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精选8篇)
1.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 篇一
挡土墙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涪陵大华公寓公租房工程挡土墙工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涪陵大华公寓公租房工程
2、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工期: 1、承包范围:涪陵大华公寓公租房工程施工图所示范围内挡墙施工。具体承包内容如下:(1)按图纸清基20%逆坡、模板制安、浇筑砼(振捣、养护)、泄水孔、变形缝、安全防护、500厚碎石滤水层、排水沟、粘土隔水层、砼面层、栏杆预埋。(2)拆模、砼成型后修补。安连接石、预埋钢筋、泵管加固。
2、工期: 天(从进场之日计)乙方不得以农忙、节假日、冬季、雨季等作为借口延误工期。如劳动力或质量达不到甲方的工期质量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自动出场,甲方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给乙方结算。
三、工程承包方式:
1、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材料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甲方负责(商砼、片石、泡沫、PVC管)。乙方负责(焊丝杆、预埋的钢筋、钢管、扣件、门条、九夹板、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该工程施工的一切事宜,所需的人工等劳务、辅料(钉子、铁丝、丝杆)的内转、上下车、施工用的小型机具和二级配电箱以外的灯线等都由乙方自行解决。
四、质量要求:
1、所有工序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有不合格工程,按工程量的双倍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五、工程单价、结算方式:
3331、基础按 元 /m,单面模 元 /m,双面模 元 /m。此单价含模板制安、砼浇筑等该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内转等(不再发生零星点工)。在浇筑砼时,片石量必须加足35%,若未加到35%,按相应砼量扣除,若加超的,按68元/m3计。
2、结算方式:从开工之日起,两个月付一次工程款,付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
六、保证金:
按所做工程造价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其中质量保证金20%,安全保证金50%,民工工资保证金30%,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全部返还,如有扣款发生,则只返余款(不计利息)。
七、责任与义务:
1、甲方需及时交付施工所需图纸。
2、甲方提供水、电等。
3、由甲方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4、施工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及业主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并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
5、乙方应自觉遵守公司及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6、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承担500元/天的违约金。
7、乙方应保证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能够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查,若无法通过检查的,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返工,直至符合相应标准。
8、食、宿由乙方自行承担。
9、完工后所有材料必须分类按甲方要求堆码在指定位置。
八、工程安全:
费用在贰万元以内(单次)由乙方自付,超过贰万元的,超过部分(保险公司赔付部分除外)按3:7的比例分摊,乙方承担30%,甲方承担70%。医疗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凭有效票据在甲方报销甲方应承担的70%。无论是否超过贰万元,所有票据、病历、出院证明等一切文字、图片材料均交甲方保管,相关部门的所有调查取证,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但法律责任和处理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其他:
1、本工程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一经发现,以乙方违约为理,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无条件清出场,且以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
2、质量进度安全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将其清出场,结算按合格工程量的75%结算。
3、若乙方在中途因单价低、集中闹事等中途离场的,结算按合格工程量的50%结算。
4、若因质量事故造成质监站,建设方,监理等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6、甲乙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 日期: 签订 日期:
2.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 篇二
1 分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要合法
分包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也就是主体要合格。这是分包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4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只有同时具备了法人的上述4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方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反之,凡是不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就不是法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如果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属分包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确认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b. 其他主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也就依法取得分包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可以在国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c. 如果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上述分包合同当事人在具备法定主体条件后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否就必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分包合同无效[1]。因此,分包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批准业务范围或者依法享有的组织活动的范围签订分包合同。凡是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分包双方之所以要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交往,签订分包合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和原材料的来源。如果分包双方超出这个范围订立分包合同,那么就会使合同的履行得不到可靠的保证。
2 分包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1]。合同的内容合法指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我国立法采用社会公益原则,分包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要遵守这一规定,如果分包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确认该分包合同无效。此外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中对于分包内容的合法性有如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有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像对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在确认合同的效力时,要特别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
a. 分包方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前要对分包方资质、资信进行审查。分包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码证、安全证书、法人证明书(有委托人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码证、安全证书必须经过当年年检,且资信资料须加盖公司印章,分包方资质证书所列承包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分包方要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①要求3年内至少有2项相同工程施工经验,且优质、按期完成;②要求无合同诉讼经历,无重大伤亡事故,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及由于分包方原因严重拖延工期。
