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2024-09-10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共6篇)

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篇一

【201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合理、有偿流转,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健全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制度,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完善分配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形成有利于都市现代农业加速发展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不得强近或干涉农民土流转。

(三)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休闲农业,增加农业的投入产出率。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布局、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情况,采取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和针对性强的措施,先易后难、试点先行、规范运作、典型示范,对已具备条件的村进行引导,让农民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获取实惠,自觉自愿有序参与土地流转。

三、工作目标

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传统农业向都市现代农业转变、分散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品牌化销售。

四、流转方式

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以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委托流转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二、三产业发达或土地较少的村,鼓励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储备库。农户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或采取“确权不确地”方式流转。探索土地资源资本化运行模式,实现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互换并地”,探索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投资,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等优势主导产业。

五、流转制度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电子设备,建立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平台,开展价格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打造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二)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组织乡镇(街办)积极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服务,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规划,以规划引导流转,以流转优化布局,使土地流转有目标、分阶段、按规划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

(三)建立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县级建立仲裁庭、乡级建立调解室。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解制度;基本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

(四)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认真落实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及时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管理档案,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地块位置、面积、基本农田标准“五到户”,承包面积、合同、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登记薄“四相符”。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和项目扶持政策。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种,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五)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原则。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发包方同意;村集体机动地经营权流转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六)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办)要由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做好流转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报乡镇(街办)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要依法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以及流转服务及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满足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对于实力强、信用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足够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各农信社要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农业订单、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业务。

(三)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县(市、区)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由乡镇(街办)国土所办理调用地选址,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建立土地用途监管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街办)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地资发[2012]5号),将农业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把握设施用地范围。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六)加强土地用途责任追究。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七)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三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财政、国土、发改委等涉农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和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顺利推进。

(八)健全农经队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正常运转,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2.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篇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贯彻好中央精神, 有关部门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基础上, 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经验, 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可以说, 《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意图, 凝聚了群众的智慧, 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这些年来, 中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法律, 对土地怎样流转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在出台的这个《意见》, 遵循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 并吸收了近年来广大农民群众的实践创造。

《意见》的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 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保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 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是坚持一切从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不能脱离实际、脱离国情, 片面追求流转速度和超大规模。

坚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当前,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 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 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 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大多数地区,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这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

《意见》明确提出,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意见》强调, 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另一方面, 要行使好农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上的管理监督权, 发挥好集体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作用。其次, 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意见》指出, 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 健全登记簿, 颁发权属证书, 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同时, 要放活经营权。《意见》强调, 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 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促进土地流转

加强对承包地的保护, 是促进土地流转起来, 形成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过去, 对农户承包地主要是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一是针对现实矛盾, 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二是按照《物权法》要求, 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 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基础, 是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 也是调处承包纠纷、开展抵押担保、落实征地补偿的重要依据。

健全登记制度, 强化对农户承包地权益的保护, 当前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推进;二是原则上要确权到户到地,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 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三是强化县乡两级责任, 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四是加强工作保障, 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近年来, 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随着规模的扩大, 土地流转也呈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发展态势。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 但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比重逐步上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包仍是最主要的流转形式, 但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比重上升较快。

从总体上看,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 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 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 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 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 “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好, 就会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保护农民承包权益, 不能搞大跃进, 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二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 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三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 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四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防止农业用地“非粮化”“非农化”

我国农村缺资金、缺人才, 缺先进的管理, 为发展现代农业, 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从实践情况看, 工商企业直接租地经营, 有利有弊, 好处是可以带来优良的品种、先进的技术和经营模式, 不好的是挤占农民就业空间, 容易加剧“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为鼓励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 《意见》提出, 一是通过新增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生产者补贴试点、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营销贷款试点、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等措施, 重点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二是通过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的产业规划和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引导经营主体生产粮食;三是通过合理引导土地流转价格, 以降低粮食生产成本, 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可以采取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措施, 遏制撂荒耕地。

为防止工商企业下乡引发“非农化”, 《意见》明确:一是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二是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 要求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 严格准入门槛, 加强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

规模经营要适度

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是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一定规模的土地集聚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但是, 任何一种土地经营方式, 都存在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如何均衡的问题, 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 应当有一个适宜的范围。

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篇三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动性和紧迫感

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规模经营小、农业比较效益低、人地矛盾的问题日渐突出,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有效地减少土地撂荒;有利于促进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和资源的配置,开辟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渠道。各级干部一定要清醒认识,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我县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二、开展宣传与调查,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氛围

