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文

2024-06-23

政府公文(通用7篇)

1.政府公文 篇一

今年是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周年。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更好地展示了我区“五五”普法工作成效,推进“法治下关”建设,并为启动实施“六五”普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重点对象学法用法促全民守法。一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根据《南京市下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提请任命的干部约16人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率达100%;组织参加2010年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收看市领导发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电视讲话;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工作。二是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培养青少年法制观念。继续发挥“法律人在行动”的影响力,联合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第十二中学开展送法进学校活动,为学生作了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讲坐,印制了《交通安全法规问卷调查表》发放到学生手中,通过调查表反馈的信息,精心编写交通安全法规宣讲教材、制作幻灯图片、发放宣传资料等;三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强化依法治企理念,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组织区企业单位参加全省“康泰杯”万企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二、创新宣传形式,丰富活动内容。一是注重法治文化基地建设。筹建清江西苑小区法治文化广场,以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表现形式,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市民法律、道德素养,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感染力。成为我区又一个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精神的基地;二是文娱活动渗入法制宣传工作。与区文化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创作法治文艺节目,参加市法治文艺汇演活动;在全区组织法制书画、摄影作品创作,选送优秀作品参加第八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三是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宣传出新采。在全区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终期情况调查问卷活动,进一步提高普法覆盖面和知晓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采取开办讲座、小区广场活动、计生法规智力竞赛等多种宣传形式;团区委组织全区中小学大队部在校内开展主题为“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宣传活动,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主题报告、文艺汇演等多种青少年乐于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区掀起宣传、学习“两法一条例”的高潮。四是充分运用好媒体宣传阵地。做好《江南时报》下关新闻专版组稿工作,扩大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基层民主法治创建质量明显提高。通过社区QQ群、社区智囊团等特色亮点工作提升创建工作质量,夯实和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开展“法律人送法律书”活动,充实社区法律图书角,方便广大居民群众学法用法。

三、以“18”法制宣传广场为平台,营造浓厚的宣传声势。结合新法颁布和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通过“18”广场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普法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

《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调解法》等新法和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八是会同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单位举办大型“12.4”法制宣传日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同时在辖区主要地段、市民广场和社区悬挂法制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挂图,广泛地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和声势。

2.政府公文 篇二

世界范围内对政府作用的重新思考,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球经济具有深远意义的发展使我们再次思考关于政府的一些基本问题:它的作用应该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最好地做这些事情。”[1]现在大家基本上已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使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1]

何清涟在《中国经济的反市场形态原因分析》一文中,将政府供给概括为“正供给”与“负供给”两种。“发达国家可以提供有效政府促使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例证,用经济学的语言来概括,这些国家的政府向社会提供了‘正供给’;而陷入贫困与发展不足等一系列恶性循环的国家和地区则提供低效能政府影响经济发展的具体例证,换言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负供给’。”[2]而我们要克服政府失灵的弊病,就必须扩大“正供给”,减少和避免“负供给”。

要使政府提供“正供给”必须注重两个方面:第一是重新界定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在新形势下应该做什么;第二是政府如何来做,即怎样重振政府的活力,提升政府工作的有效性。

一、重新界定政府职能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原有体制下形成的政府职能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重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职能已显得日益重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重理政府职能,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前提条件。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有着自身特定的国情,这就需要理清自身所在的国际和国内环境,重新界定政府的角色。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时期,政府既是市场的培育者,又是市场失灵的纠正者和修善者,这就要求实现政府职能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它无疑亟需在厘清、梳理原有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基础上限制、削弱乃至返还市场、企业和社会某些权力和职能,防止因政府干预过度而造成的政府失灵,克服行政权力的市场化和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机制的抵制和扭曲;另一方面,又需要强化、拓展乃至增加某些职能,避免因政府干预无效而造成的政府失灵,切实矫正市场缺陷,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机制良性运作和逐渐成熟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3]

