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单位半年政治工作小结(精选3篇)
1.劳教单位半年政治工作小结 篇一
在社会事业相关部门和单位半年工作小结会上的讲话
一、盯紧目标,明确重点,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今年下半年,要认真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目标任务不变,坚持工作力度不减,坚持考核措施不软。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落实年”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紧紧围绕工作目标,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找准差距,紧盯目标,采取强力措施,抓紧抓好“五个一批”工作的落实,推动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坚持两手抓,提升竞争力,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作
一是坚持“扫黄”、“打非”,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治理,抓住组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的有利时机,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发展和繁荣文化、新闻出版市场。
二是尽快对乡镇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管理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今年月底前必须理顺管理体制。
三是抓紧实施“村村通”工程,力争市政府现场会在万州召开。
四是加快广播电视“双向网络”改造。
(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全面推进城乡卫生工作
一是加快区传染病医院建设,确保年底前竣工,通过国债项目验收。
二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制定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方案,包括卫生院改革、防保和妇幼体系建设、危房改造、乡镇卫生院医生及职工管理等
详细方案,月底前提请区政府审定。
三是以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医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无证行医,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挂靠、黑诊所、假医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力争整个专项整治行动在年底前完成。
四是加强食品、饮水等公共卫生安全监督监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传染病的防治监测,强化疫情报告。
五是进一步加强衔接,积极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区县和计划免疫经费。
六是三峡医专建设要按预期目标完成。
(三)抓好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市民健身需要
一是建设“两江四岸”全民健身精品工程。
二是区体育学校建设要按区级体育学校建设相关标准制定详细方案,包括改造天城体育健身中心方案、资金来源及筹集办法等,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尽快落实、完成。
(四)抓好民族宗教和台务侨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抓好宗教工作,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势力对我区宗教界的渗透活动,依法管理,维护宗教界稳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祝圣”前期准备工作。
二是搞好侨台情普查,做好台务工作,掌握情况,沟通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是充分利用民族政策等,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努力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二、理顺思想,转变作风,积极稳妥推进各项事业
这次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应该说是对我们全体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一次大考验是对我们各项工作的一次大检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部门和单位按对应关系在人、财、物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整体情况是好的。但一次行政管理体制调整都必然会带来一些冲击和
阵痛要真正把人们的思想和感情完全融合到一起,使各部门和单位都能真正形成一个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有机和谐整体这需要一个协调、磨合的过程,对此我们都理解。每个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善待干部”的原则,尽量做好每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尽力发挥好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我们的每一位干部也必须以大局为重,工作为重,必须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互相理解和支持,团结一心共谋事业发展绝对不允许出现影响团结的言论和行为,破坏我们和谐稳定的工作局面。
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区级部门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改变,大家要尽快转变角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从过去的管理为主转变为服务为主,从管理者转变为操作者,要围绕服务基层转变职能作风,增强服务基层的实战能力,切实做到重心下移,努力建立基层工作机制;要深入街道、乡镇调
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做到胸有成竹,全盘考虑和开展工作。要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前提,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要多下基层,多了解实际情况,少在办公室听汇报、发指示;要多解决具体问题,少搞点形式主义,少做点花样文章。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多深入一线,更多地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问题意见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要大力倡导“严、细、实、快”的工作作风。“严”就是要高标准,严要求;“细”就是各部门工作必须认真研究,仔细,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实”就是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讲空话,多干实事,多做少说;“快”就是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快节奏、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大胆工作,独挡一面,敢于决策,敢于负责,雷厉风行地落实每一项任务,做好每一项工作。
要特别强调一点,各部门目前都还很困难,每位干部相互间要多比工作实
绩,不要攀比待遇,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牢记“两个务必”,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重视,真抓实干。
三、与时俱进,勇挑重担,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不竭的动力。思想观念的解放是一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思想的解放创新就无从谈起;没有创新的工作,也不能体现思想的解放。就目前我区社会事业的发展而言,我们的思想观念必须做到“四破四立”。一是破除社会事业只讲社会效益的观念,树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发展的观念。二是破除社会事业浓重的计划经济观念,树立社会职能和市场职能相统一的观念。三是破除社会事业单纯只靠政府投入的观念,树立政府投入与市场产业经营投入和利益多元化的观念。四是破除求稳怕乱、怕激化矛盾的思想,树立敢想、敢闯、敢试、敢拼、敢干的观念。领导干部要带头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灵活运用。要学好市场经济
相关知识,要有市场化的头脑,认真思考事业与产业的关系问题,积极探索产业化路子,促进事业的快速发展。要勤于调查,寻求工作新的突破口;要善于思考,寻求工作新的思路;要敢于运用,使新思路成为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特别是我们的医疗单位、体育场馆、演出公司、电影公司、文物商店、新华书店及各剧团等本身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联系的单位,一定要创新意识,活性思维,勇敢地走市场的路子。
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强烈的敬业精神和为民服务的意识,切实做到关心群众的疾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要一心一意谋发展,埋头苦干创事业。面对困难不绕道,面对问题不回避。我特别要强调一点,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来,遇到问题要勇于面对、善于面对,要尽自己的力量去想方设法解决,绝不能一遇到什么事就往区政府一推了事。需要提
请区政府协调的也必须与有关部门先沟通,先协调,摸清有关情况,提出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领导不是部门长,尽管也要帮助部门协调和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但不能老被琐事缠身,耗费大量精力而无暇考虑大事、要事,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各部门长也要善于抓重点,把握方向,着力解决影响全局的重点、难点问题,不要事事亲为,必须让副职和下属切实承担起责任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一定要有全局观念,有规划,有计划,对近期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将达成的目标要胸有成竹、心中有数。要抓住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而不是当维持会长,完成任务了事。
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我们开展的每一顶工作都必须对政府负责,该请示和汇报的要及时请示和汇报。政府部署的工作必须不折不扣、按时按要求完成,必须维护政府的权威性,否则依法依规追究有关
责任。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当有危机感、压力感,都应当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精神状态。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自强不息、坚忍不拔的精神;锐意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浩然正气、执政为民的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大无畏精神。以领导干部带动一般干部,在社会事业系统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顽强拼搏的良好精神状态,保证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
四、学法懂法,依法行政,大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一是学好法律法规,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的本能。任何人都不能做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事,否则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二是抓好法制建设和教育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各部门要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
