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2024-08-28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精选9篇)

1.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篇一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定、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履行。

二、工作内容:

(一)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并认真履行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换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特殊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险的作业,需给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与乙方约定每月工资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在法定休假日、探亲假、婚丧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依法支付工资。

(三)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300%支付乙方工资。

(四)乙方的其他有关津贴、补贴等待遇,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方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按规定缴纳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其病情及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六、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对乙方有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安排上岗前培训及职业技术培训的业务。如需乙方从事国家和地方实行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和特种作业,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就业上岗。

(二)如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须为甲方至少服务_____年。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对乙方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向乙方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自觉执行和维护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三)乙方如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甲方可以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就业培训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项解除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新职员入职培训期;

2、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七)甲方按本条

(一)、(三)项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特对下列违约行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其他:

(二)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由甲言出资培训而合同期限或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在乙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比例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

十、劳动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一方须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年月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鉴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2.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篇二

文件 北京市宣武区总工会

宣劳社资[2009]51号

关于开展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

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定于3月至5月在全区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同时于4月2日至4月30日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宣武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各部门协调联动作用,共同开展好“春暖行动”和“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全力推动和谐宣武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以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

者权益”为目标,巩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外

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非公有

制企业和30人以下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结合我区

特点,以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物业管理、劳务派遣和非公

企业为重点行业,以农民工和新增就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加

大对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指导力度,增强用人

单位的法律意识,减少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死角死面,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续订率,进一步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单

位的创建评选活动,力争到今年年底,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

遍签订劳动合同。

三、活动安排及工作职责

(一)开展“春暖行动”期间,在建筑业、餐饮服务等

重点行业,由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牵头,工资、仲裁配合开展

2至3次农民工维权服务专场咨询活动,各街道三方组织到

街道社保所或者企业聚集区开展2至3次现场咨询活动。

(二)4月2日,上午9:00-11:00,区协调劳动关系

三方成员单位代表在大观园南门广场开展现场咨询活动,统一启动我区“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各劳动保障工作站结

合各自情况,在单位集中地区、街道政务大厅或社保所开展

现场咨询活动。

(三)4月中旬,与区私个协共同组织10户规模以上

用人单位,召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座谈会。由区劳动

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劳动争议仲裁科、劳动监察(科)大队

参加,针对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宣传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

(四)召开宣武区2008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总

结表彰大会,向和谐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并发放办理劳动

保障业务绿色通道服务卡,由和谐单位代表介绍典型经验,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年内举办不少于10期的法律、法规培训班。重点

培训近两年之内发生劳动争议败诉以及被依法查处的企业

法人及人力资源干部。

(六)就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

和经济补偿等规定,编写《劳动合同法》宣传问答,通过《宣

武报》、宣武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制作法律、法规宣传板

在春风行动现场咨询活动中展出。

(七)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建好包括农

民工在内的基础台账,准确掌握用人单位户数、职工人数及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四、活动要求

(一)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春暖行动”和“劳动

合同宣传月”的组织领导,统筹开展宣传咨询、监督检查等

各项活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以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为契机,进一步宣传贯彻劳

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特别是30人以下非公企业)的劳动

用工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大力

推动我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三)6月1日前,各街道工作站、工会,分别将宣传月

活动情况书面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和区总工会基

层部。

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武区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关系农民工通知抄送:市劳动保障局

3.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篇三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第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乙方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查。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具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

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甲方。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如需裁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不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

前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十、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五条 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和按合同第十二九、三十一、三十二条解除合同以及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难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乙方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 若乙方的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甲方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像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器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家及大连市相关规定存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有甲方代扣代缴。

双方发生公积金争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岗位协议书

(二)培训协议书

(三)保密协议书

(四)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4.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篇四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

乙方(签名)年 月

鉴 证 日 期: 年 月

5.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篇五

(范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履行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

1、2、本合同代签或涂改无效;

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月(大写:人民币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为¥/月(大写:人民币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月(大写:人民币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E、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F、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3、。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如因为及时准确告知、发生法律后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6.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篇六

(宁劳社失管〔200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现就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宁政发[2007]196号文件规定开展初始型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申请4000元的创业补贴。

