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共9篇)
1.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 篇一
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
发包人:新疆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在乌市鲤鱼山路开发建设的商住小区交由乙方承包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协商。
一、工程概况:高层商住楼,层数为28层,本标段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m2,最终以设计的施工图为准(含地下部分)。
二、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对个别特殊材料甲方届时予以指定品牌及单价后由乙方采购。电梯工程和消防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
三、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达到合格等级。
四、工程结算方式: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本工程工程类别上限计取。材料、人工价差的调整执行施工同期乌市地区材料信息价及调整文件。
五、工程款的支付:乙方所承包工程±0.00以下部分由乙方全额垫资施工,±0.00以上部分由甲方按月工程进度按施工产值(含变更及调差部分)的80%支付乙方工程款,当工程款累计达到工程总价的85%(含变更及调差部分)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通过五方验收后10日内付至工程总价(变更及调差部分)的90%,待工程结算定案后除扣留3%保修金外,剩余工程款在10日内付清。乙方垫资部分甲方在乙方施工期间分三次按比例付清,三次付清的节点和比例分别为:±0.00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完毕付垫资额的40%;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至15层付垫资额的30%;混凝土结构封
顶付垫资额的30%。
六、乙方承诺按此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此履约保证金甲方必须在乙方施工至±0.00后返还100万元,在乙方施工至裙房主体结束后返还100万元,工程完成验收后返还剩余部分。
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正常进行施工,双方协商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视情况进行适当的赔付。
八、此协议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意向施工协议,待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由甲方委托办理招标手续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各自办理缴纳施工必要的各种费用。
九、本协议中乙方承诺垫资部分,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否则本协议无效。
十、本意向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肆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将构成施工合同的条款!其它事宜双方再行协商。
甲方:新疆鲁达房地产乙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2.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 篇二
一问题背景
导致意向性和因果性问题目前格局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由意向性和因果性的传统定义所造成的。因果性通常被理解为自然界中事件之间的一种自然的关系, 并且受休谟因果观念的影响, 目前正统的因果关系定义都是基于规则的;而意向性通常被看成是心灵关指世界的能力, 是一种心理属性, 心理属性显然不存在严格的规则性, 因此意向性怎么可能具有因果性呢?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可归结为因果关系的局域性原理和意向性外部主义之间的冲突[1]。外部主义认为意向性是由外在环境决定的, 如语言共同体、社会等;而因果局域性原理规定:一个原因C的属性P, 或者P是C的内在属性, 或者P依随于C的内在属性, 否则P不可能是因果有效的。因此如果信念、欲望等意向性状态是由外在环境决定的, 它如何可能产生物理的效果?第三个方面是心理因果性问题上经常讨论的排他性问题, 意向性作为一种心理属性, 也面临着这一挑战。
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原因, 很多哲学家都认为意向性不是因果有效的, 不具有任何解释作用, 如副现象论、意向还原论和意向工具论。然而, 仍然有一批哲学家, 通常被称为意向实在论者, 他们既坚持意向性本体论上的实在性, 又坚持意向性是因果有效的。他们通常采取两条进路, 第一条进路是接受因果局域性原理, 坚持只有意向性依随于大脑的物理状态, 它才是因果有效的。因此他们通常采取自然主义的进路, 代表人物有Yablo和塞尔。另一条进路则拒绝意向性的依随要求, 讨论的焦点是:什么才是意向性能够解释的, 或者说, 当我们把意向性作为解释项时, 什么才是一个合适的被解释项, 从而发展出一套精致的理论。很多社会学哲学家就属于这一派, 比如他们主张原因和理由的区分, 意向性解释和因果性解释的区分, 因此绕过了上述的三个问题, 我们称之为社会学进路。
社会学进路虽然为我们拓展了视野, 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回避了问题, 而自然主义进路若能成功, 则为我们理解意识问题提供了一条新思路。然而, 它必须同时面对上述的三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意向性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争,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意向实在论的自然主义进路对第一个和第三个问题的处理, 而在这方面, 我们认为塞尔所提出的意向的因果性理论比其他理论更为合理。
二塞尔的意向因果性理论
作为意向实在论的代表, 塞尔采取了一条生物自然主义的进路来回答意向性如何可能, 意向性如何因果地发挥作用;并且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意向因果性的理论框架。
(一) 意向性如何可能?意向性如何因果地发挥作用?
