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著作出版合同

2024-07-07

学术著作出版合同(精选8篇)

1.学术著作出版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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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版权之页 《中国出版》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2014年12月上 28 著作权保护和使用研究 ——兼谈图书出版合同 文/ 黄春霞 杨伯勋

《著作权法》的宗旨是以法律形式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促使这些优秀作品(以下简称作品有效地传播。出版则是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对经过出版社三级审稿后决定接受出版的作品,出版社要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本文依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研究了作品出版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尝试找出图书出版合同中现存的、容易被忽视的导致侵权的隐患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目的在于通过签订严谨的出版合同达到既依法充分尊重和保护了作者著作权,又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目的。

一、图书出版合同条款常见著作权问题分析

严谨的出版合同应该是按照《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精确的语言文字表述。但笔者发现在出版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的条款中出现对著作权 的归属、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类型、著作权使用权的性质等内容表述不明确,以及文字表述含糊不清等四方面。

1.著作权人不准确或不完全

著作权的归属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在作品的许可使用、转让中,还是在著作权纠纷中,确认著作权人并维护其权利,都是首要的问题。根据著

作权人的性质,可分为公民作者、法人作者或其他组织作者三种。所以签订出版合同首要的是要准确核定著作权人是个人作者还是合作作者,还是法人作者或者其他组织作者。例如,声乐作品往往是合作作者居多,若以出版方式使用时,我们通常认为只需取得演唱者的许可使用授权,往往容易疏忽词作者、曲作者及其他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

2.对不同类型作品的授权许可使用缺乏准确理解不同类型作品的有效使用限期和授权使用及付费对象是不同的。若标注为一般作品,即封面设计、摄影等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中插图、前言、后记以及封面、版式设计等作品的版权,皆归作品的创作者。若以出版等方式使用时,可根据版权说明中所署名的权利人,取得该作品的作者授权并为其署名、支付报酬即可。在著作权的有效期上,封面设计、摄影等美术作品版权有效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50 年,版式设计权的有效保护期仅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10 年。对于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截止到合作创作的最后一位作者死后第50 年。若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情形,则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另外,对于在创作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况的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演绎作品,若以出版等方式使用时,在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情况下,需同时取得演绎作品作者和原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3.对授权许可的使用权性质界定不清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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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2014年12月上 29 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所以,图书出版合同中使用权性质必须要明确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这是图书出版合同的要点之一,不容忽视。出版实践中,往往发生出版合同管理者会用自认为是正确的行业惯例为标准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把关,导致合同条款中对著作权人授予的使用权性质界定不清晰。诸如以“出版权”代替“专有出版权”等此类表述不明确的条款。出版社按照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享有书稿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包括作者本人在内的其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并且在此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能够以出版社名义提起诉讼。而“非专有出版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即作者在合同有效期内,还可授权其他出版社以相同方式出版该作品。那么,即使在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出版社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合同文字表述欠缺严谨

图书出版合同的签订,基本上是由该作品的责任编辑代表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协商拟定,由于双方大多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有些条款的表述有失严谨。如,用“重印时按传统稿酬制签订标准支付印数稿酬”代替“重印书印数稿酬”等此类规定不明确的条款。由于目前图书出版合同基本上是由出版社起草,在发生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以致形成歧义的情况时,出版社应该负更多的过错责任,包括只能接受对出版社不利 的意思解释,像用“重印时按传统稿酬制签订标准支付印数稿酬”代替“重印书印数稿酬”这类案例便是如此。

笔者认为上述四方面是合同签订中的易忽视的关键问题,以下将针对这四个关键问题,以《著作权法》为依据,通过图书出版合同签订的规范化管理,提出解决著作权问题的思路。

二、图书出版合同中的常见著作权问题 解决思路

准确判断著作权的归属。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是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应明确界定著作权的归属,避免著作权的归属不明确而导致侵权行为。

对于公民作者的著作权可以清晰地界定。在出版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作者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界定。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另第二款规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享有,单位仅享有优先使用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单位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各项著作权权利。所以,图书出版合同管理者必须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严格审核,并要求责任编辑具有能够对职务作品的性质及其著作权归属做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出版合同应当与谁签订才能保证编辑出版工作顺利进行;要求责任编辑代表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务必依法履行其应尽的、严格的合理审查义务。对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的书稿,取得作者的合法使用授权并为其署名即可;若单位也是用于图书出版,在作者将书稿交付单位的两年内,出版社即使取得作者的授权也是无效的,即所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是无效合同。而对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的书稿,无须取得作者使用授权,只须取得单位授予的专有出版权,但出版时要为作者署名。

取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许可使用授权。在出版实践中,我们发现特殊类型的作品、演绎作品等涉及诸多著作权人。如,声乐作品属于特殊类型的作品,应取得所涉及的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等与该作品相关的不同部分创作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又如,引进一本以文字为主的外文图书的版权,将其翻译成中文版则属于演绎作品,出版时除了应取得原著作者的翻译权、出版权许可授权之外,还会遇到内文插图作品的使用权,或是原著的封面、版式设计等著作权。这就要求我们在出版工作中还需分别取得其内文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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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2014年12月上 30 作者、封面作品创作者和版式设计者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除非该书插图、封面美术作品和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而进入公共领域。类似的出版活动,均需在著作权授权条款中增补相应著作权人使用权的授权条款。