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市、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宣

传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张贴宣

传标语、编黑板报、出宣传栏、印宣传册、派宣传车、组织相关讲座、利用广播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精神实质,自愿融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中去。县农业局要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指导员50人,这项工作要在6月底前结束。

同时,要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状况,重点摸清流转方式、流转面积、流转规模、流转期限、流转原因、流转手续、流转地用途、流转效果、流转纠纷情况、流转管理状况、流转潜力等。要求各乡镇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将摸底调查汇总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摸底调查表由县农业局另文下发)上报县农业局。

三、坚持原则,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各乡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各乡镇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侵占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三)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四)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大胆创新探索,切实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引导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或者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也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然后在龙头企业做工人的办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农村能人大户带动型。即积极鼓励当地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能人、大户连片承包农户流转的土地,并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

(三)农村土地合作社型。即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选择不同产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土地合作社,支持其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四)农户相互流转型。即积极鼓励农户之间通过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五)村集体集中流转型。即对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依法征得村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以及集体的“四荒”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公开发包或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撂荒土地代管型。即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

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在确保原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四、规范运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建立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农业局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土地流转服务日常工作;乡(镇)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内土地流转服务具体工作;各村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直接承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工作,主要登记汇总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类别等情况,并将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发布招商信息,吸引村组内外的农户和企业单位投资高效农业;二是负责土地流转当事人双方的协调和指导,开展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三是负责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四是负责对流转土地进行监管,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和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做到“六有”,一是有统一制作的名称规范的牌子;二是有统一刻制的印章;三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是有能正常开展各项服务所必需的实施;五是有2个以上相对专职的工作人员;六是有正常运转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在组建初期,要重点做好制订管理服务制度、搜集登记土地流转信息,以及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逐步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在6月中旬前设立起来,其中乡、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设立的具体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已开展的指导服务项目要及时报县农业局。

(二)规范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样式统一使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在各村、组开展一次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的公示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活动。农户流转土地时,各乡(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室)要免费为流转双方提供合同文本,并指导合同签订。合同要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流转方式,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使用期满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办法,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等。在指导合同签订时,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予以办理,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对土地流转规模较大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要重视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审查,防止改变农业用途。要严格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审查,确保已流转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审查。

(三)建立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土地流转台帐制度和信息资源库。

(四)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上报制度。一是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格。为及时统计、汇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在每季度后5日内(具体为4月5日前报一季度、7月5日前报二季度、10月5日前报三季度、次年1月5日前报四季度)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统计表样式由县农业局另文下发),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在上报统计表的同时,各乡镇要对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与统计表一并上报县农业局。二是上报典型案例。各乡镇要对土地流转工作中产生的成功案例进行认真剖析,形成经验材料及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将在《**农经》中予以刊发,供各乡镇学习参考。三是上报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尤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上报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各乡镇新农村建设考评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部分评分的重要依据。

(五)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切实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可能引发诸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假如解决不到位,势必影响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土地流转工作。县里准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着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规范行为,排除隐患,加快和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仲裁委员会由农业、司法、法制、国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同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仲裁庭应选配3名以上仲裁员,由县仲裁委员会考核聘用,实行持证上岗。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解决涉及农民工返乡可能出现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要加强对农民工返乡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农民工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发生与调处情况,积极做好工作预案。要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

(六)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试点。开展工作试点可以起到率先示范作用,由此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乡镇要选择若干个产业发展较快、土地流转工作基础较好的行政村开展流转工作试点。试点中,要着重探索如何引导农民流出土地,如何吸引大户(农业企业)流入土地,如何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作用,如何解决流转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等问题。要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服务,确保试点一个,成功一个,以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快速有序发展,并力争每个乡镇涌现1个以上土地流转面积占土地总面积50%以上的村。原则上要求小乡镇建立1~2个示范点,大乡镇建立3~5个示范点。各乡镇试点村的选择情况及试点工作方案要在5月中旬前报县农业局。

五、完善政策,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将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15万元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鼓励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贡献的组织。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一是一次性流入土地面积100亩以上;二是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三是与农户签订了规范的流转合同;四是按流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给农户土地流转费用;五是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六是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七是规模经营效益显现,亩产值高于农民个体耕作200元以上;八是年内没有与农民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突出贡献的认定标准:一是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制度完备、程序规范、经费落实;二是每年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3次以上,接受宣传的总人数200人以上;三是成效显著,包括及时规范地进行了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农户签订规范合同文本每年100份以上,成功流转土地面积每年300亩以上,开展了土地流转后续跟踪服务,确保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有效地促进了土地的适度(20亩以上)规模经营,及时完成了土地流转信息的分析、上报工作,土地流转档案管理达标,没有出现土地流转纠纷等。

