能力,那么最大支付能力为1.5倍的年人均纯收入,即22 327.50元;若只从个人层面考虑,其最大支付能力为1/2的年人均纯收入,即7 442.50元。

2.2 因病致贫的测量

2.2.1 因病致贫广度的测量。

因病致贫的广度用因病致贫率衡量,即“面临因病致贫风险的个人或者家庭所占的比例”。具体公式如下:

因病致贫率反映了当地农村居民因病致贫普遍程度,实现了对该风险的量化表达,并从科学的角度回答了现实中“究竟有多大比例的老百姓发生因病致贫”的问题,使得宏观目标的实现具有了可操作性。同时,该指标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不同方案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通过比较方案前后因病致贫普遍程度的改变,作为方案预评估的衡量指标之一。

2.2.2 因病致贫严重程度或深度的测量。

仅仅掌握因病致贫的普遍程度还不够,还需要明确医疗费用给因病致贫人群带来的负担有多大。借鉴世界银行测量贫困严重程度的方法原理,测量因病致贫人(户)医疗费用超出最大支付能力的程度。将每个因病致贫人(户)超出最大支付能力的费用的总和称之为因病致贫总缺口;用其除以人群总人数(户数)称为“因病致贫平均缺口”,以个人计的计算公式如下(以户计的计算方法相同):

因病致贫总缺口反映了消除人群因病致贫风险所需的筹资额,回答了政策层面上“解决因病致贫风险需筹多少?”,意味着新农合的筹资总额如果大于总缺口,理论上就具有消除因病致贫风险的可能性;而因病致贫平均缺口反映了新农合需要人均筹资多少方可消除因病致贫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因病致贫总缺口和平均缺口均是绝对值指标,因各地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水平不同,不具可比性;若要进行不同地区间的比较,可将因病致贫费用缺口额除以当地人均纯收入(或当地的最大支付能力线)等进行校正。

仍以同一个样本地区为例:以家庭的最大支付能力22 327.50元计,2011年就医人群中有2 411个人的医疗费用超过最大支付能力线,即有2 411个人因病致贫,因病致贫率为0.83%,因病致贫总缺口和平均缺口分别为6 083.37万元和209.50元。这表明欲解决当地居民的因病致贫风险至少需筹资6 083.37万元。需说明的是,上述计算结果是基于样本地区的门诊、住院补偿数据库计算获得,对于发生了高额医疗费用而未进行报销补偿的人群并未纳入统计,因此实际的因病致贫情况可能更严重。

3 小结与讨论

本研究重点明确了如何准确界定和测量“因病致贫”,回答了“农村居民医疗费用支付超过多少金额将沦为贫困人群”、“消除因病致贫风险需要筹多少钱”等关键问题。其具体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在补偿方案设计中,可明确需要重点补偿的因病致贫人群,测算要完全消除或者某种程度解决因病致贫理论上需要筹多少钱,并与实际筹资额比较,明确回答“现有筹资能否解决因病致贫”;其次,在新农合方案效果预评价和实施后评价中,通过比较补偿前后因病致贫率和因病致贫缺口等指标的变化幅度,准确掌握“方案预期能解决多大程度的因病致贫?”以及“方案已经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因病致贫?”等问题,为方案选择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基于中国国情,对于因病致贫率的计算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测量较为合理,这就要求新农合管理机构需注意增加收集家庭编码变量,以便于基于个人的信息统计获得家庭的医疗费用情况。

参考文献

[1]孙晓筠,Sleigh A,Carmichael G.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护农民免于疾病经济风险评价方法[J].中国卫生经济,2007,26(1):49-51.

[2]赵新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果研究[J].华章,2010(13):22-25.

[3]黄晓俐,漆雁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16):7009-7011.

[4]彭侃,刘爱玲.新农合制度的实施绩效与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110-113.

[5]蒋蔷.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及匡正[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8,22(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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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建民,周忠良.互助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缓解“因病致贫”的效果比较[J].中国卫生经济,2007,26(10):30-33.

[8]闫菊娥,高建民,周忠良.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缓解“因病致贫”效果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9,28(4):59-61.

[9]陈迎春,徐锡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缓“因病致贫”效果测量[J].中国卫生经济,2005,24(8):26-28.