塞尔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体现出的是本体论上的突现论思想。他认为意向性等心理状态是由大脑低层次的神经过程引起的, 又是在大脑结构当中实现的。这种关系很类似于水的液体性与构成水的单个分子之间的关系, “水的液体性是由分子的行为引起的, 也是在分子的汇集中实现的”。[2]265塞尔认为意向性是大脑的一种“突现属性”, 突现属性“是一种可以被一个系统的各种组成成份所因果解释的一种属性, 但是单个的组成成份却不拥有这一属性, 并且这种属性也不能简单地用各种组成成份的属性的汇总来解释。”[3]113
塞尔用“由……引起”和“在……中实现”的突现模型来描述意向性是如何可能的, 那么, 意向性又是如何因果地发挥作用呢?塞尔认为突现属性能够具有某种因果效用, 而这种因果效用是引起它的微观结构所不具有的。塞尔在诸多论著中把四轮内燃机汽缸的爆燃现象与行动的意向相类比, 如下图所示。这恰恰对应他对于世界的看法, 他认为世界是由不同的层次构成的, 各个层次都具有自己特有的现象、描述方式、因果作用等, 而突现属性和引起它的微观层次的属性就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
(二) 意向的因果性理论
塞尔所提出的意向因果性理论的定义是从意向性状态和它的满足条件之间的关系出发的, 他认为当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 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意向的因果关系。因此, 意向的因果关系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意向性状态引起了它的满足条件的发生, 如行动的意向引起身体的活动;另一种是满足条件的发生引起了意向性状态的产生, 如回忆和知觉的意向性。
塞尔认为意向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中特殊的一种, 但是在传统的基于规则因果理论中, 意向的因果关系并不合法, 因此, 塞尔对于传统因果理论并不满意, 因为它把一种真实存在的因果关系排除在外。从塞尔对意向因果关系的定义中, 我们发现此定义是建立在一定的因果概念基础上的, 这个因果概念究竟是怎样的呢?塞尔的回答是:因果性就是“使某事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 如果说C引起E, 意思就是C使得E发生”[2]123。显然, 塞尔的因果概念相比于传统观念更常识化, 然而, 这一理论究竟能否成功, 这是被很多哲学家质疑的, 我们在下一节将会考察这些质疑。
三塞尔的困境
本节归纳了塞尔的意向因果理论遇到的三个困境, 我们将表明产生这三个困境的症结在因果观念上, 困境的解决都有赖于一个更为精致的因果理论。
1.在上一节中我们已经提到塞尔在回答意向性如何可能时, 体现出的是一种本体论上的突现思想, 并且他认为突现属性是由它的组成要素引起和实现的, 就像水的液体性是由在微观层次上分子的活动引起和实现的一样。但是, 水分子活动和水的液体性之间确实是“实现”和“引起”的关系吗?对于“实现”, 我们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引起”关系, 很多人提出了质疑, 比如Kim曾经说过:“我们不应该把神经元事件和依随于它们的心理事件的关系看成是因果的”[4]。比如一块冰的融化现象, 按照突现论, 冰的融化是冰的分子结构发生改变而突现出来的属性。但是通常我们不会认为引起冰融化的原因是冰的分子结构的变化, 而会认为是某些外部原因, 如温度的升高等。一般认为, 因果关系是非对称的、有时间先后的关系, 而冰的融化蕴含了冰的分子结构发生改变, 冰的分子结构发生改变也蕴含了冰的融化,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称的, 并且绝对同时发生。并且休谟曾指出原因和结果之间必须能完全区分, 而这两者本身却是一体的。因此它们之间不可能是因果关系, 心理属性和神经元活动之间也是一种类似的情形。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因果突现属性的存在,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因果理论才能区分出因果的突现属性和非因果的突现属性呢?
2.心理因果性问题一直在心灵哲学中争论不休。意向性作为某种心理属性, 也要面对这个问题。塞尔分析了产生心理因果性问题的原因, 主要是以下四点产生的矛盾:
(1) 二元论:心理与物理的区分;
(2) 物理的因果闭合原理 (CCP) :物理世界是一个因果闭合的系统, 任何非物理的东西都不能介入其中作为一个原因;
(3) 因果的排他原理 (CEP) :对于任何一个事件G, 如果存在着能够充分解释它的事件F, 那么不存在事件F’, F’≠F且F’与G因果相关;
(4) 意向性是因果有效的。[5]207
显然, 上面的四点若同时成立会产生矛盾, 因此如果认为 (4) 成立, 那么前面的三点至少有一点是不成立的。塞尔认为是 (1) 不成立, 受笛卡尔实体二元论的影响, 虽然大多数哲学家已抛弃这一学说, 但仍然接受了他所遗留的一系列词汇, 如物质和精神的区分, 心理和物理的区分等等, 所有这些都犯了“概念二元论”的错误。他主张没有这种区分, 因此这四点表面上的矛盾就被化解了。但是我们认为塞尔在很多的论述上都表现出他自己实际上也落入了“概念二元论”的范畴当中, 例如, 他坚持意向性是不能被还原的属性, 因为意向性是第一人称的, 而神经层面的活动是第三人称的, 第一人称/第三人称难道就不是某种形式的概念二元论吗?我们暂且不去理会概念二元论究竟是对是错, 倘若我们能够表明 (2) 和 (3) , 即CCP和CEP都不成立, 那么我们同样可以清除这四点表面上的矛盾。
目前在讨论CCP的大量文献中, 对CCP的描述存在强弱两个版本。弱版本指的是每个物理事件或属性都存在一个可以充分解释它的物理原因, 而上文中塞尔对于CCP的表述属于强版本。目前很多哲学家都对强版本持否定态度, 如Wachter。[6]有一些哲学家甚至对弱版本都持否定态度, 如Baker认为若坚持CCP以及强依随性的话, 那么不但心理因果性不成立, 就连宏观世界的因果性也不成立, 那么科学解释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解释也就不存在了。因此, 要么就放弃所有的解释行为, 要么就放弃CCP或强依随性。相信强依随性是很多人不愿意放弃的, 那么只有放弃CCP, Baker认为CCP之所以错误, 源于对因果关系本身错误的理解。[7]
对于CEP讨论最多的就是Kim, 他在很多文章中都支持这一原理。当然, 也有一批心灵哲学家对此原理持反对态度, 例如Yablo, 他认为CEP在心理因果性问题上不成立, 他用了一个经常被其他哲学家引用的例子:
一只鸽子被训练成只啄食红色盒子里的食物, 因此如果要问这只鸽子为什么选择啄食盒子A, 那么原因就是A是红色的, 但是请注意, A是一种特殊的红色, 粉红色, 因此A是粉红色也是鸽子啄食A的原因。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红色和粉红色同时作为原因, 并且红色≠粉红色, 但是不会产生任何矛盾。[8]
这个例子表明CEP在某些时候不能成立, 寻其根源, 我们会发现CEP的背后预设了一种错误的因果理论, 它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与充分性混淆了, 即:若每当C发生, E一定发生, 则C是E的原因。而这两者实际是不能等同的, 例如, 虽然约翰先生服用避孕药对于他没有怀孕是充分的, 但是却并不是它的原因。因此, 若能引入一种正确的因果观念, 那么我们就可以区分出CEP何时成立, 何时不成立。
