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额贷款

2024-06-17

浅析小额贷款(通用8篇)

1.浅析小额贷款 篇一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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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8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2008年5月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份浙江作为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进行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逐渐被纳入到法制化轨道。本论文试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对其进行浅析,以期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以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缓解“三农”和小型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法律制度; 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是在总结小额信贷对贫困人群和微小企业贷款的经验教训后发展起来的。该业务起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着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格莱珉银行关于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欠发达国家的广泛效仿。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人中国。2005年10月,央行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在山西等五省区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专门面向“三农”和小型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无抵押、免担保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有利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度,有利于增强扶贫���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如此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出台政策和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以便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总体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从20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只贷不存”,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目前围绕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学术讨论大多数是从金融、经济角度展开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从法律角度加以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对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三农”和小型企业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引进和推行小额信贷扶贫模式。从2006年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到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政策引导。2006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依据,当年成立了7家小额信贷公司。在此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模式不同,如山西平遥采取政府主导组建模式,而四川广元采取完全市场化的公开竞标模式。第二阶段为加强管理。2008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并采取完全市场化模式,使一些不达标的机构逐步退出市场,经营风险得到一定程度控制,市场秩序得到优化。第三阶段为有序发展。经过规范整合和重新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走上了规范运作、快速发展的轨道。据央行披露的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6月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已达3366家,与去年6月相比增加了1426家,各项贷款余额2874.66亿元,与2010年6月底的余额1248.87亿元相比,增幅高达130.18%,连续两年都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作为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和需要燃眉资金的农民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尤其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在解决困难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和缺陷信,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不清楚。《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其次,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缺失。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央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再次,各地的监管规则不统一。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就造成了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所遵循的法规和标准不一,难以对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最后,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大多由省政府指定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但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方面,银监会和公安部门负有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则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督。多头管理容易产生形式化,造成监管的虚拟化,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发展。

2、资金来源单一影响其可持续发展。为了防止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保障存款者的利益,《指导意见》在资金来源问题上仍然坚持“只贷不存”,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其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指导意见》出台以前的试点过程中我们发现,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国内外捐赠资金等都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和小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来源问题成为了束缚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

3、风险控制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不规范经营,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农村的整体信用体制还很不健全,农民信用意识还比较低下,法治观念还很薄弱,随时有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目前我国还没有《征信法》和《征信管理条例》,征信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征信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农村的整体信用体制还不健全,有些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就显得很薄弱。二是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同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的主流模式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团体贷款机制、以借款额度为主要标的的动态激励机制、整借零还的分期还款制度、不同形式的担保替代安排等。许多国家的小额贷款都仿效了这些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内部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乏必要专业素质,这使得所有好的制度名存实亡,机制难以发挥预期作用。

4、员工素质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素质对小额信贷的效率、成本以及小额信贷公司的财务状况都有重要影响。员工因该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和专业培训,最好是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小额信贷面对的是城市低收入者和较贫困的农户,其受教育程度有限,因此员工的沟通能力也十分必要,这样才能及时为客户解答疑问、克服困难并传授技能,一方面帮助客户脱贫致富,另一方面提高还贷率,减低资金风险。对于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以上这些员工素质要求难以完全实现。(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督和管理。首先,监管问题直接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监管主体不明确不仅不利于其竞争,还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在以后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应该对其监管主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使其经营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笔者认为,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及相关法律,应由中国银监会进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在以前的试点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经营管理混乱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银监会对其加以监督、规范和引导,防止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功能产生异化,使其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其次,在银监会和央行以后出台的法律文件中应确立起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不应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推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具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能力与经验,由其进行监管是不合适的。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从市场准入到退出、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监管的具体措施、法律后果等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框架体系。因此,银监应承担起自身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密切配合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作用。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银监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运作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以便于更好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同时银监会也可以探索监管方式的创新,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通过与商业银行签署委托协议,把一部分监管职责委托给商业银行。按照双方签署的总协议,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包括融入批发性贷款、资金结算、财务顾问等全面金融服务,同时协助金融办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防止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在总协议的柜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再与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协议,在建行开户,资本金均存入该行,而此后的贷款及回收款项也统一走建行账户。