[10]Yipa W,Hsiao WC.Non-evidence-based policy:how effectiveis China’s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cheme in reducing medicalimpoverishmen[t J].Soc Sci&Med,2009,68(2):201-209.

[1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Z].北京:国务院办公厅,2003.

3.浅谈农村医疗保险 篇三

【关 键 词】医疗保险 现状 对策

自从党中央、国务院把民生问题当作政府首要问题来抓、来落实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相应地推出了不少有利于民生问题的好办法。从为解决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生活入手到推行惠民医院以及为农村村民买医疗保险等项措施的实施,再到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无不体现出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与关怀。

从医疗保险政策的连续出台,可以看出,关注民情、关注民生,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承诺,而且已经付诸行动。

一、医疗保险的简介

1.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与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意义相同,具体做法相似。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2.医疗保险的职能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3.医疗保险的作用

(1)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二、农村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由于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也很不平衡,所以解决农村医疗问题不可能存在一个单一的普遍适用的模式。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下,商业性医院必然向经济发达的地区集中,包括向富裕起来的农村集中,所以,富裕地区农民看病就医并不是一个大问题。但中国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还很少,中国多数地区、多数人口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看病就医仍然是一个极需解决的重大的民生问题。

对于解决我国的大部分贫困农村的医疗问题,当然是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来解决,也就是等农村地区经济发达了,现代化的医院就会在农村出现,医生们也自然会到农村去挣钱。但这一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在中国多数地区进展非常缓慢,指望市场经济来解决广大贫困农村的医疗问题是一种逃避责任的态度。在此情况下,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利用政府的行政和财政力量来重新组合各种利益,在政府的主导监督之下建立一种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

这种医疗保险体系的目的是在全国农村建立一套覆盖全体农民的医疗保险体系,解决或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病不医现象。以期培养农民的医疗保险意识,培育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这种医疗保险体系的基本模式是:由国家财政出钱,给每个农民买一份大病、重病医疗保险;农民志愿补偿;专业机构负责业务管理、发放保险金。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农民虽然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但是由于对医疗保险认识不足,对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信任,如果要求每个人先拿钱缴费买保险,还有一定困难。因此,由国家出钱给每个人上大病、重病医疗保险,这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或缓解我国目前比较严重的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病不医现象。国家财政也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三、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

1.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不足。

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首先是政府不可能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大块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次,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乡镇财政、集体收入锐减,许多村的集体经济已所存无几,相当一部分村负债累累农村合作医疗由于资金短缺而难以维系。第三,随着基层社区集体经济力量的下降,向农民集资成为建立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经济来源。但从全国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看,参加合作医疗的比重较小,大多数地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满意程度比较低,意愿不强。

2.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不稳定,有关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矛盾。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这就使得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再加上地方、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和对立,使得他们的主动性大大下降,没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再者,90年代以后,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合作医疗”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支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难度。

3.农村卫生体制难以适应收入水平差距极大的农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要求。

我国农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的收入梯度。而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職工化,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即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方面的统一设置了客观的障碍。

4.现有的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效益。

一是按照农村的行政区划设置卫生医疗网点,使不少网点实际上业务不足,甚至可有可无。二是县乡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现象突出。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打破部门体制的限制,促进县乡卫生资源的流动和重新组合。

四、改进和完善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具体对策

1、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国家应把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作为战略重点,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根据我国城乡差别巨大的客观现实,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民比城镇职工更需要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持与保护,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更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卫生政策不能仅仅使部分健康的人群更健康,而应当促使那些没有健康保障的人群得到基本的健康保障。同时,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障,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居民。

2、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医疗基金筹集机制。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筹资额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虽政府和村委会也相应按比例出资,但资金总额很难维持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转。即使勉强维持也是低水平运行,无济于事。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定,一般占筹集资金总额的20%;各级政府也有适当的财政投入,吸引农民为自身医疗保障投资,因地制宜建立不同保障水平的农民医疗保险,如果国家财政能力暂时还有困难。

3、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处理好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在遭遇风险时得到的补偿越充分,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

(1)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市郊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这些发达地区乡村出现了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现象,多数农民有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便于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以达到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这些地区可以城市中心医院——乡镇卫院——农村社区三级派出机构为中轴而构成。

(2)欠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卫生扶贫工作和对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计划,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贫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真正使贫困者得到救助,又方便可行,减少组织成本。

