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共8篇)
1.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篇一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循的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循的管理规定
一、加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社区矫正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
二、报告义务
社区矫正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定期完成周报道、日记载、月思想、月劳动及学习;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三、外出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变更居住地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六、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具体规定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
教育学习: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包括: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二是法律常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三是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确保学习效果。
社区服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同时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
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根据个体差异,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开展心理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广泛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对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或者心理危机干预,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考核及分类管理: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给予不同处遇。对于不服从监管、不认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的,应当严格管理措施,加大教育力度,甚至给予相应处罚,确保矫正效果。
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调查取证。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实践中,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使处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警告,列举了六种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即: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给予警告。警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应予警告的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直接关联,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收监执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形有五种,即: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即: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篇二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现状
社区矫正人员与监禁的服刑人员一样, 都是触犯刑法因而受到刑法追究与制裁的罪犯, 其身份特殊, 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服刑人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检举控告权等。但是社区矫正人员毕竟是触犯了刑法因而受到刑法追究与制裁的罪犯, 所以, 其权利具有不完整性, 会受到法律的剥夺或者限制。
(一)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侵害主要是源于其与国家公权力或者整个社会的矛盾, 监管机关在很多方面都拥有自主处决权, 工作带有较大主观性,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侵害矫正对象权利的情况。同时,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本身已经带有犯罪分子这样一种身份, 因此, 他们在行使权力的时候, 也经常会遭受各种社会歧视和阻力, 影响其权利行使。
(二)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薄弱
法律虽然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享有各种权利, 但如何保证这些权利一直不容乐观。很多社区矫正人员无法通过用人单位的政审, 屡屡被开除, 因而也形成了另外一种非正规就业的方式——矫正人员只有工资, 公司不与其签订合同, 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导致即使有工资收入, 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益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三)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困难
“无救济则无权利”, 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必须依赖有效的救济途径, 否则, 公民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证。虽然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救济, 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全面, 可提起申诉事项范围及具体程序不明确, 并且此种内部申诉还要受到矫正机构与矫正对象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牵制, 明显影响了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的实效。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在矫正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在矫正人员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 检察机关却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致使当事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目前, 我国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 检察机关缺少体系化的监督机制
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一些法律等级比较低的原则性规定, 缺少统一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 目前的社区矫正监督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监督体系, 多数是参照监内监督的方式。除此之外, 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以及监督介入程序的规定还不明确, 不利于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 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
政法委统一领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民政局等机关相互配合。在这个体制中, 检察机关并没有明确自己独立的监督者地位, 而是把自己定位为参与者, 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重参与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
(三) 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单一
现行法律对于社区矫正监督权的行使规定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于执行环节的监督, 然而, 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以及职务犯罪的监督, 检察机关却只规定了纠正违法和提出检察建议两种方式,
(四) 检察机关监督的管辖权出现“真空”
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无法对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远离户籍所在地的矫正人员进行矫正管理, 从而使得户籍地的人民检察院也无法对执行机关的矫正管理进行监督。矫正对象的权利实现与维护需依赖执行主体的日常工作, 而监管“真空”现象的出现必然会缺少矫正机构的帮扶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这就使得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五) 人力资源配备不足
检察机关监所处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工作进行监督, 其监内监督工作从人员配备﹑经验阅历﹑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体系。
(六) 检察监督信息的渠道不畅通