作为市场的培育者,有效竞争市场环境的营造者和保护者,政府应通过加强市场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形成开放统一的市场,使市场主体能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平等地承担税赋及其它方面的负担,并在法律上和经济决策中处于平等地位,以促进经济运行富有效率和活力。同时,政府还应防止和补救竞争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维护社会公正,以保护经济和社会的全面稳定。然而,要造就一个良好的、公正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调节作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政府对市场的微观规制是必要的。政府通过对产权进行规制,保护人们的产权不受侵犯,监督人们按一定规则行使产权,其目的是为市场交换的有效进行创造条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政府通过对行业进入进行规制,其主要目的是将企业纳入依法运营,接受政府监督的范围,控制进入某些行业的企业数量,以防止过度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政府通过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实行的规制,达到提高商品、服务的总体质量水平,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维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的目的。

另一方面,作为市场失灵的修正者,“政府主导的干预措施主要是针对市场失灵,从而政府在纠正这些失灵中发挥中心作用”[1]。对于公共物品的存在,政府必须担当起提供公共物品的角色,这也是政府有效性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因为这些国家就连基础性的公共物品,如财产权、道路、基础医疗保健和教育都不能提供。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由于公共服务恶化,因而人民和企业相应地采取措施逃避税收,这将导致公共服务的进一步恶化。”[1]这就需要政府对自身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进行思考,政府可以试着将一部分公共物品通过签约转包、民营化的形式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提供,以实现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高效率。对于外部性和垄断,应加强政府管制的完善;作为收入分配的调节者,“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必须具有对社会价值实行权威分配的能力,即对财富、职位、荣誉等人们所希望的东西,依劳动和能力进行合理分配。”[4]除此之外,政府还应是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和管理者,政府应行使以下三种职能:“(1)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与先导调节职能。即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政府主要采用指导性计划方式对市场进行前导式调节;(2)供给管理职能。即政府通过供给管理对经济进行长期的调节,运用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平衡经济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3)需求管理职能。即政府根据市场变动运用财政金融杠杆调节短期供需,达到总量均衡。”[4]

“面对市场失灵,经济学家当然只能引进政府干预。但是,中国自古以来有苛政猛于虎的说法,由于政府的特殊性质,其权力一旦扩大,就很难再使它缩小。”[5]因此,针对市场失灵引进政府干预,一定要对政府在特定的经济领域扮演角色的范围、期限和如何制衡作出明确的规定。

总的说来,随着人们对政府要求的不断改变,从数量的简单增加到质量的提高,政府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不断扩大。要定义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增长过程中的具体作用,首先就要对本国市场机制发育的成熟程度和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有清晰的了解,并对本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有深刻的认识。这是因为政府的经济功能随市场机制的发育、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际环境的改变而有不同的侧重点。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功能,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义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的主要经济功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修正政府的主要功能。一般来说,在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发育的时候,政府自然会肩负更多的经济功能。事实证明,如果在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发育的时候,政府采取放任自流、无所作为的态度,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东亚的经验表明,以经济发展为己任,对市场友好的政府存在,能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东亚的教训也说明,依法治国比政府直接干预更重要。[5]

二、重振政府活力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方国家纷纷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且旷日持久的行政改革运动。虽然各国改革的性质、规模和途径各不相同,但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议程,即“新公共管理”范式。新公共管理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新理论和新的实践模式,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如“管理主义”、“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企业家政府”等,它以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学为理论基础,提出专业化管理、项目预算和战略管理、绩效评估等重要举措以改革公共部门。新公共管理涉及领域广泛:从政府职能运行的市场化到一批执行机构的自主化,从削减国家预算到改革文官制度,从结构调整到以顾客为取向,无不对先前的公共行政构成了强有力的冲击。

新公共管理包括两大流派的重要思想:即“重塑政府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理论”。“重塑政府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主张运用企业家精神改革政府,强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的合作。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其著作中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并在整个改革浪潮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社区拥有的政府:授权而不是服务;竞争性政府: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中去;有使命感的政府:改变照章办事的组织;讲究效果的政府:按效果而不是按投入拨款;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满足顾客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有事业心的政府:有收益而不是浪费;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分权的政府: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6]

尽管新公共管理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有着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国情,而且新公共管理本身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其经济学基础存在着缺陷,管理主义倾向,过度的民营化,改革所带来的伦理和责任问题等等。但是,它作为西方行政改革的主导范式,对于我国仍有着可借鉴的价值,尤其是在行政价值观的转变中,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有效地克服政府失灵,重振政府机构的活力,是有着很大帮助的。我们可以以行政价值观的转变为前提,结合政府供给中的其他方面,以重振政府机构的活力。