3.在第二节中我们已提到塞尔认为因果关系就是“使某事发生”, 这一观点被很多哲学家批评。汤普森在1984年提出即使塞尔提出的意向因果关系确实能将意向性和外部世界相连, 那也必须提出一种崭新的因果理论, 但汤普森认为塞尔没有明确告诉我们究竟什么是因果关系, 他所描述的因果关系的图景还没有基于规则的因果观念所描述的清晰。[9]
综上所述, 塞尔的意向因果理论遇到了三个困境, 产生这些困境的症结在因果观念上。塞尔的因果观念不是站在科学的角度, 而是站在日常生活的角度, 这是他的优点同时也是他的缺点, 优点是由于它的常识化, 因此能够将意向的因果关系纳入其中;缺点由于它的过于常识化, 导致了对因果关系的滥用。因此, 这三个困境的消除都有赖于一个更加精致的因果理论的提出, 我们相信干预主义的因果理论正是我们所要寻找的。
四干预主义的因果理论
干预主义的因果理论是近年来在科学哲学中出现的一种新理论, 代表人物主要有Pearl和Woodward。这一理论结合了早期以Gasking, Collingwood, von Wright等为代表的操控主义因果理论和Lewis的反事实因果理论的基本思想。他们对因果关系的定义如下:
相对于一个系统S, X引起Y当且仅当如果在系统S中发生了一个干预I, 使得X的值发生了变化, 相应的Y的值也发生了变化, 并且X与Y之间的这种关系是稳定的。[10]18
当然, 符合这个定义的并不一定都是真正的因果关系, 需要增加进一步的限制条件。塞尔其实同意因果性和操控之间是有紧密关系的, “经常有人说, 因果性和操控概念密切相关;这是正确的, 但操控需要分析。”[2]128然而塞尔认为这种紧密关系只存在于认识论层面, 而不在本体论层面, 因为塞尔在因果关系上是实在论者, 而操控主义的因果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论断。因此在他看来操控主义的因果论也只适用于认识论层面而不是本体论层面。然而, 当操控的因果论发展到干预主义因果论的时候, 干预主义所要消解的正是塞尔的顾虑, 结合反事实因果理论, 使操控并不一定需要自主体的干预。干预的主体可以是普通的物理事件, 因此这与塞尔因果关系的实在论立场是不矛盾的。
那么, 干预主义的因果理论能否作为塞尔的意向因果理论的基础呢?从干预主义的因果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它的两个特点:1) 不要求原因和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严格的定律;2) 不要求作为原因或者作为结果的一方是物理的。他们所要求的仅仅是通过干预, 使得作为原因的一方的变量的值发生改变, 相应地, 作为结果的一方的变量的值也发生了改变。只要满足这个条件, 而即使原因和结果间不存在定律, 即使作为原因的一方是自主体, 这种因果关系仍然是能够成立的, 因此意向的因果关系在此定义中完全是一种合法的因果关系。以行动的意向为例, 我原本打算去冰箱拿饮料, 这时我的室友告诉我那瓶饮料已经被她喝了, 于是我就去楼下的小卖铺买了一瓶。我们可以把这个例子和干预主义的因果定义相对应, 我的意向X最先的取值x1=intention (打算去冰箱拿饮料) , 相应的行动Y的取值是y1=action (走近冰箱, 拿出饮料, ……) , 室友告诉我的话I成功干预之后, X的值由x1变成x2=intention (打算去小卖铺买饮料) , 相应的Y的取值由y1变成y2=action (下楼走到小卖铺, ……买饮料) 。因此, 这种因果关系按照干预主义的定义显然是合理的。
并且, 干预主义的因果理论能够帮助塞尔解决上节中所讨论的三大困境。若把干预主义的因果关系作为意向的因果关系的基础, 塞尔的困境3消除了, 因为这一因果理论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对于困境2, 在新的因果定义中CCP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因为干预主义因果论不要求作为原因或者作为结果的一方必须是物理的;CEP同样也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举例说明。
仍以上文中行动的意向性的情况为例, 一方面, 我们可以理解为是行动的意向引起了身体的活动, 另一方面, 物理主义者会认为身体的活动是由一系列神经层次的活动引起的。假设我们用符号□→代表反事实条件句的依赖关系如C□→E表示若C发生, 则E也会发生, I表示去小卖铺买饮料的意向, A表示下楼走到小卖铺去买饮料的一系列行动, N1表示实现A的一系列神经层次的活动, 则上面的两种观点我们可用下面的两组公式来表示:
I□→A;undefined;②
N1□→A;undefined
根据干预主义的因果定义, 我们可根据上式是否成立来检验究竟是意向性还是神经层次的活动是身体活动的原因, 若①②式同时成立, 则原因是行动的意向;若③④式同时成立, 则原因是神经层次的活动。首先, ①②式都是成立的, 有行动的意向才会有身体的活动, 没有行动的意向就不会有身体的活动。其次, ③式也没有问题, 可以检验, 每次N1发生了, A都会发生, 但是④式不能成立, 因为神经层面存在多重可实现性的问题, 就算N1不发生, 如果N2发生了, A同样能够发生。因此, 按照以上的分析, 神经层次的活动不是身体活动的原因, 真正的原因是行动的意向性, 于是, CEP在意向性的因果有效性问题的讨论是不成立的。同理, 困境1中, 依靠干预主义的因果定义, 我们能够准确的判断出哪些突现属性是因果的, 哪些是非因果的, 心理属性就是神经层次活动的非因果突现属性。因此, 我们可以说干预主义因果论可作为塞尔的意向的因果论的理论基础。
五结论
前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导致意向性和因果性处于互不相容局面的种种原因。传统上试图将两者融合所采取的进路一般都是在意向性概念上做文章:给意向性松绑, 使得它不再是心灵特有的属性。而很少有哲学家在讨论此问题时会深入探讨因果性概念, 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已经普遍接受了基于规则的因果理论, 这恰恰忽视了另一条进路, 就是以塞尔的意向因果性理论为代表的意向实在论的自然主义进路。在我们看来, 后一条进路是更具有诱惑力, 并且, 如果我们能够以干预主义的因果理论作为基础, 那么意向因果性理论则为意向性和因果性的融合提供了一条更为明朗的进路——意向性的解释是一种合理的因果解释, 因果关系的解释项也能够是意向性。
参考文献
[1]Jacob P.“Intentionality”[G/OL].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ward N.Zalta.2003[2008-7-30].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intentionality/
[2]Searle J R.Intentionality: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3]Searle J R.The Mystery of Consciousness[M].New York: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1997.
[4]Kim J.Causality, Identity and Supervenience in the Mind-Body Problem[J].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1979 (4) :31-49.
[5]Searle J R.Mind:A Brief Introduction[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6]von Wachter D.Why the Argument from Causal Closure a-gainst the Existence of Immaterial Things is Bad[C]//Ko-skinen HJ, Vilkko R, Philstr m S.Science-A Challenge toPhilosophy?2006:113-124.