分清作品授权许可使用的种类和性质。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中的修改权和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等13项财产权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亦可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有限期或无限期使用。故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对是拥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还是部分著作权;是拥有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还是非排他性的一般图书出版权;在拥有图书专有出版权的同时,是否还拥有其电子版本出版权,或是互联网出版权等,皆需在图书出版合同的著作权授权条款中明确注明。一般情况下,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合同的出版权条款中均标明拥有书稿的“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但在数字出版转型和移动互联阅读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今天,对拥有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等多种出版形式为一体的出版社而言,对出版权的获取,仅获得传统出版的专有出版权是不够的。因为,出版社将拥有的纸质图书进行数字出版时,通常情况下,考虑其成本只有“稿费+发行折扣+管理费用”,利润受销量影响较小,且利润空间接近60%,可有效提高其盈利水平。但忽略了这类出版社所生产的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大多是利用本社已出版纸质图书的电子版转化和编辑制作而成,所以,还需获得书稿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相应的电子版本复印权的专有出版权或者非排他性的一般出版权,以尽量争取到有利于市

场竞争的具有“独占”性的专有出版权为宜。此外,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有利于图书的营销宣传。出版单位若尚未取得相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无权在网络上传播该作品内容,即使是为宣传该作品而只传播少部分内容,也是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因为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无论是提供作品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甚或少量内容,都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其传播行为的情节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要件。

研习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出版专业人员除了应熟悉与出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必须掌握其中相应原理、法则及应用方法等。一方面可利用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充分研习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方可在日常工作中处理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时游刃有余;另一方面,平时要注重收集和积累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例的经验,以前车之鉴警戒自己,并分析研究其发生、发展原因和规律,充分运用所掌握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按规范不断完善今后工作。

三、结语

出版业属于内容产业,作品是基础,著作权是核心。只要有作品的创作和使用,就会涉及著作权的保护和使用问题。出版是目前最常见、最重要、占比最大的作品使用方式。在出版实践中,由于图书出版合同管理不严谨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一而足,给出版活动带来不利影响,这就要求出版管理者以保护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出版活动中不断强化管理,以合法出版为己任。

(作者单位:人民军医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余化刚.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版行业网络侵权风险及其规避[J].出版参考,2014(1上

2.学术著作出版合同 篇二

一、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学术不端的体现

(一) 一稿多投现象

很多知名学术期刊都明确规定不能一稿多投, 但是因为大多作者很多为了评职称或顺利毕业急功近利无视这个规定。因此, 很多作者将一篇文章发给多达十几家编辑部的地址。群发投稿是极不尊重编辑工作的, 有的作者在投稿某刊后, 受到该刊审稿周期的影响擅自改投其他刊物。如果其中有一个期刊录用还好, 但同时两个期刊都将会录用稿件。作者权衡再三会考虑各种因素选一家刊登, 这会造成另外一家编辑部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更有甚者, 有的作者故意一稿多发, 所投刊物时间和发表时间接近, 这样不仅愚弄了两家学术期刊还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两篇同样的文章发表在不同刊物被他人检举或相关部门发现, 造成编辑部无效劳动和学术资源的浪费。

(二) 署名混乱的现象

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创作论文的主要研究者, 而通讯作者是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 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 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作者进行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刊的品牌相悖, 拉低整本期刊的质量。因此, 有些学术期刊的主编或负责人会越过匿名评审环节或三审制流程, 直接录用没有达到学术期刊标准的论文。这就让读者和专业学者质疑学术期刊的整体水准和品质。

(四) 利益冲突的集中地

学术期刊作为广大高校老师和学者发表研究成果的主要园地, 不仅面临伦理道德失范的情况还是利益冲突表现的集中地带。学术期刊作为高校师生及教师晋升职称的发文平台和申报项目成果的主要园地, 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利益冲突表现在与个人关系上、经济上、学术上或宗教上的, 如编辑、作者及审稿专家等之间的冲突, 有些学者会基于研究资助方的利益而发表不客观的研究结果, 也有些学者会为保障学术利益而不将其核心研究成果发表见刊。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只能界定为一种“预条件”。一般来说, 论文作者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和受人关注。

二、应对学术不端现象的措施

我们编辑部通常的做法是给所有投稿作者回复并提醒勿一稿多投。相对于电子稿件的统一回复, 编辑主动与作者沟通并郑重提醒会让作者能慎重对待一稿多投。编辑与作者电话联系并保证及时将稿件情况、反馈意见告知作者。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是让来稿作者提交“稿件专投承诺书”, 要求作者投稿时附单位证明并注明稿件无一稿多投。针对此现象, 我们会联系作者并仔细询问他们是否是论文合作者, 有些是属于项目研究过程中贡献不同的作者而加上署名;有些则只是为了搞好关系而署名。对于这些搭车行为我们会强制去掉无关的作者。所以, 鉴于此, 我们学术期刊编辑部要求作者在写作初期就签字保证署名或署名的排序的公正性, 以防止不当署名。还可以设立一些专栏, 可以和网络结合以最快的速度反馈给读者和作者, 让作者和读者进行自由交流, 使学术论文的挑选处于一个公开公平的流程。鉴于学术期刊中编辑、审稿专家及作者的特殊关系, 应当签署一份声明, 说明不存在利益冲突。也就是说, 作者、编辑、审稿专家要承认自己有利益冲突并告知, 这有利于三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且责任明晰。如果发现存在利益冲突而当事人又未声明, 则会被认为有失诚信, 甚至被认为是不端行为。

摘要:在当下, 学术期刊也受到快餐文化的影响, 学术不端的现象屡见不鲜, 所以决定了我们建立完善的伦理道理体制的重要性。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学术不端的现象有一稿多投、署名混乱等现象, 那对此学术期刊编辑部也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同时, 学术期刊的学术不端也对编辑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使编辑能在出版工作中立足和做好本职工作, 不会迷失方向。

关键词:学术不端,伦理道德,编辑素质

参考文献

[1]周海忠.出版伦理缺失之痛[J].出版参考, 2009 (9) :1.

