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资料台账

2024-11-08

法治政府建设资料台账(共8篇)

1.法治政府建设资料台账 篇一

溱 潼 镇 X X 村

法 治 建 设 资 料

2014)

(法治建设资料目录

1.…………………………………五年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 2.………………………………………………年度普法工作总结 3.………………………………………………普法领导小组名单 4.………………………………………………普法骨干队伍名单 5.……………………………………………………干部学法情况 6.……………………………………………………普法教育情况 7.………………………………………………图书登记、借阅登记 8.……………………………………………宣传栏更换图片资料 9.…………………………………………………………民事调解 10.………………………………………………………矫正帮扶 11.…………………………………………………刑释人员登记 12.………………………………………………治安人员花名册 13.………………………………………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小组 14.…………………………………………外来暂住人口登记表

XX村普法五年规划

(2011--2015)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充分做好六五普法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民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而努力。

(二)主要目标。在广大村民中宣传法律知识,让村民能够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二、主要任务。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法律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主义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重大理论,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主义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三、对象及其要求

(一)对象

XX村村民、农村工作人员、村内企业及员工

(二)要求

1、继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强农村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建立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每两个月组织1次,每年不少于6次,参加学习人员应达100%。

3、强化法律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居能力。

四、组织领导

以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治保主任、法律工作者、社区民警及农村工作人员为成员,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XX村2014年度普法计划

2014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年。为此,进一步加强我村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农民法制教育活动,根据农民的学法需求,适时编印和购买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资料、挂图和音像资料,免费赠送农民群众,为农民群众学法用法提供必备的资料。

二、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发挥其领导带头和示范作用。加强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使农村党组织成为农村群众的领导核心。

三、实施“法律援助进家庭”工程。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居入户宣讲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和作用,为生活贫困、缺乏支付能力的农民,特别是老、弱、病、残的农民和妇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对外出务工农民提供劳动、就业和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培训,培养其遵纪守法观念,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加强与外来务工人员的信息沟通与管理,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情况联系和登记制度,掌握外来务工学法守法、依法维权情况,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务工前法制教育培训,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五、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为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服务提供稳定便利的场所。设立法制辅导站,建立法律图书角,建立法制宣传栏,每个农民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在充分利用网络和墙(板)报、标语、横幅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将网络法制教育向农村延伸。

XX村2013年度普法工作总结

2013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三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六五”普法工作,我村制定了“六五”普法规划及每年普法工作计划,在开展法制宣传、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中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维护辖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制定计划、精心组织

为了更好的开展普法活动,我村结合村实际,多样化的开展“六五”普法工作。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指导,我村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必要的设备等尽可能予以解决。同时根据普法规划要求,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普法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措施。同时进行思想发动,组织党员组干部积极参加普法学习活动,发动辖区群众自觉地加入到学法普法队伍中来。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全村群众共同参与的格局,把普法教育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着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村开展了“法律进村”活动,从而形成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在普法工作中把法律知识纳入村工作人员日常学习计划,同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三、强化宣传教育

村充分利用会议、简报、标语和法制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围绕3月综治宣传月、5月安全生产宣传月、6月禁毒宣传月,做好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村今年开展法律培训12次,每次参加20多余人,标语12张,使我村的普法教育达到普及化。

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是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今后我们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将普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XX村村民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

XX村普法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XX村普法骨干名单

XX村村干部2014年度学法计划

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村干部学法用法,提高村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镇普法办和镇镇政府的要求,结合我村工作实际,特制定2014年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计划。

一、党支部扩大会议专题讲座

根据党委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法律知识讲座,由村支书负责主讲,每次学法时间不少于60分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二、领导干部根据需要自学法律内容

1、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2、江苏省司法厅编发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应用》读本;

3、《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其他学习内容

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适时安排相应学习。

四、考核测试

根据上级要求和计划安排采取适当机会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XX村村干部2013年度学法总结

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村干部学法用法,提高村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镇司法所的要求,切实抓好村干部学法工作,现将2013年度我村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情况作以下总结:

一、认真学习,提高学法意识

村干部学法,主要是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对于加强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村干部学法用法,对于村民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明确学习要求

村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村内事务的本领,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三、学习情况

1、学校按照县司法所的要求,结合村工作部署,首先制定了干部学法计划,做到了学有计划。

2、学前首先明确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3、采用了集体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结合村工作实际安排学习时间的方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集体学习。

4、要求村领导干部积极参加学习,做好学习笔记,书写认真、规范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通过学习,村领导干部都能认识到:学法普法的目的着力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学习后,领导干部都能结合自身工作,严格执法、用法,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但要想更深入的学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做到学法、用法、守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内容是博大精深,为此,我村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仍应该不断深入学习。XX村2014年普法教育活动计划

为切实落实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配合上级普法工作部署以及“文明村”创建的要求开展可行性的普法工作,确保今年普法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1、贯彻上级的普法精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各领导干部互相配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栏、标语、远程教育、上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学法工作,提高普法干部的法律意识,从而使法制教育工作能进一步更好地开展,深入到农村各个角落,加强村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村的进程。

2、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镇部署、结合村工作实际贯彻法制教育工作内容:1-3月份,宣传宪法知识,以农村防火、治安等方面学习为主;4-6月份,组织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时出黑板报、宣传栏,发放普法册子;7-9月份,观看普法宣传片,通过远程教育学习劳动法、土地管理法等;10-12月份,做好准备工作,迎接上级的检查,并组织法制教育日活动,总结好当年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下年度法制教育工作更好的开展和实施。

总之,为了较好地开展实施我村14年法制教育工作,特制定以上工作计划,并会结合村工作实际和重点作出相应调整。

2.法治政府建设资料台账 篇二

问题一: 让老百姓满意的法治政府是什么样的?

从理论上讲,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 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老百姓而言, 使其满意的法治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蕴含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法律是人民和政府签订的合同。人民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 由政府统一行使。老百姓对法治政府的期待是政府职能设置要科学, 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 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办事成本; 政府享有的权力和责任要法定, 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明确政府的职能和权责范围; 政府在实施执行法律时, 能够严格、规范、文明、公开、公正;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 应当做到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真正做到清正廉洁; 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 不应当存在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的现象, 政府行为必须是有效率; 政府也应当是守法诚信的表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纲要》中概括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24 个字是与老百姓的期待相契合的。

问题二: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利好与困难有哪些?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利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既有总方案又有路线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为法治政府建设设计了总体方案, 绘制了蓝图。新《纲要》又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 第二, 既有实践经验又有成熟队伍。从2004 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到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新《纲要》, 在这十年有余的法治政府建设路程中, 值得肯定的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经过实践锻炼和理论培训, 大多数领导干部提高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形成了一支能驾驭法治政府建设进展的成熟队伍。第三, 既有国外经验的借鉴又有本国规律的探索。尽管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道路与西方国家不尽相同, 但像英国的红灯理论等经过实践检验, 可以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的经验。而我国, 经过十几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律探索, 得出的结论是尊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 既有信仰又有期待。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正反经验的比较, 越来越信仰法治, 越来越期望建设和建成法治政府。[1]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利好与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立法跟不上, 由于我国立法资源有限, 很多重要法律短时期难以出台。第二, 理念跟不上, 部分领导干部或是为了发展经济或是搞封建迷信, 在处理问题时将法律武器搁置在侧。第三, 步伐跟不上, 司法体制改革落后导致司法权威性不足以对抗行政权的干预。第四, 监督跟不上, 人大和舆论监督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以至于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偏离法律航线, 形成破窗效应。

问题三: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力点在哪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力点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权力, 管住权力。如何厘清权力边界, 推进权力科学化设置, 关键点在于大力推行清单制度。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厘清权力边界, 约束住权力。对于法无据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行政权力, 坚决予以取消; 对可以下放的行政权力, 坚决下放承接,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行政职权目录, 从源头上科学设置行政管理权。管住行政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公开制度, 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二是有效监督, 有错必纠。政府机构不能干预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法院生效判决, 政府机构应当服从并履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 应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三是效果为重, 满意为本。法治政府建设的效果如何, 要看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 应当完善立法机制体制,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立法,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制度设计问题上, 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采取电话、网络、微信平台等方式, 鼓励公众多渠道监督法治政府建设。[2]

参考文献

[1]周洪双.法治政府建设, 利好与困难同在[N].光明日报, 2016-01-07 (004) .

