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2024-07-19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共8篇)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篇一

南岸区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岸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南岸聚集,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运作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争取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创业投资企业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南岸区内的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制造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及拟上市储备企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南岸区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财政局局长和区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上市办)、区审计局、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基金的设立、终止等;

(二)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职能职责,任命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三)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议引导基金的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五)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操作主体,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或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

(二)承担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引导基金使用计划,负责筛选合作机构、谈判合作事宜、协商合作协议,并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项目筛选工作,并向投资机构推荐;

(四)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五)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拟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损益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对象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该企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出资总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上市的企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不得用于抵押、质押,不对创业投资以外的企业担保;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等市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但可用于购买国债和政府债券等。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及其他方式实施运作。第十五条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南岸设立或管理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投资基金主要投入南岸区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企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等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需政府扶持的区内骨干企业;其他可投资区域。

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跟进投资范围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向创业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对拟跟进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融资担保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南岸区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选择按照事先协议约定退出、到期后清算退出和在适当时机按照公共财政原则有关规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良性循环。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持续投入,经理事会批准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理事会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运作情况,并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09年8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2.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篇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等有关要求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 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 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积极稳妥, 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探索多种有效方式, 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 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 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 科学安排, 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 明确权利义务,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 公开择优, 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费随事转, 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 改革创新, 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 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社会能办好的, 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 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治理结构健全, 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 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信用状况良好,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 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 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 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 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 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 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 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 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 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 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 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 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 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 (立法) 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 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 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 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 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定合同, 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 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 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 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 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 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 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 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 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 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 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 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 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 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 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 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 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加强自身监督, 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 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 加强成本效益分析,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 推进第三方评价, 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 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 (报) 、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 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 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 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 (报) 、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 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 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 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篇三

融资渠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并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提供法律保护和可参考依据,还私募资金以合法身份。这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信贷资金、发行长期债券来增加投资能力。

税收优惠——国家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其相应的配套措施也有望尽快出台。

退出通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可以预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现在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深圳中小板即将实现全流通,这必然使得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演化,这是创业投资资金退出的一个很好的通道;另外产权交易市场、柜台交易等场外市场将是今后政府大力提倡的,这些都是资金退出的很好的通道。

投资比例——尽管该《办法》规定,在单个项目上的投资不能高于20%的资本金,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原来创业投资由于受《公司法》的限制,只能投资资本金的50%。《公司法》修改后,投资企业可以将全额100%的资本金投到创业投资项目上去,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投资方式——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用股权、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这条规定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不光能用资本来投资,投资完资本之后,还可以拿股权直接作价投资,增加可投资种类,有效规避风险,并保证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投资领域——除了股票、担保业务及房地产外,其他领域都在创投企业投资范围之内。

行业管理——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它的经理,从而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的问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业绩报酬,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要求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固定的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4.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

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和项目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决)算情况和工程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报监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执行行业相关规定。

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防洪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阶段。

(三)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阶段)。

(四)落实项目资金阶段。

(五)财政投资评审阶段。

(六)政府采购备案阶段。

(七)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阶段。

(八)施工许可、实施建设和项目结算审计阶段。

(九)竣工验收阶段。

(十)项目决算审查和资金清算阶段。

(十一)资产移交阶段。

(十二)后评价阶段。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凡是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县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需要,在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附具可操作性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县发改局汇总。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储备项目草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视同纳入我县各专项或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只有批准同意入库的项目才予

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原则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县本级政府资金。

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下年度投资计划;

(五)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下年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周期、开工计划;

(七)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八)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九)项目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县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从各部门

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中筛选项目,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建设资金。对于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投资金额的项目,直接列入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如需对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

对未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但确需启动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

县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及行业专项规划,点多面

广、投资规模小或者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要求相对简单、方案明确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财政隶属关系,可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阶段可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点多面广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明确的项目范围。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加快中小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对于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同类同区域建设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可捆绑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上级规定不得捆绑的项目除外)。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向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防洪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推行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在申报立项时要提交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的其他材料(含县政府会议纪要等)。

第十八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列入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预算解决。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单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五)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要求,工期较紧的、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由县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批,并督促项目及时招投标和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施工图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预算审核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工程预算,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简化财政投资评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原则上实行工程总价包干,但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政府定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结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政府性投资资金总规模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接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特殊情况需报政府的,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项

