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5则范文

2024-09-06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5则范文(共3篇)

1.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5则范文 篇一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01-14

黑计建字[1997]11号

省直有关厅(局)、行业总会,各市(行署)计委:

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四条 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招投标、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等文件;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五、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六、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八、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完工后,要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结算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附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要报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进行工程清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竣工验收基础资料

除了有关文件资料外,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内容见附录B);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重要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或地市组织。

第十一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其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三、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议程见附录A)。

第十三条 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地方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省计委主持竣工验收工作;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总概算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非生产性项目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市组织验收;其它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组织验收。

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一般需要经过初步验收,其它项目是否需要经过初验,由主持验收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确定成员单位。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计委、建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劳动、工会、卫生、土地、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工作组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验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分别按附录E、F、G、H所列项目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60—84分为合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 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I)、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J)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K),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二十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或办法的,可同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它利用外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A: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3.工程交接小组代表在固定资产交接文件上签名;

4.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录B: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附件

附录C:验收鉴定书参考格式

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设计、施工和招投标及监理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结论和综合评分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格式见附录D)

十、附件 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和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明细表和交接小组成员签名

2.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5则范文 篇二

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电网科[2006]2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结合输变电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是指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环保验收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测试、编写验收调查报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凡履行了环评并得到相应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省内项目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抄报国家电网公司。跨省项目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带电运行 6 个月内,应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项目”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包括直流输电)工程。适用于 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竣工环保验收。对 110-220kV 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结合各地方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审批手续完备,初步设计等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工程已完工并带电运行。

第六条 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环保设施满足设计要求,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七条 已委托有竣工环保验收资质的单位完成了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各敏感点实测环境指标(指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合成场强、离子流密度、接地极跨步电压、可听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污水等)、水土保持和植被的恢复满足环评报告及批文的要求,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已完成,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按照公司环保职能管理部门统一指导,各网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司环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网省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落实情况;汇总通报完成情况。负责协调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电网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政策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网省公司、总部直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包括:项目实施中的环保设施的设计、工程实施、措施落实、工程监理、工程验收、试运行申请、环保验收调查委托、验收调查报告审核、验收整改、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配合,直至验收批复文件催批等各阶段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加强年度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的计划管理,各单位应编制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并于年初报公司环保职能管理部门。对环保验收项目较多的建设单位,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项目环保验收的难易程度,竣工时间等因素按批次集中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环保验收调查工作应由具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环保验收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选择验收调查单位,可采取委托或招标方式进行。应编制委托书或招标文件,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及验收条件。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方式选择环保验收调查单位。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费用暂由工程费支出。验收调查费用可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 号《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视具体情况掌握。

第十四条 验收调查报告完成后,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以文件形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按《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年报》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环保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竣工环保验收后,其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归档等相关工作。

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5则范文 篇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地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及扩建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气)站等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检验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建成,能否合法、安全生产和使用所做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条

股份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行总部监督、分级组织管理,坚持“谁组织验收、谁对验收结果负责”的原则。

专业分公司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地区公司负责三类、四类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股份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二)对股份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

(二)负责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建本专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库;

(四)对地区公司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地区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并向专业分公司报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

(二)负责向专业分公司申请一类、二类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三类、四类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条

无专业分公司主管的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本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专业分公司、无专业分公司主管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将本验收情况及下一验收计划报送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

第三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四)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批复文件,以及变更批复文件;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成,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

(二)建设项目经过生产考核,生产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内容及格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验收评价的规定和标准,验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已进行整改确认;

(四)试运行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

(五)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训练并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应急处置、紧急避险能力;

(六)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一类和二类项目所在地区公司、三类和四类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委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试生产(使用)截止日期前分别向专业分公司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与应急训练及资格、岗位应急处置、紧急避险能力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对现场进行查验。

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织单位应正式通知申请单位补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召开预备会议

1.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

2.确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分工; 3.确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议程。

(二)召开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会

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运行单位汇报试生产情况,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情况;

2.评价单位汇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专家组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现场查验

1.现场查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2.现场查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现场查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台帐等;

4.现场查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急响应和处置救援以及应急演练情况。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总结会议

1.明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时间要求; 2.讨论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为原则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未向安全专篇审查部门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训练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应急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十八条

原则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地区公司或项目所在单位按照验收意见组织整改,经验收组复核后,由验收组织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九条

不同意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地区公司或项目所在单位按照验收意见组织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第二十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分公司、无专业分公司主管的单位应成立本专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库,并定期公布。

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现场工作经验,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专家库应涵盖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消防、安全等相关专业。

第二十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且能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可分期进行。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公司、地区公司及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公司应每年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总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安全验收评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出具真实可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或者弄虚作假的,验收组织单位应报送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股份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项目不具备安全验收条件,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二)建设单位在安全验收中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仍继续生产(使用)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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