3.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篇三

关键词: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这其中专门提到了要完善执法程序。执法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探讨行政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和形式上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但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这些性质、形态各异的行政行为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基本相同的行政程序,这不仅为理论所确认,而且也为很多国家所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证明。当然,除了普遍适用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而外,各行政行为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会要求有特别的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规划程序等。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的单行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这些原则要么是仅仅针对某一类行政行为适用的原则而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仅仅是适用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而不适用行政行为本身,因此都不能涵盖整个行政程序。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以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行政程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为我国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定基本原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笔者认为,虽然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目前无法统一,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相对人和公众权益的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開。公开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产物。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行政过程也越来越复杂,行政机关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对公众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会更大。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权的独断和滥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要监督,首先得知道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这样公开原则就应运而生。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的神秘行政思维作祟,实践中更多的是采取“愚民以治民”,相对人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只是随着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大趋势下,我们才认识到了行政公开对于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公民参与行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该原则逐步被立法所吸纳。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则是对以往行政公开规定的系统立法和具体化。虽然该条例的位阶还不够高,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彻底,但是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相应的信息,相对人才能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这样才能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才能平等的实现知情权,因此这既是参与原则的前提,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基础。当然,更是实现公众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的前提,因为这样才能有具体的监督目标和对象。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这里,“依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据以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规范;二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法规范的公开在我国应该基本上没有多大问题,主要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实践中看,国家政策和省一级的政策,由于其级别相对较高,因此透明度也很高。但是省级以下的各级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尤其是政府常常制定一些内部的红头文件供内部掌握使用,但这些文件却能对外发生效力,成为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依据。相对人想知道这些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而要求查询,却经常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也是在情理之中。虽然我国从2001年加入了WTO,我国政府承诺遵循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制度中就包括“透明度原则”[2],各级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确实也还是很多。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就表明了政府公开透明的决心。

另外,“公开”也有两层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首先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要公开。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问题的背景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回答相对人的疑问;其次,公开的另一层含义是公布,即行政法规、规章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政策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除非是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至于行政规定,制定主体也应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除了传统的媒体外,从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政府网站是一个很好的公布平台。

2.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这样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每一步骤都为相对人和社会知悉,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审慎行事,自觉接受监督,也使行政机关作出最后的决定能够更好的为相对人所接受。在这其中,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3.行政行为的结果公开。行政机关作出了对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这样相对人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可以及时的行使其行政救济权。如有必要,还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向社会公开。当然,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都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通过正当的程序安排,使行政机关能够平等的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的偏见因素,从而公平、合理的做出行政行为。它要求行政机关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财产、性别、民族等不同而差别对待。当然,“公正”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各人的立场、视角不同,对公正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正所谓“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如此,整个社会还是有基本的公正观的,正如对人权的认识虽然也有多种,但还是存在“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3],公正也是一样,也存在着能被普遍接受的“公正”。行政公正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含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的听取。在法院和法定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原则必须得到遵守。但它们是如此的普遍,如此之“自然”,以至于不限于司法权。它们同样适用于行政权。[4]根据这两项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该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有偏见或成见,那么他就应该回避。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同时,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应该为其提供其申辩并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否则该行政行为也无效。该原则有以下功能和作用:

1.培育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并自觉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权力经常违反法律的社会中,公民绝对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只会投机守法。因此,要公民遵守法律的惟一力量就是國家暴力和高压。但这种暴力和高压既与现代法治潮流相悖,也不利于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因此,只有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公正的行使,才对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培植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为了让一项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为不同的人和团体所接受,我们不能强制通过一种标准,这样只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和麻烦,而可以通过程序的设置(行政回避、审裁分离、单方接触禁止、行政救济等制度)使行政行为为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即通过程序正当达到实体正义。