第一,转变行政价值观

改革之初,观念先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原有的政府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政府及其官员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价值观。而今,已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加入WTO,要求我们改变陈旧的价值观,形成新的适应时代要求的行政价值观。从过去的政府中心主义向竞争服务行政转变,由集权行政向民主合作行政转变,由形式主义向高效质量行政转变,由守旧行政向创新行政转变。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在政府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政府供给的效率,扩大正供给

“私人部门所强调的一些价值-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价值观念是效率-在公共部门中应该更受重视;不仅如此,而且向私人部门管理者的思维方式转变对于促进公共部门真正为公共利益服务来说是绝对必要的。”[7]我国原有的政府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具有官僚制的一般特征,且权力高度集中,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并存。由于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供给处于无竞争的垄断之中,而且政府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政府内部缺乏降低服务成本的激励机制,使得政府供给效率低下。要改变政府运行低效率的现状,必须在政府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有一些核心公共产品是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的,针对这种情况,应在府际之间展开竞争,可以让几个政府共同参与核心公共产品的提供,既有利于减少垄断成份,又可以增加竞争因素以提高效率;其它的一些混合公共产品的提供,完全可以让私人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参与进来,采用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招标等方式,实行多中心的公共治理,以激发公共服务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这也可以改善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行业严重存在的因资金短缺而造成的“瓶颈”状况的现状;针对公共服务的各大机构,可以把较大的机构划分成若干个小部门,让他们共同提供某种特定的公共产品,这样就可以在政府内部创造竞争环境,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评判这些机构的工作绩效;而对于行政决策的真正执行者国家公务员,更应在公务员职位升迁制度中保障公平竞争的机会,并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根据绩效示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在政府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可以产生压力,带来积极的竞争,提高政府供给的效率。

第三,强化政府供给的法制化建设

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要求政府给予适度的干预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之后是否会退出竞争性的经济领域却无从保证。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过度干预,在引进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缺陷时,必须重视法治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是政府的干预行为都必须服从法治的要求。总结多年来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经验和教训,要真正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政府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甘当法治改革的促进派而非抵制派;否则,就难免行政权力的腐败变质,就难以赢得企业和社会的信赖,就难以有威望要求其它市场主体依法办事。

“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rule of game), 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8]钱颖一教授指出,“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约束的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8]只有这样,政府在干预经济的同时才能起到支持和增进市场的作用,在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下,使政府与经济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使政府作为不偏向的第三方而有所作为。因此,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对于政府干预主体的资格认定,干预的范围、内容、层次、方式以及干预的程序等均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从而实现法治政府对市场经济的适度亲和。沈荣华教授在其著作《现代法治政府论》中指出我国法治政府对市场经济的适度亲和,应表现为一个立场和三项原则:一个立场是指对私人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持支持的立场,政府应该放心地营造条件、提供机会鼓励这一类经济的发展。当然,政府也应该设置规程、制定规则,让这类经济有序地发展。三个原则是指对国有经济的管理应该坚持:(1)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作为规范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的基本准则;(2)政府自身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作为规范政府行为的主要原则;(3)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并引入产权制度的概念,明确解决由静态权能和动态权能分离出来的不同所有权的范围与界限。[9]从而使得政府能依法行政,依法弥补市场缺陷,把政府供给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既可以避免政府的高昂成本和效率低下,又可以将此作为政府供给的“基准线”,保证政府供给的公正合理与高效性。

第四,建立公开透明的干预制度,完善法律以外的监督机制

规则是否透明决定着政府干预效率的高低。在规则透明公开的情况下,政府处于公众监督下,政府将会致力于推动经济效益的提高;在非透明公开规则下,政府有很大的激励去实现对租金的追求,资源被分配给低效率的企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若要实现对经济的有效干预而不是损害经济,首先必须使竞争规则透明化和公开化,政府官员活动建立公开制度,使官员活动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如果官员活动受到社会监督,必然会降低政府官员制定非透明规则的动机强度。政府官员活动公开制可以包括:金融实名制、个人财产申报制、财务公开制、事务公开制等等。这些透明公开的制度,有利于接受人们的监督。