(二)制定完善鼓励土地流转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的农民,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子女可在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放心的流转土地;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积极探索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做法。对农民原有房屋区分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地理位置等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三)强化金融信贷和用地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重点向生产大户倾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引进;金融部门要简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农村土地合作社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规定进行及时登记,并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农村土地合作社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允许规模经营主体将占用面积的2—5‰的土地建造简易仓库、晒场、运输道路等,作为农业生产管理辅助性用地。但土地流转到期时,规模经营主体要负责还耕。

(四)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土地流转大户(企业)就生产的农作物、畜牧产品进行保险,降低规模经营的意外灾害风险。

(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力度。要进一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大劳务输出,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脱离土地,从农村走向城镇;加强劳务培训,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通过组织劳务洽谈等形式,建立固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推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加强领导,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稳步推进

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篇四

(鲁农经管字〔2009〕19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建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限期解决好“两田制”、机动地超标、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等问题,按照“四到户”的标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信息化。

(二)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三)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承包户。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现金或货物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

三、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营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县级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六)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采取掠夺式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顺势而发,有序推进。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代理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到2010年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形成比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体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大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乡(镇、街道办)都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同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五)妥善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对辖区已经流转的土地,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标的及价格显失公平的,要通过说服教育和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对双方协商无果的,乡(镇、街道办)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变更或解除。

(六)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合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土、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篇五

湖北省委省政府最近提出了实现全省农村面貌3年明显变化、5-7年大变化的重大目标,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内容和要途径。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22211”的新情况:第一个2是全省土地流转面积大约20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第一个2是“两个新突破”,第一个土地存贷合作社在钟样诞生,第一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东宝办成;第三个2是“两个大典型”,全国最大的种田大户大冶农民侯安杰,去年承包种植了近两万亩农田,全国坚持规模经营时间最长的南漳县农民刘文豹,从分田单干开始到现在分三个阶段承包开发了1.6万亩荒地,两位农民先后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亲自颁奖;后两个1是我省最近有约100万农民工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返乡,其中一部分要求收回已流转的土地自己耕种。针对这一新情况,笔者经过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今年的一号文件,省委领导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去年几次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就我省如何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作了一些新的思考,供领导和农村基层干部参考。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针对我省农村有的地方在这一工作中出现的“隔岸观火“和“拔苗助长”的“两极偏差”,有必要向基层干部宣传“既要积极引导,又要稳妥推进“的“流转思想”。

在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上不可轻率进。一是从基本国情看,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目前,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亩,前10年还在以每年1000多万亩的速度减少。我省农民人均耕地面积1.23亩,户均4.68亩,按规模经营的最低值每户种30亩,就有5-6户农民要转移。二是从市场规律看,经济有波动,农民工随时可能返乡务农。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全国约有2000万农民工返乡,我省也近百万农民返乡,返乡农民有一部分有务农需求。三是从土地功能看,承包地是维系农民温饱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地不仅是农民的温饱来源,也是就业岗位,还是最低生活保障,还起着稳定农村社会平衡协调作用。四是从实际情况看,法制尚不健全,单个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前期以及当下的农村土地上访事件,主要的还是因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正在受到来自政府、企业、乡村干部、债主、大户等多方面的侵害。

