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监管(精选8篇)
1.政府审计监管 篇一
金融危机和政府监管.txt生活是过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放得下的是曾经,放不下的是记忆。无论我在哪里,我离你都只有一转身的距离。金融危机和政府监管
朱苏力
目前中国面临着经济危机,并主要是由于国际因素引发,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所以有人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失败,是华尔街的失败,是资本主义贪婪的失败,是美国政府金融监管不力的失败,从而证明了中国政府加强监管是必要的。这当然是有道理的,需要我们加强政府监管。但是,美国的金融危机固然存在着资本主义贪婪的原因,但贪婪也是资本主义创新的动力之一。事实上,从这个角度看,这也是美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创新的产物。正因为创新,政府根本无法有效监管,其制度、法律和规制都落后。因此在社会的创新和监管之间存在一种风险,即创新带来的风险。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金融海啸或金融创新是资本主义贪婪所引起的产物,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资本主义的活力。正因此,我们中国政府特别是上海市政府利用了金融海啸这个机会,到美国华尔街大批的收揽人才,高薪把他们下岗的员工招聘过来,到中国再就业,从而想把上海打造成中国的、乃至世界性的金融中心。我们国内的制度创新不够,我们国内的人才培养不够,我们需要搞新的金融创新,使中国的金融业将来能够在世界上举足轻重。中国的金融业之所以受到的影响没有美国和欧洲那么大,并不表明我们国家的金融监管特别有力,其实表明的是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还在转轨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体制还没有完全转轨,创新程度不那么高,旧有的体制保护了我们。
中国的经济危机不完全是金融海啸的结果,外来影响很重要,还有一个因素就是经济周期的问题。1997 年、1998 年中国出现过经济危机,按照经济周期来说,十年以后,中国实际上也面临着自然经济的衰退。因此,不能够认为法治或者监管能把一切风险都消除,使经济完全平稳的运行而不出现经济危机或衰退的现象。但另一方面,去年或前年开始的经济衰退问题实际上是法治的问题。我们看到我们法治中最大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不管有多少人替劳动合同法辩护,事实上它大大加大了许多企业的生产成本,许多外资企业撤资,许多国内小的企业破产,失业的大量增加及随后老百姓的不敢消费,因此造成了市场的销售量等的衰退。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些因素,我们把经济危机都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结果,都是美国陷害的结果,那么可能使我们看到的仅仅是要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我们制度的优越性,而看不到在我们制度优越性的背后还存在着一些弱点,还需要对我们的经济法治加强改革、发展和完善的问题,从而低估了中国改革发展的必要性。
经济危机对政府监管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最简单最直接地来说,政府一定要加强监管。要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看不见的手的相互补充作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防范金融危机,这当然是对的。细想一下,还有更深刻的危机,一个主要的问题———改革问题。改革是什么,改革就是创新,但要防止过度改革,过度的创新,因为创新总是有风险的,而过度创新可能造成的风险太大,预期的高度不确定。所谓创新就是超出现有制度的理解和把握,超出了我们现有的手段控制,因此容易导致监管不力。我们为何要讲法治,就是遵循先例,依据先有的或现有的法律办事,不能够朝三暮四,随机应变。因此,中央提出来的不折腾其实是很重要的,不折腾不是不改革不创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断追求新东西的好奇心的驱使之下和天性的鼓动下,肯定会出现创新。在创新的情况下,应该要求政府的有效监管,要求工作人员和政府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扩展我们对问题的理解,特别要注意法治不仅仅是依靠法条来治国,必须把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其它学科的知识纳入到政府官员、包括政府监管人员的视野中。学习是为了消除那些与中国的经济改革、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监管和立法。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之中,我们要注意转换视角,最重要的还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径。要防止加强监管背后又回到计划经济的影子。事实上,我们有很多的措施都是加强了计划经济,我们要防止在监管或法制名义下恢复某些计划经济的做法。政府监管不能简单的说加强,应该是适度监管,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该监管的加强监管,该放松监管的要放松监管、减少监管。我们追求的是监管制度的效果,而不是追求形式化的监管制度。
转载自雅典园
2.政府审计监管 篇二
一、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
审计合谋是指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起来,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审计委托人和社会公众并从中渔利的一种经济现象。监管的过程是由被管制的市场中的消费者、企业、消费者偏好、企业技术、可利用的战略以及其他规则进行组合来界定的一种博弈。但由于利益上的差别,经营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逃避对自己不利的监管。两者在利益上的对立必然会产生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对立。