[7]Baker L R.Metaphysics and Mental Causation[C]// Mental Causation.John Heil, Alfred Mele (ed) , 1993:75-95.
[8]Yablo S.Mental Causation[J].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92, 101 (2) :245-280.
[9]Thompson D L.Intentionality and Causality in John Searle[J].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6 (16) :83-97.
3.工程合作意向协议 篇三
甲方:刘征沛(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彭日校、彭宏暄(以下简称乙方)协议主题:甲乙双方共同承包中金《德安》国际大酒店内外装修工程。
旨意:为确保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维护甲乙双方之合法权益,经甲方双方共同磋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中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之中金《德安》国际大酒店装修工程。
二、股权分配:甲乙双方各占50%股份(含项目运作资金及利润分成)。
三、项目管理:整个装修工程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管理(含运作资金、往来帐目、图纸审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验收结算等事项)。
四、财务管理:甲乙双方各自选派一位会计或出纳对整个工程资金及往来明细进记录和管理。
五、工作分配:
1、甲方负责本工程所涉政府部门之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之签订、协调和落实。
2、甲方负责与建造方《即中金公司》工程方面之级别标准、施工工期、施工材料以及工程款项付款方式和时间的确认和跟进。
3、甲方负责督促该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方案和完成。
4、乙方负责整个工程施工材料的采购、产品数量和质量的确认和验收。
5、乙方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工期的跟进。
6、乙方负责工程施工人员的生产安全及施工规则。
7、乙方负责现场施工材料的分配和管理。
六、权限:为确保工程的高效、快速、优质,甲乙双方务必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并以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贯穿全线,凡大事决策要讨论磋商,达到思想统一,任何票据要甲乙双方《或委托代理》签字确认方可入帐,否则视为无效票据。
七、其它事项:如在协议外有未详述事宜,则可另行商议或另立补充协议。
八、法律效应:此协议均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自愿签订,故自签订之日起将发生法律效应,互为制约。如在合作过程出现任何变故,甲乙双方应及时纠正解决,倘若双方协商不成解决未果则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九、协议期限: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至工程结束,利润分配完成,甲乙双方均无异议止。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公元二0一三年六月日签订
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彭宏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彭日校(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投资中金《德安》国际大酒店装修工程,为确保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意向:甲方双方共同拥有中金《德安》国际大酒店装修工程50%股份《另有协议》由甲方投资工程前期运作资金,乙方负责整个工程施工管理。
二、前期投资金额:根据初步概算,前期启动资金预计在800~1000万元(即按50%股权为400~500万元)。注:投入款项要乙方签字认可。
三、投资回报:自投资之日至投资资金返还止在工程利润中按月息2%利率计算。
四、利润分成:在装修工程结算后按工程所得利润扣除投入资金本息后甲乙双方各按50%分成。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应。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至工程结算;利润分配;双方无异议为止。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4.意向协议书 篇四
地址: 邮编: 电话:
出版者〈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就出版《 》一书(以下简称本书)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1. 本书必须是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的科技学术著作。在甲方完成本书全部书稿或80%以上书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本协议书。
2. 甲方将本书中(英)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乙方,乙方有权按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要求的`版本形式独自出版本书。此后,甲方不得将本书全部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或更换名称形式授予第三方出版。
3. 甲方保证拥有本书的著作权和保证乙方行使本书专有出版权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并保证本书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政治性错误,不涉及机密。如因本书出版侵犯他人权益或有政治性错误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 本书的出版经费由甲方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申请。如本书稿面字数较多,经费不足部分由甲乙一方或双方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予以弥补。
5. 乙方同意在甲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后,将本书作为重点图书安排出版。