2、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和可持续性。目前,外资还未充分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并发挥作用,《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可。因此,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可持续,首先可以允许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等适当参股,利用它们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既可以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又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2007年12月16日,中国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南充美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自其开业以来,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并实现了盈利。这说明,允许外资入股是完全切实可行而且富于成效的。其次,银行可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伙伴进行资金拆借,以缓解其资金紧缺问题,并获得丰厚回报。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也可以惠及小额贷款公司,使其成为人民银行再贷款支农的新的承贷主体,既可以开辟和扩大支农渠道,又可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紧缺问题。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一定期限后,允许真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既可以是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也可以经发起人同意,可以非发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方案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可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等方式增加流动资金,并允许其适当涉足金融衍生工具,开发与自身特点相符的理财产品,如贷款信用产品。第五、要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应该在条件具备时让小额贷款公司改造为村镇银行,允许其吸收存款。

3、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相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贷款流程,建立健全的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金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银监会可以出台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各省也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操作严重不规范,无内部控制、准备金制度,单笔贷款过高,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银监会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责令改过并处以罚金,严重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资格。

4、增强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因此,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聘请的总经理具有商业银行从业经验。但是,作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决定了其贷款业务又与商业银行有所不同,总经理不能固守商业银行的操作经验,而应当转变经营理念,并注重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灵活性。同时,发放贷款需要大批熟悉金融和贷款审批、抵押操作、财产评估等行业经验的业务骨干,公司员工也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业务知识。因此,培养小额贷款公司亟须的人才,需要来自政府和金融行业的共同努力。(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 杜晓山. 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2] 陈斌彬.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9,(12)

[3] 梁志红. 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0,(8)

[4] 刘维红.在农村推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J ].大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2.浅析小额贷款 篇二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灵活,资金,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机构诞生于为向中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小额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90年代, 从1993年引进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模式到2008年浙江省正式注册成立第一个小额贷款公司, 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在经济总体中所占比重逐渐上升。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其他机构, 但又远低于高利贷。其迅速发展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些急需用钱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由于没有恰当的信用担保得不到融资。小贷公司极大降低了资金获得的门槛, 从而实现“亲民化”。其发展存在以下特点:

优势方面:首先, 民间自主经营和所受管制较少保证了小贷公司的灵活性;其次, 业务区域小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第三, 小贷公司投资者多为当地大企业经营者, 更易于获得客户, 从而降低了宣传成本;再次, 不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繁杂的行政等部门, 人力成本大大减少;最后, 随国家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和对短期较大额资金需求者的增多, 小贷公司的客户快速增长。

劣势方面:首先, 小贷公司业务形式单一,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缺乏竞争力;其次, 由于不吸纳存款, 小贷公司很容易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导致破产;再次, 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 从而限制了企业的顺利发展;最后, 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小贷公司很难走上正规化发展道路, 消费者的认可度低。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分析

1. 资金来源

央行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有效形式, 对于发展小微企业有积极作用。同时, 由于采取财政政策调动大型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程序复杂且效率较低, 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灵活的特点恰恰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在税收激励等政策措施的影响下, 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2. 业务类型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贷款业务, 按照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A、无抵押信用贷款

B、第三方抵押贷款

3. 政策支持

银监会2007年下发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小贷公司的正规化提供了保证;2008年由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签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贷公司的成立标准、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等作出规定;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要求和进一步扩大试点的规定, 更使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逐渐增长和管理制度渐趋完善发展。

但同时, 起步较迟、相关激励或管理政策存在缺陷等问题导致了小贷公司的定位模糊。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普通公司, 但其从事的确实金融业务, 这种不对称阻碍了小贷公司的正规化。其次, 由于没有建立专门的政府职责部门, 没有专业的资金审核机制, 很容易滋生贷款利率过高和其他违法问题, 大大影响了小贷公司的整体信誉。

4. 风险分析

由于发展时间短, 相关政策不完善和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等问题的存在,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承担着如下几个风险:

⑴只贷不存的货币经营方式导致了资金供应的风险。

⑵利率规定不明阻碍了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⑶缺乏相关管理部门导致法律问题滋生。

⑷由于缺乏专业管理团队, 不注重对客户资源的维系和产品的合理宣传, 以及没有建立完善的后续服务体制, 使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的建议

1. 企业内部

⑴发展微型贷款业务。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等消费者一般由于资信状况较差和贷款数额较小, 成为小贷公司的主要客户。对其做好营销策略, 扩大这类贷款消费群体, 有利于分散民间资本, 降低风险和扩大影响。

⑵调整股权机构比例。目前小贷公司的股东一般为自然人, 不能在出现不良贷款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时提供支持。同时, 公司的董事会和经营人没有分离, 不利于提高公司效率。