博弈论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方法,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它要求“经济理性人”在决策时所考虑的不仅是自身的偏好及效用函数,还要考虑其他决策人所要做出的决策。同时,其决策也将影响到其他人,这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我们可以利用塞尔腾提出的“小偷与守卫”的博弈理论,把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者看作“守卫”,把CPA和上市公司看作一个整体(下文简称为整体)“小偷”,如果两者合谋就看作偷窃,如果两者没有合谋,就看作是没有偷窃。政府监管者对整体是否偷窃不清楚,只知道偷窃的比率。这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
二、建立模型
(一)局中人
以上市公司和CPA两者整体为A方,政府监管部门为B方。在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中,管理者就有提出要求CPA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可能和条件,而CPA却处于被动地位,当CPA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是存在着的,所以政府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管。
(二)基本假设
对于博弈方A和B来说,假设:
一是两者是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A方的策略空间为(合谋,不合谋),他将根据自身预期效用最大化来决定采取哪种策略;B方的策略空间为(监管,不监管),也将采取合适的策略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二是双方对有关博弈规定的信息的掌握是充分的,即A方与政府监管部门不能“串谋”以谋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A方进行合谋时,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合作是基本的。双方都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相互合作,故该博弈属于完全信息的不合作博弈。
三是A方守法操作时,无论监管者监管与否,A方都将得到自己的正常收益;对于监管者来说,如果进行监管,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成功查处到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另外,假定A方的违法操作一旦被查处后不仅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还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监管者在进行监管工作时,也要支出一些费用,如果能够成功查处到投资者的违法操作行为,将会受到奖励。
建立模型,两者之间的策略博弈矩阵如下:
(合谋,监管)=[R2+a-C1-δ(d+e),δ(a+d+e+f)-g]
(合谋,不监管)=(R2+a-C1,-h)
(不合谋,监管)=(R2-C1,-g)
(不合谋,不监管)=(R2-C1, 0)
有关参数分别为:C1:CPA正常审计的成本。R2:上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的收益。a: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增加的非法收益。d:一旦审计合谋被发现对上市公司的处罚。e:一旦审计合谋被发现对CPA的处罚。f:监管部门查处后所得到的奖励。h:监管部门不检查合谋时所受到的处罚。g: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δ:监管部门成功查处的概率。β:A方进行合谋的概率。γ:B方进行监管的概率。
三、模型的求解与分析
对于(合谋,监管)来说,合谋有非法收益,也存在被处罚的可能,而监管者由于工作得力,将会得到收益。A方合谋的效用大于不合谋所能够获得的效用,监管者监管时的效用大于不监管时的效用,显然,这种均衡是最不理想的。对于(合谋,不监管)来说,A方合谋的效用大于不合谋所能够获得的效用,监管者也不愿意监管,因为监管会使其效用减少。A方会得到非法收益而没有受到惩处,监管者可能会受到损失。要想促使监管者愿意监于(不合谋,监管)来说,B方没有得到利益,反而付出了成本,所以B方会选择不监管。这不是一种均衡状态。对于(不合谋,不监管)来说,即监管者采取不监管策略,A方能够自觉守法,这是最理想的均衡状态,因为A方采取违法行为不能够获取比守法行为更多的效用。对于A方来说得到正常收益,监管部门也没有任何损失。这是一个因果循环的过程,不可能存在一个双方都不愿意改变自己策略的纯策略组合,所以这是一个混合策略博弈。下面来求一下混合策略的解。因为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稳定的,它是博弈各方通过博弈所应达到的结果。
一是A方的最优概率。在给定A方进行合谋的概率β的前提下,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不检查的预期收益分别是:
检查:[δ(a+d+e+f)-g]β+(-g) (1-β) (1)
不检查:(-h)β+0×(1-β)=-hβ (2)
要达到均衡,即 (1) = (2) ,得β=g/[δ(a+d+e+f)+h]
即如果合谋的概率β
二是监管部门的最优概率。给定监管者检查的概率为γ,γ∈[0, 1]时,则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γ,此时,A方进行合谋的期望
2收0益12分别年是第:10期中旬刊时代
(总合第谋:4[R925+a期-)C1-δ(d+e)]γ+(R2+a-C1) (1-γ) (3) Times
不合谋:(R2-C1)γ+(R2-C1) (1-γ) (4)
要达到纳什均衡, (3) = (4) ,即γ=a/δ(d+e)
即如果监管的概率γa/δ(d+e),则应该不检查:(-h)β+0×(1-β)=-hβ (2) 选择不合谋。
参考文献
[1]刘国常等.上市公司审计合谋的博弈分析和治理策略.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5 (3) .
[2]王艳等.管理层操纵、独立董事监督与政府监管的博弈模型.研究统计与决策, 2008.11.
