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2024-07-30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10篇)

1.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篇一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2.2018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令畅通,现就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

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3.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篇三

为规范学校管理,促进上下沟通,及时稳妥地处置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促进学校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须请示的事项

1.教职工评先选优、聘称评审、人事安排、党员纳新、优质课公开课人选确定、教辅材料征订等

2.中考招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大学生自主招生推荐、学生借读、插班、休学、转学、退学、毕业证发放、学生党员纳新、违纪学生处理等

3.各类收费、支出、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校舍租赁以及公章使用等

二、须汇报的事项

1.偶发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食物中毒、学生离校出走、学生群架群殴、校内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

2.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学生严重违纪事件;全体教职工在校内外发生的涉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的事件;

3.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4.教职工及学生的各种原因死亡事件。

三、请示汇报程序

1.请示汇报的事项要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报办公室统一转呈校长。2.偶发突发的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事件,必须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立即电话上报,1个小时内写出材料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书面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3.其它报告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上报。

四、有关要求

1.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领导要对请示汇报信息负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使学校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莱州一中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篇四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举措加以健全和落实。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全党上下更加坚决地贯彻执行这项重大制度,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是一个有力推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更好地把请示报告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更加坚决地落实“两个维护”。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四个服从”,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衡量党员能力水平的标尺,更加鲜明地树起履职尽责导向。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在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中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应有贡献。

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改作风正作风的体检,以更大力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结合整饬作风顽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向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华而不实、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等现象。

【篇二】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5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这是能让我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的重要方法。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主动请示汇报,是正确领会上级意图、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充足依据的必要途径,经常主动请示汇报对促进我们的工作及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示报告是对上级领导负责的需要。“对上负责”,要求在工作中自觉维护上级的威信,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上级的决议,真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作为上级领导,肩负着单位整体发展进行谋划的重任,这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主动地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自己的思想动态,与上级领导及时地沟通。通过沟通,了解领导对搞好这项工作的行为动机和基本设想,也就是领会领导意图,才有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和谐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局面。

【篇三】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出台《条例》就是为防范倾向性突出问题制定的。为此《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我们从严治党的一种手段。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有效手段。《条例》是一种加强党内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的规章守则。党内通过《条例》可以做到有章可循,坚持问题导向,从而有效的做到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条例》的执行和推进可以让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领导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不能再拿纪律和规矩不当回事,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内制度执行抓严抓实的手段。任何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党内的很多规章制度已经制定多年,但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抓执行,那么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到位。《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执行其他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外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能够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

《条例》的制定出台让党内权利问责成为常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条例》的出台形成了党内权利使用监督筑牢防线,将党内权利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在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从而倒逼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

所以《条例》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篇四】

201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好条例要求,以实际行动将“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体现到具体各项工作当中,不折不扣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坚定政治方向的“指南针”。《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定政治方向,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对党绝对忠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把牢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坚定政治道路,不断增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

正确提拔使用的“指南针”。《条例》的制定出台为选拔任用忠诚廉洁干部提供了有效依据,党员干部要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让党员干部不敢瞒报、不敢漏报、不敢谎报,始终牢记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政治品格是为党为人民工作服务的基本前提,是对党忠诚、为民担当的硬性条件,是自身保持清醒、牢记宗旨、坚定立场、明确方向的重要保障,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密切联系实际的“指南针”。《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党员干部要读懂弄通《条例》内容,对实际工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将政治上的要求落下去、实起来,转化成具体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确保《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与生命力,有效解决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篇五】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对请示报告工作做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就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要手段,严格执行条例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其出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仅仅是制度的颁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需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提高组织观念、程序观念,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杜绝不请示、不报告,先斩后奏、边奏边斩、斩而不奏的情况。强化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确、程序方式不规范等现象,做到请示报告不打折扣、不变通、实事求是。

请示报告工作对于我们基层党员而言,是一项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刻领会加强的政治纪律,基层党员要将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结合起来,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不折不扣做好请示报告制度。

