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2024-07-16

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1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9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目前,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4.9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器约为1.5亿台,计算机约为8000万台,合计12亿台。2006年这5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电视机约为46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计算机约为200万台,合计1260万台。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

目前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旧货市场,销售给低端消费者。二是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特定地域、群体转移。三是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个流向中,即由于一些地方存在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它们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但仍存在着应对措施不力的问题,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以利于可持续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如铜、铝、铁及各种稀贵金属、玻璃和塑料等,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通过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而且节约能源。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对于发展循环经济,克服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保障人体健康。

问: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规范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首批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品种,将在条例的实施准备期内报国务院批准。今后可以视实际需要,通过增补或调整《目录》,逐步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考虑到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主要涉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违法销赃等问题,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旧电器电子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目标以及管理的内容,有很大差别,因此,条例未规定旧货管理的内容,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问:为什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涉及到千家万户,目前已经自发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回收渠

道,包括销售(以旧换新)、维修、搬家公司、城市垃圾回收系统等多条渠道。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对废旧物资回收予以引导和规范。条例维持了现行多渠道回收的体系。不规范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动,是造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主要原因,应当予以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关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条例设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规定由取得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最终处置,即集中处理制度。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具体条件有: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体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活动,予以取缔或者在短期内转化为完全符合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有一定困难,需要有一个从分散拆解处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业化集中处理的过程,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体健康、技术和工艺要求等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问:什么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为什么要规定这项制度?

答: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制度,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生产者责任制”的做法而提出的。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二是,为推动生产者承担一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支持处理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需要国家出台一定的激励措施。三是,从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生产者也是通过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由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回收处理。为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收取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条例规定,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问: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1.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是“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的责任。从国外经验看,生产者尽量做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决电子污染的根本途径。条例规定,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2.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的责任。条例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

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4.处理企业的责任。一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二是,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三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四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此外,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问:政府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政府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工艺、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第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第三,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问:条例为什么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条例需要一定的实施准备期。实施准备期内主要有以下工作:一是向全社会普及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知识;二是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针对不同产品的基金收费标准及处理补贴标准;三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的实施准备工作。条例公布到实施留出两年的准备和过渡时间,条例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2.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篇二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已经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有效利用加以关注。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以及建立相关政策体系来进行规范和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电子产品的报废和处置等方面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涉及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和电子废物的再生利用。(1)我国对相关问题也日益重视,近年来相继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2)

本文首先阐述德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政策法规及其实施况,并和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进行对比,据此对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政策体系进行了探讨。

1 国外管理政策和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各国开始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立法。90年代末期,日本颁布实施了专项法规,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

1.1 德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

德国是工业发达国家,任何生产生活活动都以环保优先为原则。德国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3)1991年德国政府制定了《电子废物条例》,规定了电子产品的生产厂家、进口商承担接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返还的责任。1996年《物质封闭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确立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生产者责任制”,即应承担减少废物产生和废物处理的责任。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欧盟WEEE指令,2005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回收和环境无害化处置管理法令》,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再使用、回收再利用与其他再生利用,从而减少废弃物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处置量。

德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系统涵盖了公共废物管理机构设立的收集点、商业收集点,以及生产商的收集点。政府成立了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负责全德废弃电器电子处理产业基金的管理。基金来源于生产者付费,基金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的统一收集和支付。在EAR体系下,生产商被征收的费用有主要包括了注册费、资金担保费用、运输费以及处理费等,此外还有少部分的EAR机构行政管理费用。

1.2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

日本政府《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对建立“循环型社会”进行了引导。“循环型社会”是通过废弃物减量化、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及适当处理手段(简称3R),实现节约天然资源消费、减少环境负荷的社会。(4)为实现“循环型社会”的战略目标,日本政府制定了两个综合性法律,一是《废弃物处理法》,以废弃物适当处理处置为管理目标,二是《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在上述两个综合性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各种再生废物的回收法。

2001年日本开始施行《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简称《家电法》),明确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和进口商、销售商、消费者需履行的责任,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回收和运输则由销售商承担,而涉及到的回收处理和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家电法》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又减轻了填埋场的处置压力。

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管理模式上,日本没有建立类似德国设定的回收处理基金,其处理所需的资金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资金流从消费者直接到处理企业手里,其优势在于节约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由于少数企业垄断了市场,导致居高不下的处理成本。(5)

2 国内管理政策和法规

2.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法规概述

200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借鉴欧盟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 HS)两项指令,研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其核心理念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承担的环境责任不仅包含于产品的生产过程,更延伸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尤其是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和处置。(6)

