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会计工程运营核算业务论文

2024-07-18

建筑会计工程运营核算业务论文(11篇)

1.建筑会计工程运营核算业务论文 篇一

会计核算业务知识培训

认真核算

加强监督

一、会计核算中心的情况概述

隶属于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机关、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对国家拨付的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二、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职能

基本职能:

1、认真做好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

2、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严格审批程序,抑制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报账员工作规则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核算中心会计核算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报账员的基本要求 报账员工作程序:

(一)预审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是第一把关人,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注意:

原始凭证的必须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会计人员工作程序: 登记会计账簿 账簿启用表

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 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四、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初始化

环境的初始设置 科目参数设置 其他参数设置 系统财务分工 显示模式设置 打印机选择 其他系统设备

五、电算化会计账务处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 凭证处理 登账处理 结账转账 查询打印 账务维护

六、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维护

程序维护

目的(宗旨):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一、单位预算管理

单位预算的概念和内容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收入管理 收入的概念和内容

行政单位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俏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三、支出管理

支出的概念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四、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的要求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五、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财务状况说明书。

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方面的监督

收支计划是否可行,内部核算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取得原始单据是否合法,是否按《会计法》“两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成本管理过程的监督

七、财政监督的依据和法律制度 对单位进行监督的依据

财政、财务、会计类《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等。

八、核算上易出现的问题

1.固定资产管理混乱:没有明细账、该列不列、账实不符。2.现金存在问题

九、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上报表的口径不一致:根据预算收支科目表及时调整

2.代管资金,掌握尺度:根据国库拨款通知单配套预算资金明细,确认金额、用途,掌握进度

3.政府采购:一事一议,按实支付,手续齐全,一次办理

2.建筑会计工程运营核算业务论文 篇二

一、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的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但对实现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加强施工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建筑行业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逐步实施了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度。其中,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了法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工程监理制大大降低了以损害业主的利益来降低施工成本的可能性;招标投标制建立了竞争机制,严格规范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承发包行为。在这样的建筑市场环境下,加强施工成本核算成为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工程成本核算,获取有关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正如美国的会计学教授库珀与斯拉莫特所言:“战略成本管理是企业运用一系列成本管理方法来同时达到降低成本和加强战略位置的目的。”因此,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是建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就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市场环境而言,建筑施工企业的规模及技能水平参差不齐,企业的成本核算等基本制度还不够完善,实际运用中显得捉襟见肘。不健全的成本核算制度导致建筑企业的实际成本开支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需核算成本的项目确定问题。

一般而言,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正确设置具体的成本项目,但调查显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容易出现概念不清的现象。以建筑企业施工中的直接人工费项目为例,建筑企业施工中的直接人工费项目主要包括直接进行建筑施工的工人工资以及运输工人的工资等,一般不包括采购员、机械操作员以及搬运和装卸员的工资。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往往将他们的工资也列入直接人工费项目之下。

第三,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中的程序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准则办事,并在施工会计期末对合同的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成本核算,从而使成本核算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这种只是流于形式的成本核算程序,根本无法实现成本管理的目标。

三、关于解决工程项目成本核算问题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对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根本解决工程项目成本核算问题,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思想重视,转变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观念。

首先,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中存在的成本核算问题,应该在思想上加以重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而言,要重视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尤其是施工项目的成本核算工作。在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从事前、事中及事后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全面的控制,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浪费;其次,要转变传统观念,认真贯彻和落实“预算管理为前提,会计核算为基础,资金管理为中心,成本控制为重点”的现代项目管理精神,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财务管理。只有始终使预算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和会计核算同步,才能实现施工项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完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监督法规与管理标准。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面对我国当前建设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监督法规,统一会计财务管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当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不能使成本核算制度仅仅流于形式。通过完善具体操作步骤,使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3.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培训与技术交流。

在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会计人员是根本。因此,应当对会计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以及定期的专业培训,从而使建筑施工项目的具体成本核算人员对施工工艺流程有更加详尽的认识。在日常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还要定期组织他们对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在理论与实践不断碰撞的基础上,探寻最有效的会计核算方法。通过这些形式,加强会计工作人员对财务核算工作的正确认识,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技能,最终为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保驾护航。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借鉴国外的先进会计财务管理经验,从而实现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建筑会计工程运营核算业务论文 篇三

关键词: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072-02

一、纳税背景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2]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5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營业额。

2.新《条例》规定

第5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新旧对比

(1)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

(2)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与建筑法规保持一致;

(3)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在存在工程分包情况下,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关于总包、分包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总包方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单位没关系,是总包单位和一些施工队、组等签订的。

三、目前关于总分包业务的两种会计处理

1.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中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收入中,按总包收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将支付的分包工程结算作为施工成本,与自建工程作同样的账务处理;第二种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

