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的条件和程序(共6篇)
1.入党的条件和程序 篇一
最近我刚发展了两名入党积极分子入党,(本人是支部书记)。
程序是这样的:1、本人写出入党申请书递交给党组织,2、党组织在接到你的入党申请书后应该找你谈话,对你的入党动机、思想状况等做初步了解,3、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了解后,如果党组织认为你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就要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4、你一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就会给你指定或者你本人邀请两名党员做你的入党介绍人,同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5、考察期一般最少两年,在此期间,你需要每季度向组织写出书面思想汇报,并经常向组织及你的入党介绍人汇报思想,入党介绍人每季度、支部每半年在考察登记表上进行书面鉴定,在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时间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培训班,6、在经过了以上程序后,如果党组织认为你已具备发展入党条件,就要进行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政审、外调政审,并将本人基本情况予以公示,之后召开支委会、党小组会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大会,按规定程序履行吸收入党的大会讨论表决,形成大会决议,7、如果大会决议是同意吸收入党,就要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连同支部大会决议上报上级党组织考察批准,8、支部大会表决日为你的入党时间,预备期最少一年,在此期间,你仍需按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并按期缴纳党费,除没有表决权外,你拥有正式党员的其他全部权利和义务,9、一年预备期满,你要向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党组织应及时履行是否同意转正的各项程序,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后如果没有异议,在上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你即成为中共正式党员了。基本的程序就是这样,其他也可能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你可以主动找党组织汇报思想,请组织予以帮助。祝你早日成为我们光荣的一员。更多的入党动机推荐:努力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发展新党员须认真分析动机对党认识与入党动机
2.入党的条件和程序 篇二
一、两次决定主体
表一是对B市部分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两次决定主体的统计。从表中可以看到, 第一次决定即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基本都采取检委会决定的形式;第二次决定则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有的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主张监督考察期满后不必再交由检委会决定;有的从考察期满作出的不起诉属于重大案件或重大问题, (1) 从而主张仍应由检委会决定;也有的区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主体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体, 分别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
笔者认为, 附条件不起诉虽然是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的, 但落脚点在于“不诉”, 即希望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时往往就具有较大的最终不起诉的可能。因此, 第一次决定基本涵盖了对第二次决定的授权。2012年10月修改下发的《刑事诉讼规则》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主体修改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相对不起诉通常较附条件不起诉更轻微, 对决定主体的权力要求更高, 这样举轻以明重, 对权力要求较低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可由检察长作出。结合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行实践, 笔者认为, 为增强灵活性, 降低办案人员的畏难情绪, 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根据各院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宜规定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考察后的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已在第499条明确规定“考验期届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请检察长决定。”即第二次直接由检察长决定即可。
二、救济程序
(一) 被害人的救济程序
被害人是被犯罪侵害的直接对象, 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当事人,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 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没有把“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要件, 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 必须保证被害人一方的救济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 被害人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是否仍有相应的救济程序?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贴上即将不诉的标签, 也做好了不被起诉的准备。被害人也对最终不起诉有一定的预期。实践中, 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被害人没有意见, 则最终不起诉时也较少出现申诉、自诉的需求。如果在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再次赋予被害人申诉、自诉权, 则不利于保护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会导致双方权利的不平衡, 而且易使前期的监督考察工作失效, 从根本上来说, 并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此外, 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样本中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已明确“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制定下发了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检察机关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时使用的“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 此做法在实践中符合正常思维逻辑, 具有可行性, 应予以认可。若被害人向本院提起申诉的, 由本院将案卷材料移交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