3.政府审计监管 篇三
摘 要 在促进军事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军队内部管理,维护军队经济秩序和提高军费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多,人们对会计信息失真深表忧虑。因此,如何加强军队会计监管,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是当前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关键词 政府会计 会计监管 军队会计
一、政府会计监管的背景及含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和社会资源,在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受到巨大利益的驱动和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会计信息提供者所生产和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含水量”也越来越高。会计信息失真、造假现象严重。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美国安然事件以及在最近我国资本市场上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件,使人们对会计行业自律的严密性、独立性、政府在会计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产生了颇多的质疑,于是会计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如何加强政府会计监管、政府在会计监管的必要性、作用与意义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那么,什么是政府会计监管呢?各国学者对政府会计监管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斯蒂格勒茨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主张国家对经济需实施必要的监管,认为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原因。当市场存在失灵时,政府由于自身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可以通过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进行法律惩戒等手段修补会计市场失灵。施莱弗和格莱泽发表了《监管型政府的崛起》一文,对政府监管的历史背景及监管执法与法庭诉讼的差异作了比较分析,以美国政府行政监管的历史为例,归纳了监管的优势。
目前理论界对政府会计监管尚无明确定义,但当前人们对会计监管的含义有这么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会计监管是政府对会计工作的干预,以确保会计工作能够合理、有序的进行。第二种认为,会计监管不仅是对会计工作的干预,更是对会计工作质量的保证。若只把会计监管片面的理解为“干预”,那必然是间接的,而政府会计监管本质上要求必须具备经常性、全面性、连续性特点。第三种观点认为,会计监管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竞争的先天性缺陷——个体利益膨胀导致整体利益无法实现最优,而建立的一种让利益各方进行有效博弈的制度,因此政府会计监管可以看作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
一般意义上的会计监管是对会计主体生产和披露会计信息所进行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这里的外部监管包括会计行业自律(如会计师协会)、民间监管(如公共媒体等)以及政府的监管。
可见,政府对会计的监管是从外部的角度进行的,由于政府地位独立,与被监管者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联系,同时它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所以笔者认为政府会计监管就是政府为了保护市场各参与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和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运转,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指导或强制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的行为。
二、政府会计监管的经验
政府对会计的监管是从外部的角度进行的,由于政府地位独立,与被监管者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联系,同时它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使得政府监管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强制性,最大限度的保证了会计监管的公正、合理及效率。政府会计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是政府会计监管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它具有独立性。会计监管是整个经济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政府监管又是会计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经济监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它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决定于资金运动上的独立性,还决定于会计监管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另一方面它具有强制性。会计市场“交易”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会计信息。对于供给者来说,提供会计信息除与其他商品一样要花费明显成本,(如会计人员的工资等以外)还要承担一些隐性成本。(如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尽可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的成本)由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作为供给方的企业,常常利用自身占有信息资源的优势进行舞弊。即使管理当局没有舞弊的初中,但由于其提供的这种特殊商品比较容易为其他企业,特别是竞争对象模仿,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对企业本身的经营造成诸多不利。这时,作为手中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就可以凭借其自身的地位和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减少这种不对称,从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三、政府会计监管对军队会计监管的启示
通过对政府监管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政府监管的两个显著特征:独立性和强制性。结合军队这个特殊的武装团体,若要提高会计监管的效率,也必须赋予监管者足够的独立性和强制力。具体可做以下要求:一是要突出军队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避免与被监管者发生利益关系,使其在进行审计的时候可以公平、公正、合理的进行。具体而言就是要改革我军现有的三级审计体系,将现有的军区审计局、军级单位审计处及审计事务所改变为解放军审计署的特派机构,行政上完全隶属于解放军审计署,最大限度的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二是要赋予监管者足够的强制力。有多大权力,才能办多大事。如果权利过小,则很难对被监管者产生有效地监管。但同时要注意权利不可过大,避免“监守自盗”。
参考文献:
[1]熊友存,李劲松.军队财务管理学.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4.