我国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既寄希望于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也寄希望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的一视同仁。建立惠及全体农民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不仅仅是迫切需要的,而且国家是有能力支付的。

参考文献:

[1]罗正月.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反思与重构[J].福州党校学报,2005(03)

[2]商丽景.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探索——从“因病致贫”现象谈我国农村医疗保险[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4(12)

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调查 篇四

调查的目的1、了解农村医疗保险情况

2、分析比较江苏几个地区医疗保险

调查的方法

1、小组合作,各个地方负责各个地方的调查

2、去农村群众家中进行调查

3、上网查询相关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政策

4、去村委会调查

调查的时间

2009年7—8月

调查的内容

1、医疗保险对象:

1)持有本市户口的农村居民,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集镇(含云阳镇、开发区)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

2)长期(—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也可自愿参加;

3)经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各级政府财政的补助资金:包括省财政补助、镇江市财政补助基金、本市财政补助(每年都有微调);

2)集体资助资金:乡镇以及村集体企业补助一定金额;

3)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金:参保人员个人按每人每年25人,其中经

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在农村社会救济和优抚对象大病补助经费中全额承担;

4)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补助金;

5)银行利息;

6)社会捐助资金等。

3、资金运行与管理:

1)个人缴纳基金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各相关部门配合,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业负责统一收缴;

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

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

3)全市各镇(区)参保率达95%。

4、具体报销办法

1)减免优惠项目:参保者凭《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在社区卫生服务

站的医药费用可减免5%;在镇卫生院门诊和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可减免10%;在本市二级医院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药费用可减免10%。参保者当年未发生住院医药费用,可以免费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体检。参保者所在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所参保者建立健康档案;

2)参保人员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药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医药费

200元以下不予报销;201-2000元报销20%;2001—5000元报销

30%;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30000元报销50%;30001

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报销60%;

3)、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镇卫生院(含新区医院)就诊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药费,报销10%;

4)、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支付额)为40000

元。

5、报销范围:门诊(仅限本市镇卫生院及新区医院)和住院期间的药费、材料费、注射费、抢救费、护理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分析结果:

优点: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了农民看病难,有病看不起的社会压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2)几乎含盖了本区所有农村人口,在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农民都认可这项保险制度;

3)体系完整运行合理有效。

缺点:

1)保险赔付金额有限,在庞大的医疗费用面前又现的力不从心,特别是在一些大病的赔付方面还是杯水车薪;

2)赔付的手续还比较复杂,要求较高,特别是在的医院;

3)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透明度不高。

自己的看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地上升然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特别是城乡差距,这就必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为了缓和这些压力,减轻农民看病的负担,发展合作医疗保险是一种不错选择,目前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合作医疗保险说到底还是一种社会再分配,但这种分配还显得不到为,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要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从源头降低农民看病的医疗费用,目前医院的治疗费用特别的贵,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多开药、夸大病情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又有各种利益牵扯,但最终导致了医疗费用的高涨,农民看不起病,所以国家应出台强制的医疗药品的价格规定,强有力的医疗监督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对群众的举报要加强处理落实来降低医疗费用;二是医疗费用来源多元化,合作医疗的力度还有加强,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还可以把地方国有企业的利润加入其中扩大保险基金,成立相关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再有就是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应鼓励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使农民享有多重保障从而提高农民的医疗支付能力。

5.农村医疗保险调查报告 篇五

————潘善奇

提到农村医疗保险,我们马上就想到了03年那场席卷中国大地之间依然让人心有余悸的“非典”。当时我所在的村子和周围的村庄的村民自发组织了巡逻队,在村口对外来流动人员进行检查。当时我就想:什么时候农村的医疗保险能真正落实到了农民的利益,什么时候农村医疗保险才能真正为农民服务。

在我们村子里,农村公共医疗体制改革在三四年前就已经开始了,改革即把原来的赤脚医生和村医疗卫生室合并成一个大的医疗点,“原则生一村一室,坚决杜绝一村多室的现象。对村镇卫生院所在的村、一个自然化分成两个及以上行政村,或与乡镇卫生院距离在1公里以内的村不设置卫生室。”