三是时时处处依法行政,行政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有关手续。
否则,既使是依法行政,但由于没按程序办事,会因程序的不合法而行政不合法。
五、讲求团结,发扬民主,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模范作用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能产生凝聚力,就能形成战斗力。团结是我们搞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特征,既然组合在一个领导班子工作,这就是一种缘份,就要为共同的事业而努力奋斗。现代社会需要富有合作精神的人。我们每一个班子成员都必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求大同,存小异,彼此宽容,相互理解,互相补台,相互支持。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好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领导班子各成员的能动性,群策群力,团结奋进,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当好班长,坚持决策民主化,不搞“一言堂”,同时也要关心帮助副手大胆工作。班子成员要顾全大局,为干部职工做出团结的好榜样,坚
持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积极维护团结一致向前看、齐心协力奔发展的大好局面。班子中要形成相互勉励、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团结、勤政、廉洁的局面,不搞“山头”,不搞“一团和气”。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杜绝官僚主义作风。在处理问题时,要注重人性化服务,千万不能以权压人,这是我们的工作要求。
六、强化安全,狠抓落实,维护良好的工作局面
安全稳定工作是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肩上的一副沉甸甸的重担,社会事业系统尤其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必须认真抓紧抓落实,来不得半点马虎。
一是必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必须为政府和人民负责,如果出了问题,我们首当其冲要承担责任。所以大家务必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做到警钟长鸣,时刻也不能放松这根弦。
二是要明确安全和稳定工作重点。
各部门要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和查找,对工作和生产过程中容易出和可能出问题的方面和环节要认真细致分析,明确其工作重点,确保职责安全。要在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广电信息传输安全、宗教事务安全、卫生危房安全等等方面多加关注,多下功夫,做好工作。另外,还要深入细致地关注和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行政体制调整后,一些干部反映了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也存在一些债权债务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各单位负责人及领导班子要引起高度重视,保持头脑清醒,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绝不能逃避或推诿拖延。部门领导要深入到职工的内心世界去,摸清职工们的活思想,多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消除和化解一些不稳定因素。同时,也要给这些干部提出严格的要求,有什么问题,必须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方式进行反映,不得违规上访,更不得煽动闹事,出现影响稳定的行为。否则依法严肃处理。
三是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定期检查、监测、报告工作。
四是要制定和完善各部门各方面工作安全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到工作在前,防范在前,有备无患。
五是要建立安全和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人,有责必究的工作机制。
七、遵守纪律,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
最近,社会事业系统个别单位的领导干部违反廉政纪律,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身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为人,做一名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好公仆。在廉政这个问题上,行政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一定要做过细的工作,要爱护每一位干部和职工,不要只管发文件,而是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交流谈心活动,时刻掌握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和纪律规范管理,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一是要严格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二是要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是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事进出请示报告制度,重大支出项目报告制度。四是要廉洁自律,过好“三关”。要严格按廉政的要求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五是要加大对违法违纪事件和人员的处理力度。
2.劳教单位半年政治工作小结 篇二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10-15执行日期:1996-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委员会
第二节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三节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
第四章 政治机关
第一节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二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三节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
第四节政治机关干部
第五节 政治部(处)主任
第五章 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政治指导员
第六章 共青团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担负
着惩罚、改造罪犯,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根本保证。
第五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根本指针。
第六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保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监狱、劳教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和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以及监狱、少管所、劳教所、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设立党的委员会;在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具备条 件的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设立支部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监狱长、所长负责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设政治部;监狱、劳教所、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设政治处;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及监狱、劳教所设政治委员;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设政治教导员;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设政治指导员。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教育,使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
(二)思想教育。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行人民警察宗旨和监狱、劳教工作优良传统教育;进行忠诚党的监狱、劳教事业的教育;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引导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党的监狱、劳教事业。
(三)党组织建设。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建立健全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严格党员的管理,严肃党的纪律,端正党风,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队伍建设。根据党的干部路线、政策和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调整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做好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和专业技术教育工作,实现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需要的人才。
(五)廉政建设。对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依法办事、为政清廉;建立和完善监狱、劳教工作执法监狱制约机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六)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树立实事求是,艰苦奋斗,令行禁止,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监狱、劳教工作法规、规章;加强警容警纪教育,树立良好的执法执纪形象。
(七)民主制度建设。努力培养民主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正确决策、减少失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共青团建设。建立健全共青团的各级组织,围绕监狱、劳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提高青年、团员素质,引导他们在学习和工作中成长,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使共青团组织成为党的有力助手,成为发展监狱、劳教事业的生力军和可靠的后备力量。
(九)宣传、文化和立功创模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活动,发现、培养、宣传、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弘扬革命英雄主义。
(十)政治工作研究。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监狱、劳教工作任务的发展变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举措,为提高政治工作水平和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提供理论指导。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监狱、劳教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工作程序和换届选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计划、安排。