[2]张俊民.会计监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4.政府审计监管 篇四
一、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一)实行政务公开内容上网
根据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我局统一编制了“政务信息目录及目录说明”、“政务信息指南”,以及需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其它内容,并全部在省、市及局域网上进行发布。
(二)完善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
我局借鉴各兄弟单位政务公开的经验,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工作思路,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政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在原有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去年又完善了相应制度,并把这些制度汇编成册,印发到每个干部手中,方便干部贯彻执行。为了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我局印发了《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等各种材料,重新审订了本局岗位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着重规范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抓了制度修订、落实、对在过去执行中不切实际的地方作修改,突出人性化建设,体现以人为本。
(三)办事程序简化,提高工作效率
年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机关作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把工作重点由“改进服务态度”,转移为“提高行政效率”。局党组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重新部署。专门召开了精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的班子会议,重新审视各科室的对外业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深化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制定了具体改革方案,边干边学将改革的具体内容及时对外发布。对办事承诺、业务时限等涉及到办事效率的相关内容,作了认真的审定和修改,并及时在网上发布。
(四)公开内容齐全,推进民主政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我局全部实行公开。政务公开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部分。对外公开内容包括我局各科室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办理业务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对内公开内容包括我局的党务、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考勤、评定职称和评选先进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我局监察支队把有关业务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布当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在公示板上公布。我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全面、准确的原则公布有关内容。我局紧紧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强调政务公开的时效性。
(五)公开形式活泼、服务效果明显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的对外公开形式,年建成的监控平台在一楼大厅设立电子显示屏,将我局需对外公开发布的工作内容以滚动字幕的形式循环播放,此外我们还印发资料,通过报刊、电视、会议通报等形式公开政务。形式灵活多样,贴近实际,效果明显。
(六)领导高度重视,监督体制完善
1.局党组十分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认识到位,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业务开展,树立环保部门新形象的重要举措。制定了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朱健华局长先后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在全局组织学习了《条例》,王新财副局长局长作了《执政为民,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专题报告,在这个专题提出要以民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岗位责任制,克服政务公开工作随意性。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领全体干部积极参与,把政务公开每一项措施落到实处。
2.有效发挥义务监督员的作用。我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除坚持每年都召开义两次务监督员座谈会之外,平时注意经常沟通和联络,发挥他们的外部监督作用。向他们发放征求意见表,收集他们对我局政务公开和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局领导经常利用上门走访、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对上下级环保部门和业务往来较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局领导善于把握时机收集情况,征求意见,公开环保政务,强化自身建设。
4.完善投诉渠道以便群众监督。我局设立了“ ”群众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群众投诉渠道通畅。一旦来信来访和投诉事项,都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我局通过上上述主要做法,使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规范行政行为。通过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有效地促进了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避免了拖拉、推诿扯皮和不廉洁行为的产生。
二是转变办事作风。实行职责上墙、服务承诺,干部增强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根治了推诿扯皮以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现象。
三是提高干部共和水平。实行政务公开,群众监督加强了,干部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增强了,政策水平和工作质量明显提高。比如办公室司机,他们本职工作与人事人才业务关系不大,但他们经常在办公室接听电话,很多人来电咨询政策业务。为了更好地解答问题,他们自觉学习有关政策业务,大大地提高了政策水平。
5.政府审计监管 篇五
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是市政府下属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要抓好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必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责任。要抓好对区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层级管理工作。
二、继续做好煤矿整合工作,逐步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煤矿进一步做好煤矿的整合、改造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
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加快采掘机械化和支护钢铁化进度,从整体上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加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