若被害人若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7日以后提起申诉的, 应由受理申诉的检察机关先审查是否受理, 若受理, 再交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二) 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一般无意见, 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应赋予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一定的异议权。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 可以要求复议、复核。笔者认为, 为保障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实效, 对此可以予以细化为:如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 应指定其它承办人审查, 要求复核的,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经审查后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三、监督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应当辅以一定的监督程序, 防止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实践中不少院采取不同途径加强监管:如丰台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报案管部门备案;北京各基层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会向上一级及市院未检部门备案。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被害人申诉、审查公安机关复核或经下级检察机关备案后审查中, 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 应当撤销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下级检察机关应执行, 并作出相应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期限与监督考察期限的冲突解决
时效问题曾被当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障碍, 除了一方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附条件期间可以排除在诉讼期限之外, 另一方面, 新《刑诉规则》未赋予检察机关中止审查的权力。很多地方提出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与审查起诉期限的关系。笔者认为,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期限, 不应当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一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诉讼期间自动中止, 如果考察期满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则诉讼期间再次恢复。
为厘清考验期与审查起诉期限之间的关系, 以及避免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考验期满后久拖不决, 不作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宜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此问题:一是规定“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三是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 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五、监督考察的后续程序
(一) 训诫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与起诉相比, 一大区别就是缺少了对有罪未成年人的审判和宣判程序, 从而惩戒性和震慑性大大减弱, 这不利于对有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责任感教育。如若没有相应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宣告或者训诫制度相辅, 则会使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应通过不起诉训诫教育增强被不起诉人的悔罪心理和责任意识。2012年12月H院对三名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的宣读仪式和训诫教育, 邀请了家长、司法社工、侦查人员、教师等人员参与, 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司法社工的心理辅导等程序, 使被不起诉人及其家长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 活动效果显著。通过本次调研笔者了解到, 各院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后通常都有宣读环节, 但训诫教育环节较为缺乏, 为巩固考察帮教的效果、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戒和挽救, 宜对此程序予以明文规定。但要注意保密原则, 限制参与人员的范围。
(二) 跟踪回访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诉讼程序之后无缝衔接的后续延伸帮教, 会起到极大的挽救未成年人、遏制严重犯罪的作用。目前, 对未成年人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在后续帮教工作上存在制度空白。相对于对判处刑罚的人员由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后续帮教, 检察机关在这一部分的制度上颇为缺失。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由谁来帮教, 如何帮教?这一块已经成为一个制度盲点。 (2) 因此, 为巩固办案效果, 防止再犯, 应明确规定不起诉之后的跟踪回访制度。但由于现有司法资源的限制, 可以将跟踪回访作为不起诉宣告后6个月之内的必要工作, 6个月之后办案人员可以视情况开展其它工作。
注释
1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 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3.浅议合并破产的条件及程序 篇三
关键词:合并破产背景;关联企业;法律依据;操作思路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3-57-2
1 合并破产提出的背景
合并破产一般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是指具备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由此可见,关联企业是通过股权安排或实际控制人或协议等特定形式而形成的多个企业,多元化、多层次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通过股权或实际控制人或紧密业务等关联因素而具有关联关系的若干个独立法人。若干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可以是纵向的,也可以是横向的,甚至还有纵向、横向交织的。纵向的关联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横向的如实际控人持股的若干个不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纵横向交织的情形指关联公司之间既有纵向的关联关系又具有横向的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个主体之间如果分别破产清算或有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有的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对债权人导致严重的不公平,是实施合并破产的现实需求和社会背景。具体而言,考虑实施合并破产的一般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①股东对所持股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或有尚有认缴出资未交行为或有抽逃出资行为;
②关联企业存在互保或借贷担保行为;
③实际控制人利用对企业的控制转移或抽逃资产或进行利益输送;
④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资金拆借或存在其他大量应收账款。
鉴于以上情形,如果不实施合并破产将导致:
①分别破产难以区分关联企业各自的资产、负债;
②分别破产难以对相互之间的担保效力、担保金额作出认定;
③分别破产将破坏关联企业的资产整体处置价值;
④分别破产将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之间的严重不公平;
⑤分别破产将导致关联企业职工之间劳动债权实现比例的严重不公平;
⑥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追索将严重增加破产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⑦分别破产将难以实现破产进度的统一、增加破产成本。
2 合并破产的法律依据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合并破产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合并破产作为一种“创新之举”却屡见不鲜,所以合并破产并非无章可循。分析关于合并破产的案例可以发现,合并破产一般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①相对于破产企业来讲他们必备的要件是关联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