⑶完善激励制度, 优化从业人员结构。

⑷进行产品创新。发展多种相关产品, 如提供票据等业务, 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 有利于打破小额信贷发展困难的状况

2. 外部环境

⑴与商业银行合作。从银行拆借资金, 一方面拓宽了银行的业务范围, 另一方面使得银行通过小贷公司服务更多中小企业并且深入一些小贷公司所在的农村金融市场。与商业银行合作, 还可以形成对小贷公司规范化经营的激励, 从而降低监管难度。

⑵鼓励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要客户群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利用税收激励等政策措施鼓励这类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有利于拉动中小企业和民间信贷的发展。

⑶建立信用记录和风险评估系统。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加和规模扩大, 人民银行应该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同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以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结语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 虽存在诸多问题仍获得了迅速发展。除了对其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和外部环境完善外, 还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 将其更好纳入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直.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与发展[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13.

[2]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5.

[3]吴晓灵, 焦瑾璞.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3.浅析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新发展 篇三

【关键词】小额贷款 现状 风险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农民增收问题更是遇到了新的挑战。发展农村金融,特别是发展小额贷款,对于增加农民资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性意义。因此,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都对小额贷款开始重视起来。联合国把2005年定为“小额贷款年”,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农村小额贷款”是我国金融领域的突破性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农村小额贷款的新发展

小额贷款模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发明的,针对消除孟加拉国农村的绝对贫困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现在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这种模式通过相互联保(通常由5~10个农户组成小组)的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小组成员之间通过互助互促,达到解决道德风险的目的。目前全世界资金投入已达数亿美元,惠及上千万人。在我国,小额贷款已经发展十几年,起初规模较小。1994年,仿照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贷款的运作模式,开始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试点实验。中国人民银行从1999年开始,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用贷款。截止2005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644亿元。2005年山西试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这一尝试岁规模较小,但也取得了积极的反响,可以说是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一个突破。

经小额贷款开展经验证实,农村小额贷款对提高农民收入效果显著,对于消除绝对贫困有显著作用,同时对贷款者来说,兼具坏账率低、收益高等优点。社科院的试点表明,平均一户借贷2000元每年可以增加净收入400元~800元。而且,国际经验与我国试点经验都说明,小额贷款所采用的联保方式可以降低坏账率,其效果往往要好于财产抵押的效果。

二、小额信贷前景可观

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多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农村对小额贷款的需求逐渐增多,加之其种类的多样性、产品创新以及担保方式的改进等等因素,小额贷款的发展前景乐观。

第一,产品创新。根据各个地区不相同的具体实际情况和地方具体政策,因地制宜的推出创新信贷产品,覆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等等。

第二,信贷业务品种逐渐增多。以粮食为龙头的企业发放和粮食收购贷款,信贷支持从粮食收购环节延伸到可生产环节,满足了农户购买化肥、种子、农机具等资金的需求。

第三,担保方式创新。(1)抵押品种类多样化。(2)质押。对生产加工型涉农企业订单,仓库、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流通型商贷农业可办本票、汇票、债券质押贷款。对品牌价值大、知名度高的涉农企业,可依法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作担保质押贷款。(3)联保贷款。如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机具生产厂家保证贷款,“公司+农业合作社+农户”联保模式等多种保证贷款。

三、小额信贷尚存问题

小额贷款的优势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我国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是农村小额贷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包括由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外部的借款人或者内部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做出违背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是农户方面的风险。在小额贷款不需担保抵押情况下,农户可能会产生侥幸“投机”心理。二是农村银行机构工作人员方面的风险。农村银行机构有的机构负责人或信贷人员可能会因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违规发放贷款;也可能会存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贷款或自批自贷的情况;也可能会存在信贷人员与借款人相互勾结,编造虚假借款理由或证明骗取贷款的情况。

(二)市场价格风险

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目前大部分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经济产区尚未建立起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机制,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处于一种极其被动的弱势地位。由于农民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力很弱,从而面临较高的市场价格风险。市场价格的波动,其产品畅销或受阻,直接决定着农民收益水平的高低。价格风险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益水平,并影响着农民的还贷能力,对小额贷款构成一定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

目前,有关于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尚未制定,农村小额贷款的经济纠纷暂时只能依据经济合同法、民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裁决。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特别是农户小额贷款风险错综复杂性和群体特殊性,一旦发生贷款纠纷,现行的法律让审判人员难以找到最有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这样一来,农村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难以很好的得到保障。

