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商品代销协议

2024-06-27

供货商商品代销协议(共8篇)

1.供货商商品代销协议 篇一

商品代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区域内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乙方不能超区域经营。乙方超区域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独立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给乙方供应货物。

四、代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义务:

1、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品种交付货物,由甲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乙方承担;

2、接受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销售的存货,以及因质量问题第三人退给乙方的退货,无理拒收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多支出的费用。

乙方的义务:

1、妥善保管代销货物,因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应予赔偿;

2、以适当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迟延销售或不能销售的,应负赔偿责任;

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期限给付已销售部分的货款;

4、在约定期限内未能销售完货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处理,以免延期造成损失。

五、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时供货或货物质量不合格应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拖欠实销货款不按期清偿,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若欠总货款超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双方发生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后,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开始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年月日

2.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篇二

[例] 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36000

贷:代销商品款 3600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231(元)

或 600×60×14.53%=5231(元)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1

应付账款 30769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

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31

贷:应付账款 5231

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

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

借:应付账款 1538

贷:代购代销收入 1538

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34462

贷:银行存款 34462

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 76.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6.90

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仍以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账务处理同前。

平时零售收到销货款75200元(不分自营和代销)时:

借:银行存款 7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200

本月26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根据各部、组填报的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上列代销商品销售额36000元,开具代销商品清单和计算销项税额5231元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6000

贷:应付账款 307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1

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时: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

以上举例是严格意义上的代销,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代销货物价款、手续费率等条件,不得加价出售。此外,还有一种自营的委托代理,即只规定交接价和手续费率,而不管受托方按什么价格对外出售。这种代理的账务处理与接受代销商品作为自购自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就是还要收取手续费。营业税按实际售价与交接价的差额和手续费之和计算。

例:某商品批发企业与某工厂签订代销合同,代销丙产品500件,代销价(不含税)100元/件,增值税税率17%,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贷:代销商品款 50000

代销商品销售时(代销商品全部售出,150元/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额75000元,税额12750元):

借:银行存款 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并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成本50000元。同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账款 58500

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应纳营业税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账户):

代销手续费收入=50000×5%=2500(元)

应纳营业税=(50×500+2500)×5%=1375(元)

借:应付账款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375

代购代销收入 1125

将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款付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 56000

贷:银行存款 56000

3.供货商商品代销协议 篇三

吴念芝(高级会计师)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武汉430079)

摘要:委托代销(也称寄销)商品属于企业的异地存货,其结算时间长,且数额较大,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因而有很大的风险。本文通过对委托代销商品风险形成原因的分析,提出防范规避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委托代销、寄销、风险、防范

一、委托代销商品风险形成的原因

1.销售单位忽视代销商品的管理。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这里指企业)依据合同或协议委托销售单位代其销售的商品。委托方与销售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商品在售出之前,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委托方所有。由于代销商品的这些特性,使得委托方与销售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同。

委托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代销商品须按时发到销售方或约定的其他地点;企业须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委托方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委托方承担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

销售单位承担的责任义务:将代销商品及时上柜安排销售;妥善保管代销商品,保证未出售商品的安全,并承担保管风险;及时将售出商品的货款向委托方结算;将未售出商品退回企业。

从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中,我们可以看出代销商品的所有权不在销售单位,销售单位不承担任何风险,委托方与销售单位双方显然处于不平等地位,销售单位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这样会使得销售人员对代销商品的销售积极性不高,使多数销售单位忽视代销商品的管理。

2.企业在委托代销商品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委托代销商品数额大,管理困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所占比例较高,主要是库存商品数额较大,但很大一部分不在仓库,而存放在客户那里。以出版企业为例,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图书库存呈连续增长趋势,年库存码洋高达500亿元以上,每年库存增长10%左右,而出版企业委托代销商品占单位存货的比例普遍在40%~6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70%以上。因经营场所在异地,商品数额较大,企业很难掌握代销商品销售情况。代销商品到底分布在哪些客户?各有什么品种?数量是多少?代销时间有多长?是否超过约定期限未结算的情况?销售情况如何?企业几乎无从知晓,给代销商品的管理带来很多的困难。