2.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配合,仅仅依靠权力所构建的权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真正的权威来自其公正的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公信力。如果一个政府不公正的行使了权力,或者行使权力总是被社会、公众质疑,又或者其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事实为大众所知,那么政府又如何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它的权威又如何能得到树立!因此,政府公正的行使权力,首先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其次,即使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确实有错误、违法(而这基本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民众对政府改正错误也就有足够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是动辄就质疑政府的任何行为,这在我国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5]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正当性,符合公正的要求,该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因此,政府处事公正,民众才会从内心接受行政行为的结果,这在我国现阶段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作用。

三、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上的参与原则实际上是参与民主的体现。参与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对当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补充和修正。[6]虽然约翰·密尔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民主制政府,[7]况且民主本身就包含了参与的因素。但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民主政治和普通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渐渐滑向一种隐蔽化的技术官僚威权主义统治,并出现了政治冷漠症,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与侵蚀。此时参与民主理论应运而生。体现在行政法上,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受到行政机关应有的重视;行政机关也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实现这些程序权益。各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都开始重视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法也有诸多体现。

参与原则主要是使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的被动的、附属性的“客体”,而是真正的成为积极主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一方,也是公民参政权和人格尊严权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相对人通过参与到行政活动中,不仅可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理性的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程序设置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味的强调权益保障而忽视效率,最终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而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向注重效率,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致使虽然表面上案件处理得很有效率,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并不能得到当事人主动的接受,执行行政行为受到各种形式的拖延和抵制,且动辄提起各种救济措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消解了之前的所谓“效率”。因此,行政程序应当在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的提高效率。

注释:

[1]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条之规定.

[2]透明度是世贸组织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世贸组织的文本中涉及透明度的条文很多,主要的如GATT第3条、10条,TRIPs第63条等.

[3][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以下.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5]纵观这几年的一些公共事件,政府针对媒体曝光行为的任何解释和说明,民众的第一反应都是不相信。而后的事实确实也证明了这种不相信所具有的先见性和合理性。长此以往,建国以来所积累起来的政府的公信力就会消耗殆尽,当然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政府如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势必距离公众越来越远。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进一步会演化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了.

[6]卡罗尔·佩特曼认为,当代民主理论不再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无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参见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8页.

4.建设法治政府文档 篇四

严格执法应是文明执法的基础,离开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同时文明执法反过来也能促进严格执法的实行,两者相辅相成,也缺一不可。首先文明执法离不开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就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执行,不偏离,不妥协。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全面收集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处罚,做到轻过轻罚,重过重罚,一个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无效或者依法应予撤销,则说明执法过程或执法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那还谈得上什么严格执法。如果因为执法人员在程序等方面本身就出现错误,因而无效或应撤销的执法行为,那么无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如何文明,也不可能实现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正如筑建高楼大厦一样,如果基础不牢固,任凭上面的建筑如何牢固,奢华,也只能是一座危房。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要实现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执行法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高效率,高质量执法,杜绝无效或引起复议败诉案件的产生.其次,严格执法的实现也有赖于文明执法的落实。如果执法人员语言不文明,说话粗野,业务素质低下,以恐吓训斥的语言攻击对方,就会引起被执法对象和周围群众的强烈不满,就会很容易激化矛盾,发生争执,这样的后果就是直接影响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样一来严格执法也就难以落实。如果能够正确的理解管理与被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运政执法人员和广大经营业户、车主之间能化矛盾为统一,相互尊重,执法人员态度和蔼,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可以化解两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广大经营业户、车主充分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道路运输安全的社会危害性,来减少冲突,使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这样严格执法也就自然容易实现了。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依法行政,首要的问题是行政权力的法定化。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就是江总书记讲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在政府行政领域的主要方面,包括政府职责的划分、行使的范围、运行的程序等都要法定化,都要有法可依。