四、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对于小额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合实际问题,从小额贷款的担保与联保、信用、政策控制和内部管理提出了小额贷款风险管理的创新机制。

(一)担保与联保控制

在道德风险防控方面,小组贷款会取得显著的效果。这是因为农村经济体中的亲密关系和社会约束性。在小组联保之间实行横向监督机制有利于提升还款率。在建立农户联保贷款的同时,结合农户经济档案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此外,引导农户成立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摸索出一条“担保合作社+农户”模式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道德风险的办法。

(二)信用控制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贷款方可以以渐进贷款方式检验借款人的资信,因为随着可贷款数额的增大,借款人会越来越担心失去能够获得资金的信用,进而增加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此外,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农户家庭收支账目和经济活动档案、完善农户征信评信机制等机制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减少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控制农村信贷风险。

(三)内部管理控制

从银行自身情况出发,加强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强化风险的全员全过程管理,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自愿形成小组的方式,建立连带责任贷款技术。

定期还款制度有助于减少贷款农户的道德风险行为。从实际情况出发,设计信贷风险控制体系,比如严控关联企业贷款,做好放贷审查,建立风险转移机制以及加强贷后管理。

参考文献

[1]于博文.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分析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9,(12).

[2]马利群.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J].改革与开发,2013,(2).

[3]耿欣,冯波.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及其可持续发展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5(1).

4.浅析小额贷款 篇四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但农村金融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供需矛盾突出、金融抑制等问题。自1979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2004-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七个“中央一号文件”,围绕着鼓励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设立和规范服务“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速推进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根据现有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在数量规模上得到了快速发展,对缓解农户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甚至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或者面临解散,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的数量也逐步上升。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存在的困境,引起部分人担忧甚至质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景。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文献中,我国学者主要探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监管问题、融资问题等。近来,我国部分学者又敏锐的涉及到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制度约束问题。但是,通过梳理现有相关文献,尚缺乏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证调研资料,对国家层而和地方层而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因此,有必要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展现状,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对国家和地方层而现有制度缺陷进行分析,提出适应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建议。

二、湖南省娄底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困境

(一)融资难、后续资金匾乏

笔者通过对湖南娄底市具有代表性的4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调研了解,这4家小额贷款公司都表示有融资需求且资金紧缺,其中2家公司分别通过增资扩股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融得部分资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征税,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税后利润依旧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调查了解,湖南省娄底市小额贷款公司纷纷表示,需承担上述高额税费,且不存在税费补贴的情况。

(二)风险防控能力差、不良贷款率高

根据调查了解,湖南省娄底市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小贷公司而向的客户为农户和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在放贷中面临巨大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贷款操作风险,小贷公司信贷工作人员在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三查制度”职责,导致将贷款发放给不良客户,资金遭受损失。如信贷人员接受客户宴请及贿赂或者受到政府相关领导人“打招呼”的压力,而放松监管,形成不良贷款;三是市场风险,农户、涉农企业与农业紧密相联系,农业生产回报率不高且与气候息息相关,难以抵御自然灾害。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

身份是市场主体从事什么样的市场经营的基础,决定了市场主体的义务与权利。根据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金融业务的普通企业,为了更好的促进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应赋予其对等的权利义务即明确其“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的身份,其享有金融机构“支农”税收优惠,使其具备同业拆借的资格,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其营利能力,同时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息,扩大业务规模提供有力支撑。

(二)拓展和创新融资途径

由于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进行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普遍存在资金紧缺的状况。要打破融资“瓶颈”,增强其金融持续供给的能力,应为融资途径进行创新和拓展提供制度支持。与银行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在金融监管安全的范围内,政府可以出而担保发展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以金融机构的身份向银行拆借资金。发行私募债券。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进行融资。如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渝金发[[2013,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条件、金额、利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信贷资产证券化。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来获得资金。重庆和天津已有不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融资,并且取得不错成绩。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金交所和股交所,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平台,同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控制融资风险,规范其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以上途径融入资金,可以将《指导意见》规定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放宽到150%。

(四)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产品介绍 篇五

小额担保贷款

1.1产品介绍

指企业融资用途、还款来源较明确,融资额度低于60万元,无法提供不动产抵押,但却可以提供资信状况良好,拥有一定代偿能力的第三方担保的小额贷款业务。

1.2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1.3产品特点

(1)无需实物抵押

(2)手续简便;