(2)客户资信管理欠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委托代销已成为企业获取市

场的一个重要的经营方式,企业对客户的交易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来把握尺度的。目前大多数企业客户资信管理欠缺,信息管理不规范,难以利用。一是,企业代销网点较多,大多数代销网点在外地,收集客户信息相对比较困难;二是,销售人员认识不到收集客户信息的重要性,忽视了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三是,企业无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信调查制度,对管理客户信息未建立完整的数据资料库。由于客户信息资料收集不全,企业对客户的信用评估缺乏依据,企业在没有完全掌握客户资信状况下,凭主观判断做出决策,错误的选择了客户,给企业带来了风险。

(3)企业各部门职责不明确。企业对委托代销商品的管理缺乏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销售、财务等部门责任不明确。很多企业以销售量来考核业务员,业务员为了销售业绩,盲目发货,导致代销商品大幅上升,又因业绩与回款不挂钩,往往业务员对代销商品的销售回款不够重视,从而增大了企业呆账、坏账的风险。代销商品经营场所在异地,财务人员与客户接触比较困难,如果没有销售部门的配合,财务部门是难以了解代销商品的交易状况,无法与客户对账,也无力承担收账工作。

(4)企业与销售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供求脱节。依照传统销售方式,企业只与代理商建立联系,发货数量以这些代理商的订单数字为依据。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作为代理商缺乏同下级经销商及零售商的信息沟通,他们并不掌握真实的市场销售数据,其提供的订单数往往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需求状况。不少企业信息化程度还相对较差,销售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仍停留在出差访问、电话交流等传统形式上,鲜有企业主动向销售单位索要销售实时信息,销售单位主动向企业提供库存和销售报表更是少之又少,企业与销售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企业掌握的需求与实际的市场需求有较大的出入,供求结构的不合理,客户所迫切需要的商品匮乏,而客户并不需要的商品却大量重复生产。营销和广告宣传都不到位,客户要买的商品无处可寻,而企业有货卖却不出去。

二、委托代销商品的风险

1.退货风险。一是,由于寄销包退,销售单位的经营风险很小,采购的随意性很大,有些经销商不做任何的市场调查盲目进货,最终因销售不完又大量退货;二是,企业市场调研能力较差,生产企业掌握的需求与实际的市场需求有较大的差别,导制企业在销售单位的配货,没有考虑到销售单位所在地区的整体库存情况。而目前大型商场商品的雷同现象比较普遍,同一种商品在大型商场就有好几个厂家的产品;三是,企业与销售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需求预测不准确,造成盲目生产、盲目添货,最终产生大量退货。例如,出版业图书的退货率普遍较高,据统计,文教类图书平均退货率高达到30%左右,部分教辅退货率甚至达到50%,少儿类、科技类图书平均退货率约为15%~20%,社科文艺类图书平均退货率为20%左右,原来很少出现退货的高等院校教材,近一两年也出现了退货,成为新的退货点,馆配图书的退货率也呈走高趋势,馆配图书的平均退货率在10%左右。长期以来退回图书破残损率较高,有的甚至未拆包就退回、一边退货一边添货等现象仍相当普遍,因退货污损严重不能重新销售的图书约占七成左

右。企业代销商品退货率高,退货直接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对企业而言,退货意味着收入减少,生产成本增加,运输过程及报废所带来的损失、库房占用等,退货对本已经营困难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甚至造成严重的亏损。

2.减值风险。①代销商品保管不善。由于代销商品的所有权不在销售单位,因此,保管员在销售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经常造成商品的污染、破损,从而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②销售人员对代销商品的销售积极性不高,造成代销商品买不出去而积压,有些商品是季节性产品,其时间性很强,如图书、期刊(杂志)、电子数码产品、时装、食品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在下降,这些季节性商品因错过销售季节,大部分商品只得打折销售,有的可能报废。以电子数码产品为例,数码产品大都是高科技产品,生产厂家为了跟上时代的潮流满足人们的需求,不断地开发新的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求占领更大的市场。那么更新换代以前的产品,可能会滞销或降价处理,有些数码产品被经销商退回后无法二次销售,只能报废,其剩余价值几乎为零。③加大了企业资金的机会成本。委托代销商品代销时间过长,企业为收回代销货款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了企业的收账成本,委托代销商品数额大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造成资金呆滞,加重了企业货款利息等负担,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收益,增加了资金的机会成本。