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 其相关信息的获得主要是靠被监督对象的提供或者通过收到的申诉、检举、控告而知悉, 途径单一且较为被动。虽然检察机关也通过开展面访矫正对象等工作获得信息, 但是工作的开展并不广泛, 所获信息实为有限。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监督工作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体系正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 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监督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针对检察监督现状,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从而更好地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权, 完善社区矫正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方面的监督无论在法律依据上还是在监督对象以及介入程序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 这从根本上制约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因此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构建监督体系。
(二) 找准自身位置, 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在社区矫正体系中检察机关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监督者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该明确自身独立的法律监督者地位, 由消极监督变为积极监督, 对社区矫正监督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 丰富监督手段, 增强监督措施执行力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单一、滞后, 因此要完善检察院的监督首先要丰富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 将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 建立同步监督体制, 如可以考虑设立社区矫正决定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通过对矫正人员相关情况的了解, 整合材料、综合分析, 制作审前评估报告, 并最终决定是否建议实行社区矫正。 (3) 而这一监督手段的实现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享有社区矫正建议权, 并可以通过抗诉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4) 关于增强检察机关监督措施执行力的问题, 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 如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 执行机关若不执行, 检察机关不仅仅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 还要对不执行该监督措施的主体追究责任, 通过责任追究的方式来增强监督措施的执行力。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与同级政法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增强监督效力, 比如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被监督方必须限期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作出回应等。 (5)
摘要:我国自2003年实行社区矫正以来, 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受我国刑罚传统的影响, 矫正工作中侧重对矫正对象的监管, 忽视了对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文章从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完善社区矫正下的检察监督体制, 进而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
关键词:社区矫正,权利,保护,检察监督,体制
注释
1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揭开了社区矫正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
2 程林、魏巍:“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 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27卷, 2009年2月。
3 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 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
4 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448页。
3.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篇三
一、将恢复性矫正机制引入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中建立恢复性矫正机制,也是把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社区矫正实践中。“恢复性司法方案”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罪犯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结果可能包括满足当事方的个别和通常需要和履行其责任并实现受害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补偿、归还、社区服务等对策和方案。
由此可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具有天然的亲缘性性。二者都希望通过开放的方式促进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而非一味的使用监禁的、惩罚的手段把罪犯隔离于公众视野之外。因此,恢复性司法可以在社区矫正的所有环节中予以应用。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对于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挺高社区矫正的效果,特别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增强其他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服刑人员矫正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被害人的参与,社区及其他受到犯罪行为影响人员的参与,更需要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的积极配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也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一个部门的工作,更是需要国家各个职能机构的配合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禁矫正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也不仅限制在局限性的空间中,所以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工作是一个开放性的,需要多元主体参与配合的工作。
三、完善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社区矫正机构还没有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活动,即便是在个别有心理咨询师的社区矫正机构,心理矫正的措施也是很不完善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统一科学的心理评估方法;
2、没有专职心理咨询或矫正人员,矫正活动很少开展;
3、没有常规的心理咨询或心理矫治方案,大多是临时的,帮扶的心理咨询活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基本上心理矫正活动处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停滞状态,非常不利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治工作。要做到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就需要有完善的心理矫正的措施,完整、可续、统一的心理矫正方案,稳定专业的心理矫正团队,这些是亟待完善的。
作者简介
王姝丽.女.硕士研究生.讲师.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警察系教师.
4.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篇四
2013级法学专业 邓 伟
2011年5月1日随着刑法修正案将“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实施已整四年多以来,因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而由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人员大幅增加,交通驾驶类犯罪依然在,同时相应的涉及到民事赔偿。仅2014全年至2015年10月初,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万寿司法所此类服刑人员和审前调查人员就已达到五起(两起危险驾驶,三起交通肇事),占所有社区矫正人员总数近三分之一。
一、此类社区矫正人员特点
交通肇事类社区矫正人员与危险驾驶类人员虽犯罪的类型不同,但性质上有很多类似之处,均属于交通驾驶类,大致仅有轻重之分,危险驾驶很容易就会酿成交通肇事罪。在此,将二者,归并一起进行分析,综合下来,此类人员大体呈现以来几个情况:
1、犯罪人员个人特点。交通驾驶类社区矫正人员年龄均在20岁到50岁之间,性别都为男性。身体健康状况、性格、心理状况均正常。此类人员教育程度均不高,涉案五人中,一人为初中,其余四人均为小学学历。
2、家庭特点。此类人员大多已成家,家庭较为稳定,家庭大体和谐。五名社区矫正人员中,仅有一人尚未成家,但已有了女朋友,正准备结婚。其余四人都有父母和孩子。
3、经济状况。此类人员经济状况均较好,在万寿镇域范围内,属于中等偏上水平。除一人经济状况较差,因为三轮车拖运货物犯交通肇事罪外,其余四人均有稳定且较高的收入,其中两人为小老板,年收入在十万元以上。
4、入刑原因。两起危险驾驶罪均为醉驾,三起交通肇事均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5、交通驾驶类社区服刑人员有增加的趋势。2013年全年,我镇仅接收一名此类服刑人员,今年截止到目前为止(10月),就已经有五名此类服刑人员。
6、法律观念意识淡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所犯罪的事实经过可以得出在交
通中,通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只要不出事、不被交警发现就没有问题,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对自身以及他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者可威胁到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