②所需的程序是法院依据申请或职权裁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③受理关联企业破产的法院具有同一性,或通过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能够实现同一性。如华伦集团破产案的报道“杭州市中级人法院的指导下,杭州富阳市人法院近日做出裁定,同意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5家关联企业,一并破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华伦集团在实际运作中,利用关联企业走账以提高自身资产状况,存在与关联企业财务账目混同现象”。
“人格高度混同”而需“刺破公司的面纱”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该条三款内容的核心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进行法人人格的否认、合并破产:
①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以上情形达到特定程度或标准时,即可进行合并破产、统一处置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法律规定确立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是企业破产原则,这也是合并破产的应有之意。
这些理论、原则性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合并破产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应就启动合并破产的条件、主体、程序、救济等方面做出详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3 现有法律规定情形下合并破产的操作思路
3.1 分别破产、合并审理
关联企业各成员同时或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的,然后经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或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依职权裁定,将各成员企业纳入合并破产程序。
相关的案例如特毅系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则是同由香港億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港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名义上虽然是三个独立的法人,但通过自然人潘某的实际控制,三家公司在经营地址、办公场所、经营范围、资产、人员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符合合并破产的条件。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金山区法院获得三家公司的管辖权,破产程序顺利实施、终结。
本案的合并破产经历了管理人发现应合并破产→提出合并破产建议→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将实体合并方案分别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提请法院裁定。这些程序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既遵循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又不失创新。
3.2 整体协调、分别进行
在实践中,具有控制地位的公司的破产往往会导致关联公司的连带破产,而引发连带的原因如出资瑕疵、担保等。在河北××保健制品公司破产案件中,由于担保原因引起母公司河北××集团公司破产,河北××集团公司破产又由于担保、出资等原因引起其多家股东企业破产。在这些关联企业破产过程中,通过各管理人相互之间增加沟通、上级法院将自己受理的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统一受理、当地党委政府依法协调等措施,确保了破产的顺利进行,该方式属于名不合而暗合。
3.3 先行合并、再审破产
相关的典型案例如沈阳欧亚集团破产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和2009年6月10日裁定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等20个企业一并破产、统一清算。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是沈阳欧亚集团的核心企业,所有企业均由实际控制人杨斌直接控制和管理,相关企业的人、财、物高度混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破产法》第1条、第4条、第30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将其关联企业并入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此案中,法院对关联企业采取裁定实体合并、然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做法,具有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合并破产的性质,尽管直接裁定合并的法律依据尚显不足,但也算是一种新的探索。
4 结束语
4.入党的条件和程序 篇四
主讲人:龚伟
广大团员青年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青年,做好向党组织推荐入党对象的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对有志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大学生来说,入党必须了解入党的一些程序:
1、认真学习党章、团章和党、团的基本知识。通过学习,不断加深对党和团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义务、权利等基本知识的理解,并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当中按照党员条件与党员权利义务严格要求自己。
2、不断端正入党动机。有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在困难和挫折面前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认真履行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勇于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不利因素,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
3、递交入党申请书。根据党章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亲自向自己所在的院(系)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由此进入争取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的操作程序。写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自己的入党愿望。(2)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
(3)今后努力方向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4、参加党校集中培训。进一步学习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义务、权利等基本知识,并加深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联系实际,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工作任务和努力方向。同时,顺利通过党校培训结业考核。
5、如实向组织递交“自传”。自传是如实自述生平和思想演变过程的文体,即把自己走过的道路、经历、思想演变等情况系统而又重点地通过文字表达出来。它是党组织全面、历史、系统分析了解入党申请人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审查吸收新党员必须具备的材料之一。在写自传时,要把自己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如姓名、称谓、政治面貌、地址或工作单位写清楚,供党组织调查核实。
6、积极撰写思想汇报。要联系自己思想实际坚持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其主要内容:真实地向党组织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等的本质认识,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观点