(三)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工作,监狱、劳教所的经济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
(四)重大改革措施、建设项目、经费开支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问题。
(六)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七)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惩和调配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
(八)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九)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
(一)本单位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领导,维护集体领导,坚决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
(二)对于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工作的由行政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工作负责人负责贯彻执
行。
(三)党的委员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对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法律法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经营、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使党委会的决策科学化。
(四)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情况,检查廉政建设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党内外人士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节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十六条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设立的基层委员会,劳教所的大队、中队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或相当于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制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七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产生、任期、换届选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和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监狱、劳教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学习政治工作、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等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行使权利。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重视在一线岗位发展党员。
(五)在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建立党员责任区,开展传、帮、带活动,帮助后进、表扬先进。
(六)坚持群众路线,经常听取群众对党员和支部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领导共青团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总支、支部委员会应支持监区长、分监区长或大队长、中队长充分行使职权,完成改造和生产等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上级组织指示,通报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总支、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的奖惩等问题;总支、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制定贯彻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队伍的思
想状况,研究部署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党务工作;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二次;根据中心工作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教育。
(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员、群众对支部及成员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总支、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坚持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三节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党的组织,按照第三章第一、二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政治机关
第一节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的领导和司法部政治部的指导下,指导监狱、劳教机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政治委员。
(二)掌握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警察编制情况,负责提出编制的分配和调整方案,协助司法部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
(三)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情况,做好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负责警察院校的管理工作,制定队伍培训规划,组织编写教材,培训师资。
(四)做好警种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有关警种建设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抓好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五)指导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掌握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设情况。
(六)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检查和廉政建设。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违法违纪情况。
(七)指导监狱、劳教机关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集体一等功,一、二级英模和评选部级先进个人。
第二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
政治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党委的领导和司法厅(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工作。掌握各级党组织的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生活;指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培训监狱、劳教所的党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增强党的团结;适时召开政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政治工作经验。
(二)负责人事工作。掌握了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情况,检查督促有关人事工作政策、规定的落实;负责提出监狱、劳教所副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意见,按照局党委的决定,办理副处级干部的任免手续和向司法厅推荐正处级干部事宜。负责科以下干部的调配;协助司法厅(局)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做好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档案、工资、福利等
项工作;管理警察学校和子弟学校工作。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新时期政治工作任务和队伍的思想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宣传教育骨干,检查基层政治学习教育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立功创模活动,负责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一、二等功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报批集体、个人三等功。
(四)负责审核监狱、劳教所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五)负责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结合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研究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决策民主,以及基层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权利。
(六)负责经常性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形势和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把思想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改造和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搞好廉政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八)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
(九)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以及政治保卫工作。
(十)指导地、市司法局管辖的监狱、劳教所的政治工作。
第三节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
第二十六条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在监狱、劳教所党委的领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掌握党的基层组织情况,指导党的基层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检查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情况,培训党员骨干,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党内“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内民主评议党员和争创先进支部以及评选优秀党员活动;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筹办本级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党费。
(二)负责人事工作。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干部的意见;负责警务工作;管理编制定员、机构设置和考核、调整基层领导班子;负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管理工作;管理福利、优抚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人事档案、统计报表工作。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政治教育制度,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优良传统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落实干部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
