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024-10-17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共11篇)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篇一

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本章教学目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并能在学习中熟练使用;掌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熟悉引起合同终止的几种原因即可。本章不作为教学的重点章节。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

(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

(四)履行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终止的几种原因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能够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就是合同终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

(一)清偿

清偿,又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未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有一些基本的要求:

清偿的主体、清偿的标的、清偿期限、清偿地点及清偿费用等。一般来说,在债的清偿中经常会出现清偿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1.约定抵充。包括事前和事后的约定。

2.指定抵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系清偿何宗债务。此种指定为形成权,应向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已指定的,清偿人不得撤回。指定应在清偿是作出。

债务人就其债务除了本金之外,尚须支付利息及费用场合,如果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全部债务,其抵充的顺序依次应当是:费用(清偿费用、合同费用等)、利息(亦包含迟延利息)、本金。债务人作出与此不同的指定时,其指定不生效力。

3.法定抵充。

由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未对清偿抵充作出规定,故在没有约定及指定的情况下,按如下方法抵充:

(1)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并存的,先抵充已到期债务;

(2)均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的,以债务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先抵充;担保相等的,先抵充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的债务;获益相等的,先抵充最先到期的债务。

(3)对债务人负担最重的债务应当优先于负担较轻的债务抵充;

(4)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相等,且清偿期都相同的,按比例各抵充一部分。

(5)原债务与费用、利息并存,依费用、利息、原债务的顺序抵充。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有: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

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还情形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偿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抵销,是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抵充,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具有便利当事人和担保两项功能,合同法上的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的要件:

1.互负债务;

2.给付种类相同(债务的表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清偿地点不同之债的抵销及赔偿。

3.两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

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能抵销之债务;

通知义务:当事业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合意抵销)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须具备提存的主体合格、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提存的原因合法和提存客体适当等特点。提存后将会在债务人、提存机关、债权人之间产生效力。

1.提存的原因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提存的后果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务的免除和混同

债务的免除,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进一步阅读的文献:

1.崔建远著:《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崔建远著:《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王利明著:《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2.简述合同终止的几种原因。

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篇二

何为旅游合同?学界众说纷纭。台湾地区学者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司》第1条第2项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旅游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说。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

综上,笔者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旅行社的权利

(一)收客决定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对于有特殊病史 (尤其是慢性病及易发性的疾病,如心脏病等的游客(游客应在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二)收费权。

旅行社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三)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四)随团资格取消权。

如果旅游者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五)求偿权。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业务损失费,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六)追偿权。

由于旅行社方面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由组团社或签约旅行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责任是由其他旅游社 (如地接社) 造成的,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的旅行社追偿。

(七)紧急处置权。

因不可抗力,如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等因素造成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提前结束或不能给付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旅行社的义务

(一)依合同履行合同的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如实陈述旅游目的地概况的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

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

(五)可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的义务。

如德国民法第651条之(1)规定:在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得请求由第三人顶替参加旅游。如果此第三人旅游的必要条件不足,或其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官署命令,旅游举办人得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

(六)承担瑕疵担保、赔偿义务。

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若旅游服务的质量存在缺陷,旅行社对于能够补救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若不能补救,则应相应地减少其已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七)先行赔偿义务。

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在旅游者游览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八)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义务。

摘要:旅游合同既规范旅社的权利和义务, 也保障了旅行社的利益。由于各国旅游合同立法一贯倾向于给旅游者以更多权益, 给旅行社以更多的责任, 旅行社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实践中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 通过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就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及义务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旅游合同,旅行社,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林诚二:《论旅游契约之法律关系》, 载《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 (一) :总则.债篇》,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2]、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 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

3.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篇三

关键词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含义包括:(1)合同转让仅仅指合同主体变更,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2)合同转让的不是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本身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要求,否则,合同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针对合同义务转移)或者通知对方(针对合同权利转让)。(5)合同转让如果涉及到批准、登记手续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合同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权利的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拥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特别规定,三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从而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种合同权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可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那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种约定 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相反,如果在转让之后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的转让效力。而且,这种约束也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是依照法律不能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权利完全不同于转移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是应该通知债务人。没有经过通知,该转让权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

3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四是原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则担保责任因为债务的转移而归于消灭。《担保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前者指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指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综合,因此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于其中的合同权利转让部分和合同义务转移部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4.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篇四

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位于_______托管班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其中包括:部分物品(见清单)、现有托管班经营权及房屋装饰部分费用(房屋及除清单外其他产权归房东所有)。