关于农村医疗保险事业,有的地方实行了村包办医疗收费制度,即群众集体办卫生所,集体投资,独立投资,集体核算,保本经营。在我看来,这属于在农村医疗保险改革中体现的集体化的路子,我不是不赞成这条路子,只是表达一个我自己的一点忧虑,我认为,集体投资似的的医疗保险实施起来的难度很大,受农村经济能力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吃药打针很是属于个人的事情,在现有的条件下很那边说服农民实行这种集体化的医疗保险方式,当然,在经济条件好、观念更新快的地区这种可能性会大一点。

在农村医疗保险给农民带来的实质性的优惠方面,通过走访可

6.农村人如何买医疗保险 篇六

咨询网友:张雨(西安)

专家解答:

您好,您的孝顺令人感动。您为父母所考虑的也正是所有为人儿女所担忧的。父母步入老年,他们的身体健康是我们最关注的。不过46岁还不算老,这个时候也是为他们今后的健康考虑的最佳时期。

依照我们的经验,农村人因为生长在自然中,环境所受污染小,所以身体比较健康,重大疾病的患病率很低,正好这个险种很贵,我们也不用考虑。但是医疗是每个老年人都必须必备的,因为我们谁都不能保证自己不生病不住院。现在保险公司都有医疗保险,针对我们住院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是很实惠的一种保险,但是这种保险是不单买的。因为单买很便宜,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很频繁,公司就会有很大的损失。所以国家规定:必须先买主险,再买医疗。鉴于这种情况,我为你设计一个方案,能让我们以最少的钱买到最实用的保险。但是首先我要知道,您预备每年存多少钱为父母做医疗投资呢?我根据您的预算为您设计会更好一些。不过在这里大概给您所个数字,大概是年存1500元左右,就可以为老人的医疗做好保障,并且还让他们有了一笔养老金,十分的划算。

您好,你的资料不全哦!具体的年收入、预算保险的投入、有没有社保等一些资料。就那我的母亲来说吧,我母亲的保险是我选择的。

首先,在父母的这个年龄,他们的身体开始一年不如一年,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医疗类的。推荐的是重大疾病,我们都知道现在的重大疾病发病率是越来越高,另外意外风险我们可以考虑不加的,因为在家,不经常出去的。同时疾病医疗费用可以补充的。

其次,在保障后的情况,因为99%的客户都是平安的。关键是在保障的同时,可以让我们的资金进入一个中、长期的收益,到父母养老的时候,可以作为一个养老补充。

具体的计划还是希望能够了解你的详细资料,就想是医生给病人看病,什么都不了解是不能对症下药的。

您好,父母46岁,正是考虑医疗健康的时候,不过大病也应该考虑,只是费用相对年轻人有些高。不知你父母有没有办理农村合疗,因为商业保险的医疗险都是消费型的,而且只保到65周岁,如果到65周岁之前一直都平平安安,那么保费也就消费掉了。但是大病是保终身的,如果一生平安,到年老的时候连本带息的钱还是你的,建议父母先办理农村合疗,每年交费20元钱,报销60%;商业保险以大病为主,附加意外和意外医疗疗就可以了(因为意外不在合疗报销范围内)。

7.农村医疗保险论文 篇七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立法,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医疗改革战略性选择。但在实施中遇见很多障碍,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关于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宏观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使得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施机制在某些现实问题的处理上显得力不从心。对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探讨,为中国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提供某些启示。

一、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现状

享受医疗保障是广大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并且农村医疗保险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由法律法规加以保障。迄今为止,中国已颁布的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在《宪法》与《劳动法》中涉及了相关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部门规章对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都涉及了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相应规定。总之,目前中国已初步构建了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总体思路和制度框架,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技术特性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属性。但是,现行的中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表现出制度化不够完善且缺失很多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亟需系统地研究和修正。

(二)中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

1. 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法律体系内容不健全。

中国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目前关于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最高层次的法律文件是2002年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表现出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地位与农民在中国的重要性的地位极不相称。目前国务院将涉及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权力授权给省级政府,这就造成省与省之间和省与各部委之间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立法各不相同,缺乏统一协调,相互冲突,致使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形成较混乱的局面,导致农民对参与医疗保险积极性不高和对社会不满情绪高涨。

2. 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

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运转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可是中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营过程的监督,透明度低;同时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这就严重影响保险基金的管理,使得违规投资运营基金现象在相当多的地区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2]现阶段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包括筹资机制、支付机制、管理机制、投资运营机制、监督机制等相关法律制度;但是实施机制的规定笼统分散、协调性差和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使得在现实中最为突出的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农村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现象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惩治。此外,中国刑法尚没有将社会保障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3]

