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版增资扩股协议

2024-07-03

工商版增资扩股协议(精选7篇)

1.工商版增资扩股协议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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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 的公司;

3、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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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住 所: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XXXX 万元

股本总额为: XXXX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三条 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

占股本总数额

第四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增资扩股

甲、乙两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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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七条 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

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八条 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数

占股本总数额% 1

第九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十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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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2.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使得丙方推荐的X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四条 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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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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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七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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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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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2.增资扩股协议书 篇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于 年 月 日在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为增强公司实力,尽快将公司做大做强,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增资扩股决议,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万元。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增资扩股方案

1、甲、乙、丙三方分别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

2、甲方以现金人民币117万元新增投资,原出资人民币88万元,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占公司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的41%。

3、乙方以现金人民币117万元新增投资,原出资人民币88万元,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占公司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的41%。

4、丙方以现金人民币66万元新增投资,原出资人民币24万元,共计人民币90万元,占公司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的18%。

第二条 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方保证按本协议确定的时间及数额投资到位,汇入公司相应的工商验资账户。

第三条 投资到位期限

本协议签署前,由三方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协议所述增资事项,并由批准同意公司增资扩股,各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三 日内将增资全部汇入公司指定验资账户。

第四条 陈述、承诺及保证

1、本协议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陈述如下:

(1)其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协议,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并且直至本协议所述增资扩股完成,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2)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本协议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做出承诺和保证如下:

(1)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其在协议内的陈述以及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第五条 违约事项

1、各方均有义务诚信、全面遵守本协议。

2、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全面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应当赔偿由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转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

2、更改

除非三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能做任何修改、补充或更改。

3、独立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定属于非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分割并应被视作无效,该条款并不改变其他条款的运作和效力。

4、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等在订立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或受到严重影响时,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改变,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由于发生上述事件,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协议时,由本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5、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争议解决

凡是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无法达成互谅的争议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之纠纷提交协议签订地 人民法院裁决。

7、正本

本协议一式 三 份,每份文本经签署并交付后即为正本。所有文本应为同一内容及样式,三方各执 一 份。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3.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篇三

甲方: ***住所地: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地:身份证号:

丙方: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两方为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其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55%的股份,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2、目标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日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万元,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丙方是一家国有控股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拥有签订本协议并实施本协议约定投资的权利;

4、丙方有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参股目标公司。甲、乙两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故此,以上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目标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

第二条、审批和认可

此次甲方、乙方、丙方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目标公司股东会及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无法律障碍及瑕疵。

第三条、增资扩股具体事项

1、甲、乙、丙三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将公司注册资本按本协议约定在 3个月内增加至人民币****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2、甲、乙两方同意放弃对目标公司所增加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以现金方式购买目标公司本次增资所增加的全部股份。

3、三方一致同意丙方本次增资的出资额按以下方式加以计算确定:

(1)原目标公司权益(含土地使用权、已投入温泉及太乙洞经营许可权等)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经评估整体作价为 X万元,即原目标公司每份出资额价值 Y元(Y=X/***万)。

(2)以上述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丙方本资增资每份出资额的价格为 Z元(Z可以等于或小于 Y,以丙方权力机构审批为准)。

(3)基于上述计算,丙方应向目标公司缴付的增资扩股款项总计为人民币 S元(S=***万×Z),其中***万元作为认缴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4、丙方认缴本次增资扩股款分二次缴付,其中:第一次于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签字生效后*周内支付***万元;第二次于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第**天,支付 M万元(M=S-***万元);以上款项均应由丙方付至目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户名:浙江****有限公司,帐号:**********)。

以上每次增资款到帐后一周内,目标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到帐增资额按本协议约定的增资价格实施验资,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一周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更登记。

5、目标公司第一次增资完成后,其股东权益由甲、乙、丙三方按实际已缴出资比例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第二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东权益和义务由三方按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6、自丙方第一笔增资资金到达目标公司账户日起*周内(工作日),甲乙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将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文件、资料提交工商部门,按规定办理工商发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及各项资料,各方均有义务按时提供及签署。