2.两种会计处理的比较。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此外,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增加税前列支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抵扣额,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第二种方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的收入与费用,也达不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再者,按第一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额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举例。例: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1000万元,其中砌筑、抹灰的劳务作业200万元,分包给劳务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7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种方法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建筑公司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700

(2)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3.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6

贷:应付账款 200 )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经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 工程结算 1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营业税金时

计提营业税=(1000-2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 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建筑总包单位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9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93.4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0

贷:工程施工 1000

第二种方法会计处理:

(1)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等 700

(2)分包工程的完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分包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土建 800

贷:工程结算 800

借: 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税金

计提营业税=8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确认该项目的收入与费用

借:主營业务成本 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8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合同毛利 100

四、对目前总分包业务营业税纳税业务的分析

目前对总分包业务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最主要是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5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即总包单位对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而进行的会计处理。

对实际业务处理中几个问题的分析:

(1)事实上,对于总包单位,能否差额纳税,税金都不会少。因为如果让分包方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在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结算款一定是含税的结算额,即把分包业务的税金收入给了分包方让分包方去交纳。差异只是谁去交税的事情。决对不存在分包结算额中不含税,而分包方在自行纳税后让总包方去差额纳税。

(2)目前山西税务局还不能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的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二种模式进行账务处理还没有本省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3)如果山西省税务局可以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一种模式即可以全面反映总包单位的会计信息,也可以达到差额交纳营业税。更适合建筑企业采用。

五、目前适合我集团公司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分析

对于山西六建集团来说,集团公司中即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施工企业,又有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运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差额纳税的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整体来说,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是通过劳务公司来完成的,通过差额征税,可以使原来劳务分包方交服务业5%的营业税,总包方全额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转变为由总包和分包方共同交纳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举例说明,总包单位从建设方签订了1 000万元总包合同,其中将200万元劳务部分分包给有分包资质劳务公司。如果可以差额纳税,则总包方的计税营业额为800万元,分包方计税营业额为200万元。如果按现在的集团内业务模式为,总包方按1 000万元交纳营业税,劳务公司还得按分包款中管理费的5%交纳服务业的营业税。事实的结果是对于集团整体来说,没有达税收筹划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使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S].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11-14.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12-15.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4.煤矿企业特殊业务会计核算 篇四

饶爱平

煤矿企业会计处理,适用国家企业会计制度。只是有几个特殊的费用“维简费” “安全费用”“环境补偿费”等等。

一、计提时会计处理

1.“维简费” 包括井巷费用,它是煤矿企业会计核算的一大难题,全国个大型煤矿具体核算也不一样,所以一般以地方规定为标准。大致核算有以下几种:⑴ 有的单位提取维简费时,借记有关费用项目,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⑵有的单位维简费计提时,计入生产成本和其他流动负债或维简费,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冲减其他流动负债或维简费;发生资本性支出时,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⑶也有单位维简费计提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中:井巷维简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先列入在建工程,年底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计入其他应付款。因为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并无明确体现,所以全国没有规范和统一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方,建议所在的地方使用维简费计提。

2007年者实行的新会计准则28章中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及设施的损耗补偿区别在于煤炭企业的维简费,由各部门统一分地域制定,不因各个企业而异.新会计准则28章,则因个各企业而不同。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为实际产量*2.50;已提足为零)

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其余部分)

2.安全费用。按照2004年5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四》)规定,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二、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1.煤矿维简费的会计处理。2004年前: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2004年后至2008年:资本性支出比照以下安全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2.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按照《解答四》的规定,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1 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三、2008年相关规定及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008》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新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会计处理规定并不改变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依据《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安全费、维简费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的计提标准并没有发生改变。参见《大同煤业08年年报摘要》。

四、2009年规定及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5.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 篇五

对于现金支票,会计记帐员审核无误后记帐,然后传递给会计复核员,会计复核员确认为无误后,就传递给出纳,由出纳人员加盖现金付讫章,收款人就可出纳处领取现金(出纳与收款人口头对帐后)。转帐支票的审核内容同现金支票相同,在处理上是由会计记帐员审核记帐,会计复核员复核。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入帐时间的问题。

现金支票以及付款行为本行的转帐支票(如与储蓄所的内部往来,收付双方都是本行开户单位的)都是要直接入帐的。而对于收款人、出票人不在同一家行开户的情况下,如一些委托收款等的转帐支票,经过票据交换后才能入帐,由于县级支(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行未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在会计账上就反映在“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而与央行直接接触的省级分行才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而我们在学校里学习中比较了解的是后者。还有一些科目如“内部往来”,指会计部与储蓄部的资金划拨,如代企业发工资;“存放系统内款项”,指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行存放于上级行的清算备付金、调拨资金、存款准备金等。而我们熟知的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则是与中央银行直接往来的省级分行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一些数额比较大的款项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万元)要登记大额款项登记表,并且该笔款项的支票也要由会计主管签字后,方可支取。

