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日关系

2024-06-23

浅析中日关系(通用8篇)

1.浅析中日关系 篇一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浅析

【前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致使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从民法和劳动法的角度,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三、正确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根据笔者所接触的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一般存在以下误解:

(一)认为区别二者关系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确立,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其他形式确立。

(二)认为区别二者关系以所签订合同的名称为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欺骗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混淆视听。针对第一个错误观点,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如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因此,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唯一区别,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的这类事实一律归结为劳务关系不客观。而应结合实际,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作出合理判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仍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第二个错误观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是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是劳动合同,双方行为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以上转发自沈斌倜律师。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2.浅析中日关系 篇二

市场营销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 其理论和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传统的市场营销理论认为, 企业营销实质上是企业利用内部可控的资源, 对外部不可控因素做积极的动态反应, 进而促进产品销售的过程, 只要营销组合策略应用得当, 产品销售就有了根本的保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的广泛应用, 人们发现, 许多经过精心策划的市场营销组合计划实施后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 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积极探索适应现代竞争要求的营销理论和方法, 关系营销作为其中的佼佼者应运而生。

关系营销是以系统论为基本思想, 将企业置身于社会经济大环境中来考察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 认为企业营销乃是一个与顾客、供销商、竞争者、内部员工、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发生互相作用的过程, 正确处理与这些个人及组织的关系是企业营销的核心, 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关系营销的概念是由美国营销学者白瑞 (L.Beny) 于1983年在一篇服务营销的会议论文中首先提出的。但是对关系营销的研究则是始于二十世纪70年代, 由发源于北欧的诺丁服务营销学派以及产业营销学派首先提出并发展起来的。在80年代和90年代, 关系营销吸引了众多营销学者的研究兴趣, 当今比较有代表性的关系营销理论主要有英澳学派的六市场模型、美国学者摩根和亨特的投入—信任理论、瑞典学者古姆松的30R理论、芬兰学者格朗鲁斯的价值、交换和对话过程理论、美国著名学者科特勒的全面营销理论以及美国学者谢斯的关系营销演变理论等, 这些理论以多视角和从不同的侧面对关系营销进行了探索, 有利地推动了关系营销研究的深入, 也为企业寻求改善营销业绩和在新竞争环境下有效的营销方法提供的机遇。

关系营销的本质特征:

1、信息沟通的双向性。社会学认为关系是信息和情感交流的有机渠道, 良好的关系是渠道畅通, 恶化的关系是渠道阻滞, 中断的关系是渠道堵塞。交流应该是双向的, 既可以由企业开始, 也可以由营销对象开始。广泛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 可以使企业赢得支持和合作。

2、战略过程的协同性。在竞争性的市场上, 明智的营销管理者应强调与利益相关者建立长期的、彼此信任的、互利的关系。各具优势的关系双方, 互相取长补短, 联合行动, 协同动作去实现对双方都有益的共同目标, 可以说是协调关系的最高形态。

3、营销活动的互利性。关系营销的基础, 在于交易双方之间有利益上的互补。关系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上, 要求互相了解对方的利益要求, 寻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 并努力使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实现。

4、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关系营销要求建立专门的部门, 用以追踪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关系营销应具备一个反馈的循环, 连接关系双方, 企业由此了解到环境的动态变化, 根据合作方提供的信息, 改进产品和技术。信息的及时反馈, 使关系营销具有动态的应变性, 有利于挖掘新的市场机会。

二、关系营销战略的内容

关系营销把一切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纳入研究范围, 用系统的方法考察企业所有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在此理论指导下, 企业的营销策略可分解为:顾客关系营销策略、供销商关系营销策略、竞争者关系营销策略、员工关系营销策略、影响者关系营销策略。其中是员工关系营销是关系营销的基础, 顾客关系营销是关系营销的核心和归宿。

(一) 顾客关系营销策略

顾客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是市场竞争的根本所在。只有企业为顾客提供了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才能使顾客对产品进而对企业产生信赖感, 成为企业的忠诚顾客。那么, 企业该如何与顾客建立良好关系, 促使其成为忠诚顾客呢?

1、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观念。

这种观念认为, 企业的一切计划和策略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正确确定目标市场的需要与欲望, 比竞争者更有效地提供目标市场所要求的满足。其基本观点有:顾客至上、顾客永远是对的、一切为了顾客。因此, 企业要根据顾客需要, 重视顾客意见, 让用户参与决策, 不断完善产品服务体系, 最大限度使顾客满意。

2、了解顾客的需要, 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了解顾客的需要是企业提高顾客的满意度的前提。通常顾客的需要分为四个层次, (1) 期望型需求:指顾客期待你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必须是有竞争力的且符合进入市场的标准。 (2) 表达型需求:指顾客表达出所需产品或服务的具体特性。 (3) 未表达型需求:指顾客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特性不作表述。 (4) 兴奋型需求:指令顾客意想不到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性。一个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企业, 必须定期跟踪用户的满意水平并确立改进的目标。顾客满意或愉快是企业未来利润的最好指示器。

(二) 供销商关系营销策略

对于多数企业来说, 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从原料的生产到产品的销售完全独立完成, 较为普遍的模式是供应商—企业—分销商—最终顾客, 即企业从供应商那里获取原材料, 通过分销商销售产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 明智的市场营销者会和供应商、分销商建立起长期的、彼此信任的互利关系。最佳状态的交易不需要每次都进行磋商, 而是成为一种惯例。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为这种惯例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不少成功的跨国公司就是这种惯例的受益者。那么, 企业该如何制定策略呢?

