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

2024-06-17

职业卫生三同时(共7篇)

1.职业卫生三同时 篇一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特下发此通知:

一、认真学习贯彻《贵州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黔煤劳发[2011]1516号)、《贵州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补充通知》(黔煤劳发[2012]600号)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文件,落实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2、煤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6、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四、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限期9月底前完成并拿到批复;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限期9月底前完成并拿到批复;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自2012年7月26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2.企业文化体系“三同时” 篇二

首先,企业文化建设要与企业规模建设同时

企业的规模决定了企业的方向,同时也决定了企业的竞争手段,企业文化同质化问题最严重的就是不顾企业实际,不考虑企业规模,完全是照搬照抄所谓西方和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结果是企业现实与企业文化两层皮,政工部门在落实的过程中更是大多把一锅好米做成了夹生饭。几年前国内某小有名气的家电企业就完全没有考虑企业的规模,而是通过外脑将某国外大型集团的企业文化中的文字内容稍加改动变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并且大力推广、学习,整个内容流离于企业之外,没有附着点,没有结合点,相关内容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关联不大,企业文化成了游离于企业管理之外的孤魂野鬼,成了一种口号文化。其不再起到应起的作用,而是以一种负能量的姿态存在,成了众多同行与员工茶余饭后谈论的坊间传说。企业文化在该企业降低了市场信用的同时,也损失了原本比较有优势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文化要与企业规模建设同时。企业文化卖给谁?卖的是什么?企业文化不但要卖给自己的员工,更多的是通过自己的商品与员工卖给客户,客户通过你企业的一颦一蹙,一举一动,去对你企业的商品进行间接评价。一个非常本土化的企业非要和本土客户讲外语,用英文名字,以此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得来的不一定就是合作,有的可能是怀疑。某企业是一家中型规模的制造企业,以前的企业文化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结果是自己都“乐”不起来,更别提天下了,只剩下“忧”了,企业死气沉沉,一潭死水,没有朝气,管理层每天面对着库存唉声叹气。经过咨询与学习,该企业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加大了企业文化的建设力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规模与实际,企业文化的诉求不再高大上,而是处处与企业规模相结合,经过半年时间努力,一股正风气弥漫并迅速传播开来,很多客户不是被企业的宣传吸引,而是被该企业的企业文化所吸引,现在的管理层看着空空的仓库又开始了新的构思。

其次,企业文化建设要与企业战略规划同时

任何企业做事都是有一定需求的,企业文化的建设也不例外,每个企业都有一个远大的理想与愿景,决策层在制定企业战略规划时也是以此为重要参考依据的。然而,很多企业在制定战略规划时却往往忽视了其中的重要环节—--企业文化,作为软生产力的企业文化如果不能同战略规划同步进行,企业也许在一定的时間内在市场份额上会取得相对满意的效果,但缺少了企业文化动力引擎的驱动,总是会影响加速度的。某企业老总雷厉风行,行事果断,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快速的执行力,但总认为企业文化是虚无的,有也行,没有也可,重视程度可想而知,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就有了企业的一切,有了市场就有了核心竞争力,在市场高峰期时一路顺水顺风,但是在遭遇市场低谷时,问题却突显出来,竞争对手凭借着相似的商品质量和服务一路攻城拔寨,众多采购商选择了压低采购量,甚至有的直接和竞争对手对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市场损失惨重。殊不知目前的市场竞争是一场综合性的实力竞争,在市场竞争的课堂上“偏科”就等于为竞争对手留下了软肋,留下了战胜你的机会。

企业文化是多年经营在客户心目中树立起来符号,是企业在客户心目中留下了烙印,客户对他从事的每一件事都会想到他以前做过的事,一些小企业只是为了捞取第一桶金,那么他们的手段就不会考虑太多,只要达到目的就是好的,因为这种结果不会对他们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山东某钢铁企业一直以服务客户为宗旨苦练内功,在选择客户时也充分考虑了客户的企业文化与自己企业文化的差异,认真研究客户的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建立起企业间的情感对接,通过客户服务建立起商品对接,通过资源共享建立起管理对接,两个企业结成了产业链中的“亲家”,成了具有实际意义的战略联盟,在面临市场危机时相互扶持,共同应对,这对姐妹花很快成长成为一对行业内的新秀。

再次,企业文化建设要与企业基础投入同时

任何的企业文化都面临着一个投入的问题,一分钱做一分事,真正能够四两拨千斤也需要借助企业的其他资源。目前企业文化的同质化很大程度上是大家的投入都相差不多,并且一直都想在最少的投入下取得最大的回报。对于企业的基础投入很多企业都是一掷千金,企业文化一直是“老少边穷”地区,只是做几个标识牌匾或者印一批理念手册,在企业文化活动方面压缩一切需要花费的活动,更多的时候只是走一下形式,这就导致了企业文化处于一个极度尴尬的地位,毕竟没有经济基础,腰杆子也硬不起来。殊不知企业文化建设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考核企业软实力的方式之一,如果能有多一点的投入就会有一个惊人的蜕变,让你的企业文化成为行业内的标杆。

一流企业做文化,海尓首席执行官张瑞敏说过“企业文化是海尓的核心竞争力”,山姆沃尓顿对于沃尓玛的企业文化也说过“沃尓玛的企业文化是所在战略得以实施的土壤,没有这些,沃尓玛的奇迹就不可能发生”,由此可见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我们看到的企业员工佩戴的工牌、穿的工装、企业的一些文化活动等都属于企业文化的范畴,但是企业文化如果只局限于这些那就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真正的企业文化需要的是结合企业的需要,把企业文化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去,并以最大的驱动激活这个经济体中所有因子的积极性,调动一切潜在的、未知的、尚未挖掘的积极因素,并成为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才能够真正彰显企业文化的巨大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够真正享受到企业文化的“红利”。