“一天之际在于晨”,会计部门也是如此。负责记帐的会计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对昨天的帐务进行核对,如打印工前准备,科目日结单,日总帐表,对昨日发生的所有业务的记帐凭证进行平衡检查等,一一对应。然后才开始一天的日常业务,主要有支票,电汇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据交换提入,根据交换轧差单编制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等,检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将其他工作人员上门收款提入的支票进行审核,加盖“收妥抵用”章,交予复核员录入计算机交换系统。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几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巩固与运用。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一定距离的,并且需要进一步的再学习。虽然这次实习的业务多集中于比较简单的前台会计业务

但是,这帮助我更深层次地理解银行会计的流程,核算程序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使我在银行的基础业务方面,不在局限于书本,而是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尤其是会计分工,对于商业银行防范会计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其起到了会计之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作用,也有利于减少错误的发生,避免错帐。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些最基本的业务往往是不能在书本上彻底理解的,(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所以基础的实务尤其显得重要,特别是目前的就业形势下所反映的高级技工的工作机会要远远大于大学本科生,就是因为他们的动手能力要比本科生强。

6.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票据贴现业务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核算我行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票据贴现业务核算办法,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保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转贴现业务相关收入、支出,特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业务包括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既包括我行对企业所持商业汇票贴现、对金融同业所持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贴现(买入),也包括我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融同业申请转贴现(卖出)。

第三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直贴:即交易对手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即交易对手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三)买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四)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五)卖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六)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七)再贴现:指以我行持贴现和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等。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 贴现资产的初始确认 1.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票据;该票据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票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2.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贴现交易对手方分别银行或非银行,并确认该票据的追索条款,明确相关票据的贴现率,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核算科目。

对于贴现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初始成本。

第五条 贴现负债的初始确认 1.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我行;未来流出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2.实际应用

在确认此负债时,相关操作人员应该确认凡是贴出票据都附带追索权的,即票据出现承兑困难时,本行将承担相应追索责任时,才确认本科目负债。对于贴出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的初始负债。

第六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行可选择采用合同贴现率或实际利率对贴现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即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我行的贴现业务期限较短,合同贴现率与实际利率下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相差很小,我行选择以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鉴于贴现业务市场波动频繁,且大部分票据的剩余到期日皆小于半年,因此我行选择按月计息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核心业务系统将自行根据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七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贴现资产终止确认原则:

贴现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我行已将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或者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票据的控制。2.贴现资产终止确认的实际应用:

我行将票据贴出时,且该票据为有追索权的票据,我行应认定此票据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我行将持有的贴现票据暂时贴出给其他商业银行时,假定票据未附带追索权条款,但是由于头寸管理或其他因素考虑,我行在卖出此票据时同时与买入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合同。在此情况下,本行未放弃该票据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3.贴现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及应用:

当我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消失时即可以终止贴现金融负债。我行可能涉及的贴现负债主要由追索权及回购业务组成,当有持票方实施追索偿付或者回购业务时,我行应终止确认该贴现负债。

(四)贴现业务相关处置损益的确认原则

由于贴现市场的波动频繁,因此我行在市场上进行贴现交易时可能受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相应的损失或利得。

向我行系统外贴出票据时,如果该票据的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不符,在终止确认贴现资产时将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第八条 具体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1.1.正常付息(卖方付息)

借:贴现资产――贴现――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数据来源,如: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来源,如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1.2.正常付息(买方付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息单位(贴息额)贷: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单位(票面金额)

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3.买入返售式(贴入)

借: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递延的转贴现自买入日至回购日利息收入)4.卖出回购式(贴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待摊的转贴现自卖出日至回购日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借: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 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买断式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式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递延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卖出回购式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确认待摊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三)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1、卖出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来源,如递延收益贷方余额] 贴现负债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或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2、到期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3、买入返售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4、卖出回购式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7.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的改进 篇七

预收账款核算, 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1) 当企业预收账款业务不多时, 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 将发生的预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账户贷方核算。这种方法在“应收账款”科目中能够完整反映单位与购货方结算的情况, 但在填列会计报表项目时需要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分析填列。 (2) 当企业预收账款业务较多时, 需要单独设置“预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 待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收到剩余价款或退回多余价款时再进行结算。这种方法能够完整地反映预收账款的发生及偿付情况, 并且便于会计报表的填列。

在现实业务中, 预收账款业务可以分为三类:

1. 预收部分货款, 这种情况是最多的。

例1:2011年4月10日, 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定金2 000元。2011年4月20日,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乙公司发出商品,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货款为2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6 000元。2011年5月25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剩余价款, 金额为21 400元。