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实是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切实提高编制质量。如送审的预算价与财政评审价相差10%(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预算编制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前期工作费用合同时,前期费用的计付标准须低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则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陆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备案金额范围内,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等进行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送县住建部门审查和备案,合同价款不得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鼓励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县辖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不属县辖企业的中标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中标公司需在本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项目部或办事处,并对中标项目合同价款进行结算、核算。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重大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协调各有关审批部门实行联合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应优先通过采购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鼓励我县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代建单位选择竞争。代建单位管理费用按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计列。

第三十九条

按住建部门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对投资规模较大、政府投资项目总额在1000万

元(含同类同区域建设项目)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情况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县发改局及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县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财务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对于200万元(含)以上并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计,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不须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项目结算金额均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金额。

第五章 设计变更签证和概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除重大设计变更需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外,其余项目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签证审核由业主单位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材料,是否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核材料,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签证: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完善因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的缺项漏项等,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

第四十四条

对确需进行的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认证,并按以下规定确认和报批:

(一)单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盖章签字确认。

(二)单项设计变更签证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

(三)单项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主要依据,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

(四)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长批准。

(五)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属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和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事项,需经审计部门确认。

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设计变更,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一般设计变更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变更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变更设计的情况说明。

(三)变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或超出概算额10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十八条

概算调整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工程量达到80%以上、主要设备已完成订货后,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调整。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报请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

第五十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

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对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十一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改部门才能办理概算调整批复。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后,作为项目预算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项目预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项目预算金额拨付。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四按”原则(即按投资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直接拨付建设资金。

(二)使用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等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公司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参照我县财政性资金拨付规定拨付资金。

(三)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中

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投融资公司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结算审核结果、审批部门的验收结论和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准超概算、超预算拨付资金。第五十七条

项目工程预付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款时须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预(概)算书的复印件。

2、财政投资评审文件(指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项目);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复印件。

5、工程项目开工令;如财政投资评审核定有建安劳保费的,则需要提供建安劳保费缴交凭证

6、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监理签署的资金支付凭证;

7、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8、供货或服务单位的付款申请书。

(二)项目工程预付款项支付必须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工程预付款项支付的条款需按以下原则约定:

1、项目合同价款预付比例及要求: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中标金额的30%。其中:对于工程中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期预付,即开工第一期预付不高于15%,其余预付款在施工正常15天以后预付第二期;对于工程建设期一年以上的,预付款总比例不能高于中标金额的15% ;对项目申报的第一期预付款,县财政在拨付资金前必须进行现场取证,确认已进场施工。

2、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在项目进度计量开始,按实际计量进度金额按预付同比例扣回,直至扣完为止,当实际计量进度达80%时,必须已全部扣完预付款。

第五十八条

项目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

2、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核对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进度;

3、监理单位核实的工程量计算清单(需注明本期工程量和至本期止累计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审核意见。

4、施工单位提供的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或预缴税款完税证的复印件(发票金额、预缴完税证完税金额计算到本次累计付款金额)。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工程量计量进度的85%计算扣除预付款后的金额支付,工程量清单需附项目分部分项及相关技术措施、其他措施、规费税金等附件,所附的附件要与工程量汇总金额相符。工程进度计量达中标价的80%时,财政在拨付资金前必须进行现场确认。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工程计量的85%。

第五十九条

服务类和项目工程货物款项支付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服务或供货单位的付款申请书和项目主管部门付款申请书。

2、服务、设备、货物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

4、服务、设备、货物的验收手续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的确定:

(一)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项目资金;

(二)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按工程量计量进度不高于60%支付;

(三)项目工程量需有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审核材料并附有相关签证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执行项目结算审计制度。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竣工结算款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书。

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说明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提供结算款的税收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二)项目竣工结算款按以下规定支付:

1、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评审限额的单个项目结算价,必须通过县财政或县审计进行审计,资金支付凭审计报告或结论、相关签证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不达财政投资评审限额的单个项目结算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资金支付凭审核结论、相关签证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上述资金的支付均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进度及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规定,填写并报送《政府性投资资金拨款计划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到县财政局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三条

加强多渠道资金投入工程项目的审核,对有自筹资金投入的项目,需按工程进度、投资比例进行支付,除上级另有文件规定外,严禁只拨政府性资金而自筹资金不到位。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或县辖外中标企业不按政府规定在本县注册成立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对合同价款进行独立核算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超概算投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的。

(八)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到位的。

(九)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验收。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改、建设、审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报告: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

(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

(六)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或经县审计局审计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七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交付使、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移交,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等有关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业主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依据有关规定开展

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政府汇报,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实施审计或跟踪审计。