二、申报和核发

(一)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个人申报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创业补贴的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4、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受理个人申请,核对证照、证件并录入信息系统,每月将受理申请材料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一年的跟踪服务,每季度在《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及失业(下岗)人员跟踪服务卡》上做跟踪记载。申请人申报后经营满一年的,应及时办理创业补贴申领手续,街道劳动保障所将跟踪服务记录和申请人的有效经营证明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备案满一年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审批程序,于区上报当月25日后通过银行发放补贴。

三、资金来源

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失业人员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二)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7.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篇七

沪高法[2009]73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有关部门及本市各级法院多次研讨,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制定本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限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而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用人单位为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资(简称“代通金”),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六、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七、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支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八、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

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继续履行”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有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范此类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用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用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十三、当事人对竞争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竟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竟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十四、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标准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十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后相关待遇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十六、如何让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十七、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权力行使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本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

十八、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如单位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十九、企业改制、转制情况下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专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二十、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未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被裁的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以支持。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二十二、境外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

8.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篇八

尽职尽责一心为民永葆先进性

我叫***,今年33岁,是盟劳动和和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回首在劳动保障战线奋斗的历程,可以说是充分得到党的教育、培养和锻炼的过程,我为所从事的崇高职业而自豪,我为所担负的神圣使命而尽心尽职。现将我个人事迹向党组织汇报如下:

一、积极主动、奋发图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个观念从小就在我心中扎了根,因此一入大学,我就积极地向党组织靠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在我大一的那年,党组织就吸纳我为中共党员,当时我是在整个学校中唯一一个在大一期间入党的学生。为了无愧于党的培养和教育,作为校学生会主席的我,配合学校老师,积极开展学生工作,使每一位同学都有施展自己才能的空间,使校园学习和文化氛围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最终在学校期间连续两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员》的光荣称号。

二、注重理论学习,力求学以致用。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新形势下,国际国内的发展日新月异。踏入工作岗位后,作为一名党的干部,我认识到,思想上要适应形势要求,工作上要跟上时代步伐,就必须加强学习。所以平时非常重视理论学习,无论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是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的学习,自己都能够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能结合实际思考一些问题,在小组讨论时积极发言。特别是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认真做好笔记,积极撰写心得体会,仔细查摆问题,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效果比较明显。此外,我也能够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学习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分析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认识到只有认清形势,掌握政策,才能做好工作,处理好复杂问题。

三、认真负责,抓好党务工作。我是机关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党支部工作中,从来都坚持发扬优良的民主作风,积极团结支委会一班人,共同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大小事情都要同委员们一起研究决定。对党内的文件和会议精神都及时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经常引导普通群众和入党积极分子,向他们宣传共产党的发展史、党的性质、纲领和党的最终奋斗目标等有关党的知识,到目前为止,经过努力,新发展正式党员4名、预备党员6名、党的重点培养对象2名。由于我平时刻苦努力、谦虚谨慎,在单位的评选中,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的工作者”。

四、尽职尽责、一心为民。群众的眼睛是最雪亮也是最实事求是的。老百姓看一个共产党员是不是合格、先进,不光是看你说得有多好听,写得有多好看,更重要的是看你的实际行动,看你在利益面前是先考虑自己还是先替老百姓着想?看你手中的权是在为人民在服务还是在为自己捞好处?对这一切,人民是很清楚很明白的。我常提醒自己:“只有我们每个共产党员都能在工作中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老百姓才会赞赏和满意你,老百姓对身边的共产党员满意了,就会对共产党满意,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从加入组织的那一天起,就处在一种既代表自己,又代表党的利益的特殊位置上,自己的一言一行已经不完全属于自己了。”。我所从事的大部分工作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能否维护他们的利益,直接关系到工作的成功与失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就是一个例子。前几年,我盟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比较滞后,阻碍了劳动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经过同科内同志共同分析问题、查找原因,认识到影响劳动关系调整顺利开展的大部分原因都是劳动关系没有确立的问题,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广大劳动者由于不懂《劳动法》,从而不懂得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懂得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能够证明自己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依据,处在非常被动的局面。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它是处理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和根本所在。为了能够从源头解决和处理这个问题,使广大劳动者清楚劳动合同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我采取通过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广播宣传媒体上登载、播出以及印制宣传单等办法,广泛宣传《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精神,并按照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目标要求,对各旗县市下达《推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目标和对盟直党政机关工勤人员采取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审批工资的办法做到经常监控和加强指导相结合,加强了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一致拥护,提高了我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促进了劳动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我所在科室的服务对象有一部分人员很特殊,有的是已经离退休的老干部来找工龄;有的是想办理提前退休工种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天都有许多人怀着焦急、悲观、伤心或祈求的心情来到我的办公室。审核这些人的档案是我每天重要的工作。我认为为他们做好服务工作,实际上就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