(3)放款快捷

(4)随借随还

1.4适用对象

适用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但有良好的业务合作伙伴或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愿意为其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的自然人和企业

商户助业贷款

3.1产品介绍

指向商贸流通及相关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发放的,用于解决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采取互保、联保、信用的方式,融资额度低于60万元的小额贷款业务。

3.2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3.3产品特点

(1)无需实物抵押;

(2)手续简便;

(3)、放款快捷

(3)、放款快捷

3.4适用对象

适用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个人房产转按揭贷款

5.1产品介绍

指已经在银行办理个人房产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尚未结清时,如有正常地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可提出贷款申请,将原贷款结清,撤销原抵押,以原房产抵押或增加其他担保方式办理的贷款业务。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的,可给予客户循环授信额度。

5.2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合法的融资需求。

5.3产品特点

扩大额度,循环使用;

手续简便,放款快捷;

期限灵活,随借随还。

5.4适用对象

适用于融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还款来源较明确的自然人。

小额信用贷款

7.1产品介绍

指客户无需提供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依靠自身信用获得我司贷款的融资服务产品。

7.2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合法的融资需求。

7.3产品特点

(1)申请门槛更低

(2)贷款额度高

(3)手续简单

(4)授信时间长

7.4适用对象

有正当职业、收入稳定的自然人。

二手房住房贷款

9.1产品介绍

指我司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再次交易住房人民币担保贷款。

9.2产品特点

(1)申请门槛更低

(2)贷款额度高

(3)手续简单、快捷

(4)授信时间可达5年

9.3适用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联保贷款

2.1产品介绍

指若干借款人(3户或以上)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以及扩大生产规模资金需求的借款额度,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基于联合体信用发放的一定额度的贷款业务。

2.2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2.3产品特点

(1)无需实物抵押

(2)手续简便

(3)放款快捷

(4)随借随还

2.4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一定区域内,无抵押且信誉较好的自然人和企业客户群体。

快速抵押贷款业务

4.1产品介绍

指客户出现临时资金周转需求时,以不动产抵押需在1-2个工作日获得贷款的融资服务产品。

4.2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4.3产品特点

(1)手续简便,放款快捷;

(2)期限灵活,随借随还。

4.4适用对象

适用于融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提供有效足值物业抵押的自然人或企业。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6.1产品介绍

是指借款人将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作为还款担保获得期限最长一年的贷款业务。

6.2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6.3产品特点

(1)手续简便

(2)放款快捷

(3)期限灵活

(3)随借随还

6.4适用对象

核心实力企业和信用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的中小供应商。

自建物业贷款

8.1产品介绍

指我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用于满足其自身建设生产经营所需物业的资金需求的中长期贷款。

8.2贷款用途

满足客户建设生产经营所需物业的资金需求。

8.3产品特点

(1)申请门槛更低

(2)手续简单

(3)授信时间可达2年

8.4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满足生产需要购置了土地,但建设固定资产的资金还存在缺口的企业或自然人。

担保公司贷款

8.1产品介绍

指我司向借款人发放的,由具备资格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及其他临时短期资金需求的中短期贷款。

8.2贷款用途

满足客户生产经营及投资的中短期资金需求。

8.3产品特点

(1)申请门槛更低

(2)手续简单

(3)授信时间可达2年

8.4适用对象

适用于有融资需求但担保方式无法满足我司要求的企业或自然人。

集体土地租赁权质押贷款

8.1产品介绍

指我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集体土地租赁权的收益作为质押担保,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及其他临时短期资金需求的中短期贷款。

8.2贷款用途

满足客户生产经营及投资的中短期资金需求。

8.3产品特点

(1)申请门槛更低

(2)手续简单

(3)授信时间可达2年

8.4适用对象

6.如何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 篇六

当我们需要贷款时,首先想到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会要求我们的信用记录良好,资产优良等,同时银行贷款的审批时间也是比较长的。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从银行贷到款,有继续要钱时,小额贷款公司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那么和银行贷款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优缺点呢?需要什么材料?贷款的步骤又是什么样的?下面由成都免费贷款网《淘钱宝》给大家一一讲解。

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在无抵押贷款日渐普及的现金社会,很多人在资金不足向银行借钱无门的情况下,都会向小额贷款公司寻求资金援助。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优点