[2]蒋志臻.新形势下出版伦理的失范与规范[J].中国出版, 2012 (23) :58-60.

[3]陈文瑛.编辑的追求与出版物品质的关系[J].出版发行研究, 2013 (10) :25-27.

3.学术出版规范与中国学术出版 篇三

2012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经过认真调研,提出了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要求,并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通知》。通知高瞻远瞩,切中要害,反映了出版界、学术界的一些基本共识,也体现了出版单位的内在需求。人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50余家出版单位发出的《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倡议书》,就是对总署通知的积极回应,也是出版单位落实总署通知精神的切实步骤。

在当前的背景下,加强学术著作出版的规范,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是彰显学术研究价值。从本质上说,学术出版是学术研究的物化形式,是学术成果的展示、传播平台。这个形式是否恰当,这个平台是否牢固,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学术研究的价值。如果学术出版门槛很高,出版规范完善,执行到位,将保证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得到优先的传播,使学术研究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彰显。反之,如果出版门槛太低,势必使平庸之作充斥,严重损害学术尊严,而出版规范混乱,形式粗糙,即便是较好学术成果的价值也将被严重消减。我们可以设想,一本富有创新观点的学术论著如果没有参考书目和索引,它的学术价值必定要大打折扣,其作为严肃学术作品的身份甚至会受到质疑。

二是倒逼学术水准提升。学术出版和学术研究,是一种互动、能动的关系。学术出版是学术创造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学术出版的标准和要求,又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和引导着整个学术创造过程。绝大多数学术成果最终是要以出版物形式呈现的,出版环节的遴选尺度、规范要求,对研究、创作环节起着明显的倒逼作用。当前学术研究水准不高,很多研究者态度不端正,除了风气、考评体制等原因,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学术出版的门槛太低,让他们感受不到应有的压力。学术出版规范的完善和加强,可以从一个重要侧面倒逼学术研究者端正自己的研究态度,提升自己的研究水准。因为在一个健康、正常的学术出版环境下,研究者将不得不面对一个严肃的事实,那些平庸低劣、粗制滥造的所谓学术著作,将再也找不到发表的平台,当然也无法获得他们所期许的不当利益。

三是净化研究和出版风气。我们大家都对目前学术界、出版界的浮躁之气深感忧虑,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国家的学术出版就很难有真正的繁荣,我们国家的学术就很难有真正的发展。加强学术出版的规范,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提升学术出版水准,從引文、注释、索引这些细节入手,切实提高学术出版物质量,是净化研究和出版风气的有效路径。当学者们按照出版规范的要求,认真研究问题,致力探索创新,耐心细致地编制索引,认真客观地处理引文、罗列参考书目时,其急功近利之心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这样的研究者多起来,整个学术界的风气就会发生可喜的改观。当出版机构坚持学术原则,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遴选书稿,处理书稿时,其自身应有的清正、高尚文化追求就落在了实处。

四是促进学术成果的交流与传播。目前我国学术出版作品在国际上的引用率和影响力还比较低,其中有语言的障碍问题,但与我国学术出版内容创新性不足、规范性不强有很大关系,加强学术出版规范,制定严格的学术出版评审制度,制定与国际出版规范兼容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我国学术作品“走出去”,与国际学术界加深交流,获得国际学术界认同的必由之路。

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意义重大,势在必行。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可以想见的原因,学术著作出版的规范化也是长期的任务,我们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作为出版单位,要加强学术规范,攀登出版高峰,我认为主要应该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目前出版业处于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经营压力很大,容易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倾向,有时为了追求出书数量和出书速度,便放松了质量和规范的要求。但事实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一种正相关关系,真正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也有可靠的保证。真正在学术出版方面做出成就,做出品牌,经济上一定会有可观的回报。国内外许多知名出版社,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二是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有些出版人过于急躁,只想“短平快”,马上见效益,没有“十年磨一剑”的耐心。但学术著作的出版有其固有的规律,常常是急不得的。不论选题的筛选和评判,书稿的编校加工,还是学术编辑素质的提升,都需要时间。而打造一个有文化底蕴、有良好口碑的学术出版社,更需要长期的积淀。所以,作为出版人,既要考虑短期目标,更要有长远打算,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培养优秀编辑,参与学术创造,塑造文化品牌。

三是被动服务与主动参与的关系。现在,学术研究的总体气氛欠佳,学术出版染上了过多的功利色彩。在这种背景下,出版社不能被动服务、来者不拒,不能丧失自己的主体性,而要主动参与学术研究进程,把关口前移,及时发现优秀学术人才,及时跟踪一流的研究项目和课题,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占领学术出版的高地。也才能充分发挥出版人、出版机构的独特作用,促进学术事业的繁荣兴旺。

四是处理好作者和出版者的关系。好的学术著作,是作者和出版者共同创造的产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出版学术著作要跟学者衔接,这就要求编辑在学术见解和学术视野上有一定的层次,要了解学术史,了解学术研究动态。只有这样,编辑才能保证与学者有共同语言,才能顺畅地同专家交流和沟通,真正发现书稿的价值点和创新点。在具体出版过程中,出版者既要尊重作者的原创劳动,又要自觉担当出版人的学术责任,坚持出版规范的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对方。特别是对一些名家大家,如果其著作不符合学术出版的规范,也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当然也要注意沟通的方式和方法,尽力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对作者提出的具体意见,要认真分析,科学对待。不能简单应付,生硬拒绝。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让出版物达到学术规范的要求,成为合格乃至优秀的学术产品。