除公开透明的干预制度以外,我们还应该继续完善法律以外的社会监督与约束。约束是一种反向激励, 没有约束就容易产生不合理的甚至违法的行为。政府机构及其官员都握有重要权力,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权力就会变成谋求个人及组织私利的手段而偏离社会公共目标。内部的监督主要指政府机构从上至下的纵向监督与约束和同级机构之间的横向监督与约束;外部监督主要是公众监督与约束,如新闻媒介、舆论的监督与约束以及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约束。“实现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确定一种合理评价政府投入产出效率的标准。”[10]政府的投入主要就是政府预算,而对于政府的产出,由于政府本身的特性,则很难进行准确的度量;又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者,因此也难以对其进行比较,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强化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与约束,防止政府机构过度的预算,而造成政府机构膨胀、扩张以及由此形成的低效率。

第五,杜绝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这是减少负供给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许多国家出现了腐败现象。但是,“腐败的根源并不在于现代化运动本身,而在于现代化运动过程中扩大了的公共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和广泛的私人利益的存在。”[11]从理论上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其行为追求的应是社会整体效益、长远利益、公共利益、平等和正义,以增加社会普遍富裕等基本价值目标。如果政府行为也运用于盈利,那么整个社会便没有公平与平等可言,也没有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别,必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腐败盛行。因此,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真正长久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权力制约机制,这当中主要包括对权力的控制和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约束,其目的是对权力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实现权力健康运行,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

摘要:政府失灵的形成原因来自于多方面, 但政府供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本文试图从政府供给入手, 通过重新界定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 重振政府机构活力, 改善政府供给来克服政府失灵, 提升政府有效性。

关键词:政府失灵,政府供给

参考文献

[1]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7.

[2]何清涟.中国经济的反市场形态原因分析[J].战略与管理, 1999, (05) .

[3]金太军.对中国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失灵现象的重新思考[J].浙江学刊.1998, (06) .

[4]高会宗, 樊增强.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及其防范[J].政治学研究, 1998, (01) .

[5]文贯中.市场机制、政府定位和法治-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匡正之法的回顾与展望[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2, (01) .

[6]戴维.奥斯本, 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上海市政协编译组, 东方编译所编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6.

[7]盖伊.彼德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8]钱颖一.市场与法治[J].新华文摘, 2000, (01) .

[9]沈荣华.现代法治政府论[M].华夏出版社, 2000.

[10]陈秀山.政府失灵及其矫正[J].经济学家, 1998, (01) .

3.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篇三

行政之手无处不在的弊端

建国以后,我国行政管理“替民做主”的模式,造就了独特的计划经济模式,大到工程 建设,小到购买日用百货,处处需要政府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在我国普遍存在。我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及大量政府红头文件设 置了许许多多的行政许可权力,一些行政机关也因应这些规定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本来, 设置行政许可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但由于行政许可权力过多,而 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行政机关效率又普遍低下,结果导致公众利益经常受到损害。在一些地 方,办一个企业跑上几个行政机关,盖上数十个公章是平常事儿。老百姓出门,只要碰上戴 袖标的,除了黑袖标外,谁都可以限制老百姓的活动。我国的一些行政许可已经到了“扰民 ”、“害民”的地步。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行政机关逐步改变了以往的行政审批 体制,在许多方面作出了便民的有益尝试。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许多改革 措施进退失据。例如,一些行政部门为了方便公民申领车辆牌照,依据内部文件作出了新的 规定,可是当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比较大争议的时候,又马上实行“技术性暂停”。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的权力大量被部门侵蚀。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 途径审批化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政府权力部门化的格局下,市长拿各局的局长也没有办 法。随着政府权力被大量异化到部门以后,实际上,许多代表政府的决策不是由政府作出的 ,而是由政府的各个部门作出的。部门决策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后,损害的还是政府形象。 到头来背黑锅的还是政府,也应当是政府。这就出现了政府各部门在滥用权力方面,各显神 通。于是在许多部门,优化经济环境是软指标,具体罚款、收费任务是硬指标。能否完成任 务还往往与奖励、晋升、聘用直接挂钩。