六、强化煤矿复工制度,严把开工准入关。
6.政府审计监管 篇六
20**审计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一、财政收支审计项目(21个)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17个)
被审计单位:财政局、地税局延伸审计单位:建设局、发改委、人口计生委、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煤炭局、中小企业局、城镇化促进局、陆管局、档案局、移民局、农机局、体育局、供销社、市委党校完成时间:20**年5月(二)乡(镇)财政决算审计(4个)
被审计单位:城关镇、庞村镇、**镇、**镇完成时间:20**年**月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14个)
被审计单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总工会、卫生局、畜牧局、公安交警大队、第二实验小学、自来水公司、妇幼保健院、第一面粉厂、**实业公司完成时间:20**年**月三、重点建设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16个)
(一)重点跟踪审计项目(5个)
1.北环路改扩建项目2.**高速公路**连接线改扩建项目3.**市区段综合治理项目4.**故里扩建项目5.中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完成时间:20**年**月(二)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项目(11个)
1.20**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审计2.**路、**路、**路竣工决算审计3.20**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决算审计4.市廉租住房惠民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决算审计5.**五库、**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6.**、**、**等乡(镇)卫生院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审计7.**、**等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8.城关、**等乡(镇)计生服务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9.**、**、**等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11.新区**南路、**南路竣工决算审计完成时间:20**年**月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41个单位、46人)
被审计单位及人员:(一)原**乡党委书记、乡长
(二)原**乡党委书记、乡长
(三)原**乡党委书记、乡长
(四)原**镇党委书记、镇长
(五)原工业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
(六)原**镇镇长
(七)原**镇党委书记
(八)原**镇镇长
(九)原**镇镇长
(十)原**镇镇长
(十一)原盐业局局长
(十二)原党史办主任
(十三)原中小企业局局长
(十四)原团市委书记
(十五)原科协主席
(十六)原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十七)原残联主席(十八)原妇联主席(十九)原市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二十)原水利局局长(二十一)原发改委主任(二十二)原农机局局长(二十三)原人口计生委主任(二十四)原民政局局长(二十五)原建设局局长(二十六)原市场中心主(二十七)原科技局局长王振民(二十八)原煤炭局局长(二十九)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三十)原二轻局局长(三十一)原**高中校长(三十二)原驻京办主任(三十三)原供销社主任(三十四)原粮食局副局长(三十五)原统计局副局长(三十六)原广播电视局副局长(三十七)原政法委副书记(三十八)原房管局副局长(三十九)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四十)原水泵厂厂长新晨范文网(四十一)原**公司经理完成时间:20**年6月五、专项资金审计及调查项目(**个)
(一)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审计调查(系国家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20**年4—6月完成)
(二)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跟踪审计(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12月完成)
(三)农村劳动力“阳光雨露”培训资金审计(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四)全省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五)质量技术监督系统20**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9—11月完成)
(六)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七)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审计调查(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八)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调查(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月完成)
(九)家电、摩托车下乡实施情况和效果审计调查(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十)新农保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系市定项目,20**年3—5月完成)
7.政府审计监管 篇七
从1998年至今, 总计30多例审计师 (后文如无特别指明, 本文审计师均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因审计失败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有的审计师还因此丧失证券从业资格而退出审计市场。本文以这30多例审计师为研究样本, 经验研究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后的审计质量是否提高。支持行政处罚机制存在并不断实施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违规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后, 审计质量显著高于受处罚前。为此, 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H0: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后的审计质量显著高于受处罚前。
二、样本选取
本文将分别从事务所层面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层面分析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所产生的影响。由于无法取得涉案事务所中非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数据, 因而, 本文不提供非签字注册会计师层面的分析。
1998-2008年 (由于本文的研究时窗为[t-4, t+4], 因此, 2009-2011年的处罚实例没有予以考察) 因年报审计失败受到处罚的事务所39例, 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91例。
从事务所层面来说, 其中12例事务所在处罚公布前已被并入其他事务所或者被撤销, 因而不再存续;2008年度受到处罚的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在审计2007年度报告时已被并入其他事务所;其余的26例事务所在处罚公布时违规主体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符合本文的数据分析要求。对于每一例处罚, 以处罚公告落款日为事件日t, 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审计年度为t+1, 之前的1个年度为t-1, 本文的研究时窗为[t-4, t+4], 其中[t-4, t-1]期间作为参照基准, [t+1, t+4]期间作为考察对象, 剔除金融保险类及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 共有3 171个样本。