3. 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救济制度尚属空白。

法律救济是一部法律的最后的保障线。而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救济制度在中国处于缺失状态;使得农村医疗保险争议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使其不具有针对性,实施效果不佳。在此背景下使参保人(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相关医疗机构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救济,也就是其该主体无法及时可行地维护自身权益,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成为中国医疗资源浪费和医疗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从制度层面上讲,法律救济制度的缺失削弱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效果,并且不利于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中国对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使得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一些不合理行为买单,这种现象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诸如,对于参保人(农民)与相关医疗机构互相恶意串通伪造病历、虚开处方或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甚至办理假住院以及造假列支医疗保险的结算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套取社保基金,这种行为就是损害广大农民利益,使个别农民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对于违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的承担责任规定的缺失,缺乏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使得一部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机构支付较高的管理成本,同时还易滋生挪用、贪污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违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法律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是中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条文,而只能参照性地做出定罪量刑,从而丧失了其作为最严厉制裁的巨大震慑力。

二、完善中国农村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次,构建以“农村医疗保险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可是目前中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大多是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等较低层次的法律规定,至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关于调整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国家应加强中央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与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法律体系,从而保障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使其保障工作走向健康的轨道。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既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又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同时还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农村医疗保险法”为主体,以国务院农村医疗保险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主要组成部分,以有立法权的各部委、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形成中国特有的、协调、统一、权威、高效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立法权力机关还应加快修订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财税法、侵权法、刑法等,从而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健康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强化农村医疗保险相关机构的法律职责

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国在设立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机构上要完善和健全其法律职责,从而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机构切实实施法定职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对农村医疗保险相关机构合法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形成外部约束与法律规制,这样使中国农村医疗保险顺利有效地开展。首先,合理设定政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农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应为卫生部门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并且法律明确界定两部门的权限,各行其职,避免互相推诿。其次,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农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审核、运营等具体业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组织负责承担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这样使这两个机构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和监督,从而能够使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更好地发挥自主经营权,更好地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最后,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筹集以及支付的运营管理的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法律职责机制来明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权限,从而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4]

(三)健全农村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制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监督;二是管理。但目前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监督制度还很不健全且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尽快加强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监管机制。首先,中国的民政、卫生、审计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寻找有效解决途径和整改措施,纠正错误。其次,参保者(农民)要树立监督意识。因为参保农民是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农村医疗保险的使用者和收益者,因此,各级政府要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农村医疗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和参保农民选举的代表共同组成,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营状况。最后,建立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和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农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运营情况,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确保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并对当前中国医疗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无序状况进行有效调节。

(四)建立农村医疗保险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从而达到该法有效实施的目的。具体来讲,行政机构责任的追究应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作为承担方式。对于私自挪用、贪污保险基金的行为,由其上级机关责令该机关归还被侵占、挪用的经费,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对于医疗定点机构,若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医疗保险费用的定价规定而实施乱收费、大处方、滥检查等损害群众利益、浪费医疗资源的行为,卫生部门应对其通报批评和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同时还可以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对此医疗机构以后的信用等级和医疗服务等级评价的依据;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于参保者(农民)“小病大医”及无正当理由越级治疗等违法行为,可责令其退赔费用、批评教育并列入不信任名单,情节严重者要提高自付比例。

参考文献

[1]张新民,曹明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4,(2).

[2]杨海文,赞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筹资机制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1):28.

[3]郑莹,昂扬.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探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148.

[4]傅旭明.农村医疗保障现状调查[N].中国经济时报,2004-03-10.

8.农村医疗保险论文 篇八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建议

改革开放30年来,从解决温饱问题到落实健康体系,我国始终未落下致力于医疗卫生改革的目标。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分别覆盖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城镇就业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解决了部分人群医疗保险缺失的不公平问题。【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主要目标,加强群众日常看病保障,深化农村医疗改革成效。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达60%,全国已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口为5.08亿人,4.10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0.7%。【2】

为进一步了解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实施现状,加强国民对边缘地区农民新农合参与度的关注,调研人员深入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孝姑镇,就此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保险现状调查,共计问卷400份,有效问卷363份,有效回收率90.75%。