(四)城乡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各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参建各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七十五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如存在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由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审核把关不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令整顿、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将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取消其在本县招投标资格、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市场准入、吊销其营业执照等。

第七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评估、勘察设

计、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处罚的,县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受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库。其中,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等重大问题的,3年内禁止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其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陆川县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三条

5.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篇五

作者:昆山市人民政府 点击次数:391

【颁布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昆政办发〔2008〕93号 【颁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

为了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制工程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根据项目类型委托具备项目建设管理条件的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间代甲方,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代建合同,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功能要求、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是指本市范围内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项目建设条件的,并且使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投资概算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道路和园林绿化等项目仍由目前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上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装饰项目,可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申请实施代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源是指:

1.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昆 山市政府工程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代建制管理的重大政策,审查确定实行代建 制的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代建单位,协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能,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体制改革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执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包括代建合同的签订和鉴证,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初审,参与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的各项规范程序实施建设,不得简化程序、违反程序实施建设。

2.逐步推进原则,目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领导小组指定国有公司负责代建,待代建市场成熟后,可扩大代建范围,择优引进市场专业代建公司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3. 职权明晰原则,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要求;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实施监督;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 建设的行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拥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代建合同予以鉴证。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的建设性质、用途、功能配置和建设内容,列出项目建设分项估算,初步确定项目投资总估算,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着重对项目建设的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项目代建方式。项目建议书一经审定,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自行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申请。

2.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论证,通过论证的可行性报告须按照规范建设程序报批。

3.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负责办理报建、环保、消防、动迁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委托经市拆迁办资质审核通过的社会中介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5.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和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6.根据确定的施工图监督项目建设。7.初审代建单位提出的涉及项目功能的变更意见,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8.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接交使用手续和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不超估算,并将有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

2.根据立项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细化设计,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编制全面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确保预算金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5%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3.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

4.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按计划完成。

5.申请开立专门的基建账户,设立项目基建账,合理核算项目建设成本。

6.负责编制项目进度支付凭证,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合理分配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市政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积极筹措金融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7.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有当发生以下事项时,代建单位可提出项目变更意见,并对重大变更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后,提请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1)重大政策调整;

(2)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9.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汇总决算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10.在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帐号的销户和基建账的结账工作。

11.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移交使用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维护保养期内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2.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审计,指导代建单位基建账务的会计核算,参与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代建拼盘项目的拼盘资金须按工程进度同步纳入市财政局扎口管理;有金融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实行信用额度、提贷审批的方式实施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在提贷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提贷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费用是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组成,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国有公司代建项目的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以后市场专业代建公司的代建费用待签代建合同时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1.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2.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苏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单位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3.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由代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在此处理过程中,市财政局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款。

第十五条 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凡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和各镇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选择代建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6.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篇六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 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初探 篇七

1 项目审批

以深圳市建设项目为例, 前期工作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由于政府工程前期涉及的行政审批环节很多, 办理起来难免有错漏反复, 从而影响项目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因此要求做好审批过程的管理工作。

1.1 熟悉审批流程, 完备报批手续

通常各审批环节都是工程建设的关键节点, 如某一环节延误将影响整个建设周期。因此必须熟悉审批流程, 了解所需申报材料。以深圳为例,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完成项目建议书、选址、环评、用地预审的报批工作;在可研阶段要完成可研、用地规划许可的报批工作;初步设计阶段要完成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消防、人防、申请概算、拆迁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的报批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要完成下达投资计划、工程规划许可、标底审计、招标备案施工许可、排水许可、内部装修设计防火等的报批工作。

1.2 加强与政府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

上述各阶段都会与政府审批部门发生联系, 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相当重要。如深圳市档案中心工程, 有两条规划道路穿越用地, 用地分为四个小地块, 建筑通过天桥与地下车库连通, 设计条件相对复杂, 为了避免偏离规划要点, 在方案设计前就与规划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 了解了规划意图。报审前的沟通是为了明确审批部门的意见与要求, 及时修改图纸和报批文件;报审后的跟进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 补充相关材料, 推进项目报建进程。

1.3 编制前期进度计划

每个项目要依据审批环节编制可行的前期工作进度计划, 明确工作内容与进展, 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才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1.4 组织专家评审, 顺利通过审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技术含量高, 通常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复核及重大技术问题等环节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尤其是超规超限的、水土保持等审批需要提供专家组审查意见。

2 前期招标管理工作

2.1 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格

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 是项目充分有效竞争的首要环节。资格要求过高, 会使潜在的投标人过少, 导致招标的竞争性下降, 不利于工程实施;资格要求过低, 无法保证工程质量, 还会增大招标工作量, 增加招标成本。因此, 在确定投标人资格时,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与其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