和态度)按照党员的八条标准对照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找出差距和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模范行动争取入党。
7、以行动争取加入党组织。党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是各方面的先进分子,为此大学生争取入党应着重在思想、学习、遵纪守法、品德和个人能力等方面使自己保持先进状态。
8、党组织正式吸纳为预备党员。在党校集中培训、政审、现实表现考察和党支部预审顺利通过后,党支部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会上党员会讨论、并进行表决;会议之后,党支部填写党支部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一年以内,还要准备党组织转正。
具体就是要做到:
一、经常对照党员标准找差距。务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努力达到党员标准。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应当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接班人。单是“能人”或“三好学生”是片面的,党组织要通过现实表现考察其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对党的方针、政策的一贯态度以及群众评价。
相对来说,这个过程长短不一,特别优秀的也许一年,有些积极分子也许要2年甚至更长。一般地讲,作为一个优秀学生,要起好三个方面的表率,发挥好三个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一是学习的表率,主要包括目的、态度、成绩;二是工作的表现,主要包括积极性、主动性、协调性;三是素质、能力的提高,主要包括道德品质、群众基础、一贯表现。对我们城院、电大学生来说,主要看入学以来的变化、发展。争取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也就是说把工作做好,把学习搞好,积极服务同学、帮助同学,在同学之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让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在各方面的行为表现都再上新台阶。
二、主动靠拢党组织,接受党的培养、教育、考察。具体的做法是:主动、经常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情况,经常和党员(老师或同学)——联系人联系沟通,以便党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同时要积极参加党的活动,加深对党的认识(如参加学习党章、听党课、列席讨论发展对象、入党的党员大会、预备党员的宣誓大会、党的生日纪念大会、党组织和党员的经验交流大会及表彰会等等)。
在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以后,还要继续接受培养和考察(一年左右),以确定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这一年中,作为积极分子,需要及时主动地找你的入党培养联系人进行谈话,提交思想汇报,不断地进行党的理论学习和进行实践锻炼,关注国际国内大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工作做好,把学习搞好,积极服务同学、帮助同学,在同学之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让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在各方面的行为表现都再上新台阶。要不断地对照党章中对于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发扬优点,改进缺点,弥补不足。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是否可列为发展对象,报上级党组织。
三、加强自我修养,做到自我完善。争取入党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自我修养、自我完善的实践过程。根据党章的规定和新时期的特点,要求入党的大学生应注意从思想、品格、情操、作风、能力等几个方面加强修养,并自我完善。进一步锻炼、培养自己和接受组织考察,然后看是否可以被发展成预备党员。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个方面符合党员基本条件的优秀学生,经党支部或团组织推荐,支委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确定1至2名正式党员为其培养联系人。严格地说,这个时候才可以称作入党积极分子了。注意,并不是大家原先理解的那样:只要交了入党申请书或者只要党课结业就是入党积极分子。注意,所有申请入党的同学,只要还没有被党支部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他就是一般的积极要求入党人员或积极分子;所有入党积极分子只要还没有被党支部讨论发展成预备党员,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同意,他也就还是入党积极分子,其政治面貌就还是其原来的状态,团员或群众。这就是说,入党积极分子不是一种独立的政治面貌。入党不是唯一目的,更不是最终目标,应该是要求入党青年学生的一个人生追求。青年学生在实现入党愿望以后,还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做到自我完善;为党和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5.思想汇报-《入党的程序和要求》 篇五
我很荣幸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班,本以为学习班可能会严肃无味,但事实却并非这样。何柏略老师不仅把理论整理的通俗易懂,而且还结合了身边的真实例子进行阐述和分析,经过这次精彩的党课,让我获益匪浅,感受良多。
在开场之后,老师给我们将了第一个入党要求:入党动机要端正。提问起为什么要入党之时,我们都沉默了。我们都在思考我们未曾考虑的问题:是什么动力驱使自己加入党,又是什么信念让自己加入党?而当我们在反思时,老师有提及为何如此多的党员腐败、贪污落马,让我们认识到了入党动机端正是一个争取入党的积极分子首要问题,而入党的动机应该要与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相一致。作为社会栋梁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端正入党动机,做到不仅在组织上争取入党,而且在思想上争取入党。这能帮助我们在学习、工作上时刻要求自己,成为名符其实的共产党员。
我认为,作为入党的青年大学生,要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明辨之,笃行之”。首先,所谓博学、审问,就是关注党的动态,学习党的文件,积极努力向组织靠拢。共产党的党性,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它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确定不变。事物是不断发展,党性也随着客观环境及党的自身认识和经验总结,在不同时期,其具体内容和重点又在不断的充实、提高。通过不断的学习、改进和锻炼,来磨砺自己的品格和意志,以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只有通过学习与实践方能真正认识到只有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崇高理想作为入党的唯一动机,才能在入党的道路上越走越近,越走越快,才能真正领悟和实践“组织上入党一生一次,思想上入党一生一世”。
其次,所谓的明辨,是能做到正确判断,时刻维护党的利益。俗话说“理论上贫乏,政治上就不清醒”,因此,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注国家政治大事,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的思想道德素质,运用党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改造主观世界,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为人民谋福利的自觉性,增强自身的明辨是非能力。
最后是笃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一个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入党大学生,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目前,党内存在的不正和腐败风气,虽然只是在少数党员身上,但它却腐蚀着党的肌体,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党和群众的关系,这更要加强我们党自身的建设,作为大学生我们更要身体力行,认真履行党章上所要求的一切,严格要求自己,接受党组织和党员们的监督,严于律己、勤奋进取,努力作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正是因为坚持中国共产党带头领导,我们国家才会取得今天的成果与辉煌。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优秀的组织,我渴望早日加入组织,能够成为一名党员。或许,我的思想还存在许多稚嫩之处,恳请党组织加强对我的教育和培养,给予我批评、帮助。