从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层面来说, 虽然有部分注册会计师在研究期间更换所属事务所或所属事务所发生合并等事项, 但笔者认为这些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层面的分析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因而不予剔除。在91例涉案注册会计师中, 有49例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数据不满足研究时窗的要求, 因而予以剔除。以其余42例注册会计师的受罚日为事件日t, 以[t-4, t+4]为研究时窗, 剔除金融保险类及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 共收集1 036个样本。
三、经验分析
纵观已有研究, 对审计质量的度量方法有以事务所的规模、签发非标意见的概率、抑制盈余管理的能力、事务所面临的法律诉讼衡量审计质量及基于因子分析法的量化方法。本文采用审计师签发非标意见的概率来衡量审计质量。上市公司收到的审计意见类型通常受到三个方面的影响:审计质量、财务报表公允度和审计师对风险的考虑。因此, 在后文的模型建立中, 我们控制这些因素, 以使该度量方法最大程度地衡量审计质量。
(一) 单变量分析
表1描述了审计师在受处罚前后签发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概率。注册会计师层面:审计师在受处罚前签发非标意见的概率为14.80%, 而在受处罚后签发非标意见的概率降为12.21%, Mann-Whitney检验的P值表明该变化不具有显著性。事务所层面:审计师在受处罚前后签发非标意见的概率分别为12.16%和7.41%, Mann-Whitney检验表明该概率差异具有显著性。
从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变化来看, 注册会计师层面:在受罚前后审计师签发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分别为5.88%和4.21%, Mann-Whitney检验的P值表明该变化不具有显著性;事务所层面:在受罚前后审计师签发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分别为4.92%和2.15%, Mann-Whitney检验的P值表明该变化在低于1%的水平下具有统计显著性。
由此可以看出, 无论从注册会计师层面还是事务所层面, 审计师在受罚后的审计质量并没有提高, 反而有所下降, 而事务所层面的审计质量的下降在低于1%的显著性水平下具有统计显著性。
从该审计意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表, 我们还可以发现:首先, 在任何时窗内, 非标意见的概率都显著高于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 这就说明无保留意见加说明段在所有非标意见中占有大于一半的比重。那么, 审计师是否以无保留意见加说明段作为更严格的审计意见的变通呢?其次, 当我们从短期内, 也即[t-1, t+1]进行观察时, 注册会计师层面的样本显示, 不管是非标意见的概率还是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都在受罚后有显著的提高;事务所层面的样本显示, 非标意见的概率有所提高, 但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却呈下降趋势。
(二) 回归分析
1. 模型。
为控制其他因素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本文建立如下Logistic模型:
其中, β0为截距, β1, β2, ……β19为系数, ε为残差。P为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概率。AF_Sanction为虚拟变量。如果该审计报告是在审计师受处罚后签发的, 则取值1, 否则, 取值0。根据研究假设, 审计师受处罚后迫于法律的威严性将提高审计质量。因此, 我们预期该符号为正。AF_Sanction, 是本模型的研究变量。如果该变量的符号为负, 或者并不显著为正, 说明在控制其他因素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后,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没有保证提高违规审计师的审计质量。
模型中控制因素如下:Lag OPt-1代表样本公司上期收到的审计意见类型。如果上期收到非标意见, 则取1, 否则取0。根据以往研究, 上期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 本期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可能性也高。预计该变量的符号为正。Size代表公司规模, 以公司当年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来衡量。我们预计该符号为负。Age代表公司的上市年限。公司的上市年限和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正相关。我们预计该符号为正。losst-1, 代表上期是否亏损, 是则取1, 否则取0。ROE代表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DR代表公司本期的资产负债率。CR、REC和INV分别用以控制公司的流动比率、应收款项占资产比率和存货占资产比率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以上这些变量用以衡量审计师对公司风险的考虑, 即重要性水平的设定。
由于本文的样本期间从1994-2008年, 包括了各个行业的数据。因此, 为控制年度和行业差异, 在模型中加入行业和年度变量。
2. 描述性统计。
通过表3可以看出, 不管是注册会计师层面还是事务所层面的样本, 公司规模及上市年限在受罚后均具有显著的提高, 而该差异亦反映了公司历经的时间年限差异。反映公司风险变量的净资产收益率 (ROE) 、资产负债率 (DR) 、流动比率 (CR) 、应收款项占资产的比率 (REC) 、存货占资产的比率 (INV) 在受罚前后均具有显著的变化, 但反映的风险变化方向并不一致。分类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 注册会计师层面的样本公司上期收到的非标意见的概率和上期亏损的概率在受罚前后并没有显著的变化, 而事务所层面的样本公司上期收到的非标意见的概率在受罚后具有显著的下降, 而上期亏损的概率则具有显著的提高。总而言之, 反映公司特征的变量在受罚前后基本都具有显著的变化, 从而说明控制这些变量的必要性;同时, 样本公司的风险在受罚前后呈现不同方向的变化。
注:%表示审计师某期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数占该期所有审计报告的比率
3. 回归结果。
表3显示, 两个层面的样本回归结果良好。注册会计师层面:审计师在受罚后的审计质量不但没有提高, 反而有显著的下降。事务所层面:审计师在受罚后的审计质量并没有提高, 而是显著下降了。二者的结果意味着,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审计师没有起到有效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审计师在受罚后并没有慑于法律的威严性提高审计质量, 其审计质量反而有显著的下降趋势。
此外, 如果公司上期收到非标意见, 那么本期收到非标意见的可能性也显著提高;公司的其他特征变量对审计意见则具有不同水平的影响。
四、稳健性测试
首先, 本文以签发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概率来衡量审计质量, 由于审计师签发无保留意见加说明段可能是审计师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妥协于公司管理层的一种变通行为。所以, 本文再以审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来衡量审计质量。模型1中其他变量不变, 定义因变量P表示审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回归结果显示, AF_Sanction的系数依然为负, 事务所层面的该变量的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小于0.001。因此, 回归分析结果不受审计质量的衡量方法的影响, 即使从最严厉的审计意见的角度衡量审计质量, 审计师在受到处罚后的审计质量也并没有提高。
其次, 改变本文的研究时窗, 分别考察[t-3, t+3]、[t-2, t+2]、[t-1, t+1]等时窗内审计质量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层面的分析结果基本不受时窗变化的影响, 审计质量在受罚后均没有显著的提高, 虽然将研究时窗限定在受罚前一年时的回归系数为正, 但并不具有统计显著性, 从而说明注册会计师在受到处罚后的审计质量并没有显著的提高。事务所层面的分析结果也基本不受时窗变化的影响。当研究时窗为[t-3, t+3]时, AF_Sanction的系数依然显著为负, 说明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后的审计质量呈现出显著的下降趋势;将研究时窗限定在受罚前1年或受罚后1年时, AF_Sanction的系数为正, 但并不具有统计显著性。