3.结算风险。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的异地存货,结算期限较长,令企业管理者感到棘手,难于操作,无法控制。①到期不按时结账,代销商品使销售单位掌握主动权,销售单位往往不按合同及时将销售货款给企业结算。②经销商经营不善,甚至倒闭,经销商偿还能力差,该经销商已销售完毕的货款可能被挪用,未销售完的商品也难以收回,货款也无法结算收回。③经销商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企业的货物后,便查无此户。④企业发货程序不规范,销售单位经办人员更换后致使接管人员确认困难,货物可能被他人冒领,造成货款收回风险。

4.财务信息失真,给管理者造成经营决策风险。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的一种异地资产,该资产被对方经营所用,本企业却无法控制,代销商品销售状况企业难以了解。一是,已销售的商品被客户拖欠未及时结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导致企业账面上盈亏不实。二是,代销商品虽然已销售因没有及时结转出库,导致企业账面的库存商品不能反应真实的库存。三是,有些代销商品是季节性产品,如果滞销,代销时间过长其变现能力就差,商品的价值也在下降,其账面价值往往低于市场价值,但在资产负责表中仍反应账面的价值,使企业资产严重不实,导致企业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由于会计信息失真,给企业管理者以错误的导向,做出错误的决策,给企业带来更大风险。

三、委托代销商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1.强化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财务部门应按代销客户建立委托代销商品明细

账,对代销业务及时进行核算,并定期统计并编制委托代销商品增减变动情况报表,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者,对于代销商品时间过长,数量过大的客户,应及时通知销售部门催促代销客户尽快结算或者限制给其发货,并及时制定货款催缴措施;财务部门应及时对账,核实每一种代销商品销售情况,并定期向代销客户寄送对账单,对拖欠时间过长的客户,在发出对账单的同时,寄去催交货款通知书,以防止代销商品过时和滞销。

2.建立退货问责制。应建立退货问责制,强化责任意识,把代销商品退货率的高低,作为对相关负责人考核的重要指标。除了用回款率对业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评外,还可用退货率对业务人员的发货进行控制。对退货率高的客户可以让业务员在发货时采取谨慎的态度,按客户的实际经营能力发货,避免大量退货。用代销商品周转率作为考评指标,这一指标的运用可以强化业务人员对代销商品的关注。

3.销售部门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的异地存货,管理起来比较复杂,但又非常重要,销售部门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应经常与客户核对委托代销商品的增加、销售、回款等情况,以避免死账、呆账形成,发现有脱销或积压情况时,应及时补货或调货。定期对账发现超过代销结算时间的客户,应及时催其尽快结算,同时也能够促进代销商品的销售,防止代销商品过时和滞销,以避免退货形成的更大损失。

4.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资信管理是防范委托代销商品风险产生基础工作,正确评价客户信用状况,要求企业必须对客户进行调查,调查客户信用状况,全面收集客户的法律资质、财务状况、回款状况、融资能力、偿债能力、发展前景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客户信息资料库,收集好客户资料后,要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根据评估结果,以确定企业是否给客户提供代销业务,对那些信用度较低的客户,要严禁继续发货。正确的评价客户信用,使企业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 石清俊.浅谈商业企业代销商品的管理[J].商业研究.1998(2)

4.商品混泥土供货合同 篇四

建设单位: 湖北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 方: 郧阳国际园景观绿化项目部卖 方: 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

甲方:郧阳国际园景观绿化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日照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就乙方向 滦赤路大修 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购销合同:

一、本合同标的物为 郧阳国际园景观绿化项目部 建设工程所需,运输距离为75 公里

二、价格

此单价包括运输(10公里以内)、泵送(15公里以内),若泵送则每立方单价在原价基础上增加10.00元(低于20m3砼不泵送),10-30公里之间每公里每立方单价在原价基础上增加0.65元,30公里以上每公里每立方单价在原价基础上增加0.55元,如甲方对商品混凝土有其他特殊要求,如另需加防渗剂、UEA膨胀剂等每加一项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15元/立方米,如砼中需加缓凝剂的,按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执行,如砼中需加早强剂的,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15元/立方米。道路用混凝土,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5元/立方米。细石砼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15元/立方米。钻孔灌注桩在相等强度等级的基价上增加5元/立方米。乙方保证一年内甲方工程所需以上砼价格不因市场材料价格变化而变动。