对此,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能急于求快和盲目求大,不能超越事物发展的规律去办事,不能在这上面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能在这上面搞强迫命令、搞齐步走、一刀切,搞脱离实际和违背群众意愿的行为。这就是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既要大胆创新,又要稳妥推进;既要朝着方向走,又要脚踏实地走;既要全省普遍倡导和统一部署,又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既要考虑发展规模经营主体的利益,更要考虑维护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既要谋划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更要统筹农村农业农民以及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立需要先做试点,稳妥推进。一是明晰产权,进一步搞好确权到人、确地到田、颁证到户的工作。经济学家说,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产生交易。越是“长久不变”越要“更加明晰产权”。过去我省做了完善农村土地一轮延包的工作,而这项工作会不断出现反复,因为有的地方约定了“三五年一调”,同时人口增减、农田改造、城市与交通建设、水利与堤防工程等等都有可能引发矛盾。所以必须长期地、扎实地“继续完善农村土地一轮延包工作”。二是建立平台,健全网络。县市区一级建立农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中心,乡镇建立联络站(农民把它叫“托田所“),村设联络员。同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纠纷调处网络,县级建立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乡级建立调处站,村级设立调解室或设调解员,确保土地纠纷有办法解决、有地方解决和有人及时解决。县级流转和调处机构分设,乡村两级可以合并设置。县乡村三级服务平台的一般性职能即省市一号文件中的几句话:“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仲裁等服务”。试点地方可否这样设计: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乡镇联络站进行“交易”,联络站按市场价格“代收”农民申请流转出去的土地,可以先付一定的“预付金”,待流转出去后再一次性付清其余款项。需要流入百亩以下的“业务“可在乡镇交易,按市场价交钱购买土地经营权。流入百亩以上的应到县市区交易中心交易。无论流出或流入,无论县乡交易,都要签订规范的流转协议。去年8月份成立的钟祥石牌镇彭墩、姚台土地存贷合作社,已开展存贷业务70宗,存贷土地1700多亩,这是我省土地存贷专业合作社的首创,是建立乡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最新探索。石牌镇实行的“两组建“(组建土地存贷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五明确“(明确服务对象、存贷程序、业务范围、管理办法、档案管理要求)的做法可供全省农村参考借鉴。三是确立农地流转支持银行,提供金融支撑。全省可通过招标确定统一的金融扶持机构,专办农村土地业务(有叫农村土地银行),主要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贷(存)款服务。四是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和依法流转的土地承包权、大型农机具和房屋等作为抵押获得农业生产开发方面的贷款。去年10月,东宝区农民陈其发与荆门邮政储蓄银行签订合同,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10万元,开创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先河。公安县农行、信用社创新金融产品,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水面经营权抵押贷款、仓单质押、仓货质押等信贷品种。

三、着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我们通过调研认为,农业大省湖北省是完全有条件并需要大力发展规模经营主体的地方,更需要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模经营,需要主体支撑。农民肯定是主体,比一家一户农民更有牵引力和推动力的主体,则是农民中的大户、专业合作组织,还有企业、集体和政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织是应当着力培育的三大主体,这三大主体既是规模经营的主体,又是服务规模经营的主体;既是现代农业的主体,又是农村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在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税收优惠、财政扶持、保险保障、项目支持等多个方面提供帮助。特别是要倾斜培育服务规模经营的主体,“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要加快改变这方面主体“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的状态。

四、制定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政策是路标,也是杠杆。应在政策上解决几个重要问题。一是允许土地流转双方签订“长久不变“的合同。二是给予规模经营业主同等补贴和专项扶持。明确规模经营业主可以同等享受农民的各项补贴政策待遇,但不能挤占流转方农民的政策利益;明确外地规模经营大户可以同等享受本地农民享有的优惠政策,但不能挤占本地农民的政策利益。在现有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对规模经营的专项奖励政策,主要是农机购置专项补贴、柴油专项补贴,应考虑增加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补贴。三是对规模经营给予基础设施的项目支撑。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以奖代补,高产农田建设、国土整治及低丘岗地改造项目都应优先投放已经实行规模经营的区域。同时,按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四是给规模经营大户提供贷款支持、保险奖励、技术保障、信息服务和素质培训等。五是解决部分经营主体有限建设用地需求。对特殊经营主体在较长流转期限内按比例给予一定的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政策,使经营主体安心经营。六是出台鼓励引导城市人才、资本、技术投身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放开有些限制。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三个不得”的原则和纪律,一切有利于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都可以尝试制定。

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应该解决几个根本性的同题:一是延长土地承包30年期限,将“长久不变”先期落实为一个准确时段。可参照法律规定的草地30年至50年和林地30年至70年落实,允许农民签订50年或70年剩余期限内土地流转合同,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前,省级可以先一步进行探索。二是从法律法规上确认部分农民退出土地并逐步建立退出机制。一些已经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应该从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中退出,这就需要从法律法规上进行确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民自愿退出机制,城乡统筹有效解决农民退出土地后的保障问题。三是从法律法规上规范土地流转。尽早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或办法)》,在给予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对浪费土地资源的情况也要给予约束,引导其进行土地流转。严格保护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约束基层政府在规模经营中的随意行为,弱化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在规模经营中的行政干预能力,同时规范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有针对性地防治在规模经营后期出现的农民集体推倒合同、哄抢大户成果的“红眼病”行为。