以上分析结果意味着, 不管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 政府的监管处罚并没有保证其违规执业得到规范、审计质量得以提高, 虽然在处罚后的短期内审计质量有所提高, 但其提高程度并不具有统计显著性, 而从行政处罚的长期效果来看, 两个层面的样本都表明, 审计师在受罚后的审计质量甚至低于受罚前的审计质量, 行政处罚的有效性不足, 而效果的持续性更加不足。
最后, 根据吴溪 (2008) 的研究, 审计师在受罚后签发非标意见的概率降低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 审计师舍弃高风险客户, 从而其客户组合的整体风险大幅降低。从前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来看, 注册会计师层面的样本显示, ROE和CR显著降低, 同时DR和INV显著提高, 这些变量表明受罚后的客户风险显著高于受罚前;事务所层面的样本显示, 各个风险变量的变化方向并不一致, 因而也不能说受罚后的客户风险低于受罚前。
五、研究结论
我们的经验分析结果表明, 事务所在受罚后的审计质量虽然在短期内有所提高, 但从行政处罚的长期效果来看, 不管是注册会计师层面还是事务所层面的样本都表明, 审计师在受罚后的审计质量甚至低于受罚前的审计质量, 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及持续性都不足。以上分析结果也意味着, 我国对审计师的政府监管并没有有效的规范审计师的违规行为, 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的外在保证机制作用。
本文的经验证据只揭示了一个现象, 而对于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还有待我们深入挖掘, 而基于原因分析的政策建议更值得我们期待。由于对审计师的行政处罚机制及政府监管是我国特殊制度背景的综合产物, 对上述问题的深入探讨已远远超出本文的研究篇幅, 因此把现象背后的更多问题留作今后的研究。
摘要: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具有路径依赖性, 政府监管主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那么, 代表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实施监管的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效果如何呢?本文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实例为研究样本, 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两个层面的经验分析表明, 注册会计师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的审计质量并没有长期、显著的提高, 行政处罚机制没有发挥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从而反映了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关键词:行政处罚,审计质量,政府监管,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吴溪.监管处罚中的“重师轻所”及其后果: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 2008, (8) :23-31.
[2].易琮.审计意见类型能反映审计质量吗?[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4, (8) :32-33.
8.乳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 篇八
摘 要:“三鹿事件”以来,乳品问题频发,人们对企业诚信失望之余,希望政府能加强对乳品监管,保障乳品安全。但目前政府对乳品安全的监管还存在问题,影响了监管效果。相应改进措施如下:加快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尽快确定各级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健全乳品安全法律法规;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坚决贯彻实施;政府应加大对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投入支持力度。
关键词:乳品;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54-02
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节奏的加快,乳品成为人们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一部分婴儿的主食。但2008年“三鹿事件”及随后出现的一系列乳品安全事件粉碎了人们对乳品的信赖,人们感到震惊、愤怒,对有些国内乳品企业感到失望,并逐渐对乳品安全也丧失了信心。在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企业诚信普遍缺失情况下,为了我国人民饮食安全,为了促进我国乳业发展,人们对政府寄予厚望,希望政府能加强对乳品安全的监管。
一、乳品安全的含义
乳品包括生鲜乳和乳制品。而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种类繁多。乳品安全指的是乳品中不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因素。即乳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量,致病性细菌和病毒,以及在其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的添加剂和强化剂等不能超过人体本身的抵抗或自净能力,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及潜在的危害;不同分类和特殊人群专用的乳品所含的营养成分不能造成使用者营养不良。乳品中不含任何有害物质的要求不现实,因为乳品营养丰富,生产环节又多,受一些有害细菌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几率大。乳品安全不是指不含任何有害物质的绝对安全,而是所含的有害物质要在一定量的范围内,是一种相对安全。
二、乳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颁布了乳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乳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主体及其监管权责,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乳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但是,目前的乳品安全政府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主体处于变动期,自上而下的新的监管主体还没完全确定,相互之间的权责还不明确
2008年10月9日颁布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由此确定的我国乳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是“多主体分段监管模式”,各监管主体包括农业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分别负责不同环节乳品安全监管。2013年3月22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挂牌为标志,新的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在中央层面开始建立。根据规定,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对乳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一安全监管。中央层面农业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乳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乳品安全标准制定。但是,中央没有对地方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做统一要求,让地方因地制宜进行设置。