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力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制社会的首要之举。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依法行政可以有效防止“人治”和政府职能的随意化,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防止滋生腐败。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要始终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使,是要我们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腔热情为人民办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也是宪法体现的根本原则。

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要性: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辽宁省全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公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公民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中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依法行政相关书籍,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

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国家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应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要求,这是财政部门进一步推进三个文明建设、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纲领性文件。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来提高财政依法行政的水平,是我们财政法制工作者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分析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列举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结合,正确认识、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在新阶段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有的同志认为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一个矛盾,是相对立的,互不兼容,要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就无法实现,反之,要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其实,这是对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误解,因为有将严格执法与严厉处罚等同起来,以罚代管,将罚款作为唯一的行政处罚手段,而忽视了其他行政处罚手段,在某些人看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等不属于严格执法的范围,不罚款就意味着不是严格执法,因此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对立起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一、当前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能否依法正确实施行政执法,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家财政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切

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实施财政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化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推行,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依法理财的能力日益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和发展对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部门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1.部分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执法主体是执法活动的基础,主体不合法则所有活动皆不合法。各级财政机关是法定执法主体,临时机构、财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委托行使执法权的部门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财政行政执法活动,而在实践中以“某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机构)、“某局某处”(内设机构)或“某局某稽查队”(委托机构)名义执法,或者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财政部门执法队伍素质也有待提高:个别领导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面临财政职能转变,任务不断增加,部分财政干部跟不上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能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老观念、老框框、***惯仍严重影响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等。

2.执法依据滞后,财政立法水平不高。从我国现行的财政行政执法依据来看,财政法律数量偏少,仅有《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有限的几部,而财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偏多,且较杂乱,不统一,甚至有些互相矛盾,变动又比较频繁,一些急需法律调节的重要领域也仍有空白,不仅影响财政管理的质量,而且也影响到财政部门严格执法的效果。

3.有些执法行为还达不到合法、合理、高效的要求。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较多,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反映出的问题也较复杂。主要有:一是执法冲突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财政管理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问题,中央政府随意以规范性文件调整分权体制,不利于财政民主性和法定性的体现,地方财政缺乏与其职权相适应的财政执法权,使部分财政执法陷入窘境;另一方面是部门间的执法协调问题,即“多头执法”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在财政行政执法中也时有发生,如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财政国库管理与人民银行金库管理,财政税政管理与税务税政管理等执法领域,各部门间往往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二是执法权责难以统一。财政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而在实际工作中权责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执法行为偏离法律的轨道,侵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三是执法方式滞后。一些财政机关缺少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执法方式依赖性大,执法方式落后单一,执法效能低,进而造成管理难度大、成本高、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执法程序达不到合法、合理的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门在程序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如执法不按照法定流程走,随意增减步骤;不保留反映执法过程的档案,或档案不全;不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时下达,剥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财政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执法监督体制不够科学,有些监督过程还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外部执法监督体制不合理。对于财政行政执法而言,实行外部监督的包括: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主体众多,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

应有的独立性,权力不足,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同时各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难以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当前最重要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它承担着监督执法过程,保障依法理财的重要功能。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方法存在着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考核评议缺乏经常性;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造成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往往是过错纠正了,但在处理责任人问题上却迟迟没有结果。三是执法监督过程不科学。执法监督责任制与执法实际脱节,没有自觉地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当中;一些配套制度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处在低水平上,执法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有些部门只注重纠正、惩治执法过程出现的问题,忽视执法监督的防范功能,等等。

二、规范和改进财政行政执法的建议

当前财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先进的法治理念、制度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体制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依法理财理念,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力度作为建设法治财政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1.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培育财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财政执法人员是财政执法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大力提高财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一是大力加强教育培训。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教育培训使各级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二是建立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在用人、政绩考核等方面,把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方面,以推动财政行政执法工作。

2.进一步加快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十年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中主体部分强调的就是“深化财政改革”。为此,我们认为,财政部门要深化改革,创新财政体制,一是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二是要完善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政实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支出。三是转变财政职能,建设公共财政,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逐步减少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支出。四是要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五是要积极稳妥地继续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完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同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继续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等。