甲公司收到预收账款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 000;贷:预收账款2 000。

甲公司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23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

甲公司收到剩余货款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1 400;贷:预收账款21 400。

2. 预收全部货款, 这种情况较少。

例2:2011年4月12日, 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定金23 400元。2011年4月15日,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丙公司发出商品,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货款为2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6 000元。

会计处理为: (1) 收到货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3. 预收超额货款, 这种情况极少。

例3:2011年4月11日, 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丁公司支付的货款定金28 000元。2011年4月20日,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乙公司发出商品,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货款为2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6 000元。2011年4月28日甲公司退还给丁公司剩余货款4 600元。

会计处理为: (1) 收到货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等科目; (3) 退回多余货款时,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行预收账款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1.“预收账款”总账余额的真实性差, 不能反映期末实有预收账款的总体情况。

会计账户余额是根据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本期贷方发生额计算得到。由于预收账款总账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并不存在完全的对应关系, 该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本期贷方发生额相抵减, 如果本企业会计期末存在预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的情况, 则将出现用一个客户的应收账款去冲减另一个客户的预收账款的情况, 其直接后果是预收账款总账中的余额并不是企业真实的预收账款金额, 将明显低估企业真实的预收账款, 使该账户余额与其经济实质相脱节。

2. 会计分录不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具体类型。

编制会计分录是会计工作的初始阶段, 是对经济业务的会计确认, 因而, 会计分录是经济业务的会计描述和反映。通常, 通过会计分录可以看出经济业务的类型, 反之, 经济业务一经发生, 相应的会计分录则可以确定。但是, 按现行做法, 可以发现企业发出商品确认销售时, 部分预收款、全部预收款和超额预收款三种情况的会计分录相同, 均为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单纯依靠此笔会计分录并不能辨别出属于预收账款的哪一种类型。因此, 现行做法下, 预收账款业务会计分录所显示的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较弱。

3. 预收账款明细账或总账期末余额可能出现在借方, 实质上属于“资产”, 与其账户性质 (负债) 相背。

“预收账款”属于负债科目, 期末余额理应在贷方, 表示企业实际负债。期末余额在借方, 则表示预收账款负债为负数, 实质上是其他企业欠本单位的钱, 与“应收账款”具有相同性质, 本质上属于资产, 但其属于“资产”的经济实质与预收账款科目属于“负债”的性质相背。4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 该经济业务发生的结果是甲公司对乙公司形成债权, 现行做法将其放在“预收账款”科目借方反映, 产生负“负债”, 不便于理解, 且与科目性质不相吻合。

4. 增加了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的编制难度。

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四个项目是根据其明细科目分析计算填列的。在报表中“预收账款”项目期末数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相应地, “预收账款”科目期末的借方余额将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反映。如果企业客户非常多, 则需要判断每笔预收账款明细账的借贷方向, 不能直接从总账科目取数, 大大增加了编制会计报表的工作量。同时, 对于“预收账款”等应收应付项目期末数, 不少现行财务软件往往直接依据其总账余额和另一个会计科目总账余额得到。如果按现有预收账款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将产生错误的会计信息, 重要原因在于这些项目期末数需要对相应明细账进行判断, 需要编制专门程序, 不能直接依据总账余额公式计算得到, 从而增加编制资产负债表的难度。

三、预收账款会计核算改进建议

1. 改进方法。

上述分析表明, 现行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并不科学, 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 而且提供的账户信息容易令人产生误解, 究其根源是出现了“预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产生借方余额的原因又在于现行会计核算坚持企业发出商品时, 必须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以保证预收账款业务的完整性。但是, 在部分预收账款业务中, 如果企业全部发出商品时, 将部分商品款冲减“预收账款”, 另一部分登记在“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 不仅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 而且将更好地反映预收部分货款的经济实质。如例1中, 相应会计分录可以改为:

甲公司收到预收账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 000;贷:预收账款2 000。

甲公司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21 400, 预收账款2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

甲公司收到剩余货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1 400;贷:应收账款21 400。

2. 改进方法有以下优点:

(1) 预收账款账户记录能更好地反映经济内容。采用改进的核算方法, 预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贷方登记企业收到的预收账款, 借方登记发出商品冲销的预收账款, 余额反映尚未冲销的预收账款实有余额, 从而保证预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经济业务内容相吻合。

(2) 会计分录能更好地反映部分预收账款业务的经济实质。在预收账款业务中, 针对发出商品会计事项而言, 传统核算不能区别部分预收款、全部预收款和超额预收款三种情况, 必须通过其他会计信息来辨别。采用改进的核算方法, 发出商品超过实收预收账款部分登记在“应收账款”账户, 使得会计分录能够与经济业务类型更加匹配, 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将预收部分货款与预收全部货款、预收超额货款相区别开来。需要说明的是, 预收部分货款情况下全部发出商品时, 借方为“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 并不意味着反映的是两笔经济业务, 因为判断经济业务笔数的依据并不是借方或贷方会计科目的数量。相反而应认定为一笔经济业务, 因为一笔经济业务有一笔或几笔会计分录, 但是一笔会计分录应该属于某一笔经济业务, 两笔及以上经济业务应分别编制会计分录。