3.职业卫生三同时 篇三

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广东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和惠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惠安监„2013‟174号)等法规及规章,进一步强化大亚湾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我局为企业服务、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水平,结合大亚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严格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等程序;

2、按要求进行预评价、设计专篇和控制效果评价;

3、项目职业卫生的评价、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职业危害设施竣工后,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一)“三同时”管理

大亚湾区建设项目应在不同阶段,进行不同审查。大亚湾安监分局负责对项目“三同时”进行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

1、大亚湾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大亚湾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院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大亚湾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分类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划为三类:严重、较重和一般。

1、对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简称内审),将预评价及竣工验收结果按规定分别报我局备案,我局发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2、对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项目,由企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我局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发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报告意见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3、对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我局组织专家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发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预评价审核报告意见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4、安监分局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过程中,应作好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规范管理。

(详见下表)

三、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复流程

(一)申请

企业在完成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后,应立即向大亚湾安监分局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二)受理

大亚湾分局在收到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不出具补正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三)审查与批复

按照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和三同时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与批复。

1、对已经受理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已经受理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5、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7、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可以通过大亚湾网上办事大厅进行。

四、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检查补救

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但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企业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但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企业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规定组织审查;

3、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4、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如评价结论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专家审查规定

安监分局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的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来至本项目建设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相应审核、审查和现场验收工作。来至本项目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专家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从专家库选取相关行业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审,至少要由2名地市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参加;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至少要由1名地市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参加;各类项目的专家组至少有1名工程工艺类专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应提前5天提交给参加评审的专家。

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安监分局组织专家评审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交有关资料的同时,要向专家组提交现场调查、现场检测、样品流转、质量控制等各种涉及溯源性的原始记录及资料,评审结束后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所有原始记录及资料带回。不能提交相应资料的安监分局不予审核、审查。

六、大亚湾安监分局职责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和《关于印发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惠安监„2013‟174号),我局履行如下法定职责:

(一)县(区)权限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执行,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三)监督指导企业充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四)督促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供技术服务,保证相关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同时要坚决打击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资质审批单位。

七、已完成方案实施准备工作

目前属我区监管权限的建设项目有8家准备申办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手续,其中预评价的有6家,大部分已开始建设,甚至个别已准备试生产。由于之前的审批权限调整,造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工作相对滞后。计划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我区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业务。

(一)已参照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建立了我区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办理流程。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已联合危化科共同编制。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批功能模块已在我局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完成调试,并链接至大亚湾网上办事大厅。

4.职业卫生三同时 篇四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安全设备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 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安全设备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安全设备部和行政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四、职责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

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执行部门。

3、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与管理。

五、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预防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一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的依据;(2)建设项目概况;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4)职业病防护设置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6、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7、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建立责任。

10、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1、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1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一件;(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4、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10)(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六、记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2、《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台帐》

6.职业卫生三同时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类别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

2、火灾危险生产类别为甲类的;

3、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4、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5、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的;

6、国务院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危险程度较高 的;

7、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 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发生的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安全评估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竣工验收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2、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审核和验收外,还必须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论证,应当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于职业病危害防护所 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2、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

3、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

4、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安环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安全环保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安全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在安环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送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安环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安全防护和职业病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部的投入生产适用。第十三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安环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对有关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需要省、市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评价、审查、验收的,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环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处于1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为提交安全评估个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估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预主体工程投入生成和适用的;

3、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技术规范要求而施工;

4、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未经安环部验收或者验收部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的,其罚款金额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7.职业卫生三同时 篇七

鲁安监发〔2013〕12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中央驻鲁和省属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分级管理

1、省安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建设项目除外),并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央驻鲁和省属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跨设区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二)分类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划为三类:严重、较重和一般。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评价结论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有歧义的,建设单位应将评价报告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邀请国家级专家重新进行评审,按评审确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履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备案或审核程序。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一)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之后建设单位再聘请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协助技术服务机构完善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在完成评审后,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的申请,提交下列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附件1);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预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4、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4);

5、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审查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5);

6、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

(三)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之后再组织职业卫生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四)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前款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前款评审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2);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设计专篇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审意见(附件4);

7、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6);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9、专篇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附件9)。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监理以及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按照51号令的要求执行。

(二)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三)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按规定不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之后再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评审,并形成职业卫生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协助技术服务机构完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根据职业卫生专家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附件3);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7、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4);

8、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7);

9、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表(附件8);

1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附件9);

1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附件10)。

(六)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3);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4);

9、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7);

10、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附件9);

11、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3);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6、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4);

9、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7);

10、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附件9);

11、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五、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复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完成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后,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并按照本意见提交相应的资料。

(二)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附件12)。5个工作日内不出具补正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三)审查与批复

1、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附件1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12)。

2、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附件12),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12)。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附件12)。

3、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附件12),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12)。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附件12)。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附件1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附件12)。

5、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附件8),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附件12),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附件11);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附件12)。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附件12)。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六、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并根据需要定期补充专家成员。聘请的职业卫生专家应当具有扎实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精湛的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行业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建设项目评审需要的,应另行聘请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参与。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相应审核、审查和现场验收工作。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专家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和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我省规定组织审查;

3、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我省规定组织验收;

4、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我省规定组织验收。如评价结论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家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及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有关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五)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统计表(含电子版)(附件13),向省安监局报送,联系电话:0531-81792275(传真);电子邮箱:sdszyjkc@163.com。省安监局将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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