二、交通驾驶类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现状
鉴于以上所述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此类人员有以下一些特点:
1、认识存在误区,认罪悔罪不充分。在五名此类人员中,没有一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罪行。在进行社区矫正入矫谈话时,都抱怨法院判得太重,量刑不合理,只是因为是缓刑,而没有上诉。两名危险驾驶罪服刑人员认为,自身仅仅喝了一点酒,就成为了罪犯,颇有不服气的看法。三名交通肇事罪服刑人员也认为,自身已经向受害人家属尽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且在看守所内也羁押了一个多月,就不应该再判缓刑两三年。认为明显偏重。
2、对社区矫正管理的配合、服从不到位。由于以上认罪悔罪的心理认识不够,此类人员认为自身不是杀人放火的行为,应当区别于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的管理不主动配合。加之社区矫正自从划归司法行政管理以来,对服刑人员的震慑力不够,强制力不够足。此类人员经常以各种理由推托,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动力不强。
3、此类人员管理中存在的家庭和经济因素。由于此类人员家庭正常,都处青壮年,是家中的顶梁柱,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更有两名矫正人员在外地承包有工地,造成了社区矫正管理中一些实际的困难。
三、交通驾驶类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而此类人员大多都因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应的交通驾驶类的社区矫正人员将会大量增加。为基层司法所在此类人员管理上提出了新的管理方面的要求。
1、加强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部分危险驾驶罪的服刑人员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根据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行为人所述,有人认为自己酒量好,虽然喝酒了,但意识清醒,并没有醉,所以不属于醉酒驾驶;有的人认为自己虽然醉酒,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所以也不应该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喝醉了歇息几个小时就没问题了。根据调查结果,许多人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事
了。也有一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行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在调查中,许多行为人称其吃饭的地方距离家很近,虽然喝酒但是开车回家应该没问题,所以冒险而为。特别加强在驾驶员培训学校方面的真实案例宣传。
另一方面应当联合交警队、道交办、司法所、派出所组成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小组,对交通肇事类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门的、集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培训会。通过宣传片中众多触目惊心的因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引发的交通事故实例,进一步增强了全体社区矫正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接着还结合当前交通安全形势,通报了全县近五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概况,用身边的交通事故案例,用生动的语言,通过列举大量现实生活中围绕有关酒后及醉酒驾车的规定、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新交规的处罚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及处罚等方面展开授课,深入浅出地讲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2、在社区矫正入矫谈话方面端正交通驾驶类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
此类人员,因自己的超速驾驶、酒后驾驶或者大意疏忽,给自身以及别人家庭造成了永远不可抹去的伤痛,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在普及交通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应该正面的看待交通肇事所带来的危害,争取在学习之后,让社区矫正人员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认真的管好自己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交通行为。但如果对此类人员放松管理,实际上逍遥法外,势必难以公正对待受害人的家属,所以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加强管理,做错了事情就应该付出应有的代价。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珍惜机会,摆正位置,服从监管,强化学习,遵纪守法,重塑信心,彻底告别昨天,真实过好今天,努力迎接新的明天。
3、加强对酒文化的正确引导,从根源上减少交通驾驶类犯罪。
虽然社会上已经对“酒驾入刑”深入人心,但因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中,酒和酒类文化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特别是,富顺县地处泸州、宜宾两市中间,是全国有名的产酒区,基本上每个乡镇都有酒厂。是饮酒成风,无酒不成席,劝酒的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这也使得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多有发生。只有明确同乘者、同餐者等与酒后驾车有关人员的职责,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对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制止、不劝阻、不举报的同车乘客和同餐劝酒而又没有阻止被劝
酒者酒后驾车的人,也应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教育,实现酒后驾车的有效监督和查处。从法律上使酒店、餐馆等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酒水服务的同时,必须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增加酒后驾车肇事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人,从源头避免酒后驾驶现象的发生。
4、对此类服刑人员尽量采用异地服刑的方式,由于此类人员性格、家庭比较稳定,经济状况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不可应此放宽对此类服刑人员的管理,失去对受害人家属的公平与正义,丧失法律的权威。对常年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可尽量以办理居住地变更的方式来管理。如果实在不能办理居住地变更,看能不能考虑当地司法所代管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5.社区矫正人员手册 篇五
手册
地王花园社区
目录 前言
1、什么是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3、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4、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5、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6、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7、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8、社区服刑人员“五不准”…………………………………
9、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级管理………………………………
10、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办哪些手续……………………
11、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1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4、社区矫正的奖励有哪些……………………………
15、社区矫正的惩处有哪些……………………………
16、矫正期满的解除及程序……………………………
前言
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手册》是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内容。
《手册》摘录了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希望你在社区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和社区各项制度;希望你回到社区后,能与家人和睦相处,与邻里搞好关系、与同事团结友爱;希望你回到社区后,更加热爱生活、热爱集体、热爱社会,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希望你能与街道矫正办保持密切的联系,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努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回报社会!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居住在深圳市的下列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第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第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第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社区矫正将罪犯臵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第四是感化功能。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第六是控制功能。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臵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四、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教育和公益劳动。
1、管理。即通过监督、走访、报到等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执行刑罚、矫正不良行为和恶习。