第四条、申明、保障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丙方是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三方均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4、各方承诺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目标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甲乙方确认目标公司以正常及合理方式运行,此前的经营活动将不会对今后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不利影响;除已向丙方披露的之外(以对目标公司审计报告为准),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未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6、甲乙方将通过自身股东地位,确保目标公司对于本次增资扩股提供一切合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协助办理必要的审批、登记手续;

7、甲乙方确认目标公司所有资产的取得是合法的并处于正常状态无瑕疵,未设定出售、出租、转讥等第三方权利,也未将资产和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8、以年月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债权债务和或有负债,均由甲、乙双方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新股东的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

2、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条、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按本协议约定足额认购股份,缴足出资额;

2、依法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与精神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在丙方每次支付增资资金到达目标公司账户日起*周内(工作日)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

1、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目标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依股权比例在股东会行使权利、分享利润、承担亏损。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以及目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为避免公司运作因股东会决议不能达成而陷入僵局,在相关重大事项不能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时,提出决议方有权以经评估的即时合理价格强制收购对方股权,以使决议通过,该条约定各方同意订入目标公司新章程,并在新章程中就类似事宜作为更为详尽的安排;

3、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设董事会,为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人组成,董事由甲、乙、丙三方分别推选,其中甲方推选*人,乙方推选*人,丙方推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人甲方提名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每位董事有*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及目标公司签订金额达到人民***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出席会议的董事为双数且未授权其他董事参加而导致不能通过三分之二决议时,董事长有权视情形多投一票。董事会议事程序在目标公司章程中另行制订。

4、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设监事*名,由股东会选举或者罢免*名,公司职工推选*名。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甲、乙、丙三方同意目标公司管理层中吸纳丙方推荐的目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以及甲方或乙方推荐的会计主管人选,出纳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应优先录用当地及原目标公司人员。

6、职能部门设置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认论决定。

第九条、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本协议签定后*周内(工作日)通过目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定后*周内(工作日)将第一笔出资额到位,在本协议签定后*周内(工作日)完成注册资本验资、章程修订等事项,随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目标公司的工商发更登记,确立丙方的合法股东地位。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完成目标公司股东发更登记前的任何时间内: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第 1、2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发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不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本协议内容、履行安排和各方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许可,不得自行对外泄露或披露。但法律或政府机关、司法机构有要求时例外。

2、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免责声明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战争、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政府法令、**、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2、如丙方第一期增资款不能如期到位,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乙方解除本协议。

3、如丙方第一期增资款到位后,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付第二期增资款,并在目标公司或甲、乙任何一方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后一周内仍没有缴纳出资的,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发更余下增资额的出资人和出资价格,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并且该等股东会仅需代表注册资本**%以上的股东参加即有效,其股东会决议仅需占代表实际已缴出资额**%的股东同意即可生效。并可依据上述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发更登记手续。

4、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金额履行第二期增资款缴付义务,不得转讥其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延期缴付出资的,应承担每日**%的迟延履行金,延期**日以上的,甲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各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

1、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目标公司利润分配,应当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进程及长远发展,适当时根据股东需要临时动议,其他股东应当配合。

3、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方案及需求,由董事会根据项目规划与预算、投资回报等加以审定。

4、目标公司章程与本协议有不一致或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生效及盖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十八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八份,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五份留标的公司在办理增资扩股相关手续时使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后为有效。

第十九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应提交由其签字确认真实性的以下材料作为协议附件:

1、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真实性的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

2、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真实性的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目标公司资产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

3、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真实性的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目标公司抵押、保证等或有债务明细表及银行贷款明细表。

4、目标公司原股东会同意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

5、目标公司现有员工花名册(注明任职)。

6、年月日为基准日,由评估公司出具的 **年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通知不送达

甲乙丙三方各自确认,本合同篇首部分有关甲乙丙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EMAIL等信息分别是甲乙双方各自的法定联系、通知信息。任何一方的通知、函件等送达该地址或 EMAIL,告知该联系人,均产生送达该方的法律效果。前述信息的发化,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另外两方。

(以下无正文,供签字盖章用)

甲方:(签署/盖章)

乙方:(签署/盖章)

丙方:

(签署/盖章)

4.律所提供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协议 篇四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目标公司): 地址: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3、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4、甲方拥有丙方 %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