【篇六】

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请示报告是工作职责的需要,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这是能让我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的重要方法。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主动请示汇报,是正确领会上级意图、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充足依据的必要途径,经常主动请示汇报对促进我们的工作及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干部职工如不加强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就不能很好地保持清醒头脑和稳定心态,就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是工作冒进,急于求成,工作方法情绪化,刚愎自用;

二是不能以稳定的心态对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挫折,易产生“保”、“怨”、“混”的心态,即明哲保身,得过且过,消极应付,满腹牢骚。因此,年轻干部一定加强与领导的沟通,提高修养,树立正气,端正作风,以成熟稳定的心态履行上级领导赋予的职责。对上,要和领导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处领导权威。请示报告是解决实际工作难题的需要。作为一名年轻的工作者,人生阅历不深,比较单纯,存在处理矛盾和问题经验不足,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心里不够成熟、不够稳重等问题,如何尽快缩短适应期,尽快成熟起来,在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让领导真正的省心、放心,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与上级领导的沟通,由于上级领导处的位置比我们高,有着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政策的把握能力更强,更善于从全局的角度来指导工作。只有多与领导的沟通,才能拓宽思路,学会站在领导的立场上辨证地看待、分析和把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头脑就不会糊涂,思维就不会混乱,信念就不会摇摆,方向就不会迷失,就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少走弯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沟通,了解上级对做好工作的行为动机和基本设想,也就是领会上级意图,才有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和谐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局面。

【篇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会议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举措不断加以健全和落实。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推动全党上下更加坚决地贯彻执行这项重大制度,进一步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原则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每一条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引领党的建设质量全面提高。要增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性,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5.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篇五

一.总 则

1.为规范中项目部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好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本项目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按照本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和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告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项目经理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此项工作,设专职联系人。

2.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1)项目领导班子。(2)项目各部门负责人。(3)项目管理人员。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

1.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或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布或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报告:

a.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境内建筑工程(包括总承包、设计、施工、安装,代建制,联合体承包)等合同,合同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b.境内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转让或收购股权、合资、委托理财、BT、BOT等合同)、融资(包括委托贷款)等达到以下标准的:

(a)合同额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b)合同履行或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或亏损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

(2)任何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因申请由银行向第三方出具的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提供的反担保等)。

(3)发生的关联(连)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报告:

a.与关联(连)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b.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c.与关联(连)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d.与同一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关联(连)交易。(4)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a.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为外币的,按立案当日汇率折算)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b.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c.涉及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决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5)出现下列可能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

a.项目部累计亏损比例达到合同额10%以上或者亏损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b.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c.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d.在企业投资、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e.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f.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h.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四、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向公司报告。(1)重大事项报告的权限: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中的项目领导班子可直接向公司报告;同时应与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沟通信息。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中的其他人员应向公司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的方式:

a.项目领导班子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b.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向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办公室。

c.办公室负责人将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报项目主要领导,由其向公司报告。.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所述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2)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4)公司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针对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6)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该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3.公司办公室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时,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4.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的管理台帐。

五、保密措施

1.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

2.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3.项目按行业管理要求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报送的材料、报表等含有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意见。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尚未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则必须设定尽可能少的透露内容和最小范围的透露对象,有必要时,需与透露对象签订保密协议条款,约定其在该保密内容未发布前负有的保密义务和泄密的法律责任。

六、奖 惩

6.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定稿) 篇六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根据分级负责、分层指导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要工作

(一)机关处室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必须报经办党组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临时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由相关处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三)凡是下级机关、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必须交秘书处登记按程序阅处,经办主要领导批示后,有关处室按照批示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凡是上级和上级部门直接给处室发文,或上级领导口头给处室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后办理,重要重大事项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

二、重要信息

(一)上级和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由秘书处报办领导批示,相关处室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批示的办领导报告结果。同时,将原信访件连同办理结果交秘书处存档。

(二)机关处室在接待信访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要的信息和信访动态,应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办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包括向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新闻信息,应严格遵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发布前,必须报办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三、重要活动