6. 本书在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后,双方根据获得本资助项目的通知,签订正式出版合同。正式出版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书即中止执行。
7.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供申请时使用。
8. 本协议书供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使用,若甲方申请未获批准,此协议无效。
甲方: 乙方:
5.意向协议书 篇五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签订原则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正、公平及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签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暂定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对交易的继续进行没有异议且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则本合同的效力自动延续;如需变更合同,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科比特防雷器,具体型号、数量、和单价等情况,以乙方发出的订货单或乙方签收确认的送货单为准。
第五条 供货方式:甲方送货上门,将产品交物流货运公司代办托运至乙方或者甲方直接送货至客户。
第六条 乙方指定并授权的货物签收人为:
第七条 乙方收货后,应及时予以验收。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包装等不符合规定,应于收货的当日向甲方提出异议。
第八条 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第九条 优惠措施
如果乙方能够在协议期间内销售甲方产品金额超过5万元,甲方相应产品返点2%,超过10万元,返点5%,超过15万元,返点8%,20万元以上客户统一返点10%。
第十条 售后服务
1、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防雷产品的法规和法律。
2、本公司产品实行一年内免费更换,五年内免费维修,终身维护。
3、用户购买我公司的产品,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为产品安装之日;我公司承包的防雷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为产品安装之日。
4、保修期内对符合保修条件的产品,不收取备件费和工时费;对不符合保修条件的产品,收取备件费,免收工时费。
5、凡本公司施工的防雷工程,保证防雷系统及被保护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如防雷系统出现故障,自接到通知之时起,省外48小时派员赶往现场处理,省内24小时派员赶往现场处理,市内4小时派员赶往现场处理。
6、公司及各地经销商对各用户实行免费提供防雷技术人员培训,免费提供防雷技术咨询。
7、本公司产品均由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质量承保。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和解除
1.协议期限届满时,本协议终止。
2.在协议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应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次日起解除。
4.协议终止或解除,双方都必须及时无条件清偿对方应收帐款,双方不得以产品、售后、自身经营亏损等任何理由拒付(少付)对方应收款。
第十二条 其他
1.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均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在该协议上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及乙方有效印鉴后方为有效。
2.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包括印刷文字和手写文字)的任何涂改、补统或删改均应在相应位置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3.为了维护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每月对帐一次,双方确认后加盖公章。
4.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农民工流动意向研究 篇六
关键词:农民工,回乡意愿,Ordered Probit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改变过去老一代农民工挣钱回乡发展的现象,让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并融入城市发展。然而,许多大城市招工难、民工荒、农民工返乡潮现象严重(刘林平等,2006)[1]。2008年底以来,在金融危机、国家相关惠农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 农民工返乡趋势显现,外出农民工纷纷回乡就业。其原因之一是东南沿海部分企业倒闭停业,加上当地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新增较多,用工需求猛增,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迫于无奈或者其他原因返乡再就业(白南生等,2008)[2]。近几年经济形势不断好转,农民工返乡趋势不但没有得到逆转,反而进一步加快。
本文在实地预调查阶段了解到,部分农民工已经回到家乡或者附近县市就业,部分农民工打算再赚几年钱就回乡。面对这一情形,不禁心生疑惑,毕竟大多数农民工所在家乡企业所给的工资与北上广等大城市还有一定差距。虽然有研究表明农民工进入城市、再融入城市要经历一个经济、社会、文化、心理方面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钟摆现象”(邹永红等,2009)[3],即农民工年轻时外出打工挣钱,年龄大了就回家乡务农、务工或经商。本文调查的农民工多为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在20~30岁这个青年阶段,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回乡或者几年后回乡。
本文以2013年江西、安徽、湖南三省的外出农民工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从农民工的个体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的角度分析外出农民工回乡意愿的影响因素,力图以第一手数据和有力的结论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政策提供基础依据。
二、样本问卷的基本描述统计分析
(一)调查对象及方式
本次调查由预调查与正式调查两部分组成,调查对象以自江西、安徽、湖南来广东务工的农民工为主。