二、乙方付给甲方转让费人民币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

三、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甲方给乙方开收据。

四、转让时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托管班归乙方经营,以前所有债务债权、水电费用归甲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5.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书 篇五

甲方:程昱智

乙方:刘运龙

因程昱智是2009年12月10日刘运龙与詹卓鹏签订的《工程责任制协议书》当中乙方义务的实际履约人。并该工程由程昱智实际出资兴建和实际承包。所以,刘运龙同意将上述合同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让给程昱智所有,并且双方确认:这一转让己经在2010年5月5日,由詹卓鹏在上述协议书复印件上签字同意和确认。

在本工程中,以刘运龙的名义向詹卓鹏负责的项目部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其中程昱智487000.00元、刘运龙253000.00元)。程昱智同意詹卓鹏负责的项目部退还属于刘运龙交的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元整(¥253000.00)

甲方:程昱智乙方:刘运龙

代表人:代表人:

6.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篇六

二、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该条还规定了“约定的地点”,是指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在收货人不明的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处置货物的决定,在托运人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货物处置决定时,承运人可以托运物。

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赔偿

一,要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二,看是否有、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三,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四,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

五、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7.浅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篇七

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征

(一) 国家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由于在进行税收征纳的过程中, 行使征税职能的税务机关代表的是国家, 其一直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固有主体, [1]因此可以说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固有主体是国家。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另一个主体就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是单位。而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当中, 主体双方不涉及国家, 因此这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之处。

(二) 纳税人发生税法规定的事件或者是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当中, 主体双方的意愿是发生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 但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则不是这样。只要税法规定的事件或者是行为, 纳税人发生了, 那么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就形成了税收法律关系。征税时征纳双方不能够进行商议, 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身为纳税这一义务, 纳税人必须自己履行, 不能够进行让渡。

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规定。

(一)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向税务机关就纳税问题进行查询;要求赔偿税务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多缴纳、多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税可以依法申请;延期交税、延期申报都可以依法申请这些都是纳税人的权利。要接受纳税机关的纳税检查和财务监督;滞纳金、纳税款、罚款都要依法缴纳;纳税资料要如实提供, 纳税报表、会计报表要及时报送[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凭证、账簿管理这些都是纳税人的义务。

(二)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检控权、税务检查权、税务处罚权、税收征收权等都是税务机关的主要权利。行政复议及时依法受理;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做到依法行政;国家税收利益要维护, 依法行使税务管理权这些就是税务机关的主要义务。

三、依法保护纳税人权益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重点

从上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义务和权利来看, 纳税人的义务与税务机关的权利是相互的, 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的义务是相互的。从我国的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法律关系来看, 依法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首要任务。

(一)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就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而言, 纳税人是要被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处于优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是其代表了国家意志, 代表国家进行征税。并且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的时候依靠的还是政治权利, 而相对于纳税人的权利而言, 比如其申请减免税, 这也是要由税务机关决定的。这样一来, 纳税人在地位上就比税务机关要低,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是一个弱者, 弱者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然而保护弱者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3]因此我们应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二) 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纳税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的税收观念还是比较传统, 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过于强调, 也没有过多的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考虑宣传。从而形成了纳税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足, 对于自己的法定权利也不能够很好的行使, 甚至更多的纳税人对于自己的法定权利多没有足够的了解。这样在纳税人面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很难进行维权。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采取的处理措施往往就是不退还, 只是从下次的税款中扣除这次多缴纳的税款。类似的侵害纳税人权益的事情还不在少数, 因此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办法就是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不仅仅能够保障国家税收, 对税务机关的权益和义务的严格规范, 其实也是从根本上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四、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强化国家义务的思路

(一) 税收理论要及时更新

不能够因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主体之一就将纳税人的权利忽视掉。传统的税收理论强调的就是“强制性”, 纳税人必须缴纳税款, 不然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指的则是国家对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予以支付任何报酬。从这两方面就可以看出传统的税收理论并未将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在内, 而且这样的税收理论在我国税收学界中的地位还十分重要。这对于纳税人的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在构建税收理论时不仅仅只是考虑带纳税人的义务, 其也应该享受应得的权利。针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具有了解其使用的监督权和知情权[4]。

(二) 纳税人在税法上应享有的权利要切实保障

虽然在国家对税务机关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规范其行政行为, 但是针对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人进行服务的规定还是少之又少。不完备、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使得税务机关人员在执法的时候会出现滥用职权、随意执法的现象, 而面对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纳税人时, 纳税人的权益难免会受到侵害。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法制建设, 可以借鉴国外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的法律制度,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就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 合理有效的使用税收