(3) “预收账款”账户不会出现借方余额, 降低编制会计报表的难度。采用改进的核算方法, 发出商品时借方的预收账款金额就冲减了贷方的金额, 剩下的货款登记在“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 因此不会形成预收账款的借方余额。在编制会计报表时, 可根据预收账款的总账余额直接填列在报表的相应项目中, 从而降低报表编制的工作量和难度。

(4) 对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信息没有影响。采用现行的核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中, “预收账款”项目是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的, 其本质是区分账户的债权或债务性质, 将其归类反映。采用改进的核算方法, 不会使“预收账款”账户出现借方余额, 使得账户性质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统一, 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相同, 因此不会对报表相应项目的信息造成影响。

摘要:传统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中, 企业在预收货款、发出商品和收回剩余货款时均使用“预收账款”账户, 使得预收账款明细账或总账期末余额可能为借方, 从而产生了预收账款总账期末不能真实反映实有预收账款的总体情况、“预收账款”账户与经济业务真实内容相背等系列问题。基于此, 本文立足于现行的企业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提出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新思路。

关键词: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会计报表

参考文献

[1].王者丽, 伊全胜.应收和预收账款的核算及项目填报.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4

[2].尹志海.预收预付账款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财会月刊, 2008;9

[3].宋俊芳.浅议预付预收账款核算的现状及改进建议.经营管理者, 2012;7

8.建筑会计工程运营核算业务论文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资产回购是指本行与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进行的以金融资产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即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一方)在将金融资产出质或出售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即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返还或回售原出质金融资产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核算范围包括:

(一)本行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二)本行以贷款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三)本行以其他资产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本行以票据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其核算办法可参见《XX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四条 本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

(一)明确回购业务范畴;

(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支出;

(三)明确相关减值测试的核算方法;

以满足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对应的《应用指南》之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五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买入返售,即逆回购:本行在买入或质入一笔金融资产的同时,与卖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金融资产售回或返还的交易。

(二)卖出回购,即正回购:本行在卖出或质出一笔金融资产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金融资产购回或取回的交易。

(三)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当出售方将金融资产出售时,以后金融资产发生违约,资产购入方可以向出售方追索的权利。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

(一)确认原则

1.本行买入的金融资产,在买入时附有返售协议或追索条款(即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均未转移、仍由出售方承担); 2.该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3.其他出售方对出售资产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具体参见本办法第六章)。

(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范畴

1.贷款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贷款。2.债券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债券。

3.其他资产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应收款项之类的其他资产。

4.无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属于买断式或质押式,都属于买入返售资产的范畴。

(三)实际应用

1.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买入返售资产的几乎所有风险是否实质性转移到本行,明确该资产的类型,并确定相应的核算科目。

2.对于买入返售资产的成本,按照金融资产的买入价格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3.本行对于相关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范畴有:债券、贷款、其他资产等。

第七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

(一)确认原则

1.本行出售的金融资产,是指在出售时附有回购协议或可追索条款(即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均未转移,仍由本行承担)的金融资产;

2.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3.其他不符合对出售资产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

(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范畴

1.贷款的卖出回购,即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贷款。2.债券的卖出回购,即出售的金融资产是债券。

3.不管资产出售是属于卖断式或质押式,当相关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仍未转移时,业务都属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范畴。

(三)实际应用

1.相关操作人员应判断交易时,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是否实质性地从我行转出,明确相关负债的类型,并确定相应的核算科目。

2.对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以金融资产的卖出价格减去相关的交易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3.本行出售后回购的金融资产(债券、贷款等),不应该对该金融资产进行脱表的账务处理。

第八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实际是融资业务,一经确认,其所关联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就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相关损益。

第九条 实际利率的选择

(一)实际利率是: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二)若在回购合同中规定了回购利率,本行统一以合同利率作为收入或支出的确认利率。

(三)若回购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关的利率,只规定了返售或回购价格,此时,本行采用的实际利率是将未来回购或返售的价格折现为该返售资产或回购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十条 由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合约期限大多小于半年,因此本行选择按月计息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月末将根据合同利率(实际利率)进行手工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十一条 本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终止确认:

(一)本行已将原购入的金融资产返售给原出售方,或本行已回购原出售给购入方的金融资产;

(二)本行未保留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或对手方未保留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三)附有追索权的金融资产买入或金融资产出售的相关交易,当相关金融资产已完全偿付时,与其相关的追索权相应失效。