六、引导规模经营向现代农业方向发展

规模经营虽说是面向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但笔者调查的很多规模经营不过是“种的田多”而已,农业生产仍然靠“勤扒苦做”。农忙季节则请工插秧割谷,甚至有些种田大户当“田贩子”搞“反租倒包”,这种规模经营对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意义不大。规模经营不是简单的土地集并,它需要引进先进的生产理念、先进的生产方式和先进的生产要素,需要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提高劳动生产效能,提高土地产出率,还需要融入现代管理。规模经营不仅是土地面积的规模经营、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业的规模经营,它应该是生产要素和生产方式的集约经营,是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市场经营,是包括林、渔、茶、烟、菜、药、草、畜等大农业在内的多种经营。这需要规模经营业主在实践中摸索,也需要政府培训、引导、支持扶助。

七、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田不好种”是调查中规模经营业主反映较多的同题之一。各地要在新农村建设中统筹安排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把重点放在“小农水”的建设上。县乡两级政府要像为招商引资企业准备“五通一平”一样为大中型规模经营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帮助。黄陂区政府对规模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板块基地,每亩补贴1000元至2000元用于农田设施改造,对达到3000亩规模以上的,另给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他们的扶持做法可在全省推广。

八、完善保障保险机制

主要是建立健全三大机制。一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让农民放心地流转土地。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二是建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稳定转移机制,让农民更多地走出去。积极引导农民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的第二、第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向小城镇转移,为土地流转拓展新的空间。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同时把劳动力市场与土地流转市场结合起来,以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流动,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进而建立稳定的农地流转市场。三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规模经营中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制定土地流转风险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建立灾害风险补偿基金、农作物病虫保险基金等,尝试商业保险,探索实施互保合作方式,组建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本着自愿原则,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流转带来的风险,为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有力保障。

九、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篇六

洪碧华

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民利益,必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高达15.82%,是沿海地区土地流转率较高的地方,一些村镇创新了流转方式,形成可供借鉴的模式。但是随着流转的承包农户增多,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的多元化,流转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土地流转中暴露出一些有等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漳州实际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以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依法正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一项重大课题。为此,我们走访调查了漳州市一些重点县(市、区)及村镇,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完善体制的具体对策。首先要界定土地产权。即虚化土地所有权,强化经营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其次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土地流转市场;第三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第四是发挥政府的的作用,加大农业设施的投入,规划和引导土地流转的科学化,重点扶持和鼓励适合当地的流转形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

从国内外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看,农村土地的流转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漳州农村土地流转的客观必然主要体现在:

(一)土地流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急需大量劳动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创造了条件。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据统计显示,漳州农民人均纯6506纯元,其中工资性收入2606元,非农收入1031元,两项合计占农民收入的56%。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农村劳动力流向效益高的二、三产业不断增加,由此造成农村中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守农村的劳动力是妇女、老人,甚至是儿童,只能维持农业一般性的生产,从事传统的种植业生产,这必然导致农业经营效益日趋下降,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以至一些村镇出现了“有田无人种”、“门口趴着一只狗,家中剩下老两口”的现象。这种现象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可能;由于规模化的流转为农户带来更多收入,必然有效地推动流转。据我们调查显示:外出打工已成为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必然

所谓现代农业,实质是以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应用水平、现代工业技术及其装备水平、现代管理技术及其管理水平、现代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加工水平、现代农产品流通技术及其营销水平为基础、产供销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高效率和高效益相统一的新型农业,其中机械化和集约化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现代农业的机械化和集约化是以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为前提的,而小规模经营对于现代农业则是一种障碍。建立在小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其技术进步的速度是非常缓慢,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此外,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趋加剧,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障碍,要破解这一难题,只有通过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引导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培育壮大农民专业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产业化经营,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从客观上迫切需要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 问题的必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源,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决定“三农”问题的基础性因素。“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农民增收的途径主要是:一是依靠发展生产实现规模经营,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二是依靠农民从事非农生产和就业,创造兼业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三是通过土地增值带来的收入。这三种增收的途径都有赖于土地的流转,居于目前的状况,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把劳动力从有限的耕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生产,带来工资性收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不仅带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也为当地的农业生产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带头促进的作用。通过流转,农民按照市场价格让出经营权,真实体现土地资源的价格,从而实现土地增值带来的实际效果,并得到实实在此的效益。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土地流转的原因。