2.2 认真研究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了解项目及招标人要求的重要依据, 招标文件编制得好, 可以降低投标报价, 降低招标成本, 加快工程实施进度;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不高, 会给招标、评标和签订合同造成困难。编写招标文件应有重点的进行研究分析, 明确项目的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要求、成果要求及标书制作格式和评标办法。评标是招标投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 编制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细则。

2.3 做好标前会议

要利用好标前会议, 阐述项目的设计要求, 解释投标单位编标遇到的疑问, 掌握各投标人对项目提出的问题和对项目的理解程度, 以明确思路消除不定因素。

3 设计管理工作

在工程管理过程中, 设计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设计的好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也是控制投资的关键一环。

3.1 控制投资

1) 控制投资, 推行限额设计。2) 优化设计, 进行多方案优选。

3.2 控制质量及进度

设计的质量进度将影响施工和材料设备的采购;总概算的编制深度不够会造成确定的投资规模同项目的定位不匹配。

1) 做好图纸会审。做好各专业的施工图强制审查工作及图纸会审, 对重大设计技术问题还要组织专家论证;属于超规超限的, 要按政府相关要求审查, 将设计缺陷消除在施工之前。2) 推行设计咨询 (监理) 。3) 审查概算。聘请造价咨询公司审查概算, 以确定概算是否准确地反映了项目的投资需求。避免出现漏缺项导致投资规模同定位不匹配, 不得已降低建设标准的情况发生。4) 合理安排设计周期。首先管理人员要制定合理的设计进度计划, 并将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确定下来。其次要了解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工作安排, 了解每个设计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 使设计管理工作充分细化, 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提交设计文件。5) 实行履约评价。按“优质优价”原则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从设计内容、设计深度、错漏碰缺、设计进度等方面按合同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将绩效与奖惩结合起来, 可以提高设计单位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 控制设计变更、加强施工服务、协调设计单位也都是设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大型的项目可能不止一个设计单位, 需要几家设计单位共同协作完成。

4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1制订科学的合同条款

工程管理人员要把握合同的拟稿权, 在总结以往工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合同范本, 然后结合本项目特点吸取同类型项目合同的有益条款, 制订适合本项目的合同条款。关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费用:政府审计、发改、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对于工程投资的控制、审查、监督程序非常严格, 所以应为政府投资工程编写特殊的合同条件, 如合同费用的确定以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为控制目标, 结算时应接受财政与审计部门的审查, 批准后方可支付等等。2) 工作内容及深度:合同中列明工作内容, 如以设计为例:对常规工程设计内容、特殊工程 (包括专项与专业工程) 设计内容以及其他设计内容都予以明确, 避免出现漏项, 而导致“钓鱼”工程出现;同时对设计深度也应有明确的要求。3) 进度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对进度要求较为严格, 因此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进度要求。4) 明确责任:分清双方的责任与权益, 同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估计和具体规定, 出现问题时才不至于相互扯皮, 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

4.2严格履行合同

经型在工程管理过程中, 随意改变合同条款的事例很常见, 然而严格的合同管理可以对工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 才能使承包商自觉履行合同, 提高承包商的积极性。

5结语

前期管理归根到底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在保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质量、工期的同时, 还要节约政府资金, 提高投资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而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是任重道远的事情, 仍需要工程管理人员去不断探索创新。

摘要:结合政府投资工程的特点, 从项目审批、前期招标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就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进行了探讨, 以节约政府资金, 提高投资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

关键词:政府投资,前期管理,审批,设计,招标,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8.如何管理政府基金投资项目 篇八

在复旦大学、交通大学,还有一些高科技园区,我们都创建了投资公司跟他们合作,现在已经达到了4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我们在基金里起到股东的作用,绝大多数是大股东。这些钱投资进去之后,按照原来的方式,这个钱是政府的钱,政府会派官员到企业里去。现在我们的做法完全是投资人方面。我们和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契约,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管理公司是怎么组成的呢?可能三个人组成,一个人是自然人,对企业管理比较在行;一个人是对技术比较在行的;一个人是对融资比较在行。比如我们注册一家企业,这家企业跟创投公司签订一个协议,这个协议是我们受托管2000万人民币的钱。但是我们对它有一个要求,管理公司光拿2000万,我还要到社会上去,这个社会包括国内、国外,再去融资3000万,这个盘子就是5000万元人民币。另外如果这个企业在IT领域比较在行,就在IT业里面找项目,项目投资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下的话,由下面的决策委员会决定;如果500万人民币以上,则由创投公司决定。

