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2024-08-08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共8篇)

1.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篇一

施秉县人民医院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

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

(一)组 长:欧阳业凡

(二)副组长:严秋菊

(三)成 员:任家林、柳琼、袁勇军、王惠芳、刘艳玲、王俊容、杨克林、向桂珍、邬志宽、吴江、周芳、吕昌德、李元全、纪琰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负责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

(一)组 长:杨志松

(二)副组长:沈清元、熊泽华、杨妍

(三)成 员:任家林、柳琼、袁勇军、王惠芳、刘艳玲、王俊容、杨克林、向桂珍、邬志宽、吴江、周芳、吕昌德、李元全、纪琰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负责日常事务。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一)主 任:杨志松

(二)副主任:沈清元、熊泽华、杨妍

(三)成 员:任家林、柳琼、袁勇军、王惠芳、刘艳玲、王俊容、杨克林、向桂珍、邬志宽、吴江、周芳、吕昌德、李元全、纪琰 由医务科负责 1 日常工作,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及时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安全保卫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五通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2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告知投诉者。

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七、医疗投诉登记处理程序

1、医疗投诉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

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交医务科。

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院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5、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科室和当事人。

二0一一年一月九日

2.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篇二

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过失行为防范与处理预案

一、目的

1.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特制定《黄河三门峡医院医疗风险差错、事故及群体性纠纷事件防范应急预案》。

2.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各医疗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预案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公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技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进修和实习医师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5.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经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7)有发生征兆或已经发生院内感染者;(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12)由于交通事故可能推诿责任者;(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14)特殊身份的患者。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和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生素。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

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时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12.病例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例。

住院病例:

(1)首叶的填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填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进修医师、住院医师病历质量。

(2)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写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3)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医务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通知书,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填写整改意见答复表,以书面形式上交医务科。

(4)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

(5)主治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6)急诊患者入院2天之内,门诊患者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7)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8)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9)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1周之内完成。(10)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11)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第一术者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2)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3)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4)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15)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16)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门诊病历: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3)门诊病历交由患者保管。

(4)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历,以防丢失。13.收治病人

(1)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

目抢收患者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病情和患者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种种借口拒收患者。

(3)凡具备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患者。

(4)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负责代理患者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患者术前必须请儿科会诊。

(6)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的人员。(7)急诊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患者的知情同意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7)术中需切除术前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9)输血、介入、造影、射频、气管切开、化疗等。(10)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及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三、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同时报告院医政管理人员,白天为院医务科,夜间为院总值班人员,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必要时由医政部门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参与会诊。

4.科室主任与医政职能部门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和科室负责人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5.医政职能部门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8.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费用。

11.出现群体性纠纷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四、附

1.本预案由医务科负责解释。各科室根据本预案制定适合本科室的医疗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

2.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医务科于2007年3月1日下发的《黄河三门峡医院医疗风险

差错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3.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篇三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院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二、医院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处理制度。

三、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报告。

四、受理的领导或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五、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务科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六、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七、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1、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

4.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篇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定本辖区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5.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五

一、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工作,制定并执行本科室预防、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具体措施;

二、负责指导、监督本科室所有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尽力避免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发生;

三、接受本科工作人员的汇报或医患办的通报,及时妥善处理本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

四、对**中涉及本学科专业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伤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五、负责指定并指导本科室参加医疗鉴定或司法诉讼的人员,在重大**中,科主任应亲自参加鉴定或诉讼工作。

六、适时分析、总结本科室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整改,切实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第七条质控小组职责:

一、接受医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工作人员进行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二、协助科主任、医患办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

三、对本科室已经发生的**,与医患办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事实调查、证据保全、沟通解释、协议制作等处理工作,并负责医患办与科主任之间的沟通工作;

四、对**中涉及本学科专业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伤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出初步判断;

五、与医患办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医患沟通、鉴定质询以及应诉抗辩等各项工作。第八条医患办职责:

一、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二、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向患者提供**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化解医患矛盾;

三、负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工作,提交有关鉴定所需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定期对终结纠纷案例归纳总结,组织召开医院安委会会议,提交院长办公会,通报临床、医技科室处罚决定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八、及时分析、总结医疗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向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疗安全工作的优化。第九条医院安委会职责:

一、制定、完善并监督执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医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参加全院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活动;

三、分析评估医疗事件:在**发生之初,与医护科医患办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科室质控小组以及当事医务人员共同分析医疗事件,讨论是否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决定医疗事件的处理策略。

四、在**处理结束后,再次对医疗事件进行仔细分析、讨论,总结诊疗护理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建议,并对**进行定性、对责任人与科室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防范第一节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第十条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基本内容:

一、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为:《刑法》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卫生部、国家药检局、重庆市卫生局和药检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二、业务部分的重点内容为:《诊疗护理常规》第十一条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规培人员、实习生等均须接受院级、科级培训。根据计划安排,培训方式包括岗前培训、行政例会培训、临床医技专科培训等,培训专家包括院内外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事法律专家等。第十二条医院要求、鼓励、支持所有临床、医技科室根据各自学科实际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第二节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第十三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及时完善相关医疗文书记录。第十四条告知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医学措施、医疗风险以及诊疗相关内容,例如病情告知,手术诊疗措施的风险告知,麻醉风险的告知,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如有创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化疗方案等),各种物理治疗风险告知,费用昂贵的自费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的告知。第十五条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病人的告知:神志清楚、精神正常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十六条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第十七条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病人的告知: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情况应当作记录。第十八条特殊情况的告知和授权: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领导授权有关医疗负责人(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实施抢救措施;应当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完善全程医疗文书记录。第十九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一、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二、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察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诊疗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三、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第三节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与纠纷的预防第二十条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避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根本要领:工作认真规范,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时刻保持医疗风险防范意识。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尽力避免各种医疗风险。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无条件地积极协助其他科室危重、疑难病人抢救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第二十四条各科室应当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临床路径,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第二十六条对患者实施任何诊疗行为,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与临床经验;禁止无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设备,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院医护科等职能部门并获得批准方能使用。第二十八条病历书写特别注意事项: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笔迹清晰的情况下加盖更正印记并作更正说明;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四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处理第一节处理原则第二十九条依据医事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须做到及时发现、积极补救,尽力避免对患者的损害继续扩大。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各尽其职,科主任必须认真负责妥善处置。第三十二条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及时介入,积极组织多学科、多部门协作进行医疗救治、医患沟通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处理**过程中,医护科应当积极组织安全委员会认真讨论、分析病历资料等,客观评估纠纷案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提出纠纷处理意见。第三十四条医患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积极劝导并认真配合患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二节处理程序第三十五条科室及时发现、积极处理。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应当及时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防止对患者的损害扩大;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当事人在积极医患沟通同时,须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负责人须积极组织医疗救治与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第三十六条医护科等职能部门介入处理。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以及**发生后,科室负责人在积极处理同时,应主动、及时报告医护科(上班时间,电话:6571-5623、6571-5622)、院总值班(值班时间,电话:6571-5757)、后勤保障科(电话:6571-5119、6571-5698、6571-5697),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多科会诊等医疗救治、医患沟通,并维持正常医疗秩序。第三十七条院领导组织处理。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在进行积极处理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以及**的同时,报告分管/值班院领导。院领导组织多部门、多学科进行积极医疗救治、医患沟通,直接汇报或责成职能部门汇报区市卫生局、区市公安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指导与帮助,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医疗事件。第三十八条司法途径处理相关**。凡医患沟通无法解决的医患争议、**,医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建议患方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尸体解剖、**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直接提请司法诉讼。调解、鉴定或诉讼过程中,医护科负责组织相关科室积极进行有关材料及应诉准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调查、取证、答辩、应诉。第三节报告制度及程序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临床与医技科室的各级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员等)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在积极处理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第四十条科室负责人组织人员严格按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文件规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表”要求报告医护科等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在积极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的同时,必须及时电话与书面报告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第四十一条医护科等职能部门报告院领导。在积极组织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同时,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分管/值班院领导。第四十二条医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直接汇报或责成职能部门汇报区市卫生局、区市公安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指导与帮助,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医疗事件。第四十三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市卫生局等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事件总结与资料存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处理终结时,医护科等职能部门应当书面总结相关材料存档。第四节病历复印及封存第四十五条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机关;

四、保险机构。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第四十六条下列“客观”病历资料可以复印:

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四十七条下列“主观”病历资料不允许复印: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二、会诊意见;

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第四十八条病历复印地点。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病案室进行,主管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或其委托人必须在场。第四十九条复印完毕后,由患者(或其家属)及病案室工作人员填写《客观病历复印单》,病案室的工作人员应在复印病历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章。第五十条复印按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第五十一条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四十七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第五十二条在复印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案管理人员不得将病历原件交由患者掌握。第五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后勤保障科汇报或直接报警处理。第五十四条发生医疗争议或纠纷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主观”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于医院医护科进行封存及启封。第五十五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病历原件或复印件,由医院病案室保存。第五节实物证据封存与送检第五十六条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和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临床科室保存。第五十七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第五十八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患办(上班时间)或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应当及时通知重庆市血液中心工作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重庆市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六节尸体解剖第五十九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第六十条尸检应征得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属向**区卫生局指定的尸检机构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在《尸检申请单》中注明。第六十一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第六十二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填写《尸体处理申报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尸体。第七节医疗争议的协商第六十四条**发生后,在医疗安全委员会有关专家分析讨论、初步判断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原则上索赔金额______以内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由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六十五条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件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的原因、医患双方协商约定的协定条款、赔偿金额等,并由双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第八节医疗争议的第三方调解第六十六条发生医疗争议,医患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患方索赔金额超过______,医患双方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第六十七条医院原则上不单方面申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争议调解。第九节医疗争议的诉讼第六十八条医疗争议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医患双方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接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后,医患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行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案例讨论,提出应诉措施。第六十九条医护科医患办组织科室负责人、主管医务人员积极应诉。第七十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第七十一条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医护科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第七十二条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医护科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报告院领导决定服判或上诉。第十节医疗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第七十三条医院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根据院领导指示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第七十四条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复印件;第七十五条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复印件。第七十六条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统一填写《医疗争议解决报告书》。第五章奖惩第七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医院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与科室负责人经济处分或/和行政处分。处分决定必须经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后由医院院办公会通过。

一、因医务人员脱岗而造成医疗事故的;

二、科室间因推诿病人而失去抢救时机导致医疗事故的;

三、抢救患者,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抢救记录而导致医疗事故的;

四、未对患者进行告知或虽进行告知但未获得患者同意而采取或变更诊疗措施导致医疗事故的;

五、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造成医疗事故的;

六、未经医院批准,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的;

七、丢失、销毁、涂改、伪造或隐匿病历资料的;

八、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九、在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程序中,因提供证据不符合规定而承担责任的;

十、诉讼程序中,在举证期限内,因未能及时提供证据而导致败诉的;

十一、鉴定或诉讼结果应承担明确责任的;

十二、其它经过医院安委会、医院院办公会讨论认定有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第七十八条对防范与处理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精神与物资奖励。第七十九条违反医疗缺陷管理规定:**发生的经济赔偿处理,坚持风险责任按纠纷定性有区别共担的处理原则。对**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或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以下情况,处理方案如下:

一、无缺陷**:计入科室总支出。

二、一般差错:由科室承担2.5%,个人承担5%,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严重差错:由科室承担5%,个人承担10%,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延缓职称晋升。

四、技术事故:由科室承担15%,个人承担15%,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200~1000元,延缓职称晋升。

五、责任事故:由科室承担20%,个人承担30%,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500~2000元,延缓职称晋升,停止处方权/手术权/报告权或低聘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新技术相关医疗缺陷:经院方同意开展的新技术而发生医疗缺陷,除定性责任事故外,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对不积极配合医务处纠纷处理的科室,扣科主任0.1~0.5奖金系数;对**频发的科室,科主任未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整改,扣科主任0.5~1奖金系数。

6.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篇六

一、总则

为了防止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鹿城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积极应对医疗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李万强(院长)电话:*** 副组长:徐芹华(副院长)电话:*** 成 员:李永平(办公室主任)电话:*** 陈国旺(财务科长)电话:*** 鲁发强(医务科长)电话:*** 郭 军(医疗组组长)电话:*** 沈 芳(护理组长)电话:*** 李朝玉(药房负责人)电话:*** 安正朝(化验室)电话:*** 张兴维(出纳、仓管)电话:***