3.加强财政立法,完善财政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体系。一是财政立法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大局为重、以长

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为重,局部服从整体,避免财政法律法规互相冲突,互相矛盾。

5.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篇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全面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部署,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法行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现将情况报告整理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

强化学习贯彻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升履职能力。一是抓“关键少数”。领导理论学习中心组率先垂范,学习规定篇目,专题学习了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法制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市县各项部署,提高履职能力。二是抓谋划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从学法对象、学法内容、学法方式等方面对学法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抓全员覆盖。将宪法法律培训学习列入干部培训必修课。

二、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及时调整充实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强化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出台今年普法责任清单,将责任细化到个人,明确成员职责。保障普法规划任务目标的全面落实,把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体系,推进普法工作的全面实施,切实把普法工作列入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部署、同落实。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普法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日常学习和培训,确保各项普法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加强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提升依法行政素质能力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推进中层干部以上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积极做好普法工作,在全局广泛开展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加强对公共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培训学习,特别是对与自身工作业务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学习,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的法律意识,提升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推进我局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动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谋划,对领导班子责任分工亲自把关,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情况亲自调查,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二是带头学习,严抓教育。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党委会议、班子会议、理论中心组等专题研究学习法律法规,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普法与围绕全乡中心任务相结合,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强化法治理念、突出法治主题、创新法治形式,注重解决突出矛盾,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三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坚持从高从严要求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具体工作中,自觉增强大局意识。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时刻警醒,防微杜渐,坚决抵制腐朽堕落思想,坚决克服正风肃纪,坚决反对不良风气,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以自身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实际行动,当好班子和干部群众的表率。

五、存在的不足

今年我局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取得了不少提升,但仍有不足之处亟待解决。一是对日常工作中接触的人民群众的普法工作不够及时到位,工作中常常忽略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二是党员干部法律素养有待增强。我局法律专业人才较少,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培训,法律素养有所提升,但无法完全适应工作需求。三是普法宣传手段有待创新。目前我局普法宣传手段主要以分发宣传手册、知识讲座、微信群宣传等形式,内容形式较为单一,群众容易产生疲劳,导致普法效果降低。

四、下年计划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工作。加强法律宣传平台建设,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为原则,充分发挥普法平台作用。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普法对象,根据不同人群需求,宣传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高人员的学法懂法用法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便利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二是进一步提升法治素养。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建立健全长效学法机制,利用理论中心组、班子会议等形式,系统学习法治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的能力。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法治素养,通过在机关干部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逐渐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加强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切实提高我局人员的法治素养,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律主题活动,创新法律宣传手段和方式,加强便民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

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部署,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完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法行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

强化学习贯彻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升履职能力。一是抓“关键少数”。市供销联社领导班子率先垂范,结合主题党日和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先后组织学习了《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等篇目,专题学习了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次、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以、吉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和井冈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二是抓谋划安排。制定印发了法治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夯实了工作责任,从学法对象、学法内容、学法方式等方面对学法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抓全员覆盖。将宪法法律培训学习列入必修课,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法治专题学习。深化“法律七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法治进机关、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法治广场建设和防疫宣传、扫黑除恶、国家宪法日等法治宣传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工作部署