在预调查阶段,选取广州市增城新塘工业区为调查地,该区以生产牛仔服装为主。预调查采取在工厂旁边随机拦截工人访问的方式。预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来广州务工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待遇、近几年的流动情况及对未来的打算。
在正式调查阶段,选取江西、湖南、安徽三个省的外出农民工为对象做问卷调查。问卷由三部分、26个问题构成,主要询问农民工个人基本情况、流动过程、流动原因、未来是否有返乡打算及其原因等内容。问卷发放与实施由暨南大学统计学系老师和学生分3个小组深入江西、湖南、安徽三省农村地区进行,问卷填写采用本人自行完成和访员按问卷内容对农民工逐一读题、被访者回答、访员记录答案两种方式进行。
(二)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实际发放问卷350份,回收300份,其中有效问卷有286份,有效回收率95.3%,样本的人口特征如下。从性别构成来看,男性170人,占59.44%;女性116,占40.56%。从年龄结构看,20岁以下的有15人,占5.24%;20岁到30岁的有194人,占67.83%;30岁到40岁的有45人,占15.73%;40岁到50岁的有29人,占10.14%;50岁以上的有3人,占1.05%。从婚姻状况看,已婚者129人,占45.1%;未婚者157,占54.9%。从文化程度看,初中及以下学历共有140人,占48.95%;高中学历共有75人,占26.22%;专科学历共有55人,占19.23%;本科及以上学历16人,占5.60%。样本就业部门分布如下:民营企业占62.24%,国有企业占7.34%,外资占9.44%,个体工商户占13.29%,其他占7.69%;286份有效样本中,有82人为普通技工,有43人为管理者,一般文员为48人,生产工人为59人,54人为其他。以上可以看出虽然本次调查样本量较为有限,且采用的是非随机调查方式,但调查对象的特征分布比较符合实际,样本对总体有较好的代表性。
(三)农民工福利待遇情况分析
对于样本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众数在1500~2000元区间。2012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1920元,与之相比,农民工的工资普遍偏低。37.41%的农民工的工资仅满足日常开销,几乎没有剩余。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相近(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全国中小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达到65%),达到63.99%。从企业购买保险的角度看,有近一半的农民工没有购买保险或者企业拒绝支付。从企业提供培训看,大部分企业还是提供岗前技能培训或其他培训,说明企业也开始重视农民工素质的提升。
(四)农民工回乡意愿选择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对于问题“您将来的打算是什么?”的回答,表示坚决留在城市的农民工占3.85%;努力留在城市,实在不行再回农村的农民工占13.29%;钱赚够了就回农村的农民工占44.41%;坚决回农村占22.38%还不确定的农民工占16.07%。只有17.14%的农民工留在城市的意愿较为强烈,而66.79%的农民工返乡意愿非常明显。至于回乡的原因,第一是照顾家庭,第二是城市生活压力大和城市消费水平高,第三是没有归属感,第四是子女教育问题(此因素排在较后,与外出农民工大多数是未婚有关)。由此可见,农民工是否愿意留在城市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就是其背后的家庭因素。是否决定留在城市,不仅仅是考虑自身的发展,还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整体发展和需要,如果在城里生活压力大,没有归属感,所得收入又不足以弥补其“背井离乡”的孤寂,那么他们理性的选择就是与其背井离乡挣不到钱,还不如回家乡和家人在一起。
而对愿意留在城市的农民工进一步追问,发现他们选择留在城市的原因分布相对较为均衡。大城市相对来说工资水平较家乡高,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大城市的生活依然是他们所向往的。他们力图通过自身努力逐步融入城市,成为其中的一份子,子女也能接受更好的教育。
三、基于Ordered Probit模型影响农民工流动意向的因素分析
(一)模型选择
由于本文的因变量为有序多项变量,而自变量为虚拟变量和离散变量相结合的数据类型,因而适合采用Ordered Probit模型。Ordered Probit模型是二元离散选择模型的拓展,其中因变量表示等级分类,选项之间有一定的顺序关系。假定有一个隐变量与自变量列向量xi成线性关系,其关系式如下:
(二)变量选择
基于已有研究文献[4-9]以及预调查阶段农民工选择回乡的实际情况本文选取以下15个影响城乡归属意愿选择的变量,具体见表2。
(三) 基于Ordered Probit的城乡归属意愿预测模型
根据Ordered Probit模型,建立农民工城乡归属意愿预测模型,其中因变量为农民工城乡归属意愿。对表2选取的影响农民工归属意愿的因素通过Stata进行回归,所得结果如表3所示。
通过观察拟合模型的残差图可以发现,其残差基本上为同方差分布,说明用Ordered Probit模型可以很好地对数据进行拟合。从表3的数据可知,性别、高中学历、民营企业、普通技工、生产工人、工资区间小于1500元和1500~2500元区间、提供培训、企业为其购买保险、回乡次数等因素都通过了0.05显著性水平的统计检验,说明以上因素对于农民工城乡归属意愿的选择的影响较为显著。
(四)逐步回归筛选变量及最终结果分析
通过Stata统计软件运用向后逐步剔除法进行变量选择,最终选出以下变量再次进行Ordered Probit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逐步回归后的模型总体效果更好。最终,女性、学历为高中、工资水平在1500元以下、企业为其购买保险、企业提供培训、外出农民工回乡的年均次数通过了0.05显著水平下的统计检验,说明以上因素对于农民工城乡归属意愿的影响较为显著。
(五)模型结果分析
1. 个体因素中,女性 、高中学历 、工资水平为1500 元以下对于农民工回乡意愿选择影响显著。
女性以及工资水平为1500元以下的变量系数为正,说明这两个变量对农民工回乡意愿具有拉力作用。而学历为高中的变量系数是负,说明其对回乡意愿具有阻力作用,学历为高中的农民工更趋向于留在城市。
从性别看,女性更倾向于照顾好家庭,这与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女性农民工更趋向于选择回乡。从高中学历的农民工看,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选择留在城市的概率为87.33%,而初中及以下文化的农民工选择留在城市的概率仅为13.47%,绝大多数选择回乡,说明学历对农民工对未来的选择影响非常大。因为学历是一道门槛,是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一项硬性条件,高学历往往意味着高起点,拥有高学历的人对自己也有更高的期望。从工资水平看,工资水平在1500元以下的农民工有92.3%选择回乡。这些农民工基本上拿的是最低工资,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没有办法将自己融入城市生活。随着家乡经济日益发展,回乡也能很好地解决就业,因此他们会毫不犹豫选择回乡。