(一)因公出差离市,包括参加学术交流、工作考察、调查调研等,处室负责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活动情况。(二)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一律凭会议通知(包括电话记录)统一交由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办主要领导批示,相关处室和人员应严格按批示要求落实。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文件或材料交秘书处登记或传阅,并向办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三)机关处室召开的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

7.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七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二、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时;

三、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五、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六、购买贵重医疗器械及重大经济开支批报时;

七、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八、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九、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十、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8.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八

莱阳市谭格庄中心小学

2011年9月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全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1、学校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或涉及校园、校舍、学生安全事件。

2、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4、学校各项改革方案、素质教育重大事项以及教研科研重大事项。

5、学校人事、机构设置,人员调整。

6、学校重大人事问题的决定,含中层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聘用,学校教职工的调配。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8、学校财务预、决算,含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及重大经济活动。

9、学校重大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算、工程验收,重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变动。

10、教职工的奖惩。含各种奖励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种先进的选举。

11、因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后勤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二、重大事件报送的程序

重大事件报送分为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汇报和相关部门之间对事件处理的情况通报。

1.汇报制度

建立信息员制度,各处室信息员为重大事件汇报的第一信息员,各处室负责人为重大事件报送的责任人。事件发生后,一般情况下,由信息员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负责人及时了解情况,并尽快向上级领导报告。对涉及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危重疾病、非法集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第一发现人(指首先发现情况的学校教师和学生),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综治办或校级领导报告。

2.情况通报制度 情况通报制度是指学校综治办和各接报领导之间建立的有关事件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及时通报。重大事件发生后,接报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概况向学校领导班子通报,事后将现场处理情况向学校领导班子通报,学校领导根据事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并及时上级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件报送的形式

报送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对涉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危重疾病、非法集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

四、重大事件报送的时限

对于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危重疾病、非法集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发现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其他情况24小时内上报。

五、重大事件报送的内容

负面重大事件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正面重大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主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9.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九

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五、通报和报告的内容: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

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⑶党委、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

⑷党委、党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⑸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2、组织人事方面

⑴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⑵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⑶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3、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⑴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⑷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⑴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我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⑵党委、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⑶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⑷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和报告

①属于党内秘密的;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

③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行政执法有关方面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⑤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六、通报和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一)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二)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三)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四)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党支部负责。

七、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级党组织反映。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报告的内容(一)、重要会议报告

1.区级各部门召开的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

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位事件。

6.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7.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8.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9.《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四)外出学习考察

10.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1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区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六)重要新闻采访

12.上级新闻单位到辖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七)其他报告事项

13.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4.乡镇、区级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5.区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6.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17.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部门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区领导、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4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告的方式上:一般必须先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然后由两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10.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占所出资企业该项指标10%以上的子企业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的其它子企业。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分红 方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以及需要提请股东会决策 的事项等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委告知备案的事项;其中重大对外投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由区国资委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一)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开办新企业;

(三)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四)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投资;

(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

(六)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整体对外租赁;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矿山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域(岸线)使用权等的处置。

(七)国有资产的各项评估、审计、清产核资、损失核销;

(八)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年金、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十)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

2(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公司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的;

(十二)对外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十三)子企业班子成员的任免;

(十四)企业领导班子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十五)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五条第(二)至(十二)款。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三)企业每年内部收入的分配方案;(四)企业领导人核定年薪以外的其它收入;

(五)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达3年以上或一次租金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

(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单项投资额在企业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

(七)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情况;

2、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3、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提交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经营合同的情况。(八)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1、企业发生环保、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运营安全的情况;

2、涉及企业重大权益、诉讼标底达50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件;

3、影响出资人利益的重大不稳定因素以及重大职工集体上访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况。

(九)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所出资企业提交经营管理层决策通过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十二)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十三)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七条第(一)至

(十)款。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委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重要子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 国资委请示报告。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须先征求区国资委意见。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并附下列资料:(一)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须请示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二)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请示;

(三)其他组织类型的所出资企业应在讨论表决十个工作日前请示。第十二条 对请示事项,区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办理意见。

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区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或表决;对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企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须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事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由区国资委专项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上报,擅自决策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失的;(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委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制定的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区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区国资委。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事项。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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