三、本合同商品混凝土计量、质量验收及结算办法。

1、计量办法:

按实际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不扣钢筋含量,根据国家现行定额不计损耗确

定计量。由于甲方原因,超出图纸范围内的数量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开盘需砼量超出图纸预算量,甲乙双方经协商认可签字有效。±0.00米以下部分的混凝土,乙方凭甲方签收混凝土小票数量结算。其签收的混凝土甲方可抽查,按配合比重量过磅计算,以最少方量计算,基础每次完工双方对账核算。

2、质量验收:

由于交货检验的商品混凝土试样为在交货地点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口,由双方和双方认可的见证单位采取的有效试样。经标准的养护的交货检验试样的试压结果,是判断商品混凝土质量的重要依据。

3、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每月26日凭送达工地的签收凭证对账,次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已送混凝土款的60%。混凝土结构工程封顶付70%。余款在混凝土工程完工后半年内无质量及相关问题付清。

四、双方义务

(一)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及合同的要求进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供应,并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主要标准GB50010-)、甲方设计图纸变更施工图和现场签证单说明及本合同要求。乙方对所提供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2、按本合同将商品混凝土供应给甲方前,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使用技术说明、产品合格证和相关技术资料。

3、按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制作出厂检验试块。

4、保证搅拌设备具备微机控制、原材料自动投料、自动计量功能,并保管相应生产原始数据。

5、设置汽车磅等计量器具,保证供货数量。

6、乙方配备技术人员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混凝土质量合格,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泵送设备,泵送入模。

7、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混凝土需要。乙方泵送指挥员、现场施工员必须随货到达现场指挥施工。

8、按照甲方要求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货。

9、本合同二中的价格包含商混送达目的地的社会关系的协调费,即供应商品混凝土时发生的与当地协调关系及纠纷的任何费用由乙方一揽子承担,并且不得影响施工和进度。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卸载条件,做到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有电力、照明、水资源等设施。

2、应提前24小时将商品混凝土需求信息(等级、部位、楼层、轴线、时间、数量、技术要求等)报给乙方,便于乙方提前安排。

3、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性停工或更改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清单的内容,应及时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确定新的供应计划。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要求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未及时提供商品混凝土使用技术说明、产品合格证和相关技术资料供甲方检查,导致甲方拒绝验收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按合同约定和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供货,而导致甲方工程连续浇筑中断或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接到甲方项目经理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在24小时内开盘供货属正常供货。延误一天仍不能供货,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共10份,在合同签订时一并送到甲方作为合同附件)用高价在其它站购混凝土,乙方承担一切超支费用,并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罚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均从乙方供货款中抵扣。

(二)甲方违约责任

1、未能向乙方提供施工组织、浇筑条件和保障条件而造成混凝土初凝期未浇筑完毕或在乙方按合同约定正常送货情况下不能按时浇筑、不按时验收乙方的送货、拒绝接收乙方送货,延误乙方的机械台班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受乙方送货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手续而使用混凝土,承担未验收责任。

六、争议和裁决

1、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及质量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商品混凝土质量仲裁检测由有关法定检测单位实施。

3、合同争议解决方案: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双方货款结清合同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5.代销合作协议 篇五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站推广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和服务的形式,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方作为乙方在淘宝网网上商城()的销售代理,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或品牌等相关信息。甲方负责为乙方产品或品牌提供网上宣传及销售等服务,并通过销售差价获得利润。

第二条: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年月日始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协议到期时,盖章的任何一方如未提出书面的终止协议,则该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二年。二年顺延期结束后,本协议及签署的各类补充协议和约定(保密条款除外)失效。其它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另拟补充协议。

第三条:合作流程

1、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或品牌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等说明。

2、甲方将乙方的协议产品在淘宝网站进行宣传、销售。

3、甲方拥有乙方产品在淘宝网的销售权。协议期间,甲方以传真或当面提交方式提出书面产品订单(乙方出货以甲方确定的负责人签名为准)和交付期限。乙方获取产品订单后须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向甲方发货。在促销活动期间,促销产品的规格、价格等问题双方另行协商。