2.企业因素中,为农民工购买保险及提供培训对于农民工回乡意愿选择影响显著。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进城前没有受过专门的职业培训,他们的就业领域往往被限制在那些对技能与素质要求不高的低层次岗位,从而削弱了农民工的竞争能力。农民工外出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接受培训,他们外出后接受培训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而培训对于农民工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在城市更容易找到工作,并且更容易找到满意、收入高、声望好的工作,也更趋向于留在城市继续发展。
3.其他因素中,一年回乡的次数与回乡意愿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这与我们前面的假设相符。
而消费观念对回乡意愿并没有显著影响,也许是由于该变量受到更多其他因素诸如外出务工地点与流出地的距离、从事工作的性质等因素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首先,统计分析表明,66.79%的农民工返乡意愿非常明显,说明在农民工对未来的打算方面,更多的农民工选择回乡。在回乡原因统计中,第一位的原因是照顾家庭,第二是城市生活压力大和城市消费水平高,第三是没有归属感,第四是子女教育问题。
其次,农民工城乡归属意愿预测的OrderedProbit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外出农民工回乡的年均次数、工资水平在1500元以下女性农民工、学历为高中以下的农民工、企业是否为其购买保险、企业是否提供培训因素对农民工的回乡意愿有显著影响。从长期看,外出农民工回乡的次数、工资水平在1500元以下、女性农民工与农民工的回乡选择成正相关,说明这些因素对农民工回乡的长期意愿有明显的拉力。相反,学历为高中、企业为其购买保险、企业提供培训与农民工回乡意愿负相关,也就是对农民工的回乡意愿有明显的阻力。
农民工流动就业是城乡比较利益所致,未来几年农民工流向仍将主要从农村向城镇特别是向经济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集中,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唐地区仍是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主要输入地(吴兴陆等,2003)[10]。由于东部地区生活成本逐年提高,而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对农民工吸引力有所减弱。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东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梯度转移,一批新的经济增长中心将在中西部地区形成,从而为农民工流动就业提供新的选择。一些农村劳动力将选择在本地、本省或其他相邻地区的城镇就业,流向将趋于多元化。基于这种形势,社会应给予农民工更多关注,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唐地区更应制定和创造更多吸引农民工前来就业以及留住现有农民工的政策和有利条件,否则“用工荒”的缺口只会进一步扩大。
(二)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归属城市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本条件。
调查分析表明培训对于农民工选择留在城市具有拉力作用,而且工资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的农民工基本上从事技术类工种,如高级技工、文职人员以及高级管理员等。这部分人更趋向于留在城市。培训对于农民工来说,意义重大,因为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在城市更容易找到回报更高的工作。在大量涌入城市打工谋生的农民工对职业培训需求不断增长、企业对农民工的技能要求日益提高的双重因素推动下(吴兴陆,2005)[12],研究农民工培训市场、了解并清除农民工接受职业培训道路上的种种障碍,开辟更多成本不太高的专业化培训市场,加强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是人力资本,这是由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所决定的(陈卫等,2003)[13]。因此,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增强农民工的竞争能力,是农民工尽快适应城市,提升农民工城市归属感的关键。
第二,在影响农民工回乡意愿选择方面,要更加注重企业因素。
7.投资意向协议书 篇七
(舟山市新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在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基地内投资-------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一,项目内容
乙方在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基地内投资--------项目,总投资为
---------元人民币,年产值约为-------万元.二,用地面积
根据乙方投资项目实际需要,甲方原则同意将约-------亩的工业用地供给乙方(土地面积最终以实地测量为准),该土地包括公摊面积(公摊面积不具证).具体位置详见《项目预留用地规划选址红线图》.三,出让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乙方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程序进行摘牌(竞拍)获得土地使用权.四,土地价格
1,乙方项目用地起始价为 万元/亩(该款包括填渣款,填渣高度按项目所在地块现状),最终土地出让价格以乙方摘牌(竞拍)价为准.该地价款不包括应向市有关部门支付本协议下的有关税费.2,为确保本协议下土地用于工业项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
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起始地价款总额3%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共计------万元(该款不计利息).甲方根据乙方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在乙方厂房主体结构完成后返还50%的保证金,经验收合格投产一个月后,再返还50%保证金.3,甲方银行帐号:舟山市建行---3300***00904