第十二条 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交易到期时,当事实证明本行不能从资产购入方回购金融资产时,本行将终止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并相应终止确认原在本行表内的相关金融资产;当事实证明本行不能将购入的金融资产返售予出售方时,本行将终止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并相应将购入的金融资产按其资产类别确认(如债券、贷款等)。

第十三条 回购业务属于融资业务,相关损益都是利息收入或支出,本行按融资天数计算利息收入/支出。

第十四条 买入返售交易中,若原出售方不能履约购回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损益本行以抵债资产的处理方法入账。第十五条 卖出回购交易中,因买入方不返售作为抵押的金融资产,本行无法执行购回的权利时,本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购回该金融资产,或是按出售该金融资产方式处理,发生的相关亏损,向购入方追讨,追讨不果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本行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是以融资业务确认,不按持有的资产类别确认,需在表外记录并作为抵押品统计核算。

第十七条 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应在表内终止确认,应该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需在表外记录相应的金融资产作统计和信息披露之用。

第十八条 买入返售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 借: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十九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一)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准备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按照合约返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二)卖断式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中,当事实证明本行不能将购入的金融资产返售予出售方时,本行将终止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并相应将购入的金融资产按其资产类别确认:

借: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贷:现金等相关科目(交易手续费)

注: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计入投资收益外,其他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三)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中,原出售方违约后本行获得对方同意或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借:抵债资产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或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或贷:资产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四)质押式买入返售交易中,原出售方违约后本行获得对方同意或通 过法律途径将该资产出售: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或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或贷:资产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十一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第二十二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一)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计提应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

(二)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二十三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按照合约回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借: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卖断式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交易中,因买入方不返售作为抵押的资产,本行无法执行购回的权利时,本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购回该金融资产,或是按出售该金融资产方式处理,发生的相关亏损,向购入方追讨,追讨不果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借: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 借:投资收益――相关资产买卖差价科目

借:贷款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科目 贷: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9.建筑会计工程运营核算业务论文 篇九

吕顺琴

教学目标: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会计核算出现了许多涉税问题。针对基本涉税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做出相应税务分析进行纳税调整,使税收一线的干部加深理解准则实质,找出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进一步对加强小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提高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教学方法:讲授式、案例式、讨论式教学相结合。教学时间:6—12课时

适用的培训对象:《小企业会计准则》业务培训班、其他涉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的培训班。

主要教学内容:

一、小企业的界定及准则定位

(一)一般意义的小企业

(二)2013年1 月1 日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界定:

(三)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位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附录(相关制度)的内容

(五)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

1、查账征收(大中型企业、小的公司制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独资、合伙和小的公司制企业)

3、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

(六)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二、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与《企业会计准则》及制度的主要差别

(一)在资产方面

1、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

2、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 1 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

3、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二)负债方面

1、对小企业的负债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2、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

3、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

(三)所有者权益法方面

1、新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仅为资本溢价。

2、取消了法定公益金。

(四)收入方面

1、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

2、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3、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五)财务报表方面

1、新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简化。

2、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3、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1)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4个组成部分。

(2)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3)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 2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4)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四、小企业涉税会计业务核算规定及税务处理

(一)资产

1、流动资产

(1)库存现金的溢余和短缺记入营业外收支。

(2)备用金在应在“其他货币资金”中核算。

(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4)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5)存货增加的核算项目:消耗性生物资产

(6)存货清查的会计处理

2、长期投资

(1)长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2)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3、固定资产

(1)小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4)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3(5)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6)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7)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8)固定资产的处置

4、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5、无形资产

(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2)无形资产的研发处理。

(3)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4)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5)无形资产的处置

6、长期待摊费用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二)负债

1、流动负债

(1)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应付票据的涉税会计处理事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

(3)应付账款涉税会计处理事项: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4)小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涉税会计处理

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③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5)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的特殊业务账务处理

①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等,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④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⑤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⑥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的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5 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税,做相反会计分录。

应交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应付税款法)

①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②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其他应付款核算

2、非流动负债

(1)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开工到竣工验收之间)

(2)长期应付账款

(3)递延收益:小企业确认的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三)所有者权益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利润分配

(四)收入

1、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2、涉及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销售确认

3、销售退回及折让

4、视同销售的业务处理

(五)费用

1、按功能分类

(1)营业成本

(2)营业税金及附加

(3)销售费用

(4)管理费用

(5)财务费用

2、费用的确认

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之处,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之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利润

1、利润的构成(1)营业利润

(2)利润总额

(3)净利润

2、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亏损

(2)提取公积金

(3)向投资者分配

五、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的信息项目。

2、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的信息项目。

3、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二)利润表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的信息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2、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3、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四)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五)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规定