对象和方法

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对象涉及孝姑镇所有在住村民、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及乡镇医院卫生院在职人员。覆盖11个村,112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5600人。乐山市孝姑镇位于四川省犍为县城东南15公里,地处岷江两岸及华北平原与黄土高原交界,属于我国西部偏远地区。以孝姑镇进行此次调研,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让发达地区国民及上级政府更为有效的了解到政策的实施力度和广泛有效性。对363名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学历,月平均收入四项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1

表1 样本特征

变量频数百分比变量频数百分比

别男14640.22%

历初中及以下20255.65

女21759.78% 高中/中专12734.99%

合计363100.00% 大专143.86%

龄18岁以下226.06% 本科195.23%

18~209726.72% 研究生及以上10.28%

21~30297.99% 合计363100.00%

31~407520.66%

入<100022963.09%

41~505815.98% 1000~20007420.39%

51~606517.91% 2000~3000369.92%

61~70123.34% >3000236.64%

80以上51.38% 合计363100.00%

合计363100.00%

调研方法 问卷调查为主,问卷有村民当面填写,辅以调研人员当面讲解,但不影响其选择,实证与规范研究相结合,对孝姑镇新农合现状进行了探讨及现实问题分析。运用excel,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孝姑镇村民参与新型医疗合作保险现状

1.1 政策跟风,新农合整体了解度较低

据调研小组了解,孝姑镇村民中几乎所有在住人员都参与了新型医疗合作保险,基本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第一阶段的“广覆盖”的设计理念,但如此高的参保率背后却不乏村民对于新型医疗合作保险知之甚少的现象。调查数据显示21.14%(84/363)村民表示自己对新农合完全不了解;69.70%(253/363)的村民表示自己了解一点;仅有7.16%(26/363)的村民能够肯定地表示自己了解新型医疗保险。大多村民表示自己选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是因为村委会的带动和鼓励,对政府的信任和对新政策的肯定。

2 了解途径单一,政府带头作用明显

在对新农合的了解途径调查中显示,通过政府、村委会了解到新农合的村民占所有调研对象的60.33%(219/363);通过书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了解到新农合的人占23.14%(84/363);通过他人了解的占14.88%(54/363);通过医生了解到新农合的人占8.28%(32/363);15.15%(55/363)选择了其他。在大量的数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村委会是了孝姑镇村民了解新农合的主要途径,并且是孝姑镇村民参加保险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村民的极高的参与度与其对新农合的极低了解度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虽然村民的积极配合保证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孝姑镇的顺利实施,对新农合整体了解度的匮乏却让这样的利民政策成了一种形式,跳出表观的参与度,加强村民对于新农合的了解也是目前应该着手落实的事务。

3 新农合医保制度透明化欠缺

访谈中孝姑镇村民表示新型农村合作保险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自己的医疗费用,基本上脱离了以往“不敢看病,有病拖延”的现状,但自己在报销医疗费用的过程中仍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例如对于医保的申报比例和可以申报的药品种类及注意事项完全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在问及是否了解可报销药品种类时,3.03%(11/363)的村民表示非常了解,21.76%(79/363)的村民选择了比较了解,47.93%(197/363)的不太了解,27.27%(99/363)的村民表示完全不了解。“医生开什么处方,就买什么药”成为大多村民看病的一个定律,由于未对可报销药品做一个系统学习,多数村民对可实际可报销的药品模棱两可。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虽然体现了人民生病政府买单的理念,但是如果参保的村民拿到的只是空头支票,何来医改成效呢?

4 医疗设施未完善,病员输出形成反差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规定,在二级以下医院报销比例高,到三级以上医院就诊报销比例相对较低。【3】但孝姑镇经济发展相对迟缓,基础医疗设施较为简陋,造成县级以下医院难以满足村民看大病的需求的现象。目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门诊就医不能报销,大病住院按照花费金额分层次给予不同比例的报销,其实这一比例对农民基本没有任何帮助,即使有帮助,但作用不大。【4】医院级别越高在新农合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却越多【5】当遇上稍严重的疾病时,村民都是选择市里或者省城里的大医院,因为那里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即使新农合可以让村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仍是相当昂贵。县级以下医院设施不够完善导致了县级以下医院病员不饱和,市级省级医院病号饱和的现象。