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体系中,核心专门法规是2009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有关部门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条例》实施的一大亮点是:规定2011年1月1日起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门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负有缴纳基金的义务,从这方面看,基金来源与德国相似。《条例》还就如何规范利用基金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进行补贴作了规定。

2.2 国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

目前国内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的利益牵扯到众多方面,导致其流向具有复杂性。目前我国市场自然形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个体回收户回收模式、供销社物资回收模式和电子废弃物专业拆解公司回收模式。(7)个体户回收是我国回收废弃电子产品的主要形式,我国90%以上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都是由个体回收户走街串巷回收得到。这种回收方式的成本低利润高,经营灵活,因此发展很快。但个体户作业环境简陋,防护措施少,不仅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同时也对个体户本身的健康产生了危害。总体来看,我国的废旧家电实行有偿回收,回收价格较高,而德国等西方国家废旧电器是无偿回收,日本等国的电子产品废弃者更要向回收企业缴纳处理费。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若干有关废旧电子产品处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对废旧家电的处理方式都是随意拆解,完全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市场自发运行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已经实施了一段较长时间,并且在不断完善之中,对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以及进口商、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明确责任要求。相比较而言,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才开始逐步认识到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也日益重视,但结合我国国情,有关法规及其实施的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3 结语

通过比较国外的回收管理制度,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以个体户经营为主,容易形成政府管理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从西方先进国家的报废电器的回收制度来看,既包含了一个高效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中心的运营和管理,也伴随了“谁污染,谁付费”的补贴金制度的存在,而就我国国情而言,从废旧家电有偿回收到丢弃废旧电器要付费的转变,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想解决这两个问题,重点要建立解决废旧并行市场管理制度并且要完善资金补贴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规范废旧电器回收经营渠道,建立废旧电器回收处理的回收网络;其次,实施废旧电器检测制度,建立二手电器销售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后,为完善回收处理企业资金补贴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体系进行管理,包括督查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的稽查机构以及专门负责基金管理的部门。

注释

11周全法.国内外电子废弃物处置现状与发展趋势[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4):4-9.

22 柳旭.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学研究,2013:157-158.

33 Eurosta T.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EB/OL].(2012-10-25)[2013-03-20]

44 李博洋,李金惠,刘丽丽.国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投资,2010(6):32-37.

55 王亚涛,尹建锋,徐鹤,张墨.日本废弃小型家电回收体系及其借鉴[J].未来与发展,2014(10):32-37.

66 李丽,刘玉强,王琪.全国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2009.22(1):119-124.

3.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回收物流、废弃物物流、物流信息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F208 文献标识码:A

废弃物是被人们废弃了的 “无用”之物,来源于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的排泄物和废弃物。人类与废弃物的依存关系,是人类有始以来就存在着的,到今天它所带来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随着排放量与积累量的不断增加,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痼疾。如何更多更好的将这些被称为“垃圾“的废弃物进行回收,甚至再生利用的问题也就成了人类的焦点。因此,研究回收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工业基础薄弱,资金严重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价值意义。

一、回收物流与废弃物流的内涵

1.废弃物的概念

什么是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卫生的废弃物质。

废弃物的来源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称为生产废物;另一类是在产品进入市场流动过程中或使用消费后产生的废弃物,称为生活废弃物或者是垃圾。废弃物的来源广泛,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它的分类主要有三大类,即工业废弃物,城市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2.回收物流与废弃物物流

企业回收物流是企业在生产、供应、销售的活动中总会产生各种边角余料和废料,这些东西的回收是需要伴随物流活动的。

企业废弃物物流是指对企业排放的无用物进行运输、装卸、处理等的物流活动。从环保的角度关注,对包装、流通加工等等过程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1)回收物流的经济意义

废弃物资是一种资源,但和自然资源不同,它们曾有过若干加工过程,本身凝聚着能量和劳动力的价值,因而常被称为载能资源。回收物资重新进入生产领域作为原材料会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回收废弃物,也就是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即采取工艺技术,从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能源,它缓解了资源危机,是资源危机的出路。因此,废弃物资源化具有以下的优势:提供宝贵资源,产生显著效益,即环境效益高;提供并节约能量;生产成本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有人计算过,用废铝炼钢可减少资源47%~70%,减少空气污染95%,减少水质污染97%;能耗低。

(2)废弃物流的社会意义

由于废弃物的大量产生严重地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必须有效地组织回收物流与废弃物流,使废弃物得以重新进入生产、生活循环或等到妥善处理。