1、申请门槛低。相比挑剔的银行来说,平易近人了不少。一些收入较低或工资为现金发放形式(可提供3-6个月自存流水)的借款人,都可直接通过小贷公司办贷款。

2、放款速度快。银行的审核流程严格而繁琐,但贷款机构则与之相反,其颇高的办事效率,无疑提高了放款速度。因此,急需用钱的朋友,可以考虑向此类机构申请贷款。

3、借贷信息不会被纳入征信系统。虽然征信系统在日趋成熟的阶段,但仍有待完善。究其原因,凡是借款人与银行外贷款机构发生的信贷交易行为,都不会被记录 在征信系统内,自然也不会体现在信用报告上。而这就意味着,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及逾期行为,不仅会享有充分的“隐私权”,更是有利于借款人再次向其他机构借 款。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缺点

1、贷款费用高。由于小贷公司的申请门槛低,承担的放贷风险自然也相对较大,在风险换利润的贷款行业中,收取的利息会高于银行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小贷公司间的收费标准也会各有差异,货比三家对借款人来说仍是王道。

2、贷款骗局多。在鱼龙混杂的无抵押贷款市场,不少穿着小贷公司“外衣”的不法分子,对于用钱心切的借款人实施诈骗行动。总的来说,80%的贷款机构都会 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名目,要求借款人提前交费。但实际上,正规的小贷公司只会在成功放款后的第一个月,才开始收取相关费用。看重抵押物也查信用报告

高门槛的银行在审核个人资质时,不仅注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更在意其是否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那么小贷公司如何对待呢?如果借款人不能够提供贷款机构认可 的抵押物,而且又缺乏诚信的话,基本上同样会遭到贷款被拒的情形。但如果有抵押物的存在,借款人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贷款结果,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机构 有可能会借钱给你,但一般来说,贷款额度不会太高,有可能是抵押物价值的五成左右。

第三方贷款机构不能像银行那样上传信用信息,但是不代表其不能查看信用报告。换言之,第三方贷款机构在放贷前,一定会要求查看申请者的信用报告,如果发现申请者之前在银行贷款时产生过重的逾期还款行为,也有可能考虑是否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步骤

1.申请受理

借款人将小额贷款申请提交给小额贷款贷款行之后,由经办人员向借款人介绍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等,同时对借款人条件、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再审核

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客户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3.审批

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经济情况、信用情况和保证情况,最终审批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4.发放

在落实了放款条件之后,客户根据用款需求,随时向贷款行申请支用额度;

5.贷后管理

贷款行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6.贷款回收

7.浅析小额贷款 篇七

关键词:“三农”问题,小额惠农贷款,问题,解决策略

一、推出小额惠农贷款的背景分析

首先,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2007年, 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 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 (农村居民收入4140元, 城市居民收入13786元) , 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这种城乡的分割正危机中国发展大局, 而农村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流入, 解决农村金融体制问题迫在眉睫。

其次, 农村金融体系落后, 主要以邮政储蓄的存贷业务为主, 虽然农村信用社是“三农”发展的主力军, 但其产权不明晰, 历史包袱沉重, 资产质量差, 经营已出现困难, 农村的资金需求并未得到满足。

第三, 国家出台政策撤并重组了县级金融机构, 收缩乡镇金融机构网点, 整顿农村合作基金, 同时各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农村金融主体缺失。有必要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四, 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 要“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 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要求“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

所以县级金融机构推出小额惠农贷款既是现实必要, 也是响应国策。如何防范推行中的问题, 实现为农服务和确保资本增效双赢的目标, 是应引起重视的重要问题。

二、小额惠农贷款推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第一、小额惠农贷款的风险较大。首先, 针对农民来说, 农民真正拥有的资产是房屋、农机具。房屋是农民生存之本, 农机具是农民劳动必要工具, 为了保稳定促和谐, 国家一般不准执行农民房屋和生产机具。一旦贷款出现风险, 农民可执行资产有限, 势必造成资金损失, 形成风险。其次, 针对乡镇中小企业来说, 其也多缺乏创业资本, 并且大多属于农村养殖、加工、小型作坊、流通运输等行业, 这些行业的企业大都是粗放式经营, 没有实行精细化管理, 项目选择上具有盲目性, 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又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容易出现经营亏损, 这将会对按期收回贷款造成影响。