二、漳州市土地流转的过程、现状和模式

(一)漳州市土地流转的过程

1、自发流转阶段(1982―)。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漳州农村基层冲破重重阻力,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至1982年,除漳州城区的前锋村实行大队核算,2万多个生产队都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随后,又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自留滩、责任滩政策。当时,很多群众不愿流转、不敢流转。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相继出现了个别的、隐蔽的、暂时性和自发性的土地流转,主要存在劳动力缺失的家庭,个别举家外出的家庭。这期间缺少政策导向和条件,刚开始流转显得少量零散。而随着农产品加工业的兴起和部分农民进城打工,土地流转慢慢浮出水面。而基层为了解决农业税和“三提五统”难征收的问题,当时出现的“双田制”也可说是土地流转的特例。据底的调查,当时的“责任田”达35.74万亩,占应延包耕地面积248.55的14.4%。这些“责任田”,按劳力、人口承包的占72%,以招标或协议承包的占28%。换名话说,有10万亩的“责任田”是以招标或协议方式实现了“隐性”流转。

2、探索引导阶段(―)。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我市在底基本完成土地延包工作,1.81万个村民小组、197.96万亩耕地完成延包发证,分别占应发证数的95.11%和95.51%。这大大增强了农民的土地稳定感,土地流转有了制度性的基础更加。随着非农产业、农业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的条件日趋成熟。针对这种情况,为了适应农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适时适度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原漳州农经委出台了《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流转规则》和《漳州市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转包合同》(示范格式),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并强调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要经原发包方同意。,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市委办以漳委办[]8号转发了农经委的《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流转规则》,要求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加以引导。截止20底,我们就观察点的后坂、南书、梅西、仙岭、彭林5个村作了了解,这5个村的耕地使用权流转面积1115亩,占总面积的16.49%。从时间上看,季节性的480亩,占流转面积43%;一年以上的635亩,占流转面积57%。从流转方式上看,转包的554亩, 占50%;公司(企业)统包的160亩,占14%;公司统一经营、原承包户原地原种的401亩, 占36%。由于观察点分别代表平原、沿海、山区农村,由此也可大略印证全市的流转情况。

3、机制创新阶段(20至今)。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一些地方开始用协议或合同来规范流转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但总体来讲还是公司和大户居主导,一家一户的农民仍处弱势地位,也难以分享到土地增值而实现的超额利润。《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及有关法法规的出台,为培育土地流转主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些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如东方食品公司等,积极引导农村能人建立相关的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基地,实现品种、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统一,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进行流转的制度创新。一些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发挥自己市场优势,通过异地扩张,实现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如龙海农鑫的经营规模达到5000多亩。近年来,国家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社会化服务迅速兴起,非农产业发展也较快,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趋好,条件更加成熟。

(二)漳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

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为35.7万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5.8%,详见统计表。

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表

县(市、区)耕地面积

(万亩)流转耕地面积(万亩)流转率(%)

芗城区6.460.8312.8

龙文区4.070.142.67

龙海市25.8611.4644.32

漳浦县41.445.7213.8

云霄县16.032.0512.8

诏安县32.45.3516.5

东山县5.80.6110.6

南靖县330.561.68

平和县31.23.8012.18

华安县14.272.5017.5

长泰县15.12.6917.8

全市合计225.6335.715.82

调查中发现,全市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流转进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较多农村土地流转快;交通便利,农业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快。如龙海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最为活跃,流转率达到44.32%。二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三是流转期限有长有短。流转期限的长短与流转土地的用途、作物的生产周期有密切关系。用于种植蔬菜的,流转期限大都较短,一般只有一年,如龙海市东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用于种植花卉、水果、茶叶的,流转期限大都较长,如南靖的花卉用地、平和的水果用地。

(三)漳州市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1、农户与农户流转型。这种模式以民间的口头约定为主,流转的对象一般是本地的种田能手和亲人,多依赖于彼此间的信任或是亲属关系,对流转的费用和期限没有具体的合同规定和约束,遇到国家开发利用土地,青苗补偿归经营者,土地安置费归承包方。这一类型在龙海比例占到3/4。在芗城区,这类流转的面积有4353亩,约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52.61%。在农户与农户流转型里, 其中的农户与大户的流转值得提倡。种植大户、营销大户对市场敏感,承受风险能力较强,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套,与小户之间比较亲近,他们是连片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如诏安县,20多个种植专业大户通过流转经营土地3000多亩,户均达到150亩。