b. 审查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内容是否违法。例如:合同标的质量标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产品质量法规的规定;价格条款要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分包项目数量是否与设计图一致;项目是否齐全;拟分包数量与中标数量是否有大的差异等。合同主要条款中若有一项条款违法,那么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合同主要条款中有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果该条款涉及合同的本质,则整个合同无效;如果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对其他条款的效力也有影响的话,则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在分包合同主要条款中,如果合同的标的涉及合同的本质,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而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因此,其中某一项条款违法只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c. 对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分包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这类分包合同,其形式是合法的,但却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因而也应确认其无效。
上述3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在处理具体事件时,要综合分析,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就比较容易确认了。
3 分包合同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志表达真实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分包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一原则在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违反这一原则的分包合同是常有的,例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一方乘对方急需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等。这些合同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但由于违背的程度不同,因而在确认其效力时,也应区别对待。
a.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有的是在签约主体、履约能力或标的质量等方面故意制造假象或有意隐瞒真相,使对方受骗上当而订立的合同。例如凭借其特有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权利,对业务上依附于它的企业以中断“援助”、停止加工或撤回技术人员和设备等手段相要挟而签订的“霸王合同”。这些合同尽管欺诈或胁迫的方式不同,但都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因而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1]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b. 对因重大误解和乘人急需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应根据受害方当事人的申请确认无效。所谓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分包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本质条件发生误解而签订的分包合同。所谓乘人急需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某种急迫需要而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非常不利的条件,而使自己从中获得较大利益的分包合同。这两类合同是否有效,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要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发生重大误解,是否乘人急需而又违背其本意,但只有当事人一方自己提出并加以举证,方可加以确定。且显失公平只有超出法律许可程度,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如果只是一般误解或在法律许可限度内不甚公平的分包合同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4 分包合同的形式和手续要完备
《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对分包合同应具备的形式和应履行的手续都做了必要的规定:分包合同应当条款齐备,责任明确,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分包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效力应如何确定?对分包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既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忽视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对于不合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视为无效。但这一实际情况会使大量实质上有效的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审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结合其他有效要件综合分析,具体掌握。对于不具备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分包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合同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只是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可视为有效,必要时可让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此外,书面合同一般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而未加盖法人公章的,只要代理人经合法授权,合同的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要求,则可视为合同有效[3]。
5 结 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的4个有效要件,但由于这4个要件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而遇到具体问题时,则要认真分析,以确定分包合同的效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3.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工程施工;分包商;合同管理
一、分包合同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1)工程协调。合同中需明确所分包的工程范围、内容以及为承接工程所承担的相关任务,对于各专业的工程界面都应该有明确的划分跟合理的搭接。(2)价格协调。总包合同的报价中包括了分包合同的报价,分包报价水平直接影响到总包合同的造价以及竞争能力。分包合同是在总包合同签订后才进行签订的,因此,分包商应该积极配合总包商进行总包合同的签订工作,确保双方的最大利益。(3)时间协调。分包合同要像总包合同一样,明确有关分包商工作的时间期限以及工程中合作部门间的时间关系,明确工程延误后的所有责任问题。(4)技术协调。分包合同中应该明确指出各分包队伍的具体工作职责及该队伍所涉及的工程技术,确保工种间的技术协调能够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和完成。(5)风险协调。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往往都会有风险的存在,一般总承包商会将自身和容中的风险分摊在分包单位上,所以分包企业应该认真分析分包合同,为工程开展和面临的问题做好相应准备。此外,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工程内容的变更等问题,随之而来的将是合同变更,分包商需要注意相关合同条款。在工程出现问题而需要索赔时,为确保双方利益,分包商需要全力协助承包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之前,除了认真了解分包合同之外,还要仔细了解工程施工的某些相关部门及单位,比如其他分包商,要了解分包商的大体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以确保工程开展过程中能够良好的配合,确保施工进度,还有材料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一定要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的整体进度。
二、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需要监督和控制的有施工成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是围绕着分包合同展开的,是一个全面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因此,施工监督过程便是分包合同的履行和管理的过程,需要分包商在项目实施的全部过程中,需要认真分析合同,认真做好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1)业主。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商会有同业主打交道的时候,在同业主进行交流的过程中,要同业主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为后续合作打好必要基础。(2)设计部门。设计部门对整个工程方案的和施工效果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工程的变更同设计部门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因此,分包商应该格外重视设计部门,同时还可以通过设计部门对施工进行优化,方便工程的顺利进行。(3)监理。监理,是负责管理整个施工工程的预算、进展速度等问题的部门,分包商同样需要认真对待。(4)其他分包商。搞好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对工程的开展同样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部门间的合作,工作的协调开展,对项目实施同样至关重要。由于分包商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涉及到业主、设计、总承包、监理等多方面人员,又要时刻因对工程中项目变更、内容变更以及设计变更等多方面因素,所以,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特点便是动态性。