行政许可法昭示着新的治国理念

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一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没有实现依法推进改革。行政许可 法的出台,将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法可依,有利于逐渐形成依法改革的局面。从中国历史 发展和社会进程的角度讲,行政许可法的问世与1999年将“法治国家”概念写入宪法相类似 ,具有行政文明进步里程碑的意义。

它对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要义进行了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政府及其官员作为一种特殊 的组织或职业,其行为可以而且能够以国家机器作后盾,拥有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具有以 公共名誉活动的广阔空间,而无论政府还是官员个人作为世俗之一员其私欲未除(永远不能 根除),各种违法、犯罪、利己、伤民的潜在行为不仅比平民有更多的发生可能,而且比平 民有更多的条件将可能转化为现实。行政许可法的问世,为使政府及其官员减少这众多的可 能,减少将这众多的可能向现实转化增加了新的防线,并进一步把护卫的武器交给了社会和 公民。

我国首次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力争便民的规定,不仅可以普遍操作,而且针对 性很强,为企业、公民业务活动的方便会带来实质性的好处。从执行行政许可法能够缓解政 府与社会矛盾的角度讲,它的问世还会有利于增强社会的普遍认同及政府形象的树立。从我 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已经做出若干承诺的角度看,它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律约束,能够逐 步改变我国政府在外国企业家中欠佳的商务管理形象,从而促进吸引国外资本进入中国和国 际贸易的发展,而美好政府形象和不规范行政行为发生率的减少,必然会使我国从中获得相 当大的经济利益。

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我国政府就在考虑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世贸 组织有关协定的要求,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和简便,不得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 。我国政府对行政许可作出的承诺涉及许可程序、条件、期限等应当事前公布;保障申请人 的申请权利;规范行政许可中的收费行为;加强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及时审查义务、说明 责任和书面通知义务;实质资质许可制度的合理化;实行进出口许可程序的公开和透明等。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但能解决主体归位的问题,而且能够彻底解决权利归位的 问题。依照这部法律,行政许可实行严格的“法定主义”,今后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 以依据法定条件设置行政许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这一规定,使市场主 体的权利得以充分的张扬,公民的个性可以在宽松的法制环境中尽情舒展。《行政许可法》 颁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取消了一、两个审批事项,而在于从根本上解决了行政许可中的多头 审批,层层审批的不良审批体制问题。依照这部法律,行政审批机关因撤消行政审批许可而 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今后,公民或企业因错误许可被 撤消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直接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行政 许可中长期存在的重大问题,昭示了我国成熟的治国理念。

哪些问题可能出现在新法生效之后

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许可的基本法,还必须与大量的专门法律配套实施。现在的问题是 ,我国的一些专门法律中有许多关于行政许可的授权性规范。这些规范的实施将会损害行政 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在企业的登记方面,在各类资格的认定方面,许多部门规章设置 了行政许可的权力。清理这些授权性规章,理顺行政许可基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是更好实 施这部法律的前提。同时,对法律中出现的一些技术性规范,立法机关也应当认真对待,例 如,关于行政许可撤消的程序,关于撤消后的通知程序,关于行政许可撤消的条件,关于财 产损失的计算,关于行政许可人过错的认定标准等等,在法律的实施中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行政规制行为中,许可行为首先要加以规范。许可证所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有价值的。 有时候,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看出从事某种服务的权利的价值。许可证的权利价值相当于同 该权利有关的年收入的15%至20%。这就是为什么滥设行政许可和滥发行政许可证会造成腐 败的根本原因。政府官员通过行政许可行为寻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只进行审 批改革,只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还是不够的。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还应当对行政许可以外的规制 手段进行改革。行政许可法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毕竟是法律,法律价值的充分体现是有赖于执法环境的改善与执法者和法律约束者 素质提高的。比如,当执法者还不能从法的精神和原则高度理解法律条文,仅仅对它的规范 性、强制性感兴趣;当法律条文的覆盖空间尚小或者伸缩性过大,而不足以有效制约包括执 法者在内的违法者;当国民素质对待法律的态度还习惯从悟性文化理解——宁可遵从习俗的 做法甚至只选择利己的内容,而不是从契约文化对待——作为社会角色无条件依法行事的时 候,行政许可法内容的被正确接受和准确执行,势必需要经历一个不会太短的过程。