总之,加强学术出版规范,是提升出版物质量、引领社会学术风气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学术界出版界同仁要从提高民族创造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术出版规范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总署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各种复杂关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多出学术精品,争创出版佳绩,为繁荣我国的学术出版事业,促进我国的学术文化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4.学术专著出版流程 篇四

对于出版公司而言,学术专著的出版要严格按着流程进行,否则就无法按期让专著面世。而这是整个出版合约的重点。

1、学术专著出版首先要确定专著内容。写作是一方面,编辑又是另一方面的工作,议稿、校稿、改稿直至最后的定稿,才能完成流程的第一步。

2、学术专著是否可以出版全看内容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如果达不到出版要求,书小二这样出版商就会请专业人员为其改稿。

3、学术专著的写作出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即使出版那也会因为合法而禁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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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稿并定稿之后就是设计制作的流程,有时专著封面的设计与制作与审稿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这一流程的时间可以因重迭而不计。

5、制作完成之后就是印刷流程,这是最后一项工作,印刷要讲究印刷质量,也要控制印刷时间,按确定的交书时间交货。

5.出版专业基础——7著作权知识 篇五

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财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这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特征 1.无形性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的客体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载体上的固定为要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也不以实际占有有形物为要件。所有权:有形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画家出售了画作,只表明画家不再拥有该画作的所有权,但是仍拥有该画作的著作权。

2.专有性(垄断性、排他性)

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对作品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时间性(著作权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权具有时间限制)4.地域性(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

二、著作权法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

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立法机构更是充分考虑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

(三)国际著作权公约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产生时间最早

1886年诞生,五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所形成的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加入。

(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 2.《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诞生,1971年修订,我国1992年加入。

保护水平相对《伯尔尼公约》较低,比如保护期短,规定非自动保护原则。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确认(1)作用:是一部带有强制性措施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条约。

以贸易报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是它建立的一种机制。

(2)宗旨: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阻力,促进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相关的保护措施与程序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3)内容要点: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4.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规范

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特点和背景:主要解决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问题。内容要点:不仅限于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网络环境以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5.《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

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

自然人作者;

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

继受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继承财产权,保护人身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可由继受著作权主体行驶发表权)

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有五种情况:

作者生前无偿捐赠; 作者遗嘱死后捐赠; 作者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无承受人的,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由国家主持创作或者投资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国家。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特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其特征有:)

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概念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仅限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是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观念。

三是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印刷、绘画、摄影、录制、表演、放映等形式再现。

四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是原创性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 1.国籍原则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

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条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地域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日内)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其他作品

(四)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监管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精神权利)

是指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任何人对他人的作品都不能擅自修改。

未发表的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已发表的作品: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他人(如出版社等)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歪曲:对作品主题、情节、人物形象等实施有违作者创作意图的故意改变。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

是指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权利。

出租权:只适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不适用。展览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A的美术作品原件卖给了B,B享有展览权,但是著作权仍然属于A。

表演权:分为公开表演、机械表演。

放映权: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广播权 摄制权 其他

三、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而享有的权利。

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邻接权人的保护水平没有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高,如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对其录音录像制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而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仅为首次出版后的10年。出版者: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10年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广播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传播。

(二)邻接权的种类与内容 出版者(出版社、期刊社):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表演者: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因此而获得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进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邻接权人的义务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组织的,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制作记录表演情况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一、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著作权归谁所有。

一般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具体情况分部对待。

(一)演绎作品(派生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如改编作品(改编者享有)、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因为演绎作者在改变已有作品类型的过程中,也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不过,符合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条件除外。

(二)汇编作品

报纸、期刊、百科全书、选集、文集、数据库。

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汇编人应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使用汇编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汇编人核原作者支付报酬。

(三)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

编剧、导演、摄影者、作词者、作曲者等应享有署名权。

分项著作权:剧本、音乐等可用单独使用的部分,使作者有权单独使用。比如:电影作品的编剧可以不经制片人的许可,将电影剧本单独交给出版社出版。

(四)职务作品(雇佣作品)

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职务作品有: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这两年内,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所获报酬应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五)委托作品

反映的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和委托人的创作技巧。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分为无限期保护、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首次发表后50年三种。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适用首次发表后50年的原则。

第五节著作权限制

一、合理使用

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中某些财产权在行使上的限制方式之一。

第一,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单位收藏的作品。第三,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不属于免费表演:没有获利的收费演出;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但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演出;向观众收取费用,但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演出。第四,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第五,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第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

第一,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要适用法定许可,必须是作品已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

第二,广播权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第六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一)著作权归属

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只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被许可法无处分权。

许可方:财产权的所有人。

被许可方: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财产权的暂时有偿使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使用财产权),无权处分财产权。

转让(买断)受让方:取得所有权,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成为新的著作权人,有处分权。转让一般无时限。

(二)处分权

许可使用:被许可方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转让:受让人则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受让人有处分权。

(三)诉讼

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任何受让人对侵犯其财产权的侵权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四)使用费与价金

许可使用:被许可人支付的是著作权使用费。转让:受让人支付的是著作权的价金。

二、图书出版合同要点

前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作品名称和作者署名 正文: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 合同生效日期 尾部: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根据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精神劳动和物化劳动;该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节著作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与具体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财产权侵权

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另外还包括侵犯邻接权的行为,如侵犯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等。

2.人身权侵权

侵犯发表权: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 侵犯署名权:书刊出版者把作者的署名印错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者歪曲、篡改作品的思想内容 侵犯修改权:编辑人员擅自修改作品的主要观点或内容

(二)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①侵犯发表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②侵犯发表权和署名权、剽窃他人创作成果: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