10.关于外贸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篇十

外贸企业以外币进行交易, 但是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由于会计意义上的收入、支出的确认时间与实际收付汇时间不尽一致, 而汇率随时变化, 导致汇兑收益或损失的产生。为了核算汇率的变动对于企业利润的影响, 将其金额计入财务费用 (汇兑损益) 科目。每年或者每个月都要设定汇率进行核损这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我国实行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导致汇率的波动比较大, 如果依旧是按以前的方法核算的话, 那么以外币计价的出口的收入和成本入账的金额不实。除此之外, 财务核算的时候容易造成高额的汇兑差额, 这是因为即期的汇率和计入收入以及成本汇率的偏差比较大造成的。

要想防止以上情况的出现, 可以选择每天设定汇率, 如果保证了会计核算时候的汇率是接近市场当时的汇率, 那么就对减少收入成本的偏差就有很大的帮助。汇率的大幅变动会影响进出口业务的外币计价收入和成本。实际会计核算的时候一般是将实际所收汇的和付汇的时候使用的汇率和计入收入成本的汇率的差额。为防止由于汇兑差额造成的进出口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实, 我们要从工作实际出发, 将此差额计入出口销售的收入和进口的成本之中, 并加入会计核算时候的科目中, 这样就能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收入, 成本, 差价以及实际业务的状况。

除此之外, 当企业进行外币的结汇以及购汇产生汇兑差额的时候, 每个月底对外币往来以及外币银行月底汇率来进行重新估计而产生汇兑差额的时候, 都要按照会计标准规定计入账目科目。将结购汇差额、往来重估差额、外币银行重估差额等科目设在“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下解决汇兑差额科目核算的内容较多这一问题。

二、转口业务会计核算问题

进口业务、出口业务、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是属于传统外贸业务的范畴, 随着国内的经济的快速发展, 从国外进口货物再销往其他国家的贸易方式正蓬勃的发展, 并且占据了一定的市场的份额。但是会计准则却没有对转口业务的财务核算进行明确的规定。

转口业务采购以及销售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按照外币计价, 依据转口业务操作的流程和单据的流转方式。转口业务我们可以理解为同时进行进口和出口业务进行核算。国外进货的时候, 进口和转口采购的成本都应该按照CIF计算 (到岸价:包括成本, 海运费, 保险费) 。出口的时候出口和转口的销售收入都按照FOB价格核算 (离岸价) , 红字冲减转口销售收入适用于转口销售收入的海运费, 保险费, 和国外支付的佣金、扣费。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进出口收入成本的核算规则:遵循国内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国外费用的冲减销售的收入计入销售的成本, 转口业务也应遵循此规则。为了方便财务人员能够更好得执行和掌握, 转口业务的核算的方法应该在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三、进出口佣金核算问题

出口业务在传统的贸易中支付佣金是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我们一般以红字冲减出口主营业务的收入方法来核算支付的出口的佣金。由于进口业务涉及的佣金问题少, 因此会计准则中对这方面的核算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外贸业务模式的不断更新, 大宗商品特别是原材料的进口经常涉及支付佣金的问题, 但是会计核算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这部分核算没有依据。为解决此问题, 可以根据出口佣金的核算的方法, 除此之外, 可以将进口佣金科目设置在进口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

四、增加外贸核算子科目问题

正确核算的前提是会计科目的核算。由于现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中并没有外贸业务以及外汇核算的科目, 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报表, 针对外贸业务增加子科目对于外贸核算清晰准确有很大的帮助。

进出口业务、转口业务、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形式都属于外贸销售的形式, 其形式的繁多要求其要进一步的划分。增添子科目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比方说可以在主营业务的收入科目下设置子类科目, 像出口主营业收入、进口主营业收入、来料加工等。此外, 应收外汇账款, 应付外汇账款设置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子科目中, 这既方便了口径的一致, 更加有利于报表的编制。

五、结语

全球经济的快速, 稳定的发展, 也影响着外贸企业的发展。外贸企业也变得多元化, 国际化。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 更多新的营销模式和外汇的结算方法势必会出现, 而外贸的核损也应该跟紧时代的步伐, 不断的更新, 不断的创新, 不断的满足新业务模式下外贸财务核算的要求, 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张亚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11.建筑会计工程运营核算业务论文 篇十一

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 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已将证

-1-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

(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三)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

(四)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项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到金融资产出售方。

第五条 继续涉入条件下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第三、四条所指情形),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放弃了对该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资产。并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转让该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本行已放弃对该项资产的控制。

(二)未放弃对该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

-3-涉入所转让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程度,是指该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通过对该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本行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本行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资产,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

仅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资产整体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六条 本行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资产抵押债券、继续涉入资产、负债项目在总行统一核算。