税收是国家进行公共建设的基础,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财政支出安排了税款的用处, 国家将税收合理有效的使用, 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国家财政部门合理科学的进行财政预算, 尽可能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财政支出范围要合理界定, 预算支出的监督要加强, 预算管理中要将政府收支包含在内, 人大审查国家预算的审查制度要不断的进行完善, 切实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避免国家财产被挥霍浪费。国家财产被完整有效的使用, 其实也是一种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作为税收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国家有权利依法征税, 而身为义务主体的纳税人, 其在税收关系中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然而纳税人不仅仅只是具有纳税的义务, 其还具有相应的权利, 但是到目前为止, 我国在实际工作和理论界中关于纳税人的权利问题未给予高度重视。我国传统的税收观念的理论基础就是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这也是将税与非税之间的重要区别标志。在本文以体现统一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观点, 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是税收, 为分析对象, 对我国的税收理论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义务,国家税收

参考文献

[1]张富强, 卢培华.纳税人权利的概念及现状[J].学术研究.2009.

[2]刘蓉, 杜剑.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我国税收司法改革[J].税务研究.2007.

[3]邢树东, 刘超群.税法的核心价值与纳税人权利[J].财经问题研究.2013.

8.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书 篇八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补充协议书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方与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投资合同》(本协议中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方拟将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让给乙方,经甲方与丙方协商一致,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原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内容。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合同权力义务概括转让之事宜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原合同内容及要求、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原合同全部内容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全面享有和履行原合同的内容。

第二条 丙方同意将甲方将原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及全部合同内容。

第三条 乙方、丙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完全履行。

第四条 甲方、乙方基于原合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或者双方之间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与丙方无关。

第五条 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时终止,乙方所受让的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时产生,具体权利实现方式、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以原合同为准。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条款不一致部分,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七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签订地点为于。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住所地: 法定住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住所地: 联系电话:

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篇九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然涉及到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这是因为劳动力本身有再生产的特征。劳动合同订立时,不仅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子女受教育问题、本人及家属住房问题和其他生活困难问题;应当解决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残废、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劳动可能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时,如何负担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对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来源:劳动法世界

10.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篇十

本课依据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教学目标,以学生的“探究性学习”为主,采用“案例分析、图片分析、列举事例、讨论、讲述和实践活动”等教学方法。在设计本课的教学过程时,特别关注从思想上引导,帮助学生真正从内心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多媒体,集图文、案例、视频综合功能于一体,有效调动学生的视、听等多种感官,使学生从课件中深入了解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增强法律意识与公民意识,当好国家公民。

二、教情分析

(一 )教材特点 。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高等教育出版社《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七课第二框的内容。该课目的是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宪法,知道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通过澄清一些模糊的概念,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和国家意识,当好国家公民。该课图文并茂,引入较多容易使中职学生产生思想误区的观点去辨析; 插入一些现实生活图片帮助学生理解;增加相关链接的内容补充说明;摆出西方某些国家恶意对我国人权问题攻击的事实, 使学生懂得辨是非、明真理,澄清模糊概念的同时增强爱国意识与公民意识;设置名人名言,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迫切性;“互动在线”中,结合案例使学生深刻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增设“体验践行”,给学生创造参与、体验、感悟、提升和外化的机会。

(二 )教学目标和教学重难点 。

1.知识与技能目标。 (1)通过列举事例 ,观点辨析 ,知道什么是公民意识。 (2)了解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懂得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好守法的国家公民。 (3)抨击西方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攻击的事实,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 (4)提高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自觉意识时,应正确认识并坚持的三大原则。

2.过程与方法。 (1)列举事例、案例分析、观点辨析、图片探究、链接辅助、视频赏析、实践外化。 (2)了解、列举、讨论、辨析、感悟、践行,学法、知法,辨是非、明真理,思想逐渐升华,内化的理论与信念转变为外化的实践动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借助多媒体教学和教师的讲述、分析,使学生了解自己具备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知道两者的辩证关系。通过批判西方反华言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并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和公民意识。

4.重点与难点。重点:增强公民意识。难点 :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三、学情分析

(一 )“90后 ”追求独立但难以摆脱家庭依赖 , 张扬个性有时显得叛逆,乐于助人又显得缺乏责任心。

(二 )热衷网络 ,但不喜欢关注国家 、 社会时事 , 缺乏公民意识。

(三 )注重个人形象但又偶尔不遵守纪律及社会公德 , 做出一些有损个人形象的事。

四、教法与学法

在这堂课中,我尝试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充分体现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促进者,教法与学法力求协调, 注重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问题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育人目标落到实处。教法为事例分析法、图片分析法、影片分析法、提问启发法、讲述法、实践活动法。学法为列举事例法、探究法、辨析法、讨论法。