1、求实为本, 增进了解。

企业应该让供销商充分了解企业的实力, 培养供销商对企业的信心, 同时必须让供销商充分了解企业的营销战略, 特别是将企业的战略目标、营销计划充分传达给经销商, 以指定有利于本企业的销售计划, 树立与企业长期合作的信念。为促进企业同顾客的关系, 企业往往需要经销商密切配合企业的经营战略, 采取利益一致的行动, 通过经销商来提高顾客满意度。

2、讲究信用, 互利互惠。

企业和供销商之间, 必须保持供销的畅通和平衡。在这一过程中, 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必须保证供应商应得的利益。现代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益复杂, 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对待供销商的态度不应为市场供求波动所左右, 而应从长远利益出发, 重视建立与供应商之间长期互惠互利的关系。

3. 诚意合作, 共同发展。

建立企业与供销商之间的良好关系, 必须以诚相待, 共同解决供应与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 提供各种资料与建议, 促使采购、收货、营销、会计等部门与供销商加强合作。另一方面, 企业应接受并考虑供销商所提的意见和建议, 并传达给企业各部门并保证予以合理解决, 从而使企业与供销商共存共荣。

(三) 竞争者关系营销策略

在当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式下, 视竞争对手为仇敌, 彼此势不两立的竞争原则已经过时, 企业之间不仅存在着竞争, 而且存在着合作的可能, 以合作代替竞争, 实行“强强联合”, 依靠各自的资源优势实现双方的利益扩张。

合作营销主要有以下形式:

1、入市合作。

入市合作是最典型的市场调查合作和市场进入合作。市场调查是整个营销活动的起点, 是获取决策信息和决策依据的途径。但由于工作量太大、专业性太强、费用太高, 往往令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联合起来, 就可以避免以上各种不足。

2、产品和促销合作。

产品和促销合作是指在相同的市场上推出精心组合的产品, 并进行促销合作。最常见的是功能型和品牌型的促销组合。如吉利刮须刀配上永备电池同时销售, 这是典型的功能型的组合。

3、分销合作。

分销合作主要是通过渠道建设合作, 以强化渠道管理, 决胜终端。通过实体流通合作, 使产品安全、及时、高效、经济地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既保证社会经济效益, 又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四) 员工关系营销策略

内部营销是企业关系营销的基础, 其目标是企业员工转向关系营销的新视野, 激励员工开发执行关系营销策略。任何企业都必须首先处理好自己内部的员工关系, 只有企业内部上下左右关系融洽协调, 全体员工团结一致、齐心协力, 才能成功的“外求发展”, 通过员工的协作以实现再资源转化过程中的价值最大化。

1、造就良好的员工信念。员工信念是企业及其员工所公认的、在实践中奉行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

2、满足员工的不同层次的需要。

即满足员工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 使企业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满足员工对企业的情感需要, 使企业内部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满足员工的成就感, 使企业为员工提供实现个人价值和充分成长的机会, 并不断根据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 对他们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建立企业内部良好的沟通气氛。

现代社会, 不但组织外部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交换关系, 在企业内部也充满了互相传递信息的沟通活动。因此, 在企业内部沟通过程中, 企业领导要作风民主, 平易近人, 要善于倾听不同的意见, 鼓励下属大胆提出批评和建议, 消除沟通中的地位障碍, 形成轻松和谐的沟通环境和气氛。

(五) 影响者关系营销策略

企业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从事活动, 不仅要注意企业内部关系、还必须拓宽视野, 注意企业与股东、政府、媒介、社区、金融机构等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者, 企业与这些环境因素息息相关,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 要想成功必须充分利用这种网络资源。影响者关系营销策略通常可借助公共关系模式来实施:

1、宣传型公共关系活动模式:

即企业运用大众媒介和内部沟通方法, 开展宣传工作,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其基本形式包括举办展览会、经验和技术交流会、座谈会、新闻报道、专题通讯、记者专访、记者招待会等。

2、服务性公共关系活动方式:

即企业通过向公众提供各种形式的实惠服务, 强化企业信誉和形象, 设身处地为顾客着想, 为顾客当参谋, 通过热情、周到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社会型公共关系方式:

即企业利用举办各种社会性、公益性、赞助性活动, 塑造企业形象, 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 提高企业社会声誉, 赢得公众的支持。

4、交际型公共关系活动方式:

即企业在人际交往中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目的是通过人与人的直接接触, 进行感情上的联络, 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 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人际环境。

5、征询型公共关系活动方式, 即以

采集信息为主的, 目的是了解民情、民意, 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咨询, 保持企业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

三、关系营销战略的实施

营销实施是将营销策略转化为行动的过程, 也是将纸面上的计划、任务落实以实现预定目标的过程。从宏观的角度来看, 关系营销策略的实施, 还需要企业从整体上进行统筹规划, 具体来说包括组织设计、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文化的整合。

(一) 组织设计

关系营销的管理, 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企业关系管理, 对内要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关系, 对外要向公众发布信息、征求意见、搜集信息、处理纠纷等等。管理机构代表企业有计划有准备分步骤地开展各种营销活动, 把企业领导者从繁琐事物中解脱出来, 使各职能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 协调合作。

(二) 资源配置

1、人力资源配置。

一方面实行部门间人员轮换, 以多种方式促进企业内部关系的建立, 另一方面从内部提拔经理, 可以加强企业观念并使其具有长远眼光。

2、信息资源共享。

在采用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过程中, 以多种方式分享信息资源。如利用电脑网络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及企业外部拥有多种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关系;建立“知识库”或“回复网络”, 并入更庞大的信息系统;组成临时“虚拟小组”, 以完成自己或客户的交流项目。

3、文化整合。

关系各方环境的差异会造成建立关系的困难, 使工作关系难以沟通和维持。跨文化之间的人们要互相理解和沟通, 必须克服不同文化规范带来的交流障碍。文化的整合, 是关系双方能否真正协调运作的关键。如果关系双方的文化相适应, 将能强有力地巩固企业与各子市场系统的关系并建立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美]菲利普˙科特勒。市场营销管理 (亚洲版)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3.浅析在曲折中前进的中日经济关系 篇三

中日间的政治关系一直以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够忽视两国间的经济关系,中日经济关系同样是两国关系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总结了中日建交30多年来的经济关系发展历程,其次分析了中日经济关系发展中的影响和制约因素,最后对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一个良好的中日经济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中日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处理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中日关系间的任何风吹草动都能触动国人的神经。钓鱼岛、靖国神社、东海气田、教科书等一直以来都是中日关系的热点和敏感词汇。中日关系之所以复杂和引人关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领土与资源方面的原因,有政治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本文研究的主要是中日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绝对是两国关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中日双方互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双边的经济关系在双方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中日两国建交以来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两国的经济关系发展是较为迅速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在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因素。在后危机时代,中日作为两个在历史上渊源颇深且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国,它们的经济关系究竟会朝着一个什么样的方向发展也是十分令人期待的。