民”。几年来,经我审核办理的档案就有几百份。而且,在这期间,做到遵纪守法和清政廉洁,在劳动保障人及广大干部职工中树立良好形象,没有一次放弃原则滥用过手中党交予给我的权力,得到各级领导、同事和办事群众的赞扬和好评。我把自己这种工作和为人处事的感染力,归结于一个共产党员对理想和信念的追求,归结于对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坚持。在为别人服务时,找到自己为帮助别人而享受的快乐!在社会大家庭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做人的一个基本道德准则,何况我们是中国共产党员,更应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先进份子!

五、牢记党的宗旨、扎实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来,彻底改变了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正在蓬勃发展的新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几年来,我为自己能加入这个组织感到非常光荣和自豪。“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的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毛泽东主席在《为人民服务》中的教导,一直是我多年工作的宗旨。从来没有把自己遇到的困难表露在日常工作中,每天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我为人民服务的心从未改变过,我觉得自己只是做了一个普通共产党员本来应该做的事,党和人民却给了我很多的荣誉。面对得到的荣誉、取得的成绩,我深知,如果没有党和人民的关怀,没有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我也不会有今天。今后,我还会向以前一样,继续全情为广人民服务,以我虽微小却实在的贡献,来报答党和人民对我的关心和厚爱,用我实实在在的行动为明天填写一份新的答卷。