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丙方拟通过新增注册资本、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乙方达成控股丙方之事宜,现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增资扩股及价款

1.1甲方为丙方股东,通过乙方出资,变更丙方注册资本和公司登记,增加乙方为丙方的股东。

1.2丙方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经营范围。1.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使丙方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 元。丙方股权结构变更为乙方拥有丙方 %股权,甲方拥有丙方 %股权。

1.4乙方出资价格包含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依附于股权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丙方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

1.5乙方将出资存入丙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后,丙方为乙方出具出资证明,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6乙方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应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文件等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1.7如果丙方不能完成变更登记,甲方和丙方应在 日内全额退还乙方的出资,并收回出资证明。

1.8为保证乙方权益,乙方在出资前,须由甲方提供出资相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方,抵押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另行签订。在三方办理完毕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且丙方完成变更登记后,乙方解除抵押。

第二章 股权转让及价款

2.1乙方履行出资义务成为丙方股东且丙方完成变更登记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丙方增资扩股后拥有的 %股权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2乙方收购甲方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该价格包含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依附于股权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丙方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

2.3乙方在收购甲方股权前 日内,由甲方促使丙方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丙方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丙方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付款

3.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及丙方满足本协议第五章所述条件后,将出资款存入丙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2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及丙方满足本协议第六章所述条件后,将股权转让价支付给甲方。

3.3本协议项下,因新增资本办理审批、变更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等由丙方承担。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特别陈述和保证

4.1就甲方及丙方所知,在签约日甲方及丙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的范围如下:

4.1.1甲方为丙方合法股东,具备法律证明文件和完整的股东权益,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和股东责任。

4.1.2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丙方各股东及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4.1.3甲方对乙方股权转让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丙方各股东及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4.1.4甲方履行本合同已经获得授权,且丙方其他股东同意乙方出资入股并发出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认缴权。

4.1.5甲方所转让的股权,是甲方在丙方的真实出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股权变更后,无任何事实上的、法律上的和公司章程上的争议和限制。

4.1.6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臵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4.1.7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自身、任何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会违反本身任何承诺或者保证。

4.1.8甲方履行本合同已经获得授权,且丙方其他股东同意此项股权转让协议并发出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4.1.9甲方、丙方提交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经营、效益、财务及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无任何遗漏和虚假。

4.1.10甲方、丙方所提供的丙方获得的经营业务资质批准文书真实有效,无任何违法记录,不因本合同生效而终止或者撤销。

4.1.11甲方、丙方保证,丙方除已经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任何针对丙方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

4.1.12甲方、丙方保证,丙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没有设臵任何担保,没有任何争议、诉讼。

4.1.13甲方、丙方保证,丙方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无任何法律上的限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4.1.13甲方保证,在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后,乙方应在丙方公司处于控股地位,即乙方应合法拥有丙方50%以上股权。

4.2就乙方所知,在签约日乙方向甲方及丙方的陈述和保证的范围如下:

4.2.1乙方是依照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2.2乙方出资入股及购买股权已经获得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4.2.3乙方出资入股及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据,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第五章 出资先决条件

5.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对其资信、财务等尽职调查,并在 个月内达成以下条件,乙方才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支付义务:

5.1.1丙方已获得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经营资质及许可证。5.1.2甲方、丙方已提供公司同意增资扩股的决议。

5.1.3丙方股东均已按照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新增资本放弃优先认缴权。

5.1.4丙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增资本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5.1.5甲方已提供出资相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方,且双方已签订抵押协议。

5.1.6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甲方、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一致。

第六章 股权转让先决条件

6.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对其资信、财务等尽职调查,并在 个月内达成以下条件,乙方才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转让价支付义务:

6.1.1丙方已获得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经营资质及许可证。6.1.2丙方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变更手续。

6.1.3甲方已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乙方之全部法律手续。6.1.4甲方已提供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6.1.5作为丙方股东均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6.1.6甲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6.1.7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甲方、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一致。

第七章 出资及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7.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丙方达成第五章出资先决条件,乙方实际出资之日即为出资完成日期。

7.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丙方达成第六章股权转让先决条件,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乙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乙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甲方之日即为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第八章 过渡性条款