③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有损他人声誉。

④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特征:剽窃他人作品:逐字逐句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中的故事情节、人物稍作改动,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

(2)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侵犯展览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③侵犯出租权:未经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作品。

(3)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①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4)其他侵权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①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③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3)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②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4)侵犯专有出版权

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既侵犯作者精神权利,又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作品的行为。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一)著作权纠纷的种类: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著作权人之间

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 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

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以及任何与著作权或邻接权有关的第三人之间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1.调解

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必经程序,必须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诉讼前和诉讼中均可进行。

2.仲裁

著作权仲裁主要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纠纷。

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大都不能提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必须执行。

(三)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四)诉前临时措施

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

一是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二是提出申请应以书面为准。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2.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第八节出版单位与著作权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权利

(一)尊重作者署名权

出版单位在作品署名问题上出现失误:漏署作者姓名、错印作者姓名、擅自将合作作者已商定的排名顺序予以变更。

如果合作作者事先没有约定,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多少、作品排列顺序、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二)慎重修改作品

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

出版单位的编辑必须充分尊重作者的修改权,除了对引文、数据方面的确凿错误与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之处的修改外,其他方面的修改须征得作者同意或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

(四)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事先在出版合同中约定报酬标准低于国家版权局规定标准的下限,可仍按合同约定支付。

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事先未在出版合同中约定报酬标准的,出版单位可能会被判定按国家版权局规定标准的上限支付报酬。

出版单位可以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不支付报酬。

二、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一)出版社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

出版社:著作权人授予出版社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出版权分为“非专有出版权”和“专有出版权”。非专有出版权:仅仅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但无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不但意味着有权将作品复制后发行,而且还意味着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出版该作品。

2.修改、删节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3.重印、再版权

如果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就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可以把书稿交给其他出版社出版。

判断图书脱销的标准是著作权人寄给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

4.版式设计权

表现为专有复制权,保护期为10年。美术设计享有著作权保护,不在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1.汇编作品著作权 2.版式设计权 3.禁止“一稿多投” 4.转载、摘编权

著作权法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上的作品。

5.文字性修改权 6.非专有出版权

6.学术著作出版合同 篇六

项目的通知

浙社科联发[2011]38号

编辑:admin 时间:2011-8-15 9:57:00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社科联决定即日起开展2011年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浙江省社科联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省属大专院校、省直单位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省社科联所属的省级社会科学类学会(研究会、协会)会员、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以及其它省社科联团体会员在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以缓解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单项资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培育“当代浙学”,扶植具有浙江特色的优势学科和学术领域;努力为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文化大省建设服务。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工作,实行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

二、资助范围

2011出版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尚未正式付印的学术专著书稿(含系列丛书),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社会科学译著、论文集不属于资助范围。教科书、工具书(包括辞书)、科普通俗读物、资料汇编和用外语撰写的著作,以及申请者与国外人士合作的成果等,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三、资助类型

1、全额资助。根据著作学术水平择优选择,由省社科联组织统一在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列入重点出版项目“光明学术文库”,并在封面印制“光明学术文库”、“当代浙江学术文丛”字样。出版著作为大32K、普通纸印刷,出版后提供作者样书。

2、部分资助。作者个人自行联系出版社出版,省社科联根据出版合同复印件,给予部分出版资助。资助经费一般1.5-2万元,分期支付。要求在书稿立项后2年内正式出版。出版时,要求在封面或扉页显著位置标注“浙江省社科联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字样,大32K纸印刷(不能统一印刷格式,必须在申报时说明)。出版后送交省社科联学会处20册样书。

四、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受委托的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证据;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2、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尚未正式付印。

3、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有所在推荐单位(含省级学会)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有具体评价。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者填写的《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表》一式1份,《著作内容提要活页》一式6份。《著作内容提要活页》中不得出现作者姓名及工作单位等有碍匿名评审的相关信息。申请表及活页可从省社科联的“浙江社科网”下载(网址为:,表格请从“浙江社科网”下载)。

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确保2011年社科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的资助工作圆满完成。推荐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对出版资助给予配套支持,或出资承担部分出版经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助。

六、注意事项

1、书稿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2、评审结果一般于11月发文公布。请各申请人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切勿自行付印申报的书稿。对在发文前出版的书稿,视作自行放弃申请资格;产生不良影响的,省社科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3、出版资助申请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20日止。出版资助受理处室:省社科联学会处。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院二号3楼省社科联3045、3047室; 邮编:310025; 联系人:黄获、周全;

联系电话:0571-87054763、87053205。

附件:

1、《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表》

2、《著作内容提要活页》

3、《2011年浙江省社科联出版资助申报汇总表》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1年8月12日

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表

文件下载

著作内容提要活页

文件下载

2011年浙江省社科联出版资助申报汇总表

7.试论学术专著的出版和营销策略 篇七

当前阶段, 在各种图书出售网站及各种实体图书店的畅销图书中, 通俗图书是最受社会大众欢迎的, 学术专著早已淡出普通社会大众的阅读视野。通常来说销售能影响出版状况, 当前, 学术专著的社会受众较少, 绝大部分学术专著作者在圈外无人知晓, 造成出版社从学术专著出版中很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此外, 此类出版作品通常具有较强的学术性, 语言比较枯燥, 校对和编辑难度较大, 校编成本相对较高。这两方面就产生了很大的冲突。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教育和科研投入的不断增加, 各级科研基金对学术专著出版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 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术专著经济效益不高的局面, 有时还能产生一些利润, 但离真正激起校编人员和出版社的工作热情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因而我国学术专著出版在图书出版领域仍然是一个“冷门”。

