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探讨(精选5篇)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探讨 篇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05.txt点的是烟 抽的却是寂寞„„不是你不笑,一笑粉就掉!人又不聪明,还学别人秃顶。绑不住我的心就不要说我花心!再牛b的肖邦,也弹不出老子的悲伤!活着的时候开心点,因为我们要死很久。请你以后不要在我面前说英文了,OK?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
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1993年4月5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同年4月l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商业282.47平方
米,住宅170平方米。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204580平方米,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1996年12月,赵建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赵建的房屋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赵建要求该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其非住宅.双方未达成协议。2003年6月25日,沙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并于次日送达赵建。其主要内容是: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对赵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建筑物归国家所有,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计算。同年6月30日,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赵建: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前,其有权申请听证: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7月4日,沙区国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赵建收到该决定后,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沙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赵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沙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
(二)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
1.赵建认为其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虽然赵建的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政府征用,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其性质仍为农村集体上地征地拆迁,不能适用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2.沙区国土局提出的《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赵建提出即使按照乡村房屋集体土地的性质进行征用,适用重庆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置价格”也应当是其重新创办相同规模的旅馆所需要的费用,能使其在征地安置补偿后,基本保持征地前的生活水平。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重置价格”是按修砖墙房屋的价格上浮50%计算,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注: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健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的行为,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系沙区国土局提供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太低,其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不应适用该条规定。沙区国土局则认为,赵建不同意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进度,即是阻碍征地的行为。
三、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沦认为,要解决本案中赵建的房屋采用何种标准予以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明确此种情形下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农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赵建的房屋进行补偿,则赵建的房屋中商业用房部分自然应按非住宅标准给予补偿:若按农村征用土地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因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
征地补偿中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问题,故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为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应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理由是:赵建的房屋所在土地1994年即被国家征用,相关部门直至2002年才予以拆迁补偿,其房屋所在地区早己城市化,土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城镇国有土地,赵建的房屋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沙区国土局仍适用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赵建安置住宅,并对其房屋中商业用房部分也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300元/平方米明显偏低,加之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如何补偿无明确标准,可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拆迁安置在性质上仍属于征地拆迁,不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理由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范畴,应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因农村的房屋和城巾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如予以参照将会导致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大、拆迁程序和拆迁标准混乱。赵建的房屋虽在征地时未予及时拆迁补偿,但并不能改变对其房屋的补偿属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性质。
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均认为由于各地在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类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司法审查中解决此类问题到底怎样适用法律,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做法不统一,现有法律、法规不明确。
四、请示的问题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如下问题请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安置补偿,用地时才拆迁应按何种标准时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请批示。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探讨 篇二
作者:贾国昌来源:
随着城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范畴的不断拓展,城市可用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和城市的房屋拆迁所造成的高昂成本代价使征收城市中心和其边缘的集体土地成了城市用地发展的一个渠道。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二者之间的补偿标准却大不一样,同在一个地块,补偿标准却有天壤之别。对于在市中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市中心周边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给予的补偿标准,令被拆迁人很难在原居住地附近购买住房,使其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直接流落街头,成了无家可归之人,也导致了由拆迁引起的纠纷不断发生。其中近一段时间以来,频频出现野蛮拆迁和暴力抵抗拆迁的事件,典型的如成都唐福珍事件、自制火炮对抗拆迁的湖北农民杨友德事件。在现在的一个和谐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无不令人痛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征收法律来制定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是县或者市制定的一个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甚至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例如安徽阜阳市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直到现在阜阳市的房屋拆迁补偿仍以此为补偿标准。由于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突飞猛进,一年一个价格的变化,早年的房屋价格至今早应不该适用。如果按照2000年左右的市场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再结合当今周圈国有土地高高在上的市场价格,差额低则十多倍,高则相差三四十倍。这其中的矛盾可想而知。
有的地方是先征地,没有在征地的同时给予房屋拆迁补偿,等过了1年或者几年后再给予拆迁补偿,类似这样的情况应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问题作出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了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应该予以适用的。
2010年5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于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那么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将会依据新的征地朴偿标准来实施,这大大的提高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
另外对于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表明,在以后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将进一步的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探讨 篇三
首先需要跟大家明确一下,宅基地上的房屋遭遇征收,地价跟房屋都应该补偿,但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宅基地的地价和房价很多都是作为整体进行补偿的。
其次,宅基地遇征收时的补偿,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相关标准。据此,对宅基地的补偿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各地区的国土资源部门会有相关的文件,文件中会有相关的标准。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惯于征询明确的“标准”,我们对此也很无奈,因为征收补偿地域性非常强,补偿标准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去查找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文件。
再者,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590号令的精神执行。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农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一般来讲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外对重建房屋的成本进行货币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宅基地面积 +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不同的测算方法会带来较大的差额,一定要注意测算方法的选择。(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最低的补偿标准是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即拆一还一