当前社会最关切的问题之一就是环境问题,而环境污染的根本问题是废弃物(含废水、废气)造成的。因此,回收物流和废弃物流的管理不完全是从经济效益考虑,也要为社会效益考虑。

二、回收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

1.建立回收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也列明,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因此,我们必顺建立一个合理而合适的回收固体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

(1)系统的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指标

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为:满足用户需求;采用系统工程方法;设计典型方案;充分发挥计算机功能;合理进行人机分工;确保输入/输出均衡。

一个系统的设计在达到以上的原则后,就应该具备以下的设计指标:系统工作效率,与系统处理能力、处理速度、响应时间等与时间相关的指标。系统可靠性,包括:系统检错、纠错能力;重新恢复及启动能力;软硬件可靠性;数据存贮精度等。它的衡量指标: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平均修复时间。系统工作质量 ,能保证系统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和使用方便性等:简明有效,与软硬件功能、与编程质量及效率有关。系统可变性(适应性、可扩充性),也就是指允许系统被修改、完善、维护的难易程度。 必须始终采用结构化、模块化的方法,这也是以下回收信息系统建立的根据。系统经济性 ,收益应该大于支出。除考虑货币指标,还应考虑非货币指标。

(2)回收物流技术各方面的流程

废旧物资回收的目的是将其经过修复、处理、加工后再次反复使用。因此,研究物品复用的技术是回收物流的基础和前提。

一般来说,现在回收物流技术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原厂复用技术流程。原厂产生废旧物品→原厂回收→原厂分类→原厂复用。通用回收复用技术流程。通用化、标准化的同类废旧物品→统一回收→按品种、规格、型号分类→复用标准达到后进行通用。外厂代用复用技术流程。本厂过时性、生产转户及规格不符的废旧物品→外厂统一回收→按降低规格、型号,等级分类或按代用品分类→外厂验收→外厂复用。加工改制复用技术流程。需改制的废旧物品→统一回收→按规格、尺寸、品种分类→拼接→验收→复用。综合利用技术流程。工业生产的边角余料、废旧纸、木材包装容器→统一回收→综合利用技术→验收→复用。回炉复用技术物流。需回炉加工的破旧物品→统一回收→由各专业生产厂进行再生产性的工艺加工→重新制造原物品→验收→复用。

(3)系统模块的构造

根据信息系统的功能划分,一个系统应该备有十个部分,分别为订单处理子系统,仓储管理子系统,库存控制子系统,运输管理子系统,配送管理子系统,货物跟踪管理子系统,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客户关系管理子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以及系统维护子系统。每个系统都具备着特有的功能,并且既是互相独立,也是息息相关的。

2.各个子系统的功能特点

回收点物流信息管理中心,是基于电脑技术--internet服务器机构,通过对信息数据的采集交换,对所有信息平台进行指挥和控制的中心,信息员坐在电脑前操作,分析各个子系统,相应的做出计划决策,能反应现有的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首先是通过电脑平台从收集系统中可以看出,某地的垃圾量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量,,并通过平台,对垃圾量进行原因分析,看垃圾的丢弃是属于客户退货,包装回收,还是废残旧料,然后再通过成本核算系统计算出该范围的垃圾量和空间地点,交通工具,成本等各方面是否适合实行回收,如果可行,立即通过运输系统进行回收。工业垃圾在收集之前,就已经各自进行简单的分类,因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一般,产生废物较多的工厂在厂内外都建有自己的堆场,然后,自己对垃圾废物进行分类,尔后再在合同管理系统的监督下,与回收站进行交易。

另外一个子系统是货物跟踪管理系统,对在途货物的方位及运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当发生情况时,可以及时采取正当的措施,以使风险降低。同时也是对人员进行监督和考察。

最后的一个子系统是系统维护管理系统,这个系统是对电脑平台进行维护管理,维护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防止有人蓄意破坏或者是病毒入侵,并且系统的信息能随时有效进行更新,服务企业。

当把废弃物收后,有两种方法,一是对废物进行资源化,决定对废物直接利用,还是通过化学,生物,热处理等各种手段修理,再造,重生,如处理后可以发电,堆肥,铺石等。二是对废物进行处置,这些废物很难再加以利用而且往往富集了大量的有害有毒成分,一般是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

三、结论

开发利用固废资源,需要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开发技术和手段,并有之与配套的设施。我国在这一领域与国外存大较大的差距,不少地方或工矿企业,不是找不到适合的开发技术,就是技术或设施过不了关,或者还停留于乱堆的盲目状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目步,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必然是从无害化走向资源化。

作者单位: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绍文编著.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与应用[M].北京:北京治金工业出版社,1998.119.