第二、担保方式单一, 贷款抵押担保不足。根据有关信贷制度的要求, 中小企业担保优先选择房地产抵押担保, 特别对授信200万元以内的小型企业, 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担保是企业贷款唯一的担保方式。而对于乡镇来说, 其大部分中小企业是靠前期的原始积累成长起来的, 生产多以租赁经营为主, 无抵押物。特别对于有些乡镇优质中小企业, 其多为大型企业的配套生产厂家, 现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产品市场, 需要资金支持, 但又无法提供贷款所需的房产抵押担保。

第三、小额惠农贷款管理难度较大。首先, 贷前审查难度大, 难以把握资金流向。针对企业的贷前调查可以依据账簿和报表, 企业的现金流量, 财务状况以及资金需求一目了然。而对种植业, 特别是农户贷款调查相对较难, 没有账簿报表, 难以获取调查依据, 完全是依据客户经理个人经验, 参照农户的农田种植面积, 结合每亩种植成本进行测算资金需求;或者通过现场观看借款人房屋、生产设备、生活条件等来测算贷户经济条件、资金需求和还款资金来源, 对其真正的资金用途难以把握, 容易造成资金用途不实。其次, 贷款额度较小且贷户过于分散, 贷后管理难以全面实施。国有银行机构网点已收缩, 而小额贷款面向农村千家万户, 贷后检查、催收, 平均每户一次, 全方位管理难度增加。

第四、中介担保机构实质性介入难。首先, 根据信贷担保制度的规定, 上级行对担保中介机构所能提供担保服务有范围和额度上的限制, 因此, 担保中介机构所能提供担保服务的对象有限。其次, 乡镇中小企业采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的成本较高, 现有担保终结机构为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在企业为担保公司提供能被其认可的反担保资产的同时, 企业还必须向银行缴纳一定的风险履约保证金, 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融资风险。所以一方面中介机构不愿意介入乡镇中小企业的贷款中, 另一方面, 乡镇企业也不愿意利用中介机构进行贷款担保。

第五、部分市场空缺已被民间借贷所挤占。农村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 农村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使民间借贷存在有经济基础。其次, 农村的资金需求已经大于资金供给, 民间借贷有市场。最后, 民间借贷自身具有吸引力, 其借贷方式灵活多样、手续简便, 对借款方的信用等级要求不高。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多建立在血缘和亲缘关系上, 农民多愿利用这层关系寻求较低利率的民间贷款, 在一些地区这种传统观念转变困难, 会一定程度的挤占资金供求市场。

第六、多户联保有缺陷, 违约风险增大。多户联保是小额惠农贷款的常用担保方式之一, 由5户左右无直系亲属关系的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小组进行贷款, 各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借款人循环担保的现象, 从而降低担保能力。借款人相互联保, 也就是借款人循环担保 (借款人给借款人担保) , 造成本身是债务人, 缺乏资金实力, 需要其他人为自己担保, 反而又在为其他借款人担保。一旦出现风险, 自身贷款无法偿还, 怎么有能力承担偿还他人贷款的连带责任呢?因而这种担保方式大大降低了多户联保的担保能力, 增加了违约风险。

第七、加大银行的放贷成本。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成本高, 借款人分散而且借款金额小, 交通费、资料费、人工工资、误餐补助等, 平均每户成本50、60元, 相对于收益来说成本过高, 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之一追求利润最大化相违背。

三、解决小额惠农贷款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针对小额贷款风险较大问题, 抵押担保不足以及多户联保的缺陷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 考虑到农户和乡镇中小企业多无不动产做抵押, 一是可以采用浮动抵押方式。所谓浮动抵押, 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 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 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种抵押方式不会影响农户和乡镇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二是灵活采取多种担保方式, 如公司加农户担保、国家公务员保证等方式。

其次, 完善多户联保方式。多户联保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借贷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方式可以完全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农户在自愿组成小组时, 会自动将那些信用等级较低者排除在外, 同时, 在经营过程中, 会相互监督以防止资金投向风险较高的领域。但是, 多户联保并不能完全规避道德风险, 一方面会出现上述的借款人循环担保现象, 另一方面加大了借款人之间进行串谋和抵赖贷款的概率, 借款人可能共同隐瞒获利事实。针对这些缺陷, 一是银行应当在小组组建时增加限制条件, 比如尽量要求一些暂时不需要贷款的农户参与联保, 提高小额惠农贷款担保质量。二是银行应当转变授信方式, 尽量根据农户资金的需求、偿还能力、担保能力进行授信, 对部分暂时不需要资金的担保户, 可暂不授信。三是, 加大违约后的处罚力度。