三、事故防范、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遵循“患者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宗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 作规程,各自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各种抢救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正常使用。大型贵重设备、特殊急救设备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急救需要相机调配。、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住院病区之间在诊疗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紧密衔接,严禁在患者面前互相推诿、贬低他人、抬高自己,造成不良后果。、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均不得独立实施各种诊疗技术操作和书写病历记录。、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对下列重点患者尤须加强沟通,妥善记录:

(1)患者病情复杂、危重、疑难、诊断未明,发生并发症,随时有生命危险或有纠纷倾向者;

(2)新入院患者;

(3)年龄过高、过小、体质特异或体质衰弱者;(4)手术患者;(5)因工负伤者;

(6)对告知事项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配合医疗不佳者;(7)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8)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9)对本院医疗服务已有不满情绪者;(10)有发生医院感染征兆或已发生医院感染者;(11)患者选医师要求过高者;

(12)涉及交通事故、社会治安等纠纷事件,有可能互相推诿或向医疗方面转嫁责任者;

(13)住院预交押金不足、已经欠费或交费困难者;(14)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5)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关系不睦者;(16)低收入阶层的患者;(17)身份特殊的患者;、发生诊疗过错或出现医患纠纷苗头时,应及时报告医疗组长或主管院领导,科室主任应迅速查明原因,制定补救性防范对策,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或答复。、选择特殊检查项目必须遵循“合理、适时、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诊断、治疗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记入病程记录。、依据患者病情,及疾病治疗原则,本着“高效、安全、经济、方便”的原则,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患者的用药安全,禁止将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用于 6岁以下儿童和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 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 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并应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 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检验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实施。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 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 X线、化验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房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规范病历资料管理。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人对病历进行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严禁院内外任何人违规查阅、借阅、复制本院住院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

(1)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每例门急诊患者都必须记录门诊病历,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基本内容。(2)门诊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

(3)医护人员不得私自留存患者门诊病历,以防丢失。(4)开写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住院病历:

(1)病案首页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部专项通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填写。各病区上级医师必须及时检查、审签住院医师的病历质量。对病历中的缺陷及时反馈至当事医师,要求其重写。

(2)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医务科签发的病历质量缺陷通知书,3天内据实完善病历,填写整改意见反馈表,以书面形式报回医务科。

(3)住院病历必须在 24小时之内完成。

(4)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必须在 48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主管医师应及时、认真、规范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5)认真执行三级查房制度,急诊患者入院 2天之内、普通患者入院 3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予以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7)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8)科主任对终末病历必须及时审签,并在患者出院 3天之内或死亡患者1周之内及时完成。于10号前将上月住院病历送至病案室。

(9)对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 1周之内择时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经整理归入住院病历。死亡讨论和学术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散布,否则引发不良后果,由散布者承担责任。

(10)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 24小时之内完成,第一术者必须亲自书写,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记录,但术后必须及时审签。

(11)抢救记录如未能在抢救时同步完成,须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2)各种检验、影像、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3)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杜绝患者及亲属随意接触病历和一切违规复制病历资料问题。

(14)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15)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13、收治病人

(1)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严禁互相推诿,禁止科室之间跨科抢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诿拒收患者。

(3)凡具备空床的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他科借床收治患者。

(4)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与患者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委托人负责代理患者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选择权。、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科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至少查房 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日查房 1次,科主任(副 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1- 2次。

(3)对重点(危重)患者,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快与患者沟通,化解矛盾。

(5)为 14岁以下或 60岁以上患者进行手术时,术前应进行术前讨论,必要时邀请内儿科医师术中监护,以策安全。

(6)各科值班医师必须是具有医师资质及以上的专业人 员。

(7)院内急会诊、受邀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在 10分钟内到位。、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16、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上级医师及科主任。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所用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4)规定自付的医疗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能的风险。

(6)手术过程中可能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症。(7)需要变更手术方案或术中需切除术前未能确定的器官组织时。(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实施输血、造影、气管切开、化疗、特殊诊疗等的必要性及其风险。