4.政府公文 篇四

政发〔1999〕82号”,“×政发”指发文机关代字,“ 〔1999〕 ” 指年份,“ 82号”指发文序号。整个意思就是××省人民政府在 1999年所发的第82号文件。标识位置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 3 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代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6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 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 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 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 行起在与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同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并下移红色反线,使红色反线与发文字号继续保持为4mm。

——主体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要素。1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概括而成的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组成,如《××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农业生产和当

前农村经济工作的通知》等。公文标题是文件内容的高度概括,文字要求准确、简要、概括,书写时要居中书写,用2 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居中对称,间距恰当,做到既有美感,又要避免产生异义。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

用标点符号。2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书写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上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必须同时报送几个主送机关的,可以用抄送形式;

下行文可以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但是,如果主送机关过多,则一般用规范的统称,如“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

标识位置在标题下空1行处,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3.公文正文。标识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 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处,用3 号 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 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5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需要完整写出年、月、日,而且必须用汉字书写(“零”写为“O”)。成文时间标识时,右边要空4字。

6.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 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上行文的“ 请 示”文种中,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版记部分

主要标识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要素。1 .主题词。是进行文献标引、存储、检索等工作的工具,位于附注之下,抄送机关之上,它是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的排列次序为: 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

在前,反映公文形式的主题词在后。在单主题公文中,反映公文中心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分述内容的主题词在后;

在多主题词公文中,反映公文内容的各主题词按其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 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2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 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 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二)、其他

1.格式中的几个用线。(1)间隔线。在眉首与主体之间,一般用一条红色的间隔线。使 用这条线的区别是,党的领导机关如中央、省委、地委、县委文件的

间隔线中间有一颗红角星,行政机关如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一般采用一条连续的横线,中间没有红角星。这条线一般 在发文字号下4mm处与版心等宽,采用红色反线。

(2)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黑色反线,宽度同版心。2.用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GBA 4型,成品幅面尺寸为 210mm ×297mm,纸张定量为60g/m2 ~80g/m2 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大于或等于15 次,不透明度大于或等于85%,PH值为 7.5~9.5。3.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1)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 行,每行排28个字。

(2)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 BI100 %,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3)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 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5.页码。用4 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处。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与空白页以后的页不 标识页码。

五、用印(章)

1、发文机关印章。按照《××

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公文除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加盖发报专用章外,其他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盖印的位置一般应上距正文2mm~4mm。,以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为标准。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

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联合行 文的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 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 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

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 字标识成文时间。这里

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规定,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

印章,而旧《办法》只是规定,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2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

5.政府公文通知格式 篇五

为了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创先优活动,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现状,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行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xx]3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xx]46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秦政发[20xx]135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为切实做好我乡水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次水利普查可以摸清我乡河流基木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此次水利普查,有利于制定水利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公众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全乡境内的所有河流、水利工程、水利机构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基木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木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村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水库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20xx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xx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第一次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乡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村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村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各村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三)积极配合,组织好普查的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安排,今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方案制定、培训和宣传,各村要认真组织好普查培训工作。

(四)积极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全力配合普查工作。各村要尽快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附件:秦州区中梁乡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6.政府改革背景下政府财务监管优化 篇六

政府机构改革是政府作为改革主体, 优化自身业务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更好地实现监督与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现阶段, 通过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 这一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机关和部门违规挪用资金, 私设小金库等行为起到较好的预防和限制作用。通过对政府预算进行集体表决, 对决算报告进行验收, 提高政府财政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程度, 加强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力, 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监督。有效的政府财务监管机制能够促进政府主体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能够有效限制各种腐败行为, 能够为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提供预防和约束力量。

二、政府财务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在政府财务监管实务中, 财务监管可以表述为监督主体对一定范围内的财政活动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要明确财务监管的定义, 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监督主体和监督范围。对于监督主体, 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单指财政部门;一种是独立审计部门;还有一种是最高权力机关。监督主体行使财务监督权力的范围主要是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 包括预算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税务监督等。目前, 我国政府在实行财务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财务监督主体不明确, 存在多头领导的现象