虽然, 学术专著在全部出版作品中只占很小的比重, 但它理应引起校编人员与出版社的足够重视。且不论它在社会文化传播与积累中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 即便当前, 在中国文化想要走向世界, 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时, 怎么能够没有学术专著出版作品的参与呢?从清中期以来, 就有很多学者先后将国外先进文化引入到国内, 即便是今天《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仍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而国内学术名著被外国应用的却少之又少, 由此可见二者之间的文化传播关系。但如果国内学术作品能成功跨出国门, 将会产生巨大的文化影响。整理、传播、发掘优秀学术作品, 使之催促文化的发展, 并努力将国内优秀文化输出到国外, 是我们当前必须肩负的文化使命。

二、学术专著的出版与营销策略

就学术专著而言, “如何出”与“如何卖”是其最重要的问题。作为阳春白雪的学术专著, 让他们都成为畅销书是不切实际的。但根据此类作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出版与营销策略仍是十分必要的。

(一) 精益求精

学术专著的出版应注重“精品”的打造。“精品图书”的打造对各类图书作品的出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而学术专著“精品”的打造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由现阶段畅销图书排行可见, 读者比较关注的学术作品是国外译作和国内大家之作, 这是因为国内引入的国外译作通常在学术界都已经具有很高的重视程度, 和已经经过市场验证过的商品类似, 这些译作具有很好的品质保证, 国内大家之作亦是如此。尤其是对文化和学术能持久产生影响的学术作品, 其销售情况一般受潮流、炒作等因素影响相对于其他畅销作品要小得多。

虽然, 印刷、设计等因素对一本精品作品而言是不能忽视的, 但学术价值是学术专著能否成为精品作品的核心因素, 也就是说, 想要打造学术专著精品, 选取高层次、高水平的原稿是最重要的。因此, 打造精品学术专著的首要条件是校编人员的“才”与“德”。学术专著的出版意味着校编人员需要付出更多的劳累和心血, 而且很难收获名声与巨额酬劳, 这需要校编人员具备较高的使命感与文化责任感, 在处理稿件时, 校编人员要对其学术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积极自主地杜绝“人情稿”与“关系稿”, 以社会效益为指引, 自觉抵制经济效益导致的出版过滥的短视行为。当前瞬息万变的学术研究状态, 使得学术研究成果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 造成之前的出版编辑“内行”能很快地转变为“外行”。

(二) 积极拓展营销渠道

虽然学术专著的同其他出版作品相比, 其受众相对较小,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注定会滞销。因为, 学术专著的受众相对稳定, 一般多处在研究机构与高等院校中, 特定类型的学生专著受众也相对集中。此类出版作品的市场细分与其他读物相比更准确、更容易, 这有利于营销策划活动的制作与开展。学术专著作品营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学术专著通常都有出版资助, 又由于印数较少。因此, 营销人员对此种图书的预期销售数量很少, 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营销渠道。造成某些学术专著图书在大型综合性书店滞销和很多相关学者在专业性书店很难买到书的现象同时存在。实际上, 许多学术专著图书的滞销只是这类图书没有放对地方。

和其他品类图书相比, 学术专著的受众通常具有较高的受教育程度, 具有较高的网络等现代交流工具的使用频率, 一般会有选择性地逛书店, 且更倾向于去专业性相对较强的书店。出版社在进行营销策划时应根据这类读者的自身特点制定营销方案。其一, 要将新书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充分、合理的发布。不但要在自身出版网页发布资讯, 还要针对具有稳定读者的各种交流群定期公布消息。例如, 充分了解这些读者的需求, 定期给他们发送电子邮件等, 同时做好图书产品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好微信、微博平台, 利用微信、微博对新出版作品进行评价, 强化与受众的交流沟通。其二, 出版社可以不定期开展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学术研讨和学术沙龙活动, 不但可以为自身培养写作队伍, 还能与读者进行密切的联系。其三, 出版社要密切关注专业性书店与高校周围书店相关图书的上架情况。当前, 很多高校周围的书店都是民营书店, 规模较小, 一般资金来往频繁、提货数量小, 出版营销部门要顺势转变观念, 强化与此类书店的沟通与合作, 这样能够极大地提升学术专著的销售状况。此外, 还应充分注重和各中学、各高校的教材销售部门和图书馆部门的合作, 努力提升客户群体的稳定性。

三、结语

学术专著的出版与营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相信经过专业工作人员与出版社的共同努力, 学术专著出版前景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汪洋.浅论学术著作的营销对策及保障机制[J].中国市场, 2015 (01) .

[2]陈亮.关于编辑文化积累意识的思考[J].外语电化教学, 2002 (03) .

8.学术著作出版合同 篇八

一、国际学术出版巨头的运作优势分析

不可否认,国外的学术出版在先天上比国内的学术出版具有一定优势。首先,国外出版市场对于版权的保护是相当充分的,虽然学术剽窃、抄袭现象也有,但是基本上能保证作品的原创性,这为学术出版市场的长期繁荣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其次,国外学术出版物的高定价保证了一定的利润空间,往往一本三四百页的学术图书定价就超过100美元,与国内学术图书的定价大相径庭;最后,国外很多学术出版巨头不仅具有强劲的图书出版业务,其旗下的学术期刊出版产业也做得非常庞大,刊书联动所形成的内容上的巨大优势也是不可忽视的,不像国内很多学术出版商只具备单一的图书或期刊出版业务。但撇开以上由于不同市场、不同受众、原始积累所带来的差距之外,许多国际学术出版巨头的运作无疑对目前中国学术出版界是有借鉴意义的。