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实。一是健全组织机构。根据机构改革整体要求,组建了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夯实了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二是强化统筹谋划。市供销联社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和法治机关建设,解决存在的问题。印发了《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分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以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制定了法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文件,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是强化责任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多次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贯彻意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四是强化督察考核。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目标考核范围,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决策机制,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三重一大”前置审核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凡涉及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拿出解决方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征询意见。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广泛运用法律顾问制度,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重要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中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修订和完善各项法治制度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成立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对2019年法治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吸取经验和教训,强化了工作不足之处。针对2020年10月“七五”普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整改和完善,修订了多项学法用法守法普法的规章制度、工作要点、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长期不间断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得到有效的提升,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6.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篇六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就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证照分离”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电力用户办电平均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2.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动态管理。严格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目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多评合一、联合评审”试点和“先建后验”管理模式试点,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对不新增用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推动最终实现“零审批”管理。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动态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4.加强市场监管。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全面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落实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的开放、便利措施,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及备案下放至市(州)、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治理中介服务乱收费,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取消、降低相关单位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查处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整治和打击“灰中介”“黑中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5.优化公共服务。优化提升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企业和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平台,完善场内交易规则。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年底前实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市县达到80%。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实现办件和评价信息集中公开。深化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规范审批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完善并严格落实“网上办理、当场办理、就近办理、便民化、限时办理、从严监管、承诺办理”等七张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体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重点推动《xx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相关制度,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任务落实,年底前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土地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五场战役,深入开展14项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严密组织“守护多彩xx·严打环境犯罪”执法专项行动,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机制。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规范立项调研、申报、审查和立法前评估等环节,科学制定行政立法计划,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工作。完善立法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和公布程序,对相对集中的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说明。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应当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8.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省重大决策部署,突出服务全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和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需要,切实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9.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修改工作,严格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0.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定《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严格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创新备案审查工作,强化备案纠错功能和实效。做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回复工作。健全审查专家库,建立以法治机构为主体,专家、学者为补充的审查机制。(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年底前健全依法决策制度体系。(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2.完善行政决策论证评估机制。健全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完善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探索制定行政决策执行纠偏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3.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管理考核机制,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把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综合执法队伍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多头执法等问题。(牵头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15.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对本系统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种类或事项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实施,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牵头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16.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制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运用“云上xx”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信息收集、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

17.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制度,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典型行政执法案例宣传。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8.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级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动态管理,未经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9.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制度,依法处理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执法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预算,保证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0.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动态调整。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年底前,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21.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和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反馈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22.加强内部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认真执行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推进xx政务服务网无人自助服务终端(站)进村寨、学校、商场、企业、社区。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完善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组织起草《xx省人民调解条例》。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仲裁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加强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牵头单位:省信访局、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探索整合集中行政复议办案力量,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升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工作质量。探索建立行政应诉败诉分析通报和自查整改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6.加强法治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活动,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完善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将学法用法纳入行政学院主体班教学计划,列入干部教育必修课。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治培训力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27.完善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宪法、法律学习教育制度机制。在全省国家机关广泛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宪法和法律知识能力考查,将考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探索推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八、健全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谋划和落实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每年召开法治建设相关工作部署会议,出台工作要点。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党委研究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配齐配强法治力量,并作为检验是否真正重视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准。加强司法行政和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编制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严密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29.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30.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及时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形成工作台账。突出问题导向,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将督察结果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绩考核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7.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 篇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当前, 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 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 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 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 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 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 是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 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时,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 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开始, 到2014年3月,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达到242部, 行政法规700余部。这样的数字, 折射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在党的领导下, 我们国家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中国的蓝图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这次全会再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部署, 正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体现了一以贯之的治国思想、执政理念。

当前, 我们国家的社会转型已经进入深水区, 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既需要顶层设计, 也需要末端治理, 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至关重要。坚持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我们必须坚定地维护党的领导, 在党委的领导下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与此同时, 坚持党的领导, 也不是一句空的口号, 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重要的是, 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不得违法行使权力, 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治理模式。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主要实施机关, 规模最大, 职权最广, 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密切。无论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深化各项改革, 推进经济发展, 建设小康社会, 造福全体人民, 都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来实现。可以说, 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否实现, 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的最重要指标。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程度, 取决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完成程度。

在新的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我认为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摆脱固有思维模式, 把依法行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 摆在与经济建设、改善民生同等重要的位置, 切实改变突出具体工作、忽视法治建设的传统思维。政府既要干事, 更要依法干事;既要履行好自身职能, 更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履行职能;既要把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 又要把政府自身建设好, 把政府工作人员这支队伍管好。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逐步树立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新型政绩观。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更加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队伍, 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基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突破法治政府建设的瓶颈制约。当前,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还没有完全转变到法治轨道上来, 制度建设质量不高, 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不公、不文明以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仍然存在, 行政救济的法定渠道不通畅, 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依然突出。对这些问题, 我们要逐一进行认真研究, 制定有效的对策, 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 增强法治素养, 带头学法、用法、守法, 培养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二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备程序, 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防止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三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落实部门责任, 全面推进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建立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 提高执法效能。四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全部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 防止权力寻租、出现腐败。五要完善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严肃工作纪律, 对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行为, 对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 给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都要实行责任追究, 扎实推进促进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