财务监管的实质是国家或者政府行为, 是国家或者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机构运行效率的提高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和评价。现阶段, 我国政府监管主要包括横向综合监督和纵向垂直监管两种类型。横向综合监督主要运用于地方政府及其事业单位的管理, 省人大对地方所属政府机关及部门实施横向跨部门监督, 对于地方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有直接领导责任。纵向垂直监管主要是指中央机关对下属的各部门进行部门内部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 有些部门和单位既受到中央部门的制约和领导, 同时也要接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安排, 导致其工作绩效的评价被双重标准所限制, 不利于其工作的开展和制度的建立。

(二) 政府资金使用信息不公开, 难以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对于财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传统的财政及财政监督理论将其归结为财政支出管理手段落后和缺乏责任监督机制。事实上, 观念陈旧、管理手段落后只是引发财政资金低效率的浅表原因, 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财政生活中的信息不对称及由此引发的财政监督不力。在财政监督中贯彻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开展充分的信息披露, 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根除财政资金管理中的权力寻租的重要途径。由于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的信息被保留在极小的范围内, 财政监督者不一定开展信息披露。这样的结果往往只是增加了财政监督者的寻租机会, 并不能从制度上保障财政工作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政府极少公开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数额, 导致难以对其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

(三) 政府财务监管手段过于单一, 缺少公众参与

现阶段, 我国政府财务监管力量依然是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约束, 公众很难参与其中。向公众充分披露财政信息是政府进行财政透明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一过程中, 一方面政府有向公众披露财政信息的义务, 但信息的价值又导致了政府隐瞒信息的激励;另一方面, 公众和政府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又有助于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质量。公众参与政府财务监管的前提是政府资金使用记录的公开和透明, 有了信息的披露, 公众才能有据可依, 有理可说, 对于政府的低效率行为才能提出更好的建议。目前, 政府财务数据仅仅在部门内流动, 或提供给政府审计部门, 一般公民很难接触到, 这很大程度地限制了监管的力量和效果。

(四) 政府公益事业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

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 但是仍然存在着大量预算外收入和支出。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事业经费的核算和基本建设经费核算两个独立的体系。事业单位的一个建设项目, 往往集中了不同渠道的资金, 有财政拨给的事业单位基建投资, 还有单位自筹资金, 目前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 仅反映了财政性投资部分, 自筹基建资金没有在基建会计账户全面反映, 而是在事业单位会计的结转“自筹基建”账户或“暂存款”账户反映, 造成基建投资实际成本与单位实际基建投资支出核算不一致, 不利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全面核算、管理, 影响资产管理会计信息的质量。核算范围的不完整不仅使得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事业单位的真实状况, 也为事业单位舞弊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三、政府财务监管手段优化建议

随着政府改革的进行, 政府财务监管也必须与时俱进的变革, 以求能够更好地对政府部门实现监督, 对政府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 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一) 明确政府财务监管的主体与相应的责任关系

政府监管主体不明确, 责任心不强, 缺乏相应的绩效激励和考核机制是根本原因。由于各个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来源的不同, 导致了其监管的主体的不用, 也使得在具体的监管方式和办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而导致出现监管的盲区。因此, 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的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关系是十分关键。笔者建议, 对于垂直管理体制的政府部门的财务监管需要强化其对应的上级政府的财务监管, 将其上级部门作为监管的主体和责任人, 但同时需要引入系统之外的监管。而对于非垂直管理部门, 则应该将同级的审计和财政部门作为其监管的主体和责任人, 但同时需要引入上级监管, 即上级的审计和财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不定期的对非垂直部门进行审计, 对发现的财务案件作为主要和牵头的审查部门。明确了监管主体和责任人之后, 则需要进一步规范其相应的责任考核机制, 使其进一步明确其责任激励其行为, 使得将监管的职责落到实处。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而言, 多头领导, 责任不清是导致的组织低效率的根本原因, 因此, 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首要因素, 也是现代政府责任观的集中体现。