9.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篇九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劳动法》自查情况汇报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查情况汇报 区人大主任、各位副主任: 按照区人大《检查方案》的要求,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通过自查,总体感到近几年来,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艰苦创业、求真务实、奋力拼搏、与时俱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稳步发展和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基金积累逐年增多;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大;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成绩突出。我局先后荣获全市“两个确保”工作先进单位、双文明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双联工作先进单位、市人事系统“三强班子、四好队伍”创建活动优秀单位、区双文明目标管理二等到奖、巾帼示范岗等荣誉。下面,我分四个方面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一)贯彻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自《劳动法》颁布以业,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广泛学习宣传《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168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181号令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强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近几年来,我局每年都组织属全体人员上街宣传1次以上,每年发放有关资料4万份以上;今年上半年,对区辖600多家用工单位的法人、政工人员等共800余人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培训,局全体工作人员上街宣传2次,接待来访群众4000多人,发放有关宣传资料30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多人次,解答群众提出的500多个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同时采取定点宣传、悬挂汽球标语、张贴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安排区属6个办事处和城南乡出墙报、张贴宣传招贴画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活动,基本上做到了让《劳动法》家喻户晓。 (二)、维护劳动者权益情况。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开展工作,但力度不大,有所好转,,劳动监察大队检查用工单位630家,受理投诉案件51起,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押金8万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人,为农民工追讨工资35.2万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6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26起;今年上半年,会同公安、工商、工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餐馆、网吧、酒吧、美发店进行了综合检查,补签有效劳动合同2000余份;为56名农民工追讨工资8.7万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1起,受理争议仲裁案4起,办案率100%,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押金4万元。 (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1、养老保险方面。养老保险于1993年启动,当时只是零散单位和零散人员参加社保,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展开。我局社保所严格按照政策抓好征收、管理、发放和扩面四个环节,确保了基金安全增值,做到了扩面不扩包袱、应保尽保。19,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为2882人,企业单位参保人数为31人,基金收缴406.9万元,支付养老金406.6万元,以后连年增长,到20底,事业单位参保人数达3485人,企业单位参保人数达1236人,收缴事业单位基金1216万元,支付事业单位养老金1087万元,收缴企业单位基金1236万元,支付企业单位养老金182万元,此外,累计财政补贴211.2万元,基金利息收入74.4万元,转移收入151.8万元,其它收入1万元,社保基金累计节余突破了千万元大关,达1132万元。上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缴622万元,支出566万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42万元,支出90万元,扩面204人,完成了年度任务指标的51%,企业参保人数从200人增加到了目前的1837人。 2、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于元月启动,启动后即确定了以抓扩面、促缴费、严管理、稳支出的思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工作运行平稳。20参保人数为3097人,收入基金151万元,大病互助金24万元,支付医疗费59万元,支付大病互助金0.6万元,以后参保人数与基金逐年增加,截止到206月底,参保职工总数4125人,其中在职2924人,退休人员1201人;参保单位76个,其中全额事业单位22个,行政单位47个,企业1个,自收自支单位5个;未参保单位37个;未参保人数1233人,其中退休人员252人;医疗保险基金收缴126.9万元,实际支出135万元,累计节余180.7万元,全区大病互助统筹基金实缴0.2万元,支出4.9万元,累计节余75.9万元;上半年医保扩面150人,完成了年度任务的50%;生育保险收缴5.1万元,支出0.1万元,累计节余9.5万元。 3、失业保险方面。20底成立,失保所成立后,按照“努力宣传政策,耐心细致说服,超额完成任务,力争市处基金”的思路,切实发挥好失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20参保人数为1200人,基金收入11万元,截止到年6月底,已将区属37个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征缴范畴,参保人数为2122人,已征缴失业保险基金117万元;2005年上半年征缴44.53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78.15%;扩面250人,完成了年度指标的50%;向市争取基金缺口补助8.79万元;发放粮食系统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17.25万元;为粮食系统代发协保、退养人员生活费3.21万元。 (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情况。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强国之基。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自年成立就业局以来,我局采取“三抓”的举措,即:抓组织机构的建立,完善劳动保障体系;抓社区平台建设,为就业与再就业搭建鹊桥;抓劳动力市场建设,拓宽就业渠道;2003年,实现了城镇新增就业58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80人,“4050”人员再就业190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1782本;年,结合落实省委、省政府“8件实事”工作,城镇新增就业4937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706人,“4050”人员再就业958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2320本。再就业培训2045人,灵活就业820人;今年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885人,完成年度任务指标6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400人,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63.6%;“4050”人员就业人数327人,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105.5%;再就业培训1263人,失业率为3.8%;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377本,灵活就业652人;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82人,达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 (五)、执法监督及执法环境情况 1、为了把贯彻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我们把规范操作当成执法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规范操作程序着手,健全机构、分解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作风贯穿于业务活动全过程。