图1:1991-2000中日贸易统计表

一、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历程

从中日邦交正常化到现在已经有接近四十年的时间了,在这将近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日经济关系是处在一个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过程中。这个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四大阶段:

第一阶段为改革开放以前。在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之前,两国的经济联系非常少,交往渠道十分狭窄,规模也是异常有限。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正式建交,这为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创造了十分重要的政治条件。但是结合两国在当时阶段的实际情况考虑,两国的经济关系并没有得到太大的改善。

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到80年代末。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中日两国的经济关系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这一时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日两国的经济关系也从“单轮驱动”到了“双轮驱动”,中方作用相对增大。改革开放前我国对日贸易结构中,我国对日出口的主要是一些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初级产品,所以在双边贸易中我国始终是出于逆差地位,但在这一时期我国对日贸易出现了顺差。在这一时期日本开始了对我国提供政府开发援助(ODA),且援助金额不断增加。这些援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使中日经济关系朝着良性的方向不断发展。

第三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在这一时期中日经济关系迈向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台阶,中日经济关系发展速度空前加快,规模也在不断增大。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www.custmos.gov.cn),单位:(亿美元)

从图1可以看出,在1991年到2000年这十年间中日贸易发展迅猛,无论是进口额、出口额还是贸易总额都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除了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三项指标有所下降外,其它年份都处于上升趋势。当然中日贸易发展迅猛只是一个缩影,它反映的是这一时期中日经济关系的快速发展和重大转型。

第四个阶段为进入21世纪后。这一时期中日经济关系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经济联系十分密切。可以说中日两国的经济关系已经达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程度。2002年中日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2008年更是达到了2663亿美元。日本长期稳定在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在2007年中国首度超越美国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于此同时,中日贸易方面各种摩擦也不断出现,我们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中日之间各种各样的贸易战,如:大葱战、汽车战、猪肉战等等。各种各样的贸易战不仅会给双方照成损失,也会使中日经济关系蒙上一层厚厚的阴影。

二、中日经济关系的影响或制约因素分析

从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经济关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中日经济关系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还有着许多影响或者制约因素。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中日关系的发展历经了不少曲折。总体来说,中日经济关系的影响或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中日之间的政治关系影响着经济关系。由于中日两国在领土问题、资源问题、历史问题等诸多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使得两国在政治关系的发展上面临着许多挑战。如2010年的撞船事件,2006年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等事件都使得中日两国关系落入冰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中日两国关系是比较脆弱的。就目前来看,两国正在慢慢修复自撞船事件以来受到严重影响的两国关系,但是两国关系仍然有可能因日方的某个错误举动而受到严重打击。如果两个国家在政治上很“冷”,经济上也很难“热”起来。两国政治关系的冷淡使得战略层面上的经济合作变得可望而不可及,许多项目都要受到影响。

2.中日贸易在统计上存在较大差异。自两国建交以来两国贸易发展迅猛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统计差异等原因,日方统计对华贸易出现了较大逆差,成为所谓“中国威胁论”的重要口实,对此需引起足够重视。

表1历年中日贸易统计表

从表1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中日贸易在统计上存在的巨大差异。日方根据其统计结果认为对华贸易存在较大逆差。这使得日方感到不满,频频向中国施压,并且挑起各种各样的贸易战,这些都对中日经济关系照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日方一方面抱怨对华贸易的巨大逆差,另一方面为了抑制中国的发展又对华技术出口制造诸多障碍。除此之外,日方还经常违反世贸组织相关原则,利用关税与非关税的贸易壁垒阻碍中国商品对日本的自由贸易。同时,日本还针对中国商品征收高关税,并通过透明度不高的关税配额限制中国对日贸易的政策发展。毫无疑问日方的这些做法将成为中日经济关系向前发展的绊脚石。

3.日本某些政客不能正确看待中国崛起。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的崛起也让整个世界为之侧目。中国的崛起不仅仅对中国有利,同时也是全人类发展和进步的福音。但是日本某些政客特别是一些右翼人士不能正确看待中国的崛起,经常鼓吹“中国威胁论”,为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制造障碍。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中国的GDP已经超过日本排名世界第二。当然,排名不能说明一切,但至少可以说明中国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中日经济关系发展过程中中国已经改变了以前的不利地位,我们发出的声音也更加响亮和有利。日本的某些政客对中国的崛起心存记恨和不安,想放设法的为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制造障碍,如:停止对华援助贷款、缩减对华直接投资和对华援助等。日本的这些做法不仅不能阻止中国崛起的历史趋势,反而会使日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中日经济关系发展前景展望

中日两国同为世界经济领域的大国,两国的经济关系发展好坏直接影响着亚太地区甚至全球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开始慢慢复苏的后危机时代,两国的经济关系发展前景尤其引人关注。尽管有一些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对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照成了障碍,但是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前景依旧是十分令人期待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日经贸合作空前发展。中日建交30多年来,经过两国各界的不断努力,两国的经贸合作成绩斐然。目前,中日两国的经贸关系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互利合作格局。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最新统计结果显示,中日两国间2010年的贸易总额为3018.5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了30%。而且经过多年的发展,中日双边贸易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已经基本形成了加工、转口、服务等多种贸易方式并举的新局面。现在中国也加快了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且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这也为中日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2.中日两国经济互补性强。中日经济关系绝不是“零和游戏”,两国在经济领域存在很强的互补性。日本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各种先进的技术,而中国则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十分广阔的市场。中国巨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日趋完善的基础设施吸引了众多日本大企业来华投资设厂。这不仅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我们从中学到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与此同时,中国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海尔、华为等有实力中国企业也开始进入日本市场,与日本企业开展竞争与合作。

3.两国政府的努力为经济合作提供保障。中日两国因政治关系冷淡使经济关系受到伤害,这对两国都是不利的也是两国都不愿意看到的。中国政府为了维护中日友好的大局在有些问题上始终保持着克制,同时中国以“政经分离”的政策来对待中日经济关系,将政治上的冲突对经济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样,在日本一些有识之士也认识到了一个良好的中日经济关系对日本的重要意义。2006年10月,日本首相安倍晋三队中国进行了“破冰之旅”提出“要让中日政治经济两个轮子都转动”的主张。2007年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访华确认了中日经济关系是“双赢”关系。两国政府在政治上建立互信是两国经济关系向前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有了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中日经济关系才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中日两国在经济合作上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如何在此基础上使中日经济关系更进一步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不可否认,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并且有些短期内还难以解决。中日两国需要从提高综合国力和互利的角度来考虑两国的经济关系。中日两国的经济合作是有广泛前景的,两国应当相互学习,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来把两国经济关系发展到一个新的更高的高度。一个良好的中日经济关系不仅是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大幸,同时也是世界和平与发展之大幸。

[1]江瑞平.中日经济关系演进的三大阶段[J].瞭望新闻周刊,2002(9).