2、农户与公司流转型。这种模式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出于质量和安全的需要,通过与农户的土地流转,以此建立生产基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农户与公司直接流转。如东山县的丹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每亩年租金250-305元不等的价格,在澳角村和陈城村租用400多亩土地发展大葱、萝卜等订单蔬菜的种植。公司投资了200多万元对土地进行统一平整,建设节水排灌设施,改善了耕作条件,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同时,也吸纳了周边地区的农民近100人到此打工。二是农户通过大户(或经纪方)与公司的间接流转。如上海亚太国际蔬菜有限公司通过龙海东园镇农业科所向该镇港边、东宝村的770户农民承包1200多亩土地种植结球生菜,生产出的低农残无公害蔬菜符合出口标准,销路很好。在龙海市,龙头企业的紫山集团、绿宝集团、同发食品、东海冷冻食品、振发食品、亚细亚食品、格林食品、绿兴果蔬等企业通过流通大户直接建立农业生产基地。三是农户与台商企业的流转。台资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发展水果、茶叶、花卉等高优和休闲农业。台湾天仁集团总裁、世界茶王李瑞河先生的天福集团在漳浦县盘陀镇流转土地300多亩建设茶叶种植示范基地,又在赤土乡建设了占地数百亩的观光茶园,开展集中连片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有效地带动了周边地区茶产业的发展。台商黄文广先生投资500万美元建设的南靖南坑咖啡种植观光园,向农户流转400余亩的土地,引进在台湾已驯化种植生产成熟的咖啡品种,同时配套建设咖啡观光休闲中心、咖啡加工厂等项目。

3、农户与合作组织流转型。农户与合作组织流转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农户与合作社。龙海市农鑫果蔬专业合作社实行产、供、销一条龙的模式,目前拥有股东社员156户,带动农民1100多户。该合作社相继在龙海、漳浦、诏安甚至远到海南流转承包土地6000多亩,种植马铃薯、土豆。该合作社创办人黄小明还被农业部授“全国粮食生产大户十大标兵”光荣称号。诏安县“太生蔬菜专业合作社”陆续向周边农户承租土地,不断扩大种植规范,现种植面积已达1000亩。如东厦镇村民方武辉,组织69个农户,每个农户以10亩土地入股,建立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土地近700亩,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大提高经营效益。二是农户与协会。如长泰县岩溪镇后村通过创办蔬菜协会,帮助种植户与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全村从流转面积200多亩发展到目前900多亩。

4、农户与农贸市场流转型。如龙文区龙门蔬菜批发市场,其蔬菜年销售量56万吨,销售额3.4亿元,市场辐射全国10多个省市,为了保障蔬菜的季节性需要,它急需建立自已的生产供货基地。而汐浦村有一块土地约360亩,濒临九龙江北溪,地势低洼,常年内涝,使用权零星分散在150多户农户手中。村民只能种植甘蔗,产量产值都不尽人意。要改变这块土地的现状,必须对土地进行整合、平整,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据初步测算,需要投入100多万元。分散的农户根本就无力完成如此繁杂的工作量。这块土地就象鸡肋一样一直困扰着汐浦村民。在这种情况下,龙门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户经与汐浦村村委会协商,最终龙门蔬菜批发市场以每亩年租500元的价格租用汐浦村该地块360亩,租期30年涉及150多户农户,同时投入100多万元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完善机耕道、排灌等农田基础设施,进行蔬菜规模化种植。

(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对土地流转顾虑较多,影响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形式还是以自发流转为主。流转缓慢,既有转出方面的原因,又有转入方面的原因。转出户积极性不高,担心土地流转后丧失土地经营权,缺少就业门路。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明知种田效益低,但觉得饭碗有保障。有的虽然外出务工但仍不放弃土地,担心失业后没地,生活没着落。尽管外出打工,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加上农民的恋土深情、小农经济等意识较严重,还有极少数的农民甚至还存在金不调银不换的思想,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国家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还实行了惠农政策,有些农户认为种田不但不交农业税,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觉得弃之可惜。转入者需要连片规模经营,而人多地少,涉及农户多,工作量大,协调难度大。

2.农业产业风险大,开发业主难引进。由于农业是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收入低风险大,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有些地方缺少农业经营大户,难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影响了土地流转。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农业企业,缺乏租入土地和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能力,因此有些农户虽然想把承包田转出,但找不到合适对象。