[2]杨国清主编.固体废物处理工程[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167.

[3]赵由才主编.生活垃圾资源化原理与技术[M].北京:北京化学业业出版社,2000.201.

4.医疗废弃物回收处理协议专题 篇四

甲方:奉化市顺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乙方:奉化市江口中心卫生院

根据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医疗废弃物集中管理和统一处理,防治二次污染。甲方委托乙方将其在工厂急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医疗废弃物回收处理。在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并按物价部门核工业实的统一收费标准计收处理费用。

二、甲方提供给乙方要求处理医疗废弃物(费用包括装卸、运输、处理、税收等

费用)每年总额为人民币壹仟捌百元整(RMB1800)。

三、装运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前往装运,甲方应为乙方

提供装运方便。

四、由乙方装运后,如造成二次污染,应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废弃物处理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与卫生标准。

五、结算方式:可用汇票、支票方式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后在次月内

必须予以付款。

六、本协议在履行期内若需变更或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解决,且履行方有权追

究约方的法律责任。

七、本协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八、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即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到期一个月内,如双方没有解约的书面通知,且双方无异议可以延长使用壹

年。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即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环保部门存档贰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5.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篇五

为了促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减少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根据中共XX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XX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美化提升行动方案》、《XX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力争2019年全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20%以上,主要粮油、果蔬生产基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55%以上。

二、职责分工

(一)监督管理主体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进展以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责任主体

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农药经营单位协作(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药经销商有义务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宣传督促农药购买者返还农药包装废弃物或投放到回收指定地点),共同完成辖区内的回收相关工作。

(三)实施主体

各村(社区)具体承担负责区域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登记造册及储存工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转运、分拣存储、登记造册等工作。

三、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2月

四、实施内容

(一)回收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本街道范围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和集中处置。

(二)回收处置体系

全街道形成“户上缴、村回收、镇集中、市处置”的回收处置模式,相关部门协调监督、市级农业部门集中处置。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在我街道村、社区、农药经营商经营点,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街道设置集中点,每个回收点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桶1个。

2.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转及存储。各村(社区)组织人员每月收集辖区内回收点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做好存储、登记造册,交街道集中点转运。

3.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各村(社区)在收集各辖区内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后,需对包装废弃物按袋装类、200毫升以下的瓶装类、200毫升及200毫升以上的瓶装类进行分拣存储。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展开,成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副主任魏强任组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杨宇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组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村(社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把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及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资金支持,保障落实

街道财政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处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回收处置工作,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加强监督

各村(社区)要利用会议、广播、网络(微信、QQ)等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的重要意义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诚信意识,严格查处虚报工作量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回收处置工作有效推进。

(四)严格考核验收

6.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倡议书 篇六

近年来,随着高毒、剧毒农药的禁用,生物农药等低毒高效剂型的推广、普及,统防统治的兴起,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成为植物保护主流。随之而来的大量农药包装物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底,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造成直接污染,并进入生物链,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长期的和潜在的危害。

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在此倡议全县上下共同关注,自觉进行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一、倡议使用者养成农药废弃物回收习惯

使用者用药后将包装物收集带回村垃圾回收设施集中处理。

二、倡议农药及农资经营企业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机制

农业生产企业与农资经营企业合作,本着谁生产、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对销售的农药鼓励、吸引使用者主动回交废弃物。

三、倡议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确保田净、渠美、水清

乡镇、村级加强对农药废弃物回收的`宣传、清理力度,探索建立废弃物回收体系、机制;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鼓励、协助农资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建立农药销售与废弃物回收一体机制;农村垃圾管理、回收部门做好回收农药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望全县上下行动起来,象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身边的环境,共同关注和进行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用自觉行动建设和维护我们的美丽乡村。

倡议人:

7.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篇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收集、分类、储存、运输, 并交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行为。

第三条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适用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统称“回收主体”)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城乡居民向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回收主体交售、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回收主体交售、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置。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多元化, 支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等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

第八条国家鼓励回收主体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共享网络渠道, 减少回收环节, 提高组织规模。

第九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发挥协调、监督和服务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回收主体规范经营。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十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机关。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 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 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备案的回收主体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 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从业人员情况。

(三) 回收网点分布情况。

(四) 存储场地分布情况及场地使用证明。

(五) 运输车辆资源情况。

(六) 信息化记录的相关设施情况。

(七) 按照国家环境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

(八) 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 回收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应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记录可追溯制度。交接记录应当列明回收产品的来源、类别、品牌、型号、数量、回收价格、交接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交售人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 除在交接记录上增加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信息外, 还应附交售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采取上门回收、定点回收等办法, 通过电话预约、网络登记等形式, 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联合商业网点实行以旧换新、押金制、商品兑换等回收方式。