五、教学准备

根据教学目标,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课前查找公民享有的权利及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关的事例;观察或搜集发生在校园或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 查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文明进步成果。通过学生的合作、教师课堂的提问,大家讨论、探究、分析实现教学目标。

六、教学过程

(一 )导入新课提出问题 (3分钟 )。

1.教师活动 (教学内容的呈现 ):(1)导入语:专制独裁的社会只有“臣民”和“奴才”,法治社会才出现了公民。什么是公民呢? (2)提出观点并启发学生进行探究。 (提问启发法)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学生思考什么是公民? (2)学生探究:辨析几种观点;让学生列举发生在校园或社会上的一些违纪违法现象。 (列举事例法、探究法、辨析法)

【设计意图】通过公民的概念带出什么是公民意识 , 通过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列举的违法违纪现象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使学生了解到增强公民意识的重要性。

(二 )增强公民意识 (13分钟 )。

1. 教师活动 ( 教学内容 的呈现 ) : (1 ) 总结归纳 : 什么是公民意识? (2)提出问题,让学生将课前搜集的公民权利内容进行分析,教师PPT展示相关的图片进行归纳。 (3)PPT图片展示:让学生分析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图片分析法、讲述 法 )(4)名言赏析 。2.学生活动 (学习活动 的设计):(1)合作探究:公民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哪些权利? (2)图片分析:了解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合作探究法、讨论法)

【设计意图】(图片分析法 ) 通过图片的展示 , 使学生直观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学生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6分钟 )。

1. 教师活动 ( 教学内容的呈现 ): (1) 图片、事 例分析法 :批判西方某些国家恶意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事例。 (2)视频赏析法:观看人权问题的视频,从中得出什么是人权? 人权的实质是什么? (3)图片分析法:展示西方标 榜的所谓 人权图片,批判其虚伪的“人权卫士”嘴脸。 (4)提问启发法:引导学生探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取得了哪些成就。 (5)讲述归纳法:教师归纳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内容,总结得出:中国要在国际社会立足并茁壮成长需要每个公民强化国家意识和公民的意识。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探究法、讨论法)通过教师的分析事例、观看视频及图片,揭露西方某些国家打着“人权卫士”的幌子意图干涉他国内政 ,分裂他国并阻碍他国的发展。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知道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初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观理念。

【设计意图】通过对西方某些国家“人权卫士”丑恶嘴脸的揭露,澄清了学生对人权问题的模糊观念,强化了学生的爱国意识,并增强了学生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

(四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1分钟 )。

1.教师活动 ( 教学内容的呈现 ): (1) 提问启发法 : 通过提问:我们应如何树立公民意识呢? 使学生得出:坚持三大原则的结论。 (2)观点辨析:教师给出两种观点,学生通过辨析得出权利和义务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举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的。 (3)事例分析法:P87“互动在线”事例分析,了解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不能因享受自身的权利而损害他人的权利。懂得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名言赏析。 (5)图片事例分析法:通过图片展示,了解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是相结合的;通过事例分析得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民真正树立公民意识,并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法律意识, 促进依法治国的实效性。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探究法:对如何树立公民意识进行探究。 (2)辨析法: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3)讨论法:对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讨论,了解权利与义务是同时的,享受了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并强化法律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搞特权,这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也是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证。

【设计意图】对观点的辨析及具体事例的探讨 ,使学生意识到公民意识的树立应端正权利义务观; 在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的同时,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明确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使公民真正履行其义务,才能确保公民意识的有效树立。

(五 )实践活动情感外化 (2分钟 )。

1.教师活动 (教学内容的呈现 ):“中职生增强公民意识应从做文明公民开始。”“我未来的职业需要有哪些文明习惯? ”“我改掉了哪些不文明的行为习惯 ? ”“我培养了哪些良好的文明习惯? ”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课后践行。

【设计意图】通过课堂学习 ,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及爱国情感外化为躬行践履,当好国家公民。

七、板书设计意图

重难点突出,条理、脉络清晰,各环节关系明确,使学生一目了然,通过板书了解本课学习的主要内容。

八、教学后记

(一)本节课的设计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与要求 ,充分体现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促进者,教法与学法力求协调, 注重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问题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育人目标落到实处。