农业基础设施较薄弱,土地零星分散,把这些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成片后由业主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吸引或新的政策规定,一些业主不愿承担昂贵的土地开发费用,导致土地集中开发较难,影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3.流转机制不完善,服务管理难跟上。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在农用地流转价格上还没有形成能反映市场规律的基本价格,区域、宗地之间差价悬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制约了流转,绝大多数土地流转价格低于常规种植亩收益这一标准。基层重视程度不够,服务管理难跟上。有些乡村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一些乡镇根本没有专人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无人受理,从而留下许多弊病和隐患,有的已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4.操作不规范,出现纠纷难解决。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条款、标的不明确,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出现纠纷难以解决。

5.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影响流转。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除外出务工取得一部分收入外,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口粮、看病、上学等问题,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更高,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三、完善我市土地流转的对策思考

土地流转是一个经济现象,必须符合经济规律,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种特殊市场,两者有着重大区别。所以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总体要求。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总体要求:明确流转主体,规范流转行为,健全流转机制,优化流转环境,实现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明确流转主体的核心是依法明确和充分尊重保障承包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规范流转行为的重点是要求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三个不得”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健全流转机制的重点是推动形成有利于流转的流转信息搜集发布机制、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流转利益协调保护机制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优化流转环境的重点是营造良好的流转政策环境、完善流转社会化服务和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二)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由于土地流转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一种形式,既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又要遵循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规律,因此,我们认为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产权明晰,农民自愿的原则。中央一再强调,土地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产与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农民是土地流转主体,我们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效果和效率的评价,关键取决于农民是否满意。因此,实践中要进一步落实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依法明确流转主体,强化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要防止不顾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土地流转速度的倾向。

第二,节约集约、积极稳妥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土地流转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土地流转的比例较高,经济发展较弱的地方土地流转的比例较低。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农业比重不断减少、非农产业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农业土地流转主要受两个方面因素制约,一是要有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二是要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空间。在一定意义上说,即使具备了合理的农地流转的制度,但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空间,也无法完成土地的流转;即使以强制方式实现了流转,也会以农民流离失所和社会动荡为代价。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所以,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按照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要求建立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

第三,坚持用途管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土地、空气和海洋一样,都属于国家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耕地数量不可逆转地要发生减少的趋势。如何控制我国耕地减少的趋势,是保证未来我国粮食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实践中对流转出来的土地如何确保不改变用途,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和能否守住十八亿亩耕地底线,这是衡量土地流转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

(三)具体对策。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我们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和推动土地流转:

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会议、宣传告示、发放小册子和政策问答及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法律与政策,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家喻户晓,使大家知法、懂法、用法。要让群众真正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知晓土地流转程序及操作规程,依法流转、合理流转,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要以政策服务为中心,营造良好流转氛围,解除群众思想疑虑,转变观念,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树立土地流转的典型, 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放心流转。要加强领导,组织对乡镇干部和农村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有利于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流转中的矛盾和纠纷。

2、增加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但可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也是推进农村的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前提条件。因此,必须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为重点,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重点水库建设、低洼易涝地治理、骨干河道治理、灌区建设、植保工程、农业机械化、农村道路等项目建设,创造条件,促进土地流转和产业开发。

3、构建平台,实现供需对接。探索建立以村级组织为主体的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平台,并形成长效机制。县级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引导村级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接收农户申请托管的土地,合理利用撂荒地,由合作社进行规模种植或通过县乡调剂和网上招租等形式,把土地流转出去,解决“我想转包,谁要”和“我想承包,谁有”的土地使用供求矛盾问题,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

4、培育主体,规范流转服务。首先,在扶持一批典型合作社和经营大户,提高他们在土地流转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基础上。其次,加快中介组织培育,建立一批服务规范的流转中介组织,支持他们从事与土地流转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推介、政策咨询和信用担保,开展土地资产评估、物资供应服务等。再次,出台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加强监管,规范土地中介服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促进土地有有序流转。

5、健全机制,逐步规范管理。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一方面,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以转包、出租、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实行备案制度;()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实行登记制度。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由乡镇经管机构免费向农民提供。另一方面,要强化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健全乡镇经管机构,强化县(市、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职能,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具体问题,使其切实负起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流转纠纷调查处理以及档案管理的职能。

6、城乡统筹,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创造城乡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解决好进城农民子女的就学、就业等难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让农民放心地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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