(10)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需要患方知情同意的其他事情。

上述告知内容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署的明确意见、表达时间及签名。

四、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须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院领导(办公时间)或医院总值班人员(非办公时间),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3、科室主任与医疗组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医院职能部门人员、当事科室人员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 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如患者已经死亡,为明确死因,正确处理善后工作,经治医师应及时发出尸检建议,征询患方直系亲属意见,患方无论同意与否,均应书面签署意见及时交回,并在病历中认真规范记录。如患方拒收、拒签、拒绝答复,应当如实记载,并由在场人员签名作证。、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相关科室必须竭力协作。8、当事科室须在 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疗组长及院领导。、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答复患方要求或同意减免患者医疗费用。、司法诉讼准备工作。发生纠纷、经沟通无效者,一旦进入司法渠道,当事人、当事科要实事求是完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医院充分进行应诉准备。、积极应对患方聚众过激维权行为,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坦诚沟通、谨慎答复、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到“言行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维权,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报告院领导,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帮助。

五、几点要求、本预案从患者来院就诊到治疗终结,就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从病历书写到诊疗操作规范,乃至患者的知情告知以及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望各科室认真传达至每位医务人员,组织学习,狠抓落实,确保医疗安全。、各卫生所、科室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科室的医疗风险防范及处理预案。、医院将 2013年定为制度落实年,全面深入检查各项医疗制度落实情况并全程监控,对贯彻不力的卫生所、科室和个人将给予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本预案自 2013年5月25日起执行。

鹿城镇卫生院

7.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七

为强化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增强医院工作以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理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廉江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二区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吴立宽

副组长:揭景海、何春琴

成 员:陆文欣、宋文明、陈宗梅、曹华洲、谭玉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

发生。

第六条 医院每年二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第七条 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装置的保管工作,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药剂科和后勤部门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和医院领导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购进、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 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同时会同护理部门做好病人的饮食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见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 门诊部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医师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

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相关科室骨干组成,业务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审校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管理及控制各科室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四)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全院通报。

(五)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院办公会议及院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和医务科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二)督促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的具体实施。

(三)每季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五)每季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每月向医院提交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并和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 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6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医疗质量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及业务知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上报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十九条 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检验科统一配送,检验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 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抓好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党支部、院办、医务科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科应当定期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定期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科、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制度》,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原则上,门诊医疗事故争议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护理部处理;有关收费方面的争议由财务科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处理;设备及医

用材料方面的争议由药剂科和业务院长处理;涉及多部门者,则由医务科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理。医务科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

(二)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科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病案复印制度》、《关于紧急封存患者病历及反应标本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医疗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医务科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向区卫生局报告:(1)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

(五)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

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鉴定前1周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领导、保卫或报公安机关。医院保卫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必须有保卫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人员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挂钩职能科室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经济指标、全年无医疗缺陷的科室,经医务科审定后,年终给予科室一定额度奖励。如全年无医疗事故发生,年终给予医教科科长、主管副院长经济奖励;如全年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凡出现医疗缺陷引发较大医疗事故争议或构成医疗事故的科室及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优选先。

第二十九条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同时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医务科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8.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篇八

〔2016〕号

关于印发《医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与

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为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请遵照执行。

医院

2016年8月27日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院所有部门、科室。

二、定义

(一)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执。

(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隐患: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四)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医院成立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科室成立医患关系协调小组。

(一)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职 责:

1、对全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工作统一决策和部署;

2、审核通过医患沟通办公室制定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制度、规定和处罚措施;

3、指导检查医患沟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医患沟通办公室(设在医务部)主 任: 成 员: 职 责:

1、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2、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3、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4、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的工作;

5、负责对死因不明确患者的家属动员尸检工作;

6、负责医疗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资料的提交、人员组织、结果处理等工作;

7、协助法律顾问就医疗纠纷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三)科室医患关系协调小组 组 长:科主任 副组长:护士长 组 员:科主任指定

职 责:

1、组织本科室的员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依法执业,学习情况做记录;

2、督促科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4、接待科室内部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工作的投诉,协调医患关系。

5、重大医疗纠纷及时上报,配合医务部妥善解决;

6、配合医务部做好科内纠纷在医学会的鉴定和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四、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和落实

医务部每年组织2次全员性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患沟通、知情同意的培训与考核;

科教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的三基知识、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

科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三基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二)实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科室医疗与安全质控小组定期自查医疗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2、科室发生医疗不良事件要及时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减少对患者的伤害;