三、工程施工中的索赔问题
一是工程变更。这是最容易引起纠纷和索赔的问题之一,在正常的施工过程中,业主出于某种原因对承包方提出修改、减少或增加部分工程量。二是工程延误。在工程项目进行小部分变动时,工程变更的设计图和相关资料业主没有按时交付承包商,造成工程延期;业主或监理人员要求改变原合同施工顺序,造成工程延期。三是工程停工。总承包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纠纷引发的索赔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不能按时提供分包商关于工程施工的所需材料、设备及施工费用等。第二,总承包商没有按合同要求像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第三,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提出了有关分包合同内容外的额外要求。如果是工程中出现的不太严重的问题,分包商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继续保证工程进度,双方尽可能的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将损失降到最低。内部索赔问题,真正需要的不是盈利,而是重在解决目前所碰到的问题。
工程分包在提高工程效率,提升工程质量方面做出了突出的的贡献,对于工程项目的圆满完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分包合同的具体实施展开分析,希望能够给今后的工程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我国建筑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小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武育秦.工程承包与投资报价[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4.(桩基)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篇四
发包单位:
晋中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方)总包单位: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方)
根据总包方与业主(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施工合同)的原则,经协商,发、总、分包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晋中华都公司住宅小区15#楼 1.2工程地址: 榆次区龙湖街南、定阳路西侧 1.3分包工程内容及范围: ①15#楼CFG桩基础施工(合计5060.5延米)、②桩置换淤泥和现场淤泥清理、③将所清理的淤泥堆置发包方指定的地点、④CFG桩的直径不小于400mm。1.4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5质量等级及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施工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合格 1.6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含税)1.7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暂定:(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 290000元
1.8结算方式: CFG桩按不含税价55元/米,含税价58元/米。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第2条 总包方驻工地负责人: 蔡晓丰 职务: 项目经理
第3条 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 职务: 第4条 总包方工作
4.1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 1 套和建筑物标高、轴线的标识。4.2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和协调,协助分包方办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与发包方之间的有关工作联系。4.向分包方提供电源位置。
第5条 分包方工作
5.1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维护工作,并负责办理和负担一切与其自身施工有关的手续和费用。
5.2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总包方报送施工方案 4 份。同时报送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3分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建筑法规、规范。
分包方在现场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承担因分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
分包方安全责任的划分,以总包方的安全交底和与分包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为准。凡安全交底和安全责任书中提到的注意事项和要求,视为分包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均已经知晓、同意。
5.4分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有关施工现场布置、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形象进度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总包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做到活完底清,所有材料堆放须经过总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做出危害总包方企业形象的行为。
5.5分包方应接受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和总包方的质量监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完成分包工程内容。分包方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组织有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自负。
5.6有关分包工程施工的各项技术质量资料,分包方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报与发包方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核验。施工过程的工序报验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工程竣工时,分包方须将经核验后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资料 4 份整理成册,交由总包方归档。
第6条 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本合同的分包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
工程量的确认由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工程款的支付由总包单位签字同意后,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
第7条 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和方法:
如遇到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设计发生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减);
2、在施工中新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
3、总包方及分包方双方共同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8条
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且所有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整理完毕符合规定要求并交付总包方后开始。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认定,须经发包方批准。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由分包方直接对建设单位。
第9条
工程保修
11.1本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国务院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第12条
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
12.1分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分包方自行采购,其质量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规范要求。
12.2分包方应提前将原材料进行报验,应该见证取样的材料应在总包方和监理的见证下取样复检(费用自付)。
第13条
违约负责