对于村民来说,新农合确实为他们带来了福音,但他们更大程度上是因为政策的趋向而非自我的意识。据上数据显示,23.14%(84/363)的村民通过书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了解到新农合,而60.33%(219/363)的村民通过政府村委会了解到新农合。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和信息交流的不便成为政策落实的一大阻碍,加之村民自主学习的意识薄弱让成为政策的具体化的一道瓶颈。

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不高

调查访谈的孝姑镇居民,大部分人对医保的保障感受都是有保障但不足。对于绝大部分的人来说,得小病的时候更多,重病时候较少。然而,得小病本身花费的医药费就不多,对于其报销而言,虽少之又少,但在一定程度上,对百姓看病有所保障。但是,当得大病时,花费的医药费更多,但其医保补贴相较医药费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虽有一定程度的补贴,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看病难的问题,没有满足人们最根本的医疗需求。并且,现在医药费用消费逐渐上涨,相对而言,医保报销程度就更有限了。所以,医保确有其保障,但保障也是有限的。

7 医疗消费满意度不高

调查显示,67.22%的孝姑镇居民(255/363)对医疗方面的消费感受是勉强可以接受,15.43%的人(56/363)认为难以承受,17.35%的人(63/363)认为不会造成负担。调查的大部分孝姑镇居民都认为,小病痛例如感冒等在当地小诊所能治好,花费不高。但如果遇到一些较为严重的病,进大医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就是一笔大开销了,对于一些相对较贫困的家庭来说,更是入不敷出。另外,新农合医疗制度中制定的可报销药物和医疗项目种类偏少【6】,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并未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

意见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并改善自我保险意识淡薄的现象。

在关于居民医疗保险的问卷中显示,大多数居民对医疗保险了解度不高,说明医疗保险宣传力度不大以至于居民不了解参保流程,同时说明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度很低,自我保险意识淡薄。而且,许多宣传只是停留在介绍新农村医疗保险给居民带来的表面好处而已,并没有突出重点。【7】鉴于此情况,建议通过有力的宣传来打消居民的各种顾虑。同时,让居民真正了解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完善医疗保险相关制度。

当前,我国在医疗保险相关制度上,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就其而言,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建议推行全国医保“一卡通”。【8】为了方便居民就医用保,建议扩大医保覆盖面。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对医疗保险的需求。更有效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医保政策的进程。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

目前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医疗保险的管理现状令人堪忧。在调查中也发现,居民对医疗保障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或者根本没有概念。建议进一步提高相关内容的透明化程度。【9】通过将所有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在同一个服务平台下实行“阳光”管理,公开,公正,透明。比如:公开报账明细,让受报人知道详细报销情况。建议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的全面管理和监督。比如:加强药品价格监督

<四>简化报销程序

一是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在医院窗口直接补偿;二是简化县城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限时办结补偿结算手续;三是开通“一站式”服务窗口,实现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两项业务一个窗口办理、同时审核结算;四是市级定点医院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工作,农民异地就医也能够“当天出院,当天补偿”。【10】

小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获得医疗保障的重要来源,只有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受保人真正从中获益,才能改变如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普遍现状。通过分析整理数据,不难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贯彻、实施仍存在较大问题。若这些矛盾无法解决,农村合作医疗难以提高。对此,我们提出了相关建议,望对医疗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柴华敏.中国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保险研究[D].南开大学:南开大学研究生院,2013.5:3

[2]谭秀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行为的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来自陕西的调查结果分析[D].西北大学: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8:1-3

[3]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汇编[Z].2009:12.

[4]何忠伟,王有年,陈艳芬.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9:89

[5]刘芳.新型农村医疗费用的研究[J].理论月刊,2011(08):68-70

[6]吕大伟.如何加强新农合资金运行管理[J].财经界,2014.(29):74—74.

[7]石金科. 新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1,19:141..

[8]刘玉娟,杨文毕. 广西异地就医管理的探索与困境[J].现代预防医学,2013,40(18):3418-3420.

[9]赵玉香,赵银祥. 我国农村医保现状分析与建议[J]. 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06,8(2):249-250.

[10]林秀琴,福州市新农合医疗现状及发展的满意度评价研究[D].福建:福建农业大学,2013

作者简介:

王璐瑶(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人,主要从事临床医学。

邓世芸(1994-),女,汉族,重庆永川人,主要从事麻醉医学

降央初(1993-),女,藏族,四川甘孜人,主要从事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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