第十四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脱落、流失或遗撒。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 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储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在储存过程中, 不应将电器电子废弃物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位于室外的储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 以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第十七条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交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八条回收主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回收网点、储存场地、运输车辆的变更情况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交付情况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回收主体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回收主体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 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已完成备案的回收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 并在备案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一) 回收主体被注销工商登记, 或因回收主体违法经营, 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回收主体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三) 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建立网站以供公众、企事业单位查询第十一条第 (一) 至第 (五) 款备案信息。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回收主体的备案信息材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交付情况报告, 依法为回收主体保守商业秘密。

备案机关可以向完成备案的回收主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回收主体备案设施设备、年度经营情况等进行核查, 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核查回收、交付记录, 以确保信息可追溯。

回收主体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其下属网点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 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第二十三条环保、工商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回收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记录不清晰, 流向难以追溯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视污染程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商务部备案。

8.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篇八

回收利用产业商机无限

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报告指出,目前广东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每年有上百亿元的商机,但产业存在乱、散、小、低等问题,亟待产业龙头的介入。报告列出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回收网络混乱,恶性竞争严重。目前,社会上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个人一哄而上,无牌无证的个人和企业也加入其中。惠州市抽查资源回收企业、站点102家,其中无证照经营33家,超范围经营16家,违法收购6家;广州市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5000多家,持有合法证照的只占50%。

二是加工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产业现代化水平低。仅在汕头贵屿镇,从事废旧电子电器及塑料拆解的企业就有300多家,个体经营户5500多户。清远的情况也类似,仅石角、龙塘两镇就有拆解企业5000多户。这些拆解户多数限于家庭作坊形式,工艺技术落后,经营管理粗放,生产效率低下,整个行业缺少龙头企业的支撑和带动。

三是工艺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二次污染严重。大部分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工艺技术简单,多数还停留在手工拆解、或半手工半机器处理阶段,尤其是电子电器的回收以个人分散回收为主。一台电脑有700多种化学材料,其中有一半以上对人体有害。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非常突出,不少拆解户偷偷排放清洗废水和焚烧废弃物,对空气、地下水体和土壤均造成严重的污染,并最终危害到人类、植物和微生物的生存。

家电回收成营销卖点

走遍全国城乡,到处都能见到深圳创维集团“以旧换新”的市场营销行动。近年来,不论是在商场还是社区,创维集团都开展“以旧换新”活动,作为销售卖点吸引消费者的同时,也推动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推动环保。

创维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刘桥明介绍,创维集团的以旧换新活动所有的旧电视都可以参与,旧产品进行折价选购创维任一款彩电。这一活动不但在商场进行,而且深入社区现场推广宣传。一般流程为:到活动现场咨询处报旧电器明细——确定折价金额——确定好购买电视型号——以换购价格换购创维产品——创维厂家送货上门并回收旧电视——全方面的售后服务(换购价格=厂家直销价格-旧机折价金额)。

创维的以旧换新不局限于创维本身的旧产品,也不局限于彩电产品,所有品牌的各类废旧家电产品都可用来更换创维的产品,更换产品也不仅仅局限于彩电,DVD、机顶盒、电饭煲等创维产品都可按折价更换购买。

在今年举行的家电下乡活动中,创维也推出“以旧换新”活动,农村消费者购买创维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享受“以旧换新双重补贴”———即在国家给予家电下乡产品的13%补贴之外,再享受旧家电的折旧,最高折旧可达800元。

对回收的所有旧家电,创维集中统一销毁,以免给环境再造成污染和危害。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化

TCL集团则把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作为一个产业进行投资运作,与奥美特公司进行联手合作成立了奥美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将借助TCL的全球销售网点进行废旧家电回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以废换新等形式,将废旧物资更换为TCL新产品,从横向联合向上开拓全球市场,从纵向上深入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乡村。

TCL与奥美特的合作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基于对TCL在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处理;二是奥美特自行研发了干法回收PCB生产线,开发出报废空调氟力昂回收、电脑荧光粉回收等技术,能有效满足当前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拆解的需要;三是从事国内外环保科研、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环境工程与污染治理等全面的环保服务,针对城市污泥、制革污泥、印染污泥等通过碳化,实现资源再利用。

上一篇:兽医站防控工作汇报下一篇:94消毒毛巾配送合同书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