8.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丙方应当接受乙方和甲方双方监督,丙方的股东和高管应尽诚信、勤勉义务。

8.2甲方、丙方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各项利益给于最大保证。8.3在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前,甲方及丙方保证:

8.3.1不进行股份红利分配,不为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不赠与其他第三人任何财产,不进行借款。

8.3.2不进行贷款,不放弃债权、提前偿还债务或者任何投资活动。

8.3.3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8.3.4保证丙方公司人员稳定,不进行人员调整和待遇调整。8.3.5乙方对丙方拥有检查权,监督权。8.4对于过渡期间丙方的损益:

8.4.1自乙方完成对丙方的审计之日起,至双方完全履行完本合同,丙方盈亏均由甲方承担。

8.4.2甲方对丙方经营亏损有过失或者故意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损失。

第九章 董事及董事会

9.1自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出资入股丙方后,乙方有权按照丙方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丙方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9.2 甲方原委派董事应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及丙方章程规定重新委派或撤换。

9.3乙方出资入股丙方后,丙方下设董事会,成员3至5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十章 违约责任

10.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 10.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10.1.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 10.1.3本次股权完成过户登记前,甲方在未事先得到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丙方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 10.1.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 年内,出现甲方、乙方或丙方现有股东从事与丙方同样业务的情况。

 10.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成本费

用。

第十一章 保密条款

11.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就本协议所述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的任何其他或后续文件,或就变更进行任何披露。

11.2除第11.3款另有规定外,各方应将因订立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而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披露或使用:

11.2.1本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11.2.2有关本协议(以及该等其他协议)的谈判。

11.2.3其他任何一方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包括将来的计划和目标)。

11.3如下列情形发生或在下列情形下,第11.1款和第11.2款不得用来禁止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

11.3.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法规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11.3.2为将本协议的全部利益赋予各方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11.3.3 为因本防议或在本协议项下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之目的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要求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11.3.4 向各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该等专业顾问应遵守第11.2款中有关该等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一样;

11.3.5非因违反本协议,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

11.3.6另一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11.3.7信息是在股权转让交割后独立开发的。

11.4各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11.5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两份。

12.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3乙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甲方及丙方发出书面通知。

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3.2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5.增资扩股的程序 篇五

如果公司需要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就可以手增资扩股的办法解决筹集资金问题,其程序大致如下:

1.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

2.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增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资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签订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

4.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要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需要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另外,还要注意:

(1)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股东变更。需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盖有公司公章的变更申请报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规定需要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有其他材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等。

一、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1)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2)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增资扩股的议案 篇六

本次增资前,富达电器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扩股战略投资者民丰电器和施国芬分别各增资2250万元,增资后富达电器注册资本扩大为7500万元,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0%,民丰电器和施国芬各占注册资本的30%。

民丰电器与施国芬是关联股东。实际增资价格以国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并经xx市国资委(甬国资评核[xxxx] 1号)核准后的价格为依据,以每股1.47元的价格增资。

会议还通过了:

一、关于受让子公司房产及孙公司股权的议案。

为理顺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权属,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以评估基准日账面值1837.86万元,受让子公司----xx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资产:阳明西路355号所有房产建筑物,上海天宝路3号5号底层,上海天宝路3号5号7号二层,长安新村24幢103、204、303、304、403、404、503、504室,巍星路E幢201室,新都花园12幢202室的产权和浙江玉立电器有限公司股权。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以xx市国资委的评估核准价转让浙江玉立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岱山富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优化产业结构,理顺组织架构,有效整合存量资产,经公司充分论证,决定将停业多年的.控股子公司——岱山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山富达)予以注销。根据舟山市普陀远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舟普评报(xxxx)第244号),截止xxxx年10月31日,岱山富达资产总额8,801,478.05元,负债总额138,000.00元,净资产8,663,478.05元。

公司董事会决定授权公司经营层将岱山富达的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拍卖转让后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xx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定向建造气象路项目的议案

xx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xx市海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与xx市海曙区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甲方)于xxxx年1月7日签署了xx市海曙区气象路1