第三章 具体会计处理

第八条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证券化资产所有

-4-权上的风险转移程度是会计确认的前提和基础,会计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券化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评估报告的要素主要有:贷款账面价值;转移风险比例;保留风险的形式及比例;控制权是否转移;保留控制权的形式;交易产生的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资产池的具体情况等。评估报告需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 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季末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总行金融同业管理部对估值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提供给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报价、或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十条 本行应对证券化资产进行表外登记,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公司银行部或个人银行部应按照信贷系统业务台账格式建立基础资产台账。同时,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不同,逐笔登记其资产明细,保证所登记信息足以支持本行按

-5-合同约定履行贷款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科目设置

第十一条 资产类

增设“1330继续涉入资产”一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对所转让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程序确认的有关资产。并按继续涉入方式设置二级科目,按证券化合同设置明细账户。

第十二条 负债类

(一)增设“2330继续涉入负债”一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对所转让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的相关负债。本科目按继续涉入方式设置二级科目,按证券化合同设置明细账户。

(二)在“250201应付债券面值”二级科目下增设“250201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成本”三级科目;在“250202应付债券应计利息”二级科目下增设“250102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计利息”三级科目;在“250203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二级科目下增设“250203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调整”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三)在“2241其他应付款”一级科目下增设“224123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二级科目,核算本行收回的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并按协议应转付受托机构的资金。

第十三条 损益类

(一)在“6051其他业务收入”一级科目下增设“605104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二级科目,核算本行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所取得的收益。

(二)在“6402其他业务支出”一级科目下增设“640203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二级科目,核算本行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其账面金额时所发生的损失。

(三)在“641113应付债券利息支出”二级科目下增设“641113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出”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所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计的利息。

(四)在“602109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二级科目下增设“602109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手续费收入”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贷款机构向受托机构收取的贷款管理服务费或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向受托机构收取的资金保管费。

第十四条 表外科目

增设“702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表外一级科目,在本科目下设“7021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二级科目,核算本

-7-行通过证券化转让的信贷资产,设“7021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收利息”二级科目,核算本行通过证券化信贷资产应收未收利息。

第五章 一般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信托设立时的会计处理

信托成立日,总行核算部门根据实际收到的受托机构资金,以及总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券化信贷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的会计处理。

1.总行将截至转让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资产转让收取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并将贷款资金划给相关分行。如果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相关资产科目(新资产的公允价值)

其他业务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当确认损失时)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贷款帐面金额)

-8-相关负债科目(新负债的公允价值)其他业务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当确认收益时)

2.机构收到总行下划的资金后,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通过备抵方式),并在表外进行登记。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证券化终止确认××贷款内部户 收: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本金

表外登记时应注明依托设立日及信托名称及代码。3、转让日证券化信贷资产账面价值上有应收未收利息,分支行应继续挂账,待该笔贷款结计利息时,从收到的款项中扣收本行应收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总行在收到受托机构实际汇入的发行资金后,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分支机构应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表外登记,会计分录为:

-9-收: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3.按照直线法对承销费用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摊销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费用

贷: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未保留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

(一)执行。2.保留控制权的情况下,总行根据《证券化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按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负债;继续涉入该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通过对该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本行通过剩余权益次级化的方式为信用损失提供保证的,应将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的最大值与收到非现金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为资产,将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最大值与次级化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为负债。同

-10-时,将该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总行在实际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资金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继续涉入资产

其他业务支出—信贷资产证券支出(当确认损失时)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终止确认的贷款金额)

继续涉入负债

其他业务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当确认收益时)

分机构的会计处理同“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时的情况。第十六条 证券化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一)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分支机构仍应按自营贷款的核算要求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核算。在贷款本金收回时销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

付: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2.总行计提、支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资产支持债券利息支出

-11-贷:应付债券—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借:应付债券—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3.到期时,归还本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分支机构将表外登记的证券化资产全额冲销。

(二)继续涉入资产及负债的会计处理

1.在后续期间,本行应将因提供信用保证而收到的对价在担保合同期间内按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使用实际利率法计提已确认资产的利息。

2.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本行应按照减值金额等额冲减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同时将未终止确认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在持有次级证券的情况下,证券受偿时,减少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

第十七条 本行作为证券化资产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1.分支机构对已终止确认的资产计收利息或收回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

-12-同时,销记表外:

付:受托管理贷款—证券化贷款本金

其中属于初始起算日前的利息确认为本行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应收利息

如果结息日未能全额收取利息,则对应收未收利息进行表外登记,会计分录为:

收:受托管理贷款—证券化贷款应收利息 实际收到利息后做相反分录。

2.分支机构将收回资金按服务合同办法划给信托资产托管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

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 3.总行收到服务费后,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应收手续费收入—证券化服务收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本行未终止确认所转让资产,或者按继续涉

-13-入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继续确认所转让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让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及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财务部根据业务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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