2.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对之管理要依法进行。依法管理前提是有法可依。乳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乳品安全监管的根据,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乳品安全监管的效果。目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多部有关乳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问题:一是这些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协调性差,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由不同主体创制,包括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各创制主体从自己角度出发制定法律法规,为维护本部门利益,容易各自为政,各自为大,从而造成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系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乳品法律法规修改清理工作落后实际需要,也会导致新法和旧法之间的不统一,甚至冲突。二是有些法律条文内容还不够明确具体,比较笼统。三是有些内容还存在法律空白,法律条文还没涉及。
3.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国家标准不全,并且偏低
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比较零散的乳品标准,使得乳品检验检测及乳品安全评价有了统一尺度。但是新的乳品国家安全标准制定的比较仓促,是在危机事件推动下出台的,主要针对短期现实急需而进行规定,对乳品生产链各环节没有做到分别详细规定,乳品的运输和销售环节标准欠缺,例如乳品在商店或超市待售时,冷藏条件几乎由商店或超市自主决定,没有统一标准;同时,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各种调味乳或含乳饮料营养标准及包装要求也没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出现了调味乳和含乳饮料都可以叫“早餐奶”的现象。另外,乳品标准偏低,有人就惊呼“一夜回到25年前”乳品蛋白质含量、菌落总数等细分指标均低于1986年的国标。生乳理化指标中蛋白质为每百克2.80克,微生物限量中细菌总数为每毫升不超过200万个。而1986年的乳品国标规定每毫升生乳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是每百克2.95克。发达国家生乳蛋白质含量标准都至少在3.0克每100克,菌落总数每毫升在10万以下。
4.乳品安全政府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有待提升
对乳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检验检测的内容面广,不仅包括应该含有成分质和量的检验检测,还包括一些违禁物和限量物的检验检测,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等。需要的检验检测技术种类和设备种类多,如需要抗生素快速检验仪、三聚氰胺检验仪、解抗剂检验仪、微生物快速检测仪、蛋白快速测定仪、脂肪快速测定仪等。但目前,尤其在基层政府,由于资金和检验检测人员技术操作水平的限制,对乳品营养成分进行检测基本还是沿用比浊法、比重法、超声波法等并非真实、可靠的传统检测方法,无法确切弄清楚乳品中是否添加淀粉,甚至添加三聚氰胺等禁止检出的物质。检验检测设备落后并匮乏,有效的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红外检测分析仪等设备不仅价格昂贵,检测、维护费用也高。
三、加强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几点建议
1.加快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尽快确定各级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
中央层面,要按照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有效整合,将整合后的权责统一划入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真正成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者。并将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目的和原则,结合地方本身情况,尽快制定本级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方案,并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尽快确定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2.健全乳品安全法律法规
乳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职能及机构调整,需要现有法律法规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如《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的规定就需做出相应调整。对由工商、质检等不同立法主体创制的乳品安全法律法规要进行清理,以保证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统一性,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对存在法律空白的地带要及时进行研究并立法。同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要做到语义明确、条文具体、可操作性强。最终实现对乳品生产链各个环节的立法,使乳品生产链上的每个环节的每一内容都有法可依。
3.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坚决贯彻实施
乳品生产链长,种类多,需要制定的标准多,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远远没有实现对乳品生产链各环节、各种类型乳品的全覆盖。接下来要对存在标准空白的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分类奶的营养和包装要求等进行标准研究,加快形成全覆盖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使乳品安全获得进一步保障,也使乳品安全评价有一个全面、统一的尺度。为此,政府要大力支持乳品标准的研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包括国家标委在内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部门开展空白领域的乳品标准的研究和探讨,在归纳、整理和细化现有笼统规范及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做出合乎实际的标准规定。并要根据我国乳业发展情况,和国外乳品安全标准每2~3年就进行一次较大调整的实际,调整我国已制定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标准对乳品安全的意义取决于标准得到何种程度的执行,执行程度越高,对保障乳品安全的意义越大。政府要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大力宣传,使乳品生产相关主体、政府乳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明确标准内容,在此基础上,坚决贯彻执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监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情况。
4.政府应加大对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投入支持力度
政府应通过项目等形式支持乳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等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在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方面的应用,促进快速、灵敏、精确的新的乳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相应设备的诞生。同时,对基层政府乳品安检验检测设备应进行及时更新,淘汰一批老旧设施,尽量配全设备。
参考文献:
[1]沈伟平,徐国忠,张克春.影响牛奶质量安全的因素及对策[J].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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