刚才我说到管理160个项目都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如果一家企业一年去两次,300天就去掉了,一年工作时间才200多天,根本不可能。运营成本管理费在第一年基金是3%,第二年是2.5%到2%。项目退出了,项目总的投资是1000万,最终退出有人买了这个项目,增值50%,就是1500万。去除投资是500万,就要扣除项目的成本,如果这个项目做了五年,第一年是多少类推,扣除这个成本,然后是3:7开,30%是管理公司,70%的纯利润是投资公司。这就是我们所谓专家理财的机制。管理公司建立这个基金,然后选项目,还要培养这个项目,包括最后套现。

我们有18家管理公司,而100多个项目怎么管?比如制造业搞一个器械,或者印刷厂,问题是我们项目跨度非常大,从初始企业到快上市的企业。我们最大的一项投资有8000万人民币,要做临床药物,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上市,根据它的商业计划也是5、6年以后的事情。但它的销售额已经上亿了,利润也很可观,已经是股份制公司了。

我们主要投资高科技产业,基本上没有什么传统产业的项目,这是我们当时的定位。信息产业概念很大,从软件、硬件,到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等,行业跨度非常大,管理方法很难从书上找,所以我们搞了一套系统。我们实际上起监管的作用,每个季度有72个指标,由管理公司督促项目公司填写这些表格,然后考核数据,每一个季度都这样做。指标是什么概念呢?70%是早期的项目,我们把投资项目分成五类,A、B、C、D、E,方法也是和公司的做法差不多,企业会把客户分成A、B、C、D,实际上是一样的概念。我们现在把项目分成A、B、C、D、E,正常的项目是A、B,关注的项目是C、D、E,他们是很定型的概念。

看项目主要看项目的团队怎么样,因为我们发觉很多项目在前面两三年,有两个阶段,一个是两三年死掉了,另外就是在两三年里成长非常快。粗看有很多因素,但仔细再看下去,你会发现投项目就是投人,当然指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

项目在前面两三年里,我个人看法不一定要非常规范地去做。如果是一个高科技的项目,不是传统的项目,你一来就要求一个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一个管市场,一个做技术,然后建立起很多的制度。一开始没有必要分得那么细,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企业发展到第三、第四年就要求正规起来,刚才讲到72个参数实际上就是对这类企业,在运作一段时间之后,两三年之后我们才开始慢慢让它规范,给它打分,每季度打一次,这个季度这个公司打出来的分数是2.5分,下一个季度我们就做一些改进,这个分数就要2.6分,数字不可能跳那么快。

怎么一个评估方式呢?我们主要分六个部分,一个是组织机制;二是研发力量;第三是市场状况;第四是销售状况;第五是财务管理,最后一个就是公司有没有重大的问题。财务管理非常重要,每一个阶段钱的安排非常重要,占30%,经营状况占10%。不同的发展周期分成三个阶段,一个是初创期,一个是成长期,一个是成熟期。每一个阶段的标准系数是不一样的,越往后财务占的比重越高。

所谓组织机制就是要有比较完整的公司结构,从董事会到总经理,到下面的管理层,甚至中层的管理层。但是我们发现,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个人,如果这家公司老总很厉害的话,这样的做法一开始对公司更有效率。但过两三年就有要求了,你一定要配副总,要有几个关键的部门。大家共同做很多的企业,以后的雄心都是很大的,希望引进新的投资者,甚至上市。这是从不规范到规范的重要的一步,如果企业处在比较成熟或者是正在快速成长的阶段,经过三年了,如果组织机构还不是很完善的话,那就有问题了。所以这里面我们也给它打分,一个是组织机制占10%。

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是否清楚,这占10%。战略目标包括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包括企业形象也占10%,规章制度和程序占15%,激励机制、给员工的一些股权分配制度、培训制度、福利等等,这里面占20%。激励机制对一个创新的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这类投资风险公司非常注重,不管哪一个阶段,我们对企业有没有激励机制是很关心的。

另外项目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关系,沟通模式上是否好。项目公司里的董事是由管理公司派下去的,我们只有一个监事职位。再就是团队合作精神,最后就是企业有没有法律顾问。很多中国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找律师解决问题。每家企业在中国一开出来,把所有文件,尽管这些文件好象是标准的范本,但会加入自己的条款。所以我们把这些问题提出来。

上一篇:松柏作文400字下一篇:分校高一10班班主任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