4、双方须指派专人于双方确定的地点查验取货、发货,同时甲方须向乙方出具提货单。

5、结算期满甲方向乙方出具提货单及剩余产品清单,与乙方对帐。双方对帐确认无误后,规定期限内结清已售产品货款,调退剩余产品,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结算条款

1、结算价格: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产品明细表(包括产品、规格、结算价、建议零售价等),价格变动时,乙方调价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以备查。

2、结算周期:双方一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期为次季度初月10日前。

2、结算方式:甲方根据上季度实际销售数量,与每季初月10日前以现金、汇款等方式与乙方结算,如付款日为双休日或国定节假日,则付款日相应顺延。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瑕疵,造成或可能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时,甲方有权保留该商品所有货款的结算至该问题解决后的权利。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产品使用甲方的渠道进行产品宣传和提供销售服务。

(2)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协议推广产品相关资料(如:产品、电子版产品说明、相关产品图片等)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推广工作、经双方认可后在淘宝网站正式运行该项目,甲方有义务对推广产品相关材料进行及时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3)甲方应保证本协议涉及网站推广的产品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网站的要求。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产品生产、经营合法的有效文件、相关产品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资料等相关资质),并有权索要复印件留存。

(5)甲方按本协议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期限与乙方结算、结款。

(6)如因乙方所提供产品质量、包装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等原因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7)甲方拥有乙方产品的淘宝网网络销售权。在整个销售环节,产品网上宣传及销售服务,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确保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印刷许可证、检疫证明、每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2)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网站推广需要提供协议推广产品相关资料(如:产品、电子版

产品说明、相关产品图片等),并保证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网站的要求。

(3)乙方有权利对其在甲方推广产品进行检查并有权对甲方网站内容是否合适作出判断,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对于不适合的内容进行修订。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其他销售商。

(5)由于乙方产品质量、包装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等原因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和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金、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

(6)乙方保证对其产品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若乙方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甲方经营行为发生法律纠纷,造成甲方受到经济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7)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期、结款期与甲方以协议价格结算。

(8)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如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须无条件更换产品。由乙方所提供产品品质、质量等问题所引起的争议及售后服务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六条:责任界定

1、如因出现产品质量及因产品质量问题延伸出的其他问题,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包括市场信誉、淘宝网罚款、社会名誉损害等),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产品宣传、市场策划、配送服务原因产生的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在交付后配送过程中的产品安全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甲方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执行期间或结束后,甲乙双方共同负有对本合作协议及双方就产品协议结算价等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如任意一方泄露双方的商业合作条款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或造成法律纠纷等不良影响的,对方不负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内向对方发出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后方可执行,如一方单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

3、任何一方申请破产、接受债权人的安排,被裁定破产而造成无偿还能力时合同自动终止。

4、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依据本合同要求另一方承担合同的追溯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法律效力:

1、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和本协议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

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6.服装代销协议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合作的运作流程,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销售服装事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合法共赢、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类款式的服装,由乙方通过乙方的销售渠道(包括实体店铺以及网络店铺)进行销售。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进展和发货指令进行发货,甲乙双方根据服装实际销售情况定期进行结算。

二、具体合作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提供产品报价单(包括产品款号、图样、规格及产品价格),并与乙方协商“产品结算价”。

2、产品结算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章盖章予以确认,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3、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商议价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价格。如同类产品出现市场价格波动或产品销售情况出现异常,双方可协商调整产品价格,价格调整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负责把货物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产生的运费,由方承担。

5、具体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销售量每半月和甲方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两次,结算时甲方应提供详细发货清单,供乙方核对,双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产品结算价”进行对账,对账一致后,甲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按时发货,不得延误,否则甲方须按该单产品的销售价向乙方进行赔偿。

2、甲方保证委托乙方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下质量条款:,若在乙方销售过程中,发现服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以及约定的质量,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因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如销售过程中,发生任何原因的客户退换货,责任与后果均由甲方进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3.1如发生客户调换货,甲方应按照乙方指令协助调换,并承担因调换货而发生的运费。

3.2如发生客户退货,甲方应按照乙方指令接受退货,并在收到退货的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付的货款,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在后续货款中予以扣除。