8.透视法治政府建设三大走向 篇八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今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举行的首次全国两会,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立规矩 法无授权不可为

“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话语掷地有声。

于法有据的对立面自然是法外设权。以名牌评选为例,一些地方是由质监部门来负责此项工作。虽然名牌产品的评定表彰,对于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事实上这种评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一些地方就频频出现“花钱买名牌”“名牌漫天飞”现象。

代表委员认为,发生在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身上的权力“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权力运行偏离了法治轨道。今年国家提出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切实迈向“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有力措施。

浙江是全国最早公布权力清单的省份之一。制定清单时,省政府要求各部门一个月内上报所有的行政权力,逾期不报一律作废,结果57个省级行政部门合计上报各项权力1.2333万项,远远超出原先七八千项的预期。

经过半年时间清理,去年浙江正式公布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里,权力从1.2333万项减少到4236项。此外,浙江还推出了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三张清单一张网”,构成了浙江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自身改革的主抓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省长李强说,审批制度改革错综复杂,政府部门很难割自己的肉。有的部门减的都是次要的或次重要的审批事项;即使明令削减的,也会通过备案制、承诺制等多种形式“复辟”。“只有完全依据法律法规来划定权力界线,把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权力的整体改革结合起来,审批制度改革才能不断深化,并真正起到撬动政府自身改革的作用。”

真转型 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宁可项目早批半年,也不要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记者在基层调研时,许多企业家对政府部门审批难、审批慢的意见最为集中。

许多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中央提前完成了本届政府减少1/3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成绩确实来之不易。但同时也要看到,“简政”只是“放权”的第一步,权力是否切实下放,关键还要看政府行政能否由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成功转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府效能。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担心,“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会阻碍简政放权的实际效果。所谓“最先一公里”是指简政放权仍不到位,例如目前国家部委仅关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审批事项仍高达700多项。“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政策措施落实存在“中梗阻”,改革措施被层层过滤,“滤一次就减少许多,真正能落实到民营企业的已是少之又少了”。

政府真转型,首先要放真权。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金笛说,要放就真放,不能放了这项权力,还有其他权力来制约你。例如,电力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了,但规划权还在上面,项目没在规划里地方照样审批不了。

政府真转型,还要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办事人员跑一趟就能把过去跑几趟才能办完的事情办好,电子政务系统里还有最晚办结时间警告来督促,这些都是有效提高政府效能的好办法。

政府真转型,还要把精简的权力转好。身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说,现在不少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老百姓提供养老、慈善、物业维修等公共服务,效果都很好。“我觉得政府放权不能一放了之,还要把权力交给可以信赖的中介组织,并加强监督。”

强监督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

“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引起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

东部某省曾经做过一个统计,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需要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占到90%,省政府40个工作部门中只有办公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和研究室等5个单位没有审批职能。

过于集中的权力若失去监管,小则人浮于事,热衷审批轻视监管;大则成为腐败高发地、重灾区。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大案往往发生在公权力大的部门和岗位,正是因为这些官员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必须有体制机制保障。辽宁省阜新市近年来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等“风险点”制定重点监督的制度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重点项目招商合作等领域实行决策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说:“政府管好自己分内的事是最重要的,不要留恋所谓的权力。权力减少了,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小了。”

代表委员建议,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现在还要重点整治“中介机构”的隐性腐败。有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审批部门指定的,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企业没有选择权;有的中介服务耗时较长,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重影响审批进度;有的中介机构收费偏高,动辄几十万元,“盖章收费”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态度不好、办事效率较低。这些问题都要切实引起重视,拿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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