汇报人:xxx
6.党课教案 申请入党的条件和要求 篇六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是组织党的最基本的要素。明确共产党员的条件,这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每位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党组织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或衡量一个同志能否入党的尺度,是做合格共产党员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也是党员思想和行动的基本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党的性质和历史任务对党员作出的本质规定和基本要求。
入党积极分子最终能否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衡量的标准和尺度,就是共产党员的条件。只有符合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才可能被吸收入党。党员条件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概念,在党章的第一、二、三、四条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便于大家理解和认识党员条件,我们将其分为: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和共产党员的具体条件等三个方面。“ 党员标准” 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党条件,即入党资格, 主要回答的是“ 什么样的人可以人党”二是党员基本标准, 即党员基本条件和素质, 主要回答的是“ 具有什么样条件和素质的人可以成为党员” 三是党员权利和义务, 即党员应有的思想觉悟和行为表现, 主要回答的是“ 党员是否真正合格”。这三个方面内容相联一体, 层层推进, 全面体现了“ 党员标准” 的基本内涵。“ 党员标准” 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具体内涵随着时代的变化或者说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什么样的人可以人党, 即“ 人党条件” 问题, 是由党的事业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党员决定的问题, 而党的事业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党员又是由党在不同阶段所处的国情、要完成的任务和达到的目标决定的。
第一节 申请入党的条件和要求
我们要历史的具体的看待党员的条件和标准,从党的一大到党的十八大,党员的具体条件和标准都不一样,为什么?这是因为不同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党员的不同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下面我们看看中国共产党关于入党条件发展的历史过程:
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提出:“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意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那些我党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1945年在延安杨家岭中央大礼堂召开的党的七大,是中国共产党首次独立召开的大会,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这次会议通过的党章是在此之前最为全面、准确的党的章程。
提出了:“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并提出了年龄要求“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首次提出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4项义务、4项权力)
1956年党八大通过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制定的首部章程。该党章首次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只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党员,标志着我党的独立。该党章第一章第一条提出:“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
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并提出了在成为正式党员之前,有一年的预备期。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其体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征,内容丰富,结构合理,概括全面,因此以后历届党代会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党章。
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十二大党章把“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军人并列,给知识分子较高的社会地位,表明党对知识分子的充分肯定。这样就推动了知识分子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2002年党的十六大对入党条件进行了修订,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第一条)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到我党发展的范畴,体现党的性质和时代要求。十八大党章在此上没有作任何修改。其中涵盖了申请入党的两项条件:客观条件;主观条件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规定是申请入党的起码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党章对申请入党的同志的入党年龄、国籍、成分等资格方面所作的规定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入党。
第一,加入党组织必须年满十八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十八岁是我国规定的成人年龄,在法律上才具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才具有承担各种行为和义务的能力。一般来讲,一个人到了十八岁才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有基本明确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判断力,才有能力确立自己的政治追求、政治理想和政治信仰,并能自觉地为之努力奋斗。
第二,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是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这是根据党的性质而规定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而奋斗的政党,在确定自己的名称时,从一开始就把“中国”二字写入其中,表明它不是国际性的政党,特指为中国的政党。特别是在执政以后,党对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代表性愈来愈强,党员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就愈来愈重要,这种责任的基础是公民责任。因此,党员能否担负起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公民国籍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第三,加入党组织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是根据党的性质而确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
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表明党是以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工人阶级政党,它的成员自然要来自于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十八大新修订的党章,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实际出发,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充分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时代特征。那么,怎样正确理解这个新概念呢?