地块[下称:标的地块;土地面积54339平方米(折81.50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总建筑面积151312平方米]项目的定向建造协议,甲方拟通过由乙方定向建造房产的形式调置和落实房源。乙方经对市场进行调研后,同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待标的地块建成后由甲方进行整体收购。项目建设期为35个月,预计10月底前交付使用。预计总投资16.24亿元。本协议签署后的15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发生的土地款(包括契税)10.5亿元,并向乙方支付项目前期及工程款3.3亿元。同时,双方并就合同价款等事宜作出有关约定。

四、关于调整总裁资产处置权额度的议案

由于公司资产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经营范围的迅速拓展,资产处置事项日益增多,董事会对公司总裁500万元的资产处置权限已不适应新经营环境的需要。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本次董事会决定将公司总裁对公司资产的处置权限由原50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

五、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设子公司的议案

为增强公司房地产板块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公司控股子公司----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房公司)宁海桃源北路东、庆安路北01地块的开发进度,同时根据宁国土拍【xxxx】第5号《宁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竞得地块后,必须在宁海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本次董事会同意宁房公司报批设立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

拟设立的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800万元,注册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法定代表人:王翔。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代建房屋开发经营、本公司房屋租赁等。

六、关于公司召开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定在xxxx年1月24日召开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议程及事项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xx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xxxx年1月24日上午9:00

(三)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355号(本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全资子公司——xx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定向建造气象路项目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全资子公司——xx富达电器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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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增资扩股涉税分析 篇七

企业增资扩股涉税分析

作者:

来源:《现代工商》2013年第04期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各类企业的方式可简单的分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资扩股是由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所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份)的交易。这类增资扩股的交易中,投资机构所认购的股权(或股份)单位价格(即指每元注册资本或每股价格,下同)往往大幅超过被投资企业原有权益(净资产)的单位价格,这些超出部分就形成了我们常说的投资溢价或资本溢价,这也就是企业增资扩股时产生的各项税负的经济源头。

一、案例分析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50万元,原有股东2人,其中自然人股东甲持股80%,自然人股东乙持股20%。

2010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2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500万元。其中2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2,2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10年11月,A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60%,乙方持股15%,B基金持股25%。

同日公司账面计列资本公积2,250万元,未分配利润1,750万元(均系增资前累计形成),A有限公司净资产合计为5,000万元。

到了2011年初,A有限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8,000万元为基准折算6,000万元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在上述增资、变更过程中,公司的甲、乙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2011年8月,A股份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10年-2011年8月期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提出涉及自然人甲、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予补缴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

(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从公司权益的法律权属和经济意义上来说,由于B基金的溢价投入,使得公司权益中增加了2250万元的资本溢价,而该部分资本溢价根据会计准则,计入到了公司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成为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性资产。尽管相关资产权属的变动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但在结果上确实可以推论发生了该等资产权属实质上的让渡和转移。

三、综合分析

1、应区分法人财产权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关系

公司在获得溢价增资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新股东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之间以股权为对价的资产让渡。依照公司法和税法相关原则,在未经合法的程序(即必备经济事项)转移或分配之前,首先从金额的角度上分析,法人财产权的变动并不意味着包括老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财产权必然的变动,不构成应纳所得税额的产生;其次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上分析,在该等法人财产权变动的时间点上,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获得其确定的经济收入,当然也就不应是自然人股东相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

2、认定股权价值及权属的依据是出资额而不是出资比例。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既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反之也说明股东享受公司的权益也是依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二)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股东的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均以出资金额为认定依据的规范表述,而非出资比例,说明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

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但在公司实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公司权益增加的事实也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发生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经济事项,股东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4、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在上述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的财产即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即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均未发生变化,其财产未有减少,因此不存在转让一说。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

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以198号文的规定为反证例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规定 “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如果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向所有股东同比例派发红股时,股东的出资额会增加,但股东的出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在出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根据198号文的规定,股东已经负有纳税义务。所以,如果以出资比例的变动作为依据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反而可能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

综上,仅凭股东的账面权益增减和出资比例的变动,并不足以判断是否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或股东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公司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出资额和股份权属均未发生变化,也未收到过新股东支付的转让对价,因此上述增资行为并不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原股东也并未产生纳税义务,不应为此承担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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