(四)负责民主制度建设。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工作民主和决策民主。检查基层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督促基层在监管、改造、生产经营决策等重大问题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及时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申诉和控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指导基层建立健全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化法制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搞好廉政建设。
(七)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积极培养先进典型,做好奖励工作,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
(八)组织群众性的歌咏、演讲、体育、墙报、创作、演出等活动,培养文娱、体育活动骨干,办好警官俱乐部、荣誉室和图书阅览室,做好通讯报道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子弟学校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训师资队伍,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的政治机关按照第五节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政治机关干部
第二十九条 政治机关干部一般应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基层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做到: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命令、指示,严守党的秘密和纪律,党性强、政治觉悟高。
(二)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刻苦钻研政治工作业务,努力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科技知识,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忠于党的事业,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具
有脚踏实地,言行一致,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五)谦虚谨慎,不计名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五节 政治部(处)主任
第三十一条 政治部(处)主任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政治工作。政治部(处)主任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二条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根据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及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党委(组)的决议,依照本条例组织领导所属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着重抓好所属部门干部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章 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三十三条 政治委员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政治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政治上坚定,有坚强的党性,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较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掌握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的有关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务实,联系群众,善于发扬民主,团结同志,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五条 政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和坚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及上级组织的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党的工作。掌握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有计划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
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方法和思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检查基层党组织工作情况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情况。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和爱护群众。
(四)结合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抓好典型,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典型人物,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负责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六)负责所属的政治机关、共青团、工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当与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主动商量,互相支持,维护集体领导。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三十七条 政治教导员在监区或大队党总支(支部)领导下,负责监区或大队的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有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政治上坚定,党性强,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从事基层政治工作的经验和组织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监狱、劳教工作;工作务实,民主作风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
(二)做好党的总支(支部)工作。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进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学习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坚持和完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检查党员执行上级组织决议的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负责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分监区或中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抓好执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和服务作用。
(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群众对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批评,加强和改进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
(六)组织好日常考核,奖惩和队伍管理工作。
(七)处理好警民关系,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的少数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
(八)做好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在工作中应与监区长或大队长互相商量,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节条 款适用于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政治指导员
第四十二条 政治指导员负责分监区或中队的政治工作,是政治工作在分监区或中队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四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政治上坚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改造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不谋私利。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学习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熟练掌握教育改造业务和生产技能,提高完成本职业务的能力。
(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了解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三)做好党支部(党小组)的工作,对党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保证分监区或中队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在工作中应与分监区长或中队长互相商量,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本节条款适用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指导员。
第六章 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的组织,是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监狱、劳教事业的生力军。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分别建立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建立共青团委员会,在监区或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共青团总支部或支部,在具备条件的分监区或中队和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团支部。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产生、人员组分、分工及其任期等
均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各级共青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监狱、劳教工作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实践,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把团员、青年培养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监狱、劳教工作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觉悟。