[2]丁斗.中日经济关系的相互依存及敏感性分析[J].太平洋学报,2005(7).

[3]徐长文.政治冷经济亦不热——中日两国关系中“政冷经热”现象分析[J].国际贸易,2004(7).

4.2013年两岸关系浅析 篇四

《形势与政策》课程论文

2013年两岸关系浅析

学 院: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任课教师:

成 绩:

年 月: 2014年1月3日

摘要:2012年两岸关系是稳中有进、巩固深化的一年,而2013年将是两岸关系攻坚克难、有所突破的关键年。一年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制度化程度不断 提高,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不断增强,和平发展的民意基础不断充实,两岸关系赢得了新的发展动力。

关键词:两岸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马英九连任成功,中共十八大胜利召开,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得以继续。两岸制度化协商取得新进展,签署了两岸投保协议、海关合作协议,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ECFA后续协商特别是服务贸易谈判取得进展。两岸携手应对欧债危机,两岸经贸关系更趋密切,两岸大交流蓬勃开展,实现点、线、面的突破,2012年陆客赴台人数达到223万。

两岸政治互信有所增强,“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政治基础得到强化。两岸高层互动节奏加快,双方围绕“两岸一中”、“两岸一国”、“一国两区”、“一中框架”的交流持续进行。中共十八大期间,国共高层贺电往来频繁。深化交流,互设机构,强化互信,创造和平红利,造福两岸同胞。

回望2013年的两岸关系,挑战不少,但机遇多于挑战。和平发展态势不变,频率加快,持续升温,酝酿和平发展的正能量,共同破解政治难题。

两岸经济环境好转,ECFA经济效应持续扩大,两岸经贸合作将迎来新高潮。两岸制度化协商持续开展,服务贸易、货物贸易谈判将取得实质进展。陆资、陆客、陆配、陆生、陆媒的政策环境、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两岸交流质量、效益有所提升,两岸文化交流将有新的突破,文化教育协议的签署也面临一些机会。

2013年将是两岸关系攻坚克难、有所突破的关键年。考虑到台湾2014年“七合一选举”及2016年领导人选举的因素,两岸关系在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面临较多突破的机会。当前,马英九正在推动《两岸关系条例》的修正,解除妨碍两岸交流的一些障碍,更加便利两岸同胞。两岸互设办事机构有机会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成为现实,其综合效应可与两岸直航相比。

与此同时,两岸可逐步酝酿气氛、创造条件,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双方可在既有的“九二共识”、共同反对“台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可在两岸双方现行规定中,寻找“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连结点、共同点,增强相互的包容性、可信度,从中梳理出一条可为两岸双方共同接受、至少相互理解的两岸政治定位。这是一项挑战两岸同胞智慧的巨大政治工程,需要在中华文化智慧的指引下,找到一条具有两岸特色的政治解决方程式,为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建立、为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创造条件。

政治:早在2012年7月,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就首次增设政治性较强的“两岸和平发展”议题,可谓两岸民间政治对话的萌芽。2012年底,“台北会谈”以“强化认同互信,深化和平发展”为主题,首次促成两岸“红蓝绿”学者直接对话,收到良好的试水效果。2013年,自“习吴会”对“民间先行开展政治对话”形成高度共识以来,包括在北京举行的“北京会谈”、“两岸军事安全筑信研讨会”、在香港举行的“两岸关系发展与创新研讨会”、在沈阳举行的“第22届海峡两岸关系学术研讨会”、在浙江举行的“第7届两岸发展论坛”等,频繁就两岸政治关系、军事安全互信等议题践行“民间先行”,推动两岸民间政治对话的内涵、机制、模式不断走向成熟。在一系列铺垫之下,10月中旬的首届两岸和平论坛达到两岸民间政治对话的高潮。该论坛不仅首次由包括绿营智库在内的14家两岸民间团体和学术机构共同举办,其规模之大、议题之广、内涵之深、成果之丰也都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2013年,两岸两会继往开来,打开两会机制化协商新局面。一是签署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两岸服贸协议历经两年多商谈,在今年6月新任海协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张林中森首次会谈时终于顺利签署。该协议明确了两岸服务市场开放清单,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是两岸ECFA后续协商的重要一环。该协议的顺利签署,不仅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迈上新台阶,更为两岸两会下一阶段协商奠定良好开局。二是加速推动互设办事处。两岸两会互设办事处的提议由来已久,但因岛内“台独”势力阻挠及政党轮替而几度延宕,直至2008年后台当局态度转变才重露曙光。2012年8月,第八次“陈江会”将互设办事处再次提上日程。2013年3月,两岸两会在完成各自内部评估后,同时宣布双方同意将互设办事处正式列入两会协商议程,标志着互设办事处进入实质协商阶段。此后,两会历经4次业务磋商,就两会互设办事机构的实质内容及技术问题进一步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台当局目前已将相关议案提交“立法院”审议。两会互设办事处一旦落实,将是继两岸“三通”、陆客赴台之后的又一两岸关系里程碑。