四、乙方义务

1、乙方须对合作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保密,不得泄密。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款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五、合同终止与解除

1.因不可抗拒力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致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解除本协议。

2.因甲方公司突发状况(公司解散、破产等),严重影响经营,甲、乙双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但需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纠纷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对争议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影响此款约定的效力。

七、其他

1、本合同如有任何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 章)乙方:(印 章)日期 :日期:

帐号:

7.金融产品代销协议 篇七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拟聘请乙方在其合法许可经营业务范围内,就甲方拟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提供相关代理销售服务,乙方接受前述聘请,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合作事项

第一条 代理期限与代理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代理事宜完成之日止。乙方按照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相关的文件或条款向合格的机构和个人介绍基金产品相关信息,促使潜在的投资人投资该基金产品。在本基金产品销售期间,乙方提供销售服务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与甲方达成认购意向并签署合同后,投资者将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资金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 代理销售

(一)基本信息:

1、本基金产品每期成立之日后,且投资者满足本产品条件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销售费用。

2、代理销售服务费金额=本基金产品对应期限金额* %

3、代理销售产品规模: 亿(或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4、此服务费为税后费用,乙方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乙方的服务费收款账号信息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三)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条件,乙方须履行: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甲方委托事项;

(2)及时向甲方交付客户签署的合同(如有):合同内容须签署完整、客户身份资料须齐全,包括本协议第十一条所属的全部资料(具体以甲方出具的《项目签约指南》所列材料为准);

(3)不得拖欠、挪用、侵占基金产品资金、基金产品收益和基金产品财产;(4)应配合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向甲方返还未使用的基金产品文件等其他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与本基金产品有关的协议文本。

第二章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 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基金产品成立前,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拨打其提供销售服务的客户的真实联系电话;除本 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次电话回访外,甲方承诺不越过乙方主动联系其提供销售服务的客户。

第五条 在基金产品成立后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有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代理费用的义务。

甲方/乙方确保所有参与合作项下的工作人员都是甲方/乙方的专业人士,具有丰富投资/基金销售经验和操作技能,并已经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甲方/乙方从事专业服务。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在基金产品顺利成立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向甲方按时及足额收取代理销售服务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负责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并配合甲方进行产品的推介和宣传工作。乙方应当建立健全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充分、全面地向客户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尤其是特有风险;注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的代理销售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不得向客户承诺收益,不得承诺保底,不得超出甲方提供的范围进行推荐,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为避免疑问,双方在此一致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乙方仅为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方并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提供客户维护服务,不参与基金产品的运作和管理,也不得承诺将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管理、运用基金产品资金产生的风险。若乙方超出甲方的授权范围,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第九条 乙方应向客户客观合规地介绍基金产品及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应保证有充足时间供客户审阅私募基金产品合同内容,并对客户的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填写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乙方在了解客户的理财需求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甲方应对因此知悉的客户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乙方应于该项私募基金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文件移交给甲方。

第十一条 代理销售期间,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客户资金的汇集及划转工作。乙方提供有关服务时,应符合监管机构对于其自身的反洗钱的规定。乙方销售的对象客户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应以自己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参与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参与私募基金产品。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销售截止日24:00前将全部客户的《私募基金合同》客户签署页按客户资料表顺序扫描给甲方,以保证项目的及时成立。