3、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不良事件要及时作出反应,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临床科室积极处臵,将损害降到最低;

4、医务部每月将典型的不良事件在科主任会议上进行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其他科室不发生类似事件;

(三)多渠道通报点评医疗安全信息

通过院周会、科主任例会、护士长例会、医疗质量报告等途径,公布医疗投诉与纠纷处理结果、存在的医疗缺陷、医疗赔偿责任人处罚有关信息等,让全院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危害性及防范的重要性。

(四)加强行风建设

行风办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医风的培训与监督,对患者满意度调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违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切实做好行风建设。

(五)加强医患沟通

1、各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患沟通制度。住院患者至少三次正式的医患沟通,即入院时、住院期间、出院时。对病情发生变化的危重症患者、家属不配合治疗、有纠纷倾向的 患者,要进行重点沟通。

2、医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院性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科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在日常查房中,上级医师要将沟通的技巧作为查房内容,对下级医师进行培训。

(六)加强重点病人关注

1、医务部对重点患者(包括疑难危重患者、四级及特殊手术患者、非计划再次手术患者、住院超30天患者、纠纷倾向患者等)实行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对重点患者的治疗情况、病历书写情况等实施日常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要求整改。

2、四级及特殊手术实施审批管理及高危手术医务部参与谈话制度。所有四级及特殊手术均需携带病历至医务部进行审批,对风险较高的手术,医务部参与科室的术前谈话。

3、疑难危重患者全院讨论制度。对疑难危重患者,根据诊疗科室的需求,可以申请医务部组织全院会诊,制定科学诊疗方案,提高疑难危重患者救治的成功率。

(七)严格落实考核制度

对违规违纪、缺乏责任心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五、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 1.医疗纠纷的风险分级

根据发生医疗纠纷当时患方的情绪、态度、行为等的激烈程度,将医疗纠纷事件进行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级风险:

(1)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患者在病房发生非医疗意外事件,如摔伤、烫伤等,家属不满,讨要说法;

(3)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当事医务人员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

二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下在医院内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患者非正常死亡,家属对医疗过程质疑,经解释无效,停尸在病房,影响其他患者诊疗。

一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上在医院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物品损坏,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伤害;

(3)新闻媒体介入(记者采访、录音录像),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2.应急处理(1)立即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不管属于几级风险,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科室应立即报告主管职能部门。非正常工作时间报告总值班。

(2)与患方沟通协调

三级风险的纠纷,原则上以科主任和护士长为首的科室小组成员在科室内部协调沟通。

二级、一级风险的纠纷,以相关职能部门/总值班为主,科室配合,与患方沟通协调。

沟通的原则:不激化矛盾,不答应无理要求,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3)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

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对一、二级风险的医疗纠纷,当事科室立即拨打保安电话(65805),并根据情况拨打110报警。医院保安人员对吵闹、漫骂、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实施必要的制止措施,对持械行凶者坚决制服,同时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中患方的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损害时,保安人员应采取保护措施,如疏散、守住病房入口等,不让闹事方接近病区的其他患者。

封存病历或疑有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输液、血液制品,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

对死因不明确的、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动员患者家属做尸检。

告知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准备。

(二)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理 1.解释说服工作

①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家属不懂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期望值过高,医务部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让患方理解;

②患方对于医院的解释不能理解,坚持向医院讨说法,医务部工作人员要向患者说明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即双方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民事诉讼等。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①发生医疗纠纷后,经院内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或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医务部代表院方与患者或家属协商,协商一致后至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签署签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②医患双方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时,建议患方走医疗事故鉴定确定责任程度后再行解决或直接法院诉讼解决。

3.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及处理 ①医务部负责组织当事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准备鉴定所须提交的病历资料和答辩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医学会。

②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的,按等级和损害程度与患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后至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签署签协议,履行赔偿责任;协商不一致时,建议患方进行司法诉讼。

③如果当事科室和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医务部代表院方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4.法院诉讼

①医务部组织当事科室与当事人准备应诉材料,配合律师出庭。

②法院审判结论或调解书中表述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判定赔偿的,按额度予以赔偿;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诉。

六、附则:

(一)对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处罚按照《南通瑞慈医院涉及经济损失医患纠纷处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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