13.1 根据发、总、分包方协定,桩身成型检测桩径(d)≥400mm。如出现负偏差380mm≤d≤400mm,则每延米单价扣减壹元;出现d<380mm,将处以壹万元罚款(在结算中扣除)。13.2分包方不能按期完工时,每拖延一天按 壹仟元 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分包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时,按结算价款的 5 ﹪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返工损失。
第14条
其他
14.1 分包方在接受总包方对工程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注意与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的安全、质量整改通知单改进工作,对拒收整改通知和拒不按要求整改的,总包方有权利拒绝签发付款同意书。14.2 分包方要保证桩置换出的淤泥在24小时内钩、清、运到桩基施工区域外,定点集中堆放。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淤泥不及时清理,现场施工达不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造成建设单位罚款的,此部分费用由分包方负担。
14.3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对方的工程半成品和成品,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
14.4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下道工序无法展开施工或施工垃圾清理不及时,经总包方书面催促后,分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仍不处理时,总包方有权自行处理或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总包方直接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以上费用的支出不需要取得分包方的确认。总包方同时有权拒绝签发付款同意书。14.5当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总包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总包方有权接管该工程,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总包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包方承担。14.6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约定由
太原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对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争议或分歧都不能免除双方承担和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4.7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总包施工合同执行或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8本合同共计 6 份,其中总包方 3 份,分包方 1份,发包方 1份,监理 1 份。14.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价款结清后失效。
第15条
补充条款:
1、使用现场材料的费用;
2、政府部门收取的环保费、排污费、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3、特殊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用;
4、安全文明施工费;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应由分包方承担的费用。费用分包单位自行交纳。发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总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分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工程名称: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分包单位:施 工 合 同
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篇五
分包人:_________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章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盖章):_________分包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篇六
建设工程施工装饰专业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淮南市市级机关办公楼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淮南市市级机关办公楼A、B楼内外装饰分包工程地点:淮南市山南新区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办公楼外墙装饰由乙方负责施工;室内装饰最上两个标准层(电 梯厅、楼梯栏杆、会议室除外)由甲方负责施工,其他由乙方施工。
2、A楼、B楼门厅、会议室及外墙装饰由乙方施工,其他由甲方负 责施工。
3、室外景观由乙方施工,给甲方上缴5%的管理费。
4、装饰二次设计的照明由乙方施工(为了便于施工及后期结算,淮南市市级机关办公楼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作如下划分:淮南市市级机关办公楼工程,中建八局三公司合同施工范围内的给排水、通风与空调、消防工程,均由中建八局三公司安装公司完成。电气工程中,除普通办公室及地下室以外区域内的照明穿线、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均由分包人完成,中建八局三公司安装公司只做到末端配电箱或配电柜;分包人施工区域内的照明、插座等配管,由中建八局三公司安装公司按中国美院设计蓝图施工完毕,装饰变更部分由装饰自行完成)。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暂定价),小写: 120000000元(暂定价),其中主楼外幕墙4000万元、内装饰4000万元、A、B楼外幕墙2000万元、内装饰2000万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0年3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办公楼定于2010年11月20日竣工,A、B楼及室外定于2010年12月20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黄山杯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7.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篇七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承包条例》的原则,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基本条例的有关条款。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工期,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将向莆高铁福建永泰县高盖山隧道二衬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责任及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协调达成如下合同协议条款,并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的承包范围、内容、单价
1.1 工程名称:向莆高速铁路高盖山隧道二衬工程
1.2 工程地点:福建省永泰县同安乡高盖山
1.3承包内容:(一)二衬,(1)清底地面做平砼,做小边墙;(2)挂防水布;(3)做台车灌捣砼;(4)水沟电缆槽(二)消磨段,人工支模及搅捣砼,人工拆模;(三)左右洞连通过道;(四)斜井堵洞浆砌块石墙封闭;(五)杂工;(六)台车走空车跳板做;(七)30公分底板钢筋砼。
1.4承包单价:(一)二衬综合价800元/米,及加宽道(6米台车)850元/米,其中地面砼90元/米,小边墙80元/米,挂防水布100元/米,水沟电缆槽及制作安装200元/米,不含盖板制作安装145元/米。(二)消磨段,人工支、拆模灌砼1800元/米。(三)左右洞通道,人工操作1300元/米。(四)斜井洞口浆砌块乱石墙封闭100元/立方米。(五)杂工:100元/天;(六)
台车跳板空走每走1米10元;(七)30公分钢筋砼底板每米90元(钢筋制作安装另外议价)。(注:第六项目第七项目不含在二衬项目综合价在内,是另外分出计算)
1.5所有的工程施工需用的机具、设备和模具由甲方提供。
1.6工程进度:在电器机械材料正常运转下,每个月必须完成200米以上(两部台车使用)
1.7水泥泵车由甲方派专人开(开泵车司机工资乙方出50%)
第二条 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任何材料及机具设备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工人进场甲方先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生活用具及进场费,日常施工人员按10天支付一次工人生活费,每人每日为20元计付。
3.2所有工程进度甲方必须一个月结算工资,每月30日结算工程量价款。每月15日付清前月30天的工资(同时扣回前一个月的工人生活借支)。
3.3每月所有进度款甲方必须全部按90%支付,压住10%的工程款等乙方向甲方所承包的工程量完成结算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清楚。
第四条 双方职责
4.1甲方职责
4.1.1在泵车、台车、坏的情况下耽误时间按3天以上计算,每天甲方必须赔偿乙方14天工误工补贴。
4.1.2甲方提供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施工放样质量检测,监督下达进度计划。
4.1.3按合同的约定验收项目进度及付款条款
4.1.4负责施工现场总体协调,负责不同的班组发生纠纷协调。
4.1.5负责工人住宿生活用电、用水及工人上下班车辆接送。
4.2乙方职责
4.2.1严格按照业主甲方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管理、监督、安排和指挥。
4.2.2必须精心组织施工,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下达的施工计划。
4.2.3必须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容貌整洁,强调劳力安全施工。不得私自外出,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必查责任