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了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二是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局党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指标细化分解到各职能股室和二级机构,在强化责任指标的基础上,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实行工作例会制,每月走访交流,季度督查指导,半年检查推动,年终考核验收;落实奖优罚劣制,切实将工作业绩与干部职工晋级晋职,评优奖惩直接挂钩等。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执法,决不放弃原则做好人,决不借职务之便捞外快,决不借工作之际办私事。通过近年来努力,我局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方面,以较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了区政府的权威,赢得了群众的好评。 2、为了提高监督的效果,我们把主动接受监督当成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可靠保证。一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局机关和所有的二级机构各项制度上墙,办事程序张榜公布,收费事项和标准全部公示。二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在开展劳动执法检查时,首先将省、市劳动执法检查的文件和通知及时复印送到人大内司工委,然后在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工作。三是主动聘请9名监督员监督。制定了监督员职责,并将所有依法操作的工作内容和程序送给监督员,请监督员按照法规来对照检查和督促我局的工作。四是内部监督。一方面,局属二级机构每月要向局书面汇报一次月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局机关对二级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章立制,一级管一级,把此项工作推向深入。通过有效的监督,全体工作人员感到了一定的压力,自觉钻研业务,自觉维护形象,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3、执法环境复杂。在近几年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感到执法环境不理想,处处有难度,处处受制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工作开展困难。部分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对我们的执法检查抱有明显的抵触情绪,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极个别的态度十分恶劣,甚至侮辱谩骂我们的工作人员。二是对违反《劳动法》的单位进行处罚时,处罚十分困难。一些单位一旦被处罚,就采取拖、泡等方式,一看不行,就立即找关系,托门子,一些说得上话的领导、工作人员等,就出面打招呼,说情讲好话,使处罚无法到位。如去年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5人,按规定每人应处罚5000-10000元,但实际上每人只处罚了2000元,区财政无形中就流失了2万多元。三是部分国家公务员参与经济实体的经营。对于这些单位,执起法来的困难就不言而喻了。 二、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不到位,开展工作举步维艰。我局的基础设施很不完善。主要是硬件设施欠缺。我局现缺5台电脑,其中,局办公室电子政务,电子办公需要一台电脑;局工资福利股办理全区工资福利调配需要一台;录用调配股办理全区管理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信息需要一台;人才交流中心需要一台;劳动监察大队需要一台;这些办公用电脑,按省、市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是必需的。此外,劳动监察大队需要配备的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执法专用汽车都亟待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缺少这些办公电脑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空前加大,如:电脑办理工资,办理1人只需要2―3分钟,而人工操作,则至少要30分钟;劳动监察大队每年出勤有300多天,没有车,全靠走路,远一点的打车,去乡镇则需要租车,既浪费了财力,超大的工作量也使工作人员难以承受。 (二)基金经费不到位,日常工作难以为继。一是争取区委、区政府重视力度不够,导致有许多正常开支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未列入财政预算等,工作非常被动。二是没有经费来源,不能按市的有关要求落实。如:社保、医保、失保按要求要与市处联网,但网络建设和购买三套操作系统需要30余万元,靠自已无法解决;执法办案无工具、争议仲裁无场等,这些困难,靠我局自身是解决不了的。三是乡镇拖欠社保基金情况严重,损害了区的利益。截止到2004年12月底,乡镇累计欠社保基金174.2万元。其中缅铺乡欠20.6万元,板桥乡欠15.1万元,蔡锷乡欠15万元,雨溪乡欠28.4万元,檀江乡欠24.9万元,城西办事处欠36.2万元,中心路办事处欠9万元,红旗办事处欠25万元。 (三)宣传力度不到位,执法检查勉力维持。在近几年来的实际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处理问题时做到不推诿矛盾、不随心所欲、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处事以公心,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感到难度还是相当的大。一方面,每检查一个单位,都需要苦口婆心再解释,口干舌燥再宣传。另一方面,在执法中对于一些违法案件的处理,行政干预太多,指示太多,各级领导说情讲好话太多,处理问题往往无法到位。这中间有经济不发达的原因,有国民素质的原因,还有宣传力度不到位的原因。 三、下步打算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造势”工作。政策法规是一种措施,不仅仅因为这种措施是由政党和政府机关等政治性组织制定和推行的,更重要的是因为政策法规涉及人民大众、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大局。落实政策、法规的要求高,力度大,要使工作顺畅,活动有序,就要有较强的大局观念。目前来看,区内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够,这一项工作,不是人劳局独家经营的业务工作,我局只能是起好牵头作用,在下一步工作中,不但要对群众宣传,而且要对领导解释。要着力搞好上下左右的协调,使机关各部门和兄弟单位自觉把这项工作当做份内事,积极承担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我局要借这次市里的东风,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造势”工作,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赢得领导的支持,使全区上下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来,也只有这样,才能搞活、搞深、搞实、搞出特色来。 (二)努力争取财政支持,做好“粮草”工作。没有可靠的财力支持,任何工作都很难开展。一是努力向省、市争取基金,缓解区财政的困难,为自己开展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争取区财政的支持,把该列入预算的列入预算,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扶持。三是争取解决部分基础设施,特别是劳动监察大队购买执法车辆问题,已迫在眉睫,争取尽快解决。 (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修炼”工作。一是要苦练“内功”。要加强学习,不但要学业务,还要突出学习政策法规,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理论素养,用理论指导实践,做到落实政策法规坚决彻底,办事高效快捷,达到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的目的。二是要树好形象。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时时处处要注意形象,做人民群众的“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三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与人民群众水乳交融,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四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树立“爱区做主人、爱民做亲人、爱岗做能人”的观念,爱我大祥、兴我大祥、发展大祥、富裕大祥,养成“多读书、少应酬;多动笔、少娱乐;多上网、少消遣”的优良作风,为区委、区政府添彩,为单位争光,为建设小康大祥努力奋斗。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一是将一些正常开支列入财政预算。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经费等。 二是解决监察大队的执法用车和局业务部门需要的电脑。 三是将交纳“三保”情况纳入双文明建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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