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人由社区服刑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配合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帮教。
2、教育。即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法制、公民道德和形势政策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和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
3、公益劳动。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参加公益劳动,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改造,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会。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1)年满六十周岁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2)经街道、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司法所审核批准的;(3)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参加公益劳动。暂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期限未满的,应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五、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即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六、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七、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主要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办)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衔接和接收,及时立卷建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教育。
2、与公安派出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会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书面鉴定。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提出实施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建议。
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治,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6、对社区矫正对象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对有心理危机的制定心理治疗方案,实施心理干预等。
八、社区服刑人员“五不准”
1、不准进出酒吧、网吧、歌舞厅等场所参与酗酒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不准私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3、不准有任何形式的越级上访活动;
4、不准在互联网上发表任何反党、反社会的言论;
5、不准参加未经政府批准成立的社团或民间组织。
九、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级管理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机构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管理。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等级的,在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活动区域等方面实行不同的处遇。社区矫正对象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之日起列为普管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管级进行管理:
1、不认罪或不愿接受社区矫正的;
2、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或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扬言报复社会或他人的;
4、居无定所或者有和不良行为的人来往的;
5、经司法所测评被划为人身危险性大一类的;
6、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期间悔改表现较差的;
7、两次以上违法犯罪的;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之一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黑、涉枪、涉毒犯罪的;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犯。
严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自划定严管级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评为表扬;除非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自划定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升级。严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三个月内没有扣分的方可升为普管级。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立功表现或连续3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二级宽管处遇;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定为二级宽管之日起又连续3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一级宽管处遇。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1次罚分超过10分或连续3个月内累计罚分超过20分的,降为严管级;严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连续3个月内未被扣分的,升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1次罚分超过5分或当月累计罚分超过10分的情况,降一级从严管理。
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周需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两周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
3、每半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街道辖区内。
普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两周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3、每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行政区辖区内。
二级宽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三周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两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3、每两个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本市范围内。
一级宽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月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季度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
3、每季度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可酌情减免集体学习、活动;
5、将活动区域限定为本市范围内。
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办哪些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社区矫正对象请假一般一次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需延期不超过30天,社区矫正对象严禁出境。活动范围超出本市的,请假由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申请,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审批表》一式二份,写明该人的基本情况、外出原因、具体期限和时间、去向及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意见,交区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的审批表应交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对重点人员、重点时段原则上不予准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一律要经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经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害了自身权利可向其居住地的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与安臵帮教科投诉。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基本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5、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2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7、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3、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有关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规定;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2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7、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