首先,要正确理解十八大党章所指称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含义。其他社会阶层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形成的,而且也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首先要有一个主体社会阶层,才能有其他社会阶层,主体社会阶层以外的社会阶层就是其他社会阶层。当前主体社会阶层就是指中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等,而其他社会阶层主要是指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基本上是以职业为基础而形成的,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职业身份经常变动。早在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它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为十八大党章把这些阶层中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对象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过程中产生和成长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者和开拓者,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民族的凝聚力,帮助国家解决就业问题,为国家增加税收,为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面都做出了贡献。这些社会阶层中不少人来自农民、工人、学生、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等。在他们当中确有一些人在政治方面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条件,积极靠拢党组织,愿意为党的纲领和路线而奋斗。来自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它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有利于把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团结和吸引在党的周围,并通过培养、教育把他们锻炼成为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可以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壮大我们的党,使我们的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再次,要正确理解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对象的重要现实意义。积极稳妥地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是新时期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把其他社会阶层中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符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经济制度,符合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政治上对他们的信任,也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伟大而艰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群众共同加以推进。”党的十八大明确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时代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因此,我们既要注重把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同时也要注意把其他社会阶层、群体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让他们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带领广大群众共同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这样做不但不会改变党的性质,反而会使党的吸引力、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当然,其他社会阶层情况比较复杂,成员参差不齐。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十八大党章的规定,把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确实符合党员条件作为吸收新党员的标准,不能简单地凭一时一事就判定其是不是先进分子,更要防止“一俊遮百丑”的现象。要重视培养过程,规范发展程序,保证党员质量。
二、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这主要是从思想政治方面来加以界定的。
党章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组合,而是以党的纲领和章程为基础,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思想上、政治上高度一致的革命者自愿组成的政治组织。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路线,党的最终目标,以及党的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等等。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党的纲领和章程的这种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党建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对每一名党员的要求和约束。只有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才能表明其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政治理想是符合党的要求的。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如果党员在党的纲领和章程上的思想一致性被破坏了,党也会从组织上被瓦解。因此,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承认”,不仅是口头上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决心和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三、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这主要是从组织方面来加以界定的。
所谓“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每一名共产党员无论职务高低,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过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同志在1903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同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争论。马尔托夫主张,只要承认党纲和党章,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就可以做党员,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和党章,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尖锐地指出,按照马尔托夫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只能模糊党和阶级的界限,改变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使党变成一个涣散的俱乐部。我们党是组织严密、纪律严
格的政党,不同于西方的有些政党,没有严格的组织,党员只要在大选时投票支持本党即可。
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政党,每一名党员都必须具备严格的组织观念,接受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并在组织的领导下,执行党的有关决议。我们党之所以具有战斗力,不仅在于其成员的先进性,而且在于其组织的科学性和严密性。这样才能使党真正成为无产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才能使党作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来行动,从而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一个严密的组织,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就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就不能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要求入党的同志,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性。
积极为党工作,是指党员有义务担负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并尽心尽力地做好工作,这是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实际行动。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主要包括党的群众工作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例如:参加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工作,参加党内教育工作,参加联系群众的工作以及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工作,参加发展党员的工作,参加各种群众团体的工作以及社会工作,等等。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给每个党员分配适当的工作,并进行检查和指导。每一名党员都应当自觉接受并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积极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样党的工作才能够落实,党的决议才能够执行,党的事业才能够成功。
四、执行党的决议
这主要是从党的纪律方面来加以界定的。
党的决议,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完成党的纲领和任务,对党的重大工作或党内重要事务,经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所作出的决定。党的决议是党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体现了党的利益,代表了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绝不能采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手段或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
执行党的决议,是每一名党员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党的纪律所要求的。只有全体党员都能认真执行党的决议,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从而确保党的重大决策得以贯彻落实。否则,如果每一名党员都因自己有不同意见而各行其是,那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会受到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影响,这样势必将削弱党的战斗力,党的各项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和挫折。所以,对申请入党的同志来说,愿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是十分重要的原则问题,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或有选择地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就不能作党员。