(二) 加强政府财务信息披露

优化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程序, 保障扩大公众对政府财务信息的知情权, 从而实现从社会公众和第三方对政府财务信息的监管。虽然随着中央和部分省级政府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三公”支出的公开, 但是就披露的信息来看, 仍然过于笼统和局限。因此, 笔者建议需通过修改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范政府财务信息的公布内容、时间和程序。其次需要建立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财务信息的索取机制, 现实社会公众能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财务信息索取要求, 完善政府部门对索取财务信息的回应的反馈制度, 并且将其纳入对政府绩效考核的范畴。现代政府的特点之一是高效透明, 这要求政府在决策、执行、效果公布等角度方面保证社会公众对其有相当程度上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所以政府财务监管是必须面向社会公众的, 这既是财政税收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体现, 更是能约束政府不当行为, 保证政府的行为的廉洁和高效。

(三) 规范政府收入行为与引入社会公众对政府收入的监督

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 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获取收入, 从而形成财政外收入和部门小金库, 这些都对政府的财务监管提出了挑战。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办法是需要规范政府收费的规范化, 清理不合理的收费, 杜绝乱罚款以及以罚代刑的行为, 逐步将政府的收入行为法制化, 其最终目标是纳入税务管理。面对屡次清理, 但是仍然存在的小金库行为, 不难发现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和监管力度的不够。因此, 在规划政府收费行为的同时还需要扩大政府财务监管的外延, 即进一步监督政府的收入行为, 这要求政府的财务监管要面向整个社会, 要社会公众来发现和纠正政府违规收费的行为。只有通过内部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和引入外部对政府收费行为的监督, 才能彻底改善政府财务监管的环境。规范性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 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和引入社会公众对政府收入的监督, 将有利于推动政府这一特征的的实现。

(四) 优化公益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

7.政府大数据别变成政府大量数据 篇七

这样的事情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而政府数据系统记录了餐厅好坏,却长期养在深闺“人未识”。如何打破这其中的矛盾?例如,上海市浦东市场监管局等政府部门正主动将原本“沉睡”在各自内部的信息高度共享、多方应用,并逐步向社会公众开放,使信息资源迸发出巨大的能量。

现在,打开“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一些商户信息中都不约而同地挂着“脸谱”,点开“脸谱”(分为笑脸、平脸和哭脸三种,分别代表了政府部门对餐厅的信用评价等级),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监督公示信息都可以用手机直接查看。

这些数据是由浦东市场监管局与“饿了么”对接,并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的。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方面可以督促企业自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笑脸、平脸和哭脸三种“脸谱”形象地反映了商户的食品安全状况,便于消费者选择优质、安全的餐饮服务。

这种“互联网+信用监管”的合作项目,率先探索政府数据走出“深闺”,与第三方平台实现数据双向流动、多方共享。过去,有些消费者常反映过,有的商家上传的证照信息和实际经营状态是不一致的。但是第三方平台无法准确掌握信息,在进行资质审查时确实存在困难。如今,政府及时、专业、权威信息的支撑,对加强平台管理有很大帮助。

而且不仅如此,消费者在“饿了么”餐厅上的反馈,也可以成为政府部门搜集的数据来源。例如,“饿了么”已将政府监管信息以20%的比重纳入其新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原仅包括餐品质量、价格、销售量、口味评价、卫生情况、送餐速度、用户投诉记录等要素),以此对商户进行综合信用质量评分和排序,并将配套采取关闭网店、停止网上经营、通报政府部门等手段,加强对入驻商户的线上管理和联合惩戒,以提高第三方平台餐饮服务的整体诚信度。

这样,消费者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政府信息的价值,通过消费者的理性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市场无形的手“挤出”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户,从而倒逼餐饮行业提高整体水平。与此同时,通过数据开放、共享,实现良币驱逐劣币,促使好的企业做得更好。

毕竟,仅凭第三方平台线上核查,或是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线下监管,力量都是有限的。只有整合政府和市场的“大数据”资源,探索“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才能更好地促进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线上线下齐抓共管。”

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对检查情况和市场评价良好的企业实行“远距离监管”,充分保护创新创业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检查情况和市场评价差,甚至存在违法行为的商户,将集中力量予以严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事实上,目前浦东市场监管部门和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正研究拓展“大数据”在信用监管、智能监管领域的功能应用,在实行食品信息追溯管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落实消费维权首付赔偿制、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等方面加强协作交流。未来“互联网+信用监管”的第一步,今后还将向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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