因此,房屋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确定统一具体的数额,但需要遵循“保证不能降低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 的原则。在此,杨勇律师拆迁团队提醒农民朋友们不要担心,2017年国土资源部(也就是如今的自然资源部)对外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且现阶段农村宅基地面临征收时均已被列入了城市规划区,也就是说其整体补偿标准应当依据590号令的大致标准和原则进行,“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必将逐步成缩减之势,只要敢于维权,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律所名称:北京众成拆迁律师团队
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探讨 篇四
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的情况说明
榆林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及市政府纠风办(榆纠办函[2011]42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农村征地拆迁的关系,现就我县在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做如下汇报:
一、具体要求
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着力解决好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建全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征地补偿标准
各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府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对不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征地补偿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加强了对征地拆迁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补偿安臵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建立了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按要求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
1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现在正在起草新的补偿标准。
(二)努力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项目结合征地补偿安臵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社保费用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批准征地。
(三)采取多种途径安臵被征地农民
在安臵农民方面我们结合各乡镇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安臵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优先采取农业安臵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在没有机动地的情况下我们尽量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征地村组平整土地。
(四)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臵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民政、社保等多方面,我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臵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臵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五)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充
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征地告知也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我们也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征地批准后,都及时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我们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现在征迁工作不利的大环境下未发生一起强行征地拆迁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坚决制止征地中不履行程序、弄虚作假行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制止和纠正强制征收土地及拆迁农民住房行为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拆迁农民住房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和拆迁行为。我县在纪检监察、纠风办等相关部门的长期监管检查下,未发生一起停电、停水、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和以暴力实施征地拆迁的行为。
通过整顿,我县各部门都能在政府统—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因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引起群体性事件也得到及时解决。在此基础上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情况,分析研究征地工作中的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要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探索新形势下征地管理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从制度上制止强制征地和拆迁农民住房的违法行为,逐步构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5.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篇五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发布时间:2012-03-21 08:40:00
有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条例可望在半年内出台。
本报从国土资源部参与修法的人士处获悉,事关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地条例)现已经国土资源部初步完成,征求意见后将直接上报国务院,预计在今年八九月份以部门法规形式出台。
这也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不久前承诺的本届政府在任期最后一年将要做好的几件困难事情之一。
据上述人士介绍,该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强调对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保证农民的长远生计。
条例草案强调补偿与安置的分离,其中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将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补偿,而是对包括耕地上的青苗附着物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分别给予补偿。
本报还从国土部了解到,作为母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牵头形成《土地管理法》修订议案,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上报全国人大。
补偿与安置分离
据上述国土部知情人士介绍,征地条例草稿由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起草,现已初步完成,并转交至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经国土资源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该条例将直接上报国务院。
上述修法知情者介绍,征地条例草案改变原来单一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模式,“强调补偿与安置的分离,其中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将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补偿,将单独给予补偿,包括耕地上的青苗附着物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
就具体的补偿标准,上述人士称,“在调研中,地方政府也反映各地经济发展不同,补偿标准无法一致。”
新征地补偿标准还特别强调安置,上述人士解释,“其中首要的就是就业安置,失地农民由政府出资培训、并推荐就业。如果是农地上开发建企业,农民可以选择农地入股,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机会和发展资源。”
为了规避征地矛盾,上述人士介绍,“征地条例”草案完善了征地程序,要求征地拆迁之前必须公示,实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该条例铺路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权工作正在加速。
“确权是保证农民土地财政权、解决征地纠纷的前提。确权完成要求由年底提至7月底。”上述接近国土部的人士介绍。
“地方政府意见很大”
而作为征地条例母法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却仍在拉锯之中。
上述国土部知情人士介绍,征地条例中要推出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因为土地管理法“同地同价”原则尚未修订完毕,而暂时没有更确切的说法。
“《土地管理法》涉及多方利益,修改的阻力很大”,王卫国直言。
“国土部对于《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没有异议。”一位接近国土部的知情人士透露,“预计来自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阻力较大。”
据一位接近铁道部的知情人士透露,铁道部就不乏担忧。他介绍,近年来,铁路建设加速,资金缺口很大,尤其是征地拆迁成本上涨。若征地补偿标准再提高,对于铁道部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水利部也有类似担忧。水利部总规划师兼规划计划司司长周学文曾表示,“目前征地移民等费用占重点水利建设成本的40%左右,一些甚至高达80%”。
此外,在上述接近国土部的知情者看来,改革的最大阻力源于地方政府,“征地制度改革一旦破题,地方土地财政将大幅缩水甚至归零”。
上述国土部参与征地条例制定的知情者也坦言,根据国土部初步调研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征地条例草案的意见就很大。
据北方地区国土系统一位官员介绍,“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中或明或暗的补偿已经很多了,条例草案在实际操作上成本非常大,除货币补偿之外,还需要就业安置等,培训、就业等均需要高成本投入,而入股的话,财产能否得到公开,暂时都没有定论。”
显然,地方政府需要探索新的财源。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微博)直言,征地补偿标准无疑将大幅缩减地方财政,若无相关收入补充,由此带来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用地,以及地方债务平台风险将十分棘手。
去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报送中央,提出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完整的地方税体制。
“‘建议’得到了中央高层领导的批示和赞许”,据参加调研的一位政协委员介绍。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年内难出
上述参与修法的知情人士介绍,随着温总理表态任内出台征地条例,作为子法的《征地条例》很可能将以部门法规形式,先于母法《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的出台。
据其介绍,与土地管理法修订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相比,制定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只需经国务院层面批准,程序上更加快捷。
据该知情者介绍,《土地管理法》修订议案,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在部委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见。
杨粼杰对本报直言,征求意见阶段,也就是所谓的“博弈”阶段。此前温家宝总理在各个场合多次呼吁该法尽快修订出台。
事实是,包括今年在内,《土地管理法》修订持续多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中途草案屡屡搁置,迟未露面。
“因为各方争议太激烈,无法达成一个折衷的方案。”一位参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学者说。
上述国土部知情者介绍,“中央给的时间非常紧张,要求年底必须完成修订工作”,但他同时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涉及各方利益,大家相互妥协,达成一致后,才可能上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探讨】推荐阅读: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现状分析10-11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宣传讲话稿07-28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08-11
农村集体经济06-16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方案07-20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08-17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07-17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