五、按期交纳党费
这主要是从经济方面来加以界定的。
为什么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之一呢?因为,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帮助党,更重要的是,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也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标志。同时,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仅是向党组织交纳一些钱的问题,也是培养党员组织观念的一种手段,更是党员具有坚强的党性和严格的组织观念的表现。在艰苦的战争年代里,许多党员省吃俭用,领到一点津贴,首先想到的是交纳党费。有的党员牺牲前还把身边仅有的遗物作为向党交纳的最后一次党费,表现了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无限忠诚。在和平的环境里,也有许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他们当中有的
在临终时嘱托亲属将自己的毕生积蓄作为党费交给党,有的将自己劳动致富所得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要求入党的同志应该充分认识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应当开始自觉地按期按照一定的标准交纳党费。
党章还规定,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党费,要受到严肃的批判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则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做出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第二节 正确理解党员的基本要求
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一规定既是党员的基本条件,也是申请入党人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这句话用最概括的语言阐明了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具体地说就是:第一,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一员,其他阶级出身的人,要成为共产党员,就必须放弃其原来的阶级立场,自觉地站到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来,确立无产阶级世界观。第二,共产党员不是工人阶级普通的一员,而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觉悟,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永不动摇。第三,共产党员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觉悟,必须落实到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上。
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深刻地表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其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只有具备这种理想信念、思想觉悟的人,才具备共产党员的资格。也就是说,共产党员的政治信仰必须是共产主义,这是勿容置疑的。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是因为共产主义是全人类最理想、最美好、最合理的社会,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不管在今后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会遇到多么错综复杂、艰苦曲折的情况,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在全世界最终实现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信念是人的精神支柱、力量源泉和行动指南,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共产党员应有的品格,一个人只有牢固确立了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才能有巨大的精神动力、坚强的革命意志,才能经得起考验,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动摇、不改变,才能始终不渝地坚持自己的信念,不受环境的左右,不因曲折而动摇,才能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每一名成员——党员必须是站在时代潮流前列的先锋战士。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就是为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奋斗,对这一事业忠诚不忠诚,热心不热心,积极不积极,是衡量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是否真正信仰共产主义的重要标志。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一贯坚持的根本立场和根本宗旨,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表现,是共产党员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表明我们党不论搞物质文明建设还是搞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代表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不断开拓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协调发展。
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共产党员要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当自觉地放弃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要有为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精神。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树立起共产主义的人生价值观。(思修教案)
有人问亚里士多德:“你和平庸人又什么不同”这位古希腊伟大哲学家回答是:“平庸的人活着是为了吃饭,而我吃饭是为了活着。”看似咬文嚼字的解答,却揭示了人生重要意义的价值问题。
一位记者到我国某贫困地区采访,碰到一个放牛娃,就问他:“你每天放羊是为了什么?答:为了挣钱讨个媳妇”。问:“讨媳妇为了什么”答“生娃娃” 问:“生娃娃干什么” 答:“再放羊” 周而复始。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根本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意,集中群众智慧,关心群众疾苦,带领和帮助群众共同发展。三是要正确处理好义与利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是物质利益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共产党员必须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义”放在首位,绝不能见利忘义、重利轻义,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要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政治本色。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共产党员之所以是劳动人民中普通一员,一是从人员来源上看,共产党员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来自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队伍;二是从社会地位上看,共产党员和其他劳动群众是完全平等的,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社会的主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强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始终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永远植根于群众之中,始终同劳动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这是共产党员保持中国工人阶级先锋战士本色的重要条件,也是保持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当然,强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意味着忽视、抹煞共产党员与普通群众的区别,也绝不意味着把共产党员看成普通老百姓、把对共产党员的要求等同于普通老百姓,否定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降低对党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想巩固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地位,尤其需要加强和完善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强化共产党员的劳动人民本色观念,这样既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和战斗力,又能不断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可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同时他来自于人民,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两方面的要求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既要善于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做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又要勇于站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这是检验一名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强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必须同每一个普通劳动者一样,无论从事什么职业,担任什么职务,只能在制度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取得自己的利益。共产党员都应以人民利益为重,认真用好人民赋予的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绝不允许利用职权或其他便利条件、以任何名义谋取私利和特权。党章承认共产党员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但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以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以个人利益大小为行事标准,即使没有利益的事,只要党和人民需要,也要努力去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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