4.2.4必须做到样样项目工程合格及争取优良工程。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5.1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执行期间有其他争议时,应协调解决。
5.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同,至工程竣工验收交工完,结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5.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复印件无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证件: 证件: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8.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 篇八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内部各项组织管理等
五、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完工日期:。
2、施工期间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甲方工程部及项目负责人、监理、业主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六、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七、合同价款
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实际价款以最终结算总价为准。
2、本工程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如下:(见附表)。
3、工程数量为暂定量,实际数量以甲方现场实际测定数量为准,但不得超过工程竣工后监理、业主最终签字、审计单位最终确认的结算工程量。本工程综合单价一次包定,本合同所列综合单价为完成该项目包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措施费等的全费用单价。
4、施工期间若涉及合同外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报甲方工程部门、监理、业主同意方可施工。合同外变更工程量发生后七日内必须上报甲方工程部及项目负责人、监理、业主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5、合同一经签定,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八、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工程施工期间,乙方上报工程资料,甲方予以审核。建设期: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业主工程款到账后,15日内支付该笔工程产值的 ;工程完工且通过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业主工程款到账后30日内付至已完工程总价款,剩余总工程款在 工程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并通过结算审计后 年内付清。
九、材料供应
1、乙供材须附合格证、质保书、送检合格证明书。乙供材的质量控制由甲方、监理抽查。
2、乙方负责对乙方自购材的质量把关,并由乙方负责取样到政府指定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应及时送达甲方及监理备查。
3、乙供材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不得用于本工程。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造成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甲方标志时,负责保管、维护甲方设备,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标志、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
7、乙方须选择证照手续齐备的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十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时进行技术交底。
2、协助乙方施工现场的对外协调工作。
3、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全过程管理,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4、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乙方对本工程的工程款须专款专用,且须提供专款专用证明;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款支付、乙方在本工程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督查,乙方必须配合。
十四、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项目施工任务,承诺为完成该工程投入不少于 元的资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60% 结算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2、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法律及行政规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如发现故意损害声誉,严重违反纪律,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3、在工程签证、结算等往来联系函中,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直接联系业主,乙方与业主之间的往来文件对甲方没有约束力。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由此导致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60% 予以结算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5、未经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工期和经济损失,按照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30% 予以结算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6、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 3 日内进场维修,7 日内维修完毕,否则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减。
7、乙方承诺准备不少于 元解决农民工工资,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60% 予以结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8、乙方严禁以甲方名义发生一切与工程相关的经济往来,乙方承诺在对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如材料供应、机械租赁、用工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乙方自行解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30% 予以结算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9、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十五、风险划分
1、在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材料设备及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在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2、为保障民工切身利益,乙方进场施工后需将应发工资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等乙方备案。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完善的工人工资表,否则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3、乙方承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合同约定方式解决争议。乙方决不采取聚众、阻工、投诉、上访等其他手段解决矛盾,从而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办公秩序和企业信誉。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自愿支付甲方每起事件 万元的违约金。
十六、履约保证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的一周内即 年 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工作量达 时一次性返还乙方(不计息)。
十六、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3、本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甲方:(签章)代表:(签字)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字日期:
说明:附
1、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乙方:(签章)代表:(签字)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字日期:
2、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
3、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如果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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