经济:2013年两岸经贸关系,在留有遗憾的同时,也有不俗的表现。

两岸经贸关系的遗憾,是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岛内引起争议,迄今未被批准生效。

6月21日,两岸两会在上海签订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这是两岸ECFA后续谈判的重要成果,标志着两岸经贸关系的制度化与机制化进程取得重要进展。但两岸签订服务贸易协议消息传出后,引发岛内强烈反弹。岛内出版、美容等行业纷纷发动大规模抗争,民进党等绿营势力也竭力反对。几经周折,台湾朝野达成共识,协议“应经‘立法院’逐条审查、表决,协议特定承诺表应逐项审查、表决,不得全案包裹表决,非经‘立法院’实质审查通过,不得启动生效条款”。为此,服贸协议审查要举办16场公听会。截至12月17日,已经举办完成12场,后续仍有4场未举行。根据这一进程,两岸服务贸易协议2013年不能通过台湾“立法院”审查已成定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尽管如此,两岸经贸交流在2013年依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根据大陆商务部的统计,今年1-10月,两岸贸易额为1642.8亿美元,同比上升21.1%,占大陆对外贸易总额的4.8%,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为336.8亿美元,同比上升16.5%,自台湾进口为1306亿美元,同比上升22.3%。台湾是大陆第7大贸易伙伴和第5大进口来源地,大陆继续为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出口市场和顺差来源地。两岸服务贸易也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10月底,ECFA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非金融领域共有216家台湾企业受惠,合同投资金额9.53亿美元;台资金融机构共40家次受惠;9家台湾会计事务所获得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2014年,两会将商签避免双重课税、地震监测、大气合作等一系列协议,两岸新型产业合作将持续深化发展,两岸人员往来将保持热络发展态势,两岸“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的局面将继续巩固与发展。可预见的是,两岸经贸关系将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势头,从而将给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文化:文化部将继续推动商签两岸文化领域交流合作协议和互设民间文化办事机构,明确具体合作目标和阶段性措施,争取有所突破,提高交流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台湾当局统计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大陆民众赴台从事文教交流的人数超6.7万人次。两岸交流频率之高由此可见。

2013年,包括美术、民俗、音乐、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的交流盛宴在两岸各地不断上演,内容可谓丰富多彩。

同文同宗、语言相通,让两岸文化交流更为方便,深入寻常百姓家。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火爆大陆,一个海峡之隔的台湾也跟着“疯”。台湾报纸不吝版面大篇幅报道“我是歌手”的相关资讯,还有电视台直接转播决赛,收视率比平常时段增长了近220%。大陆电视剧《甄嬛传》的主演接连赴台,更引发热潮。

两岸文博会、两岸汉字艺术节、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展等一系列两岸文化交流品牌活动不断形成,实现定期化交流。如7月在河北举办的“情系燕赵-两岸文化联谊行”活动,增加了台湾合作单位,让已有十余年历史的“情系”品牌活动彰显出新的活力。

据介绍,文化部还新创了“艺传两岸”、“艺绘两岸”、“艺游两岸”等交流品牌,以期促进青少年在中华传统文化传承、造型艺术、表演艺术等领域的交流。

回望2013年,两岸文化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更是不断提升。如年初在台北成功举办由学术高峰论坛、美术展、专题研讨会和两岸交流笔会等系列活动组成的“当代中国画学术论坛”,成为迄今学术水平最高、展览规模及影响最大的美术专业活动之一。

11月,迄今持续时间最长的两岸文化交流项目——首届“海峡两岸文化遗产节”在台中市开幕。除《护生画集》文物展、话剧《最后之胜利》外,还将带去民族管弦乐组曲《山水化境-富春山居图随想》音乐会、《老照片,新北京》展览等共计七大系列活动,将一直持续到2014年6月,覆盖台北、台中、台东、高雄、台南等台湾重要县市。

12月,“2013双城新年公益音乐会”在北京、台北、新北等地陆续上演。台湾师范大学首度与大陆北京大学等三所知名学府携手,为两岸听众演绎具有台湾特色与国际典范的乐曲,带来一场场音乐飨宴,更为两岸文化交流吹来一股清新之风。

然而,相比两岸经济交流有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保障,文化交流领域一直缺乏一个整体的框架。2013年,两岸各界多次呼吁建立两岸文化和教育合作的框架性机制,包括可以适时探讨和商签两岸科技合作协议、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机制等具体性协议。

12月22日,两岸70多家媒体参与的“2013海峡两岸媒体前瞻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发表的共同倡议提出:两岸媒体应继续推动两岸新闻交流正常化,呼吁有关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两岸新闻媒体开放常驻机构,推动两岸早日商签文化合作协议。

展望: 2013年两岸关系在稳中求进,发展势头总体是好的,经济合作和各领域交流持续推进。展望2014年,两岸关系将继续保持和平发展好的形势,继续推动两岸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两岸政治对话商谈或将有所突破和推动,同时,2014年是台湾“七合一”选举年,在这特定的一年,将继续推动两岸关系创新发展。

两岸政治互信将会进一步加强。坚持在“一中框架”下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发展以及解决两岸问题是大陆一贯的立场。马英九对两岸问题也多次表示,坚持“九二共识”,重申两岸关系“不是国际关系”,提出“不会推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湾独立’”。也就是说,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建立在“九二共识”这个基础上取得的,这是两岸最基础的政治互信。而对两岸关系发展处于深水区向更高层级迈进时,遇到的政治瓶颈难题,亟待解决,需要两岸以更大的政治勇气,突破冷战思维的藩篱,推动政治对话商谈加以解决,这需要建立更大的政治互信。

2014年,台“陆委会”王郁琦访问大陆将在春节后成行,将会主导两岸政治性议题的对话与商谈。“张王会”将是60多年来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首度直接会谈,其意义重大,标志着两岸关系处在“深水区”推动政治对话商谈迈出了重要而关键的一步。这一步对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结果。而两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互访也充分体现了两岸政治互信在加强。

与此同时,2014年,两岸民众呼声很高“习马会”,也将是大的期待。台湾民意显示,多数台湾民众支持“习马会”,乐见“习马会”取得新的成果。

马英九希望2014年在APEC上实现“习马会”,而大陆方面对此采取乐观的态度。由此可见,2014年在不出意外的情况下,实现“习马会”的可能性极大。“习马会”若能成行,将是两岸关系史上大事记,真正是两岸关系的重大突破,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两岸高层政治对话,两岸政治互信将会更进一步地增强,及早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为两岸政治谈判,直至推动并促使两岸签订和平协议。

参考文献:

人民政协网

两岸经合2013年1月14

华夏经纬网

人民日报2014年1月2日20版 华夏经纬网

马英九2014年元旦致辞 中国台湾网

2013年12月30日 新华社

2013年12月31日

求是理论网

人民日报2013年12月31日

华广网

5.浅析孔子与诗经的关系 篇五

孔子是我国历史上一个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也是我国历史上堪称有开山之功的一个古文献学家。他对文化非常推崇,在学术上,以“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为原则,以传授和整理古代文化为己任,对周代古文献的研究、保存、整理和流传,做出了极大地贡献。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显示了我国古代诗歌最初的伟大成就,是中国古代文化中一颗灿烂的明珠,也是记录先秦文学文化的重要文献。