1. 运作战略明确,牢牢抓住核心竞争力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际出版市场就不断出现兼并、收购、重组等一系列的战略运作。贝塔斯曼从小印刷厂一步步壮大,培生从建筑公司转变为教育出版巨头,全球的出版资源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几个大的出版集团之中,学术出版也不例外,汤姆森路透、励德·爱思唯尔本身就是在兼并中诞生。但是这些集团的购进或卖出,其战略仍非常明确——加强自己的主营业务定位,牢牢抓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励德·爱思唯尔为例,它原本专注于教育、商业与学术专业出版,但自2006年开始,集团突然宣布出售其教育出版产业,于2007 年将旗下仍有盈利的哈考特教育业务分别出售给培生和霍顿米夫林瑞沃迪集团,2008年又出售了励德商业信息业务,经过这些调整,励德·爱思唯尔的核心业务领域越来越突出,形成科学、医学和法律这三大高利润的专业板块,奠定了其专业学术出版领域的龙头地位,从而带来了更加丰厚的利润。再如,汤姆森路透的运作战略就是“做自己最擅长的,不做不擅长的”,即使占收入比重最大也在所不惜,它在1995年放弃了英国报纸股份,1998 年出售了汤姆森路透旅游公司,而优势业务越来越强大。

相较于国际学术出版商愈发明确的运作战略,许多中国的学术出版社却越来越倾向于做综合性的出版社。只要有利润,各类出版物都出,各个市场都进,根本不区分大众市场与核心市场,将自己的学术出版物与大众市场产品用相同方式出版。长此以往,其所擅长的出版领域将会慢慢弱化,从而失去其核心竞争力。

2.严格的选题论证与同行评议机制带来高品质的学术出版

国际学术出版巨头的高利润与其高品质的内容出版是分不开的,而高品质的学术出版则得益于它们严格的选题论证及同行评议机制。在国外,大的学术出版商每年都会对自己当年的选题计划进行细致规划,哪些学科的选题是侧重发展的,哪些学科的选题由于市场萎缩而要摒弃,哪些学科的选题是常规性的,都一目了然,并且在选题论证后坚决贯彻执行。此外,在笔者接触的几大国际学术出版巨头中,平均的选题论证时间长达5个月,也就是说要决定一本学术图书是否能出版竟然要小半年的时间,而对学术价值挑剔得近乎苛刻的剑桥大学出版社,其选题论证时间往往超过一年。如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向剑桥大学出版社版权输出并入选“剑桥中国文库”的《东京审判:中国的记忆与观点》一书,从提交选题表到剑桥最后决定采用整整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期间的邮件往来回复更是数不胜数。

剑桥大学出版社的同行评议机制也是独树一帜,甚至近乎繁杂: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所有图书都要通过理事会把关和监控。剑桥大学出版社理事会由学校推荐的18 位权威性很强的学术专家组成,理事会每两周开一次,这个会已坚持了280年,即使是诺贝尔获得者的著作,也毫不例外地需要经过该会评审。一般情况下,图书上会论证之前,都要先由2~3名同领域的权威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和推荐,专家意见是非常关键的。在提交外审前,编辑会对选择的专家也有不同的标准:几乎不会征询与作者同一所大学的专家或教授的意见;哪怕评审人先前已表明自己与作者是对立的,都会组织专家客观地进行评价。经过几轮的同行评审,书稿内在的学术价值也被充分挖掘出来,出版社只要在此基础上做出商业决定即可。

3.精细化的出版分工有效地降低了出版成本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出版社,编辑始终是出版环节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是在国外,对于编辑的职责进行了更细致化的分工,使得不同的编辑更能专注于自己擅长的工作。策划编辑(commissioning editor或 Acquisition editor)是学术出版社的骨干力量,他们是选题策划的发起者,往往专注于某个领域或者某几个学科,策划选题、向作者组稿、安排同行评议、评判选题质量并向选题论证会推荐选题、签订出版合同等是他们主要职责。与国内策划编辑有很大不同的是,他们的办公桌上永远不会有堆积如山的稿件,因为他们的工作到出版合同签署这一步骤就停止了,后续的与作者沟通撰写情况、确保作者及时交稿会由编务项目经理(editorial project manager)或助理编辑负责,而编辑稿件会有专门的文字编辑(copy editor)处理。随着国外的学术出版社越来越全球化,很多国际学术出版巨头内部已经没有文字编辑了,当稿件审核通过后,就直接交给生产部门的生产经理(production manager),他们负责将文字编辑、排版、印制等工作外包给另外的公司或个人。像施普林格出版集团稿件后续的出版工作,很多就是交由印度的外包公司负责,这不但能使施普林格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对稿件所涉及的专业有一定了解的专业人士负责编辑,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成本。此外,精细化的出版分工还会为内部员工规划非常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从而更加有效地为自己的目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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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功的数字化转型使未来的盈利模式更加清晰

事实上,在国际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的过程中,学术出版是最早尝试数字化的,很多国际上知名的学术期刊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对自己的纸质期刊进行扫描,初步的数字化,以期望能让更多的读者看到自己的内容。随着技术的进步、理念的创新(如OA模式目前已深入人心),国外学术出版的数字化浪潮越来越迅猛。当国内很多学术出版社还在苦苦探索如何让数字出版真正盈利,或是争论着数字出版是否真能超越传统的纸质出版时,国际出版巨头的营业收入中,数字出版收入已开始超过原先的纸质出版了。2011年,励德·爱思唯尔科技图书的销售收入,已经有44.5%来自数字出版,而仅仅过了两年,数字出版就实现了超越,并且开始使差距逐渐拉大,成功的数字化转型使其未来出版的盈利模式更加清晰。