( 二 ) 进一步增 强了德育 教学的针 对性、时 效性和时 代感。立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生活经验,以案例、图片、视频教学为主 ,做到把理 论观点和 知识的阐 述寓于现 实社会及学 生在校的 学习、生活 和未来职 业活动的 主题中 ,引导学生增 强法治观 念 ,理解掌握 并践行有 关法律、法 规和道德规范。

11.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篇十一

xxxx老师向我们讲述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种不能推脱的责任,或许我们可以称之义不容辞。像每一个公民都有他的权利与义务,加入中国共产党,我们也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总的来说,每个党员有八项基本权利与八项基本义务。党员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明确规定了党员言行和行动的基本准则。同时,党员还拥有特定的权利,确保自己能在党组织得到更好的成长及向党组织的建设出谋划策。共产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是党组织联系党内团结,保持党的先进性,领导广大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们要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使自己思想,行为先进,更好地向党组织靠拢。

xxxx书记让我们渐渐明白了《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党组织》。四中全会其主要内容是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一个总体要求,六条基本经验,六项主要任务和30条重要的新要求新举措。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提出,是这次全会的一项重大议程。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是保持党在理论上先进性的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学习的要求,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针对党内存在学习问题的要求。与时俱进,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作为个人的我们,不努力提高自身的本领,注定给竞争激烈的社会所淘汰。

党课之后,我想了很多:时间就是应该被事情填充的,大学可以很忙,也可以很闲,取决于你个人的自制能力,自我学习能力。从党组织提出学习型政党处得到启示,个人不要求先进,积极学习的话,是很容易落后的。而现在,我也的确清清楚楚地看到自己需要努力。我不希望以后才懊悔浪费掉的时间。埋怨是在向别人诉说自己的无能,我应该以一种更加积极主动地方式生活学习,向先进的人物靠拢。大学的确是自由的,你可以选择努力充实地度过这四年,也可以窝在电脑前混混沌沌地在虚拟世界中过完这四年。结果显而易见,后者带给你的只能是之后的举步维艰。

这就是我的收获,我觉得我在这儿,成长了。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党员能否忠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和正确地行使享有的权利,也是判断这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重要标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和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是权利的基础,不履行党员的义务,不能享有党员的权利;权利是义务是保证,不享有一定的权利,就不可能出色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可见,只有义务和权利兼顾,既要求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又保证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才能使党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我们党内,每个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都是平等的,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都必须履行同样的义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决不允许在党内有搞特殊化的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的党员,也不允许因职务低、资历浅或者是普通党员而只让其尽义务,不让其行使权利。党员义务是党员基本条件具体化。一个党员是否真正符合党章所规定的条件,能否充分履行党员的义务,将成为他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的根本标准。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党员的义务体现了党员的标准,对党员的言行具有规范力、约束力。只有全体党员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一致,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党的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第三条中具体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情况,党章对党员义务的具体内容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党员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要求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是要求党员带头参加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党的十五大报告根据党章的规定和要求,对新时期党员先进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概括,指出: “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要体现时代的要求,做到: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江泽民同志在 2000 年年初,又提出了 “ 三个代表 ” 的要求,这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共产党员要带头学习和实践 “ 三个代表 ” 的要求,全面深刻地理解党员标准的基本内容,按照党员标准,保持先进性,体现时代要求,做一名新时期合格的共产党员。

共产党员必须履行以下八项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杨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首选,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急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以上八项义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求,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员的全面的严格的要求。目的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共产党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我们党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对于共产党员来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保持工人阶段先锋战士先进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受各种考验,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根本途径。所以,共产党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我们党建设 80 年来,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是证明了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同志,我们党把它称之为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同志,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改革开放 20 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形成了 “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 的基本路线。只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才能取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胜利。作为共产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就是要抓住这个重点,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这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和使命。第二,站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党章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特别强调党员要 “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 这是党章根据现阶段党的任务,对党员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党员在新的历史时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要内容。为了履行好这个义务,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统一起来,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而努力。二是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谋利益,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三是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第三,自觉增强党性,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做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二是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三是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模范。四是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做密切联系群众的模范。五是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做发杨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

党章在规定了党员的义务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党员的权利,首先是党员履行义务的保证。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也就不可能使义务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其次,规定和保证党员的权利,是发杨党内民主,保障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集体领导的需要。总之,都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让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员的八项权利,是发杨党内民主的保证,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保证,是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保证。共产党员不仅要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而且要关于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我们党的事业、为共产主义而奋斗。

上一篇:2010妇产科工作总结下一篇:天降祥瑞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