《诗经》主要收集了周初到春秋中叶五百多年间的作品,最后编订成书大约在公元前六世纪。生当春秋末年的孔子,曾以“搏于《诗》、《书》”贵重于世,并“以((诗》、《书》、《礼》、《乐》教弟子”。《诗经》的成书于流传,都与孔子有着一定的关系。

一、对《诗经》的整理

(一)、“删诗”说

孔子删诗最早见于《史记·孔子世家》,“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予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极,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始于桩席.故曰《关唯》之乱,以为风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汉书·艺文志》虽未明言孔子由三千余篇删成三百零五篇,亦言由孔子选定三百零五篇。到东汉郑玄的《诗谱序》不取“删诗”说,认为孔子补录《诗》。宋代的叶适明确驳斥删诗说,根据《国语》《左传》等书的记载,认为《诗》在孔子之前已经是三百余篇的规模。这种说法言之成理,多为后代学者所附和。

(二)、理篇 就是认为孔子编排了风、雅、颂的顺序。欧阳修又认为孔子曾对《诗》作过篇删其章,章删其句,句删其字的整理工作。

(三)、正乐

《诗经》的每一首诗在周代都配有乐曲,可以诵读,可以演奏,可以歌唱,可以舞蹈。在上古时代,礼与乐是相互配合,共同起到教化作用的。孔子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可见诗与礼乐是密不可分的。目前,一般认为孔子删诗的观点基本上不可信,孔子对《诗》做过“正乐”的工作,甚至也可能对《诗经》的内容和文字有些加工和整理。

二、孔子对《诗》的评价和解释

(一)、评论 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为政》)是对《诗》总的评价,称“《诗》三百”也说明了当时已经编集成书,并且具备了今本的规模。用“思无邪”概括《诗经》,认为全部《诗经》,作者的思想是纯正的。子曰:“《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八佾》)即中和之美,显示了孔子控制感情上中庸的思想,是他哲学理论上的中庸之道在文艺思想上的反映。

(二)、诗教

周代官学即把《诗》作为教学内容,孔子把《诗》的教育价值广为扩展,作为他教学的重要内容。如“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阳货》)是讲修身的,“不为《周南》、《召南》”,就意味着不能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就像面墙而立一样,寸步难行。“不学诗,无以言。”(《季氏》)讲诗歌的政治功能,即利用诗歌来巧妙的表达情意,进行政治外交等活动。又如“《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0之事父,远之事君,多是与鸟兽草木之名。”以兴观群怨涉及诗修身、交往、政治三方面的功能。

(三)解释

孔子或以诗为教,或赋诗言志,或引诗证事,他对《诗》的使用时出于多方面的使用目的的,因此便随《诗》的内容作了一定程度的引申,附会。儒家的文论系统是工具主义的,孔子基于修身、交往、言辞、政治等目的来理解《诗》,就必然使这种理解成为一个价值赋予的过程。无论一首诗的本质如何,在孔子的阐释下都会具有道德的价值。

6.浅析当代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篇六

1.义利之争:生命伦理思想的基本对立

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兴起的一个基本背景就医学道德难题的涌现。可以说该学科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动力是现代医疗生活面临着大量的医德的难题,需要有这么一门学科,这么一群人着力研究,寻找合理的道路,正如首次提出生命伦理学的Potter所说,“生命伦理学是为人类更好的生存开处方”。

现代医疗生活的复杂性使得伦理学进退维谷,使得分析或判断的结论往往莫衷一是。所以现代医学伦理的焦点演变为解决医德难题。美国上一个世纪70年代发生的“爱琳案件”可以看作一个起点[1] 爱琳案件:美国迈阿密布曾发生一起不寻常的诉讼案。一个女孩刚出生就被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是让她自然地死去还是使她尽可能长久地活下去?她的父母和医院方面请求法官公断。晕个名叫爱琳的女婴一离娘胎,医生便发现她的背部有个红色肿瘤,如果不动手术,脊髓液流到脑中就将造成致命感染或畸形发育。即便实施了手术,让孩子自生自灭。可是医院方面不同意,说手术有成功的可能,爱琳可能长大成人。医生们同时也承认孩子将终生瘫痪,但他们坚持要为孩子动术。

该案例道德冲突的焦点是义务论的生命神圣与功利主义的生命价值。由此我们考察一下现代医学伦理学的道德难题,大多数与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相关。

其实义利之争始终是伦理学的一个焦点问题。古今中外的伦理思想史均有描述,只不过传统的伦理学在理论的冲突中,更多地将天平倾向与道义论。

现代医学面对的最大的伦理学挑战是道义与功利的冲突。几乎所有的生命伦理学难题均与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有关联。例如人体实验、安乐死、优生学、残废新生儿处置。

其实,面对许多涉及义利之争的道德难题,伦理学只有永远面对,而无法根本化解。

传统的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的往往是“舍利取义”的选择,那么,是否现代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必然是“舍义取利”?

2.功利与价值: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理论特点

功利主义与价值论的应用,显然是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区别与传统的医 务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特点。没有该理论的存在,无法构建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理论框架。问题是功利主义以及相关的原则能否替代义务论、人道主义以及相关的原则?作者考察了一些著作、教材、论文,发现在这两个基本理论的关系上存在不少缺陷,具体说,就是功利主义与价值论应用存在大量的误解。

根据作者多年的体会,中国医学伦理学理论的最大误区,就是功利主义与价值论的不恰当的使用。在此,简单举几个实例:

笔者曾经出了一个简单的医学伦理学问题:一项医学研究,可以拯救200万儿童的生命,但不可避免地要伤害20名儿童的健康乃至生命,这项研究是否可行?在没有学习过医学伦理学的学生中测试,回答有些困难。但是对于一些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工作者,回答竟然也令人吃惊:可以讨论或可以做。