再次, 银行可以将贷款风险向保险机构转移, 对那些贷款风险大的对象直接向保险机构投保, 或者借款人在借款时, 银行规定对其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作为放贷条件。然后, 建立信用环境区, 树立个人信用意识。一是大力开展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个人建设, 对不讲信用的单位 (村) 和个人进行适当制裁, 迫使整个社会树立信用环境意识。二是严格查询个人信用记录, 对过去有不良记录的客户不能讲人情, 实行一票否决, 采取一些形之有效的措施, 逐步培养个人良好信用观念。三是建立客户短信平台, 定期进行提示, 提前进行催收。

最后, 可以考虑利用社会捐助资金建立小额信贷基金, 从单靠政府政策性补贴发展为依靠银行自有大客户的资金捐助。

第二、针对贷款管理难度大, 放贷成本较高的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金融机构应建立信贷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首先,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银发[2001]416号) 规定, (这一话可否不要, 不知是哪家银行规定) 在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的担保等基础上, 将小额惠农贷款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级。分级进行管理, 对后三类不良贷款加大贷后回访、管理力度, 这一举措也可适度降低放贷成本。

其次, 落实小额贷款工作责任制, 严防重放轻管。一是要明确“四包”责任。在落实各环节责任人的同时, 要签订“四包”责任书, 做到包放、包管、包收、包赔, 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各个环节。二是实施定期检查。增加小额惠农贷款检查的频率和次数, 实行半年一次小检查, 一年一次大检查的检查制度,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及时调整思路。三是完善贷款资料。除小额惠农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基本资料外, 另外还应增加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和事后责任认定工作。四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调查、贷后管理不负责任, 形成不良贷款的, 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总之, 金融机构通过对贷款方、担保方和放贷方三方规范手续, 严格管理, 确保小额惠农贷款放得出去, 用在刀刃上, 收得回来, 见到好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永跃:《农村金融》,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7

[2]、张余文:《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5

[3]、张功平:《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操作手册》,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7

[4]、赵怡:《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战略性重构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2

8.小额贷款下乡 篇八

营业场必须设在乡镇,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江苏小额贷款始终坚持农树方向。

2008年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迈出了新的一步。7月省政府召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推进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每个县(市、区)。年内全省将力争设立30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明年底前预计有100家左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挂牌营运。

目前,全省已有13个市75个县(市、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11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继获准开业,资本金总额达到10.5亿元,已发放贷款2亿多元,其中90%以上都投向了“三农”领域。

实践剖析

自2007年11月全面开展组织试点工作,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经验和模式:

积极组织推动。《指导意见》出台后,省政府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具体承担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各试点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风险控制责任书,形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构架。

狠抓规范管理。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运转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制定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制度、盈亏核算等配套管理制度,编写了近15万字的业务指导手册,为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计了统一标识。在各地申请试点、筹建、开业等重要审批环节上,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现场验收、从严把关。省金融办还分批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岗前业务培训,要求所有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坚持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必须设在乡镇,以农业、农村、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用于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小额贷款的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实行市场运作。各试点县(市、区)都是通过向社会投资人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公司资本金面向“三农”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未来规划

随着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局面伴生而至,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也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之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规定每个省辖市确定2个县(市、区)先行参加试点,目前该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合理需求。为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以申请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辖市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辖区内试点方案、统一组织股东招投标、统一向省领导小组申报各项报批材料。对于金融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政府,可由省辖市领导小组报经省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市)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直接向省领导小组申报相关材料。

二是适当调整试点政策。在我省去年出台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之后,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也于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经过对比分析,我们认为后者意见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有可能改造为村镇银行。因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取两套指导意见并行。允许各试点地区在审批条件的掌握上,可以参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如条件暂不具备,仍然按照省政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是继续强化规范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数量的不断扩大,规范管理对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愈发重要。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仍将坚持“三农”、“只贷不存”、风险可控、积极稳妥等试点原则。

目前,省金融办已经建立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谈话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业务资料报送制度、年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开始着手进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统一业务系统的研发工作,下一步还将设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举报电话,坚决制止高息放贷、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现实思索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县域资金逆流等现象的背后,蕴含着金融制度滞后和金融资源配置失调的问题。一方面,大量的社会资金缺少阳光高效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农村大量的有效金融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基于这种矛盾的存在,在现行的金融制度尤其是金融产权制度远没有实现突破,国内民资控股金融机构还是一种美好愿景的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不失为缓解“三农”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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