第十三条 在代理销售期间,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客户的维护,包括与客户的沟通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了解产品运作的基本情况、客户在甲方享受服务的情况及客户向甲方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乙方代理销售过程中,应要求客户提供签署基金产品合同所必要的证明材料。客户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客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接收基金产品利益的分配账户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认购/参与事宜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客户本人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均需客户本人签字确认;客户为机构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于接收基金产品利益的分配账户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乙方应在其代理销售的产品的募集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前述全部材料转交给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表面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审核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办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为其本人身份证,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是否确为该客户的付款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中指明的代理人及其信息是否与经办人相符,材料之间的相互吻合等;客户为机构的,应审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办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为其本人身份证,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是否确为该客户的付款证明,经办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之间的相互吻合等。第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推荐客户接收基金产品收益的账户准确信息,若因乙方过错,提供的收益分配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乙方推荐客户未能及时获得相关基金产品收益的,由此给甲方或者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的代理销售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条款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即视为甲方已经委托乙方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识别。乙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洗钱规定》、《身份识别和保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产品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妥善保存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资料信息和交易记录。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基金产品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乙方在受理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和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资者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投资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的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应中止为投资者办理柜台业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妥善保管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投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产品账号、联系方式等),并根据相关业务流程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甲方及时准确地传递全部上述资料。在甲方提出此类查询要求时,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第二十四条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六条 出现客户身份存疑、身份资料过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重新识别投资者的身份)。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将参与、分红及认参与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投资人申请退出时要求变更指定银行账户的,乙方应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同时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代理销售业务工作中,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对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供因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保证就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并据其设定不同的审核标准。甲乙双方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反洗钱业务的宣传,组织员工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履行反洗钱职责而导致甲方、投资者或基金产品财产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章的宗旨是在保证甲、乙各方在合作的同时,对对方的保密信息提供适当的保护。甲、乙双方同意在一方(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给另一方(接受方)时,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除披露方书面标明为非保密资料或信息或事实上已属于公开信息的外,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对方资料和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 保密义务

1、接受方应在保密期限内对保密信息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如果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接受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等信息做出披露时,接受方做出该等披露不违反保密义务,但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接受方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披露方,接受方尽合理努力接受并执行披露方就相关披露事宜的合理建议以消除或减轻因前述信息披露给披露方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

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所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资金赔偿不足以弥补因接受方违反保密条款而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害,则披露方还有权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保密期限:本章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基金产品顺利成立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未按约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方有向对方及时告知不能履行原因的义务:

1、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有权的司法或行政部门的要求,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因为非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的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是,相关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约定条款

第四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补充协议的签订:

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对双方具体合作内容、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或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2、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公章)(公章)

8.品牌服饰代销协议 篇八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临时代销由甲方提供的季候风品牌服饰的产品的事宜,协商同意订立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乙方在开设的专卖店或专卖厅代销由甲方提供的品牌服饰的产品。

2、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库存产品总额(按结算价)不得超过万元。如乙方库存产品总额超过本条所述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授权保证金或停止向乙方发货。

3、乙方支付壹拾万元作为代销货品销售授权保证金,本协议约定的货品结算价结算折扣

4、乙方应将每月代销的产品按12位货号明细汇总传真至甲方。

传真:收件人:

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保证货品不窜号。乙方结算的货款于次月30日前汇入甲方账户。甲方于每月库存数量进行核查,乙方应在相关单据上盖章确认。

5、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时的途中运费由提货方法乙方可直接到甲方提取或委托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货运方式托运,所有退货与换货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指定收货人或承运人,并告知甲方。甲方将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收货人或承运人视为交货完成。

6、乙方只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地区内享有自行代销权,无生产权,无转让权,无制作权。

7、在协议期满时,乙方应把本协议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交还给甲方,不得留存或自行复印继续使用。

8、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进入乙方本协议规定的代销场所,对经营情况及货物进行核查。

9、乙方在退换货时,需保持货品原样。如有破损或脏污现象,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

10、乙方在销货期间,甲方有权根据货品的代销情况进行调配,调货费由甲方承担。(长途运输费)

11、在2011年5月31日前乙方需将所有代销货品核算结清完毕。如未核算结清,未核算结清的代销货品则视为乙方买断处理。

1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均视为违约。经甲方指正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可自行部分扣除或全额扣除乙方根据本协议交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如预期或实际损失大于该授权保证金的,甲方仍有对差额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

1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用任何方式制作或改造上述品牌的货品。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批发售卖上述品牌的产品到本协议规定地区以外的任何地区。乙方违反此规定,每次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如甲方认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亦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甲方书面许可的除外。

14、乙方在专卖店、厅只能代销甲方供应的系列产品,不能同时出售任何其他企业的商品,更不能出售假冒上述品牌的商品(包括“货假标真”或“货假标假”)。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相关证明文件。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如对他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无故将代销区域转授权于第三方,若发现此类现象,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整。

16、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若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7、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按实际代销结帐。乙方应将剩余货物返回甲方。甲方按结算后15天内将余款返还乙方。

18、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19、乙方应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交甲方审核,并将其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交付甲方。若非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协议的,应向甲方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甲方: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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