该问题实质上是医学研究中伦理学“义利之争”的极端化与尖锐化,但回答应该是十分明确的。人道主义的原则必须绝对压倒功利主义或有人主张的集体主义。

在对待生命的态度方面,是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与价值论冲突最尖锐的领域。国内的一些论著在讨论该问题是问题较多。

作者出过一道考题:现代医学伦理学对待人的生命最基本的态度应该是A、生命价值论 B、生命神圣论 C、生命质量论 D、生命质量与价值论。绝大多数学生回答的是“D”或“A”。作为人道主义的“生命神圣论”有局限性,但并不意味可以用功利主义的“生命价值论”替代其地位。人类古往今来对待生命的最基本态度应该是对生命神圣性的尊重。生命价值论只能是对生命神圣论的补充与完善。

国内的一些论述在两种观点中制造了太多的模糊结论。例如“人的生命之所以有神圣,就在于它是有价值的,即有价值的生命是神圣的,毫无价值的生命,即使延长1小时,也并不神圣。”[2]在这里,“生命价值”成了“生命神圣”的前提条件,如此伦理观如何人道?试推理,任何时候人的生命价值均有不同,那么人的生命权利是否也有所不同?

对于安乐死的伦理学证明,也表现出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安乐死的出发点是人道主义还是功利主义,是一个生命伦理学的大是大非问题。从解除病人的痛苦,尊重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出发是人道主义的立场;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价值,以及避免医疗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等,是功利主义主义的立场。前者是安乐死的正确立场,而后者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负价值,在消耗医疗资源的病人均应该安乐死。这时的安乐死道德吗?只有从人道主义出发,符合病人权利的安乐死才是道德的,其他根据均不是安乐死的出发点。

3.医乃仁术:并没有过时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基础

“医学人道主义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却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其内容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使得我们难以摆脱医学伦理学困境,因此,人道主义的伦理学显然不适应新的情况了。”[3]

医乃仁术是中国古代医学家对医学的定性,对于现代医学同样如此。医学是人道的事业,人道主义的精神始终是医学灵魂。

医学人道主义一直就是医学界坚持的最基本的道德思想。除去古代包含在各种医家道德思想里隐含的人道思想,就近代医学道德文献中处处均可以看到“人道主义”字眼。

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日内瓦协议法》中指出:“我庄严地宣誓把我的一生献给人道主义的事业......决不利用我的医学知识违背人道法则。”

1975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东京宣言》中指出:“实行人道主义而行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恢复躯体和精神的健康,去除病人的痛苦是医师特有权利,即使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对人的生命给予最大的尊重,并决不应用医学知识作相反于人道法律的事。”

1977年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通过的《夏威夷宣言》就是针对“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提出了精神科医生应遵循的10条道德标准。

面对医学道德难题的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仍然应该将人道主义作为最主要的理论或指导思想。医乃仁术对于现代医学并没有过时。

作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出版的《现代医学伦理学》一书中,坚持将医学人道主义作为最基本原则,而在原则指导下的大部分医学道德原则,均来源于人道主义的理论思想:例如尊重生命、有利无伤、自主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病人权利等等。与功利主义相关的原则有生命价值原则、公益原则等等[4]。国内其他的许多教材延续了这一规范理论构思。

考察以下当代中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与研究,缺少的不是功利主义和价值论,而是人道主义与医学人道主义。

4.消除两极:医学中“人道功利主义”的谬误

人道功利主义是上个世纪90年代国内医学伦理学界提出的一个道德理论的新概念,认为:人道功利主义原则是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用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观点,用道义与功利相统一的观点去看待人的生命的问题,去解决人的生命的问题这是人道功利主义原则核心要求,也是人道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人道功利主义原则的理论点是“德”“得”相通,“义”“利”统一;理论机制动机与效果的统一;理论取向是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基本信条是人道必须顾及功利,功利必须以人道为前提。人道以功利为内容,功利以人道为目的。在各种生命利益冲突时,坚持个体生命利益服从群体生命利益,暂时的生命利益服从长远的生命利益。[5]

人道功利主义主要误区在于奇迹般地化解两个完全对立的道德理论。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假设,一个对立的理论,均可以如此化解的话,这个世界既简单又美妙。但是对立的化解,可能是极端的出现。

两极存在的重要价值在于维持一种必要平衡。而且每一种道德理论均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例如理想主义与悲观主义是一种思想的对立。通常我们鼓励积极的理想主义,但是悲观主义对于人类的思想也有积极的价值。就以生命伦理学建立的基本背景为例。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人类生存的困惑,均是生命诞生的重要背景。但是,真正的生命伦理学确立的思想背景与悲观主义有直接关系。可以说,生命伦理学建立的重要背景不是理想主义,而是与其对立悲观主义。如果我们没有对人类生存的忧患,没有对科学技术发展深刻担心,又和谈“为人类生存开处方”?罗马俱乐部是一个以悲观主义为思想基调的学术组织,曾因发表《增长的极限》为人类敲响警钟。西方的生命伦理学恰恰是在以悲观主义为思想基调的对人类生存的忧患与困惑中诞生的。

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对立不可避免。在现代社会这种对立更为尖锐。这就要求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坚持人道主义思想,坚持医学人文精神;此外,还必须用伦理学的智慧,在对立中寻找“合理的平衡”。

5.合理的平衡: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出路

就医学传统来看,医学人道主义显然是医学实践中行为选择的一个最重要的根据。这是由于医学亘古不变的本质所决定的。此外,现代社会是一个多样化、多元化的社会,道德思想也不例外。例如对前述“爱琳案件”的看法,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一定很多,但没有绝对可以说服他人的伦理学根据。统一的、一致的道德规范体系在现代社会成为了一幢空中楼阁。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伦理学不在需要统一的理论体系,只是说这种统一性下面必须具有一定的包容能力。[5] 道德理论的多元化是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的境遇。单一的理论与多极理论是区别传统与现代伦理学的重要标志。多极必然导致冲突,因此生命伦理学面对困惑并不奇怪。