励德·爱思唯尔在数字出版方面目前最稳定的盈利模式就是靠它的Science Direct数字化平台(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数据库了),它拥有占世界1/4的科技与医学领域经同行评审的电子版全文文献,学术质量一流,其收益在整个数字出版中占压倒性比重。自1997年Science Direct产品就开始建立,2000年时以低价进入中国,悉心培养中国科学家的阅读习惯,使他们习惯于通过该平台浏览“外刊”。十多年过去,该平台的中国客户从最初的11家已经发展到几百家,而收取的费用更是不断地上涨,由于养成了“外刊依赖”,中国的科研机构不得不为这高额的授权费用买单。此外,爱思唯尔在医学等领域还有专业的数据库,售价也不菲,但由于其过硬的内容质量,仍受客户的青睐。

二、对于我国学术出版的启示

虽然国际学术出版巨头的发展之路有时很难复制,但是通过以上几点的运作优势分析,结合中国学术出版的国情,笔者归纳了以下几条建议:

1.集中精力打造学术出版制高点

每个出版社都需要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但是国内的学术出版社限于规模、成本,很难像国际出版集团那样大刀阔斧地兼并、重组,但是有一点是可以借鉴的:集中精力,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领域,打造学术出版高地,形成学术品牌,让其他竞争对手难以复制。

“大飞机专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国商飞有限公司又落户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敏锐地把握时机,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决心积极配合“大飞机专项”的研制工作,从2008年开始策划组稿,几年来在国家出版基金政策的指引和支持下,出版了20多种涵盖与大飞机研制有关的总体气动、航空发动机、结构强度、制造等多个专业方向的学术著作,在学界和业界都获得了好评,并且销售喜人。不仅如此,以“大飞机系列”图书出版为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逐步形成了一个航空领域的顶尖作者团队,在市场上牢牢树立了一个品牌。

2.在学术质量与盈利之间寻得平衡

随着中国高校项目补贴经费越来越多,学者们拿了不少经费,从而导致学术补贴书越来越泛滥,很多国内的出版社也由此对补贴书的出版门槛越降越低,甚至不乏一些粗制滥造的学术图书。这类书虽然在短期利润上有一定的保证,但是长此以往,其出版的学术品质将大打折扣,长远的销售额也会下降。剑桥大学出版社学术总监安德鲁·布朗(Andrew Brown)认为:“优秀的学术出版和利润之间没有真正的冲突。事实上,读者越尊重你的书,你的书越有可能销售好——或者,在经济困难时期,学术机构越会继续购买你的书籍,而不买其他出版商的书。”

那么如何在学术质量与盈利之间获得平衡?笔者认为可以在三类学术图书下功夫:首先,随着国家出版基金、国家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等一批基金对于学术出版物的支持,出版社可据此有针对地开发术出版选题,以获得资助。由于这些基金对学术出版的质量有严格的审核,所以真正获得资助的图书,既可以保证学术质量,又能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其次,出版社可以关注前沿性的学术著作,不限国内国外,了解国际学界动向,超越专业,超越地域,这样的书才有可能在全球市场创造效益,并把版权输出给其他国际出版商;最后,可以开发一些学术普及类图书,这类图书一旦写好了,在大众市场会有不错的表现,从而获得可观的利润。

3.培养具有学术追求的编辑人才

做学术图书的编辑需要丰富的学术素养和人文底蕴,国际学术出版集团中招策划编辑很多要求有博士学位,这样可以让编辑专注于自己所关注的学术领域,了解该学科发展的最新动向,也能与该学科顶尖的学者打交道,这样对策划高质量的学术图书有非常大的帮助。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前,很多出版社像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不管是张元济这样的出版大家还是普通编辑,他们都有非常良好的学术底蕴,很多编辑和学者都是朋友,也因此做起书来得心应手。

如今从事学术出版的编辑更应继承前辈们良好的传统,在加强自身学术素养的同时,更要与学者为伍,特别是与青年学者共成长,互相帮助,有时甚至可以替他们策划高质量的学术著作,编辑不仅是出版大家,也可能是学术大家。培养具有学术追求的编辑人才对中国的学术出版至关重要。

4.尽快确立学术出版的数字出版盈利模式

相对于国际学术出版巨头成熟的数字出版盈利模式,中国学术出版社收入来源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纸质出版,并且仍在苦苦探索真正能实现盈利的数字出版模式。再加上第三方数据库如中国知网,第三方数据集成商如万方数据、方正阿帕比的步步紧逼和步步壮大,学术出版社在内容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弱。但是内容也是出版社的优势所在,如何根据自己独有的内容资源打造自己不同的数字出版盈利模式就显得特别重要。如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的“东京审判文献数据库”就是根据自己出版社独有的内容资源汇集成的专业数据库,不仅得到了政府大量的经费支持,而且在未来的市场销售上也将会有不错的表现。所以,中国学术出版社要想在数字出版上盈利,首先要做的是梳理自己的内容资源,然后根据自身特点尽快确立盈利模式。

[1]龙杰. 高瞻远瞩,勇于创新,诚实守信,迎接挑战——访剑桥大学出版社执行总裁Stephen Bourne[J]. 中国编辑,2012(1).

[2]齐思慧. 探寻励德·爱思唯尔发展之道[J]. 出版参考,2013(1下).

[3]吴思乐,许洁. 中国学术出版国际竞争力几何?[N]. 中国图书商报,2012-06-15.

[4]胡昌支. 借鉴求进,共谋发展[J]. 中国编辑,2013(6).

[5] “理想的学术出版与学术出版的理想”——沪上学者为学术出版把脉[N]. 文汇报,2010-03-27.

[6]李广良. 学术专业书如何实现盈利?[N].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4-06-17.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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