10、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1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12、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司法所指定的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方便治疗而进行的其它活动的,由司法所审批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公安派出所;
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经司法所批准后方行;
5、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7、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因严重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报告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其亲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改造情况;条件允许的,应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
8、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十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者释放证明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矫正办(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3、接受街道矫正办(司法所)的谈话教育和考核。
十四、社区矫正的奖励有那些
(一)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和减刑。
(二)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给予表扬:
1、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和教育;
2、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
4、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
5、当月未出现扣分。
(三)记功的条件: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连续6次(含6次)表扬以上,记功1次。
(四)减刑的条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连续2次(含2次)记功以上,可以减刑;矫正期在一年以下日常考核积分累计达150分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上日常考核积分累计达200分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五)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规定任务。
(六)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十五、社区矫正的惩处有哪些
(一)惩处包括警告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所)执行、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所)执行。
(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所)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所)执行:
1、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不接受改造、情节严重的;
2、违反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按时向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骗取保外就医的;
6、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7、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8、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9、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罚分超过10分,或连续6个月累计罚分超过30分以上的,或内累计罚分超过50分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10、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给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1、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矫正期满的解除及程序
1、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社区矫正期限的计算方式为判决、裁决、决定执行之日起至刑满终止之日止。
2、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前15日,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核,并分别签发《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
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前30日,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人员需附市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通知原关押监所。原关押监所应及时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作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由原关押监所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到区级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
5、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办理解矫手续,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牵头,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工作站)等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矫正期满对象及其监护人参加。
6、依法决定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撤销假释或缓刑而收监执行以及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社区矫正对象,自作出收监决定或判决(裁定)之日起,其社区服刑的决定即告终止。
6.社区矫正人员 谈话笔录 篇六
时间: 地点: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矫正对象:
1、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力有: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力。是否清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自 月 日起每 个月来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县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是否清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
1、请销假管理规定;
2、会客管理规定;
3、参加学习的规定;
4、参加公益劳动的规定;
5、汇报制度的规定。能不能遵守上述规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报告 篇七
首先,我会承认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坚定自己走向正确道路的信念。我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守法守纪、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通过自身行动回馈社会和他人。
其次,我会注重心理修养和思维观念的转变。在矫正期间,我会自主寻求心理辅导服务,深入探讨自己内在的情感问题,并通过阅读、学习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拓展自己的视野,培养积极向上、健康的人生态度。
最后,我也会关注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在矫正期间,我会利用各种资源,多参加培训课程和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强竞争力,为自己以及家庭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8.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 篇八
为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转化工作,吴忠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了深入交流,提出让监狱内罪犯以 自身在狱内服刑接受改造的实际感受,向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达到自觉服罪、促进改造转化、重新做人的目的,为此,两家单位集中辖区内的48名社区矫正人 员完成了一次监狱之行。在吴忠监狱,检察干警带领社区矫正人员参观了罪犯改造的生产、生活等场所,通过眼见、耳闻、现场感受等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使之从内心深处更加珍视自己所面临的宽松的改造机会。在吴忠监狱二监区,一位28岁的服刑罪犯结合自己的生活、思想和情感,向社区矫正人员 讲述了自己的改造情况,表达了对自由的认识和渴望,对家庭生活的向往,恳切的言辞,对在场的社区矫正人员产生了强烈的震撼。
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结束后,部分社区矫正人员谈了自己的感受。社区矫正人员周某在发言时泪流满面地说,今天的监狱之行,终身难忘,也使自己在内心深处意识到作为一名罪犯的耻辱。生活中的这一次失足,将是人生中的一个界桩,是过去与未来的分界,它会激励自己走好今后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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