(二)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经常了解,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协助党组织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帮助团员、青年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教育团员、青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监狱、劳教工作的法规、规章,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学习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
(五)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丰富青年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优化团员青年成长的环境。
(六)严格团员管理,执行团的纪律,做好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向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青年服务。
(七)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团员参加党课学习,发现和培养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3.劳教单位半年政治工作小结 篇三
〖发布日期:2012-6-28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管理员〗
〖背景色: 〗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劳教系统2012年
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自治区监狱劳教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为了做好此次考录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人数
本次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22人,其中,监狱系统304人,劳教系统18人。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不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六项目”)(2012年12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人员也可报考);
“六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3.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 4.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内蒙古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内蒙古各普通高等院校区外生源的毕业生。
第(一)项和第(二)项中3、4所提户籍条件的取得时间为2012年7月3日之前。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3日至1994年7月3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8.具备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定向“六项目”人员职位的,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截止2012年12月3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六项目”人员。凡是到2012年7月3日服务期满超出3年或被正式录用到
机关、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正式编制)的“六项目”人员,不能再报考定向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或本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在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新录用(聘用)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名工作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报名时间:2012年7月3日9:00—7月7日24:00。
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且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特别提醒报考者: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同时报考者须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并在网上点击确认。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人员,一经查实,给予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二)报考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会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劳教局政治部负责。报考者对学历、学位、学科(专业)等职位资格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可向以上资格审查机关咨询;对招录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可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三)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最后一天报名的人员,要随时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人员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12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9日12:00,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2.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和享受低保的城市家庭的报考者,分别将家庭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以及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报名结束前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601704),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3.2012年毕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笔试考务费;2011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2012年毕业的应聘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原件、《报名表》1份、《减免考务费申请表》1份;2011年毕业的应聘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报名表》1份、《减免考务费申请表》1份,到自治区内就近的盟市以上人社部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也可委托他人代办),截止时间2012年7月31日。符合减免条件的毕业生,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应聘人员所交费用自动退到应聘人员交纳费用的银行卡里。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四)因报名交费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将被取消的职位,将于7月11日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这些职位的考生,其所交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报考者交纳报考费的银行卡里。
(五)报考者须于7月19日至21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本次考录所有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
(二)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
选择蒙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蒙文作答,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
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笔试必须选用蒙文试卷并用蒙文作答,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2年7月2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笔试考点分别设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成绩。
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后的笔试成绩上加2.5分。
(五)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
六、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考生人数与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予以取消。
(二)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
2.考生须持《资格复审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报考定向招录“六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或服务开始日期)、考核合格(或考核初步意见)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
3.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研究生或本科生等真实情况以及提供虚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的,一律取消体能测评资格。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报考者统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通知书》。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与录用人数等额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5.考生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以及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进行;《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进行。
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进行。考生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从该职位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劳教局政治部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劳教局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结束前向自治区司法厅或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劳教局政治部提交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录用资格。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
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录用资格。
九、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减免考务费申请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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