4,若不能按时付清上述款项,则视乙方违约.五,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该项目所需的供排水,通迅等配套设施,并接到乙方项目规划红线边缘.电力由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变电所接入,其间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项目建设期的临时用电用水,由乙方到甲方已建成的道路路口接口就近接入,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2,支持乙方享受国家,省现行有关投资及产业优惠政策.3,同意乙方享受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4,协助乙方办妥项目审批手续.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在上述土地规定的招拍挂期限内及时参与报名,未参与报名的则视为乙方违约.2,上述------加工项目,在舟山境内以独立法人注册.3,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需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舟山本地招聘.4,该项目用地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绿化面积,容积率限额指标等须符合浙江省政府的有关部门规定.如项目建成后上述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付等同于项目建设保证金金额(计 万元)的违约金.5,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消防,环保,城建等相关规定.6,乙方承诺在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半年内正式动工建设,一年半内建成投产,同时在出让地块上的各类建设,经营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法规,并接受甲方监督和管理.七,乙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等同于项目建设保证金金额.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十,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8.合作意向协议书 篇八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有意就共同经营云 南 省 昆 明市 路 号的“ ”餐厅,并以甲方所提供之技术、新项目、管理的餐饮行业的经验及相应的资金,合作共同管理、经营。为表合作之诚意,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意向书,作为双方之间具有真诚合作意向之证明:
一、甲方保证所提供予乙方的合作经营资讯和意愿均属真实。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合作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并有其他区域获得餐饮行业成功的成果及经验作为合作的条件。
三、乙方保证其合作意愿真实与具备合作场地的合法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
四、乙方清楚了解甲方提供的合作方案并认同甲方所作出的前置工作,均以真诚合作为前提而提供;乙方亦基于同等立场,就双方之间所进行的会谈内容、人员资料、出品种类、试吃成果及所有由甲方提供的资讯等,均应严守保密之责任,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五、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内容如下:
1、进行全面的股份制调整,将乙方原来全部股权的70%股权向甲方转让,调整后双方的持股比例为:甲方70%,乙方30%。
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双方正式协议(合同)约定之日起正式进入,原乙方“楚雄会馆”的管理、经营权全部移交甲方。
3、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可对现有的经营场地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和调整,但是不得改变原来建筑物的主题风格和结构。
4、双方初步达成意向,本合作经营期限暂定为 年。如果需要延长合作期限,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5、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6、盈余按照各自的股权的比例分配。
7、合作前双方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合作后债务按照各自股权比例负担。
六、本意向书之签订,仅是就双方在将来签订正式合作合同作意向确认,双方之间的合作效力均以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为准。
七、自签订本意向书之日起 天内,如无其他问题,双方应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并真实履行各自的合作义务。
八、甲、乙双方签订本意向书,应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充分保障双方的合理权益。
九、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9.加盟意向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
乙方认同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接受甲方特许经营商业理念。甲方接受乙方加盟意向申请。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本着互惠互利、共赢合作的原则,签订XXX合作意向协议。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协议所约定条款和条件成为阿利茄汁面的意向加盟商。
2.乙方向甲方缴纳加盟意向金
3.甲方为乙方在省市县,保留天(自年
至月日)从事XXXX特许经营的优先权利。在此期间甲方确保不对乙方之外的意向加盟商授予保护区域内的特许加盟权力。
4.本意向协议签署后,甲方根据工作安排最快可在甲方差旅
人员针对乙方意向店面位置实地考核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当天现场承担报销,费用范围为:(交通、食宿)。超出范围乙方不承担责任。
5.在超出本意向协议保护期前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负责人,根据进度沟通是否放弃
或延长本意向协议优先权。如无主动沟通,甲方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并允许其他候选意向者进入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主动与甲方约定返还意向金退款期。
6.超出意向协议期限后,乙方未选取到合适店面位置,甲方不再为乙方保留这种权利。或
甲方对乙方意向位置认可,由于乙方原因双方没有达成合作共识。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加盟意向金的10%为市场损失金并取消意向加盟资格,返还其余乙方意向金。
7.乙方可有偿申请延长保留期限,需提前3天提出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开展进度决定
是否继续给与乙方保留的权利。
8.对乙方店位置考核后,甲方对乙方店面位置认可,乙方同意在一周内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9.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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