医学人道主义的确在多元化道德理论的挑战,但绝不是放弃人道主义的基本点。道德理论在应用中有的策略问题,道德原则也可能在应用发生变形。但基本点不会改变。例如国际生命伦理学的权威,恩格尔哈特在其《生命伦理学原理》中主张的“允许原则”。[6]该原则在规范伦理背景应该是“人权”或“病人的权利”。涉及到人的权利理论更靠近人道主义,而不是功利主义。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基本精神主题为:生命、人性、权利。[7]无论怎样去够建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框架,一个基本点无法根本改变,那就是只能是人道主义的生命伦理学,而不是其他。医乃仁术是医学的精神,也是生命伦理学永恒的精神。我们可以用更多的道德理论来“合理地平衡”我们的选择,但绝对不是替代。多元理论并不意味着混乱的理论体系。在国内的许多医学伦理学著作突出的特点就是理论的混乱。

7.浅析企业顾客关系管理 篇七

关键词:顾客关系,管理,策略

每一个现代企业都已经意识到了顾客的重要性,与顾客建立友好的关系可以说关系到企业的生存成败。在传统的企业中,销售人员往往仅从完成销售定额的角度出发,在销售过程中缺乏和后台支持人员的沟通,让顾客在购买之后才发现服务和产品性能并不像当初销售人员的描述那样,因而产生对产品及企业的不满感,使企业失去一些可能的潜在顾客。这些问题都是由于企业的运作流程没有按照“以顾客为中心”的宗旨去设计实施,损害了与顾客的长期合作关系,其结果最终导致了顾客的流失。

一、顾客关系管理应用的现状

自从1996年GartnerGroup首次提出顾客关系管理(CRM)的概念以来,CRM随即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它很快为企业所接受,并迅速得到应用和推广。尽管如此,CRM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中的普及情况却不一样。

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对CRM产品有较高的需求,这些地区带有较强的区域性,大都集中在东南沿海,其他地区的CRM发展和应用还不普及。这与该地区的市场竞争、企业家的经营理念及经济实力有关。

我国CRM需求较高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和竞争激烈的制造业,其中在服务业中又以金融、电信、网络信息和教育等突出。其中服务业占41%,制造业占37%,其他行业占22%。

有些企业顾客管理几乎处于一片空白。这些企业对于订单的争取、跟进、售后全靠人际关系来进行,没有相关的制度来规范。虽然这种以人际关系来主导的企业交往具有灵活多变的特性,但同时它也存在先天的弱点,那就是感性远远多于理智。这将会严重束缚企业的壮大。

二、企业顾客关系管理的措施策略

1、坚持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战略

从企业营销实践来看,要培育和构造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就必须实施以顾客为中心的战略,即在质量、品牌、服务等方面迎合顾客的需求。美国著名咨询企业盖洛普关于成功企业“三大法宝”——“顾客忠诚度,员工满意度和品牌”的理念,使中国企业界获得了新的认识,核心能力的本质是核心价值观,而最高标准体现在“顾客忠诚度”上,它决定企业未来的价值观,顾客的忠诚度与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有高度正相关关系。

2、借助网络技术,及时回应并满足顾客需求

以忠实度为基础的企业战略的第一位任务是企业找到和保持适当顾客,适当顾客就是那些企业能够长期向他们提供最佳价值的顾客。企业把营销活动集中地吸引高度忠实的团体,借助于网络把企业和顾客联为一体,并对服务流程进行整合,有时顾客甚至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参与产品开发和设计活动。这种互动式高效的沟通方式,大大地提高了顾客满意度,将企业行为个性化。

三、企业对顾客进行分类及管理

1、对潜在顾客的管理

企业的销售工作必须从掌握潜在顾客开始,关注和掌握潜在顾客是企业销售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销售人员应根据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考虑不同性别、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地区和民族的人们的需求和购买能力,将那些不可能购买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人群过滤掉。

在进行顾客选择时应注意对公司的作用,要考虑其潜在的增长能力也不同,因此在选择顾客时应注意考虑其对公司增长潜力和服务成本。

2、对现实顾客的管理

对现实顾客的管理是顾客管理工作的重点,其目标就是要将初次购买者转型为重复购买者,再将重复购买者转型为忠诚顾客。这项工作应由企业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当预期顾客成为初次购买者之后,就要跳开针对大众的媒体广告,与他们进行个性化的交流,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并让他们了解相关信息,努力与他们建立起一种互相信任的关系。

3、对流失顾客的管理

对企业来说,流失一位重复购买者,要比失去一位新顾客更能引起巨大的损失。流失顾客不仅使企业失去了这些顾客,损失了利润,同时还损失了与新顾客交易的机会。研究报告显示,向流失顾客销售,每4个中会有1个可能成功。因此不能忽略对这部分顾客的管理。积极与他们联系不仅可以让他们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心,给他们反映问题的机会,缓解他们的不满,阻止他们散布负面的评价,还可以了解问题出在哪里,以便及时改进,防止其他顾客继续流失。

四、企业对于顾客关系的维护管理

1、完善售后服务

企业建立的CRM应该借助于“顾客关系管理”的本能,给顾客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把企业内部战略塑造出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式,传递给顾客,使顾客能够感知这种核心竞争力和优势,并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企业应按顾客的要求认真做好售后服务,这是取得顾客长期信任的一个重要方面。质量、交货期、成本和服务是决定模具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构成因素。

2、强化企业与顾客的互利关系

强化企业与顾客的互利关系,企业可以从两方面着手,(1)企业时刻要想着并付诸实施为大顾客省钱。我们应该清楚:只有把自己获取利润的动机和行为建筑在顾客需求的基础上,才称得上营销,才可能获利。(2)以战略规划推动顾客工作。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发展战略计划书,列明推进的时间,正式提交给大顾客管理层,使顾客方能够对企业的整年发展计划有全盘了解。由于预先知道了生产计划,便能大大省节了沟通与回馈时间成本,为企业赢得宝贵的时间。

五、结束语

顾客关系管理是由当代营销理论发展而来的一系列管理思想和实践手段,目前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和逐渐成熟过程之中。由于顾客关系管理抓住了顾客和顾客需求这一企业价值实现的根本问题,因此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广宇.客户关系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56-78

[2]汪涛,徐岚.顾客资产与竞争优势[J].中国软科学,2002年,1期:52-56

[3]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03-112

[4]李怀祖,韩新民.顾客关系管理理论与方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85-96

[5]杨东龙.客户关系管理解决方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33-48

8.浅析中日关系 篇八

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一、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3.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应当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实施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

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责任在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四、劳务派遣的发展建议

(1)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2)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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